摩奴法典 英文 中文正體

第八卷 法官的任務 民法與刑法

  •  1國王欲調?訴訟案件,應該以謙虛的態度,由婆羅門和有經驗的顧問伴同,到法庭去。
  •  2可在那兒或坐或站立,舉右手,服飾樸素地,調?訴訟兩造的事件,
  •  3要每天根據從地方、種姓、家族特有的習慣法和法典引出的原理,對以下列十八個主要項目的案件逐一審理。
  •  4這些專案中的第一項包括債務;其次是寄託;第三是無所有權物品的出賣;第四是合夥經營商業;第五是贈予物品的收回,
  •  5第六是不付薪資;第七是拒不履行契約;第八是解除買賣,第九是主僕間的爭執,
  •  6第十是關於邊界的爭執;第十一和第十二是虐待和侮辱;第十三是偷竊;第十四是搶奪與暴行;第十五是姦淫,
  •  7第十六,夫婦的義務;第十七,遺產分配;第十八,賭博與鬥獸:此十八事項乃世間訴訟案件的基礎。
  •  8人們的爭訟一般涉及這些事項以及上面未述及的若干其他事項;國王要根據永久法律審理他們的案件。
  •  9國王不親身審案,可委任一個有學識的婆羅門代行職務。
  •  10此婆羅門可審理屬於國王裁決的案件;他要伴同三個陪審官到最?法庭去,在該處可或坐或立。
  •  11三個精通吠陀的婆羅門由國王遴選其中一位非常淵博的婆羅門任首席,不管在何處開庭,他們這一團體被賢者稱為「四面梵天法庭」。
  •  12法庭上遇到正義為不義所傷,法官不能拔掉其芒剌時,法官本身亦為所傷。
  •  13應該或不入法庭,或照實說話;一言不發或僅說謊言的人同屬有罪。
  •  14凡在法官眼前正義被不義所毀滅,真實被虛偽所毀滅之處,法官亦同歸於盡。
  •  15損害法,法即予以打擊,保護法,法即予以保護;因此,「我們切戒侵害法,以免侵害法時,法予我們以懲罰」。這是法官們看到主審關有意破壞法律時應該對他說的話。
  •  16可敬的法神表現為牡牛形相;侵犯它的人,諸神稱之為「牡牛的敵人」;所以不應該侵犯法。
  •  17法是人死後與人為伍的唯一朋友;因為其他一切友誼都和肉體一起同歸於盡。
  •  18判決的不公,四分之一歸咎於造成不法爭訟的兩造;四分之一歸咎於偽證人;四分之一歸咎於一切法官;四分之一歸咎於國王。
  •  19但當罪犯受到懲處時,國王無罪,法官免咎,罪過歸犯者本人。
  •  20國王如果願意,可選擇一個未完成義務,除出身外別無可稱述的僧侶種姓的人,或者被認為是婆羅門的人來解釋法律,或者如無此婆羅門時,可以選擇一個?帝利或一個吠舍來解釋法律,但決不要首陀羅的人。
  •  21當國王容忍首陀羅在他眼前宣讀判案時,他的國家陷入困境,有如牝牛陷入泥淖。
  •  22首陀羅大量聚居,無神派頻繁來往,而且沒有婆羅門的國家,很快被饑饉、疾病全部毀滅。
  •  23國王或國王任命的法官,向世界守護神致敬後,要裝束嚴整地坐在審判席上,聚精會神,著手審理案件。
  •  24可依種姓順序審查當事人的一切案件,考慮利害得失並主要應設法辨明合法與非法。
  •  25要利用外部表現,利用聲音、面色、態度、姿勢、眼神和動作來發現人內心的思想。
  •  26根據姿勢、態度、舉止、動作、言語、眼睛和面部的變化來猜測人內心的思想活動。
  •  27如果兒童沒有保護人,其繼承財產應該置於國王保護之下,直到他完成學業,或達到成人期,即達到十六歲時為止。
  •  28對不妊、無子、無親族的婦女,忠於離家的丈夫的婦女,寡婦,及疾病纏身的婦女,應給予同樣保護。
  •  29主持正義的國王,對於在這些婦女健在期間謀占其財產的親屬,處以盜匪之罪。
  •  30物主不明的任何財產,應該擊鼓宣佈,然後由國王保管三年;三年期滿前,物主可以收回,逾限,國王判歸己有。
  •  31有人聲稱:「此物屬於我」,應詳加究問,只有使他說明形狀、數目及其他情況後,才可物歸原主。
  •  32不能完全指出物品遺失的時間、地點,以及物品的顏色、形狀、體積者,應被處同等價值的罰金。
  •  33國王想到善人的義務,可根據物品已保管三年、兩年、或僅一年,提取其所保管某人丟失物品的六分之一、十分之一,或僅十二分之一。
  •  34某人遺失的物品被國王侍從發現,應託付給特選的保管人員;國王捕到盜竊該物品的人時,可使象踐踏他們。
  •  35有人來實說:「此財寶屬於我」,又,財寶被本人或他人發現後,他能證明其所提出的事實時,國王應該根據該人的身分,取得其六分之一,或十二分之一。
  •  36但冒認者,應處以其所有財產的八分之一的罰金,或者,字,處以相當於該財寶估價的一小部分的罰金。
  •  37一有學識的婆羅門發現昔日埋藏地下的財寶,可全部據為己有,因為他是一切存在物的主人。
  •  38但當國王發現古代埋藏地下的手豐財寶時,可以其一半給與婆羅門,以另一半人己庫。
  •  39國王以保護人資格,又由於是大地的主人,有權利取得地下埋藏古物及貴金屬的一半。
  •  40國王應將盜賊竊取的財物,歸還各該種姓本人,因為國王據為己有時,使自己成為盜竊犯。
  •  41有德的國王,在研究各種姓、各地方的特別法律、各商會的章程和各家族的習慣法之後,如果這些法律、章程和習慣法無悖於啟示的聖典的規定時,可賦予法律效力。
  •  42遵守有關規定,悉心完成義務的人,雖居處遙遠,但見愛於人。
  •  43國王和大臣要避免興訟,對提到面前的訴訟,決不可由於貪婪而加以忽視。
  •  44有如獵人追蹤血滴,可達受傷的森林野獸的巢穴,同樣,國王利用英明的推理,可以達到法律的真正目的。
  •  45要根據訴訟手續的規定,對事實、物品、本人、證人、地點、方式和時間,詳加考慮。
  •  46再生族學者和有德之士所遵循的實踐活動,如無悖於地方、種姓和家族的習慣法,可付諸實施。
  •  47債權人為索取債務人所欠金額,向其申訴時,可使債權人提供債務證明,令債務人清還。
  •  48債權人為強制債務人還債,可使用各種收回債務的例行手段。
  •  49債權人可利用符合倫理義務的手段,利用訴訟,詐術,危難,以及最後第五,利用強暴措施,使人歸還欠債。
  •  50債權人強制債務人歸還借給他的東西,是為了收回自己的財產,不應被國王責難。
  •  51一個人否認債務時,由債權人提具證明,國王可使債務人人清償欠款,併科以適應其財力的小額罰金。
  •  52在法庭要求債務人還債,債務人否認時,原告可召請借款時在場的人出庭作證,或提出借券等其它證明。
  •  53召請未在場的人出庭作證的人;聲明一件事情又加以否認的人,未覺察到所陳述的理由前後矛盾的人;
  •  54提出一些細節後修正原話的人;問到確鑿事實未給予滿意答覆的人;
  •  55在不應該交談的地方和證人交談的人;對於幾次提出的問題拒不答辯的人;離開法庭的人;
  •  56令其發言,保持緘默,或不證明其所提出的事項,以及最後不知道何者可能,何者不可能的人:這一切人的要求都要被批駁。
  •  57一個人來說「我有證人、但要他提供證人而不提供時,法官應該為這一理由而宣判其敗訴。
  •  58原告不陳述起訴的理由,應該按照法律分別情況,處以體刑或罰金;被告不在三個十五天的期限內答辯時,依法制裁。
  •  59妄自否認債務的人,妄索人家不欠的債務的人,作為有意違法的人,應由國王科以兩倍於該項款額的罰金。
  •  60一個人被債權人帶到法庭,經過法官訊問,否認其債務時,應該至少有三人在國王任命的婆羅門面前作證,澄清問題。
  •  61我要告訴你們債權人和其他起訴人,在訴訟中應該提供何種的證人,以及證人應該如何說明真相。
  •  62家長,有兒子的人,同鄉,不論屬於剎帝利或吠舍或首陀羅,被原告請其出庭時,均得為證人,除必要場合外,並非任何人均得為證人。
  •  63應在各種姓中選擇值得信任,知道一切義務,廉而不貪的人作為訟訴的證人,其性格相反者應予屏棄。
  •  64不應該要唯利是圖的人、以及僕人、敵人、心懷惡意為眾所周知的人、病人和罪犯。
  •  65不能以國王、下級工匠(如廚師)、演員、精幹的神學家、學生、脫離一切塵緣的行者,
  •  66完全不能獨立的人、聲名狼藉的人、從事殘暴職業的人、從事犯禁職業的人、老人、兒童,孑然一身的人、種姓混雜的人、官能衰退的人,
  •  67遭受憂苦的不幸者、醉漢、狂人、苦於饑渴的人、過度疲勞的人、陷身情慾的人、憤怒的人為證人。
  •  68婦女應該為婦女作證;同種姓再生族為同種姓再生族作證;正直的首陀羅為奴隸種姓的人作證;屬於種姓混雜的人為生於種姓混雜的人作證。
  •  69但如果有發生在內室或森林間的事件、或殺人事件時,目擊事實的人無論是誰,應在當事人間提供證據。
  •  70遇此情況,沒有適當證人時,可聽取婦女、兒童、老人、學生、親族、奴隸或僕人的供述。
  •  71但因為兒童、老人和病人所述倩況可能不實,法官應該將他們的證據看做是無力的,精神失常者的證據亦然。
  •  72凡涉及暴行、盜竊、姦污、侮辱和虐待時,不應該過分苛求證人的資格。
  •  73證人有分歧時,國王應該採用最大多數人的供述;如果兩者數目相等時,應該傾向功德素著的人,如果他們人品都好,應該傾向最高尚的再生族。
  •  74證據而定,應為耳聞或目睹的,才能成立;在這種情況下說明真相的證人,道德、財富都不喪失。
  •  75在聚集的高貴人面前,其證詞與其所見所聞的事實不符的證人,死後失去天界,頭向下墮入地獄中。
  •  76一個人看到或聽到一件事情,雖未被召請作證,但在以後被人問到有關這一問題時,應該按照所聞據實供述。
  •  77沒有貪心的男子的孤證,有時也可以採用;但很多婦女的作證,即使她們是正直的也不行(因為婦女心性無恒),犯有罪惡的男子也不行。
  •  78證人出於自動的供述,在訴訟中應該被採納;但因受某一切可能與此相反的供述,不能為法官所採納。
  •  79證人都出庭時,法官要當原告、被告之面,以下列方式,一面溫言勸說,一面訊問證人:
  •  80在此案件中,兩造相互間所發生的一切,要就你所知,誠實地供述,因為這裡需要你作證。
  •  81供述中說實話的人抵達最?處所,在今生取得最?的榮譽;他的證言為梵天所尊重。
  •  82作偽證的人,歷百度輪回墮入水神的縲絏中而無法抵抗;因為只應該說實話。
  •  83證人由於說實話而淨化,實話使正義昌盛:因此,一切種姓的證人都應該說實話。
  •  84真我是自己的證人,真我是自己的歸宿;決不要輕視你的真我這一人們最卓越的證人。
  •  85壞人自謂:「沒有任何人看見我們」,但諸神則在注視他們,寓在他們身上的神我亦然。
  •  86保衛天、地、海洋、人心、月球、太陽、地獄之火、風、夜、黎明和薄暮以及司法的守護神都知道眾生的行動。
  •  87早晨,法官淨身後,要當諸神像和婆羅門之面,面向北方或東方,請已淨身的再生族,供述實情。
  •  88訊問時應該對婆羅門說:「講吧」;對?帝利說:「說明真情吧」;對於吠舍則提示他,作偽證類似偷人牲畜、穀物和金錢,同樣是犯罪行為;對於首陀羅,則在以下斷言中給他們指出偽證的一切罪惡;
  •  89原供收容殺害婆羅門的人,殺害婦女和小兒的人,損害朋友的人,恩將仇拫的人的痛苦的所在,也是對作偽證的人設置的。
  •  90誠實的人哪,如果不說實話,你自有生以來所能做的一切好事要全部喪失,而歸於犬。
  •  91?尚的人哪,當你說:「只有我獨自一人」時,無言地、專心致志地觀察一切善惡的最?我就無時不住在你心中。
  •  92這位寓居你心靈中的神,是一位嚴厲的法官,不屈不撓的懲罰者,是一位大神如果你從來不和他抵觸,可不必到恒河或鳩魯平原去巡禮。
  •  93做偽證言者,要落到裸體、禿頭、忍受饑渴、奄奄一息地、手持破缽,乞食於敵人之家的地步。
  •  94訊問時,被訊問而作偽供的罪人頭部向下墮入地獄最黑暗的深淵中。
  •  95在法庭上提供不確實的情況,說沒有見到的事實,可比作連同魚骨一起吃魚的盲人,不是感到所期待的快樂而是感到痛苦。
  •  96其靈心知道一切、在作證時不感到任何不安的人,諸神認為世界上沒有比他再好的。
  •  97高尚的人哪,現在你可以通過準確的計數,順序地學習,一個偽證人殺害多少親族,視其供述的事項而定。
  •  98關於牲畜的偽證,殺害五名親族,關於牝牛的偽證殺害十名,關於馬的偽證,殺害百名,關於人的偽證,殺害千名。
  •  99關於金錢的偽證,殺害已生和未生的人,關於土地的偽證,殺害一切物類;所以,切戒在關於土地的案件中作偽證。
  •  100賢者宣稱,關於井水或池塘水的偽證,和關於同婦女交合的偽證,相當於關於土地的偽證;關於珍珠及其他水產貴重物品以及一切實質物品的偽證亦然。
  •  101你已經知道作虛偽證詞使人成為罪犯的一切罪惡,可就你所知、所見、所聞據實陳述。
  •  102對看管牲畜、經商、從事低賤工作、演雜技、執行僕從職務,或放高利貸的婆羅門談話,要和對首陀羅談話一樣。
  •  103在某些情況下,由於虔誠的動機,所說和所知不符,不被排除天界;其供述叫做諸神的證言。
  •  104當過犯由於一時昏迷而非預謀如竊盜、破壞等,凡具實陳述會置首陀羅、吠舍、?帝利或婆羅門於死地時,應該說假話;在這種情況下,假話勝於真話。
  •  105如此為可稱許的動機而說謊的證人,要把獻給雄辯女神的奶製米糕祭獻於娑羅斯跋底神,以完全償贖這一偽證罪。
  •  106或者按規定,把獻給咒文女神的酥油供品投在火內,同時念誦耶柔吠陀或敬禮水神而以伏陀(Untie)開始的讚歌,或敬禮水神的三詠。
  •  107一個人沒有疾病而不在被傳喚後三個十五天內,為關於債務的訴訟事件出庭作證,要負責償還全部債務,並另處罰金十分之一。
  •  108證人作證七日後,患病,被火災,或親族逝世者,應該潔償債務,繳付罰金。
  •  109在沒有證人的案件中,法官不能徹底瞭解真理在訴訟兩造中哪一造時,可利用宣誓取得認識。
  •  110七大仙和諸神曾為澄清懷疑事件而宣誓;跋息什多被毗斯拔密陀羅控告吃掉一百個小兒時,亦曾親自在比耶拔那(Pigavana)之子蘇陀摩(Sudas)國王前宣誓。
  •  111明理的人即使對無關重要的事情,也決不要做偽誓;因為偽誓者不論今世後世都遭到毀滅。
  •  112然而,涉及到情婦,涉及到對之求婚的少女,或涉及到牝牛的食物,祭祀所必需的燃料,或涉及對婆羅門的救濟時,作此,宣誓是無罪的。
  •  113法官可使婆羅門以其真誠宣誓;剎帝利以其馬、象與武器;吠舍以其牝牛、穀物與金錢,首陀羅以各種罪惡宣誓。
  •  114或者,根據倩況的嚴重性,可使他要考驗的人以手持火,或叫他潛人水中,或使他分別接觸其每一個兒子和妻子的頭部。
  •  115火不燒其人的人,水不使其漂在水面的人,災禍不迅即突然襲擊的人,應該被認為是宣誓真誠的人。
  •  116過去跋多娑(Vatsa)仙曾被其異母弟妄控,他指控仙者是首陀羅婦女的兒子,仙者宣誓說這是假的,於是他穿過火內,以證所誓不虛,火作為一切人有罪與無辜的考驗者,由於他宣誓真誠,對他毫髮未傷。
  •  117凡提供偽證的訴訟,應被法官重新審理,而其判決的案件應視為無效。
  •  118由於貪慾、迷妄、恐懼、友誼、色欲、憤怒、無,和輕忽所作的證詞,被宣告無效。
  •  119由於這些動機之一而作偽證,我荽依次列舉他們將受的各種懲罰。
  •  120由於貪欲而作偽供者,處千?那罰金;由於心神錯亂者,處一等罰金,即250?那;由於恐懼者,處中等罰金五百?那的兩倍;由於友誼者,處一等罰金的四倍。
  •  121由於色慾者,處一等罰金的十倍;由於憤怒者,處另一罰金,即中等罰金的三倍;由於無知者,處整二百?那的罰金;由於輕忽者,僅處百?那罰金。
  •  122這些是古賢所宣示,而由立法家所規定的對於偽證的處罰,使人不致背離正義,而壓抑不義。
  •  123後三個種姓的人做偽證時,正義的國王應該以上述方式使其繳付罰金後,處以流放;但如果是婆羅門,則只處流放。
  •  124出自自存神的摩奴指定對後三個種姓的人用刑的十個地點;但婆羅門可以安然無恙地出國。
  •  125這十個地點是:生殖器官、腹部、舌頭、兩手和位居第五的兩足、眼睛、鼻子、兩耳、財產及全身(罪當處死行時)。
  •  126國王在充分?明如累犯等加重情況,以及時間地點後,在考查罪犯的財力和罪惡後,使刑罰施加於罪有應得的人。
  •  127用刑不公,生前破壞名譽,死後毀滅光榮,杜絕來生上天的門路:因而,國王應該注意加以避免。
  •  128處罰無辜,對應該用刑者不用刑的國王,蒙受恥辱,死後墮入地獄。
  •  129他開始可僅處以譴責;然後嚴斥;再則處以罰金;最後施加體刑。
  •  130但當體刑也不足以壓制罪犯時,可四刑並施。
  •  131對於世人商業往來一般通用的金銀銅重量的各種名稱,我要毫無遺漏地講給你們。
  •  132陽光通過窗戶時所見到的微細塵埃是最起碼的可見量;叫做塵埃粒(trasarenu)。
  •  133八個塵埃粒在重量上應該被認為等於一個罌粟粒三個罌粟粒被認為等於一個黑芥子粒,三個黑芥子粒等於一個白芥子粒。
  •  134六個白芥子粒等於一個中等大小的大麥粒,三個大麥粒等於一個柯利什那羅;五個柯利什那羅等於一個摩?;十六個摩剎等於一個修波爾那。
  •  135四金修波爾那為一缽羅;十缽羅為一陀羅那;一銀摩?伽應該被認為有兩個柯利什那羅合起來的價值。
  •  136十六銀摩?伽為一銀陀羅那或一銀菩羅那;但銅伽爾什伽應該叫做?那或迦爾剎?那。
  •  137十銀陀羅那等於一娑多摩那,四修波爾那的重量叫做尼什伽。
  •  138二百五十?那被宣佈為一等罰金,五百?那應該被認為中等罰金,一千?那被認為是最?罰金。
  •  139債務人被債權人帶到法庭,承認了自己的債務,應繳百分之五的罰金與國王;如果他否認而被人證實了,加倍:這是摩奴的命令。
  •  140放貸者可根據跋息什多規定,即每月收取本金外的百分之八十的利息。
  •  141或者,沒有抵押品,想到善人的義務,逐月收百分之二;因為,收百分之二者,不犯取得非法利潤罪。
  •  142可按照補姓的正順序,每月收婆羅門百分之二(決不可再多),?帝利百分之三,吠舍之四,而首陀羅之五。
  •  143但如果抵押品,如土地或牝牛,交付他准予利用時,不應該對款額再收其它利金,經過一個長時間或利潤上升到和債務等值時,則此抵押品不能贈予或賣掉。
  •  144不應違反物主的意願去使用僅僅是存放的、由衣服、裝飾品及其它類似物品構成的詆押品;使用者應該放棄利金:如果物品用舊或弄壞,應按物品完好狀態時的價格,賠償物主,否則,就會成為抵押品的盜竊犯。
  •  145物主不能因時間漫長就失掉抵押品或寄存物品;物品雖年舉長久存放,但仍應物歸原主。
  •  146出奶的牝牛,駱駝,乘馬,送來供訓練做活用的牲畜(如牡牛),以及由於友誼關係物主准予使用的其它物品,物主決不應該失掉必們。
  •  147除上述情況外,當物主親眼看著人家在十年內使用屬於自己的任何動產而不要求歸還時,就不應該收回該動產的所有權。
  •  148如果不是白癡,不在十六歲以下,或不是未滿十六歲者,在他眼前發生別人使用其動產的情況時,根據法律,這一動產對他就喪失了,使用之者可以保有它。
  •  149抵押品、地界、兒童的財產、打開的或封閉的寄存物品、婦女、國王的財產和神學家的財產,不因人家享用了它而喪失掉。
  •  150未經物主同意,擅用寄存抵押品的不慎者,應放棄半數利息,來抵償擅用。
  •  151一次收取而非逐月逐日收取的債息不得超出債務的兩倍,即不應高於人家同時歸還的本金;對於食糧、果實、羊毛或鬣毛、負荷牲畜等要以等值物品償還的借出物,利息最?可達偵務的五倍。
  •  152超過法定利率而違反上述規定利息的無效;賢者稱之為高利手段;貸款人最多只應取利百分之五。
  •  153貸款一月、兩月會三月並收取一定利息的人,超過一年時,不要收取同樣利息,或不被認可備利息,或經過預約的複利,或最終會超過本金的月息,或向處於困境的債務人勒索的利息,或使用抵押品代替了利潤而仍收取的非法利潤。
  •  154不能在規定日期清還債務,欲重新訂立契約者,可徵得貸款人同意,繳付所欠一切利息後,再訂契約。
  •  155但,遭受某種命運打擊,無力繳付債息時,可將應繳利息,作為本金,寫在新訂契約內。
  •  156憑事先規定的利潤,承擔在某一規定時間將某神貨物運往某地,未履行關於時間、地點的條件者,不得收受協議的報酬,但可收鑑定人規定的報酬。
  •  157精於海陸運輸業務並善於按照時間、地點之長短相應確定利潤的人,對某些貨物的運輸確定任何利潤時,這一關於確定利潤的決定有法律效力。
  •  158在今世擔保使債務人出庭而不能使其出庭的人,應該以自己財產償付債務。
  •  159但兒子沒有義務清償父親作保所欠的款項,或父親沒有理由許給娼妓或樂師的款項,或賭輸的金錢,或飲酒的欠款,或罰金、稅金欠交的餘額。
  •  160這是關於擔保出庭事件的規定;但擔保還債人故去時,法官應使其繼承人清償債務。
  •  161然而,作擔保,但並非擔保還債,其事為眾所周知者,此人死後,債權人在何種情況下可要求繼承人還債呢?
  •  162如果擔保人接受了債務人金錢,並擁有相當財產可以還債,接受這種金錢者的兒子,要破費其繼承財產,清償債務,這是法律。
  •  163凡醉人、狂人、病人、完全不能獨立的人、小兒、老人、或無權訂立契約的人所訂立的任何契約,完全無效。
  •  164一個人為做某事而訂立的契約,如果有悖於規定的法律和古來的習慣,雖證據確鑿,仍屬無效。
  •  165法官在抵押、出賣、贈與、接受中發現欺詐情況,以及無論在何處發現欺騙情況,應該宣佈該事務無效。
  •  166如果債務人死去,金錢已為其家族消費時,其欠款應由無論已否分居的親族以自己財產償付。
  •  167即使是奴隸為主人家族辦一項交易,如借僨事項、無論主人在場與否,不應該拒不承認。
  •  168強制給予人家不能接受的東西,強制占有的東西,強制立字的東西,像一切強制實行的事情一樣,都被摩奴宣佈為無效。
  •  169三種人為他人受苦:證人,保證人,監察官;而四種其他人由於對人有用而致富:婆羅門、債主、商人和國王。
  •  170國主無論如何貧困,也不要取所不宜取;無論如何富裕,也不要棄所宜取,雖最小的物品亦然。
  •  171國王取不宜取,或棄所宜取,則示人以柔弱,今世後世遭滅亡。
  •  172國王取所宜取,預防種姓混淆並保護弱小,則取得勢力,今世後世都昌盛。
  •  173因此,國王應該像閻王一棒,屏除好惡,克服憤怒,抑制諸根,遵循這個人類最高法官的行為準則。
  •  174但心術不正,昏憒而未能秉公斷案的國王,迅即為敵人所征服。
  •  175反之,國王克服情慾和憤怒,公平審案,則民眾歸心,有如百川之匯海。
  •  176債務人自信對國王有很大影響,向國王訴說債權人要設法通過許可的方法收回欠債時,國王應迫使他交欠款的四分之一作為罰金,並將欠款歸還債權人。
  •  177債務人和債權人如屬同一種姓,或債務人種姓較低時,可利用勞動抵債;但如種姓較高,可按照財力漸次還債。
  •  178這些就是國王在證人及其它證據澄清疑難後,據以公正判決兩造訴訟事件的規定。
  •  179有識者應該將寄託物品寄存於家門高尚、品行端正、知法、誠實、親族眾多、殷實、正直的人家。
  •  180無論以任何方式將任何物品寄存人家手內,亦應以同樣方式收回此物品;怎樣寄託就怎樣收回。
  •  181人家要求歸還寄託物品而不將該物品歸還寄託人者雖原告缺席,也應由法宮加以審訊。
  •  182沒有證人時,法官可遣已達成人年齡、風采可人的密使,巧使藉口,將黃金或其它一切貴重物品寄託在被告人手內。
  •  183此時,如果被寄託人將寄託物品原樣歸還,就沒有受理對他提出訴訟的理由。
  •  184但是,如果他不按照協議將寄託黃金歸還這些代理人,就要將他拘捕並強制他歸還兩種寄託物品;法律是這樣命令的。
  •  185寄託物品無論已封未封,絕不得在寄託人生存期間,歸還其推定繼承人,因為如果受託人歸還物品於繼承人,而繼承人在未將該項物品轉交物主之前死去,這兩種寄託物品就丟失了,受託人必須對此加以考慮;但是,如果他不死去,就不丟失;因此在事情拿不準的情況下,只應該將寄託物品歸還寄託人。
  •  186但是,如果受託人在寄託人死後主動將物品歸還死者的繼承人時,國王或死者的親族就不得對他提出要求。
  •  187索取寄託物品時,應該率直而友好,在確悉受託人的個性後,應該以兩廂情願的方式了結其事。
  •  188這是索還一切寄託物品應該遵守的規定;寄託物品貼有封條時,受託人只要不曾偽造封印,從中抽取任何東西,就絕不應使之遭受煩惱。
  •  189寄託物品被盜賊竊取,被水沖走或被火燒毀時,只要受托人沒有從中取用任何東西,就不必折價償還。
  •  190對霸占寄託物品和索取並未寄託的物品的人,國王要通過種種方法,以及通過吠陀規定的諸試罪法加以考驗。
  •  191不歸還寄託物品和要求並未寄託的物品者,如涉及重要物品如黃金、珍珠等,兩者都應以盜竊論罪;或者,如果價值不大,處以與該項物品價值相等的罰金。
  •  192不歸還寄託物品,以及抽取貼封寄託物品者,一律由國王處以繳付與該物品等價的罰金。
  •  193以假效勞取得人家金錢者,應根據情況,當眾遭受各種刑罰,乃至處死,對其從犯亦然。
  •  194由某人當某些人之面交付的由某些物品構成的寄託物品,應以同一方式原樣交還本人.,從中欺騙者應受懲處。
  •  195私下接受的寄託物品,應私下交還;怎樣交付,怎樣收回。
  •  196國王要這樣判決有關寄託物品和友好借貸物品的案件,而無傷於受託人。
  •  197未經物主同意出賣人家財產的人,如同自以為沒有行竊的盜賊,法官不應容許他為人作證。
  •  198如為物主的近親族,應被判處六百?那的罰金;如非物主親族,又無任何理由可提者,就是犯盜竊罪。
  •  199真正物主以外的其他人的贈予或出賣,應認為無效;這是訴訟手續的規定。
  •  200對於凡屬已經享用而不能提供任何證件的任何物品,只有證件,而不是享用行為,構成所有權,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  201在市場上當大多數人之面買到任何財產,即使賣者並非物主,但買者因已付該財產的代價,理應取得其所有權。
  •  202但是,如果買者雖提不出非物主的賣者的名字,但證明其買賣契約係當眾訂立者,國王可將其放回,不處罰金,喪失財產的原物主可婦半價於買主來收回它。
  •  203不可將攙有其它物品的任何商品,充作純粹商品,將質量壞的商品充作品質好的商品出賣,或者,出賣小於議定分量的商品,不在手頭的商品或隱瞞其缺點的商品。
  •  204如果將一個姑娘引見給求婚者,女子的手已通過饋贈授給他,又將另一姑娘作為配偶給與他,他就以同一代價變做兩者的丈夫;這是摩奴決定的。
  •  205嫁女者先將她的缺點告訴人家,聲明她精神異常,或染有痲瘋病,或曾和男人發生過關係時,不受任何處罰。
  •  206被選任舉行祭祀的祭司,拋棄其任務時,其助祭可參照其作為的多寡只給予他部分謝禮。
  •  207謝禮分配後,如果必需離開祭禮時,可取走全份謝禮,使其他祭司完成其業已開始的祭禮。
  •  208在宗教典禮中,其儀式各部分的特別謝禮都已規定好,完成某部分儀式的人只取該部分的謝禮呢,還是由祭官們大家分領呢?
  •  209在某些典禮中,誦耶柔吠陀者取車,婆羅門(祭司)取馬,誦梨俱吠陀者取另外一匹馬,唱娑摩吠陀者取裝運祭祀用品的車。
  •  210十六個祭司中間分配一百隻牝牛時,四個主要祭司可得半數左右,或四十八隻;其次四人可得此數之半;第三組,三分之一;第四組四分之一。
  •  211當多數人各以自己勞動合作經營同一企業時,其各份額的分配方式應該如此。
  •  212當為舉行宗教儀式而向人家要求的金錢被給予或承諾時,如果儀式沒有舉行,贈予無效。
  •  213但如由於?慢或貪婪,拒絕在這種情況下歸還已受金錢,或強取人家承諾的金錢時,可由國主判處一修波爾那的罰金,以懲罰他這種盜竊。
  •  214以上所說是取回贈品的合法方式;以下我再對你們說明可以不發給工資的情況。
  •  215雇用人員無病而因傲慢拒不執行協議的工作時,處以八金柯利什那羅的罰金,其工資亦不得發付。
  •  216但如生病後恢復健康時又按照前約執行工作,雖經過很長時間,也應該取得工資。
  •  217然而,無論其有病或健康,如果沒有由他本人或另外一個人完成協議工作時,即使任務接近完成,也不應該發給他工資。
  •  218這是關於從事薪給工作的規定;以下我要對你們說明關於破壞契約者的法律。
  •  219和商人或村鎮、地方的其他居民締結了宣誓遵守的契約,而因貪婪爽約者,國王可將其逐出國外,
  •  220又,國王將這個失信的人逮捕後,根據情況,處罰金四修波爾那或六尼什伽,或一銀娑多摩那,乃至三罰並施。
  •  221以上就是一公正國王在一切公民和各種姓之間,處罰不腫行義務者時所應遵循的準則。
  •  222買賣一件有固定價格且經久不壞的東西,如土地或金屬等,後又返悔者,可在十天以內歸還或者取回該物品。
  •  223但超過十天後,就不能歸還或強人歸還:強制取回,或強使人取回者,應由國王處六百?那罰金。
  •  224嫁一有缺陷的姑娘而未事先說明者,國王可親自處以九十六?那的罰金。
  •  225但出於惡意聲稱「這姑娘不是處女」而不能證實姑娘已被污辱者,應處百?那罰金。
  •  226婚禮咒文專用於處女,而決不適用於此世喪失貞操者;因為這樣的婦女,被排除在法定儀式之外。
  •  227婚禮咒文是對婚姻的必要的認可,有教養者應該知道,由咒文祝聖的婚約,當新娘前去將手授給丈夫,走到第七步時就算完成和不可取消。
  •  228一個人締結任何一項契約後感到懊悔時,法官可依照上述規定,使其回到正道上去。
  •  229現在我要按照法律原則,適當地裁決當發生某種事故時,在牲畜所有主與牧人中間所起的爭端。
  •  230日間,關於牲畜安全的責任在於牧人;夜間,如果牲畜在主人家,安全責任在主人;反之,牲畜日夜托給牧人時,由牧人負責。
  •  231以定量牛奶為工資的牝牛牧牛人,應經主人同意,擠取十隻牝牛中最好的牝牛的奶;這就是無其它薪金的牧人的工資。
  •  232當一隻牲畜失掉,被爬行動物或狗弄死,或墮入深谷,由於牧人疏忽所致時,牧人必須賠償另外一隻。
  •  233但當牲畜被盜賊竊取,而他曾大喊有賊偷竊,並注意及時及地報告主人時,就不必賠償。
  •  234家畜死時,要將耳朵、皮毛、尾巴、腹皮、腱、牛黃帶到主人處,並將肢體給他看。
  •  235牝山羊或牝綿羊群被狼襲擊,而牧人不跑上前去,如果有狼攫去牝山羊或牝綿羊並將其弄死時,咎在牧人。
  •  236但如看守羊群並在森林集中放牧,狼突然來襲,殺其一只時,遇此情況牧人無罪。
  •  237村莊周圍,可留寬四百肘或棍棒的三次投距的荒地作為牧場,城市周圍空地可三倍之。
  •  238如果這種牧場上放牧的牲畜損害田間無籬笆圍護的作物時,國王不可處牧人以任何刑罰。
  •  239田地業主,要將田地圍以駱駝不能從上面看到裡面的荊棘籬笆,並杜絕豬狗可以探進頭去的一切人口。
  •  240牲畜有牧人跟隨,在大路旁或靠近村莊有籬笆圍護的地方造成某種損害時,應被處百?那罰金;如無牧人跟隨,田地業主可逐之遠去。
  •  241在其它田地,牲畜主人應付一又四分之一?那罰金,但不管在什麼地方,被損害穀物的價格應交給業主,這是規定。
  •  242產後十天以內的牝牛,留作育種用的牡牛,和獻給諸神的牲畜,不論有無牧人跟隨,被摩奴宣佈豁免罰金。
  •  243田地被農民本人的牲畜所毀,或忽略及時播種時,應被處等於交給國王的收穫不分(這部分由於其疏忽而喪失掉)的十倍的罰金,或者,過失來自其雇傭工人,而自己並無所知時,只被處此罰金之半。
  •  244這些是在所有主方面、牲畜方面、牧人方面犯了過失的一切情況下,公正的國王應該遵照的規定。
  •  245兩村社間發生關於邊界問題的爭執時,國王可選擇五六月間來劃界,因為這時太陽將草完全曬枯,界線易於分辨。
  •  246邊界既定,應在該處栽種大樹,如尼耶格羅陀樹,阿斯跋陀樹,金修伽樹,娑爾摩利樹,娑羅樹,多羅樹,和富於奶汁的樹木,如優冬跋羅樹,
  •  247叢生灌木、各種竹子、娑密從蔓草、娑羅、茂密的鳩勃遮伽;此外還要堆一些土丘:這樣,邊界就不會毀滅了。
  •  248湖泊、井、水塘,小河溝,以及奉獻諸神的寺廟,都應該設立在共同的邊界上,
  •  249鑒於確定邊界時不斷發生疑難,還應給邊界做出其它秘密標識,
  •  250大石塊、骨頭、牝牛尾、稻草屑、灰、破瓦片、乾燥牛糞、磚、炭、石子、沙粒,
  •  251以及最後,土壤不能在漫長時間中腐蝕的各種物質,都應該放在瓶內並埋藏在交界處的地下。
  •  252國王應該利用這些標誌並按照佔有的久遠,按照溪流的河道來決定訴訟兩造的地界。
  •  253但在檢驗標誌本身中只要有一點疑問,則證人的陳述對於裁判邊界之爭就是必要的。
  •  254就邊界標誌訊問證人,應該當村民和訴訟兩造之面進行。
  •  255就邊界問題被訊問的人都提了一致而明確的陳述時,要用文件將邊界確定下來,文件寫上所有證人的名字。
  •  256這些人頭上應放些土,並戴紅花的花冠,身穿紅衣服,以其善業年宣誓後,準確劃定邊界。
  •  257陳述時按法律規定說實話的證人免去一切過失;但作偽供述者應處二百?那罰金。
  •  258沒有證人時,應該延請發生爭執的村莊的四鄰村莊中的四人,當國王之面,決定已作適當調的邊界。
  •  259但,如果沒有鄰居,也沒有自村莊建立以來其祖先世居其地的人們可以就邊界問題作證時,國王可召請以下在森林間過生活的人:
  •  260獵人、捕鳥人、牝牛牧人、漁人、掘根人、捕蛇人、拾遺穗人,及其他生活在森林間的人。
  •  261經過訊問後,國王應該根據他們就共同邊界標誌所做的答覆公正地規定兩村間的邊界。
  •  262對於田地、水井、池塘、園地和住宅,鄰村的證明是裁決其有關邊界問題的最好方法。
  •  263當人們對產業的邊界發生爭執時,如鄰人陳述不實,應由國王各處中等罰金。
  •  264威嚇所有主而占有其房屋、池塘、園圃、田地時,應處五百?那罰金;如由於失誤所致,僅處二百。
  •  265如果沒有標誌和證人,邊界不能以其它方式確定時,公正的國王,為關懷兩方利益起見,可親自確定地界。這是規定。
  •  266我已將有關劃定邊界的法律充分說明。現在我要將關於語言傷人的決定告訴你們。
  •  267剎帝利辱?婆羅門應處一百?那罰金;吠舍處一百五十或二百,首陀羅處體刑。
  •  268婆羅門辱?剎帝利的人處五十罰金;辱?吠舍二十五.,辱?首陀羅處十二。
  •  269再生族侮辱同種姓人處十二?那罰金;講人壞話,一般應加倍處罰。
  •  270最低種姓的人以駭人聽聞的壞話,辱?再生族,應割斷其舌;因為他出自梵天的低下部分。
  •  271如果他以污辱方式提到他們的名和種姓,可用十指長的刺刀,燒得通紅,穿入他的口內。
  •  272如果他厚顏無恥,對婆羅門的義務提出意見時,國王可使人將沸油灌在他的口內和耳朵內。
  •  273對於因傲慢而妄自否認聖學,誕生地,種姓,入門式,以及其它適應其種姓的淨法的人,應強制繳付二百?那罰金。
  •  274如責斥旁人為目眇、跛子、或患類似疾病,雖係實話,亦應處以一迦爾??那的小額罰金。
  •  275咒?父母、妻子、兄弟、兒子或教師者,應處一百?那罰金,拒絕給師長讓路者亦然。
  •  276善斷的國王對互相辱罵的婆羅門和?帝利應處以下罰金;婆羅門應處較低罰金,?帝利中等罰金。
  •  277同樣處罰應該根據種姓準確實施於互相辱?的吠舍與首陀羅間,而不割斷其舌。這是法律規定的。
  •  278語言辱?的處罰方式已備述如上,現在我要向你們宣講關於虐待的法律。
  •  279出生低賤的人無論用哪個肢體打擊出身高尚的人,這一肢體應被切斷。這是摩奴的命令。
  •  280舉手或舉棍打擊出身?尚的人,應割斷其手;如動怒而以腳踢者,應割斷其腳。
  •  281種姓低的人竟敢和種姓最?的人同席者,應在其臀部打烙印,然後加以驅逐,或者,國王使人切傷其臀部。
  •  282如果他向婆羅門傲慢吐痰,國王可使人切去他的兩唇,如果他向婆羅門放尿,切去其陰莖,如果他在婆羅門面前放屁,切去肛門。
  •  283如果他抓人(婆羅門)頭髮,抓人兩腳、鬍鬚、脖頸或陰囊時,國王可無需躊躇使人斷其兩手。
  •  284如果一個人抓傷同種姓人的皮膚,或使其流血者應處百?那罰金;傷在肉內時,處六尼什伽骨折時,處流放。
  •  285傷害大樹,應該繳付與其用處和價值相應的罰金:這是規定。
  •  286給人或畜以引起劇烈痛苦的打擊時,國王應該按照打擊造成痛苦的大小來處罰打擊者。
  •  287打壞肢體造成創傷或出血時,肇事人應該繳付治癒費用;或者,如果他拒不繳婦,應處以繳付費用並罰金。
  •  288損壞人家財產者,無論有意無意,應該賠償,並向國王繳付與損害相等的罰金。
  •  289損害皮革或皮袋,木製或土製家俱,花,根或果實時,罰金應該五倍其價值。
  •  290對於車、車夫、車主,賢者認為有十種情況可免處罰金;此外其它一切情況規定處罰金。
  •  291鼻勒偶然破壞,軛折斷,車由於地勢崎嘔傾斜行、或觸碰某東西時,車軸斷或車輪破碎時,
  •  292肚帶、馬絡、或韁繩折斷時;車夫喊:「當心」時,摩奴宣布遇有此十種情況中的這種或那種情況時,不應該對事故處任何罰金。
  •  293但,由於車夫笨拙,車離正道,發生某種不幸事故時,車主應處二百?那罰金。
  •  294如果車夫善於駕馭而疏忽大意,應處罰;但如車夫笨拙,乘客應各繳一百罰金。
  •  295如果車夫在路上和牲畜或其它車輛相撞,由於自己的過失而致有傷生物時,毫無疑問,應該按照以下規定判處罰金。
  •  296如果死人時,應該立即處以相當於盜竊立即繳付的罰金;如果是大牲畜,如牝牛、象、駱駝、馬等,罰金減半。
  •  297如為價值小的牲畜,罰金二百?那;野獸如鹿和羚羊,悅目鳥類如天鵝、鸚鵡,罰金五十?那。
  •  298驢、雄山羊、雄綿羊,罰金應為五銀摩?,殺死一條狗或一口豬只處一摩?。
  •  299妻子,兒子,僕人,學生,較小的胞弟犯了某種錯誤時,可以繩或竹杖責打,
  •  300但常要打在身體的後部,決不可打在重要器官上,不如此打,處與盜竊同樣的懲罰。
  •  301關於虐待的法律,已全部加以說明;現在我要將處罰盜竊的規定宣示給你們。
  •  302國王要以最大努力從事鎮壓盜匪;由於鎮壓盜匪,他的聲譽和國家得到最大的發展。
  •  303使善人免於畏懼的國王,當然應常受尊敬;因為他可以說是完成了一種永久的祭祀,永久祭祀的祭品是防止危險的保證。
  •  304一切善行的功德,其六分之一歸於保護人民的國王;惡行的六分之一,歸於不注意保護臣民安全的國王。
  •  305凡人讀聖典,祭祀,佈施,敬禮諸神所獲果報的六分之一,理應歸於給予他以保護的國王。
  •  306國王公正地保護一切板類和懲罰有罪,就完成了伴有十萬種祭品的祭祀。
  •  307不保護人民而徵收捐納、賦稅、貨品稅、每天的花、果、蔬菜等貢品和罰金的國王,死後立即墮入地獄。
  •  308這一個不保護人民而取得田地六分之一的收益的國王,被賢者認為是將人民一切罪惡取為己有者。
  •  309要知道,無視聖典教訓,否認來世,積不義財,不保護臣民,而侵吞其財產的國王,註定要墮入地獄。
  •  310為鎮壓壞人,國王可堅持使用三種方法:拘捕、鐐銬和各種休刑。
  •  311國王由於鎮壓壞人、愛護善良而經常淨化,有如婆羅門由於祭祀而淨化。
  •  312欲靈魂得享安寧的國王,要不斷寬恕那些怒?自己的訴訟者、兒童、老人和病人。
  •  313對於苦惱的人辱?自己予以寬恕,這種人將為此在天界受到尊敬;但恃強傲物的懷恨者,將為此墮入地獄。
  •  314盜取婆羅門金錢者,應該疾趨國王處,蓬鬆其發,自首偷竊,說:「我犯了這種罪行,請懲辦我。」
  •  315他應該在肩上背著鐵棍,或迦底羅木杖,或兩頭尖的槍,或鐵棒。
  •  316盜賊無論被國王擊打而死,或視為已死被棄而尚餘殘生者,其罪惡都被赦免;但如國王不加以懲處,盜賊的罪過歸於國王。
  •  317殺胎兒者轉嫁其罪於食其調製的食物的人;姦婦轉嫁其罪於容忍其不貞的丈夫;忽視宗教義務的學生轉嫁其罪於不對其監督的教師;舉祭而不遵從儀式者轉嫁其罪於疏忽的主祭人;盜賊轉嫁其罪於寬恕他的國王。
  •  318但,因犯罪而受國王懲處的人,免去一切罪污,和善行的人一樣清潔,直赴天界。
  •  319盜取水井的繩子或水桶者,以及破壞公用水源者,應處一金摩?罰金,並使物品恢復原狀。
  •  320體刑應該施於偷竊十坎巴以上穀物的人;不足十坎巴時,處偷竊價值十一倍的罰金,並將財物歸還原主。
  •  321對於盜竊一百缽羅以上計重出賣的貴重物品,如金銀或華美的衣服等,要同樣施加體刑。
  •  322偷竊五十缽羅以上的上述物品,應斷其手;不足五十缽羅,國王應處以該物品價值十一倍的罰金。
  •  323搶奪名門世家的人,尤其是婦女,和價值高貴的珠寶,如鑽石等,盜匪應處死刑。
  •  324偷取大牲畜、武器和藥品時,國王可在考慮其時間和動機後,加以處刑。
  •  325偷竊屬於婆羅門的牝牛而穿其鼻孔,以及掠奪婆羅門的牲畜,歹徒應被立即切斷半隻腳。
  •  326偷錢、棉花、酒類酵母、牝牛糞、粗糖,凝乳、牛奶、奶油、水或草,
  •  327汲水竹籃、各種鹽類、陶壺、陶土或灰,
  •  328魚、鳥、油、酥油、肉、蜜,或一切來自獸類的東西,如皮、角、象牙等,
  •  329或其它不大重要的物品、酒、粥,或各種食品,罰金是偷竊物價值的兩倍。
  •  330偷花,偷青穀,偷灌木、藤蔓、小樹,及其它未脫粒糧食,達到一個人的負荷量者,罰金根據情況為五個金或銀柯利什那羅。
  •  331對於已脫粒或播揚過的糧食、蔬菜或根、果,如偷者和所有者中間無任何關係,罰金一百?那,如中間有關係,罰五十。
  •  332在物主面前,強取物品是搶奪;物主不在時,是偷竊,接受人家東西後不承認者也是盜竊。
  •  333上述物品在準備使用時偷取者,國王可處一等罰金;由祭壇內盜取聖火者亦然。
  •  334盜賊無論以何種方式使用任何肢體害人,國王應該使人切斷以免他重犯該罪。
  •  335父親、教師、朋友、母親、妻子、兒子和導師不屨行義務,國王不應聽任其不受處罰。
  •  336出身低微的人被處一伽爾??那罰金時,國王應被處一千?那罰金,應將罰款投在河內或給予婆羅門:這是規定。
  •  337首陀羅不論偷何物,其罰金應比尋常處分重八倍;吠舍重十六倍;?帝利重三十二倍,
  •  338婆羅門重六十四倍或百倍,或者,當他們中的每一人都充分瞭解自己行為的善惡時,甚至重一百二十八倍。
  •  339但取沒有加以圍護的大樹的根、果,或取木片以供聖火,或取草以喂牡牛,被摩奴宣布是盜竊。
  •  340婆羅門瞭解情況仍接受自取的而非人家給予的物品,作為祭祀或教授聖學的代價,應受懲罰與盜賊同。
  •  341但再生族旅行時,行囊極其空乏,如果在人家田間取食甘蔗,或兩塊小根,不該繳付罰金。
  •  342拴縛屬於人家的未拴縛家畜,或放開人家栓縛的家畜,以及弄走人家奴隸、車者,應受懲罰與盜賊同。
  •  343國王執行這些法律鎮壓盜賊時,今生得光榮,死後得最尚幸福。
  •  344國王欲取得世界統治權和永久不渝的光榮,不可有一瞬間容忍犯有奪等暴行的人們。
  •  345從事暴行者應該被認為遠比誹鎊者、盜賊和以杖擊人者罪惡更大。
  •  346容忍暴行罪犯的國王趨於滅亡,招致公憤。
  •  347國王決不可照顧友誼或貪得巨大利益,而釋放在一切物類中間散佈恐怖的暴行犯。
  •  348再生族在履行義務時被攪亂,和再生族種姓突遭災禍時,可拿起武器,
  •  349在爭鬥中為了自衛,為了捍衛神聖權利,以及為了保護婦女和婆羅門而正當殺人者,不構成犯罪。
  •  350無論何人向自己撲來行刺而無法逃走時,即使來者是教師、或兒童、老人,甚或精於聖典的婆羅門,也應該毫不躊躇地殺掉他。
  •  351公然或私下殺死企圖進行暗殺的人,毫不構成殺人罪:這是以暴對暴。
  •  352喜好誘人妻子者,國王可處以羞辱的腐刑,然後加以流放。
  •  353因為由於通姦而在世間產生種姓混合,由於種姓混合而產生破壞義務、毀滅人類、惹起萬物的滅亡。
  •  354和人家妻子私語並曾被控告操行不正者,應處一等罰金。
  •  355未曾受人類似指控而以正當理由和人家婦女接談者,不應該受任何懲罰,因為他沒有犯罪。
  •  356在巡禮的聖地、森林或樹林間,或兩河的交流處,即在和人家婦女交談者,應受姦淫的懲罰。
  •  357對婦女獻殷勤,送花朵和香料給她,同她嬉戲,接觸她的裝飾品或衣服,和她同坐一床,被賢者看做是淫樂的表現。
  •  358接觸已婚婦女的乳房,或以猥褻方式接觸其身體的其並許可婦女這樣接觸自己者,是和奸行為。
  •  359首陀羅侵犯婆羅門婦女應處死刑;在各種姓中,主要是婦女應該不斷受到保護。
  •  360行乞者,歌頌者,業已開始祭祀的人,以及低級工匠如廚師等與已婚婦女談話時,可不加反對。
  •  361任何人在遭到陌生婦女所屬的男人的禁止時都不得和這些婦女們交談,遭到禁止仍與她們交談時,應繳付一修波爾那罰金。
  •  362這些規定不涉及跳舞和歌唱者的妻子,或靠妻子淫蕩為生者的妻子;因為這些人招來徠人並提供和自己妻子談話的機會,或自己躲藏,以利他們幽會。
  •  363然而,和婦女或和從屬於一個主人的使女,或和外道比丘尼有特殊交往者,應被處小額罰金。
  •  364侵犯青年女子者應該立即處體刑;但如因該女子同意而享受她,又屬同一種姓時,不被懲處。
  •  365如果青年女子愛上比她種姓高的男子,國王應該使她繳付哪怕是最小的罰金,但如她戀戀於一個種姓較低的男子,應被幽閉家中,嚴加看管。
  •  366出身低賤的男子向種姓高的女子求婚者應處體刑;如向同種姓女子求愛,得其父同意時,可給予例行饋贈,並娶以為妻。
  •  367男子由於傲慢不遜,以其手指接觸,強污一青年女子時,可立即斷其二指,另處六百—罰金。
  •  368如此青年女子同意,這樣褻污她的男子又為同一種姓時,不應斷指,然應處二百?那罰金,以免再犯。
  •  369一個少女以手指接觸,污辱另一少女時,可處二百?那罰金,交納兩倍的妝奩費並被鞭打十下。
  •  370但婦女以同樣方式褻污少女時,應立即巧削其髮,斷其指,並應該使她其盧遊街示眾。
  •  371婦女以家世和身份自負,不忠於夫,國王可在人眾雜遝之區,使狗吞食她。
  •  372要判處她的從犯即姦夫在燒紅的鐵床上燒死之刑,行刑人應不停以木柴添火,直至此壞人被燒死。
  •  373已經一度被認為是罪犯,一年後又被人控告犯奸者,應加倍處罰金;又和被開除者的姑娘或旃陀羅婦女同居時亦然。
  •  374在家被監護或不被監護的頭三個種姓的婦女,首陀羅男子和她發生犯罪關係,如果她是不被監護的,就砍掉這個男子的犯罪肢體,並剝掉其全部財產;如果她是被監護的,這個男子就將失掉一切,即財產和生命。
  •  375吠舍和被監護的婆羅門種姓婦女通姦,拘捕一年後剝奪其一切財產;?帝利處一千?那罰金,並被剃頭,澆以驢尿。
  •  376但如吠舍或?帝利和不被監管的婆羅門婦女發生犯罪關係時,國王可使吠舍繳五百?那罰金,?帝利繳一千?那罰金。
  •  377如果兩者和一個被丈夫監護的婆羅門婦女共犯姦淫時,應該受和首陀羅一樣的火或蘆葦火燒死。
  •  378婆羅門強姦被監護的婆羅門婦女,處一千?那罰金;如為和姦,就僅處五百。
  •  379在其他種姓犯奸應處死刑時,婆羅門姦夫則被規定以可恥的剃髮來代替死刑。
  •  380婆羅門雖犯下一切可能犯的罪惡,國王應避免殺害他,可留給他全部財產,毫不加害地將他流放國外。
  •  381在世界上沒有比殺害婆羅門更大的罪惡,因此國王甚至不應該萌處死婆羅門的念頭。
  •  382吠舍男子和武士種姓中被監護的婦女有犯罪關係,?帝利男子和商人種姓中婦女有犯罪關係,兩者均庳處和不被監護的婆羅門婦女犯奸罪一樣的處罰。
  •  383婆羅門男子和上述兩種姓被監護婦女通姦,應判處一千?那罰金;?帝利或吠舍種姓男子和奴隸種姓婦女犯奸,要判處一千?那罰金。
  •  384姦污不被監護的?帝利婦女,吠舍罰金五百?那;?帝利則應該剃頭,澆驢尿或付罰金。
  •  385婆羅門男子和剎帝利、或吠舍、或首陀羅不被監護的婦女發生性交,應處五百?那罰金;如為首陀羅種姓婦女,處千金。
  •  386國內沒有盜賊、姦夫、徘鎊者,沒有犯暴行或虐待罪者,其國王可取得娑柯羅神的住所。
  •  387國王在受其統治的國家內,鎮壓此輩五人,可使自己高出同一地位的人而揚名於世。
  •  388拋棄祭司的祭主和拋棄祭主的祭司,由於他們每人都能完成義務而並無大過,各處一百?那罰金。
  •  389母親、父親、妻子、兒子都不應該被遺棄,遺棄其中一人並未犯有大過者,應處六百?那罰金。
  •  390再生族對涉及其住期的事項發生爭執時,國王如欲其靈魂獲救,切戒自己解釋法律。
  •  391國王對他們給予應有的禮遇,並先用善言撫慰後,可在多數婆羅門?明下,使之認識其義務。
  •  392婆羅門設筵招待二十個再生族,住在自己毗鄰或後面的鄰人有資格被邀請而不加以邀請時,應處以一銀摩?罰金。
  •  393非常精於聖典的婆羅門在例如婚筵的喜筵中,不邀請其同樣淵博有德的婆羅門鄰人者,應被判處繳雙倍筵費於該婆羅門和一金摩?於國王。
  •  394盲人、白癡、跛子,七十歲老人,為精通聖典的人盡力效勞者任何國王都不應向他課稅。
  •  395國王應該始終尊敬知識淵博的神學家、病人,苦於憂患的人、兒童、老人、窮人、出身?貴的人和德?望重的人。
  •  396洗衣工應該在娑爾摩利木製的光板上慢慢地洗顧客的衣服,不應該把別人的衣服弄混,或叫別人穿著它們。
  •  397人家交給織布工十缽羅棉線,因為加入了米漿,他應該交還重十缽羅以上的織品,否則,他應交付十二?那罰金。
  •  398人們要熟知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徵稅,應熟悉各種商品,評定他們的價格,國王可預徵其利潤的二十分之一。
  •  399商人由於貪婪,輸出曾被宣佈屬於國王專賣的商品,或禁止輸出的商品時,國王可將其財產全部沒收。
  •  400偷漏稅者,買賣不合時宜者,或妄定商品價格以欺人者,都應處八倍於商品價格的罰金。
  •  401國王要對各種商品加以考慮,如商品來自外國,則應考慮輸入的距離;如商品要輸出,則應考慮輸出的距離;已保管多少時間,可取得的收益,已消耗的費用也應加以考慮,然後規定買賣的準則。
  •  402國王可在每十五天或每半月內,根據商品價格變動的多少,當上述行家之面,規定商品價格。
  •  403貴金價格和度量衡,應由國王準確決定,並每隔六個月重新檢?一次。
  •  404空車渡河通行稅一?那,負重的男子半?那,動物如牝牛或婦女四分之一?那,空行男子八分之一?那。
  •  405載運貨物包的貨車應該根據價格繳稅;車箱空者繳小額稅,穿著破爛者亦然。
  •  406遇航程遙遠時,舟船運輸費要和時備與地點相適應;似此處應指內河航行,海上航行無規定舟船稅。
  •  407兩月或兩月以上的孕婦,乞食行者,林棲者,帶梵忐期標誌的婆羅門都不應繳納任何通行稅。
  •  408由於船夫們的錯誤在船中丟失任何物品時,船夫們應集資償還同樣物品。
  •  409以上是由於船夫的錯誤而在乘船行程中發生不幸事件時的有關規定;但對於不可避免的事故,則不能使人償還絲毫。
  •  410國王要命令吠舍經商、放貸、耕地、或畜牧;命令首陀羅事奉再生族。
  •  411?帝利和吠舍遭遇窮困時,婆羅門出於同情可予以支持,使他們完成適於他們的工作。
  •  412婆羅門由於貪婪,濫甩權勢,違反入門再生族的意願,使他們從事奴隸工作時,應被國王處六百?那罰金。
  •  413但首陀羅無論是買來的或不是買來的,都應強制他們從事奴隸工作,因為他們是被自存神創造來事奉婆羅門的。
  •  414首陀羅雖被主人解放,但不能擺脫奴隸地位,因為這種地位對他是天生的,誰能使他擺脫呢?
  •  415奴隸有七種,即:在行伍中或戰鬥中捕獲的俘虜,為了衣食而為人服役的家奴,在主人家生的奴隸,被買來或被贈予的奴隸,由父子相傳為奴者,不能清償罰金被罰為奴的奴隸。
  •  416妻子、兒子和奴隸被法律宣佈為不能自己佔有任何財產;其所能取得的一切是其所從屬的人的所有物。
  •  417婆羅門窮困時,可完全問心無愧地將其奴隸首陀羅的財產據為己有,而國王不應加以處罰;因為奴隸沒有任何屬於自己所有的東西,他不占有主人不能奪取的任何所有物。
  •  418國王可盡一切努力強制吠舍與首陀羅履行其義務,因為如果這些人背離其義務,足以攪亂世界。
  •  419國王每天應注意了結已著手做的事務,並瞭解其車馬隨從的情況,固定的收支、礦山的出產和國庫的收入。
  •  420國王按照規定方式裁決一切事務,可避免一切錯誤而達最高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