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活路-地球村憲章-特別條款草案
普世憲法八原則(憲法特別條款)
拯救民主,醫治專制,臺灣文明,世界首都
推動─萬法天職條款~普世憲法八原則─入憲
(簡稱:萬法天條、憲法天條、天條)
萬法以符合「自然,公義,道德」及「自由,民主,人權」為天職。
(全稱:地球村萬法天職條款.簡稱:地球村天條/萬法天職/憲法八則/強臺八策》
前 言
窮盡人類二千多年來的法治智慧,承認天地萬法應以符合「自然,正義,道德」及「自由,民主,人權」為天職2,推動憲法天職條款(通稱-普世憲法八原則)入憲,成為具有-普遍效力的終極準則、實現人類最高抱負的活法。
二、「創造生命最高價值,示範憲法基本標準,改進人類資源分配,促進世界永久和平」是人民最神聖的權力,是公職最緊急的義務。
關於【價值信仰】─我們人民同茲信仰:
一、承認天下大同、人類一家:地球是我們的家園,人類是我們的家人;憲法是我們的化身,自由是我們的靈魂。
二、確認人權高於政權、主權:全球有民主的民族,都是與臺灣人同族;全球有自由的地方,都是臺灣人的家鄉。
三、確信地球興亡、人人有責:確信聯合國〜人類安全-永續發展〜貫穿個人、家庭、社會、國家到全球,也貫穿古代、當代到後代恆久不變的信條。
四、保證憲法全球化3、全球臺灣化4:遵循聯合國以各國人民的名義〜「我們人民」寫下的憲章及其立國精神與信仰,引領地球村大自由、大平等、大民主、大法治,帶領人類到達永恆至福的終極目標。
一、【個人願景】以憲法天條,突破體制圍堵,實證自己是人類生命共同體6、是人權標準第1條~人人以兄弟關係相對待的世界公民7。
二、【臺灣願景】以憲法天條,拯救民主、普渡專制,贏得世人尊敬,臺灣成為人間的聖地/世界的典範/超級的富國/世界的首都。
三、【兩岸願景】以憲法天條的總目標〜連結臺海兩岸大同共識(地球村主義);以自由民主化的總價值〜提升臺海兩岸人民尊嚴(自由民主交流),共構法治終極標準,引領世界大同、天下太平。
四、【全球願景】以憲法天條征服國際〜具體促進萬地皆聖地、萬民皆天使、萬國皆天堂;具體呈給世界永恆的「制度中的制度」、「憲法中的憲法」。
關於【目標方法】─我們人民同茲目標:
一、用手機監管政府依憲行政,以驗證行憲保證人行憲成效8;
二、用憲法融合自然正義道德,以保證國家永恆價值與尊嚴;
三、用憲政改造乾坤征服國際,以保障人類安全與和平發展;
四、用憲法天條建構真-善-美-聖的國度與人生的終極歸宿。
關於【行憲成效】─我們人民同茲覺悟:
一、要拚才會贏~拚臺灣是大自由的聖地9, 您我都是自由世界的天使。
二、要拚才會有~拚臺灣是大民主的聖地10,您我都是民主世界的聖徒。
三、要拚才會好~拚臺灣是大人權的聖地11,您我都是人權世界的菩薩。
四、要拚才會改~拚臺灣是大法治的聖地12,您我都是法治世界的舵手。
五、要拚才有路~拚臺灣是大行政的典範13,您我等同終身的總統總理。
六、要拚才有力~拚臺灣是大立法的典範14,您我等同終身的立委監委。
七、要拚才有理~拚臺灣是大司法的典範15,您我等同人類正義大法官。
八、要拚才有救~拚臺灣是大檢察的典範16,您我等同人類安全護民官。
關於【適用範圍】─我們人民:
一、以臺灣為主體、世界為共同體,示範具有普遍效力的憲法終極基本準則,以謀人類安全與世界和平、永續發展與永恆福祉。
二、本條款為構成憲法17的主要成分,並致力促成未來的萬國憲法標準及成為新的「國際絕對法18」。
三、憲法是人民的總命令,本條款直接拘束國家一切權力、直接保障人民一切權利19。即使憲法不在,本條款也仍然不失其效力。
四、本條款一切規定都是所有國家機關之義務。其配套憲章條款、組織法、職權法或施行法皆由憲法或法律定之。
五、本條款尊崇文明國家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不得做不利益的變更。凡未涉及本條款的現行憲法(含釋憲文)及其第一章(總綱)、第二章(人民權利義務)繼續有效。
六、凡影響本條款所規定的立憲立國基本原則20及基本權利的實質內容絕不能受侵害;修正案亦不得成立21。
七、本條款草案內容僅以列舉八條最普世性基本原則,不論內涵、用語、排序,均有待大方家、大法官調整補充之。
八、依本條款之前言、誓言、許諾,以及下列條款拘束一切立憲、立法、行政、司法、檢察而為直接有效之《憲法特別條款》22。
上篇 人類安全與永續發展的─人權普世主義基本原則
第一項 (憲法保證您的「自由不落後他國一天」~臺灣是自由聖地。)
(一)我們人民承認全球的願景就是我國的願景、普世的價值就是我們人民的價值。保障自由,民主,人權,法治不落後他國一天、維護與促進地球村大自由,大民主,大平等,大法治,是國家不得變更、不得免除的天職;是人民最神聖的權利、是公職最緊急的義務。
(二)因此,凡有利於保障人類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的天地萬法萬制24,皆構成本國憲法及法律的一部分,均直接對臺灣人民發生權利義務。但經國會立法緩用、司法判決拒用、或經公民自決排除援用者不在此限。
(三)沒有選擇,就沒有自由。為確保自由,打破國內外重重圍堵壓制──國家分權以人民為起始點,立法-行政-司法-檢察四權分立,分年分別民選25。
第二項 (「廉能選舉」~是廉能政府的起源、是善政善治的根本。)
(一)禁止選舉捐獻。投票26是最大化全民教育、是人的尊嚴與國家權力的唯一來源;是一切自由、和平與正義的廣泛基礎27;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元素,一切價值,決斷於投票26箱前,其神聖莊嚴不容侵犯。因此,嚴禁金錢或任何有形無形資源介入、扭曲或影響公正選舉29,包括收編、分化、假民主30。違反者應受刑法制裁。
(二)競選言路全部免費。國家免費提供-廣播,電視,網路等各式傳播媒體的管道給參與選舉活動之個人或團體。任何牽涉公共資源的媒體,都有義務免費提撥足供所有政治參與者自由使用的公共服務時間。31
1.中央:國會佔有席次之政黨或政團,皆免費擁有全國性專屬廣播電台及網路頻道,以及比例分配電視公益時段。任何有線無線電視,每週至少免費提供一小時給選務機關選用。
2.地方:地方選舉或公投,地方廣播電台、電視台及網路應比照
辦理。
(三)本項「提升國民價值與尊嚴32、保障人民主權與國家安全33」的投票預算,中央與地方均不得少於總預算百分之0.534,並直接撥款給「超國家人權行動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簡稱:公權會)支配使用。
(四)軍隊國家化全球化是大自由的基礎。軍人應超出地域及黨派35,維護「人類自由民主憲法秩序」之神聖責任與榮譽,任何投票均涉及政治,現役軍人均不得投票,避免干政36,維護至尊至榮。
(五)參選各級公職,需經憲法分級考試及格。題庫更新須提前一年公告。除民意代表外,民選首長的題庫用語,應具備聯合國的法定用語,且可在全球網際網路下載。
(六)任何選舉,至少應於六個月前完成參選登記;選舉連署至少應有六個月連署期。此期間,公民有提問權利,候選人有回答義務37,透過各種免費言路傳播理念政見,健全誠信廉能政治。
(七)國家應廣泛提供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管道;致力追求電子化投票及連署。
(八)廉能選舉。包括參政言路公設、禁止政治捐獻、進行憲法考試、公民提問、連署等皆由憲法或法律定之38。
第三項 (「公民投票」~保障人民的努力不會白費。)
(一)公民投票自決權為國民主權、普世人權的基本元素。住民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二國際公約所明定。因此,不論國法有無規定、政府同意或不同意,凡不准或阻礙人民行使自決權的法律或命令,自始無效。
(二)公民投票自決權(公民投票/公投)依靠自己的決斷選擇自己的存在、國家的存在。修補國會立法、地方立規、以及修補人類自我實現,不受法律剝奪、不容政權干涉。
(三)任何公共議題,人民均有公投自決權。凡禁止人民公投自決之議案,應先行公投決斷各該議案是否應該禁止。
(四)代議立法機關除不得提修憲案或制憲案外39,亦不得干涉人民行使公民權,包括:選舉、罷免、創制、複決、自決權40,上述事項由「超國家人權行動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簡稱:公權會)掌理之。
(五)國會發動之公民投票法案未達一定標準、原提案議員應解除議員職務。該標準由法律定之。
(六)保障人民的努力不會白費。公投直接民主高於代議間接民主41。代議機關不得干涉。凡從事排除本項人民行使自決權者,如別無其他救濟方法,任何臺灣人民皆有權反抗之。
(七)《人民公投自決法》由憲法或法律定之。
第四項 (為促使選舉計算投票率更加合理,我國各級選舉應採「登記制」)
(一)為矯正不出席公民投票者等同投下反對票之弊病,以及作為各項選舉中選舉人數之計算門檻,我國各級選舉應採「登記制」。(登記制度參考各國經驗後決定之)
(二)或改為「以當天投票」為基準的考量。
(三)增加投票年齡相關條文
第五項 (典範轉移~昇華人民價值;防範國家立法怠惰、恣意妄為)
(一)我們人民承認:沒有選擇,就沒有自由。人民選擇上投票所42,取代抗爭上街頭。為保障選擇自由,依本憲法保障「典範轉移」原則。
【選舉典範】:選舉(含公投)的平均次數與項目,以全球第七大經濟體(2015年統計)全美人均所得最高的加州為典範。連續統計20年(1995-2014)平均每年四次以上、每次投二十項以上。詳見【附件一】
(二)立法-行政-司法-檢察四權分立,分別民選。檢察獨立於立法行政司法之外。
【檢察獨立典範】:以美國馬里蘭州為典範。詳閱【附件二】:美國各州立法、行政、司法、檢察民選概況之馬里蘭州民主概況。
(三)公民投票以世界國民所得最高(人口七百萬以上)的瑞士國為典範。【公民投票典範】:以1991-2000年為例,此十年間,全國性公民投票共106次,平均每年10.6次(不含地方性公投、全國性及地方性選舉)。詳見【附件三】。
(四)選舉及公民投票行使法,不論國會有無立法,仍得依本款項「典範轉移」援用之。確保本國惡法不會、不敢、不能產生。
【註釋】:詳見【附件四】瑞士憲法第四篇第二章創制複決的行使。
(五)典範選擇不限於前列各款,更佳典範出現時,人民均得自由引用。
第六項 (「人民自由權利保障」~不得用自由權破壞自由、無權選擇當奴隸的自由)
(一)臺灣人民承認享受自由,不得免除對憲法之忠誠。凡濫用言論自由,尤其是出版自由、講學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書信、郵件與電訊秘密、財產權、或庇護權,攻擊地球村自由、民主、人權、善法善治43之憲法基本秩序者44,應受相關法律之制裁。剝奪一切基本權利45,褫奪其公權46、封鎖其一切通路、解散其一切組織47。對政黨組織之剝奪及其範圍由憲法法院宣告之。
(二)人民除納稅、服兵役、服社會役48外,尚有服選舉役、服民主役49的義務、以及服世界役的國際責任50。
(三)憲政隨時代而變,只要這個變不是傾向更為民主的面,而是濫用自由,傾向更為專制,這個變就是違憲,人民就有抵抗權/不服從權。
第七項 (國際責任~發展「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國際關係。)
(一)拯救自由,普渡專制是臺灣的天時天職天命。人類需要臺灣透過普世價值來承擔「東方世界需要自由民主拯救」的使命,使命必達。天意要臺灣發展自身價值來承擔「西方世界需要拯救自由民主」的天命,天命必從。
(二)我們人民承擔大自由-大民主-大平等-大法治的天職天使,臺灣自然成為引領地球村大自由-大民主-大平等-大法治的首都聖地51,引領全球化的大時代、邁向臺灣化的大未來。
第二條 地球村大民主
第一項 (憲法保證您的「民主不落後於他國」~臺灣是民主聖地。)
(一)我們人民承認:「只有全球民主,才有永久和平」;確認:「臺灣的民主就是全球的民主」。保障民主不落後他國一天、維護與促進地球村大民主,是國家不得變更、不得免除的天職。是人民最神聖的權利、是公職最緊急的義務。
(二)因此,凡有利於保障地球村大民主的天地萬法萬制,皆構成本國憲法及法律的一部分,均直接對臺灣人民發生權利義務。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接第一條第一項】。
第二項 (引領全球大民主~「天下大同-全球治理」52)
(一)聯合國是人類共同資產。國家大政方針應領先示範「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53」,擘劃未來人類大文明的目標與理想。
(二)臺灣率先選出符合聯合國大會民主委員會《提高國際民主》54報告的改革,建立「聯合國議會大會」的議員,共同響應聯合國大改革55。
(三)臺灣為示範全球共有、共治、共享的全球治理實體56。
第三項 (引領全球大民主~「民選首長-不限國籍」57)
(一)為「確立超級主權、確保自由人權、引領全球民主、實踐世界大同」,除民意代表外,凡民選首長58(包括:鄉鎮長、縣市長、直轄市長、總統。本條款對國家體制採行改良式半總統制59)皆不限國籍,落實天下為公、選賢與能;楚材晉用60,淵遠流長。
(二)任何民選首長一任至長五年61,屆滿後六年內不得再選連任62。中央首長須二分之一以上公民出席投票,相對多數者當選;地方被選舉人僅有一名時,其得票數未達選民總數四分之一以上者,不得成為當選人63。總統、司法院長、檢察院長選舉罷免法由法律定之。
(四)外籍首長當選後,比照歐盟執委會委員(European Commission Commissioner),上任後宣誓與證明獨立於原先自己的祖國,依憲依法效忠職務履行義務。
(五)凡具有排拒萬法天職—─自由,民主,人權及自然,正義,道德的國家、組織或個人,均不得擔任公職、亦不得參選,隱瞞其所有國籍及永久居留證者應受法律制裁,且無時效之限制。
(六)為加速地球村大自由、大民主,客觀科學證明參選人為完全自由、完全民主的國家並持有三十年以上國籍者,始得參選我國公職。完全自由、完全民主之標準見【註釋】。總統選舉資格,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五條第三項)。
【註釋】
2014年世界民主指數分類統計
類型 | 得分 | 國家數 | 占國家數的比例% | 占世界人口的比例% |
完全民主 | 8.0 到 10 | 24 | 14.4 | 12.5 |
部分民主 | 6.0 到 7.9 | 52 | 31.1 | 35.5 |
混合政權 | 4.0 到 5.9 | 39 | 23.4 | 14.4 |
專制政權 | 0 到 3.9 | 52 | 31.1 | 37.6 |
資料來源:民主指數(Democracy Index)是由經濟學人信息社編制
第四項 (引領全球大民主─「國會立法-全球參與」65)
(一)為「確立超級主權、確保自由人權、改變國際關係66、實踐天下大同」,國會立法,不分敵友,每一個國家一人,代表其國會參與,除對我國事務無表決權外,其他權利義務與本國籍者相同67。
(二)創新國會外交,驅動自由民主、人權法治、人道援助、公共建制等超脫傳統外交之拘束。面對全球無限可能的變化,全球公民透過網際網路與其國會代表連結,建立起集體決策的能力,共同引領大時代、邁向大未來。68
(三)國家應示範立法願景,形塑地球資源分配,臺灣國會成為地球村立法機關或聯合國議會大會。國家應努力爭取聯合國立法機關設於臺灣。
第五項 (引領全球大民主─「大同憲法-全球協議」69)
(一)為「確立超級主權、確保自由人權、引領亞洲民主、實踐世界大同」,我們確認、保證,本憲法已經與全球協議完成99以上。
(二)引領「國際法的立憲化」。每年由「超國家人權行動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向世界各國及聯合國徵詢新意見,並弘揚國威及人民尊嚴。
(三)本原則是憲法全球協議的前提,是屬於憲法保留的核心範圍。不得變更。
第六項(民主基礎條款─人人手機監督政府,實證主權在民)70
(一)在臺灣制定及修改憲法之權利只屬於人民,國家及其機關、公務員皆不得干涉剝奪此項權利71。
(二)憲法是人民對政府的總命令,人人都是國家的主權人,拿起手機,一指滑過,隨時取得一切生活資訊,落實國家主人身分,監管政府,依憲行政,確保幸福。
第七項(「修補民主-典範移轉」─定位臺灣為民主聖地)
(一)臺灣人民實踐地球村大民主,國家有義務將修補民主缺陷的經驗72,推廣到周邊國家、延伸到全球,實踐典範移轉出境。
(二)不斷示範民主的魅力,化育為世界競爭力73,兌現民主的價值,促進世界民主,實現全球願景,完成人類夢想。
(三)我們人民用本憲法保障臺灣是地球村的首都、是世界精英圓夢之地、是世界大民主的典範、是人類永久和平、穩定及繁榮的民主聖地,成為人類最珍貴的共同資產。
第三條 地球村大平等
第一項(憲法保證您的「人權保障不落後他國」~臺灣是人權聖地。)
(一)我們臺灣的人權就是全球的人權。保障人權不落後他國一天、維護與促進地球村大平等,是國家不得變更、不得免除的天職。是人民最神聖的權利、是公職最緊急的義務。
(二)因此,凡有利於保障地球村大平等的天地萬法萬制,皆構成本國憲法及法律的一部分,均直接對臺灣人民發生權利義務。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接第一條第一項】。
第二項(人權是全球的內政,推動「公權會」成為「聯合國常駐觀察員」)
(一)我們人民承認永久不被削奪的天賦人權-天賦制憲權74。依據世界人權標準的立法精神與原則,我們承認:人權問題是全球的內政、人權高於政權與主權。
(二)臺灣設「超國家人權行動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簡稱:公權會)75,總統為委員長,總理、司法院長(民選)、檢察院長(民選)等三人為副委員長,其他五位委員須不同國籍,分由全球性人權組織所指派76。
(三)政府應比照「國際紅十字委員會」77,推動「公權會」成為等同聯合國會員國的「聯合國常駐觀察員」之非政府組織、國際法的主體。
第三項(人權是憲法核心,公務機關是行憲場所、公職員是行憲保證人)
(一)我們人民承認憲法保證人類安全、永續發展、人人安居樂業,自我實現。總統保證維護憲法之遵守、公權力之正常運作及國家之提升與延續的最終行憲保證人79。
【註解】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二)因此,任何公務機關都是服務人類、解決人民問題的場所。任何公權人員都是服務人類、解決人民問題的人物,依其法定職權及其實質影響力,皆屬行憲保證人80。
(三)任何公職81不論時間長短、不問有無酬勞、無關職位高低、無分單獨或集體,在其參與公務或執行職務範圍內,均為行憲保證人82。
(四)國家是道德正義的總體,公職人員是道德正義的分身。行憲保證人不因解任解職、屆滿退職、屆齡退休而免除其保證責任83。違憲應受法律制裁。究責違憲無時效限制。
(五)行憲保證人有不服從犯罪法令之權。行憲保證法由法律定之84。
(六)總統為一切國事行憲保證人。總理為第一行憲保證人,部長為第二行憲保證人,其餘行政官員皆為連帶保證人。司法院長與檢察院院長也負有最終行憲保證人義務。
第四項(「人類安全」是基本人權、是人權高於主權的時代)
(一)依據聯合國憲章「我們人民…」這種精神,把坐標軸從國家主權轉向「人」的主權。以人為核心的安全不再被視為國內事務,人類被作為安全考慮的核心。再依據憲法是人民的總命令,因此,確保「人類安全85」是行憲保證人最基本、最緊急的義務,包括:
1.經濟安全 (免於貧困、匱乏之自由,包括失業,工作不安全,人因工程86不良,收入和資源不平等,貧窮和沒有住房)。
2.食品安全 (確保糧食的數量和質量,以及食物的可追溯性)。
3.健康安全(衛生、健康、醫療,免於疾病、水、土地、空氣污染)。
4.環境安全(免於科技製程、製品、發電…汙染、森林被破壞…)。
5.人身安全(免於私刑、戰爭、暴力、衝突、貧窮、與毒品有關的犯罪、對婦女和兒童施加暴力、恐怖主義…等安全)。
6.交通安全 (道路,陸運、海運、空運,網路、郵政、資訊…等)。
7.社會安全 (家庭、族群、社群文化認不認同,免於不平等待遇)。
8.育樂安全 (生育,養育,教育,體育,運動,音樂,藝術,遊樂園,動物園,植物園,公園…等安全)。
9.政治安全(免於意識形態迫害,侵犯人權、公民權和民主原則)。
10.太空安全87(太空垃圾威脅衛星與人類安全。附圖二:衛星圖)。
(二)上例各類安全,包括相關設施,活動,政策,法規,以及意外之事前,事中,事後之資源調度與究責,人人皆可透過手機即時查詢監督。
(三)國家設跨部會的《人類安全委員會》,組織法由法律定之。
第五項(「永續發展」是基本人權、是人的主權高於國家主權的時代)
(一)基於我們只有一個地球的地球村觀念、永續發展的概念、世代正義的理念,國家一切永續發展不得落後於他國、或偏離聯合國發展目標。
(二)國家一切機關組織、各級政府、各產業組織…均應明定永續發展指標,列為年度績效考核要件。一切資訊,人民透過網路手機均可即時查詢、監督。
(三)國家設跨部會的《永續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由法律定之。
(四)為台灣永續發展,政府有責推廣「搖籃到搖籃」(Cradle to Cradle)政策原則。88制定相關法令,要求境內工業製造用品須秉持向大自然學習,皆可回歸自然。必須從產品設計階段開始,考慮商品能夠持續使用,讓物質得以不斷循環。
(五)為達成搖籃到搖籃之目標,政府環境政策必須符合以下原則:1.
消除廢棄物2.合理使用再生能源與碳管理3.環保問題解決須符合多樣性原則。89
(六)政府必須推動「搖籃到搖籃」相關商品之認證制度,並要求廠商限期改善。
第四條 地球村大法治
第一項(憲法保證您的「治國良法不落後於他國」~臺灣是法治聖地。)
(一)我們人民承認臺灣的法治就是全球的法治。保障法治不落後他國一天、維護與促進地球村大法治,是國家不得變更、不得免除的天職。是人民最神聖的權利、是公職最緊急的義務。
(二)因此,凡有利於保障法治的人類萬法萬制,皆構成本國憲法及法律的一部分,均直接對臺灣人民發生權利義務。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接第一條第一項】。
第二項(過去萬法的優點都流入臺灣,未來萬法的優點都從臺灣流出)
(一)保障人民的努力不會白費、公義有求必應,地球村過去萬國萬法
的優點都流入臺灣,轉換未來萬國萬法的優點都從臺灣流出。實踐典範移轉90,證成修補世界。
(二)因此,國際法凌駕於國內法之上,並直接對臺灣人民發生權利義務。萬國萬法萬制共同構成我國的憲法及法律,人人有直接援用的選擇權。【參見第一條第一項】。
(三)國際最高標準構成本國基本標準。自然法及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包括「人民自決原則」、「禁止侵略原則」、「禁止滅族原則」、「不得因種族而為歧視原則」、「違反人道罪」、「禁止販奴與從事海盜行為」、「對自然資源之永久主權」、「禁止酷刑」以及「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等絕對法91凌駕於國際法、憲法及法律之上,並直接對臺灣人民發生權利義務。
(四)不論何洲、何國、何邦的行政法、刑法、民法,凡符合公認文明國家所普遍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92所制定的公允與善良的法律93,臺灣人民均得直接援用94。
(五)任何事務應有法定標準,任何標準人人均得擇優援用。國際最高標準構成我國基本標準95。
(六)國內外法律或標準未規定者,則依據自然法、自然權利、判例、習慣、法理96。
第三項(兌現全球網路大法治的共同價值~公義有求必應)
國家為示範世界憲法標準,透過網際網路,接納過去全球憲法的優點都流入臺灣,轉換未來世界憲法的優點都從臺灣流出。示範新一代世界公民權、全球治理權、天人和諧權97。為保障大同憲法征服國際,因此:
(一)憲法全球協議:全球及全國法院皆有普遍管轄權、違憲審查權98。
(二)違憲全球審查99:違憲/合憲審查99採二級二審制,憲法法院為終審法院。
(三)司法普遍管轄權100:普遍管轄權100是每個主權國家對國際犯罪進行刑事管轄權100,不論犯罪發生之領域與犯罪人國籍,也不論是否侵害本國或公民的利益,各國均有權運用其本國刑法,行使管轄權100。
第四項(引領地球村大法治,改進資源分配,促進世界和平)
(一)「窮盡人類數千年追求法治的累積智慧,引領地球村大法治101,『促進世界永久和平』,有效實踐天下大同,向世界提出貢獻」是國家不得變更、不得免除的義務。
(二)臺灣人民承認「地球村、大法治」是人類的共同目標,國家應接納世界一切善良法律規約,透過法治世界程式102來實現人人共享的和平、發展、安定和人權。
(三)引領全球法治,保障人權自由,共構臺灣活的憲法典103、全球行動中的世界法,不斷更新推行國際法規全書104(簡稱萬法之法)及世界憲法大全(簡稱萬國王法)是所有國家機關暨公職人員的基本義務。
第五項(全球良法,人民有權援用,法院有權裁決)(有法可依)
(一)不論現在、未來,不論法律有無規定、國家有無締約,國際法凌駕於國內法之上105,直接106對臺灣人民發生權利義務107【接本八原則之三-保障人民的努力不會白費】。
(二)不論何時、何地,凡較有益於保障人權之他國憲章,均構成我國憲法之主要成份。未經國會立法緩用、司法判決拒用、或經公民自決排除援用者,皆直接對臺灣人民及任何居住在臺灣的個人產生法律效力108。【接本八原則之三-保障人權不會落後他國一天】。
第六項(全球治理─確立人民主權、根治惡法惡政)
(一)確保自由人權。凡國家機關或公職人員違反國際法或憲法者,經公民告發或告訴而檢察官不追訴、或法官拒絕審判、或不提違憲審查者,應受法律制裁109。
(二)落實國際法的立憲化110,國家機關應秉持為人類服務的立國精神111,貫徹「萬物並育而不相害,萬法並行而不相悖」的大同和諧世界。
(一)國家是道德正義的總體113、政府是最大的慈善機關114:保障人民「生活免於匱乏、生存免於恐懼115、人人安居樂業、代代長富久安」是國家不得變更、不得免除的憲定義務。
(二)國家治權、人民分權。立法、行政、司法、檢察的正當權力來自人民分年分別授權。其領導人均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該項法治基礎,不得變更。
(三)除公認非中小型國家所能做到之事物外,任何規範、標準…,包括食、醫、住、行…等監管系統,皆不得落後於其他國家。
(四)任何政府、官方組織應有協力制衡的法則:非民選的委員制組織成員,至少應來自四個以上互不隸屬的組織或團體所推舉或指派,同一黨籍及其慣常黨友不得超過四分之一;凡與職權有利益衝突者,均應利益迴避。
(五)國家機關之行為,應依「憲」行政116,不承認「惡法亦法」117。
第八項 (全球治理─法治政府,以法限權)
(一)除國際法,沒有任何人或機關可以凌駕憲法及法律。
(三)被告不自證己罪。惟涉及刑事程序之被告官員,法官或護民官有權令其自證無罪。公職人員對其財產來源有提出證據公開透明之義務。
(四)除非法律明文禁止,人民可以做任何事。除非法律明文允許,政府不得做任何事。
(五)政府全體閣員或成員彼此是相互信賴、依存、安全、照顧,以謀服務人民,當中央或地方政府瀕臨破產,應究責權責人員。
(六)凡職責所在,行憲保證人皆有實質調查權。但範圍僅限於各該項職權案件。禁止越界無限擴權119。【編按:程序不法,實質不論】。
第九項 (全球治理─法治文化,以法達義)
(一)法治教育是一切法治的基礎。國家應立法明定自義務教育至高等教育的法治教育課程。
(二)保障人人與憲法真理生活在一起,實踐憲法生活真諦120。
1.國家任何機關、公共場所、學校、法庭、軍營…之中堂、中庭,應懸掛憲法標誌;
3.公文書、判決書…應有憲法標記。
(三)任何公職人員(包括軍人)就職上任時,應向憲法起誓。
(四)任何命令應附帶保障基本人權的宣告。主事者應先表明身分及權力依據,對受命者告知122其權利所在。
(五)司法官、檢察官、憲法護民官…應分別獨立招訓,獨立師資,呈現多元法治文化。
(六)遊說法應制度化、普及化、平民化、簡便化,不論行政、立法、司法、檢察,凡有決策權者依憲均為被遊說者,以消弭不當的秘密關說文化,落實陽光政治目的。
(七)人民向國家政府請願救濟時,國家機關應有具體回應123:
1.未受法律制裁或寬恕的轉型正義應積極辦理。
2.人民的光榮紀錄至少保持一百年。
3.人民的不光榮紀錄應有「被忘記權」124,包括限期塗銷前科紀錄權。
第十項(憲法基礎條款-人民對於暴政的抵抗權125與不服從權)
(一)沒有抵抗權的憲法不是憲法,沒有罰則的法律不是法律126。當國家社會出現無效力的憲法及其衍生的法律,非暴力革命就是人民的權利、也是義務。
(二)自由民主憲法秩序127:對從事排除自由民主憲法秩序128127者,如別無其他救濟方法,普世人人皆有抵抗權129、不服從、不合作權。因此產生的後果,政府不得以低於憲法位階的法律來加予追懲130。
(三)任何人皆無義務執行顯然犯罪之決議或命令。對提供或執行該顯然違法之決議或命令者應負法律上責任131。
(四)除法院判決確定外。任何命令,當生命、健康、財產受到無可回復之威脅時,人人皆有不服從權/緊急自衛權。唯在保家衛國對外交戰中,得以法律另定之。
(五)人民行使憲法保障之遊行、示威、抗議,若政府執意違法驅散民眾,即屬違憲之暴行,人民得自行舉牌警告政府「違憲」,並行使「抵抗權」抗暴,以和平方式拒絕配合,對抗政府的違憲暴行132。
第十一項 (法治的典範移轉、修補法治國家進入法治世界)
(一)在地球村大法治的前提下,任何提升法治或保障法治的憲章、法律、規章、法理、習慣,臺灣人民都有權直接援用,實踐典範移轉入境。
(二)實踐地球村大法治,國家有義務將修補法治缺陷的經驗133,推廣到周邊國家、延伸到全球,實踐典範移轉出境。
(三)國家應每二年招開一次「地球村憲政會議」常會。「地球村憲政會議」組織法得參照國際公法與私法會議組織134,另由法律定之。
第十二項 (修補法治世界、定位法治聖地)
(一)不斷改革開放~立憲全球化、行憲在地化、釋憲當代化、違憲究責化、護憲專責化。
(二)臺灣有義務承擔示範普世憲法標準的載體,兌現其價值與信仰,實現其百分之百創造真善美聖的人生與國度、百分之百昇華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宗教、道德的地球村奇蹟,呈現世界的法治聖地。
(三)領導永續發展世界的兩極政治實體:一是由歐美領導的西方式民主、自由、和平與武力的「硬實力」;二是由臺灣或中國(實踐《普世憲法八原則》)135領導的東方式民主、自由、和平與法治的「軟實力」。
下篇 人類安全與永續發展的─人權普世主義國家組織
第五條 地球村-國家大行政原則
第一項(引領地球村大行政—實證人權立國、人類共業136)
(一)「窮盡人類二千多年來追求善治禪讓137的累積智慧,結合二千多萬人的睿智,引領地球村大善政,善盡拯救民主的天意138,創造世界核心的利益」是國家不得變更、不得免除的義務。
(二)修補地球村行政,創造更佳的國家組織與政府職能,弘揚普世價值,示範真善美聖的國度。
(三)《普世憲法八原則》是超級富國的超級利器;是改變國際關係的超級工具;是國防安全的超級武器。一切公法人、公共機關應善用之、維護之、發揚之。
(四)國家應建立全球行動政府,協助人民行銷全球,連結萬國打造地球村。
第二項(改良式半總統制139--憲法保證您兌現身為國家主人之榮耀)
(一)中央政府體制140:改良式半總統制141─總統民選142;內閣設十二部及若干特設委員會,總理及部長得由 國會議長(委員長)兼任;中央政府對國會負責143。
(二)總統超出黨派;法令須經總理(行政院長)及相關部長等三人副署。總理必須臺灣出生,任期一年,不得再任。
(三)政府24小時透明,延報、虛增或故減,應受法律制裁。
(四)不論萬法萬事萬物,人人可以透過手機網路即時收發一切完備明確的最新最佳資訊,包括政策、法規、食品、藥物、住屋、環境、氣象、交通、商品、育樂、金融業務、公共服務等一切生活資訊,有效實踐公民參與治理監督的民主價值。
第三項(總統相關職權規範)
(一)總統代表國家,負責外交、維護憲法之遵守、保證公權力之正常運作、國家之延續及維護世代正義。
(二)總統得依憲法任命委員長為總理。若提名非委員長為總理,須經國會同意。
(三)總統所簽署之法案,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須經總理及有關部之部長副署之144。
(四)總統須年滿五十歲,不限國籍、不分敵友、不論來自民主或專制之國家體制,由人民直接選舉之,實證「主權在民」的真民主。
(五)總統任期五年,任期內因故中止或期滿後,六年內不得再任。總統出缺時,應補選之,任期重新計算。
(六)總統出缺時,世代議員與各委員長得參選臨時代理總統,由國會選舉之。選舉辦法另由法律定之。總統出缺八個月內,應完成代理總統與新任民選總統交接。
(七)新總統選舉投票日前三十天,總統應負責看守,期間不做任何重大決策。新總統選出之日起算十五天後三十天內應就職,就職日即為換屆日。交接日期由新總統決定。新舊總統交接辦法由法律定之。
(八)總統就職應宣示貫徹超越黨派、脫離政黨及切斷一切政黨活動145,公正無私,維護政治穩定。
(九)總統帶領臺灣造福世界。總統所享待遇,世界第一146。
(十)總統選舉罷免法由法律定之。
第四項(總統參選團~世代國會議員相關職權規範)
(一)總統為推行政見理念,參選時得提名搭配十二位年滿五十歲的世代國會議員,分別置於國會十二個議會(委員會),任期與總統一致。就職時應與總統一同公開宣誓放棄黨籍、隔絕黨務關係。除新總統提名續任同性質國會議員外,不論任職中或退職後五年內,均應退出一切政黨及經商活動,違反者應受法律制裁。
(二)世代國會議員為各委員會副委員長。代理委員長主持會議時,除各該議院議員可否同票外,無表決權。(註:參考美國之副總統為參議院之議長-美國憲法第1條第3款)。
第五項(總理/行政院長相關職權規範)
(一)總理為最高行政首長,指揮政府行動,負責國防。
(二)總理得行使規章制定權,並任命文武官員,確保法律之遵行。總理得將其部分職權,授予其他部長行使之147。
(三)總理任期一年,國會議長出任者當屆任期中不得再任。
(四)總理須年滿四十五歲,在臺灣出生並住居臺灣滿三十年。
第六項(確立地方制度,達成全球在地化之目標)
(一)地方政府、鄉鎮、村里社區為與人民最接近的機構148,應優先實施公共任務149。
(二)健全廉能政府、消弭分贓政治150。縣市長、主計長(管錢的來源)、審計長(管錢的去處)、教育長(主管教育)民選,一任五年不得連任。除縣市長單獨選舉外,主計長、審計長、教育長三者合併民選,採合併一票單選制151。此選制指將一群候選人或一群參選之政團合併在一張選票上,選民只能就其中之一人或政團代表人擇一圈選之。
(四)地方組織法由法律定之。
第七項(中央與地方的關係)
(一)所有政治都是地方性的153、所有的未來都是與現在連結的。國會任一位議員都應制度性與地方關連、與國際關連。
(二)中央各機關組織,包括國會、行政院、檢察院都應在地方市、縣設聯合服務處。市、縣政府及次級地方自治團體都應配合設置全國機關聯合服務處。落實全球、全國在地化。
(三)中央與地方的關係由憲法或法律定之。
第八項(政府基本義務、透明開放政府、實踐網路參政)
(一)政府中性、行政中立154。一切政府機關應制定標準作業程序(SOP)教導人民如何簡單有效監督政府。
(二)政府有義務負責解決國家社會一切問題。任何公職人員處理公務,第一次就要做對做好,錯誤一定要有人負責。
(三)國家招聘公職人員,前半段應以定期契約制聘僱,經期期公正考核若干期滿合格後,始得改為正職公職人員,然須接受定期評鑑制度之考核。
(四)公職人員有向人民宣示忠誠與誠信的義務。下列官職,須在臺灣出生且臺灣長期定居之國民始得為之155:總理國會議長憲法法院院長及最高法院院長外交官軍官。
(五)政府應每年提出完整的「世代報告156」、平衡預算、採用「公認會計原則」定期發布精確的「政府資產負債」。
(六)政府應確保永續生存環境。臺灣可居住面積人口密度全球第一157,非在臺灣出生的國民,不得擁有住宅土地所有權。但在臺灣當選鄉鎮市長以上公職者不在此限。
(七)政府應公正、誠實、信賴、透明158,實踐網路參政。一切資訊均應即時上網,公開陳列至少一百年,長期接受法律和道德檢驗。
(八)政府應確保人人生活免於匱乏、生存免於恐懼、免遭強迫失蹤。並即時提供明確完備的訊息159,以確保160人民食161、醫、住、行等一切安全、正義與衛生。並建立手機安全追溯制度。
第九項(國家基礎條款─行憲權運作規則)
(一)國家機關、公職人員都有依憲行憲權;都是行憲保證人。
(二)憲法是提升國民尊嚴與價值的保證書。擔任任何公職應通過各級憲法考試。每五年需複考及格始得依法續任。題庫更新須提前一年公告。
(三)任何公眾事務,事前應有完整的財源、效益、公民參與、環境影響、世代關係、國際關係…等規劃與評估,事中應有稽核與監督,事後應有考核與獎懲。
第十項(確立行政典範移轉)
(一)在地球村大行政、全球在地化的前提下,任何提升行政效力或效能的憲章、法律、規章、法理、習慣,臺灣人民都有權直接援用,實踐典範移轉入境。
(二)基於民選首長,不限國籍,大同憲法,全球協議。實踐地球村大行政,國家有義務將修補行政缺陷的經驗163,推廣到周邊國家、延伸到全球,實踐典範移轉出境。
第十一項(國家忠誠義務、對中華民國或臺灣之叛逆罪164)
(一)對國家之叛逆罪必須明文規定,包括:
1.叛國罪僅包括與國家進行戰爭,或依附、幫助及慰藉中華民國或臺灣之敵人。無論何人,非經該案證人二人證明或經其本人在公開法庭自首,不受叛國罪判決。165
2.國會有宣告處罰叛國罪之權,但公權之剝奪,不牽累犯罪者之後人,其財產之沒收,亦僅能於其生前為之。凡為國會議員、國家官員、地方議會議員或地方之行政官或司法官而曾宣誓擁護國家全體納稅人者,如曾對國家作亂謀叛,或幫助或慰藉國家之敵人時,不得為國會議員,或總統參選人,或在中央或地方政府任公職,或支領任何退撫金或任何酬勞。但該項公權得由國會三分之二之投票表決恢復之166。
(二)凡享受、利用自由民主宣揚專制獨裁者,應褫奪公權;服公職者應解職;退休者應取消一切待遇並追索酬勞。
第十二項(國際義務、世界首都)
(一)修補世界行政,創造更佳的國家組織與政府職能,弘揚普世價值,呈給世界-真善美聖的國度-是國家的主要義務167。
(二)面對大時代,掌握大未來,國家一切行政以服務人類(serve humanity)為天職,建造全球在地化168的標竿、世界大同國的首都、人類大發展169的典範,兌現《普世憲法八原則》的價值。
第六條 地球村主義-國家大立法原則
第一項(全球立法:引領地球村大立法,實證天下大同)
(一)「窮盡人類數千年追求『天理法制170』的累積智慧,引領地球村大立法──建構良法消弭惡法、修補人類分配正義,向世界提出貢獻」是國家不得變更、不得免除的義務。
(二)臺灣人民以莊嚴憲法承諾創新地球村立法體系,示範基層民意連結國際公意,改進政黨政治,國會政團自主,每位國會議員均代表地球及全國,修補普世代議民主的致命缺點,臺灣設改良式國會171。
(三)我們人民保證臺灣是地球村立法典範172。臺灣改良式國會:立法全球參與,不分敵友,一國一人代表其國會參與立法173、除無表決權外,其他與本國籍立委相同(包括聘用語言助理)。
(四)《全球立法參與法》另由憲法或法律定之。
第二項 (設立改良式國會組織)
(一)立法修補地球村,示範世界最佳立法品質、效力與群謀咸同,對應行政院內閣分工為12部,國會設12個委員會,各委員會置委員長一人,代表其所屬政團。各委員長並組議員參政團12人(即12組委員會團隊174),共144人,任期四年。
(二)國會議員總數175:各議院世代國會議員一人(與總統合併選出)、各議院國際法國內法化議員一人(與司法院長合併選出)、各議院萬國法律議員一人(與檢察院長合併選出),共180人,平均每一委員會15人。
【附註】:此原理是融合「競爭式民主(如英、美、法、芬蘭)及協商式民主(如瑞士、荷蘭、奧地利、比利時)」的優點,以應萬變。
(三)任何議案在形成程式中,除應召開公聽會、廣納公民參與外,應有完備的財務評估、環境影響、配套制度和標準程式176,落實資源合理分配與有效利用。
(四)國會應設置全程直播專用電視臺及廣播電臺。議程議事應全程公開(除法定機密外)。並應公開讓其他媒體自由直播或轉播。
(五)各級民意機關應公開讓媒體自由直播或轉播。
(六)公民有立法提案權。議案在形成程式中,應公開透明,並立法使公民有相關參與機制。相關公民參與機制另由法律定之。
(七)政黨補助改為政團補助,確保政團獨立運作。
(八)國會議長由總理兼任,若無總理時則由委員長互推遴選之。
第三項 (改良式國會選舉)
(一)超國家議會為代議立法機關,受國際法及主權人的「委託」,落實服務全人類及國民全體,建構基層民意直接連結國際公意,為此,國會議員選舉,分「功」不分區177、分團不分黨,合併一票單選制178。
(二)因應社會環境瞬息萬變。國會無會期制。確保提升國際競爭力及更民主、真民主、改革民主弊端179,立委年年接受民意檢驗,國會每年改選四分之一180。為聚焦全局,除公民自決投票外,不得與其他選舉同時舉辦181。
(三)各參政團不得同一性別,亦不得缺少原住民族。
(四)國會議員須本國籍且須在臺灣住滿三十年。
第四項 立法與行政關係
(一)國會各委員會的委員長得兼任國會議長、委員會主掌之部長或總理182。
(二)行政部門應向國會負責,接受國會監督與質詢。
(三)行政院12部各部部長任命,若非委員長擔任,應由該對應委員會同意。
第五項(地方議會〜杜絕國家社會腐敗的根源)
(一)地方制度:落實全球在地化,地方政府除憲法相關規定外,應依《世界地方自治宣言》、參照《歐洲地方自治憲章》、《歐洲都市人權保障憲章》及《世界憲法全書-各國地方自治》提升地方建設,發展國際交流與合作183。
(二)縣市議會選舉採(德國式)比例代表制聯立式~分區與不分區議員人數各半。任期二年;議長任期一會期, 當屆不得再任184。村里長為鄉鎮市民代表。
(三)地方議會有權選派代表一人參與國會立法,但無表決權。其參與方式由法律定之。
(四)外籍人士依法有議員投票權185,外籍人士的參政權由法律定之。
第六項(訂定立法基礎條款-以補充國際法原則186)
(一)國會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糾正案、彈劾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二)國際法國內法化,實現普世公義是國會的首務,國會應明定及懲罰違反國際法之犯罪187。包括:利用「影響力」在國內、跨國或國際犯罪188。
(三)國會批准所締結或將締結之條約,均為全國之最高法律189。
(四)國會不得制定牴觸國際法、違反普世價值、違背世代正義及妨礙直接民權的法律。
(五)國會應制定廣泛的《公民參與法》及《網路參政法》,發展民主政治,實踐全球治理,落實透明政府。
第七項(明定議會立法倫理,要求各級民選議員立法必須遵守,不得躲避被人民監督之責任)
(一)各級民意代表190(簡稱:民代)為各該第一線之行憲保證人。民代對其所立之法律或規章負責到底。對「事」的決議應公開記名負責;對「人」的決議由各組織法定之。
(二)各級民代為全體選民之代表,除服從國際法與憲法外,不受命令與訓令之拘束,只服從其良心191。
(三)各級民代機關,議案之形成須有公民參與。
(四)各級民代使用暴力、或酗酒開會、或收服務費或顧問費、或利用影響力營利192、或其他敗壞官箴者應受法律制裁。
(五)國會各議院非有議員總數二分之一之出席,不得開議。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議員過半數為通過,可否同數時由議長決定之。
(六)各級民代每一會期或連續三個月出席時數未達應出席時數三分之二者,職權自動終止193。國會議員由政團提名,經委員會同意遞補之;地方議會由落選者依序遞補之。
(七)各級民代所提法案及修正案,若足以減少公共財務收入,或增加公共財務支出者,不得成案194。
(八)國會內規應通過憲法法院合憲審查;地方議會內規應通過該轄區高等行政法院合憲審查,並交由憲法法院備查之。
第八項(對違法官員進行彈劾權〜對違法官員達到實質課責目的)
(一)國會對於總統、憲法法院法官、最高法院院長、大使、上將軍官之違法或失職情事,得提出彈劾案。
(二)國會應組成彈劾委員會就彈劾案加以審議。經調查審理之結果,認為應對總統提出彈劾案者,須經國會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始得成立。
(三)地方議會對地方自治機關皆有糾正權;對地方自治公職人員皆有彈劾提案權。
(四)彈劾職權與行為相關事由,以法律定之。
第九項(確立立法典範移轉原則,使立法品質不落後國際趨勢)
(一)過去全球所有法律及立法優點都應流入臺灣。每年選舉和公民投票之次數與項目,以不超過美國加州為基準(詳參【附件一】);公民投票之次數與項目,以不超過瑞士為基準195(詳參【附件三】)。
(二)未來所有法律及立法優點都從臺灣流出。立法成案品質與效率,應比照行政決策程序為之。
(三)國家應依憲立法。立法應善用國際法規及他國善良憲章與法律典範,轉移為國內法,以弭補法規之不足或落後196,善盡為人民為人類服務之義務。
(四)在地球村大立法的前提下,其他任何提升立法或保障立法的國際組織、跨國組織、國家組織、地方組織、NGO組織的議事規則、倫理法規,民代機關都有權力、有義務直接援用,無障礙實踐典範移轉入境。
(五)為實踐法治世界的神聖使命,國家有義務將修補世界法規缺陷的經驗197,推廣到周邊國家、延伸到全球,實踐典範移轉出境。
(六)國會立法,全球參與;大同憲法,全球協議。形塑臺灣的國會是聯合國的國會標竿、是地球村立法典範。
(七)不論國家是否聯合國會員,改良式國會應比照「國際紅十字委員會」,推動成為等同聯合國會員國的「聯合國常駐觀察員」之非政府組織198。
第七條 地球村主義-國家大司法原則
第一項(憲法保證您的「司法公義,世界第一」臺灣是地球村法治國都、您是法治天使。透過人類憲法法院實現法治世界)
(一)「窮盡人類數千年追求『公理公義』的累積智慧,引領地球村大司法─建置人類憲法法院,示範普遍管轄體系」為國家不得變更、不得免除的義務。
(二)人類憲法法院/憲法法院為違憲(合憲)審查終審法院、解釋憲法、審理總統、總理、檢察院長、司法院長之違憲彈劾、政黨違憲之解散及其他法定事項。其他彈劾案由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之。
(三)憲法法院設大法官十八人,院長一人,半數不同國籍族裔。外國籍大法官為終身職199 。本國籍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
(四)憲法法院大法官皆經國會同意後任命之200:五人由總統分年提名,其中三人為外國籍;四人由國會議長(總理)分年提名,其中兩人為外國籍;四人由司法院長分年提名,其中兩人為外國籍;四人由檢察院長分年提名,其中兩人為外國籍。
(五)司法院組織法由法律定之。
第二項(司法院長直接民選201,提名十二位「國際法國內法化議員」,共同參選十二個委員會)
(一)司法政策、審判制度、行政、人事每五年接受主權人(亦即「全民意志」)檢驗。
(二)司法院長民選,兼憲法院長,參選時應提名搭配十二位年滿五十歲的國際法國內法化議員,分別置於國會十二個委員會,任期與司法院長一致。應與院長當選人同時公開宣誓放棄黨籍、隔絕黨派關係、退出商務活動。除被提名續任國際法國內法化議員,世代議員或萬國法律議員外,不論任職中或退職後五年內;屆滿後五年內待遇不變,但仍不得參政經商。違反者應受法律制裁。
(三)司法院及憲法法院之組織法由法律定之。
第三項(普通法院)
(一)最高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軍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公務員之懲戒、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二)除國際憲法法院外,一切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及依憲設置之下級法院。特別法院不得設置。軍事機關不得設審判庭。行政機關不得為終審之裁判或裁決。
(三)所有法官依其良心,獨立行使職權202,僅受本憲法及法律之拘束。
(四)法官不得有黨籍或參與政黨活動,違反者應解職究責。
(五)最高法院及各法院之組織法,以法律定之。
第四項(法律審判公開參與,明定法院判決預測機制)
(一)法律應具備明確性、一致性、完備性,以及可預測性203;法官應依法審判;法院應建立準確度至少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法院判決預測系統」。讓人人可上網預測法院將如何判決,保障人人平等享有法律道德與正義。
(二)國家應致力於「法院判決預測系統」之建立。
第五項(明訂司法基礎條款,使公義有求必應,保障人權)
(一)國家是道德總體,司法官是道德法律、公平正義的最後防線,公義有求必應是其責無旁貸的天職。
(二)司法判決除應信守國際法、憲法、法律之規定外,亦應信守普世一般法律原則、公允及善良原則。
(三)不論死刑廢除與否,司法官懲處不得處以死刑。
(四)憲法前言為構成憲法的一部分,釋憲或判決應依「憲法核心價值、立憲目的、憲政體系、條文字義、司法判例」為之。
第六項(確立司法典範移轉)
(一)在地球村大法治的前提下,任何提升司法或保障司法的憲章、法律、規章、法理、習慣,臺灣人民都有權直接援用,實踐典範移轉入境。
(二)實踐地球村大司法,國家有義務將修補司法缺陷的經驗 ,推廣到周邊國家、延伸到全球,實踐典範移轉出境。
(三)依地球村國際法原則,執行普遍司法管轄權 。
(四)依《普世憲法八原則》,全球法院皆有違憲審查權。
(五)不論國家是否為聯合國會員,「人類憲法法院」應比照「國際紅十字委員會」,推動成為等同聯合國會員國的「聯合國常駐觀察員」之非政府組織204。
第七項(修補世界司法、定位國家司法)
(一)一切違憲審查、司法判決,都應對歷史負責、對全人類負責,都足可成為國際法的法源,兌現普世公義有求必應之價值。
(二)臺灣是法治世界的指標、是公義有求必應的典範。
第一項(明定檢察院相關職權)
(一)「窮盡人類數千年追求『廉能德政』的累積智慧,站在立法、行政、司法等一切公權力的對立面──設置檢察院,示範地球村護民官」是國家不得變更、不得免除的義務206。
(二)檢察院行使監察、彈劾、審計、刑事、軍事、行政、民事等護民、護憲之檢察權業務207。
(三)法令公布前及/或公布後,檢察院得提請大法官會議審查其合憲性;地方法令得由地方檢察院提請所屬該地方高等行政法院合憲審查。
第二項(憲法保證您的「檢察正義,世界第一」,兌現世界大檢察價值)
(一)永續示範司法檢察普遍管轄、實踐程序正義,修補地球村秩序208。
(二)人民有權選擇檢察制度,檢察院長直接民選,檢察院下轄:國家檢察部(檢察官)、憲法護民部(護民官)、審計部(審計官)與彈劾部(監察使)。檢察機關與人員都應依憲行政,本院一切公職人員都是行憲保證人209。
1.檢察部:
(1)設檢察總長一人主管檢察部。檢察官隸屬檢察院下之檢察部,行使檢察權,應以正當合法程序為起點與終點;以找出正義、維護正義、消弭不義為天職。
(2)檢察官是正義的化身,其核心工作應獨立於行政、立法、司法之外 。
(3)凡涉及憲法保障人權規範,對人民行監聽、監控、搜索扣押、起訴、上訴等行為,一旦經法院核可、撤銷之時,均應知會檢察官、以便隨時查驗一切國家政務「依憲行政」,違憲應受司法制裁。
2.憲法護民部:
(1)依法設憲法護民官210,護民官210為人民律師,協助主權人(平民)行使憲法保障權,代理主權人對公務機關及公職人員211追訴的監察人及公訴人,為究責行憲保證人。
(2)憲法護民官行使護民職責,源自制憲權託付,不分晝夜,全球網路為民提供保護;對違反職務的行憲保證人有緊急處分權。
(3)偵查沒有專屬管轄權。偵查結束由檢察官應移送到管轄法院審理,以保護被告的審級利益。不論何時何事,護民官皆可介入任何機關,監督公義之進行。
(4)護民官得代理及/或協助人民向行政法院提告任何機關的違憲、違法行為,進行一切行政訴訟212。包括但不限於:法律案、決議案、計劃案、建設案。
3.審計部:檢察院長遴選審計長給總統提名甄選,經國會同意後任命之。審計部組織法由法律定之。
4.彈劾部:
(1)彈劾部設監察使,除本原則第六條第八項規定之外,對於其餘公務人員失職或違法進行彈劾。設監察使若干名。彈劾職權與行為相關事由,以法律定之。
(2)彈劾法庭經調查審理之結果,應對各部會首長、法官、軍官…等一切公職人員提出彈劾。
(3)違反參選政見、就職誓詞之行為、或對背叛憲法的機關、政黨,檢察官得直接向憲法法院或相關法院追訴,訴請解職、中止其公權力或改組、解散其組織。
第三項(基礎條款~正義始於程序終於程序)
(一)檢察權於司法程序運作都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1.所有的正義都必須符合程序正義。
2.沒有法官核發的傳票,檢察官或任何機關均不得傳訊任何人。
3.人民提告公職人員濫權時,被訴者應舉證未濫權之依據。
(二)在一切刑事檢察或訴訟中,被告應享受下列之權利;
1.要求予以迅速之公開審理;
2.要求告知案由和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3.要求以強制手段取得有利於本人之證人或證物213;
4.非犯二年以上徒刑之重罪,當事人就程序準備庭有權請求視訊偵訊。
第四項(檢察院院長民選214,成立檢察院長參選團)
(一)檢察政策接受主權人(即「全民意志」)檢驗。檢察院院長民選,檢察總長由檢察院長提名,經國會同意後任命之。屆滿後五年內維持待遇不變,但不得參政經商。
(二)檢察院長參選時得提名搭配十二位年滿五十歲的萬國法律議員,分別置於國會十二個委員會,任期與檢察院長一致。就職應公開宣誓放棄黨籍、隔絕黨派關係。應與院長當選人同時公開宣誓放棄黨籍、隔絕黨派關係、退出商務活動。除被提名續任萬國法律議員,世代議員或國際法國內法化議員後外,不論任職中或退職後五年內;屆滿後五年內待遇不變,但仍不得參政經商。違反者應受法律制裁。215
第五項(修補普世公義、堅守轉型正義)
(一)不論任何地方、任何人,都不該因為自己或他人的違法獲得不當利益。
(二)不論是違犯國際反貪腐公約、或國內貪汙瀆職、或政治獻金等腐敗罪者,不論行賄者或受賄者,率先自首者得免責。行賄自首者並得索回半數賄款金額;受賄自首者應將所得全數繳入國庫;告發者應取得全數賄款。不自首者一律追訴到底,不受時效限制。
(三)實現轉型正義;冤案應予重審;強佔民地者應予歸還;和平佔有公地逾二十年者應予放領,落實居住正義原則,一切不公不義應予導正。
(四)脫離國境之重大經濟或刑事罪犯,追訴時效應中止,入境後再重新起算。
(五)濫用公權力,擾亂民主秩序應依叛亂罪議處。
(六)不論過去、現在或未來,轉型正義,永無止息。轉型正義與還原歷史的實踐沒有終點,永遠是一個進行式216。
第六項 (檢察權的典範移轉)
(一)在地球村大檢察的前提下,任何提升檢察或保障檢察的憲章、法律、規章、法理、習慣,臺灣人民都有權直接援用,實踐典範移轉入境。
(二)實踐地球村大檢察,國家有義務將修補檢察缺陷的經驗217,推廣到周邊國家、延伸到全球,實踐典範移轉出境。
(三)不論國家是否為聯合國會員,檢察院應比照「國際紅十字委員會」,推動成為等同聯合國會員國的「聯合國常駐觀察員」之非政府組織218。
第七項(服務人類的檢察使命與國家定位)
(一)永續示範司法檢察普遍管轄、實踐程序正義,修補地球村秩序219。
(二)臺灣是「無貪污國」的指標、是引領全球治理、普世公義的典範。
附 則 憲法過渡、施行與修改條款
壹、過渡條款
過渡條款──免受不利益之變更
(一)避免新舊憲法交替時期因未設過渡條款,造成權力運作與法律漏洞問題,特別設定本過渡條款。
(二)除本條款另有規定外,現任民選首長、民意代表任期不受影響。
(三)除《普世憲法八原則》另有規定外,於《普世憲法八原則》開始生效施行前已任公職者,應於《普世憲法八原則》施行後繼續擔任同類公職。
(四)沒有牴觸《普世憲法八原則》之憲法及法律條款繼續有效。
(五)現任民選首長及民意代表任期與職權免受影響。
貳、憲改條款
(一)憲改必須一次到位、實施可分階段。
(二)修憲權只屬於人民220。只能依公民自決權行使之。
(三)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不得反噬僭奪國家主權人的修憲權、制憲權。
參、最後條款
(一)國家與政府應全面反省,為過去治國無方負起政治道德〜本地球村條款經公民投票通過後,應全國大赦。除對受刑人外,對三百萬已受法律制裁教育的前科紀錄者、或因腐敗制度造成人民債務致無力償還國庫行庫者,需有合理的時效限制。細則由法律定之。
(二)弘揚「地球興亡,人人有責」或「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道德準則,凡為公益特別犧牲者,損失由國家補償。
(三)對從事排除本地球村條款、國際法原則、或牴觸人性的光明面、人民的光榮面、後代子孫的生存面的政策、制度、政黨或政治人物,如別無其他救濟方法,臺灣人人都有權利、也有義務行使天賦抵抗權221、不服從權。
(四)自憲法公布之日起算未滿五年,不得修改。
(五)保障人民的努力不會白費。國家應建置「國際法規及其實證研究資料庫」,以及「世界各國憲法及其法律實證研究資料庫」,提供人民在手機、電腦皆可即時查詢的最新明確完備資訊。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