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奴法典 英文 中文正體

第九卷 民法與刑法 吠舍和首陀羅的義務

  •  1現在我要將堅持合法方式、或分居或共處的男女自古相傳應盡的義務宣示給你們。
  •  2婦女應該日夜被其監護人置於從屬地位;雖生性非常喜愛無罪而合法的快樂,但也應當服從其所從屬者的權力。
  •  3婦女幼時處在父親監護下,青春期處在丈夫監護下,老年時處在兒子保護下.,婦女決不應任意行動。
  •  4父親不導,嫁女應受譴責;丈夫不及時接近妻子應受譴責;丈夫死後,兒子不保護母親應受譴責。
  •  5婦女的不良傾向,雖極微小,也應加意防範;如婦女不被監護,可能給兩家帶來不幸。
  •  6丈夫無論如何孱弱,但考慮到這是各種姓的最高法律,也應對其妻子的操行特加注意。
  •  7因為丈夫維護妻子就維護了他的子孫、他的習慣、他的家庭、他自身和他的義務。
  •  8丈夫使妻子懷胎,借胎兒形再生胎內,這時妻子被稱為闍耶(gaya),因為丈夫再生(gayate)在她身上。
  •  9婦女始終生育與生之者具有同樣身份的兒子;因此丈夫應該注意監護其妻,以確保子孫的純潔。
  •  10沒有人可用強制方法使婦女履行義務;然而,利用以下方法可以完全取得成功:
  •  11丈夫可將收入和支出、物品和身體的清潔工作、履行宗教義務、做飯、保養家用器具等工作指定妻子擔任。
  •  12婦女閉居家中,處在忠實可靠的男人的監護下,並不保險;她們只有出於自願自己監護自己才是非常保險的。
  •  13飲酒、和壞人為伍、與丈夫別居,到處遊蕩,睡眠不時,住在另外一個男子的家裡:這是已婚婦女的一種醜行。
  •  14這樣的婦女不講究美貌,不限定年齡;情人美醜無關緊要;只要是男子,就加以享用。
  •  15由於她們喜愛男子、脾氣無常和天生薄情,對她們徒然加意防範,她們是不忠於丈夫的。
  •  16認識到創世時造物主賦給她們的特性,丈夫應對她們嚴加監護。
  •  17摩奴給了婦女們對臥床、坐位和穿戴裝飾的愛好,以及情慾、憤怒、惡習、做壞事的念頭和邪僻等的稟性。
  •  18對於婦女舉行儀式時不伴誦任何咒文,法律是這樣規定的;不懂法律和除罪咒文的犯罪婦女就是虛偽本身:這是規定。
  •  19因為,在聖典中可以看到好多指出她們真正本性的章句;現在你們可以學習一下聖典中可以用作除罪的章句。
  •  20「我的母親不忠於她的丈夫,在另一男子家裡玷污的血統,願我父親清潔它!」這是兒子知道母親罪過時應該唸誦的咒文格式文句。
  •  21如果婦女內心可能懷有任何不利於丈夫的思想時,這一咒文被宣佈為可以完全對兒子而不是對母親除去罪惡。
  •  22婦女以合法婚姻與之結合的男子,無論男子的品位如何,婦女本人也取得這些品位,有如河流與海洋結合。
  •  23出身低微的婦女阿闍摩羅與跋息什多結合,娑蘭吉與曼陀缽羅結合,取得非常貴顯的地位。
  •  24這些以及其他一些同樣出身低賤的婦女,都由於丈夫的善德而在此世達到崇高的地位。
  •  25這些是關於男女應遵行的始終純潔的?尚行為的規定;現在你們可以學習一下涉及子孫以及決定今生和來生幸福的法律。
  •  26因欲生子而與丈夫結合、幸福完備、值得尊敬、為家庭帶來光榮的婦女,簡直是一位幸運的女神;其間沒有任何區別。
  •  27生子,生子後養育,每天操持家務:這是婦女的義務。
  •  28子孫,執行宗教義務,殷勤照料,最甜蜜的快樂,祖靈以及丈夫本人的天界,都僅僅來自婦女。
  •  29不悖於丈夫,思想、語言、身體都純潔的婦女,死後抵達和丈夫一樣的住所,被善人稱為賢德的婦女
  •  30但,操行不正獲罪於夫的婦女,今生遭受恥辱;死後投生財狼腹內,苦於肺癆和痲瘋病等疾患。
  •  31現在你們可以學習一下關於子孫,涉及一切男子,被賢者和太初即生的大仙們所宣佈的有益的法律。
  •  32他們將男孩看做是夫的兒子;但關於夫,聖典提供了兩種意見:一種認為生兒者是夫;另一種則認為母親所屬者是夫。
  •  33法律將婦女看做是田地,將男子看做是種子;田地與種子結合而一切生物得以發生。
  •  34在某些情況下,男性生殖力特別重要;在另外一些場合則女性的子宮特別重要:當兩者相等時,所生子孫特別值得敬重。
  •  35如果將男性生殖力和女性生殖力加以比較,則男性生殖力被認為更優越,因為一切生物的子孫,都表示男性能力的特徵。
  •  36在適當季節準備好的田間無論投下何種種子,此種子必將發育成為具有明顯特性的同一種類的楦物。
  •  37毫無疑問,此土地被稱為物類的原始胎胞;但種子在成長過程中,不發育胎胞的任何特性。
  •  38在這大地上,在同一耕作的田地上,農民及時播種的各類種子,各以其固有的種子來發育。
  •  39各種稻類,牟陀伽豆,芝麻,摩遮豆,大麥,大蒜,甘蔗,各以種子的性質發芽。
  •  40種上這種植物而發生他種植物,是不可能的事情;無論種什麼種子,只能發生什麼植物。
  •  41因而,有識見,有教養,精通吠陀及其分支,並欲獲得長生的男子,絕不可將種子撒在人家田地上。
  •  42熟悉古代的人們,可反復誦讀伐優神就此題目所唱的詩歌,伐優神指出不應該將自己種子撒在人家田地上。
  •  43有如獵人的箭徒勞無益地射在另外一個獵人對羚羊所射的傷口內,同樣,男子的種子撒在人家田地上,對他來說就立即喪失了。
  •  44熟悉古代事物的賢者們總是將這大地看做是國王普利都的妻子,他們斷言耕好的田地是披荊斬棘首先開闢者的財物,而羚羊屬於給它以致命打擊的獵人。
  •  45只有由妻子、自身、兒子三結合構成的人才是完人,婆羅門也宣佈過這一格言:「丈夫和妻子只形成一人。」
  •  46出賣和遺棄都不能使婦女脫離丈夫的權力;我們是這樣認識過去由造物主公佈的法律的。
  •  47分配繼承財產權僅只一次,少女鑒於婚姻僅只一次,父親說:「我將她許配,僅只一次:這些是善人們一勞永逸的三事。
  •  48牡性動物的所有主對於牡性動物與牝牛、牝馬、牝駱駝、女奴隸、牝水牛、牝山羊、牝綿羊所生的下一代沒有權利;同樣情況也適用於人家的妻子。
  •  49沒有田地,但有種子,而播在人家田地的人,不能得穀物產生的任何果實。
  •  50牡牛與人家牝牛交尾而產生百隻小牛,則這百隻小牛歸牝牛主人所有,而牡牛徒然宣洩其精液。
  •  51所以,自己沒有田地而播種於他人田地是為地主效勞;這時,播種人不能從種子上取得任何收益。
  •  52除非地主和種子所有人曾就產品問題締結過契約,產品顯然歸於土地的主人;土地比種子更加重要。
  •  53但當通過特殊契約將地給人播種時,其產品在這世界上被宣佈為種子所有人與田地主人的共同財產。
  •  54風、水將種子帶到他的田間而發生的作物歸於他:播種於人田者毫無收穫。
  •  55這是關於牝牛、牝馬、女奴、牝駱驗、牝山羊、牝綿羊、牝雞和牝水牛的小仔的法律。
  •  56田地與種子的輕重,我已經宣示給你們;現在我要將關於無子婦女的法律加以闡述。
  •  57兄的妻應被看做是弟弟的師母(Guru),弟弟的妻應被看作是兄的的兒婦。
  •  58兄和弟妻性交,弟和兄妻性交,除已婚無子者外,雖然是被邀請做的,都成為墮姓人。
  •  59無子時,其所希求的子孫,可由經過適當許可的妻子與兄弟或其他(撒賓陀)親族交合來取得。
  •  60承擔此任的親族,被澆以酥油後,可保持緘默地在夜間接近寡婦或無兒子的婦女而生一子,但絕不可生第二子。
  •  61一些熟知此問題的人,基於此舉的目的可能不因只生一子而完全達到,認為婦女可以合法地以此方式生第二子。
  •  62此舉的目的一經達到,根據法律,大伯和弟婦可互相對待如翁媳。
  •  63然而,承擔此任的兄或弟不守規定的義務,但求滿足自己的慾樂者,在兩種情況下將成為墮姓人:如為長兄,有姦污其兒婦;如為弟,有如姦污其師母。
  •  64寡婦或無子之婦,再生族不宜准予從另一男子妊娠;因為准許她從另一男子妊娠的人,破壞古來的法律。
  •  65在關於婚姻的聖典原文中從未談到這樣一種委任,婚姻法中也沒有提到寡婦可以再婚。
  •  66因為這種僅僅適用於禽獸的行為,曾為婆羅門學者嚴加譴責;但據說它曾在吠那(Vena)統治時期在人們中間流行過。
  •  67這位國王過去曾將將世界置於其統治之下,並僅僅為了這一點而被認為是羅遮仙中最著名的,他欲令智昏,使種姓之間產生混亂。
  •  68自此以後,有德之士就對為欲得子而妄自邀請寡婦或無加以責難。
  •  69然而,當少女的丈夫於訂婚後死去,丈夫的胞弟,可根據以下規定,娶以為妻。
  •  70按照禮制,將此應該著白服、操行純潔的少女娶過後,可常在適當時期接近她一次,直到她妊娠為止。
  •  71賢明的人將姑娘給予某人後,不可考慮給予他人;因為姑娘已經給人而再另外給予時,和在關於人的訴訟中作偽證的人一樣,同屬有罪。
  •  72雖按照規定娶過一個少女,但如果她有凶相、有病容,或有被姦污的跡象,或有人騙娶過她,男子仍得遺棄她。
  •  73如果一個人將有缺陷的姑娘給人,事先未加以說明,丈夫可取消將姑娘給他的這個壞人的契約。
  •  74丈夫有事應在保證其妻的生活後方可離去:因為即使是有德的婦女,為窮苦所迫,也容易失足。
  •  75如果丈夫行前給了她生活所需,她要過苦行的生活,如果沒有留給他任何東西,可操正當的手工業如紡線等維持生活。
  •  76如果丈夫為履行宗教義務而離去,要等待他八年的時間;為學問或榮譽而去,可待六年;為快樂而去,可只待三年;逾期。
  •  77夫可忍受妻子的憎嫌達一年之久,一年後仍然憎嫌,丈夫可取去她私有的東西,僅留給她衣食之需,停止和她同居。
  •  78妻子輕視嗜賭、好酒、或染病的丈夫,應被遺棄三個月,並被剝奪裝飾品和動產。
  •  79但憎嫌丈夫瘋顛、犯大罪、去勢、陽萎、或染痲瘋病、肺癆者,不應被遺棄或剝奪財產。
  •  80婦女耽於酗酒,操行不正,經常和丈夫衝突,染有類如病的不治之症,性格不好,揮霍財產者,應被另一婦女所代替。
  •  81不妊之妻可在第八年被代替;兒子都死者十年;只生姑娘者十一年;說話尖酸者立刻。
  •  82但雖病而操行貞潔的好妻子,只有在她同意後才能被代替,又決不可加以慢待。
  •  83被人合法代替的婦女,憤怒離棄夫家者,可立即當全家面加以拘禁或休棄。
  •  84婦女受到禁止後,還在節日酗酒,時常看戲、參加集會者,處六柯利什那羅罰金。
  •  85再生族在本種姓和其它種姓中娶妻時,其席次、尊敬和住室,應該按照種姓等次按排。
  •  86對於一切再生族,應該由同種姓的而不是由不同種姓的妻子來侍奉丈夫,和執行每天的宗教義務。
  •  87但身邊有同種姓妻子在,而愚眛地以其它種姓的妻子盡其義務,這種人始終被認為是生於婆羅門婦女和首陀羅男子的旃陀羅。
  •  88姑娘雖未達到八歲的及笄年齡,父親應按法律將她嫁給相貌宜人、同種姓出身的卓越青年。
  •  89姑娘雖已及笄,與其被父親給與沒有好品質的丈夫,不如老死父家為好。
  •  90姑娘雖已及笄,可等待三年,逾期,可自行在同種姓間擇婿。
  •  91不給結婚的姑娘,可自動覓婿者,不犯任何罪過,其所覓的夫婿亦然。
  •  92自擇夫婿者不應帶走得自父母或弟兄的裝飾品,如果帶走,犯盜竊罪。
  •  93娶已及笄姑娘者不要給她父親聘禮;因為父親延遲她做母親的時間,已失去對姑娘的支配權。
  •  94三十歲的男子應該娶他所喜愛的十二歲的女子;二十四歲的男子娶八歲的;如寧願結束學生期,以便家長義務不被推遲的人,可迅即結婚。
  •  95丈夫雖娶諸神給與而對之並無情意的妻子,但如果她有德,也應常加保護,以悅諸神。
  •  96婦女為產子而被創造,男子為生子而被創造;因而在吠陀中規定了應該由夫婦一起履行共同的義務。
  •  97如果未婚夫給予姑娘聘禮,準備娶其為妻,如果未完婚死去,則姑娘同意時,可嫁給未婚夫的弟兄。
  •  98雖首陀羅也不應該在嫁女時接受聘禮,因為父親接受聘禮,是暗自鬻賣自己的女兒。
  •  99將姑娘許人後又另行給人,在古今善人中絕無先例;
  •  100即使在以前的創世中,我們也從未聽說善人們接受所謂聘禮,暗自鬻賣自己的女兒。
  •  101總之,互相忠實,直至老死,這是夫婦應遵守的首要義務。
  •  102因此以婚姻結合的夫婦切忌離異和互失信約。
  •  103夫婦恩愛的義務以及結婚無子時得子之道,都已對你們宣示了;現在你們可以學習一下應該如何分配繼承的財產。
  •  104父母故後,長兄棄權時,弟兄們可聚在一起,彼此平分父母的財產;父母俱在,除父親自欲析產外,弟兄們沒有這種權利。
  •  105但長兄道德卓越者,可取得全部遺產,其他弟兄們應該生活在他的監護之下,一如生活在父親的監護下。
  •  106長子出生時,甚至在還沒有接受淨法之前,男子就已經變為父親而清償了對祖先的欠債,所以長子應該取得一切。無子嗣舉行祖靈祭者,其祖先被排斥在天界之外。
  •  107人由於長子出生,得以清償其欠債,獲得永生,故長子為完成義務而生;賢者認為,其他諸子係生於愛情。
  •  108未析產時,長兄對諸弟要有父親對兒子的情愛;諸弟應按照法律對待他如對待父親。
  •  109長子有德無德,可致家庭盛衰;在這世界上長子是最可尊敬的;長子不為善人所慢待。
  •  110長兄有長兄所應有的作為者,應被尊敬如父母;無長兄作為者,應被尊敬如親族。
  •  111弟兄們可生活在一起,如欲分別履行宗教義務,可以分居;分居則祭祀增多,因而分居生活適於儋德。
  •  112長兄應該先取得遺產的二十分之一,並一切動產中最好的動產;二兄取得其一半或四十分之一,最小的取得其四分之一。
  •  113長兄和最小的弟弟可按上述取得自己的一份,位於他們兩者之間的,可各取得一中等份或四十分之一。
  •  114長兄品質優於諸弟,可在所有財產中,取得最好的,一切在品種上最優越的,以及在十頭牛中或其他家畜中最上等的。
  •  115但在同樣嫻於完成義務的弟兄間,則並無先取十牲畜中最佳牲畜的權利,只應該給長兄少量東西,表示尊敬。
  •  116如果依照上述方式實行先抽取權,則其餘財產應該等分;如絲毫未先行抽取,則財產分配應以下述方式進行。
  •  117長子可取得雙分,次子如德學都超過別人的,可得一份半,諸幼子各只得一份,這是規定的法律。
  •  118弟兄們可各從自己分配額中分出一部分給予同母的未婚姊妹,使她們能夠結婚;可給予他們自己分配額的四分之一,拒不給予者,要使之墮姓。
  •  119只有一隻雄山羊,一隻綿羊或一隻單蹄獸,不可被分配,即,在賣後分賣價;分配後餘下一隻雄山羊或一隻綿羊,應歸長子。
  •  120如果弟弟經過許可與已故長兄之妻同居而生子,則在這個代表父親的兒子和兼其叔的生父之間的分配,應該均等而無先取權,這是規定。
  •  121寡婦和弟弟所生的兒子為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人,除單一的一份外,不能代替主要繼承人即已故長子,在遺產中先抽取一份的權利,主要繼承人由於弟弟為其生子而成為父親;此子根據法律只能取得與叔父相等的一份,而不是雙份。
  •  122幼子生於原配婦女,而長子生於後婚婦女,在應如何分配的方式上不無疑問,
  •  123生於原配的兒子可在遺產中先取一隻最好的牡牛,其它較差的牡牛給予由於母親結婚較晚而低於原配兒子的人。
  •  124原配所生的長子博學有德,可取得十五隻牝牛和一隻牡牛,其他諸子各依母親帶給他們的權利取得其餘;這是規定。
  •  125因為生於地位相等、無其它特殊之處的母親的諸子沒有來自母親的優先權,故優先權取決於出生。
  •  126在叫做斯跋波羅門耶(Subrahmanya)的咒文中,呼求因陀羅天王的權利,被授給首先出生在世者;不同婦女出生兩對孿生兒時,優先權歸於首先出世者。
  •  127無男兒者可以下述方式使自己的姑娘為自己生子,自語道:「願她所生的男孩變為我的男孩,並對我執行祖靈祭」。
  •  128往昔,造物主達?(Daksha)就曾以此種方式指定他五十個姑娘為他生子,以繁衍其家族。
  •  129他將其中的十名給達摩(Dharma),十三名給迦息耶婆,二十七名給婆羅門和藥草之王蘇摩,完全滿意地賜給她們裝飾品。
  •  130一個人的兒子好比自己,承擔指定任務的姑娘好比兒子;那麼,當他沒有留下兒子,只有和自己同心同德的一個姑娘時,誰能繼承他的遺產呢?
  •  131凡母親結婚時得到的東西,都歸未婚的姑娘繼承;姑娘為上述目的而生兒子可繼承已故而無子的外祖父的一切財產。
  •  132一個姑娘為上述目的而結婚,其兒子可取得已故無子的外祖父的一切財產,並奉獻兩個祭餅,一獻於親父,一獻於外祖父。
  •  133兒子之子和這樣結婚的姑娘之子,根據法律,在此世並無區別,因為前者的父親和後者的母親,兩者都出自一人。
  •  134姑娘被指定為父親生子後為他生子時,在財產分配上應該是均等的,因為婦女沒有嫡長權。
  •  135如果姑娘這樣被父親指定為他生子後未及生子而死去,其丈夫可無遲疑地取得其全部財產。
  •  136無論姑娘是否當丈夫面接受上述任務(父親懷有此計劃未予宣佈),如果她和同種姓丈夫交合而生子,則外袓父因此兒子之生而成為有子之父,此子應該奉祭餅並繼承其財產。
  •  137一個人由於有子而上升天界,由於兒子之子而取得長生;由於孫子之子而升至太陽的住所。
  •  138因為兒子拯救父親於普陀(Put)地獄,所以梵天親自稱他為地獄的救星(puttra)。
  •  139兒子之子和承擔上述任務的姑娘之子,在此世沒有什麼區別;姑娘之子和兒子之子一樣超渡祖父於他世。
  •  140為上述動機而結婚的姑娘之子,可獻第一塊祭餅於母親,第二塊祭餅於外袓父,第三塊祭餅於外曾袓父。
  •  141具有各種美德的兒子以下文將敘述的方式被給予人家時,此子雖出自其它家族,應繼承全部遺產,但有嫡子時除外。
  •  142因為被給予人家的兒子不再是他生身父家庭的成員,不應該繼承其財產;祭餅從家族和遺產;將兒子給人的人,不再有此兒所獻的祭供。
  •  143未被准予從其他男子生子的婦女的兒子,以及丈夫的弟弟和已經有男兒的婦女所生的兒子都不適於繼承,因為一則是姦夫之子,一則是淫慾所生的。
  •  144婦女雖經准許,但未按照規定生育的兒子,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因為他是由墮姓人生的。
  •  145但由經過准許的婦女,按照規定所生的兒子,如果具有良好品質,則無論從那一方面說,都應如詞丈夫嫡出子一樣繼承財產;因為種子和產品當然歸於田地所有人。
  •  146監護死去的弟兄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和他的妻子的人,為弟兄生子後,應將屬於他的一切財產移交給他。
  •  147婦女未經許可,擅自和丈夫的弟弟或任何其他親族野合而得子時,這個生於情慾的兒子被賢者們宣佈為不適於繼承遺產,枉自生在世間。
  •  148上述字規定,只應該理解為事關同種姓婦女所生諸子間的分配問題;現在你們可以學習關於若干不同種姓婦女所生諸子的法律。
  •  149如果一個婆羅門娶了依正順序屬於四個種性的婦女,都各有子時,分配的規定如下:
  •  150耕田奴、種牛、車乘、珠寶首飾和上房,應先從遺產中扣除,連同較大部分的遺產,給予婆羅門婦女的兒子,因為他有優越性。
  •  151婆羅門取得其餘財產的三份;?帝利婦女之子取得兩份;吠舍之子一份半;首陀羅之子只一份。
  •  152或者,精通法律的人,應將所有財產分做十份,不先做任何扣除,按照以下方式進行合法分配:
  •  153婆羅門婦女之子得四份;?帝利婦女之子得三份;吠舍之子兩份;首陀羅婦女之子只一份。
  •  154婆羅門無論有沒有三個再生族的婦女所生的兒子,法律禁止給與首陀羅婦女的兒子超過十分之一的財產。
  •  155婆羅門、?帝利或吠舍由首陀羅婦女所生的兒子,除有德者或其母親係合法結婚者外,不得繼承遺產;但父親給與他的東西可的作為她的財產。
  •  156凡再生族的兒子,生於和丈夫同種姓的婦女者,應在諸幼子將優先分配額給予長子後,平均分配遺產。
  •  157規定首陀羅要娶本種姓而不是其他種姓的婦女;一切由她所生的兒子應該得到相等的份額,即使有一百個兒子時亦然。
  •  158生於自存神摩奴特別提出的十二種兒子中,六種是家庭的親族兼繼承人,六種非繼承人,僅係親族。
  •  159合法結婚的丈夫的嫡出子,妻與兄弟依上述方式所生的兒子,給予之子,養子,私生子或不知其父為誰的兒子,以及為生身父母丟棄的兒子,都是家庭的六種親族兼繼承人。
  •  160未婚少女的兒子、已妊婦的兒子,買來的兒子,再婚婦的兒子,自薦的兒子和首陀羅婦女的兒子,是六種親族而非繼承人。
  •  161渡經地獄黑暗的人,因為只遺下上述後十一種令人輕視的兒子,其命運和乘破舟渡水者無異。
  •  162如果一個人有兩個兒子作為其財產的繼承人,其一是嫡出子,另一個是丈夫染了認為是不治之症時妻與某親族在有嫡出子以前所生的兒子,這時兩個兒子中的每一個人,各占有其生身父的財產,而不得另有對方財產。
  •  163唯有男子的嫡出子才是父親財產的主人,但為預防禍害,要保證其他諸子的生計。
  •  164嫡出子在對父親財產做出估價時,可給與婦女與親族所生的兒子以財產的六分之一,或者,如其有德,給予五分之一。
  •  165嫡出子與妻生子可直接依上述方式繼承夫親財產,而上面順序列舉的其他十子(有前者時就不由後者)只繼承家族義務和一部分遺產。
  •  166丈夫本人和以結婚淨法結合的妻子所生的兒子是嫡出子,應視為地位最高。
  •  167婦女因丈夫去世、陽萎或患病,按照規定,經許可與某親族同居所生的兒子,叫做妻生子。
  •  168父母相互同意,舉行奠水式,將和人家種姓相同又對人表示有情愛的兒子給予無子之人時,此子應視為給與之子。
  •  169一個男兒和自己同種姓、知道執行祖靈祭的利益和怠忽它的惡果,又具有作為一個兒子令人尊重的一切品質,將他收為己子時,叫做養子。
  •  170如果一個孩子生在某人家裡,不知其父為誰,則這個秘密生在家裡的孩子,歸於生他的婦女的丈夫。
  •  171一個小兒被父母遺棄後,或者父母中一人死去,被另一個人遺棄後,人家收為己子者,叫做棄兒。
  •  172少女在父家秘密生子,此子變為少女所嫁丈夫的兒子,應該稱他為少女的兒子。
  •  173孕婦結婚,無論其妊娠是否為人所知,其所懷的男兒屬於丈夫,並被稱為和新娘一起接受的兒子。
  •  174希望有一個兒子對自己舉行祖靈祭的人,而從孩子的父親或母親那兒買來的孩子叫做買子,不管他是不是和自、己一樣好;因為對所有這些兒子們來說,要求有同樣的種姓。
  •  175被丈夫遺棄的婦女或寡婦,自願再婚生子時,此子稱為再婚婦之子。
  •  176如果當她第二次結婚還是處女時,或者,離開非常年青的丈夫追隨他人後又回到他身邊時,應該和她的再婚夫一起,或者,和她返回其身邊的丈夫一起,應再舉行結婚儀式。
  •  177兒童父母雙亡,或被父母無故遺棄,自願獻身為人子者,稱為自薦子。
  •  178一個婆羅門由於淫慾和首陀羅婦女交合所生的兒子,雖享有生命亦如屍體,因而被稱為行屍走肉。
  •  179由首陀羅和他的女奴隸,或和他的男奴隸的女奴隸所生的兒子,如諸嫡出子同意,可取得一部分遺產:這是法律規定的。
  •  180上述由妻生子開始的十一種兒子,被立法家認為可以依次代表嫡出子,以免袓靈祭中斷。
  •  181這十一種兒子這樣稱呼,是因為他們可以代替嫡出子,而且他們是由其他男子所生,實際上是生之者的兒子,而非其他任何人的兒子;所以只有在沒有嫡出子或自己女兒的兒子時,才應該取以為子。
  •  182如果許多同胞兄弟間有一人得子時,摩奴宣佈這些人由於此子而成為一個孩子的父親;也就是說,這時孩子的叔、伯父不應該過繼其他兒子;孩子可繼承其遺產並對他們奉獻祭餅。
  •  183同樣,同一丈夫的諸妻間,如有一人產子,其餘諸妻由於此子都被摩奴宣佈為一個男兒的母親。
  •  184凡沒有順序在前的任一種時,其順序靠後並較低者但在若干人均具有同一條件時,他們均得繼承遺產。
  •  185應該繼承父親的遺產的,不是兄弟或父母,而是嫡出子及其兒輩,一個人沒有遺下兒女或寡婦,其財產可歸於父親,父母沒有時歸於弟兄。
  •  186奠水式應該對三代祖先舉行,即父親、祖父和曾祖父;祭餅應該奉獻於此三者:卑親屬第四代是奉獻此供物者,並在沒有較近的繼承人時,是繼承其財產者,第五代不參加供獻。
  •  187死者的遺產歸男女撒賓陀(最近親族)繼承;無撒賓陀親族及其子孫時,撒摩諾陀迦或遠親族可做繼承人,或者,死者的宗教教師或者死者的學生做繼承人。
  •  188這些人都沒有時,精通三聖典,身心純潔、克制情慾的婆羅門可被召來繼承財產,並因而應該奉獻祭餅;這樣,香火祭祀得以不絕。
  •  189婆羅門的財產決不應歸於國王:這是規定,但在其它種姓,如所有繼承人都缺乏時,國王可佔有其財產。
  •  190一個人死而無子,其寡妻與某親族同居而懷男孩,則此男孩成年時,她應將丈夫所有財產給與他。
  •  191如果同母異父,兩父都相繼死亡,兩子對在母親手中的遺產發生爭執時,可各自取得其親父的財產,而不得取得對方的財產。
  •  192母親死亡時,異父兄弟和異父姊妹可平均分配母親財產,已婚姊妹可接受與財產相適應的一份禮品。
  •  193又,如果她們有姑娘,由於親愛,給予她們外祖母財產中的一些東西也是適宜的。
  •  194婦女個人私財產有六種,即:在婚姻聖火前與她的,於歸夫家之際給與她的;為表示親愛給與她的;從兄弟、母親或父取得的。
  •  195她在婚後從夫家或娘家接受的禮品,或丈夫由於親愛給與她的禮品,應該在她死後歸於她的諸子,即在丈夫生存期間亦然。
  •  196規定按照梵天、諸神、諸聖、天界樂師或造物主形式結婚的青年婦女,死而無後時,凡她所有的都歸於丈夫。
  •  197但規定,按照惡仙形式或其它兩種形式結婚時,能夠給與她的一切財產,如果她死而無子,都歸父母繼承。
  •  198後三個種性之一的婦女,其丈夫是婆羅門並有多妻子者,如死而無子,凡父親過去無論何時所能她的都歸於婆羅門女或其諸女。
  •  199婦女絕不能將屬於她和好多親族的公共財產留為己用,丈夫財產未經其許可者亦然。
  •  200婦女在丈夫生時所戴裝飾品,不應該由丈夫繼承人彼此之間相互分配;如予以分配,有罪。
  •  201閹人、墮姓人,天生聾盲人、狂人、白癡、啞人和殘廢人,不得繼承財產。
  •  202但,凡有識的繼承人,應盡可能給予他們衣食之需,以終其天年,此乃公平合理之事;不這樣做,有罪。
  •  203如果有時闡人等想要結婚,此子可繼承遺產。
  •  204父親死後,如果長兄和兄弟們同居,自己辛勤勞動有所得時,如兄弟們正在學習聖學,則他們應該各有其份。
  •  205如果他們沒有學習聖學而以勞動謀利時,則這些利益應該在他們彼此間相互平均分配,因為這些利益並非得自父親,這是規定。
  •  206但由聖學取得的財富,應獨歸掙取的人所有,就像朋友給與的或結婚時接受的,或者贈給客人的物品一樣。
  •  207如果弟兄間有人可以利用自己職業積累財富,不需要父親遺產時,應該在人家給他小額禮品後,放棄自己那一份,好使自己的孩子們以後不能提出要求。
  •  208一個弟兄不損祖產、以自己的氣力所得的東西,不要違背他的意願拿來送人,因為那是她本人取得的。
  •  209父親以自己努力恢復己父不能恢復的財產時,不可違背他的意願拿來分給他的諸子,因為那是由他自己取得的。
  •  210如果弟兄們先分居後又合居,以便共同生活,以後再分家時,各分配額應該平等;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嫡長權。
  •  211分家時,長兄或諸弟中最小的由於過苦行生活而得不到份額,或其中有一人死亡時,其份額不得喪失。
  •  212但是,了他那些已將其份額合在一起的異父兄弟們,以及他的異父姊妹們可聚在一起相互間分配自己的份額。
  •  213長兄由於貪婪損害諸弟,可取消其與嫡長權相聯繫的榮譽和他的份額,並應被國王處以罰金。
  •  214所有耽於某種惡習的弟兄,都喪失其繼承權,長兄不應該將一切財產據為己有,一毫不分與諸弟。
  •  215弟兄和父親一起共同生活,合力經營同一企業時,父親決不可不均。
  •  216在父親健在期間,並在父親經手分產之後出生的兒子,可取得父親的份額,或者,以同父親分家的弟兄們,重新將自己的份額和父親的份額合併時,這個兒子可同他們分產。
  •  217兒子死而無子又沒有遺下妻子時,父親或母親應該繼承其財產;母親本身死去沒有弟兄和侄輩時,祖母或祖父可取得其財產。
  •  218一切債務和一切財產依法適當分配完了時,凡隨後所發現的一切東西應以同樣方式重行分配。
  •  219衣服,車乘,分產前某一繼承人用過不值錢的裝飾品,米飯,井水,女奴,宗教顧問或家庭僧,以及家畜牧場等,是被宣布為不得分配的,應該像以前那樣被使用。
  •  220繼承法和涉及諸子(從妻生子起)分產的規定,已經依次對你們闡述了;現在你們可以認識一下關於賭博的法律。
  •  221賭博和賭鬥應該由國王在國內加以禁止;因為這兩種犯罪行為足使君主失國。
  •  222賭博和賭鬥是公然盜竊,國王應盡一切努力加以制止。
  •  223用沒有生命的物品如骰子進行的賭博,是一般賭博.,用有生命的東西如公雞、牡羊,並柙賭注的賭博叫做賭鬥(samahvaya)。
  •  224從事賭博或賭鬥以及開賭場提供賭博工具者,應被國王處體刑,首陀羅而帶再生族標誌者亦然。
  •  225賭博者,跳舞者,公開歌唱者,誹謗聖典者,邪教徒,不執行本種姓義務者,酒商,應立刻逐出城外。
  •  226這些秘密的竊賊充斥一君主的國內時,則不斷以其不正行為苦惱善良。
  •  227昔在前世,賭博被認為是產生仇恨的一大本原;因而賢者即使遊戲也不從事賭博。
  •  228一個人無論公開或秘密耽於賭博,都要受國王隨意加給他的懲罰。
  •  229凡屬武士、商人和奴隸種姓,不能繳付罰金者,應甩勞動來償付,婆羅門可以逐漸交付。
  •  230國王對婦女、兒童、瘋人、老人、窮人和病人所施的刑罰,可用鞭子或竹棍來打,或者用繩子來捆縛。
  •  231大臣擔任公職,恃財驕橫,破壞請其聽訟者的案件時,國王應該沒收其一切財產。
  •  232國王應將偽造諭令者,惹起大臣不和者,殺害若干婦女、兒童或婆羅門者,通敵者,處死刑。
  •  233凡在無論何時已處理完畢並已判決的案件,根據法律,應被國王認為已了案件,勿再重審。
  •  234但由大臣或法官違法判決的任何案件,國王要親自重審,並對他們處以一千?那的罰金。
  •  235凡殺害婆羅門者,酗酒者,偷婆羅門黃金者,玷污教師或父親的床榻者,均應認為是犯大罪者。
  •  236如果這四種人不進行贖罪,國王可依法處以體刑並處罰金。
  •  237站污自己教師的床榻,可在罪犯額部打上象徵女陰的烙印;酗酒,打上象徵酗酒商招牌的烙印;偷一僧侶的僉錢,打上狗足的烙印;殺害一婆羅門,打上無頭人形的烙印。
  •  238不應該和這種人一起用飯,一起祭祀,一起學習,互相聯姻;他們被剝奪一切社會義務後,悲慘地流浪在世界上。
  •  239這些被打上恥辱烙印的人,應被父系和母系親族遺棄,不?得同情和尊重:這是摩奴的命令。
  •  240各種姓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贖罪的犯人,不應該奉王命在額部打烙印,可只處最?罰金。
  •  241在此以前以品行良好見稱的婆羅門犯有上述罪惡時,應僅處中等罰金;或者,如係預謀行事,可使其攜帶動產和家人流放國外。
  •  242其它種姓的人犯有此類罪行而不出於預謀時,應該喪失其一切財產;如係預謀犯罪,應被流放甚至處死。
  •  243有德的國王不可將大罪犯的據為己有,如由於貪婪將其佔有,犯同樣罪行。
  •  244可將此罰金投在水中,獻於水神,或者,給與一位有德而飽學聖典的婆羅門。
  •  245水神是刑罰之主,他的權力且及於國王,學完聖學的婆羅門是全世界之主。
  •  246在國王不佔有罪犯財產的地方,都會適時產生命定要享長壽的人們,
  •  247每一個農人把種子撒在哪兒,哪兒就繁衍;兒童不夭折,不生怪物。
  •  248如果一個種姓低賤的人,以折磨婆羅門為樂,國王應處以足以引起其恐怖的各種體刑。
  •  249國王釋放罪犯和處罰無辜應同樣視為不公正:公正在於依法用刑。
  •  250應據以宣判兩造訴訟事件的規定,已在十八個條款下對你們詳加闡釋。
  •  251如此圓滿履行法定義務的國王,應設法取得民心,以據有不臣服自己的地方,又當該地已處在自己勢力之下時,應設法適當地統治它們。
  •  252駐在繁盛的地方,依建築法建築堡壘,使能禦敵,之後,可大力根除窮凶極惡者。
  •  253國王保護善良,懲罰邪惡,專心致志於人民幸福者,抵達天界。
  •  254但國王取得國王的收入,而不注意鎮壓盜匪時,則國家紛亂,而本人被排除在天界之外。
  •  255恰恰相反,當一個國王的國家,處在他強大手腕的保護下,享受著?度的承平,則此國家日趨繁榮,有如被人細心澆灌的樹木。
  •  256國王應親眼刺探,善於鑒別兩種盜賊:他們有公開的,有隱蔽的,兩者均掠奪他人財物。
  •  257公開的盜賊指以某種欺詐方式出賣各種物品為生者;隱蔽盜賊指穴牆潛入室內者,出沒森林的盜匪及其他。
  •  258貪污受賄者,以恫嚇勒索金錢者,欺騙者,賭徒,算命者,偽君子,手相者,
  •  259馴象者,言行不符的江湖醫生,妄操自由藝術為生者,狡猾的娼妓,
  •  260上述人,還有其他人,都是公開露面的盜賊;國王要在這世界上善於辨識他們以及其他隱蔽活動的人,帶著善人標誌的令人鄙視之徒。
  •  261利用表面上和他們同操一職業和偽裝起來的可靠人,與散佈在各個角落的刺探發現他們,然後加以吸引和控制。
  •  262國王充分宣佈這些歹徒的劣行後,應處以與其罪惡與財力相當的懲罰。
  •  263因為沒有刑罰,不能鎮壓潛伏世界各處心懷惡意的盜賊的犯罪。
  •  264熱鬧場所,公用水源,麵包店,妓館,酒店,飯館,十字路口,聖林,會場,劇場,
  •  265舊王家花園,森林,作坊,別墅,樹林,公園,
  •  266這些以及其它鍺如此類的地方,是國王應派巡邏、刺探和細作加以監視,以便排除盜賊的地方。
  •  267可利用曾為盜賊的伶俐細作,打入其間,與之為伍,獲悉其種種活動以發現他們並引其離開巢穴。
  •  268細作可利用美味席筵,同保證其事業成功的婆羅門會見,或看比武劇等各種藉口,將他們集中在一起。
  •  269國王應將恐遭逮捕不赴約會者,以及和舊盜匪約定為國王效力而不和他們聯合者,強行逮捕;應將他們處死,他們的朋友、父母兩方的親族和他們有聯繫的亦然。
  •  270公正的國王,除盜賊連同贓品、盜具一起被捕外,不處他們以死刑;如果它們連同掠奪品與使用的工具一起被捕時,可無遲疑地處以死刑。
  •  271凡在鄉村和城市中給予他們食物,資助他們工具,對他們提供窩藏地點者,可樣處死。
  •  272如果負責警衛某些地方的人,或被指定與其為鄰的人,在盜賊進犯時坐守中立,國王應該立即處死他們像處死盜匪一樣。
  •  273以代人履行宗教活動為生者,違反其特殊義務時,國王可從重處以罰金,有如處罰違反自己義務的無恥之徒一樣。
  •  274遇村莊被洗劫,堤防潰決,或強盜攔路搶劫時,不疾趨救助者,應該帶同所有財產被流放。
  •  275國王對盜竊其珍寶者,抗命者,以及鼓勵敵人者,可以各種刑罰處死。
  •  276盜賊乘夜穴牆作案時,國王可在使人斷其兩手後,處以尖棒串殺之刑。
  •  277初犯掏摸者可斷其兩指;再犯時,斷一足一手,第三次,處死。
  •  278給予盜匪乾糧和食物者,資助武器或住處者,窩藏髒物者,應被國王懲處如盜匪。
  •  279破壞護池塘的堤壩,引起蓄水流失者,國王可使溺死水中,或斷其頭。或者,罪犯賠償損失時,處以最高罰金。
  •  280對國庫、武庫或神殿打開缺口,以及偷竊屬於國王的象、馬、車乘者,可無遲疑地處死刑。
  •  281為自己利益使舊池塘的了水流改變方向者,或中斷溪河水流者,應處一等罰金。
  •  282非緊急情況而在大路上排泄糞便者,應該繳付兩迦爾??那罰金,並立即打掃其所髒污的地方。
  •  283但病人,老人,孕婦和小兒,只應遭受叱責而清潔其地方:這是法令。
  •  284內外科醫師行醫有誤者處罰金;涉及獸類的事故處一等罰金,涉及人的處二等罰金。
  •  285破壞橋樑、旗幟、柵欄或陶製偶像者,應該修復所有破損並繳付五百罰金。
  •  286混淆劣質商品與優質商品,鑿壞寶石、珍珠鑽孔拙劣,應處以一等罰金並賠償損失。
  •  287顧客出同樣價格,卻給以不同品質的物品,有的好,有的壞,以及出賣同樣貨品,價格卻不相同,應根據情況繳一等或中等罰金。
  •  288國王要把所有監獄都設在公共道路旁邊,以便痛苦和醜惡的罪犯為大家所共睹。
  •  289推倒牆壁者,填埋濠塹者,破壞門戶者,如屬公家或國王所有,應該立時流放。
  •  290對目的在於毀滅無辜者的一切祭祀,應處二百?那罰金,對魔咒和各種咒術,如其邪行未奏效時亦然。
  •  291以壞糧充好糧出賣者,或將好糧放在上面掩蔽壞糧者,以反毀滅界標者,應被處毀損形體的懲罰。
  •  292但在所有詐騙犯中最壞的是犯欺騙罪的金銀細工,國王可使人以剃刀寸斷他。
  •  293盜竊農具、武器和藥品,國王可考慮到時間及該物品的用途處以刑罰。
  •  294國王及其大臣、首都、領土、國庫、軍隊和盟國,是國家的七個組成部分,國家因此被稱為具有七肢者(anga)。
  •  295上面依次列舉的國家七肢中,破壞在前列的,應被認為罪惡更大。
  •  296七種力量結合起來在人間組成一個國家,它們相輔相成,有如苦行家那三個手杖,七者中沒有任何性質優劣上的高下之分。
  •  297然而,某些力量對某些行為來說更受重視,那種事務賴以實行的力量,在這一特定事務中更為可取。
  •  298國王在經常利用密探,擴充勢力,處理公務時,應設法瞭解自己和敵人的力量;
  •  299國王對蹂躪的災難和動亂及其輕重詳加考慮後,可將決斷付諸實施。
  •  300無論如何疲乏,可再三再四開始自己的行動,因為幸運常和堅持到底的進取家在一起。
  •  301一切稱為柯利多、多利多、陀跋缽羅和伽里的時代,係於國王的行動;因為國王被認為象徵其中的一個時代。
  •  302當其睡眠時,是伽里時代;覺醒時,是陀跋缽羅時代;積極行動時,是多利多時代;行善時,是柯利多時代。
  •  303國王應該以其能力與行動表現為天王、太陽神、閻摩、水神、月神、火神和地神的競爭者。
  •  304有如雨季的四個月間,天王沛然降雨,同樣,國王可模仿雲神的行動,對人民普降甘霖。
  •  305有如太陽神在八個月內以其光線吸水,同樣,國王可以類似太陽神的行動,從國內取得合法稅收。
  •  306有如風神進入並流通在一切創造物類中,同樣,國王應效法風神,利用間諜,深入各處。
  •  307有如閻王在時辰到來時獎懲朋友和敵人,或尊敬他和輕視他的人,同樣,國王可仿效地獄法官,懲罰有罪的臣民。
  •  308有如水神從來不忘捆縛罪犯,同樣,國王要像水神那樣,拘捕壞人。
  •  309臣民見到國王如同見到滿月時的月神丰采,感到同樣快樂,此國王即象徵「月神之治」。
  •  310他對罪犯要經常充滿憤怒與威力,對奸臣要無情.要這樣屨行火神的職務。
  •  311地神同載萬物,支持一切物類的國王也應同樣腹行類似地神職務的職務。
  •  312國王在不怠地從事於這些以及其他一些義務時,應鎮壓住在國內的盜賊,以及住在其他國王的國土上前來侵擾自己國牛的盜匪。
  •  313處境無論如何窮困,他應切戒占取婆羅門的財產以招其忿。因為他們一忿怒,就立即以咒術和魔祭來毀滅他和、他的軍隊與輜重。
  •  314誰激怒了以其咒術的法力創造出吞嗤一切的火、海洋及其苦水,以及其光輝交替盈虧的月球,而能夠不被毀滅呢?
  •  315在憤怒時,可以創造出其它世界及世界的其它支配者,並使神變成凡人的人,迫害這種人,哪一個國王可以昌盛呢?
  •  316世界及諸神借助他們,借他們的祭祀而得以永存,聖學乃是他們的財富。什麼人想生活下去而可以危害他們呢。
  •  317婆羅門不論有知無知都是強有力的神,就像火不論祝聖不祝聖都是強有力的神一樣。
  •  318火具有純潔的光輝,即使在焚屍的地方也不被污染,祭祀中投人酥油時,它就燒得更歡。
  •  319所以,即使婆羅門從事各種微賤職業,也應該經常受人尊敬;因為在他們身上有特別神聖之處。
  •  320無論任何情況,?帝利對婆羅門極度傲慢時,婆羅門可對其詛咒或唸魔咒來懲罰他,因為?帝利出於婆羅門。
  •  321火出於水;剎帝利出於婆羅門;鐵出於石;它們無不穿透的威力在其所從出者面前柔弱無力。
  •  322?帝利無婆羅門不能繁榮,婆羅門無?帝利不能昌盛;婆羅門和?帝利結合在一起而在今生和來世得以繁盛。
  •  323國王末日迫近時,可將從罰金得來的財富給予婆羅門之後,將國家委託兒子治理,並去參加戰鬥尋求死亡;或者,如無戰,使自己死於飢餓。
  •  324國王舉止應按規定並經常專心履行國王的義務,命令臣下為人民謀幸福。
  •  325這些是古來有關國王行動的法令,已備述無遺,現在可以依次學習關於吠舍和首陀羅的法令。
  •  326吠舍在接受束聖紐儀式並娶和自己同種姓的妻子後,應始終該勤勉從事自己的業務,並飼養家畜。
  •  327因為造物主創造了有用的動物之後委託吠舍來照管,而將整個人類置於婆羅門和?帝利的保護之下。
  •  328吠舍決不可抱幻想,說:我再不願管理家畜了,當吠舍想照顧家畜時,其他任何人不得照管他們。
  •  329要熟悉寶石、珍珠、珊瑚、鐵、布、香料和調味料價格的?低。
  •  330要熟悉播種應該使用的方式和地質的優劣,要瞭解整套的度量衡制。
  •  331商品的優劣,地性的好壞,出賣貨品的大概損益,和增殖家畜數目的方法。
  •  332應該知道要交付僕人的工資,人們的種種語言,保護商品應該採取的最好措施,和一切關於買賣的事宜。
  •  333應該以合法方式大力增殖財富,並注意給予一切生物以食品。
  •  334盲目服從精於聖學、德名卓著的婆羅門家長的命令,是首陀羅首要的義務,並給他帶來死後的幸福。
  •  335首陀羅身心純潔、服從高等種姓的意圖,出言溫和,不驕不矜,主要依附婆羅門者,取得較高的轉生。
  •  336這些是關於四個種姓在未遇窮困時的合適的行動准則;現在可依次學習他們在危急時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