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瑞士聯邦憲法(2018年修訂)
前言
以全能的上帝的名義!
瑞士人民和各州,
銘記他們對創作的責任,
決心本著團結和對世界開放的精神,更新聯盟,以加強自由,民主,獨立與和平,
決心生活在一起,相互考慮並尊重他們的多樣性,
意識到他們的共同成就和對子孫後代的責任,
並認識到只有那些使用自由的人才能保持自由,人民的力量是由其最弱小成員的福祉來衡量的,
通過以下憲法:
標題1.一般規定
第1條:瑞士聯邦
蘇黎世,伯爾尼,盧塞恩,烏里,施維茨,上瓦爾登州和尼瓦爾登州的人民和州,格拉魯斯,楚格,弗里堡,索洛圖恩,巴塞爾城市州和巴塞爾州蘭茨沙夫特,沙夫豪森,阿彭策爾·奧塞爾羅登和阿彭策爾·內納羅敦,聖加侖,格勞本·阿納爾圖爾高,提契諾州,沃州,瓦萊州,納沙泰爾,日內瓦和汝拉州組成了瑞士聯邦。
第2條
1,瑞士聯邦應保護人民的自由和權利,維護國家的獨立和安全。
二,促進國家的共同福利,可持續發展,內部凝聚力和文化多樣性。
3.它將確保其公民之間的最大機會均等。
4.致力於長期保護自然資源,維護公正與和平的國際秩序。
第三條
各州是主權國家,除非其主權受到聯邦憲法的限制。他們行使不屬於聯邦的所有權利。
第四條民族語言
國家語言為德語,法語,意大利語和羅曼什語。
第五條法律規則
1.國家的一切活動均以法律為依據並受法律限制。
2.國家活動必須出於公共利益而進行,並與所追求的目標相稱。
3.國家機構和私人應誠實行事。
4.聯邦和各州應遵守國際法。
第5a條輔助性
在國家任務的分配和執行中必須遵循輔助性原則。
第六條個人和集體責任
所有個人應對自己負責,並應根據自己的能力為實現國家和社會的任務作出貢獻。
標題2:基本權利,公民身份和社會目標
第一章基本權利
第七條人的尊嚴
必須尊重和保護人的尊嚴。
第八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不得歧視任何人,特別是基於出身,種族,性別,年齡,語言,社會地位,生活方式,宗教,意識形態或政治信念的歧視,或由於身體,精神或心理上的殘疾而受到歧視。
3.男人和女人享有平等的權利。法律應確保他們在法律和實踐上,特別是在家庭,教育和工作場所中的平等。男人和女人有權同工同酬。
4.法律應規定消除影響殘疾人的不平等現象。
第9條禁止任意行為和善意原則的保護
每個人都有被國家當局真誠和非任意對待的權利。
第10條:生命權和人身自由權
1.每個人都有生命權。禁止判處死刑。
2.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特別是身心完整和行動自由的權利。
3.禁止酷刑和任何其他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第11條兒童和青少年的保護
1.兒童和青年人有權得到特別保護其正直並鼓勵其發展的權利。
2.他們可以在自己的判斷力允許的範圍內親自行使自己的權利。
第十二條有需要時獲得援助的權利
有需要和無法自給自足的人有權獲得援助和照顧,並有權享有體面生活水平所需的經濟手段。
第十三條隱私權
1.每個人在私密,家庭生活和家中以及與郵件和電信相關的方面均享有隱私權。
2.每個人都有受到保護免於濫用其個人數據的權利。
第十四條結婚和擁有家人的權利
有結婚權和有家庭權。
第十五條宗教和良心自由
1.宗教和良心自由得到保障。
2.人人有權自由選擇自己的宗教信仰或哲學信念,並有權獨自或與他人共同承認自己的宗教信仰或哲學信念。
3,每個人都有加入或屬於一個宗教團體的權利,並有權遵循宗教教義。
4.不得強迫任何人加入或屬於宗教團體,參加宗教活動或遵守宗教教義。
第十六條表達和信息自由
1.保證言論和信息自由。
2,人人有權自由形成,表達和發表意見。
3.每個人都有權自由接收信息,這些信息可以從一般可訪問的來源收集並傳播。
第十七條媒體自由
1.保證新聞,廣播和電視的自由以及通過公共電信傳播特徵和信息的其他形式的自由。
2.禁止審查。
3.保證源的保護。
第十八條自由使用任何語言
保證使用任何語言的自由。
第十九條基礎教育權
保證獲得充分和免費的基礎教育的權利
第20條學術自由
保證研究和教學自由。
第二十一條:藝術表達自由
保證藝術表達自由。
第22條集會自由
1.保證組裝自由。
2.人人有權組織會議,有權參加或不參加會議。
第23條:結社自由
1.保證結社自由。
2.每個人都有權組建,加入或加入協會,並有權參加協會的活動。
3.不得強迫任何人加入或加入協會。
第24條住所自由
1.瑞士公民有權在該國任何地方建立住所。
2.他們有權離開或進入瑞士。
第25條防止驅逐,引渡和驅逐出境的保護
1.瑞士公民可能不會被驅逐出瑞士,只有在他們同意的情況下才能被引渡到外國當局。
2.不得將難民驅逐出境或引渡到將其逼迫的狀態。
3.不得將任何人驅逐到面臨酷刑威脅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殘忍或不人道待遇或處罰的州。
第26條所有權保證
1.保證擁有財產的權利。
2,強制購買財產和等同於強制購買的所有權限制,應全額賠償。
第27條經濟自由
1.保證經濟自由。
2.經濟自由尤其包括選擇職業的自由以及從事私人經濟活動的自由。
第28條建立專業協會的權利
1.僱員,雇主及其組織有權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而參加,成立協會以及加入或不加入此類協會的權利。
2.爭端必須通過談判或調解解決。
3.如果罷工和停工與僱傭關係有關,並且不違反任何維持和平僱傭關係或進行調解程序的要求,則允許罷工和停工。
4.法律可能禁止某些類別的人採取罷工行動。
第29條一般程序保證
1.人人有權在司法和行政訴訟中享有平等和公正的待遇,並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對案件進行裁決。
2.案件的每一方均有權聽取意見。
3.沒有足夠能力的任何人都有權獲得免費的法律諮詢和協助,除非他們的案件看起來沒有成功的希望。如果有必要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利,他們也有權在法庭上獲得免費的法律代表。
第29a條保證訴諸法院
在法律糾紛中,每個人都有權要求司法當局對案件進行裁決。聯邦和各州可以通過法律排除法院對某些特殊類別案件的裁定。
第30條司法程序
1.任何案件應由法院裁決,有權由合法組成,主管,獨立和公正的法院審理其案件。禁止特別法庭。
2.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被提起民事訴訟的人均有權由其所居住的司法管轄區的法院對案件進行裁決。
3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法庭聽證會和判決書應公開進行。
第31條剝奪自由
1.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和方式外,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
2.任何被剝奪自由的人都有權立即得到通知,並應以其所能理解的語言了解其被拘留的原因和權利。必須給他們機會行使其權利,尤其是告知其近親的權利。
3.任何被審前拘留的人都有權被立即送交法院。法院決定該人必須被拘留還是被釋放。任何在審前拘留中的人都有權在合理時間內決定案件。
4.任何被法院以外的機構剝奪自由的人都有權在任何時候向法院求助。法院應盡快決定拘留的合法性。
第32條刑事訴訟
1,每個人都被假定為無罪的,直到通過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判決被判有罪為止。
2.每個被告有權將有關他們的指控盡快,全面地通知。必須給予他們維護適當辯護權利的機會。
3.除聯邦最高法院一審案件外,每個被定罪的人都有權要求上級法院對其定罪進行複審。
第三十三條請願權
1.每個人都有權在不影響當局的前提下向當局提出請求。
2.當局必須確認收到此類請願書。
第三十四條政治權利
1.保證政治權利。
2.政治權利的保障保護了公民發表意見和表達其意願的自由。
第三十五條維護基本權利
1.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必須維護基本權利。
2.代表國家行事的人受基本權利的約束,有義務為實現這些權利作出貢獻。
3.當局應確保基本權利酌情適用於私人之間的關係。
第三十六條對基本權利的限制
1.對基本權利的限制必須具有法律依據。重大限制必須以聯邦法律為依據。前述規定不適用於無法採取其他措施的嚴重和直接危險。
2.對基本權利的限制必須符合公共利益或保護他人的基本權利。
3.對基本權利的任何限制必須相稱。
4.基本權利的本質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第2章公民權和政治權利。
第37條公民身份
1.凡是公社和該公社所屬州的公民都是瑞士公民。
2.任何人都不得因其公民身份而享有優待或偏見。除非州立法另有規定,否則上述規定不適用於關於公民社區和公司的政治權利的法規或對其資產的參與。
第三十八條取得和剝奪公民身份
1.聯邦應通過出生,結婚或收養來規範獲得和剝奪公民權。它還應以其他理由規範剝奪瑞士公民身份以及恢復瑞士國籍。
二,立法規定各州對外國人入籍的最低要求,並頒發入籍許可證。
3,應就以下方面的歸化頒布簡化規定:
第三代移民;
b。無國籍兒童。
第39條政治權利的行使
1.聯邦應規範聯邦事務中政治權利的行使,各州應規範州和社區事務中政治權利的行使。
2.儘管聯邦和各州可以規定例外,但公民在其居住的公社中行使政治權利。
3,任何人不得在一個以上的州同時行使其政治權利。
4.州可以規定,新註冊為居民的人只有在等待最長三個月的永久解決後,才能在州和社區事務中行使投票權。
第四十條國外瑞士人
1.聯邦應鼓勵瑞士在國外的關係及其與瑞士的關係。它可以支持追求這一目標的組織。
2.它應立法規定瑞士在國外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在聯邦行使政治權利,履行提供軍事或替代服務的義務,福利支持和社會保障方面。
第三章社會目標
第41條
1.聯邦和各州應作為個人責任和私人主動行動的補充,努力確保:
每個人都有獲得社會保障的機會;
b。每個人都可以享受所需的醫療保健;
c。家庭作為成人和兒童社區受到保護和鼓勵;
d。每個適合工作的人都可以在公平的條件下工作謀生;
e。任何為自己和家人尋求住宿的人都可以在合理的條件下找到合適的住宿;
f。兒童和年輕人以及可僱用年齡的人可以接受教育,並根據其能力接受基礎和高級培訓;
g。鼓勵兒童和年輕人發展成獨立的,對社會負責的人,並在他們的社會,文化和政治融合中得到支持。
二,聯邦和各州應努力確保每個人免受老年,殘疾,疾病,事故,失業,生育,孤兒和喪偶的經濟後果的影響。
3.他們應努力在其憲法權力和可用資源範圍內實現這些社會目標。
4.不得根據這些社會目標確立直接的國家利益權。
標題三,聯邦,州和公社
第1章聯邦與各州之間的關係
第一節聯邦和各州的職責
第四十二條聯邦的職責
1.聯邦應履行《聯邦憲法》賦予它的職責。
2. [於2004年11月28日由全民投票廢除,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各州的職責
各州決定在職權範圍內必須履行的職責。
第43a條分配和完成國家任務的原則
1.聯邦僅執行各州無法執行的任務或需要聯邦統一管理的任務。
2.從公共服務中受益的集體團體承擔其費用。
3.承擔公共服務費用的集體團體可以決定該服務的性質。
4.必須以可比的方式向所有人提供普遍提供的服務。
5.國家任務必須在經濟上並根據需求來完成。
第二節聯邦與各州之間的合作
第四十四條原則
1,聯邦和各州在履行職責時應相互支持,並應總體上相互合作。
2.他們互相欠考慮和支持的責任。他們應相互提供行政協助和司法互助。
3,各州之間或各州與聯邦之間的爭端應通過談判或調解予以解決。
第四十五條參與聯邦決策
1.在《聯邦憲法》規定的情況下,各州應參與聯邦決策過程,尤其是立法過程。
2.聯邦應將其意圖充分並及時通知各州。它應諮詢利益受到影響的各州。
第四十六條聯邦法律的實施
1.各州應根據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執行聯邦法律。
2.聯邦和各州可以共同同意各州應在實施聯邦法律方面實現特定目標,並可以為此目的進行從聯邦獲得財政支持的計劃。
3,聯邦應允許各州酌情組織其事務,並應考慮各州的特殊性。
第四十七條州的自治
1.聯邦應尊重各州的自治權。
2,它將給各州留下足夠的任務,並尊重其組織自主權。它將使各州擁有足夠的資金來源,並有助於確保它們擁有完成任務所需的財政資源。
第四十八條州際協議
1,各州可以相互達成協議並建立共同的組織機構。特別是,他們可以共同共同承擔具有區域重要性的任務。
2.聯合會可在其職權範圍內參加此類組織或機構。
3.各州之間的協議不得違反法律,聯邦的利益或其他州的權利。必須將此類協議通知聯合會。
4,各州可通過州際協議授權州際機構發布實施州際協議的立法規定,但前提是該協議:
已按照適用於其他法規的相同程序獲得批准;
b。確定規定的基本內容。
5,各州應遵守州際法律。
第48a條通用申請聲明和參與要求
1.應有關州的要求,聯邦可以宣布州間協定具有一般約束力,或要求州參加以下領域的州間協定:
a。執行刑事處罰和措施;
b。在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事項上的學校教育;
c。州的高等教育機構;
d。具有超區域重要性的文化機構;
e。廢物管理;
f。廢水處理;
g。城市運輸;
h。先進的醫學和專科診所;
i。傷殘者的康復和照料機構。
2.以聯邦法令的形式作出普遍適用的聲明。
3.法律應明確規定普遍適用的宣布要求和參與要求,並規範程序。
第四十九條聯邦法律的先例和遵守
1.聯邦法律優先於州法律的任何相抵觸條款。
2.聯邦應確保各州遵守聯邦法律。
第三節公社
第五十條
1.根據州法律保障公社的自治。
2.聯邦應在其活動中考慮可能對公社造成的後果。
3.在這樣做時,應考慮到城市,市區以及山區的特殊位置。
第四節聯邦擔保
第五十一條州憲法
1.每個州都應採用民主憲法。這需要人民的批准,並且在大多數有資格投票的人提出要求的情況下,必須能夠進行修改。
2.各州憲法均須得到聯邦的保證。聯邦應保證憲法不違反聯邦法律。
第五十二條憲法秩序
1.聯邦應保護各州的憲法秩序。
2.當州的公共秩序受到干擾或受到威脅,且有關州無法獨自或在其他州的協助下維持秩序時,應進行干預。
第五十三條州的數量和領土
1.聯邦應保護各州的存在和領土。
2.州數的任何變更都必須徵得有關公民和州的同意,並需要人民和州的同意。
3.各州之間領土的任何變更都需要有關各州及其公民的同意,並需要以聯邦法令的形式獲得聯邦議會的批准。
4,各州之間的協議可在各州之間進行邊界調整。
第二章權力
第一節與外國的關係
第五十四條外交關係
1.外交關係是聯邦的責任。
2.聯邦應確保瑞士的獨立及其福利得到保障;它應特別協助減輕世界上的需求和貧窮,並促進對人權和民主的尊重,各國人民的和平共處以及自然資源的保護。
3,尊重各州的權力,維護各州的利益。
第五十五條各州參與外交政策決定
1.應就影響其權力或根本利益的外交政策決定與各州進行磋商。
二,聯邦應及時全面告知各州,並與各州進行磋商。
3.如果各州的權力受到影響,它們的意見就顯得尤為重要。在這種情況下,各州應以適當的方式參加國際談判。
第五十六條各州與外國之間的關係
1.州可以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與外國締結條約。
2.此類條約不得與法律或聯邦的利益或任何其他州的法律相抵觸。締結此類條約之前,廣州必須通知聯邦。
3.廣州州可以直接與較低級別的外國當局打交道;在其他情況下,聯邦應代表州與外國進行關係。
第二節安全,國防,民防
第五十七條安全
1,聯邦和各州應在其職權範圍內確保國家安全和人民的保護。
2.他們應在內部安全領域協調努力。
第五十八條武裝部隊
1.瑞士應有武裝部隊。原則上,武裝部隊應組織為民兵。
2.武裝部隊用於預防戰爭和維持和平;他們捍衛國家及其人口。他們應支持民政當局保護國家免受對內部安全的嚴重威脅,並應對特殊情況。法律可能會規定進一步的職責。
3.武裝部隊的部署是聯邦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軍事服務和替代服務
1.每個瑞士人都必須服兵役。法律應規定替代性的文職服務。
2.服兵役是瑞士婦女的自願義務。
3.任何不做兵役或其他服務的瑞士人都應納稅。該稅由聯邦徵收,由各州評定和徵收。
4.聯邦應立法對收入損失進行公平補償。
5,在服兵役或替代性公務員期間遭受健康損害或喪生的人有權獲得聯邦的適當支持,無論是為自己還是為近親。
第六十條武裝部隊的組織,培訓和裝備
1.武裝部隊立法以及武裝部隊的組織,培訓和裝備,是聯邦的責任。
2. [於2004年11月28日由全民投票廢除,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3,聯邦可以適當地補償州軍事設施的使用,以換取適當的補償
第六十一條民防
1.關於武裝衝突影響的人身和財產的民防立法是聯邦的責任。
2.聯邦應在發生災害和緊急情況時制定民防部隊部署的立法。
3,可以宣布必須實行民防服務。對於婦女來說,這種服務是自願的。
4.聯邦應制定關於收入損失的公平補償的立法。
5,在為民防服務時遭受健康損害或喪生的人有權獲得聯邦的適當支持,無論是為自己還是為近親。
第三節教育,研究與文化
瑞士教育區第61a條
1,聯邦和各州應在其職權範圍內共同確保瑞士教育區的高質量和可及性。
二,協調工作,通過聯合行政機構和其他措施確保合作。
3.他們應確保履行職責18,以確保普通和職業學習課程在社會中得到平等認可。
第62條學校教育
1.各州負責學校教育制度。
2.他們應確保向所有兒童提供適當的基礎教育。基礎教育是強制性的,由國家管理或監督。在公立學校是免費的。
3.各州應確保向所有20歲以下的殘疾兒童和青少年提供適當的特殊需求教育。
4,在入學年齡和義務學校出勤率,教育水平的持續時間和目標,以及從一個水平過渡到另一個水平等方面未能通過協調實現學校教育協調的地方資格,聯合會應發布法規以實現這種協調。
5.聯合會應規範學年的開始。
6,各州應參與起草影響州責任的聯邦學校教育立法,並應特別考慮其意見。
第63條職業和專業的教育與培訓
1.聯邦應發布職業和專業教育培訓條例。
2.它應鼓勵提供多種多樣的職業和專業教育與培訓課程。
第63a條高等教育機構
1.聯邦應管理聯邦理工學院。它可以建立,接管或管理其他大學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
2,支持州立大學,並向其認可的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捐款。
3.聯邦和各州共同負責瑞士高等教育的協調和質量保證。他們在履行這一職責時,應考慮到大學及其負責機構的自主權,並確保平等地對待具有相同職能的機構。
4,為了履行職責,聯邦和各州應訂立協議並將某些權力下放給聯合行政機關。法律應規範可能委派的權力,並確定管理組織的原則和協調程序。
5,如果聯邦和各州未能通過協調達到共同的目標,則聯邦應發布有關學習水平和從一個水平過渡到另一個水平,研究生教育以及認可機構和資格的規定。另外,聯邦可以為大學的補貼制定標準的資助原則,並可以根據共享特別高成本活動的大學來製定補貼。
第六十四條研究
1.聯邦應促進科學研究和創新。
2.它可能以支持為條件,尤其是在保證質量和協調方面。
3,可以設立,接管或經營研究機構。
第64a條繼續教育和培訓
1.聯合會應規定繼續教育和培訓的原則。
2.可以促進繼續教育和培訓。
3.法律應具體說明促進的領域和標準。
第六十五條統計
1,聯邦應就瑞士人口,經濟,社會,教育,研究,土地和環境的狀況和趨勢彙編必要的統計數據。
2.為了降低彙編數據的成本,它可能發布有關統一和維護正式登記冊的法規。
第66條教育補助金
1.聯邦可以為向大學和高等教育機構的學生提供的補助金中的州支出做出貢獻。它可以鼓勵各州之間對教育補助金的統一,並規定支付教育補助金的原則。
2.在採取自身措施促進教育的同時,在維護州自治權的同時,還可以補充州措施。
第67條鼓勵兒童和年輕人
1.聯邦和各州在履行職責時,應考慮到兒童和年輕人獲得鼓勵和保護的特殊需要。
2.聯邦可以通過支持兒童和年輕人的課外工作來補充州的措施。
第67a條音樂教育
1.聯邦和各州應鼓勵音樂教育,尤其是兒童和年輕人的音樂教育。
2.他們應盡其所能確保學校高質量的音樂教學。如果各州無法通過協調來協調學校音樂教學的目標,則聯邦應發布要求的規定。
3.聯邦應與各州協商,制定原則,以幫助年輕人從事音樂活動並鼓勵有音樂天賦的人。
第六十八條體育
1.聯邦應鼓勵體育運動,尤其是體育教育。
2.應經營一所體育學校。
3.它可能發布針對年輕人的體育法規,並宣布學校必須實行體育教學。
第六十九條文化
1.文化事務是州的責任。
2.聯邦可以支持具有國家利益的文化活動以及藝術和音樂,特別是在教育領域。
3.在履行職責時,應考慮到該國的文化和語言多樣性。
第七十條語言
1.聯邦的官方語言是德語,法語和意大利語。與講羅曼語的人交流時,羅曼語也是聯邦的官方語言。
2.各州應決定其官方語言。為了保持語言社區之間的和諧,各州應尊重語言的傳統領土分佈,並考慮到土著語言少數群體。
3.聯邦和各州應鼓勵語言社區之間的理解和交流。
4,聯邦應支持多州履行其特殊職責。
5.聯邦應支持格勞賓登州和提契諾州採取的措施,以保護和推廣羅曼什語和意大利語。
第七十一條電影院
1.聯合會可以鼓勵瑞士電影的生產和電影文化。
2.它可能發布法規以促進所提供的電影作品的多樣性和質量。
第七十二條教堂和州
1.教會與國家之間關係的規定是各州的責任。
2.聯邦和各州可以在其權限範圍內採取措施,維護不同宗教團體成員之間的公共和平。
3.禁止建造宣禮塔。
第四節環境與空間規劃
第七十三條可持續發展
聯邦和各州應努力在自然與自然更新能力以及居民對其提出的要求之間建立平衡和可持續的關係。
第七十四條保護環境
1.聯邦應立法保護人民及其自然環境不受損害或滋擾。
2.應確保避免此類損壞或滋擾。避免或消除此類破壞或滋擾的成本由造成這種破壞或滋擾的人員承擔。
3.各州負責執行相關的聯邦法規,除非法律為聯邦保留此項職責。
第七十五條空間規劃
1.聯邦應制定空間規劃原則。這些原則對各州具有約束力,可確保對土地的適當和經濟利用及其合理有序的定居點。
二,聯邦應鼓勵和協調各州的努力,並應與它們合作。
3.聯邦和各州在履行職責時應考慮空間規劃的要求。
第75a條全國土地調查
1,國家土地測量局是聯邦的責任。
2.聯邦應發布官方測量規章。
3.它可以發布有關統一與該土地有關的官方信息的法規。
第75b條第二房屋
1.第二居所不得超過住宅總存量的20%和任何公社的住宅建築總面積。
2.法律應要求公社每年發布其首個住房百分比計劃並詳細報告其實施情況。
第七十六條水
1,聯邦應在其職權範圍內確保經濟使用和水資源保護,並保護免受水的有害影響。
二,應就以下方面製定原則:保護和開發水資源,將水用於能源生產和冷卻目的,以及影響水循環的其他措施。
3.應制定有關水保護,確保適當的剩餘流量,水利工程和大壩安全以及影響降水的措施的法律。
4.各州應管理其水資源。他們可能會收取用水費,但要遵守聯邦法律的限制。聯邦有權使用水進行運輸,但需支付費用和賠償。
五,聯邦應與有關州協商,決定國際水資源的權利及其收費。如果各州不能就州際水資源的權利達成協議,則由聯邦決定。
6,聯邦在履行職責時應考慮到水源州的關注。
第77條森林
1.聯邦應確保森林能夠履行其保護,商業和公共設施功能。
二,制定森林保護原則。
3,鼓勵採取森林保護措施。
第78條自然和文化遺產的保護
1.保護自然和文化遺產是各州的責任。
2.聯邦在履行職責時,應考慮到對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的關注。它應保護具有建築,歷史,自然或文化利益的鄉村和地方;如果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它應將這些地方保存完好。
3.它可以支持為保護自然和文化遺產所作的努力,並通過合同或強制購買來獲得或保存具有國家重要意義的財產。
4.應立法保護動植物生命,保護其自然棲息地及其多樣性。它應保護瀕臨滅絕的物種免於滅絕。
5,應保留具有特殊美貌和國家重要性的濕地和濕地。除建造用於保護沼澤或濕地的設施或將其繼續用於農業目的的設施外,不得在其上建造建築物,也不得對土地進行任何更改。
第七十九條釣魚和狩獵
聯邦應制定有關捕魚和狩獵的原則,尤其是關於魚類,野生哺乳動物和鳥類多樣性保護的原則。
第八十條動物保護
1.聯邦應立法保護動物。
2.特別應規定:
一種。飼養和照顧動物;
b。動物實驗和對活體動物進行的程序;
C。動物的使用;
d。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進口;
e。動物貿易和動物運輸;
F。殺死動物
3.法規的執行是各州的責任,除非法律將其保留給邦聯。
第五節公共建築工程和運輸
第81條公共建築工程
聯邦可以為整個國家或大部分國家的利益進行和運營公共建築工程,或為此類建築工程提供支持。
第81a條公共交通
1.聯邦和各州應確保在全國所有地區的鐵路,公路,水上和通過索道提供足夠的公共交通服務。這樣做時,必須適當考慮鐵路貨運的利益。
2.公共交通費用應在適當範圍內由用戶支付的價格承擔。
第八十二條公路運輸
1.聯邦應制定道路運輸立法。
2,對國家重要道路進行監督;它可以決定哪些過境道路必須保持通車。
3.公共道路可以免費使用。聯邦議會可以批准例外。
第83條道路基礎設施
1,聯邦和各州應確保該國所有地區都有足夠的道路基礎設施。
2.聯邦應確保建設國家公路網並保證其繼續可用。應當建設,運營和維護國道。它應承擔其費用。它可以將這項任務全部或部分分配給公共或私人機構或公共與私人機構的合併。
第84條高山過境交通
1.聯邦應保護高山地區免受過境交通的負面影響。它應將過境交通造成的滋擾限制在對人,動植物或其棲息地無害的水平。
2.跨高山貨物運輸應通過鐵路從邊境運輸到邊境。聯邦委員會應採取必要的措施。僅當沒有其他選擇時才允許例外。必須在聯邦法律中詳細說明它們。
3.高山地區過境路線的通行能力可能不會增加。這不適用於會減少城鎮和鄉村過境交通量的旁路公路。
第85條重載車輛
1.聯邦可能對重型車輛交通徵收與通行能力或里程相關的費用,如果這種交通產生了公共費用,而其他費用或稅款則不包括在內。
2.收費的淨收入應用於支付陸路運輸產生的費用。
3.各州有權享有淨收入的一部分。在評估分配的份額時,應考慮對山區和偏遠地區徵收費用的特殊後果。
藝術。85a。使用國道收費
聯邦對不承擔重型車輛費用的機動車和拖車使用國道徵收費用。
第八十六條與公路運輸有關的任務和費用的使用
1.應當設立基金,為國道提供資金,並為改善城市和市區道路運輸基礎設施的措施捐款。
2.以下款項應分配給該基金:
a。根據第85a條收取的國家高速公路收費的淨收益;
b。根據第131條第1款d項規定的特別消費稅的淨收益;
c。根據第131條第2款a項規定的附加費淨收入;
d。根據第131條第2款b項收取的費用淨額;
根據第131條第1款e款,對所有汽車燃料(航空燃料除外)的消費稅淨收入的百分比;這筆款項應分別相當於字母c下所得款項淨額的9%和所有汽車燃料(航空燃料除外)的消費稅淨額一半的收益的9%,但每筆不超過3.1億瑞士法郎年; 該金額的索引應受法律規範;
f。一般而言,根據第131條第1款e項,所有航空燃料(航空燃料除外)的消費稅淨收入的10%;
g。[於2020年1月1日生效。]
h。依法分配的與公路運輸有關的其他款項。
3.應為與公路運輸有關的以下任務和費用管理一項特殊的財務計劃:
a。為促進聯合運輸以及機動車輛和駕駛員運輸的措施做出貢獻;
b。對主要道路成本的貢獻;
c。為防止自然災害而採取的保護性結構的貢獻以及為保護環境和農村免受公路交通影響的措施;
d。各州對機動車通行道路所產生的費用的一般捐款;
e。對沒有國道的州的捐款;
f。研究與行政;
g。[於2020年1月1日生效。]
4,按照第131條第1款e項的規定,應向特別財務計劃分配所有汽車燃料(航空燃料除外)的消費稅淨收入的一半,並扣除第2款中的款項e。
5,經證明有特殊需要的特別計劃,並且為了在特別計劃中形成適當的準備金,應將根據第131條第1款d項規定徵收的消費稅收益分配給特別計劃而不是基金。
第八十七條鐵路和其他運輸方式
鐵路運輸,索道,運輸,航空和太空旅行的立法是聯邦的責任。
第87a條鐵路基礎設施
1,聯邦承擔鐵路基礎設施建設的主要負擔。
2.鐵路基礎設施應由資金資助。下列資源應分配給該基金:
根據第85條,最多可從重型車輛收費中獲得三分之二的收入;
b。根據第130條第3之二款增加增值稅產生的收入;
c。私人直接聯邦稅收收入的2.0%;
從聯邦總預算中每年撥出23億法郎;此金額的索引應受法律規範。
3.各州應適當參與鐵路基礎設施的融資。細節應受法律約束。
4.法律可能規定由第三方提供額外資金。
第87b條。與空中交通有關的任務和費用的收費使用
航空燃料消費稅淨收入和航空燃料消費稅附加費的一半,應用於與航空運輸有關的下列任務和費用:
a。空中交通對環境保護措施的必要貢獻;
b。在國家措施不屬於國家當局責任的範圍內,採取安全措施,以防止空中交通非法行為,特別是防止恐怖襲擊和劫持飛機的行為;
c。為確保航空交通安全技術水平的措施做出的貢獻。
第八十八條人行道和遠足徑
1.聯邦應就人行道和遠足徑的網絡制定原則。
2.它可以支持和協調州級措施來建立和維護這樣的網絡。
3,在履行職責時應考慮人行道和遠足徑的網絡,並應替換其必須關閉的路徑和小徑。
第六節能源與通信
第89條能源政策
1,聯邦和各州應在其職權範圍內努力確保充足,多樣化,安全,經濟和環境可持續的能源供應以及能源的經濟有效利用。
2.聯邦應建立關於使用本地和可再生能源以及經濟和有效利用能源的原則。
3.聯合會應就設施,車輛和用具的能源使用立法。它將鼓勵能源技術的發展,特別是在節能和可再生能源領域。
4,各州主要負責與建築物能源使用有關的措施。
5,聯邦在能源政策中應考慮各州,公社和工商界的努力;它應考慮到該國各個地區的條件以及經濟上可行的限制。
第90條核能
聯邦負責核能領域的立法。
第91條能源運輸
1,聯邦應就電能的運輸和供應進行立法。
2.聯邦負責立法關於液體或氣體燃料運輸的傳輸和分配系統。
第92條郵政和電信服務
1.聯邦負責郵政和電信服務。
2聯邦應確保在該國所有地區提供充足,普遍且價格合理的郵政和電信服務。費率應根據標準原則確定。
第93條廣播電視
1.聯邦負責廣播和電視以及其他形式的特徵和信息公共廣播的立法。
2.廣播電視應為教育和文化發展,輿論的自由塑造和娛樂作出貢獻。他們應考慮到國家的特殊性和各州的需要。他們應準確地陳述事件,並允許適當表達各種觀點。
3.保證了廣播電視的獨立性以及在決定節目安排方面的自主權。
4.必須考慮其他媒體,特別是新聞媒體的作用和職責。
5.有關程序的投訴可提交給獨立的投訴機構。
第七節經濟
第94條經濟制度的原則
1.聯邦和各州應遵守經濟自由原則。
2.他們應維護整個瑞士經濟的利益,並與私營部門一道為人民的福利和經濟安全做出貢獻。
3,他們應盡其所能為私營部門創造有利的一般條件。
4,只有在聯邦憲法或基於州壟斷權規定的情況下,才允許任何與經濟自由原則的背離,特別是旨在限制競爭的措施。
第95條私營部門的專業活動
1.聯邦可以製定有關私營部門專業活動的立法。
2.它將尋求建立統一的瑞士經濟區。它應保證具有學歷或聯邦或州教育學歷或經州認可的教育學歷的人能夠在整個瑞士從事其職業。
3為了保護經濟,私有財產和股東並保障可持續的公司治理,法律應根據以下原則對在瑞士境內或境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監管:
a。股東大會每年對給予董事會,執行董事會和顧問委員會的所有報酬總額(金錢和實物福利價值)進行投票。它每年選舉董事會主席,董事會個別成員和薪酬委員會以及投票權的獨立代表。養卹基金為投保成員的利益投票,並披露其投票方式。股東可以在線遠程投票;他們不得由公司的管理人員或託管銀行代表;
b。不得向管理人員提供遣散費或類似款項,預付款,公司購銷和銷售獎金,作為集團其他公司顧問或僱員的其他合同。公司的管理層不得委派給法人實體;
c。公司章程規定了應支付給理事的信貸,貸款和退休金的數量,他們的利潤分享和參股計劃,他們在集團外部可能接受的任務數量以及成員的僱傭合同期限執行董事會;
d。違反ac條款的人員將被處以不超過三年的監禁,並處以其年薪六倍的罰款。
第96條競爭政策
1.聯邦應立法禁止卡特爾在經濟或社會方面的破壞性影響以及其他對競爭的限制。
2.應採取的措施:
a。防止主導企業以及私法和公法組織濫用價格維持;
b。反對不正當競爭。
第97條消費者保護
1.聯邦應採取措施保護消費者。
2.它應立法對消費者組織可用的法律補救措施。根據聯邦法律關於不正當競爭的規定,這些組織應享有與專業和行業協會相同的權利。
3.各州應為不超過一定金額的索賠提供調解程序或簡單快速的法院程序。聯邦委員會確定這筆款項。
第98條銀行和保險公司
1.聯邦應制定銀行和證券交易所製度的立法;在這樣做時,應考慮到州立銀行的特殊功能和作用。
2.它可以立法其他領域的金融服務。
3,對私人保險立法。
第99條貨幣政策
1.聯邦負責貨幣和貨幣;聯邦擁有發行硬幣和紙幣的專有權。
2.瑞士國家銀行作為獨立的中央銀行,應奉行符合國家整體利益的貨幣政策;在聯邦的合作和監督下進行管理。
3,瑞士國家銀行應從其收入中創造足夠的貨幣儲備;這些儲備的一部分應以黃金持有。
4.瑞士國家銀行的淨利潤至少應有三分之二分配給各州。
第100條經濟政策
1.聯邦應採取措施實現經濟的平衡發展,特別是預防和打擊失業和通貨膨脹。
2.應考慮到該國個別地區的經濟發展。它應與各州和商業界合作。
3.在貨幣和銀行領域,對外經濟事務和公共財政領域,聯邦如有必要可偏離經濟自由原則。
4,聯邦,各州和公社的收支政策應考慮到經濟狀況。
5.為穩定經濟形勢,聯邦可暫時徵收附加費或給予聯邦稅收和關稅退稅。累積的資金必須保留為儲備金;釋放後,應直接退還直接稅,間接稅用於授予返利或創造就業機會。
六,聯邦可以責令企業積累創造就業的儲備;為此,應給予稅收減免,並可要求各州也這樣做。釋放儲備金後,企業應可以自由決定在法律允許的使用範圍內如何使用資金。
第101條對外經濟政策
1.聯邦應維護瑞士在國外的經濟利益。
2.在特殊情況下,可能會採取措施保護國內經濟。這樣做可能會在必要時背離經濟自由原則。
第102條國民經濟供給
1.聯邦政府應確保在發生政治軍事衝突或戰爭的威脅或經濟無法獨自抵消的嚴重短缺的情況下向該國提供基本商品和服務。它應採取預防措施來解決這些問題。
二,行使本條規定的權力時,如有必要,可以背離經濟自由原則。
第103條結構政策
如果合理的自助措施不足以確保其生存,則聯邦可以支持該國受到經濟威脅的地區並促進特定的經濟部門和職業。在行使本條規定的權力時,如有必要,可以背離經濟自由原則。
第104條農業
1.聯邦應確保農業部門通過可持續的和市場導向的生產政策,為以下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a。可靠地為人口提供食品;
b。自然資源的保護和農村的保養;
c。國家的人口分散化。
2.除了可以合理地期望在農業部門採取的自助措施,以及必要時克減經濟自由原則之外,聯邦還應支持耕種土地的農場。
3.聯邦應採取措施,使農業部門履行其多功能職責。它特別具有以下權力和義務:
a。在證明符合生態要求的前提下,通過直接補貼補充農業收入,以便為所提供的服務獲得公平和適當的報酬;
b。通過經濟上有利的激勵措施鼓勵特別接近自然並尊重環境和牲畜的生產方法;
c。關於食品的原產地聲明,質量,生產方法和加工程序的立法;
d。保護環境免受過度使用化肥,化學藥品和其他輔助劑的不利影響;
e。酌情鼓勵農業研究,諮詢和教育並補貼投資;
f。自行決定合併農業財產的立法。
4.為此,聯合會應同時提供用於農業部門的資金和一般的聯邦資金。
第104a條糧食安全
為了保證向人民提供食物,聯合會應創造以下條件:
a。保障農業生產的基礎,特別是農業用地;
b。適應當地條件並有效利用自然資源的糧食生產;
c。響應市場需求的農業和食品部門;
d。促進農業和糧食部門可持續發展的跨境貿易關係;
e。以節約自然資源的方式使用食物。
第105條酒精
蒸餾法制得的酒精的生產,進口,精製和銷售的法律是聯邦的責任。聯合會應特別考慮飲酒的有害影響。
第106條賭博
1,聯邦立法賭博; 這樣做應考慮到州利益。
2.為了建立和經營賭場,必須獲得聯邦的執照。聯合會在授予此類許可時應考慮到地區情況。對賭場徵收與收入有關的稅款;該稅不得超過賭博總收入的80%。它應用於資助養老保險,遺屬保險和傷殘保險。
3.各州負責發放許可證並監督以下事項:
a。不限人數的賭博活動,是在一個以上的地點提供的,並且基於相同的隨機抽獎或類似的程序;前述規定不適用於娛樂場的頭獎系統;
b。體育博彩;
c。技巧遊戲。
4,第2款和第3款也適用於基於電信的賭博。
5,聯邦和各州應考慮賭博的危險。他們應確保通過立法和監督措施提供適當的保護,並在這樣做時應考慮遊戲的不同特徵以及所提供的賭博機會的形式和位置。
六,各州應確保按照第3款中的字母a和b進行賭博的淨收入全部用於慈善目的,尤其是在文化,社會項目和體育領域。
七,聯邦和各州應協調努力完成任務。為此,法律應建立一個聯合機構,其成員之一來自聯邦執行機構,另一半來自州執行機構。
第107條武器和戰爭物資
1.聯邦應立法禁止濫用武器及其配件和彈藥。
二,對戰爭物資的生產,採購和銷售以及其進出口,運輸的立法。
第八節住房,就業,社會保障和衛生
第108條住房和房屋所有權的建造
1.聯邦應鼓勵建造住房,獲得供個人私人使用的公寓和房屋的所有權,以及參與公用事業住房建設的開發商和組織的活動。
二,特別鼓勵發展和建設用於住房建設的土地,提高建設效率,減少建設和住房成本。
3,可以立法制定住房建設用地和提高建設效率。
4.這樣做時,應特別考慮到家庭,老年人,低收入者和殘疾人的利益。
第109條房東和房客
1.聯邦應立法禁止租賃方面的濫用,特別是禁止不公平租金,以及對違法終止的租賃提出質疑和限制租賃期限的程序。
2.它可能立法宣布框架租賃是普遍適用的。只有在適當考慮到少數群體和地區特殊性的正當利益並尊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後,才能宣布這種租賃一般適用。
第110條就業
1.聯邦可以立法:
a。僱員保護;
b。雇主與僱員之間的關係,尤其是關於運營和專業事項的通用規定;
c。招聘服務;
d。集體就業協議的聲明一般適用。
2.集體僱用協議只有在適當考慮到少數群體的正當利益和區域特殊性,並且尊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和成立專業協會的權利時,才能宣布普遍適用。
3.8月1日是瑞士聯邦國慶日。就勞動法而言,它被視為等同於週日,具有同等的支付權利。
第111條老年,遺屬和傷殘撫卹金規定
1.聯邦應採取措施,確保為老人,尚存的配偶和子女以及殘疾人提供足夠的財政撥款。這些應基於三個支柱,即聯邦養老金,遺屬保險和傷殘保險,職業養老金計劃和私人養老金計劃。
2.聯邦應確保聯邦養老金,遺屬保險和殘廢保險以及職業養老金計劃始終能夠實現其目的。
3,可能要求各州免除聯邦養老,遺屬和傷殘保險機構以及職業養老金計劃的機構的納稅義務,並給予被保險人及其雇主關於繳費和恢復性權利的稅收減免。
4.與各州合作,應鼓勵私人養老金計劃,特別是通過與稅收政策和促進財產所有權政策有關的措施。
第112條養老,遺屬和傷殘保險
1.聯邦應制定有關養老,遺屬和傷殘保險的法律。
2,這樣做應遵循以下原則:
保險是強制性的;
阿比斯。提供現金和非現金利益;
b。養老金必須足以支付基本生活費用;
c。最高退休金不得超過最低退休金的兩倍;
d。養老金必須至少根據價格趨勢進行調整。
3,保險資金來源:
通過被保險人的供款,雇主必須支付僱員應繳款額的一半;
b。通過聯邦的補貼。
4.聯邦的補貼不得超過該計劃撥款的一半。
5,聯邦的補貼應首先從煙草稅,蒸餾酒稅和博彩業收入稅的淨收益中撥付。
6. [於2004年11月28日被全民投票廢除,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第112a條補充利益
1.聯邦和各州應向基本生活費用未包括在養老金,遺屬保險和殘廢保險中的人支付補充福利。
2.法律確定補充福利的範圍以及聯邦和各州的任務和職責。
第112b條促進有資格領取殘廢金的人的康復
1.聯邦應通過提供現金和非現金福利鼓勵有資格領取殘廢福利的人康復。為此,它可能會使用無效保險中的資源。
2.各州應鼓勵有資格獲得殘障補助金的人康復,特別是通過對提供住宿和工作的機構的建設和運營作出貢獻。
3.法律確定康復的目標以及原則和標準。
第112c條對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援助
1.各州應為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在家中的幫助和照料。
2.聯邦應支持為老年人和殘疾人謀福利的國家努力。為此,它可能會使用養老,倖存者和傷殘保險中的資源。
第113條職業養老金計劃
1.聯邦應立法制定職業養卹金計劃。
2,這樣做應遵循以下原則:
a。職業養老金計劃與養老保險,遺屬保險和殘廢保險一起,使被保險人能夠以適當的方式維持其以前的生活方式。
b。員工必須實行職業養老金計劃;法律可以規定例外情況。
c。用人單位應當向職工養老保險機構投保;如果需要的話,聯合會應使僱員有可能向聯邦養老金機構投保。
d。自僱人士可以自願向養老金機構投保。
e。對於特定的個體經營者群體,聯邦可以宣布職業養老金計劃為強制性,無論是一般條款還是個人風險。
3.職業養卹金計劃由被保險人的繳費供資,雇主必須至少支付其僱員繳費的一半。
4.養老金計劃必須滿足聯邦法律的最低要求;聯邦可以規定解決特定困難的國家措施。
第114條失業保險
1.聯邦應制定有關失業保險的法律。
2,這樣做應遵循以下原則:
保險為收入損失提供適當的補償,並支持預防和打擊失業的措施;
b。僱員必須購買保險;法律可以規定例外情況;
c。自僱人士可自行保險。
3.保險由被保險人的供款提供資金,僱員的一半供款由雇主支付。
4,聯邦和州在特殊情況下應提供補貼。
5,聯邦可以製定失業者社會救助條例。
第115條對有需要者的支持
有需要的人應得到其居住州的支持。聯盟規管例外和權力。
第116條兒童津貼和生育保險
1.聯邦在履行職責時,應考慮到家庭的需要。它可以支持保護家庭的措施。
2.它可能發布有關兒童津貼的規定,並經營聯邦家庭津貼補償基金。
3,建立生育保險制度。它還可能要求無法從該保險中受益的人繳納費用。
4.聯邦可宣布一般性或部分人口必須參加家庭津貼補償基金和生育保險計劃,並根據各州所提供的適當補貼作出補貼。
第117條健康和意外保險
1.聯邦應制定健康和意外保險的法律。
2.它可能宣布健康和意外保險為強制性的,無論是一般術語還是部分人群。
第117a條初級醫療
1,聯邦和各州應在其權限範圍內確保向所有人提供高質量的初級醫療保健。他們應承認和促進家庭醫學作為基本保健的基本組成部分。
2.聯邦應立法:
a。家庭醫學專業的基礎和繼續教育培訓以及對從事這些專業的要求;
b。家庭醫學服務的適當報酬。
第118條健康保護
1.聯邦應在其職權範圍內採取保護健康的措施。
2.它應立法:
使用食品以及可能危害健康的治療產品,麻醉品,生物,化學藥品和物品;
b。與傳染性,廣泛性或特別危險的人類和動物疾病作鬥爭;
c。防止電離輻射。
第118a條補充醫學
聯邦和各州應在其職權範圍內確保考慮使用補充藥物。
第118b條關於人類的研究
1.聯邦應立法對人類進行研究,以保護其尊嚴和隱私。在這樣做時,它應保留進行研究的自由,並應考慮到研究對健康和社會的重要性。
2.聯邦在涉及人類的生物學和醫學研究方面應遵循以下原則:
對於任何研究項目,參與者或他們的法定代表都必須徵得他們的知情同意。法律可以規定例外情況。在每種情況下,拒絕都是有約束力的。
b。參與者的風險和壓力絕不能與研究項目的收益不成比例。
僅當無法從具有同意能力的人的研究中獲得同等價值的發現時,才可以進行涉及缺乏同意能力的人的研究項目。如果預期該研究項目不會給缺乏同意能力的人帶來直接好處,則風險和壓力必須最小。
d。對研究項目的獨立評估必須確定參與者的安全得到保證。
第119條涉及人類的生殖醫學和基因技術
1.保護人類免受生殖醫學和基因技術的濫用。
2.聯邦應就人類生殖和遺傳材料的使用立法。這樣做應確保保護人的尊嚴,隱私和家庭,並尤其應遵守以下原則:
任何形式的克隆和乾擾人類生殖細胞和胚胎的遺傳物質都是非法的。
b。不得將非人類生殖和遺傳材料引入人類生殖材料或與之結合。
c。只有在無法克服不孕症或傳播嚴重疾病的風險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醫學輔助生殖的程序,但不能懷有特定特徵的孩子或進行進一步研究;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才允許在人體外使人卵細胞受精;在女性體外,人類卵細胞不能發育成超過醫學輔助生殖所需要的數量。
d。捐贈胚胎和各種形式的代孕是非法的。
e。禁止人類生殖材料和從胚胎中獲得的產品的貿易。
f。僅在有關人員的同意或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方可對個人的遺傳材料進行分析,註冊或公開。
g。每個人都有權訪問與其祖先有關的數據。
第119a條移植醫學
1.聯邦應在器官,組織和細胞移植領域立法。這樣做應確保保護人的尊嚴,隱私和健康。
2.特別應規定公平分配器官的標準。
3.任何捐贈的人體器官,組織和細胞必須免費。禁止人體器官貿易。
第120條非人類基因技術
1,應保護人類及其環境免受濫用基因技術的侵害。
2.聯邦應立法使用動植物等生物的生殖和遺傳材料。在這樣做時,應考慮到生物的尊嚴以及人類,動物和環境的安全,並應保護動植物物種的遺傳多樣性。
第九節外國人的住所和永久定居
第121條外國人和庇護法
1.聯邦負責制定有關瑞士出入境,外國人的居留和永久定居以及庇護的立法。
2.如果外國人對瑞士的安全構成威脅,則可能被驅逐出瑞士。
3.不論外國人在外國國民法律中的地位如何,如果外國人在下列情況下喪失在瑞士的居留權和所有其他合法權利:
被裁定犯有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或任何其他嚴重性犯罪,任何其他暴力犯罪如搶劫,販運人口或毒品罪或入室盜竊罪具有法律約束力; 要么
b。索取了不當的社會保險或社會救助金。
4.立法機關應更詳細地定義第3款所涵蓋的罪行。它可能會增加其他罪行。
5.根據第3和第4款失去居留權和所有其他合法權利留在瑞士的外國國民,必須由主管當局從瑞士驅逐出境,並必須禁止5-15歲入境年份。如果重新冒犯,則禁止進入20年。
6.任何人不遵守入境禁令或以其他方式非法進入瑞士均屬犯罪。立法機關應發布有關規定。
第121a條移民管制
1.瑞士應自主控制外國人的移民。
2.外國人在瑞士的居留許可證的數量應受年度數量限制和配額的限制。數量限制適用於根據有關外國公民的法律簽發的所有許可證,包括與庇護事務有關的許可證。永久居留權,家庭團聚和社會福利權可能受到限制。
3,有酬就業的外國人的年度定量限額和配額必鬚根據瑞士的總體經濟利益確定,同時優先考慮瑞士公民;限額和配額必須包括跨境通勤者。授予居留許可的決定性標準主要是雇主的申請,整合能力以及足夠的,獨立的謀生手段。
4.不得締結違反本條的國際協議。
5.法律應規範細節。
第十節民法,刑法,權衡和措施
第122條民法
1.聯邦負責民法和民事訴訟法領域的立法。
2.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各州負責法院的組織和民事事務的司法管理。
第123條刑法
1.聯邦負責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領域的立法。
2.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各州負責法院的組織,刑事案件的司法管理以及處罰和措施的執行。
3.聯邦可以發布有關執行處罰措施的規定。它可以為各州提供補貼:
a。刑事機構的建設;
b。在執行處罰和措施方面有所改進;
c。採取教育措施以造福兒童,青少年和年輕人的機構。
第123a條
1.如果在判刑要求的報告中將性罪犯或暴力罪犯視為極度危險,並且其狀況被評估為無法挽救,則由於其極高的患病風險,必須將其監禁至生命結束重新冒犯。不允許提前發布和使用臨時許可證發布。
2.只有新的科學發現證明罪犯可以治愈,從而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才可以起草新的報告。如果罪犯是根據這些新報告而被釋放的,則批准釋放他或她的當局必須在他再犯時承擔責任。
3.所有評估性罪犯或暴力罪犯的報告必須由至少兩名彼此獨立的經驗豐富的專家起草。報告必須考慮對評估很重要的所有原則。
第123b條:對涉及青春期前兒童的性侵犯或色情罪行的起訴權或處罰期限沒有時間限制
起訴涉及青春期前兒童的性犯罪或色情犯罪的權利以及對此類犯罪的處罰不受時間限制。
第123c條與涉及涉及兒童或無法判斷或抵抗的人的性犯罪有關的措施
被裁定損害兒童或受撫養人的性完整性的人應永久喪失從事涉及未成年人或受撫養人的職業或志願活動的權利。
第124條受害人的支持
聯邦和各州應確保因犯罪行為而對其身體,精神或性完整性造成傷害的人得到支持,並在因該犯罪行為而遇到經濟困難時得到適當補償。
第125條權衡
聯邦負責度量衡的立法。
第三章財務制度
第126條財務管理
1,聯邦應長期保持收支平衡。
2.預算中批准的總支出上限是根據考慮到經濟狀況後的預期收入確定的。
3.特殊的財務要求可以證明適當增加第2款中的上限是合理的。聯邦議會應根據第159條第3款c款決定增加任何費用。
4.如果聯邦賬戶中的總支出超過了第2或3款的上限,則必須在隨後的幾年中補償這筆額外支出。
5.細節受法律約束。
第127條稅收原則
1,任何稅項的主要結構特徵,特別是應納稅的稅種,稅種及其評估,均受法律規範。
2.提供稅收允許的性質,適用稅收的普遍性和統一性原則以及根據支付能力徵稅的原則。
3.禁止州際雙重徵稅。聯合會應採取必要的措施。
第128條直接稅
1.聯邦可直接徵收稅:
a。最多為私人收入的11.5%;
b。最多佔法人實體淨利潤的8.5%;
c。[於2004年11月28日由全民投票廢除,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
2.聯邦在確定稅率時,應考慮到各州和市鎮施加的直接稅負擔。
3.關於個人收入稅,應定期修訂以補償因通貨膨脹而增加稅負的後果。
4.稅收由各州評估和徵收。稅收總收入的至少17%分配給各州。如果需要進行財務均等化,則可將這一份額降低到15%。
第129條稅收統一
1,聯邦應制定統一聯邦,各州和市鎮直接稅的原則;它應考慮到各州為實現統一所做的努力。
2.協調應擴展到稅收責任,稅收的對象和稅收期限,程序法和與稅收犯罪有關的法律。被排除在協調之外的事項應特別包括稅率表,稅率和稅款減免。
3.聯邦可能發布法規以防止不正當的稅收優惠。
第130條增值稅
1,聯邦可以對商品供應,服務(包括個人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以及進口徵收增值稅,最高稅率為6.5%,稅率至少為2.0%百分。
2.法律可規定住宿服務稅的稅率應在降低的稅率與標準費率之間。
3,如果由於人口變化而不再保證老年,倖存者和傷殘保險的籌資,則聯邦法案可將標準費率提高最多1個百分點,而降低的費率最多可提高1個百分點0.3個百分點。
3之二:為了為鐵路基礎設施提供資金,費率應提高0.1個百分點。
4,除非法律規定了替代性的低收入人群醫療保險費,否則應將其非專項收入的5%用於降低低收入人群的醫療保險費。
第131條特殊消費稅
1.聯邦可以對以下方面徵收特殊消費稅:
煙草和煙草製品;
b。蒸餾酒;
啤酒
d。汽車及其零件;
石油,其他礦物油,天然氣和通過精煉這些資源獲得的產品,以及汽車燃料。
2,也可能征收:
除航空燃料外,對汽車燃料的消費稅徵收附加稅;
ba根據第1款e項以汽車燃料以外的其他方式為汽車提供動力時收取的費用。
2之二。如果資金不足以執行與航空運輸有關的第87b條規定的任務,則聯邦應對航空燃料的消費稅徵收附加費。
3.各州應從蒸餾酒稅收中獲得淨收益的百分之十。這些資金必須用於抗擊物質成癮的原因和後果。
第132條印花稅和預扣稅
1.聯邦可以對證券,保險費收據和其他商業契據徵收印花稅;與財產和抵押交易相關的契約免徵印花稅。
2.聯邦可對可動用資本資產的收入,彩票獎金和保險利益徵收預提稅。應將稅收的10%分配給各州。
第133條關稅
聯邦負責海關關稅和其他跨境貨物運輸關稅的立法。
第134條州和社區稅的排除
聯邦法律宣布要徵收或免徵增值稅,特別消費稅,印花稅或預扣稅的任何物品,各州或公社均不得徵收類似稅。
第135條財政資源和負擔的均等化
1.聯邦應發布關於聯邦與各州之間以及各州之間的財政資源和負擔公平分配的規定。
2.財政資源和負擔的均等化尤其旨在:
減少各州之間的財務能力差異;
b。保證各州的最低財務資源水平;
c。補償由於地勢或社會人口因素給各州造成的過度經濟負擔;
d。鼓勵州際間在負擔均衡方面進行合作;
e。通過國家和國際比較來保持各州的稅收競爭力。
3.財政資源均等化的資金應由資源水平較高的州和聯邦政府提供。具有較高資源水平的各州所支付的款項,不得超過聯邦所支付款項的三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該筆款項的80%。
標題四,人民與州
第一章總則
第136條政治權利
1.所有18歲以上的瑞士公民,除非由於精神疾病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缺乏法律行為能力,否則在聯邦事務中享有政治權利。所有公民都有相同的政治權利和義務。
2.他們可以參加國民議會的選舉和聯邦民眾的投票,並發起或簽署有關聯邦事務的民意倡議和全民公決要求。
第137條政黨
政黨應為形成人民的意見和意志作出貢獻。
第二章倡議與公投
第138條要求全面修改聯邦憲法的受歡迎倡議
1,任何有資格投票的人可以在其倡議正式公佈後的18個月內提出對《聯邦憲法》的全面修訂。
2.該提案必須提交人民投票。
第139條受歡迎的倡議,要求以特定方式部分修改聯邦憲法
1,任何有資格投票的人可以在其倡議正式公佈後的18個月內要求部分修改《聯邦憲法》。
2.部分修訂聯邦憲法的普遍舉措可以採取總提案或擬議條款的特定草案的形式。
3如果倡議不符合形式,主題一致的要求,或者違反國際法的強制性規定,則聯邦議會應宣布其全部或部分無效。
4,如果聯邦議會以一般提案的形式同意一項倡議,則其應在該倡議的基礎上起草部分修正案,並將其提交人民和各州表決。如果聯邦議會拒絕該倡議,則應將其提交人民投票;人民應決定是否應採用該倡議。如果他們投票贊成,則聯邦議會應起草相應的法案。
5,以具體草案形式提出的倡議應提交人民和各州表決。聯邦議會應建議應採用還是拒絕該倡議。它可能會對該倡議提出反建議。
Art139a。[此條款在2002年10月4日的聯邦法令中從未生效。]
第139b條適用於主動和反提議的程序
1.人民同時對主動權和反提議進行表決。
2.人民可以投票贊成兩項建議。在回答第三個問題時,如果兩者都被接受,他們可以指出他們更喜歡的提議。
3.如果針對第三個問題,一項修改憲法的提案獲得了人民的更多投票,而其他州獲得了更多的投票,則生效的提案是,如果該提案的票數百分比更高,該提案將獲得更高的總和。第三個問題中的人數和各州的選票百分比相加。
第140條強制性公投
1.以下內容必須由人民和各州投票通過:
a。《聯邦憲法》修正案;
b。加入集體安全組織或超國家社區;
c。緊急的聯邦行為,其依據的是憲法規定,有效期超過一年;這種聯邦法案必須在聯邦議會通過後一年內付諸表決。
2.以下內容已提交人民投票:
全面修訂《聯邦憲法》的普遍舉措;
阿比斯。其2002年10月4日聯邦法令的版本從未生效。]
b。以一般性提案的形式部分修訂《聯邦憲法》的普遍倡議,但遭到聯邦議會的拒絕;
c。如果兩個議會之間存在分歧,是否應該對聯邦憲法進行全面修訂的問題。
第141條公民投票
1,如果在法規正式公佈後100天內有50,000個有資格投票的人或任何八個州提出要求,則應將以下內容提交人民投票:
聯邦行為;
b。有效期超過一年的緊急聯邦法;
c。聯邦法令,但《憲法》或法令有此規定;
d。國際條約:
1.期限不限,可能不會終止,
2.提供加入國際組織的資格;
3.包含重要的法律規定或其實施要求制定聯邦法律。
2. [於2003年2月9日由全民投票廢除,自2003年8月1日起生效]
第141a條國際條約的執行
1.如果批准一項國際條約的決定需要進行強制性全民公決,則聯邦議會可將批准執行該條約的《憲法》修正案納入批准決定中。
2.如果批准一項國際條約的決定需要進行一次全民公決,則聯邦議會可將批准實施該條約的法律修正案納入批准決定中。
第142條多數
1.經多數投票贊成的提案,應接受提交人民投票的提案。
2.經多數投票者和多數州批准的提案,應接受經人民和州投票通過的提案。
3.州的全民投票結果決定州的投票。
4,上瓦爾登州,下瓦爾登州,巴塞爾城市州,巴塞爾州,阿彭策爾州和阿彭策爾州各獲得半數州投票權。
標題5,聯邦當局
第一章總則
第143條選舉資格
任何有資格投票的人都可以當選為國民議會,聯邦委員會或聯邦最高法院成員。
第144條不兼容
1.全國委員會,州議會,聯邦委員會的成員或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不得同時是這些機構中任何其他機構的成員。
2.聯邦委員會成員或聯邦最高法院專職法官不得擔任任何其他聯邦或州職務,或從事任何其他有收益的經濟活動。
3.法律可能規定不兼容的進一步形式。
第145條任期
選舉國民議會,聯邦委員會以及聯邦總理的成員,任期四年。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期為六年。
第146條國家責任
聯邦在進行公務時因其機關非法造成的損害或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第147條協商程序
在準備重要的立法或其他具有重大影響以及與重要國際條約有關的項目時,應邀請各州,各政黨和有關團體發表意見。
第二章聯邦議會
第一節組織
第148條狀態
1.聯邦人民大會是聯邦的最高權力機構,服從人民和各州的權利。
2.聯邦議會由兩個議院組成,分別是國民議會和國務委員會;兩個房間的位置應相等。
第149條國民議會的組成和選舉
1.國民議會由200名人民代表組成。
二,代表由人民按照比例代表制直接選舉產生。每四年舉行一次大選。
3.每個州都構成一個選區。
4,席位按各州相對人口分配。每個州至少有一個席位。
第150條國務委員會的組成和選舉
1.州議會由州的46名代表組成。
2,上瓦爾登州,下瓦爾登州,巴塞爾城市州,巴塞爾州,阿彭策爾州和阿彭策爾州各選舉一名代表; 其他各州各選舉兩名代表。
3.各州確定選舉其參加國務委員會代表的規則。
第151條會議
1.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的召開受法律約束。
2.聯邦委員會或任一理事會的四分之一成員可要求召集理事會召開特別會議。
第152條總統職位
每個理事會從其成員中選出一名主席,任期一年,並由第一副主席和第二副主席選舉產生。不允許再次選舉下一年。
第153條議會委員會
1.每個理事會由其成員組成委員會。
2.法律可規定聯合委員會。
3.法律可以將特定權力下放給委員會,而這些權力在本質上可能不是立法性的。
4,為履行職責,各委員會有權知情,查閱文件和進行調查的權力。此類權利和權力的範圍受法律管轄。
第154條議會團體
聯邦議會的成員可以組成議會團體。
第155條議會事務
聯邦議會可利用議會服務。它可能要求聯邦政府辦公室的服務。詳細信息受法律約束。
第二節程序
第156條單獨程序
1.國民議會和國務委員會的會議分別進行。
2.聯邦議會的決定需要兩個分庭的同意。
3.法律應作出規定,以確保在安理會之間在發生分歧時作出以下決定:
a。大眾倡議的有效性或部分無效性;
b。以人民通過的總提案的形式實施一項民意倡議;
c。執行《聯邦法令》,開始對人民已經批准的《聯邦憲法》進行全面修訂;
d。預算或其任何修訂。
第157條共同訴訟
1.國民議會和國務委員會在國民議會主席的主持下,作為聯合聯邦議會舉行聯合訴訟,以:
a。舉行選舉;
b。決定最高聯邦當局之間的管轄權衝突;
c。決定赦免的申請。
2.聯邦大會也召集特別活動並聽取聯邦委員會的聲明。
第158條公開會議
理事會會議是公開舉行的。法律可以規定例外情況。
第159條法定人數和法定多數
1.如果理事會的大多數成員在場,則該理事會為法定人數。
2.多數投票者在錢伯斯和聯邦議會中均作出決定。
3.但是,在以下情況下,需要兩個理事會中的每個理事會的絕對多數同意:
一項宣布聯邦行為緊急的聲明;
b。涉及新的非經常性支出超過2000萬瑞郎或新的經常性支出超過200萬瑞郎的補貼,擔保信貸或支出上限的規定;
c。在第126條第3款規定的特殊財務要求下,總支出有所增加。
4.聯邦議會可根據法令,根據通貨膨脹調整根據第3款b項作出的補貼。
第160條提交倡議和動議的權利
1.任何理事會成員,議會團體,議會委員會或廣州州均有權向聯邦議會提出倡議。
2.理事會成員和聯邦委員會有權就正在討論的業務提出動議。
第161條禁止投票指示
1.聯邦議會的任何成員不得對另一人的指示進行表決。
2.會員必須公開他們與利益集團的鏈接。
第162條豁免權
1.聯邦議會和聯邦委員會的成員以及聯邦總理對他們在議會或其機關中的發言不承擔任何責任。
2.法律可以規定進一步的豁免形式,並將其範圍擴大到包括其他人。
第三節權力
第163條聯邦議會法規的形式
1,聯邦議會應制定規定以聯邦法令或法令形式建立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則的規定。
2.其他成文法則以聯邦法令的形式頒布;不受公投的聯邦法令被稱為“簡單聯邦法令”。
第164條立法
1,所有建立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則的重要規定必須以聯邦法的形式製定。這些特別包括關於以下方面的基本規定:
a。行使政治權利;
b。憲法權利的限制;
c。人的權利和義務;
d。負有納稅義務的人以及稅法和標的物;
e。聯邦的職責和服務;
f。各州在實施和執行聯邦法律方面的義務;
g。聯邦當局的組織和程序。
2.除非聯邦憲法禁止,否則聯邦法律可以授予立法權。
第165條緊急立法
1.兩個理事會中每個理事會的絕對多數成員可宣布其生效不可延遲的聯邦行為(緊急聯邦行為),並立即生效。這種行為必須持續有限的時間。
2.如果緊急聯邦法案要求進行全民公決,則該法案必須經聯邦議會通過後一年內廢除,如果該法案尚未獲得人民的認可。
3.如果沒有同時以《憲法》為基礎的緊急聯邦法,則在其獲得聯邦議會通過後一年內必須予以廢除。任何此類行為必須持續有限的時間。
4.未經民眾投票批准的緊急聯邦法可能不會得到續簽。
第166條外交關係和國際條約
1,聯邦議會應參與製定外交政策並監督外交關係的維護。
2.除聯邦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或國際條約締結的條約外,它應批准國際條約。
167條
聯邦議會確定聯邦的支出,通過預算並批准聯邦帳目。
第168條任命
1.聯邦議會選舉聯邦委員會成員,聯邦總理,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在戰時選舉武裝部隊總司令(“將軍”)。
2.法律可以授權聯邦議會作出或確認其他任命。
第169條監督
1.聯邦議會對聯邦委員會和聯邦政府,聯邦法院以及其他受託履行聯邦職責的機構進行監督。
2.官方保密不適用於與依法設立的監事會特別代表團的往來。
第170條效力評估
聯邦議會應確保對聯邦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評估。
第171條聯邦委員會的任務
聯邦議會可以將職能分配給聯邦委員會。細節由法律規定,特別是聯邦議會可以乾預屬於聯邦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的方式。
第172條聯邦與各州之間的關係
1.聯邦議會應確保維持聯邦與各州之間的良好關係。
2.保證州憲法。
3,在聯邦委員會或州對任何此類條約提出異議的州與外國之間,應決定是否批准各州之間的州間協定和條約。
第173條進一步的職責和權力
1.聯邦議會具有以下附加職責:
採取措施維護瑞士的外部安全以及獨立和中立。
b。採取措施維護內部安全。
c。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可發布法令或簡單的聯邦法令以履行其在(a)和(b)字母下的職責。
d。規範現役並為此動員武裝部隊或其中的各部門。
e。採取措施執行聯邦法律。
f。裁定符合正式要求的流行計劃的有效性。
g。參加國家活動的總體規劃。
h。在聯邦法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決定個別行為。
i。決定最高聯邦當局之間的管轄權衝突。
k。赦免並決定大赦。
2.聯邦議會還處理屬於聯邦職權範圍之內的事務,而不是任何其他機構的責任。
3.其他職責和權力可依法授予聯邦議會。
第三章聯邦委員會和聯邦行政
第一節組織與程序
第174條聯邦理事會
聯邦委員會是聯邦的最高管理權和執行權。
第175條組成和選舉
1.聯邦委員會有七名成員。
2.聯邦議會的成員由國民議會每次大選後的聯邦議會選舉產生。
3.他們當選,任期四年。任何有資格當選為國民議會議員的瑞士公民都可以當選聯邦委員會議員。
4.在選舉聯邦委員會時,必須注意確保適當代表該國的各個地理和語言區域。
第176條總統職位
1.聯邦總統擔任聯邦委員會主席。
2.聯邦議會主席和副總統由聯邦議會從聯邦議會議員中選舉產生,任期一年。
3.不允許再次選舉下一年。第二年總統不得再當選為副總統。
第177條合議原則和部門分配
1.聯邦委員會作為一個合議機構作出其決定。
2.為了準備和實施,聯邦委員會的業務按部門分配給其個人成員。
3,業務可以由部門或其下級行政單位委託直接處理;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追索權得到保障。
第178條聯邦行政管理
1.聯邦委員會負責聯邦政府。它確保組織得當,並有效地履行職責。
2,聯邦政府組織成部門;每個部門均由聯邦委員會成員領導。
3.根據法律,行政任務可以委託給不屬於聯邦政府的公共或私人組織,實體或個人。
第179條聯邦總理府
聯邦總理府是聯邦委員會的一般行政辦公室。它由聯邦總理領導。
第二節權力
第180條政府政策
1.聯邦委員會決定聯邦政府政策的目標以及實現這些目標的方法。它計劃和協調國家活動。
2.它會及時向公眾全面通報其活動,除非凌駕於公共或私人利益之上。
第181條立法權
聯邦委員會向聯邦議會提交聯邦議會立法草案。
第182條法律的製定和實施
1.聯邦委員會以法令的形式製定立法規定,但前提是根據憲法或法律有權這樣做。
2.確保立法,聯邦議會的決議和聯邦司法當局的判決的執行。
第183條財務
1.聯邦委員會起草財務計劃和預算草案,並準備聯邦帳目。
2.確保有序的財務管理。
第184條外交關係
1.聯邦委員會負責對外關係,但須遵守聯邦議會的參與權;它代表瑞士在國外。
2.簽署並批准國際條約。它將它們提交聯邦議會批准。
3.在維護國家利益的要求方面,聯邦委員會可發布法令和裁定。條例的期限必須有限。
第185條外部和內部安全
1.聯邦委員會採取措施維護瑞士的外部安全,獨立和中立。
2.採取措施保障內部安全。
三,為了應對嚴重破壞公共秩序或內部或外部安全的現有或迫在眉睫的威脅,它可以直接適用本條的頒布條例和裁定。此類條例的期限必須受到限制。
4.在緊急情況下,它可以動員武裝部隊。如果它動員了4000多名武裝部隊成員現役,或者預期這種部隊的部署將持續三週以上,則必須立即召開聯邦議會。
第186條聯邦與各州之間的關係
1.聯邦委員會負責維護聯邦與各州之間的關係,並與後者合作。
2.根據聯邦法律的要求,它可以批准州立法。
3,可能反對各州之間或各州與外國之間的條約。
4.確保遵守聯邦法律以及各州憲法和各州條約,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來履行這項職責。
第187條進一步的職責和權力
1.聯邦委員會還具有以下職責和權力:
監督聯邦政府和其他負有聯邦職責的機構。
b。定期向聯邦議會報告其業務情況以及瑞士局勢。
c。進行不屬於其他主管部門權限的任命。
d。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上訴。
2.其他職責和權力可依法授予聯邦委員會。
第四章聯邦最高法院和其他司法機關
第188條狀態
1.聯邦最高法院是聯邦的最高司法機關。
2.其組織和程序受法律管轄。
3.聯邦最高法院有自己的行政機關。
第189條聯邦最高法院的管轄權
1.聯邦最高法院審理有關以下方面的糾紛:
聯邦法律;
b。國際法;
c。州間法律;
d。州憲法權利;
e。有利於公法公司的公社自治權和其他州擔保;
f。關於政治權利的聯邦和州規定。
1之二。[該段在其2002年10月4日的聯邦法令中從未生效。]
2,聽取州與州之間或州與州之間的糾紛。
3.聯邦最高法院的管轄權可以通過法律擴大。
4.聯邦議會或聯邦委員會的行為不得在聯邦最高法院提出異議。法律可能會規定例外情況。
第190條適用法律
聯邦最高法院和其他司法機關適用聯邦法律和國際法。
第191條進入聯邦最高法院
1.法律保障進入聯邦最高法院的權利。
2.對於與根本上不重要的法律問題無關的爭議,法律可以規定爭議金額的起點。
3.法律可能會排除與特定事項有關的聯邦最高法院的訴求。
4.法律可以為顯然沒有根據的上訴規定簡化的程序。
第191a條:其他聯邦司法機關
1.聯邦應任命一個刑事法院,該法院首先審理由法律管轄的刑事案件。法律可以賦予聯邦刑事法院更多的權力。
2.聯邦應任命司法機關審理由聯邦政府管轄的公法糾紛。
3.法律可規定進一步的聯邦司法機關。
第191b條州司法機關
1,各州應任命司法機關對民法和公法糾紛和刑法案件進行審判。
2.他們可以任命聯合司法機關。
第191c條司法獨立
司法機關在行使司法權力方面是獨立的,並且僅受法律約束。
標題6:修訂《聯邦憲法》和過渡性規定
第1章修訂
第192條原則
1.《聯邦憲法》可隨時全部或部分修訂。
2.除非《聯邦憲法》及其基礎上的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對《聯邦憲法》的任何修訂均由立法程序進行。
第193條,總修訂
1.聯邦憲法可以由人民或兩個議會中的任何一個提出全面修訂,也可以由聯邦議會頒布。
2.如果該倡議是由人民產生的,或者如果兩個分庭無法達成一致,人民將決定是否進行全面修訂。
3.如果人民投票贊成全面修訂,則應在兩個分庭舉行新的選舉。
4.不得違反國際法的強制性規定。
第194條:部分修訂
1.人民可以要求對聯邦憲法進行部分修訂,也可以由聯邦議會頒布法令。
2.部分修訂必須尊重主題凝聚的原則,並且不得違反國際法的強制性規定。
3.部分修訂的流行倡議還必須尊重形式一致性的原則。
195條
經人民和各州批准的全部或部分修訂的《聯邦憲法》生效。
第二章過渡規定
第196條。關於新聯邦憲法的1998年12月18日聯邦法令的過渡性規定
1.對藝術的過渡規定。84(跨高山過境交通)
在通過保護高山地區免受過境運輸的普遍倡議之後的十年,必須完成從公路到鐵路的貨運運輸。
2.對藝術的過渡規定。85(全天候重型車輛費用)
1.聯邦對在允許的最大重量超過3.5噸的國內外汽車和拖車上通向一般交通的道路使用,收取年度費用。
2.此費用總計:
a。用於卡車和鉸接式機動車輛
– 3.5至12噸... Fr.650
–超過12至18噸... 2000盧比
–超過18至26噸... Fr.3000
–超過26噸... Fr.4000
b。對於
–超過3.5至8噸... Fr.650
–超過8至10噸... 1500盧比
–超過10噸... 2000年底
c。教練用... Fr.650
3.只要公路運輸的費用是合理的,可以根據聯邦法律調整收費標準。
4.此外,聯邦委員會可根據第2款,通過法令調整12 t以上的關稅類別,以符合1958年12月19日《道路交通法》中對重量類別的任何修正。
5,對於全年未在瑞士上路的車輛,聯邦委員會應確定適當的分級收費標準;它應考慮收取費用的費用。
6.聯邦委員會應規範此項收費的執行。它可以根據第2款確定特殊類別車輛的費率,免除某些車輛的費用並發布特殊規定,特別是對於邊境地區的旅行。此類規定不得導致在國外註冊的車輛比瑞士車輛受到更優惠的待遇。聯邦委員會可就違反規定處以罰款。各州應在瑞士登記的車輛上收取費用。
7.收費可能會受到法律的限製或取消。
8.本規定在1997年12月19日的《重型車輛充電法》生效之前一直適用。
3.對藝術的過渡性規定。86(與公路運輸有關的任務和費用的收費),第8條。第87條(鐵路和其他運輸工具)和 87a(鐵路基礎設施)
1,主要的鐵路項目包括穿越阿爾卑斯山的新鐵路(NRLA),RAIL 2000,瑞士東部和西部與歐洲高速鐵路網的連接以及通過主動和被動改善鐵路沿線的噪聲防護措施。
二,在按照第87a條第2款對基金預付款的利息支付和還款全額償還之前,根據第86條第2款e款的款項應分配給公路運輸特別財務計劃根據第86條第4款,而不是根據第86條第2款的資金。
2之二。為了為鐵路基礎設施提供資金,然後為按照第87a條第2款支付給該基金的預付款支付利息和還款,聯邦委員會可根據第2款使用款項,直至2018年12月31日。根據第86條第2款e項計算。
2之三。本規定生效後兩年,適用第86條第2款f項的百分比。在此之前,應為5%。
3,依照第1款進行的主要鐵路項目的融資應通過第87a條第2款下的資金進行。
4,第1款所述的四個主要鐵路項目應通過聯邦法律通過。必須證明實施的必要性和準備性。對於每個主要項目的整體。對於NRLA項目,每個建設階段均應構成聯邦法的主題。聯邦議會應通過擔保信貸來批准所需的資金。聯邦委員會應批准施工階段並確定時間表。
5,本款適用於第1款所述主要鐵路項目的建設工作和融資(通過償還預付款)完成之前。
4.對藝術的過渡規定。90(核能)
在2000年9月23日之前,不得頒髮用於生產核能的新設施的一般,建造,啟動或運行許可證。
5,對藝術的過渡規定 95(私人經濟活動)
在聯邦立法頒布之前,各州必須相互承認其教育或培訓資格。
6,對藝術的過渡規定 102(國民經濟供給)
1.聯邦應保證全國供應麵包穀物和發酵粉。
2.該過渡性規定最遲於2003年12月31日生效。
7,對藝術的過渡規定 103(結構政策)
自《憲法》生效之日起不超過十年,各州可以保留現有法規,使新企業的開業取決於建立需求,以保證特定部門重要部分的存在。酒店和餐飲業。
第八條。106於2012年3月11日修訂。
9,對藝術的過渡規定 第110段 3(瑞士聯邦國慶日)
1.在經修訂的聯邦法律生效之前,聯邦委員會應規範細節。
2.根據《就業法》第18條第2款,瑞士聯邦國慶日不包括在公共假日的計算中。
10,自2004年11月28日起以全民投票廢除,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11,對藝術的過渡規定 113(職業退休金計劃)
在實行職業養卹金計劃時屬於這一代工作的一代的被保險人,因此沒有全額供款,應在該法生效後的10至20年內,根據其收入,獲得法定的最低福利。力。
第十二條 126已於2001年12月2日修訂。
13.對藝術的過渡規定。128(徵稅期限)
徵收直接聯邦稅的權力應限制在2020年底之前。
14,對藝術的過渡規定 130(增值稅)
1,徵收增值稅的權力被限製到2020年底。
2.為了保證為無效保險提供資金,聯邦委員會應從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提高增值稅稅率,具體如下:……
3.根據第2款的費率上漲所產生的收入將全額分配給無效保險賠償基金。
4,為確保鐵路基礎設施的融資,如果延期,聯邦委員會應將2018年6月12日《增值稅法》第25條規定的稅率從2018年1月1日起提高0.1個百分點。第1款規定的時限最遲至2030年12月31日。
5,根據第4款增加的全部收入應根據第87a條分配給基金。
15,對藝術的過渡規定 131(啤酒稅)
在聯邦法律生效之前,應根據現行法律徵收啤酒稅。
16. [於2004年11月28日由全民投票廢除,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第197條.1999年4月18日聯邦憲法通過後的過渡性規定
1,瑞士加入聯合國
1.瑞士應加入聯合國。
2.應授權聯邦委員會向聯合國秘書長提出申請,要求瑞士加入該組織,並聲明接受《聯合國憲章》所載義務。
2.對藝術的過渡規定。62(學校教育)
從2003年10月3日《關於新的財政均等製度和聯邦與各州之間的任務分配的聯邦法令》生效之日起,各州應直至擁有自己批准的特殊需要學校策略為止,但在至少三年的時間內,應對無效保險針對特殊需要的教育(包括根據1959年6月19日《聯邦保險法》第19條規定的特殊需要的學前教育)支付的當前費用承擔責任。
3.對藝術的過渡規定。83(國道)
各州應在國家公路網上建造1960年6月21日聯邦法令中列出的國家公路(其版本在2003年10月3日關於新的財政均等製度和任務分配的聯邦法令生效時有效)在聯邦和各州之間),並應遵守聯邦的規定並受其監督。邦聯和各州應分擔費用。各州所承擔的費用份額應由國道對它們施加的負擔,其對這些高速公路的利益以及其財務能力決定。
4.對藝術的過渡規定。112b(促進有資格領取殘廢金的人的康復)
從2003年10月3日《關於新的財政均等製度和聯邦與各州之間的任務分配的聯邦法令》生效之日起,各州應承擔由無效保險向機構,車間和民居,直到他們制定了針對殘疾人的批准策略,該策略還規定了對在相關州境外接受居民的機構的建設和運營提供州捐款的規定,但期限至少為三年。
5,對藝術的過渡規定 112c(針對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援助)
根據1946年12月20日《聯邦法》第101條之二有關老年人和殘障人士的養老和殘障人士住房的現行付款,各州將繼續支付,直到有關州的州法規出台為止。在家中提供援助和照料的資金生效。
7,對藝術的過渡規定 120(非人類基因技術)
在通過這項憲法規定後的五年內,瑞士農業將不再使用基因技術。特別是,以下物品不得進口或投放市場:
能繁殖的轉基因植物,打算在環境中用於農業,園藝或林業的部分植物和種子;
b。轉基因動物,用於生產食品和其他農產品。
8,對藝術的過渡規定 121(外國人的居住權和永久居住權)
立法機關必須在人民和各州通過第121條第3-6款的五年內,對第121條第3款所涵蓋的罪行進行界定和補充,並根據第121條第6款發布有關非法入境的刑事規定。
9,對藝術的過渡規定 75b(第二所房屋)
1.如果有關法律在第75b條通過後兩年內未生效,則聯邦委員會應根據法令發布有關建設,出售和記錄的必要實施規定。
2.在通過第75b條之後的一年的1月1日至實施規定生效之日之間頒發的第二套房屋的建築許可應無效。
10,對藝術的過渡規定 95段。3
在法定規定生效之前,聯邦委員會應在人民和各州通過第95條第3款的一年內發布所需的實施規定。
11,對藝術的過渡規定 121a(出入境管制)
1,與第121a條相抵觸的國際協定必須在人民和各州通過後三年內重新談判和修訂。
2如果第121a條的實施立法在人民和各州通過後三年內仍未生效,則聯邦委員會應以法令的形式發布臨時實施規定。
1998年12月18日聯邦法令的最終規定
二。
1. 1874年5月29日瑞士聯邦聯邦憲法被廢除。
2.必須重新制定為成文法的以下《聯邦憲法》規定繼續適用,直到相應的成文法令生效:
藝術 32quater段。6
禁止販賣霍金酒和其他形式的巡迴酒。
b。藝術 36quinquies段。1個第一句,2個倒數第二句和4個第二句
1,聯邦一級和二級國家公路使用的瑞士和外國總重量不超過3.5噸的機動車和拖車,應按年收取40法郎的費用。…
2.……聯邦委員會可以免除特定車輛的費用,並發布特別規定,特別是對於在邊境地區進行的旅行。此類規定不得導致在國外註冊的車輛比瑞士車輛受到更優惠的待遇。聯邦委員會可對違反規定的行為處以罰款。各州應在瑞士登記的車輛收取費用,並監督所有車輛是否符合規定。
4.……根據聯邦法律,收費可能會擴大到不承擔重型車輛收費的其他類別的車輛。
C。藝術。121之二 1、2和段 3第一句和第二句
1.如果聯邦議會決定提出反對提案,應在同一張選票上向選民提出三個問題。每個投票人都有不受限制的陳述權:
1.他或她是否更喜歡民意倡議而不是現行法律;
2.他或她是否更喜歡現行法律的反建議;
3.如果人民和州優先選擇這兩個建議而不是現行法律,則這兩個建議中的哪個應生效。
2.絕對多數應分別為每個問題計算。未回答的問題將不予考慮。
3.如果同時接受大眾倡議和反提議,則第三個問題的結果將是決定性的。在這個問題上獲得人民和各州更多投票的提案將生效。…
III。聯邦議會應根據其形式對1874年5月29日聯邦憲法的修正案進行修改以適應新的聯邦憲法。為此發布的法令不得進行全民投票。
IV。
1.該法令必須提交人民和各州表決。
2.聯邦議會應確定其開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