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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和平憲法標準

12 月 2 日     附錄

永久和平標準示範法(草案) 

前言

我們人類最大的問題是和平之      道沒有歷史經驗可循儘管如此,我們仍然有志於提出這個草率的示範法,為世界和平做出貢獻。

第一部分 定義

1.基本地位:《示範法》是萬國法的縮影。

2. 基本命題:一個地球,一套法律。

3. 根本素質:面向ISO的示範法

第二部分 一般規定

1.國家層面的憲法總則:如國名、領土、國旗、國籍等(略)

2.地方憲法的一般規定:如州、省、地區、直轄市的名稱和旗幟。(略)

3.其餘屬於總則或總則,一般由上一級主體確定。(略)

第三部分規定和效力

1.根據聯合國憲章、全球治理體系、自然法、國際法和自決,憲法標准在超國家層面(國際公共法人)、國家層面(國家公眾)以不同速度自願適用法人)和地方一級(州、省、地區和直轄市的自治公共法人)。

2. 如果本憲法標準的任何規定或其對任何國家級別、組織、個人或情況的適用被認定為無效,則憲法標準的其餘部分以及該規定對任何其他人或情況的適用不得無效從而受到影響。

(1)超國家層面(聯合國政府等):遵守組織章程,不違反《永恆和平標準示範法》原則,不損害任何個人或團體合法利益的原則。

(2)國家層面(聯合國193個成員國等):憲法標准直接、有效、全面地適用於​​任何國家。可以增補,也可以部分暫不實施。但對於上述情況的原則是,不應減少或損害永恆和平的完美運作[1]

[1]章程的運作程序與國際標準組織的控製程序交互,採用環路系統。

(3)次國家層面(州、省、地區、直轄市、加盟共和國等):除國家層面特有的項目,如憲法標準§15和§18外,其他均為原則,可直接有效且完全適用。

3.憲法標準所列舉範圍內的各項權利,不得解釋為否定或取消人民所享有的其他權利(憲法標準§13和§14)。對於沒有完全規定和實施限制性規定的條款,其程序由憲法、憲法文件、組織法或法律規定。

4.凡涉及憲法規範條款範圍的法律或規範,均受憲法規範條款約束。凡是涉及國際或國家永恆和平的本質(兩種主觀意志和28條科學規律)所依據的基礎,都不得制定憲法修正案 

5. 憲法準則是所有超國家、國家和地方組織的基本法的核心。以下指導性主要條款、保障條款和委託條款是直接有效的最高法律,對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具有約束力。

兩種主觀意志

1、人類永遠和平。以自然法和國際法為母法,推動憲法標準向ISO導向的示範法,鞏固法治,創造永恆和平的法治。

2.地球的可持續發展。以太陽系和聯合國為功能體系,推動政府標準以ISO為導向的示範法,深化全球治理,創造可持續發展的偉大文明。

二十八項自然人權/科學法則

標題 1 人民 的 權利義務

第一章 永恆和平的自由標準

第一條 建立在自由基礎上的國家[永恆和平第一法則 ]

人類自由的偉大發展把國家定位為​​自由標準大國[2],將各省市定位為自由大國[3]的尊嚴和自由是不可侵犯的。人民是地球和國家與生俱來的主人,是國際法和憲法的直接主體[4]領土內的居民無條件地、全面地擁有製憲權[5] 。只有通過人民的定期選舉,才能產生合法的政府。只有誓言忠實遵守國際法,公共權力才能合法化[6]被生產。

[2]政府的真正目標是自由。“政府的最終目標不是通過恐懼來統治或限制……以加強他在不傷害自己或他人的情況下生存和工作的自然權利。” (巴魯克·斯賓諾莎,荷蘭哲學家)

[3]2005年3月 21日,聯合國第七任秘書長科菲·安南在《大自由:實現人人共享的發展、安全和人權》報告中將“免於恐懼”作為未來努力的方向聯合國。

[4] .“國際法律秩序的基本規範是國家法律秩序有效的最終依據。” (漢斯·凱爾森,《法律與國家通論》)

[5] .“制定憲法的權力不服從於‘法律’,而是產生於‘武力’,武力決定國家是共和製還是君主制,政府是民主制還是專制制。” (中華民國大法官林繼東)

[6]憲法是人民的體現,是國家原則,是人民的普遍意志,是人身保護的權利。憲法的製憲權和修改權無條件歸還給人民。人是自己靈魂的指揮官;人掌握著自己的命運、家庭的命運、國家的命運。

第 2 條 自由改革[第 2 條永恆 和平法]

嚴禁政黨、政客、媒體、黑社會、當權者為治國不善。所有有線/無線廣播頻率均由所有居民擁有。每週,各電視台應免費提供 30分鐘服務時間,並 通過互聯網免費提供短信息,供參政者自由申請[7]九個主要政黨中的每一個都有其免費的國家廣播頻道。地方電視台、廣播電台等媒體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盡一切努力使地球上的每個人都能收到來自聯合國的貧困、疾病、污染、戰爭、國際法教育等新聞。

[7]全年每週30分鐘電視及網絡短訊1條,依“第三條之效力”施行細則,另行定之。

第 3 條 開放自由[第3 條永恆和平法則]

自由是發展和平的總基礎。選舉是最大限度地教育[8]、分配、對話、團結、共識和治理[9]的必要條件。每年的投票頻率不應超過人均收入最高的美國的瑞士[10]或加利福尼亞[11] 。弘揚民族精神,每個人都可以發揮自己的才能。自願無償競選當地公職的退休人員將額外獲得其所贏得選票數的 30%。

[8] .“僅次於自由和正義的是大眾教育,沒有它,自由和正義都無法永久維持。” (詹姆斯·A·加菲爾德,美國總統)

[9]民主是通過選舉人票或罷免選舉將貧困的痛苦傳播給當權者。(阿馬蒂亞·森,諾貝爾經濟學獎)

[10]在人口超過800萬的國家中,瑞士的人均收入是百年來世界最高的,平均每年有5.41張選舉人票,加上平均每年有3.82次公投(扣除重疊天),相當於平均每年 9.23 天。

[11]在4000萬以上人口的大國自治實體中,以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為例,其人均收入最高,居民前往投票站投票 11次平均 每年。(來自我們協會的數據庫)

第 4 條 捍衛自由[第 4 條永恆 和平法]

權利與義務並存,政治與宗教完全分離[12]人們有義務服兵役,民主服務,和平服務,納稅等。誰的行為擾亂和平,攻擊民主,法治或秩序,濫用自由權,在內政中散佈認知虛假信息[13] 】、外交、軍事、經貿等,或宣揚專政,堅持敵人,給予幫助和安慰的,應立即取締、逮捕和起訴。

[12]任何公職人員不得動用公款資助、賄賂、蠱惑或剝削任何宗教或信徒。眼看日本執政黨與統一教關係密切,導致2022年安倍晉三遇刺身亡,7名與統一教有關的內閣大臣紛紛辭職。

[13]確保全球信息的真實性和透明度是世界和平的先決條件。言論自由並不能防止言論犯罪。製造或傳播虛假信息與言論自由無關,只會破壞社會信任、和諧、團結、道德和友愛。

第二章民主的永恆和平標準

第 5 條 建立在民主基礎上的國家[14] [第 5條永恆 和平法]

世界民主的偉大復興。把國家定位為​​民主標準大國,把各省市定位為民主偉大模範人生來就是地球和國家的主人,是國際法和憲法的直接主體,是直接為人民和 政府創造權利和義務的最終權利主體。國家級機關和部委首長要以部委的崗位職責和責任,建構振興大民主的義務。

[14]民主是最糟糕的政府形式,除了所有其他已經嘗試過的政府形式。” (溫斯頓·丘吉爾,英國政治家)“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不會從地球上消失。” (亞伯拉罕·林肯,美國總統) 政府不像朝鮮那樣由黨所有,由黨統治,由黨享有。

第 6 條 民主改革[15] [第 6條永恆 和平法]

根治民主政治內部鬥爭,建設三黨政治。繼續參與持續不間斷的投票,以解決和調和持續存在的問題、效力、矛盾、分歧、恐懼和對立面。軍事人員、公職人員、神職人員、媒體工作人員或其他受權利保護的人[16]應通過分級國際法考試。題庫應提前一年公佈,經海牙國際法院或海牙國際法學院協商批准。

[15]真正的民主有兩個主人,“人民”和“法律”。(亞里士多德,希臘哲學家) 政黨、黑錢、媒體、獨裁或各民族特色的政治痼疾的民主改革必須繼續滾動選舉和整合運作。

[16]在民主國家,沒有沒有權利的義務,也沒有沒有義務的權利;權利和義務並存。

第七條 開放民主 【第七條長治久安 法】

任何組織都應該通過創新工程、基礎挖掘和尋求資源的方式,將憲法規範[17]的製度體係無限延伸,吸引世界各地的人才加入憲法規範模范國家[18],創造我們的憲法規範。世界,成為世界公民的共同祖國。為了重振大民主國家的價值和人格尊嚴,完全民主國家的公民[19] 可以參加我國各級(包括總統)的選舉,提升憲政模范國家在世界上的競爭力。

[17]一切基礎制度,如操作系統、立法制度、經濟制度、技術制度等,都是根本性的舉措。

[18] “模范國家”一詞泛指實施憲法標準的國家或次級國家的州、省和加盟共和國。

[19] 2008年至2021年民主指數統計,詳見本網站附表。必須結束專制,是因為共產黨有征服全世界的野心。(《共產黨宣言》) 不鬥爭,不擴張,壓制自由和人權就沒有藉口了。

第 8 條 捍衛民主[第 8 條永恆 和平法則]

嚴格境外資金、人員、貨物、信息流管理。當選的酋長最多只能任期五年。任期屆滿後,該官員及其近親屬在八年內[20],依法不得參選原職或相關職務[21]任何參與修改憲法和修改任期的人都被視為叛亂的同謀,應立即逮捕和起訴[22]憲法修正案必須得到兩屆國會議員三分之二的讚成,並得到全國四分之三的地方議會的三分之二議員的讚成;然後可以舉行公投[23]. 在公民投票中,至少 50% 有權投票的人必須批准該提議[24]

[20]哥斯達黎加憲法第 132 條 [下文] 不得當選總統或副總統: 1. 在選舉通過前八年內的任何時間間隔內擔任總統職務的人……

[21]任期制是人類的偉大發明。選舉產生的首長任期一屆,任期不得超過五年,不得連任。也許有人會問,如果只允許一次任命,為什麼不能連任兩次或無限次?以白俄羅斯總統為例,他已經連續六屆連任。俄羅斯的普京已經統治了他的國家十多年。至此,保有權制度這一人類的偉大發明就此毀於一旦。危地馬拉共和國政治憲法第 186 條:禁止選擇共和國總統或副總統職位。以下人員不得選擇共和國總統或副總統職位:政變的領導人或首領,改變憲政秩序的武裝革命或類似運動,或由於此類事件而擔任政府領導的人;b. 在舉行選舉時行使共和國總統或副總統職位的人,或在舉行選舉的總統任期內的任何期限內行使該職位的人;C。當共和國總統或副總統行使職權時,四等親屬和二等親屬(以及根據《洪都拉斯共和國憲法》§240.6 選舉前一年的配偶)總統和本條第一款所指人員;d. 可能是國務大臣的人,選舉前六個月內的任何期間;e. 軍隊成員,除非他們在選舉召開之日前已辭職或退役至少五年;F。任何宗教或邪教的牧師;和克。最高選舉法庭的地方法官。

[22]洪都拉斯共和國憲法 §42.5 煽動、促進或支持共和國總統的連任或連任;並且會失去公民身份。危地馬拉憲法第 187 條禁止連任。

[23]新罕布什爾州憲法第 100 條規定,憲法公投必須獲得合格選民三分之二絕對多數的批准。修憲法案參照美國憲法§1.7、§1.8、§5的修憲程序。內戰和對外戰爭需要國會三分之二的議員同意,等等。

[24]馬薩諸塞州憲法修正案§48規定,公投必須得到半數以上合格選民的批准才能確保政治穩定。

第三章 永恆和平的人權標準

第 9 條 以人權為基礎的國家[第 9條永恆 和平法]

世界人權大統一[25]將國家定位為​​人權 標準大國,省市是人權的典範[26]創造人生最高價值,倡導世界憲政標準,維護人類永恆和平,捍衛地球永續發展,是人民最神聖的權利,也是國家最緊迫的義務。基層公安局長由人民選舉[27],實行一票一票制;根據得票數選舉三個政黨,選舉公安局長一名,副公安局長兩名。

[25]聯合國普遍的基本人權標准在所有會員國簽署後,不遵守規則的國家將無法主張其他國家的統一。

[26]《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均於1976年成為國際法。兩公約的§1構成了憲法中的自決權城市有能力構建全球本地化和本地全球化的地方特色,成為多元化的國際首都。

[27]美國的州長由人民選舉產生。為了確保警察成為人民的保姆,而不是黑社會的後盾,基層安全負責人必須通過普選產生。

第 10 條 人權改革[第 10條永恆 和平法]

與生俱來的人權優先於國家主權。人有生存權和依法立即安樂死的權利[28]國家保護弱勢群體,凡是因人為因素和人體工學[29]而造成的受害人或無辜者的傷亡,都應由國家給予賠償[30]所有公民都是守法的人[31],對於最長十年內沒有再犯罪的[32],應刪除與犯罪記錄相關的數據[33]全國人權行動與公民權行使委員會半數成員由國際權威人權組織任命[34]

[28]瑞士聯邦刑法典§115不懲罰沒有自私動機的自殺。

[29]人因工程學是一項重要的人權,憲法標準為人權確立了標準。例如,歐盟委員會以“建設未來”為口號,要求歐洲標準化組織製定適用於歐盟成員國和歐洲國家的“EN Eurocodes”(歐洲標準)。

[30]政府應對該國無辜人民的死亡負責。以色列政府參照以色列《國民健康保險法》,對所有在耶路撒冷巴士爆炸案中合法或非法前往以色列的遇難者進行了賠償。

[31] “如果是為了保護弱者的權利,誰反對,誰就去做。” (美國總統卡爾文·柯立芝)

[32]刑法的目的是教育罪犯,希望他們受到懲罰後不再犯罪。國家不記人的功,記人的短。這種處罰是背離博愛精神的。佛家“放下屠刀,當場成佛”的做法值得借鑒。在世界犯罪率指數方面,委內瑞拉以84.25排名第一,巴西以67.85排名第十,台灣以15.24排名第134。這些是可怕的統計數據。由於社會不接受有犯罪前科的人,刑滿釋放人員絕望到認為自己注定要犯罪到死。

[33] “人民的福祉是至高無上的法律。” (西塞羅,羅馬哲學家)歐洲法院裁定,當個人的基本權利因個人信息的洩露而受到損害,且具體的洩露不符合公共利益時,必須刪除該信息,指的是“權利被遺忘”。

[34]為保障實施永久和平國家的人權,人權委員會的成員均由國際精英組成。通過國際精英的建言獻策,使人權與國際接軌。

第十一條 開放人權[第 11條永恆 和平法]

各民族在人權上一律平等。人權是不可分割的,不能轉讓或放棄。當任何人的人權因欺騙而受到損害和損害時,他們就被視為全人類的受害者。土著人民的權利應受到保護[35]反對文化狂熱或基於祖先崇拜的軍事民族主義被用來壓迫少數民族,分裂歧視,強迫失踪,犯下黑社會罪行,同質化種族群體,並在全球範圍內毒害。有必要實施地球村的公民民族主義[36]  。

[35]實質性平等是承認法律必須考慮歧視、邊緣化和不平等分配等因素。它實施特殊措施來幫助或改善弱勢群體的生活,並確保他們擁有與其他人一樣的機會。

[36]一種包容性的民族主義形式維護自由、寬容、平等、個人權利等傳統的自由主義價值觀。公民國家的成員身份向所有擁有公民身份的公民開放,無論其文化或種族如何。

第 12 條 捍衛人權[37] [第 12條永恆和平法]

人權是世界的內部事務[38]公職人員要保證基本人權、環境權、和平權、發展權一天不落後於其他國家。每年都會選舉不同部委的領導人,只有一名中央領導人由人民選舉產生。也就是說,每年都會舉行選舉。無論是國際關係還是人際關係,無論霸凌發生的時間地點如何,受害者都可以向沉默的旁觀者追究連帶責任。目睹他人遇險而不願救人[39],或能幫助被害人自證清白而拒不作證的,應追究刑事責任[40].

[37]參考《納粹德國的崛起和經濟奇蹟如何變成災難?》“我們不得不與和平的宿敵作鬥爭……有組織的金錢政府和有組織的暴民政府一樣危險。” (富蘭克林·羅斯福,美國總統)

[38] “任何地方的不公正都是對任何地方正義的威脅。” (諾貝爾和平獎獲得者馬丁·路德·金博士) 憲法標準與各國“人權問題是世界內部事務”規範的比較,詳見本網站附表。

[39]邪惡勝利的唯一必要條件就是好人甚麼都不做。任何人的沉默都會產生下一個受害者。

[40]援救義務參照普通法中的“侵權法”,如德國刑法典§323c、法國刑法典§223-6等。《海上搜救國際公約》 , 1979”的習慣國際法規定,對在海上發現有迷路危險的任何人提供救助。

第四章 長治久安的標準與法治

第 13 條建立在法治基礎上的國家[41] [第 13條永恆和平法]

世界法治的偉大實現[42]把國家定位為​​法治 強國, 各省市定位為法治強國。縱向實施的國際法是國家的主權法,是維護世界文明的一切法律之法[43]廣義國際法生效五年後,將被視為習慣國際法、憲法母法、和平強制性規範,直接為人們創設權利和義務。個人是國際法的最終主體[44]

[41]《大憲章》第 40 條說:“我們不會向任何人出賣,也不會向任何人否認或拖延權利或正義。” 法治是政府和公民都知道法律並遵守法律的概念。

[42]世界上的大自由、大民主、大人權、大法治,以及全球立法、行政、司法標準都來自於:蔑視。但是愛和我有取勝的智慧:我們畫了一個圈,把他收了進來!” (Edwin Markham,美國桂冠詩人,智勝

[43]國際法雖然要求國家履行義務,但沒有問國家應如何履行義務:(1)國家可以選擇直接適用國際法。(2) 他們還可以通過立法將國際法轉化為國內法。(三)可以採取行政措施的。(四)可以採取司法措施的。(5) 國家根據其憲法作出決定。(Hungdah Chiu,國際法)

[44]法律實證主義是“世界法律共同體”的法律概念。無論國際法還是國內法,“個人”都是權利義務的直接最終主體。(漢斯·凱爾森,奧地利法律哲學家) 不遵守國際法的政府是邪惡的政府。

第 14 條 法治改革[第 14條永恆 和平法]

在一個一致的地球村普通法中橫向發展所有法律是國家不可更改或免除的緊迫義務。所有國家的法律都是國家法律的一部分。每個人都可以自行處理,政府可以根據情況依法暫停或使用。外國人有權在我國優先適用本國法律,將我國建設成為他們的另一個祖國和另一個故鄉[45]各國應建立最新的全球法規比較數據數據庫

[45]所有法律都合而為一。外國人有優先適用本國法律的權利,但違反公共政策或道德的法律行為在我國無效。

第十五條 開放法治[第十五 永恆和平法]

貫徹民主法治標準。總統、總檢察長和司法機構主席在競選時必須提名國會特設委員會的成員。代際發展委員會特設委員會成員由總統提名;全球國家法律發展委員會特設委員會成員由總檢察長提名;國際法發展特設委員會的成員由司法機構主席提名。被提名人的任期與提名人相同。當提名人獲得批准後,被提名的候選人將被分配到各個常務委員會。這是偉大文明的永恆和平展示,是偉大法治的典範[46].

[46]法律與一定時空中的文明相聯繫。“它是文明的產物……過去是文明的產物,現在是維持文明的手段,未來是促進文明的手段。” (羅斯科·龐德,美國法律學者)

第 16 條捍衛法治[第 16條永久和平法]

創新和平憲法作為政治法治基礎的規範[47]禁止政府以與國家法律、國情、風俗、歷史、地理、文化等相抵觸為由違反國際法,違者構成危害人類秩序罪。捍衛和平發展的法理:世界各國的法律都在一個憲法標準中,一個憲法標準可以帶來世界和平,雙元製(半總統制),三黨政治,四權分立制衡,五大洲共和製。

[47]哲學家康德的永久和平論提出了三個重要的論斷:(1)和平只能通過法律權力來建立。(2)法權的目的性是和平。(3) 因此,和平不可避免地在政治上提出法理依據的問題。(Frédéric Laupics) 因此,這一憲法標準實現了他們的目標:建立“全球法律共同體”,完善全球治理體系的機制。

標題 2 國家的基本組織

第五章長安立法標準[48]

第 17 條 超國家立法權[第 17 條永恆 和平法]

世界立法的大競爭與合作為完善全球治理體系,國家或地方層面只有在國際法尚未在超國家層面製定或在全球範圍內建立對等生存關係的情況下才有立法權,並認為國際法規範是必要的,超國家擁有立法權[49]國家立法需要全球參與,不分敵友,每個國家都有一名代表,但在本國的國會沒有投票權[50]

[48]立法標準程序:法律應當清晰、完整、可預測且全球一致。通過滾動改造、標準化整合,確保法制與時俱進,素質和國力不斷提升。

[49]如果超國家層面不再滿足上述兩個必要條件,則立法權歸屬於每個國家。

[50]一個國家的立法是開放的,全球參與,不分敵友。一個國家的代表大會可以代表本國人民,開闢民間的另類外交渠道。一個國家的立法是“世界法律共同體”誕生的通用加速器。它確立了地球村民共同阻止政府違反國際法的權力。也是阻止各國領導人帶領人類走向滅亡的威懾力量。

第 18 條 國家立法權[第 18 條永久 和平法]

國會創造了三黨政治,共有150個地區委員會席位。每個縣應至少有一名國會議員。原住民和人口近10萬的縣市應有3席,其餘席位分配給其餘選區。每個選區的選民只有一張選票,只能從候選人名冊中選出一名候選人。票數最高的前三名當選[51]國會議員的任期為 4 年,每年有四分之一的選區重新選舉[52]有36個特設委員會[53] 沒有選區,國會議員總數為 186 人。選舉是單獨的和強制性的[54]

[51]議會選舉是用一張選票讓選民只投票選出他喜歡的一名候選人。得票最高的前三名候選人當選。這種制度既是民主的又是共和的。摒棄一黨專政、兩黨對立、多黨亂象,提倡動態的三黨均等化政治,每當有爭議發生時,都可以有同等權力的第三方力量進行判斷,幫助解決問題。因此,更容易團結國會議員。為使政局最穩定,國會每年進行部分改選,讓民眾重新投票。

[52]在動蕩的社會中,不斷出現的問題、效率、矛盾、分歧和對立,需要依靠三黨制和不斷投票來解決和調和。選民習慣於每四年選舉一次國會議員,但通過每年的部分改選,國會與國會議員一起接受人民的考驗。

[53]本憲法標準將倡導“世界法治共同體”,弘揚永恆和平的偉大文明,實現偉大法治的立法模式。

[54]選舉是最大限度的教育、分配、對話、團結、共識和治理的要求之一。在澳大利亞,符合條件的公民必須在選舉中投票。捍衛和發展民主最重要的方法之一是國會每年選舉一定數量的議員。除非與地方議會同時舉行,否則嚴禁將議會選舉與中央選舉一起舉行,以免混淆各部委的政策。

第 19 條地方立法權[第 19條永恆 和平法]

次國家級(州、省、地區和市)的地方議會成員任期為兩年,與美國聯邦和州代表相同。每個選區的選民只有一張選票,採用單選制,得票數最高的前三名當選。為培養政治領袖,消除壟斷,國會議員在指定日期的一屆會議期間只能擔任一次議長,不得再次擔任議長。基層群眾的每一個意見都不容忽視。每個人都有權參加各級立法者的立法會議,包括從地方議會到國會或國際會議[55]

[55]制度設計防止任何公眾意見被埋沒。採用一人一票制,得票最高的前三名候選人即為選舉結果。這樣的設計會讓少數派或獨立黨派被選到第三席位,形成第三股力量來遏制對方的意見、主張和行為。他們不會走極端,不會分贓,不會作惡。

第 20 條 倡導立法[第 20 條永恆 和平法]

打造短板最少、優勢最多的立法體系。倡導全球法律共同體[56]和國際法的強制性規則。幫助其他國家或地方政府(州、省、地區或直轄市)制定憲法標準。每年,政府將至少撥出中央政府總預算的0.02%用於推進憲法標準。國家對工資、薪金和獎金、津貼、稅率和福利的調整,要與國家和全球“共同需求、共同分工”掛鉤[57],通過大數據計算制定[58]

[56]法律實證主義主張以“國際權威表述”和“個體社會效力”兩個補充要素來界定“全球法律共同體”的法律概念。即“個人”是國際權利義務的直接終極主體。

[57]國家改變工資、報酬、稅率、福利等,不得減少或損害個人的社會聯繫和社會國際聯繫。(Léon Duguit,法國憲法學者) 防止民粹主義政客打敗民主制度。

[58]政客們很容易利用民粹主義來煽動群眾,以提高工資和福利為藉口破壞民主制度。例如,20世紀初,阿根廷成為世界第七富有的國家。伊波利託在1916年當選總統後,貫徹自己的政治主張,大幅提高工資,導致2016年阿根廷人均收入跌至第59位。

第六章 長安行政標準

第 21 條 超國家行政[第21 條永恆和平法]

世界行政的大等級治理超國家行政權力的競爭與合作將完善全球治理。在執行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任務時,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都是超國家層面授權的機構。在國際司法判決授予之前,如果國家領導人公開宣布違反國際法的政策,將被視為潛在的戰爭罪犯[59]

[59] “那麼,在權力問題上,不要再聽到對人的信任,而要用憲法的鎖鏈將他從惡作劇中捆綁起來。” (托馬斯·杰斐遜,美國總統)

第 22 條 國家行政[第 22 條永恆 和平法]

半總統制。總統由人民選舉產生,總統候選人必須年滿50歲才能當選。總統提名總理(簡稱 PM)。當總統發布命令時,內閣必須會簽。總理必須年滿 50 歲,有普選基礎[60],並且必須是土生土長的人)。總理領導政府[61]並負責國防。部長們應該公佈他們在全球績效中的公共服務排名和政策。各國可以加入集體安全體系,也可以通過立法將主權[62]移交給國際組織。任何機構都應符合國際標準[63]

[60]當總統提名國會委員會主席擔任總理時,可以直接任命總理。如果被提名的總理候選人不是 12 位當選的主席,則總理必須得到國會的批准。

[61]憲法標準規定和製約行政,縱向貫徹超國家(國際組織)、國家、次國家(地方)、橫向跨部委一體化;任何政策都可以由部委和地方政府系統地實施。

[62]一旦人們失去了國家或地方的主權,他們也將失去對不動產、田地和花園的所有所有權。

[63]為了完善公共服務,所有公務員都應該有標準作業程序(SOP),在開展業務時提供必要的文件,並讓公眾注意到。

第 23 條 地方行政[第23 條永恆和平法]

一切政治的基礎是地方政治。憲法應明確規定政府在一定期限內回應人民的需要。每當有人要求正義時,都會有回應[64]一個組織良好的政府是解決人民問題的最大的慈善和服務組織[65]凡是有利於地方的權力,包括立法權、司法權、民防權、經貿權、語言權、文化權、環境權、發展權等,都屬於地方,要促進公民參與。人民代表擁有高效的調查權[66]

[64]發生火災、緊急醫療救治、水災、風災、地震、被脅迫、強迫失踪、戰場救援等災害救助時,應根據距離遠近公佈救援人員預計到達時間。事故現場。參加地方選舉的候選人應在競選期間提出改善現狀的政見。

[65]參照澳大利亞的《示範訴訟人規則》,澳大利亞所有政府機構在民法中都有責任為訴訟人樹立榜樣。

[66] “打官司”是所有政治腐敗的根源。除了憲法第14條規定公民有權模範轉移和公民參與外,各級人民代表,只要有三名成員聯合,就有權根據憲法規定進行行政效能調查和彈劾。法律。

第 24 條憲法保證人[第 24 條永恆 和平法]

國際法至高無上[67]為維護憲法秩序,防止內亂,避免叛國,總統、人民代表、軍人、公職人員、教育工作者、神職人員和媒體工作人員都是憲法實施的保證人經憲法法院同意,總檢察長可以起訴或逮捕國家領導人的違憲行為在發動非戰爭軍事行動或武力鎮壓前七十二小時,必須獲得國會批准。總統和陸軍、海軍、空軍三軍總司令應保持中立,在大選中無投票權。

[67]迄今為止,還沒有明確遵守國際法的國家憲法,至多尊重國際法。德國基本法第25條規定,國際法是國內法的一部分,國內法仍高於國際法。不遵守國際法是對人類的重大傷害。

第七章永恆和平的司法起訴標準

第 25 條 司法檢察改革[第 25 條永恆 和平法]

非常遵守世界法規憲法是人民的普遍意志[68],人們可以直接指責某人違反憲法。檢察院對外合併行政權,對內與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為防止國家領導人帶領人類走向毀滅,檢察院設有守法部門和製度,確保遵守國際法和國家法律. 總檢察長有權下令逮捕違反國際法的罪犯。軍人、警衛人員於就職或晉升典禮宣誓就職時,應由檢察長會簽。國家安全法院法官每年應接受在職培訓[69]

[68] “憲法必須是一項決定,而製憲權的每一項行為都必須是一項命令。” (卡爾施密特,德國憲法學者,憲法理論)

[69]總檢察長有權依法逮捕違反國際法的全球領導人。負責國家安全的法院法官必須每年接受專業培訓。

第 26 條 開放司法起訴系統[第 26條永恆 和平法]

檢察權獨立行使。檢察院院長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得票最多的人擔任總檢察長得票第二高的人是檢察院副院長兼律政部部長得票數第三高的人是檢察院第二副院長兼審計部部長地方檢察長也由人民選舉產生[70]根據得票多少,選舉地方檢察長1人,副地方檢察長2人,組成合議庭進行起訴. 檢察官要監督和預防不公正,發現和追究正義。當事人有權在偵查終結或者答辯終結前更換公訴人或者審判員。

[70]美國憲法起草以來的200多年裡,超過46個州的總檢察長和檢察官都是由人民選舉產生的,他們對人民負責程序正義

第八章永恆和平的司法判決標準

第 27 條 司法判決改革[第 27 條永恆 和平法]

世界正義的偉大建立國際法優先適用所有法律權力。遵守國際法院的司法判決。普世價值與憲法應齊頭並進[71]當某人呼籲普遍正義時,響應[72]必須幫助某人。因此,司法部主席由人民選舉[73]. 憲法法院法官代表人民正義,為人類正義解釋憲法,他們的裁決是最權威的答案,憲法法院法官的決定被認為是人民行使製憲權。憲法法院半數法官來自五大洲不同國家,享有終身任期和充分的國民待遇。

[71]所謂“法”的適用不應局限於國家,而應解釋為最普遍的概念。即從小社會到大社會,再到國家乃至世界,是人類共同生活理念的共同產物。(田中孝太郎,日本法學教授,世界法理論)

[72] “國家最大的罪惡是懶惰。” (尼科洛·馬基雅維利,意大利政治家,親王)正義意味著當人們有需要時,政府將回應每一個請求。正義是國家存在的根本意義。

[73] “法院的完全獨立性在有限的憲法中尤為重要。” (美國開國元勳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美國憲法起草以來的200多年裡,超過42個州的法官都是由人民選舉產生的,他們直接對人民負責,實現實質正義

第 28 條 開放 司法審查 [第 28條永恆 和平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人民的根本權力。國家行使法律的權力永遠屬於該領土的居民。憲法的價值是普世的,服從於全球一致(憲法標準§13和§14完成99%) 世界有權力審查違憲的法律,應該優先審查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在排除違反國際法或憲法的情況後,地球公民在沒有其他補救辦法解決問題的情況下,有權發起不合作運動[74]、非暴力抵抗[75]等和平抗議。

[74] “公民不服從”通常被認為是出於道德良知的動機,以促使法律、政策或社會弊病發生變化為目的,以公開、非暴力的方式違反法律的公開、非暴力行為。

[75] “沒有刑罰的法律不是法律,沒有抗爭權的憲法不是憲法。” 違憲違憲當然會受到全球的審查或抵制。“一個懷有如此崇高理念並以此為生的民族,將永遠存在於世界上。” (亞伯拉罕·林肯,美國總統)

* 上述確定的條款不能更改。如果要更改,請寫下以下補充條款和效果。

第四部分補充規定及其效力

各國可自由補充,自行舉例

美國為例

1、建議美國主導民主,國會改為三黨制:參議院一州一票,前三名按得票數選舉(不分政黨) ),每個州三名議員,參議院席位數量變為150個;眾議院按人口劃分選區,每個選區的選舉人一票選出最看好的候選人,前三名按得票最多的人選出,眾議院總席位保持在435. 任何爭端都可以由第三方調解和裁決。

2、建議美國主導民主,延長總統和其他民選領導人的任期,但取消連任的痼疾。在當今世界,形勢變化如此之快,任期五年就夠了,八年內不能擔任任何公職(例如,即將卸任的總統不得擔任總理),基本的在此期間工資將保持不變。(憲法標準§ 8)。

第五部分過渡和 補充規定 略)

第六部分 附錄:憲法標準與各國、所有法律、所有宗教的千年智慧比較

一、28條憲法標準作為“美國28條建國原則”繼續發揚光大的工具

2. 憲法標準作為聯合國和20,000多個非政府組織繼續發展和發光的工具

(一)憲法標準與聯合國憲章的比較

(二)憲法標準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章程的比較

(3)憲法標準 與 聯合國“奠定永久和平”決議的比較

(4) 憲法標準與聯合國和平規範的世界人權宣言的比較

(5) 憲法標準與聯合國其他和平宣言的比較

三、各國憲法中憲法本位與“憲法權力”的比較

四、憲政本位與各國憲法“投票權”的比較

(1) 瑞士在過去100年的人均收入在大中型國家(人口超過800萬)中居世界首位,每個公民每年在投票站投票“9次”

一世。蘇黎世公民參與選舉(聯邦/州/市/區/社區選舉),投票類型超過17種,共舉行92次(2003-2019),平均每年投票5.41次選舉

二. 蘇黎世公民參與公投(國家/州/市/區/社區公投),平均每年舉行3.82次公投

三. 瑞士電子投票系統

(2)美國加州等大國地方政府人均收入最高(4000萬人口),每名公民每年在投票站投票“11次”

一世。州級——加利福尼亞州選舉

二. 市政 — 洛杉磯市公民選舉

三. 美國各州實施選民身份在線電子登記系統

五、憲法標準與各國憲法“選舉權”的比較

(一)憲法標準與各國“自由使用媒體政治參與”的比較

(二)憲法標準與各國“捍衛自由民主和強制投票”規範的比較

六、憲法標準與各國憲法“人權”的比較

(一)憲法規範與各國“人權問題是世界內部事務”規範的比較

(二)憲法標準與各國憲法“國際法高於國內法”規範的比較

(三)憲法標準與各國“憲法保證人”規範的比較

七、憲法標準與各國憲法“尊重外國法律”規範的比較

►憲法標準與各國憲法的比較“確保人的尊嚴和價值不比其他國家落後一天”

八、憲法標準與各國“司法”憲法的比較

►憲法標準與響應各國普遍正義需求的“大正義”來源的比較

9. 憲法標準與各國憲法“違反國際法和憲法,人人有抵制權”的比較

►憲法標準與各國憲法救濟“抗拒/不合作權”規範的比較

十 、憲法標準與各國憲法“改革開放”的比較

►憲法標準與各國“政治改革開放,依法參與各級國家元首選舉”規範的比較

11.憲法標準與各國立法權競爭規範在構建世界各國法律共同體中的比較

12. 憲法標準與促進基督教(25 億信徒)作為持續發展的發光工具的比較

(1) 憲法標準與具有 3500 年曆史的聖經舊約作為持續發展的發光工具的比較

(2) 憲法標準與 2000 年曆史的聖經新約作為持續發展的發光工具的比較

(三)近100年來憲法標準與教皇“世界和平日宣言”基本主張的比較

(4) 憲法標準與教宗方濟各公報近4000篇文章的比較

13. 憲法標準與伊斯蘭教(19 億信徒)作為持續發展的發光工具的比較

(一)憲法標準與《古蘭經》作為自公元609年以來持續發展的光輝工具的比較

(二)憲法標準與聖訓作為自公元800年以來不斷發展的明晰工具的比較

14. 憲法標準與印度教吠陀經(10 億信徒)作為持續發展的發光工具的比較

15. 憲法標準與佛教的比較——藏傳佛教(5億信眾)作為持續發展的明燈

(一)憲法標準與大藏經作為持續發展的光明工具的比較

(2) 憲法標準與憲報、達賴喇嘛尊者等世界和平明信片的比較

16. 憲法標準與東正教聖經的比較作為持續發展的發光工具

(1) 憲法標準與東正教聖經舊約的比較作為持續發展的發光工具

(2) 憲法標準與東正教聖經新約作為持續發展的發光工具的比較

17. 憲法標準與猶太教托拉作為持續發展的發光工具的比較

18.憲法標準與諾貝爾和平獎關鍵命題的比較

19.各國憲法制裁濫用自由攻擊自由民主的規定

20. 2008-2021年民主指數統計(共32個國家)

21.憲法標準是改革開放與各政治制度和平發展的藍圖

(一)憲法標準與總統制規定的比較

(二)憲法標準與半總統制規定的比較

(三)憲法標準與議會(內閣)制規定的比較

(四)憲法規範與董事制規定的比較

關於我們

唐卡由第十四世達賴喇嘛尊者為協會簽署。

活動照片

人類永恆和平系統聯合創始人的激勵和獎勵

將憲法標準翻譯成世界各國語言版本

將憲法標準翻譯成各州、省、地區、直轄市各自治實體的語言版本

*歡迎大家踴躍投稿,並贈送詳細的註釋版(中文版和英文版各選紙質版。其他語種可選擇電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