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篇  國家的分權組織基準

第五條  永久和平─立法基準

序 文

      是誰在掠奪我們的人性尊嚴?是誰在綁架我們的人民主權?是誰在壟斷我們制憲修憲權?是誰在制定惡憲惡法圍堵壓制我們?誰才是我們和平發展的敵人?答案不是別人,正是用我們納稅義務人的血汗錢所供養的政黨政府這個「自己人」。這不只是過去式,更是現在進行式。

      儘管他們都懂:國家、政府除對外有平等權利外,對內沒有任何權利,只有義務,然而,我們的執政當局卻將義務當成權利,腐蝕一切資源,「能撈就撈,能混就混,拖垮政府[1]」,這就是政黨政府壓制人民的本質。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TI)指出,過去的國內外調查結果均顯示,各國人民認為最不清廉的公部門就是國會,而國會既是國家興衰更替的根基地,又是正義與邪惡的交換所。

因  此

      人類最大的核心利益、最大的文明共識:永久和平憲章=國際憲法標準(ISO)=世界公民憲法=人權的保障書=人民的護身符=世界法=永恆法=228憲章第五條關於一個地球一套共同法的立法權,也就是超國家層級、國家層級、次國家層級的憲法基本標準;更是政治實體全能的總指導。

      鑑於國際偏重硬體的國力競賽,呈現民主人權等軟體的盲點,也出現法治和平的真空,無視專制永遠是人類和平的迫害者、更無視歷史長河的教訓:「任何戰鬥,最後都要回到『制度表現』這個戰場進行,在這裡驗證制度的良窳,決定社稷治亂興替」。本憲矢志消除盲點,填補真空,保證踐行此憲者必是恆久指引永久和平的北極星。

      鑑於滅絕專制核武不能靠民主核武,而是要靠民主法制。為此,我們必須做到,過去-世界最好的憲法及法律都流入[台灣];未來-全球最好的憲法及法律都從[台灣]流出,提供了我們人類永久和平必要的一個地球一套世界(多元共同)法,推進萬法歸一,鞏固人類文明。

      鑑於國家立法程式分為:院會中心主義制、委員會中心主義制、改良式委員會中心主義制三種,本永久和平發展協會特將其優缺點全面分析比較[2]

        鑑於現行國家的國會選舉制度歸納為:多數決投票制、比例代表制、混合制、其他無類可歸,這四種再細分為16類以上選舉方式,本永久和平發展協會特將其優缺點研究分析比較完成[3]

      本憲揭示天機的最大核心價值,國會採改良式委員會中心主義制,由全國12個常設委員會及分布在12個常設委員會的特設委員會,分別由〈萬代行政委員會12人(§6)、萬國萬法委員會12人(§7)、國際法委員會12人(§8)〉所組成,形成有機的矩陣式協力制衡體制,宛如12個全能性-全國性-全球性行政、萬國萬法及國際法的準政府/影子內閣/12個立法院或12個國會,立法更具有彈性大、適應力強和應變能力廣的特性,每年局部改選重新納入時空局勢,年年創新時勢、事是引領時代,永久和平與永續發展的必要條件就是要獨創性、原創性的制度配合建構(參見康德論永久和平)。其他哲理法理參見〈哲學家的情書:永久和平憲章〉永久和平發展協會出版‧澳洲哲學教授andrew主編。

      我們也透過制度互比式及各國對比式比較分析結果,這樣的機制沒有當代立法普遍的致命缺點,優點卻前所未有[4]

      又,國會必須建立完整的全球法規網路資料庫,讓網際網路有智慧、能思考,讓我們人類比較全球法規優劣,以增加智慧、發現真理、兌現價值,建構一個地球一套萬國可恆久運作的和平法制體系,以謀成為ISO憲法標準(圖示5-1),甚至於最終成為國際條約法公約(第64條)新的絕對法(強制法)。

      不論這套世界人人可掌握應用的體系稱它為:永久和平憲章/世界公民憲法/國際憲法標準(ISO)/世界法/永恆法/228憲章,都標誌著舊時代立法制度的終結,新時代立法程式的開端;都能解除人類最後枷鎖的50個專制獨裁政體。為此,我國及全球2/3生活在專制威脅下的人民失去的只是鐵幕與鎖鏈、暴力和謊言,其他別無損失,卻一舉獲得富強康樂[5],與全人類和諧共榮、與真理生活在一起,實踐生活真諦。

圖示5-1國家立法應符合規範二萬多項國際標準(ISO)的「滾動式改造」,再透過「標準化整合」永久和平與永續發展的立法立憲標準:

方 法

第一項  永久和平基準5.1 ( 超國家-國家-次國家層級競合立法權[6])

(一)確保一個地球一套法制[i]。國家立法是受國際法委託的代議機構[7]。立法全球參與(§2.5),加速建構世界(共同)法、保障人類命運共同體,是國家不得變更、不得免除的永恆義務:

(二)超國家層級:全球競合立法[8]事項,國家僅於全球性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區域國際組織)不制定法律以行使其立法權,並就其未行使之範圍內,始有立法權。

(三)國家層級:國家為建立等值之生活關係、或在整體人民利益考量下,為維護法律秩序與經濟統一,而認以國家法律規範為必要之事項,國會有立法權。

(四)次國家層級:關於省、邦、州、特區及院轄市等層級,僅於國際組織及國會不制定法律以行使其立法權,並就其未行使之範圍內,始有立法權。微國家層級之立法定規依此類推。

(五)本項競合立法權之行使有爭議、窒礙難行或明顯有立即危險時,在國際憲法法院未成立前,由[台灣]超國家憲法法院裁決之。

第二項  永久和平基準5.2 ( 國會權責 )

(一)[台灣]人民,以莊嚴的憲法承諾創新[9]人類永久和平與發展體系[ii],承認國會為地球村分工代議立法機關,受國際法及主權人的委託,完成國際法在地化[iii]

(二)本憲、與依據本憲所制定之[台灣]法律、以及依據[台灣]權力所締結或將締結之條約,均為[台灣]最高法律[iv]。包括本憲實施前締結之條約。條約之間有衝突者,由國會立法解決之。

(三)立法應確保人性尊嚴與人格發展自由[10]不落後他國一天(接§1.1),國家立法全球參與(接§2.5),國會比照聯合國及/或歐盟設有口譯總局[11],網羅全球良法與世界菁英,鞏固永久和平與發展,永續造福人民與人類。

(四)國會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糾正案、彈劾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v]

(五)國會通過法案後3週內,如經全體國會議員1/4以上連署,得要求總統將該法案交付否決公投[vi]。如該項否決公投同意票未達應投票人數1/4者,自投票日起算,減發連署議員任期內所有公帑支付額1/3[vii]

(六)國會對於總統、司法院院長、檢察院院長、憲法法院法官、最高法院院長、大使、上將軍官之違法或失職情事,得提出彈劾案。

(七)國會應組成彈劾委員會,就彈劾案加以審議。調查審理之結果,認為應對總統提出彈劾案者,須經全體國會議員1/3以上之提議,2/3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議員2/3以上之通過,始得成立[viii]

(八)國會不得制定牴觸國際法、違反世界(共同)法、違反世代正義及削奪人權或民權的法律[ix]

(九)國會應明定及懲罰違反國際法之犯罪行為[x],包括違背反腐敗公約,利用「實質影響力」在國內、跨國或國際犯罪[xi]

(十)國會應設置全程直播專用電視、網路及廣播電臺。除法定機密外,議程議事應全程公開,公開世界法規比較資料庫讓其他媒體自由直播或轉播[xii]

(十一)國會應有法制開創性、全球性、周延性立法競合原則與精神,創造萬國永久和平的法制體系,推進人類最後的體制。

(十二)國會應建立完整的世界法規比較資料庫,隨時更新、並譯成本國語言,編排成人人可即時查詢應用或比對援用的有效資料,引領全球實踐一個地球一套人類可恆久運作的活的法治世界中心。

(十三)國會應設置研究機構,努力倡議國際欠缺的公約或法律。根據國際規定,一般公約將在第35個簽署國批准後第30天生效[12],[台灣]同日生效,貫徹一個地球一套法制的國家精神。

(十四)國會應致力發展成為聯合國爭取入會的成員,並爭取聯合國[亞洲]總部設於[台灣]。

(十五)國會職權行使法、立法全球參與法,由憲法或法律定之。

第三項  永久和平基準5.3 ( 國會組織──改良式委員會中心主義制 )

(一)改良式委員制國會[xiii],根據國家需求設12個全國與全球社會連帶關係的專業常設委員會[xiv]及若干特設委員會。國會議員總數[xv]:共180人,每一專業委員會15人。各委員會都有其提案權、審查權、調查權、聽證權、質詢權。

(二)常設委員會12個,對應內閣12個部,各委員會置委員12人,其中一人為委員長,代表其所屬政團(團員12人分布12個委員會)經民選產生[13]。合計常設國會議員共144人,任期4年[xvi],每年改選1/4政團。

(三)特設委員會委員包括:世代發展永續化議員共12人(由民選總統合併選出-§6)、國際法在地化議員共12人(由民選司法院長合併選出-§7)、萬國法國內化議員共12人(由民選檢察院長合併選出-§8),合計36人,配置於各委員會,任期與提名人相同[xvii],提名人因故去職或補選,特設議員任期不受影響。

(四)常設委員會議員選舉,分工不分區[xviii],分團不分黨,由委員長列名代表參選,合併一票單選制[14]

(五)委員長出缺時,若該任期已過半,其人選由所屬政團其餘11位委員提名,經該委員會同意出任之。補缺之委員長不可出任總理或部長。

(六)國會改選前50天為休會期,選後10天內開議,確保國際競爭力與改革普遍民主弊端[xix],立委年年接受民意檢驗[15],國會每年改選1/4委員會[xx]。為聚焦全局,除公民投票與地方選舉外,不得與其他中央級選舉同時舉辦[xxi]

(七)各參政團成員不得由同一性別組成,亦不得缺少原住民族[xxii]

(八)國會議員須年滿40歲,並且在[台灣]住滿30年[xxiii]

(九)國會制定的立法-行政-檢察-司法組織法及內規,須經合憲審查。

第四項  永久和平基準5.4 ( 地方議會組織──民意連結國際 )

(一)院轄市及一級行政區之議會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聯立制[16],分區與不分區議員人數各半,任期2年[xxiv];議長任期一會期[17],當屆不得再任[xxv]。二級行政區之地方民意機關選舉由法律定之。

(二)應地方需要,每一市、縣議會得遴選三位不同政黨成員組團出任國會議員,任期一會期或一議題,除無薪酬、無表決權外,其他權利義務與國會議員相同[xxvi]﹝註:地方民意透過國會連結國際﹞。

(三)地方議會對地方自治機關皆有糾正權;對地方自治行政官員皆有彈劾提案權[xxvii]。地方議會彈劾權行使法,以法律定之。

(四)完全民主國家之外籍人士,依法有地方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xxviii]

(五)除本憲另有規定外,地方議會、水利會、農會等代表,任期2年者,屆滿全面改選;任期4年者,每年應改選1/4。

(六)社區居民皆有權參與各種議會[xxix]或水利會、農會等提案、出席但無表決權[18]。社區民意直接連結國會到國際。居民參與辦法由地方法規定之。

(七)地方立法-行政-檢察-司法的組織法及其內規,須經各該轄區最高行政法院合憲審查後,向憲法法院核備之。

第五項  永久和平基準5.5 ( 立法法應成為ISO的國際標準法 )

(一)立法修補萬法:國會應制定完善的一個地球,一套法律體系,引領法治大文明[19],推進永久和平的立法基準法[20]

(二)立法基本天職:法律應符合「自然、正義、道德」及「自由、民主、人權」,不得抵觸世界(共同)法、絕對法、國際公法、憲法。

(三)立法基本信仰:立法應遵循人權主義[21]、憲法主義[xxx]、國際法主義、世界(多元共同)法主義。

(四)立法基本程式:法律應具備明確性[xxxi]、全球一致性、完備性、可預測性,透過滾動式的改造,進行標準化的整合,確保法與時俱進,品質與國力持續提升(圖示5-1)[22]

(五)立法基本多數:除選舉、修憲外,任何法案、政策,為求和平穩定,不得以脆弱動盪的多數決定,必須經60%以上成員同意,始生效力。

(六)立法選擇制度:當有各國制度或各種版本可供選擇時,應以最符合人性天性、普世價值、永久和平及人類大同的「廣納式制度」(inclusive)優先採行;並以「榨取式制度」(extractive)最優先淘汰。

(七)立法機關應加入國際標準組織ISO及其相關的委員會,制定符合國際標準ISO的立法標準法,向世界做出貢獻。

第六項  永久和平基準5.6 ( 聯合國的戰略夥伴 )

(一)國會應依據本憲法基本原則及前列各項優點(包括全球競合立法、建立普世通用的世界法規比較資料庫、改良式委員會中心主義制、地方民意連結國際及立法準則),對全球249個政治實體(不含爭議地區)[23]提供制定憲法的服務。

(二)國會不論是直接、間接或委託,除[台灣]本部外,應在聯合國紐約總部及歐洲總部設立機構,幫助政治實體制定可恆久運作、又能長富久安的和平與發展憲法,共同成為聯合國的戰略夥伴。

(三)我們人類數千年來的體驗,承認、確認一個偉大的國家,是先由一群偉大的人民,透過偉大的制度,對人類做出偉大的貢獻的結果。[台灣]全球化救自己,全球[台灣]化救人類,成為聯合國永久和平的戰略夥伴。

第七項  永久和平基準5.7 ( 立法與行政的關係 )

(一)國會委員會的委員長是該項業務國家最高監督負責人,經總統提名得兼任總理;委員長經總理提名得出任該委員會主掌之部長[xxxii]

(二)總統提名總理人選不具委員長身分者,須經全體國會議員同意(§6.4.9)。總理經各該委員會同意,得選聘全國菁英或全球完全民主國家之菁英出任該部部長或政務次長,惟非完全民主國家的國民或多重國籍者,不得出任[xxxiii]

(三)國務院應向國會負責[xxxiv]

(四)凡利用公款的組織團體或個人,不論使用金額多寡或出資比例多少,都應受國會或地方議會的監督,只要有三位議員聯署,即可問責其業務及財務。

(五)任何委員會組織應有協力制衡的機制,至少應來自三個以上互不隸屬的組織或政黨所推派;凡與職權業務有利益衝突者,均應利益迴避[xxxv]

(六)國會總議長由副總統兼任,除可否同票外,無表決權[24]。副總統缺位時,由各委員長互推遴選之,但任期以一會期為限,屆期內不得再任。

(七)國會得參照半總統制或內閣制國家的立法與行政關係採行典範轉移(§1.8)。

第八項  永久和平基準5.8 ( 國會議會議事倫理 )

(一)各級民代為全體選民之代表,除服從國際法與憲法外,不受命令與訓令之拘束,只服從其良心[xxxvi]

(二)改良式委員制國會沒有目前普世國會致命缺點,諸如政黨惡性競爭導致國家破產、只顧紅白帖應酬以致疏於問政、國會變成利之出席,不得開議。除本憲另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3/5為通過,可否各為2/5與3/5時,由會議主席決定之[xxxvii]。地方議會應比照辦理[25]

(三)國會或地方議會之聽證會,為不實之發言或明知事實卻拒絕證言者,應受法律制裁[26]。閉門聽證會之辦理,以法律定之。

(四)國會、地方議會、或其他民意機構,有參與各案聽證會的民意代表,才有該案表決權。

(五)國會及各委員會、地方議會、或其他民意機構,出席達2/3即構成決議之法定人數。但不滿法定人數時得延期開會,並得依照各該機構所規定之手續與罰則強迫缺席之議員出席。

(六)議場應有門禁管制。國會議員連續3個月出席委員會實際時數未達應出席時數3/4者[27],其職權自動終止;地方民意代表每一會期出席實際時數未達應出席時數3/4者[28],職權亦自動終止[xxxviii]。出缺之國會議員,由原政團之遞補名單擇一遞補之;出缺之地方議員,由最高票落選者依序遞補之[xxxix]。職權被終止者10年內不得再選議員。

(七)國會政團成員過半數未達應出席時數2/3者,該政團議員全部解職,由落選政團遞補之[xl]

(八)國會、議會或其他民意機關,對「事」的決議應公開記名負責;對「人」的決議由各組織法定之[xli]

(九)國會、議會議員,不論直接或間接、明顯或隱藏,均不得有經商、投資、兼職行為;不得發包工程、代理行政、經手公款、發放公帑、對人民發號施令、對官員假公濟私;違反者,應受法律制裁[xlii]

(十)各級民代未遵守民意代表倫理,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暴力、酗酒開會、收取服務費或顧問費、利用影響力營利[xliii]、藉勢生端,或其他敗壞官箴者,除應受法律制裁外[xliv],經各該民意機關總人數2/3以上通過,得開除之。

(十一)各級議員出國考察,考察報告應公開上網保留至少30年。

(十二)各級議會議員提出的提案和修正案,如通過將導致公共財務收入的減少,或增加或創設公共財務的支出,均不得成案[29]

(十三)各級議會不得刪減政府保護環境生態與維護生活品質的預算。但經全體議員秘密投票無異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十四)各級議會的會期應於改選日之前結束;改選後之會議,不論是常會或臨時會,皆由新當選之議員組成之議會行使之。

(十五)議員報酬之調整,自下一屆開始生效。國會議員變更待遇,自公告之日起滿4年開始生效;地方議員變更待遇,自公告之日起滿2年開始生效。

(十六)議員有免費搭乘國家交通工具旅行之權[30]

(十七)議員應為人民之表率。各層級民意機關之議事規則、民意代表之倫理規範,應參照完全民主國家的國會、議會制定之。

第九項  永久和平基準5.9 ( 立法轉型正義 )

(一)立法轉型正義、永續轉型,永無止境(接§7.5.17)。

(二)對違反自然、公義、道德、人權或國際法原則而制定的不義法律或命令的造端者,均得溯及既往。

(三)一切正義始於程序、終於程序。脫離國境之重大罪犯,追訴時效應中止,入境後再重新起算[xlv]

(四)凡受到公權力迫害的組織或個人,均有追訴、平反、索賠權利。

(五)凡違犯國際反貪腐公約、或國內貪污瀆職、或政治獻金等貪瀆罪責者,不論是行賄者或受賄者,凡率先自首者,得免除刑責。行賄自首者,並得索回半數賄款金額;受賄自首者,應將所得全數繳入國庫;告發者,應取得過半數賄款[xlvi] (如§1.6.5)。轉型正義獎勵辦法,以法律定之。

(六)凡對政府機關或公眾事業具有實質影響力,利用大眾資金並掌控之機會,從中牟取私利者,大眾均有追訴權、受害者皆有索賠權

(七)軍公教人員對轉型正義有消除立即明顯危害及/或消除不義做出貢獻者,至少應連升三級。

(八)實現轉型正義,冤案應予重審。究責轉型正義,不受時效限制。

(九)不論過去、現在或未來,轉型正義,永無止息。轉型正義與還原歷史的實踐沒有終點,永遠是一個進行式[xlvii]

(十)轉型正義以他國為借鑑藍本,並以法律補充之。

第十項  永久和平基準5.10 ( 立法天職 )

(一)立法典範:[台灣]是世界公民參與全球競合立法聖地,人人都是立法天使、終身民意代表,都扛著人類永久和平的天條天職[31]。國會應有象徵「世界法」誕生聖地之建置。

(二)民代責任:世界法是立國精神、是憲法靈魂。只要地球上還有一個人,還生活在專制獨裁的惡法壓迫中,身負世界立法天職天使的[台灣]人,就有幫助其立法的天命和使命。

(三)公職責任:地球是我們的家園、人類是我們的家人,任何公職人員都有建構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義務,都有拯救一條違反普世價值的律令,就是拯救世界和平的天職。

(四)國際責任:堅持一個地球一套法律,貫徹過去萬國萬法的優點都流入[台灣],未來萬國萬法的優點都從[台灣]流出,共構一套人類可恆久操作的法制體系,以臻永久和平。國家應編列妥適預算,向世界行銷[台灣]和平發展的必要性。

(五)國家大政方針應領先示範「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xlviii]」所擘劃未來人類大文明的目標與理想[xlix]。率先實踐永久和平國會聯盟,媲美聯合國大會民主委員會,創設聯合國議會大會議員[l],共同發揚聯合國理想與價值。

第十一項  永久和平基準5.11 ( 立法過渡完成後,本項自動廢止 )

(一)民選公職人員不因憲政改革使其權利受到不利益之變動。

(二)現行國會議員任期得延長到新制國會議員全部選出為止。

(三)新制國會議員分2年4次選舉產生,全部選出日即為舊制議員屆滿日。

(四)地方議員依現行任期直到屆滿為止。

(五)本項俟過渡完成後即自動廢止。

 

[1]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長陳庚金2017年2月17日在全國公教軍警暨退休人員聯合總會大會上,呼籲所有現職軍公教人員「能撈就撈,能混就混,大家來拖垮這個政府」;當時國民黨副主席胡志強及參選國民黨主席的韓國瑜等人也都大聲叫好。

[2]詳見附件表21:全球國會立法制度互比式對照表。

[3]詳見附件表22全球國會選舉制度比較表。

[4]參考附件圖1:改良式國會委員制主義示意圖

[5]BBC中文報2015/6/9:「自由之家」進行了調查,目前世界上2/3的人口生活在獨裁政體之下;全球有20億人生活在高壓統治的環境中;全球仍有106個獨裁政權或半獨裁政權,佔全世界國家的54%。

[6]所謂「競合立法權」,是指同一事項或行為,卻有超國家層級國家層級次國家層級(含邦-州-省-特區及/或地方層級)之立法權相互競爭立法規範,本憲為此明定超國家層級立法權高於國家層級立法權,餘不贅述。

[7]依凱爾森(Kelsen)《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之主張,「國內法由國際法所委託」,可藉此建立永久和平的超國家(聯合國)。

[8]依照龐德(Roscoe Pound)看法,法律是和一定時空的文明聯繫的。從過去看,法律是文明的產物;從現在看,法律是維護文明的手段;從將來看,法律是推進文明的手段。「競合立法」代表隨著時空的變化,國際、國家、地區或城市要能讓法律維持在最佳競合點,才能夠創造最大的文明效果與推進永續發展的最大福祉。

[9]習近平2017/1/21日提出了「創新」是世界經濟、政治最為重要的藥方

[10]參照現行憲法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

[11]目前歐盟的官方語言共有24種,每天各種會議在歐洲議會、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等機構舉行,如果沒有口譯,各項討論就幾乎等同癱瘓。24種語言中的每一種,都可與另外23種語言互譯,因此就有多達552種組合,但實際數字不止於此,因為有時也會碰到需要使用中文或阿拉伯語的場合,甚至還有為了服務聽障議員而存在的手語翻譯。

[12]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84。

[13]參考附件圖1:改良式國會委員制主義示意圖。改良式委員制國會按社會功能別分為12個委員會,各具「分工的社會連帶關係」-即人們有不同的能力和需要,必須通過相互交換服務以滿足這些需要;政府則按功能別分為12部,各具「同求的社會連帶關係」-即人們有共同需要,只能通過共同生活以滿足這種需要。上述這種「矩陣式」的連帶關係,必然需要透過國會及政府來調和。參見狄驥Duguit,《憲法思想之理論基礎》。

[14]將一群候選人或一群參選之政團合併在一張選票上,選民只能就其中之一人或政團代表人擇一圈選之。國會對應內閣設12個委員會,委員長民選,例如:每年改選3組(1/4) 委員長,每組委員長假設有3組人競選,參選總數為9人合併在一張選票中,選民只能選其中一人,此即為「合併一票單選制」;合併一票單選制可避免大黨「整碗捧去」,即使非主要兩大政黨參選,制度性讓第三勢力有效參政與制衡,絕非花瓶式的極少數黨可比擬。

[15]盧梭表示:人民只有在選代表的時候是自由的,代表產生以後,他們就不自由了;固然我們可以用罷免、創制、複決等方式來控制代表,惟效果終究有限,無法改變權利被架空的事實。但若透過「期中改選」這個「發明」,則既能吸納新民意,又能讓好政策延續。

[16]今後都市競爭將是全球競爭的趨勢,議會需有半數議員關顧全市。紐西蘭2000年人口385萬人,與臺灣新北市人口相當,國會選舉即採聯立制。

[17]美國紐約州前眾議院議長蕭華Sheldon Silver(任期二年)貪腐500萬判刑7年(2018/7/29)。參見《瑞士聯邦憲法》§152,立法精神在於4年內不得再任議長或副議長。

[18]例如澳洲雪梨市議會設開放當地居民參與市議會會議與社區論壇,讓民意直接進入議會殿堂。

[19]關於龐德(Roscoe Pound)對法律與文明間關連的說明,請參考前揭註102。

[20]關於發展出最能與時俱進之多元政府的立法法以及改良式委員制,可以參考參考狄驥Duguit,《憲法思想之理論基礎》,另見前揭頁下註107。

[21]我們[臺灣]人民承認人權是天賦不是人賦。人權是自然權利,不是憲法賦予的,憲法的作用僅僅是保障和實現人權的一種手段。在歷史上,也曾有用實證法否定人權的先例,例如法西斯及納粹政權即利用實證法作為其種族滅絕的合法途徑。

[22]圖示5-1國家立法應符合規範二萬多項國際標準(ISO)的「滾動式改造」,再透過「標準化整合」永久和平與永續發展的立法立憲標準。

[23]請參看: ISO 3166-2[全球國家代碼]完整表列

[24]《美國憲法》§1.3.2,副總統為參議院之議長,除可否同票外,無表決權。

[25]鑑於民主的缺陷,民主制度的國家,將有被民主吞噬的趨勢,51%與49%的民粹操弄,造成動盪,法案的通過與考試通過至少60分即3/5才算合理。

[26]康德說:說真話是為了天底下所有謊言「都會敗壞到正義之本源,因此,永遠說真話是一種神聖而無條件必須服從之理性定律,沒有權宜之計」。

[27]捷克國會或地方議會之議員,一個月內無故缺席2次,隔月月薪減半,缺席4次,則沒收整月月薪,連續3個月缺席10次,職權自動終止;10年內不得再選議員。

[28]烏克蘭國會2018年2月的簽到簿,423位議員中,只有198位有簽到紀錄。更扯的是,多數議員簽完到就閃,導致2月份所有的法案,全由出席較勤的7名議員主導通過。資料來源2018/3/6/ Politeka

[29]參照《法國憲法》§40。

[30]參見《德國基本法》§48。

[31]依天賦人權普遍承認、確認、立憲保證的天然條款,為人間不得變更不得免除的天職,即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立法-行政-檢察-司法共八條。

 

[i]依教育部國語辭典的定義,「法制」就是指法律制度的意思,包括法律的制定、執行和遵守,其意涵與中國所稱之「法制」大致相同。在舊中國,國家只有執法機構而沒有立法機構,所以立法本身,對中國人來說,是相當神秘的事情,相關知識也很缺乏,國家官員和學者都只研究儒家的道德學問,而那些學問只涉及價值判斷,無法轉變成法學。在中共統治下的新中國,仍不脫以「人治」為主的「法制」。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通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條款,被看作是象徵「法治」勝過「法制」的里程碑。然而,中國對法制與法治的理解與西方的理解完全不同。中國法學家李步雲說:「關於法制與法治的區別,我將它概括為三條:首先,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法律制度是相對於一個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軍事等制度來說的,而法治從來都是相對於人治來說的,沒有人治就無所謂法治,相反亦然。其次,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刑法等一套法律規則以及這些規則怎麼指定、怎樣執行和遵守等制度;法治與人治則是兩種對立的治國理念和原則,即國家的長治久安不應寄希望於一兩個聖主賢君,而關鍵在是否有一個良好的法律和制度,這些良好的法律還應得到切實的遵守。再次,任何一個國家的任何一個時期,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不一定是實行法治。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現狀名義上究竟應該被歸類為法治、法制,還是政權凌駕於法律之上,仍然存有爭議。法制在中國法學著作中,對法律制度有3種不同的見解。一是指有共同調整對象,從而相互聯繫、相互配合的若干法律規則的總和,相當於英文中的legal institutions;二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整個法律上層建構的系統,相當於英文中的legal system;三是指依法辦事的原則,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ii]造成今日國會亂象,修憲改革七次無效的關鍵在於既得利益者,為恆久保有其法統利益,一方面連結外力文攻武嚇、聲稱「改變就有戰禍」;一方面力行愚民政策,教化人民對政治反感、收編分化假民主,讓人們害怕改變,寧願讓政治空轉、互相抵制、修憲保障兩黨分贓,也不願意做出突破性改革。

[iii]國會補充國際法規範,為人民確保國際法運作的完整性。2015年12月20日,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發佈新聞稿,呼籲2016年大選之後,第九屆國會應優先完成《多邊公約國內法化暫行條例》。本憲主張不只多邊公約,國家更要負起國際法國內法化之業務。

[iv]參考《美國憲法》§6。

[v]明確規範國會的權限,保障你我的權益。

[vi]《丹麥憲法》§42:「當一個法案通過後,國會席次1/3的議員可以在3週內連署要求總統將此條法案交付公投」;《法國憲法》§11規定國會席次1/5的議員提案,加上1/10選民連署,可將有關國家經濟、社會、環境政策或授權國際條約之批准等重大事項交付公投。《義大利憲法》§138、《阿爾巴尼亞憲法》§150、《奧地利憲法》§41與§44等各國都有類似規範。請參考黃千明主編,法愛公德會出版之《世界憲法大全》。

[vii]三權分立的鼻祖孟德斯鳩說:有權者必弄權。即使國會通過法案,若是違反人民意志,或是有其他議員持不同意見,還是有機會透過公投否決。脫離民意之議員提案未過,必須受到懲罰;反之,應獎勵貼近民意的議員。

[viii]彈劾總統應有門檻限制,避免動輒彈劾,造成政局不穩,影響大眾的生活。參見[臺灣]團結聯盟政策會,2006年5月11日《[臺灣]憲法草案》§67。

[ix]國會立法需考量國際標準,提升[臺灣]法案品質;國會立法同時不得防礙正義與民權的直接行使。

[x]請參考《美國憲法》§1.8.10。

[xi]關於《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定義之「影響力」,請參考前揭文後註45。

[xii]不論身處何地,只要你我有意願,就可以即時監看國會,不容國家立法黑箱作業、不透明。

[xiii]「改良式委員制國會」是一個矩陣式的協商制衡有機體,透過12個專業委員會提升原有委員會之地位。國會裡有12個立法專業議院,深化委員會中心主義。這種地球村分工國會要實踐法治真理的標準,就是兌現資源分配的價值和效用,建立「法治世界」;立法平衡、綜合不同價值判斷(包括「不可調和的調和、矛盾的結合、對立的綜合」,以制定社會可接受的、有效的法律),建立超國家層次、國家層次、次國家層次的地球村大法治。

[xiv]「委員會」相對領導人「委員長」(原委員會召委):由於科技的飛速發展,人口和環境帶來的衝擊,人們態度和社會價值觀的改變以及國際事務所帶來的需求,大量問題浮上檯面;傳統的立法組織連聽問題的時間都沒有,更不用談處理問題、解決問題。為處理浩瀚無窮的國際法規以及典範轉移,以適應地球村垂直水平的分工,以及全球化瞬息萬變的環境,配合「改良式半總統制」,國會對應行政院12個部會,設立12個委員會,再將12個委員會地位提升。委員會設委員長,各委員長組12人參政團(跨12個委員會,各有一人),由委員長代表其參政團參選,任期4年,任期中每年改選3個團(1/4),選舉採全國分工不分區,合併一票單選制。委員長可兼任總理或部長。任一位議員所提議案都會受到12個議會審議,超脫全世界各國國會缺點;立法效力與效能,至少增加12倍。

[xv]「國會議員總數」共180人,平均每一議院15人,出席2/3計10人才能開會,不像現在委員會5人就成會,3人同意就能成案,等到會期即將結束前1、2天清倉,一夜通過上百法案,這樣的立法品質,在全球化的競爭中,人民當然要陪葬。

[xvi]分拆12個專業議院(委員會),等於有12個功能不同的立法院為你我服務,針對不同的事務審議,並解決預算相互排擠問題,不會造成財政失衡、國庫破產。落實自律、專業、委員會中心主義,具體有效強化各專業委員會的功能。

[xvii]除了常設國會議員,透過直選的總統、司法院長、檢察院長所提名的特設國會議員,一則推動其參選政見;二則將不同立法意見傳達到國會;三則監督法律是否牴觸世代永續發展、是否牴觸國際法、是否引進萬國萬法。屆期皆與提名人相同。提名人因故去職或補選,特設議員任期不受影響。

[xviii]所謂「分工不分區選舉」,即功能性選舉,亦即全國不分區,國會分成12個專業議院,對應行政部門區分為12部會之功能別,分別選舉之。12個專業議院都是為人民權益而服務。

[xix]兩兆元預算都是人民稅金,立院要3天審完。國家財政赤字嚴重,立法院竟要在最後的3天院會時間,趕工審完兩兆元預算,平均一分鐘決定10億元預算流向,且朝野協商過程不透明,如何替人民把關納稅錢?公民監督國會聯盟與學者呼籲,應公開轉播朝野協商狀況,並依法錄音錄影;然而原本應該由112名立委監督的兩兆預算,最後卻由幾名黨團幹部,在數小時內拍板,平均下來一個人掌握近兩千億預算的審查權,這裡面包藏多少貪腐的天文數字?這種立法品質,數十年如一日,不改有救嗎?請參考蘇芳禾,〈兩兆預算,立院要三天審完〉,《自由時報》2014年1月10日。

[xx]「國會每年改選1/4」最能貼近民意,政治人物也不致為了討好特定選民而亂開空頭支票,加重國庫開支負擔。這項時空分權是本原則最核心的制度設計之一。國會每年改選1/4的優勢在於直接消弭一黨獨裁,每年新民意直接進入國會,達成法規、政策與時俱進的效果。3組委員長的參政團參選,容易透過制度形成第三制衡勢力。限制選民一次只能從3組裡面選一組,一黨要跨兩個組(2/3)難度很高,如此就形成多元政治的價值。這是著眼於[臺灣]目前統、獨、維持現狀的政治意識形態皆有一定比例。歷來統、獨鬥爭,導致[臺灣]政治現況混亂,一黨造反會使國家分裂滅亡,兩黨合作又會坐地分贓,而多元政治則是歐洲文明的主要推動力量。因此,[臺灣]不適合兩黨政治的事實淺顯易見,必須要透過每年改選1/4議員(3組政團),構成「分工」的國際化國會連帶關係、以及「同求」的全球化國會連帶關係,來適應複雜的全球環境變遷,放棄過時的單一國會或雙國會制的陳腐思維,讓[臺灣]立法效率成為世界第一。關於「同求」意涵,參考張訓嘉(2011),〈狄驥-法國社會實證主義法學大師〉,《月旦法學雜誌》。

[xxi]政客只怕你我的選票,不怕傷天害理。諸如:私自撥用貪污救災工程款的縣市首長比比皆是,也無終止的跡象,因為需要綁選舉樁腳,以謀未來發展。政黨也需要這樣的縣市首長做樁腳,惡性循環結果,國家不爛也難。全世界55個半總統制國家中,只有羅馬尼亞、納米比亞,以及秘魯等三個國家為合併選舉,其他國家包括法國在內皆分開選舉。這些國家為什麼分開選舉,難道他們沒有經過深思熟慮嗎?

[xxii]不同性別、族群的參政權應受到立法保護。依據本憲§4.2.1國際法凌駕於國內法之上,直接對[臺灣]人民發生權利與義務的原則,原住民族之權利受《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完整保護。

[xxiii]主要目的在於消弭政治世家、財閥等惡勢力世襲,並保障立法品質,嚴謹規範國會議員資格,讓居住於[臺灣]達一定時間,真正了解[臺灣]的人為你我服務,貧富階級才有機會流動。

[xxiv]改革地方議會制度,杜絕[臺灣]政治腐敗的基本根源。以選舉監督政府,任期越短,則改選次數越多,越能有效監督政府。美國聯邦眾議員、44個州的州眾議員以及12州的州參議員,其任期均為2年。

[xxv]聯立制可降低小黨參政門檻,讓你我的意見進入議會;議長任期一會期,當屆不得連任,則可杜絕議長選舉買票的惡風。

[xxvi]地方議會的意見,可透過地方議會代表,即時傳達到中央立法機關。中央國會立法也必須考量兼顧地方縣市人民之需求。

[xxvii]為你我監督地方民意機關,直接對地方機關產生約束效果,不再仰賴中央機構,增加地方議會權限,大大提升監督地方機關的程度。

[xxviii]中華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5:「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本憲主張外籍人士也有地方的選舉權,只要符合選罷法的規定就是地方選舉人。

[xxix]參照(澳洲雪梨議會)對委員會說話。大眾可在委員會會議上向議員發表演說。了解如何確保我們的議員「聽到您的聲音」。

     在委員會會議上發言:作為我們民主進程的一部分,請社區成員在委員會會議期間直接與議員討論議程項目。為了在有限的時間內聽取廣泛的意見和關注,我們鼓勵有興趣在委員會發言的人:

1.在會議當天中午12點之前致電市議會註冊發言-查看聯繫人的電話號碼。

2.在發言前檢查委員會報告中的建議,因為它可能已經解決您的問題,您只需表明您對該建議的支持。

3.請注意每個麥克風有3分鐘的時間限制(2分鐘時有一個警鈴)並準備好您的演示文稿以涵蓋您在該時間內的主要觀點。

4.避免重複先前發言者所說的內容,並重點關注委員會可能尚未了解的問題和信息。

5.如果有大量的人對您的同一項目感興趣,請嘗試提名3位代表,代表您發言並指出他們代表的人數。

6.準備好快速返回麥克風,並在一個項目的所有發言人做出演講之後,對議員提出的任何問題作出簡要回應。

     委員會會議可以持續到很晚,特別是在議程冗長和發言人眾多的情況下。這對需要等待的發言者以及需要保持專注和警惕的安理會工作人員和議員產生影響。因此,在每次委員會會議開始時,委員會主席可以重新安排議程項目,以便可以先處理髮言人的項目。

[xxx]憲法主義、立憲主義、或憲政主義是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一種主張以憲法體系約束國家權力、規定公民權利學說理念。這種理念要求政府所有權力的行使都納入憲法的軌道,並受憲法的制約,使政治運作進入法律化理想狀態。憲政主義乃四種精神之融合:①自由主義、②民主主義、③共和主義和④法治主義。其中自由主義是目的,民主主義是根基,共和主義是架構,法治主義是約束和形式。

  憲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憲法的制約,而且只能根據其條款來進行統治並受制於其限制」。根據憲法學者路易斯·亨金(Louis Henkin)的說法,憲政應包括以下要素:1.依照憲法成立的政府;2.分權制衡;3.人民主權和民主政府;4.違憲審查;5.獨立司法機關;6.遵守人權法案的有限政府;7.對警察權進行控制;8.對軍隊的文官進行控制;9.沒有或即使有也是非常有限和受到嚴格劃定邊界的中止一部或整部憲法的實施的政府權力。實施憲政的前提是:1.一部符合憲政精神的主權在民的憲法。2.一個強有力的反對黨對政府實施監督。3.一個獨立的司法系統對違憲行為予以制止。

[xxxi]法律應符合明確性原則:1.對於法律構成要件,須非難以理解;2.對於法律規範效果,具有預見可能性;3.對於法律事後救濟,具有審查可能性。

[xxxii]本憲就立法與行政關係上,允許專業議院之委員長,兼任行政部門之首長或是兼任總理,強化行政與立法部門間的互動關係,節省行政與立法部門法案推動所需要的時間,增加為人民服務的效益。

[xxxiii]內閣每一位部長的任命,都經過高度民意檢驗。行政部門的首長資格遴選,必須受國會監督與同意,杜絕爭議人士上任,避免行政官員任命成為執政黨之酬庸。

[xxxiv]行政部門遵循內閣制精神,必須接受國會議員質詢,直接回應議員的問題,人民的問題確定國家會處理。

[xxxv]本款對權力機構的限制,用來保護你我的權利,盡可能將權力機構的組成來源多元化,分散政治權力,避免濫權。

[xxxvi]《德國基本法》§38。民代的權力來自於你我,應基於良心為民服務,不該違背良心。

[xxxvii]每個委員會要議員總數2/3以上出席才能開會,你我不會再看到2014年「半分鐘」的「黑箱服貿事件」。民意代表立法要有正當性,出席代表門檻必須要求,不容許民代領薪資卻不認真審查法案。

[xxxviii]不論國會或地方議會,應開會而不開會,或基於任何原因造成流會,其所延誤的國家發展時機及所浪費公帑成本,難於估計。為確保人民稅金不被浪費,明定條文制裁缺席者。

[xxxix]透過制度的設計,為你我剔除不盡責的民意代表。

[xl]政團整體出席率過差,應該將整個政團剔除,改善我國國會惡習,不浪費你我的稅金。

[xli]根據議事學原理,關於人事的表決通常採取俗稱「祕密投票」的「無記名投票」,有關議案的表決則採記名投票。主要理由在於前者可避免受到人情壓力、威脅利誘,後者則可彰顯政黨責任政治精神。至於要遏止地方議會的賄選歪風,每會期開會先選議會主席/議長,包括臨時會亦然;屆期中不得再任,大量培養新秀人才,興利除弊,進而成為治國良相的搖籃,不致將地方黑金提升到中央,當然,最大的關鍵還是議員任期二年。

[xlii]民代是你我選出來的公僕,不是包山包海、作威作福圖利自己的惡霸。

[xliii]關於《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規定「影響力交易」犯罪,見前揭文後註45。

[xliv]為你我監督民意代表。憲法明確規範民代應遵守之原則,不只具體有形的法律規則,民代也還要遵守倫理,不得違反。

[xlv]不讓稅金被經濟罪犯掏空,違法人士不能以潛逃國外方式躲避究責時效。

[xlvi]嚴格限制以杜絕貪腐,防止貪官與奸商勾結外,不當得利應收歸國有。

[xlvii]明定轉型正義持續進行,確保轉型正義議題持續檢討。過去人民若受到不公不義的對待,究責無期限限制,國家永遠正視任何冤屈。梁晨,〈永遠在路上的德國轉型正義〉,《天下雜誌》,2013年5月17日;轉型正義與還原歷史的實踐不會有終點,它是一個進行式,永遠在路上。

[xlviii]人民有權利、國家有義務,推動全球公民社會的興起和國際政治制度的建立。1992年,聯合國正式成立「全球治理委員會」(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其背景發展之初具有改善國際關係之意涵,但其後發展的組織與相關議題則涉及了全球的環保意識、人權制度、自由民主制度,甚至還包含聯合國改革、國際法之修正與制訂及世界聯邦等跨越國界區域的政策內容。近年來,國際組織和聯合國相關議題的互動日趨頻繁,也不再限於區域及單一國度,每一項事件都成為國際溝通和解決問題共同基礎。見蔡志恆,2007年2月14日〈全球治理思潮與治理結構之發展〉,載於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網站。最後網路瀏覽日-2015年9月23日。

[xlix]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將治理定義為「公私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之總和,使相互衝突的利益得以調和。治理包括了正式制度和規則及各種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落實聯合國的主張,就是讓[臺灣]享有符合聯合國標準之治理委員會。

[l]請參考聯合國議會大會(United Nations Parliamentary Assembly,UNPA)為聯合國體系所建議之設立機構。該構想是主張開放讓成員國的國會議員投入選舉,全球人民直接選出聯合國議會的成員。該構想早在1920年代建立國際聯盟時就已產生,嗣於1945年二次大戰結束後,又再度興起。然而受到冷戰影響,此想法再度沉寂下去。

  2009年2月,此構想重新獲得來自全球90多個國家600多位議會成員的支持,贊成者提出了幾種聯合國議會大會的實施方案,包括:頒布新的協議,創建大會為聯合國大會的分支機構,並在國際議會聯盟或另一個非國家組織之間逐步推廣聯合國議會大會。上述部分議案建議按聯合國成員國的人口和經濟實力的不同比例來分配選舉票數。

 創建UNPA運動,最初只是提倡賦予UNPA建議權,之後再逐漸增加它在聯合國中的權力。聯合國大會民主委員會在其報告《提高國際民主》中也提到,可以根據《聯合國憲章》§22或者採取改革各國議會聯合會的方式去建立聯合國議會大會。2006年,歐洲理事會通過一項決議指出「具備聯合國大會議會的協商職能的實驗性議會機構,其建立是提高聯合國議會規格的決定性舉措。」Also see Bummel, Andreas (May 2005),Developing International Democracy,Committee for a Democratic UN. Retrieved on 7 December 2007。

  根據以上資料,[臺灣]若能創設聯合國議會大會議員,或發展相關機制,勢必能將[臺灣]納入國際社會與聯合國內,確保[臺灣]國際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