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彭共和國憲法

加蓬1991年(1997年修訂)
前言
加蓬人民意識到自己在歷史之前所承擔的責任,並為維護自己的獨立性和民族統一性而充滿活力,並根據國家主權,多元民主,社會正義和共和合法性的原則來組織共同生活;
莊嚴申明其對人的權利和基本自由的堅持,這些基本自由是由《非洲人權憲章》奉獻的《 1789年人權和公民宣言》和《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所產生的以及1981年的人民權利以及1990年的《國家自由憲章》;
莊嚴地宣布其堅持深刻和傳統的社會價值觀,堅持物質遺產和精神遺產,尊重公民的自由,權利和義務。
根據這些原則和人民主權原則,它通過了現行憲法。
初步標題。基本權利和原則
第1條
加蓬共和國承認並保障人的不可侵犯和不可剝奪的權利,這強制性地限制了公共權力。
1.每個公民在他人的權利和公共秩序方面均享有其人的自由發展的權利。沒有人會受到侮辱,虐待或折磨,特別是當他處於被捕或監禁的狀態時;
2.在尊重公共秩序的前提下,確保所有人的良知,思想,見解,表達,通訊,宗教的自由自由。
3.在尊重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向所有加蓬公民保證在加蓬共和國境內進出的自由,退出和重新進入的自由;
4.在司法程序中,所有人的辯護權得到保障;預防性拘留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
5.通訊,郵政,電報,電話和遠程通訊的保密性不可侵犯。出於公共秩序和國家安全的原因,只有在適用法律時才能下令限制這種不可侵犯性;
6.法律規定了使用信息系統保障人類,個人和家庭的親密關係以及充分行使其權利的限制;
7.每個公民都有工作權和就業權。沒有人會因為他的出身,性別,種族,見解而受到影響。
8.國家盡可能地保障所有人,特別是兒童,母親,殘疾人,老年工人和老年人的健康,社會保障,自然環境的保存,休息和休閒;
9.在國家法律或國際協定確定的條件下,每一個在國外居住或居住的加蓬公民都可以從國家的保護和協助中受益;
10.每個人,無論個人還是集體,都有財產權。任何人都不能剝奪其財產,如果不是在法律上公開宣布了公共必需品並在公正和事先賠償的條件下促請他的財產的話;但是,出於公共事業,生產用途不足或缺乏以及未註冊財產的原因,對不動產的徵用受到法律的管制;
11.每個加蓬人均有權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和法律的前提下,在該國領土的任何區域自由地固定其住所或住所,並在那裡從事一切活動;
12.住所不可侵犯。只能由法官或法律指定的其他當局進行搜查。搜索只能以此處提供的形式執行。只能採取措施來應對住所的不可侵犯性或採取限制住所的措施,以便為集體危險做準備或保護公共秩序免受迫在眉睫的威脅,特別是為了與流行病風險作鬥爭或保護處於危險中的人;
13.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所有人均有權成立社團,政黨或組織,辛迪加,社團,社會利益團體以及宗教團體。宗教團體在尊重國家主權,公共秩序和維護個人道德和精神完整的前提下,以獨立的方式開展和管理事務。
根據法律的規定,可能禁止政治社團,政黨或組織,集團,社團,社會利益團體和宗教團體,其活動違反法律或與民族或團體的良好關係。
任何種族,種族或宗教歧視行為以及任何能夠觸及國家內部或外部安全或共和國完整性的區域主義宣傳,均應受到法律制裁;
14.家庭是社會的基本自然單位;婚姻是它的合法支持。
它們受到國家的特別保護;
15.國家有義務每十年組織一次人口普查;
16.對父母及其子女的支持,是父母在國家和公共實體的監督下行使的自然權利和義務。父母在學術義務方面有權決定對子女的道德和宗教教育。兒童相對於國家在援助以及他們的身體,智力和道德發展方面享有相同的權利;
17.國家和公共實體有義務保護年輕人免受剝削和道德,智力和身體上的遺棄。
18.國家保證兒童和成人平等獲得指導,專業教育和文化的機會;
19.國家有義務根據宗教中立原則並在可能的情況下根據酬金來組織公共教育;授予文憑是國家的特權;
但是,教育的自由是所有人的保障。任何人都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開設學前,小學,中學,高級機構或大學。
該法律規定了國家和公共實體參與具有公認公共事業的私立教育機構的財務職責的條件。
在公共教育機構中,在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可根據父母的要求向學生分發宗教教育。
法律根據私立教育機構的特殊性確定其運營條件;
20.國家宣佈在公共指控之前所有人的團結與平等;每個人都必鬚根據自己的資源參與公共費用的籌措。
國家還宣布,在自然和民族災難造成的一切指控之前,所有人應團結一致;
21.每個公民都有捍衛祖國的義務,有義務保護和尊重共和國的憲法,法律和法規;
22.國防和安全部隊應從根本上確保國防和公共秩序的安全。結果,任何人,任何一群人都不能在私人民兵或準軍事集團中構成自己;國防和安全部隊為國家服務。
在和平時期,加蓬武裝部隊可以參加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工作;
23.任何人都不能被任意拘留;
如果在保證安全和程序的必要性的前提下,提供充分的代表保證,任何人都不能被監視或逮捕令。
假定任何被告是無辜的,直到按照常規程序確定他的罪名成立為止,這為他的辯護提供了必不可少的保證。
司法當局是個人自由的維護者,它確保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尊重這些原則。
標題I.共和國和主權
第二條
加蓬是一個不可分割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會的共和國。它申明國家和宗教的分離,並承認所有信仰,只要它們尊重公共秩序即可。
加蓬共和國保證法律面前所有公民的平等,不分出身,種族,性別,見解或宗教。
國徽是三色旗,綠色,黃色,藍色,三個相等尺寸的水平帶。
國歌是“協和號”。
共和國的座右銘是:“聯合工作正義”。
共和國的印章是“護理產假”。
它的原則是:“人民政府,人民為人民服務”。
加蓬共和國以法語為正式工作語言。此外,它致力於保護和促進本國語言。
共和國的首都是利伯維爾。它只能根據全民投票的法律進行轉讓。
國慶節於8月17日慶祝。
第三條
國家主權屬於根據多元民主原則直接,通過公民投票或選舉直接行使其主權的人民,而間接地由憲法機構行使其主權的人民。
沒有人民的派系,任何集團,任何個人都不能把行使國家主權歸功於自己。
第4條
選舉權是普遍的,平等的和秘密的。在《憲法》或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它可以是直接或間接的。
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所有擁有公民和政治權利的18歲的加蓬男女都是選舉人。
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所有擁有公民和政治權利的加蓬男女都是有資格的。
第5條
加蓬共和國是根據國家主權,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以及法治國家的原則組織的。
第6條
政黨和政治團體同意普選的表達。他們按照多黨原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地形成自己的活動並開展活動。他們必須尊重憲法和共和國法律。
第7條
任何觸及共和黨形式,統一,世俗,主權和獨立的行為,均構成叛國罪,應依法懲處。
標題II。執行力
一。共和國總統
第8條
共和國總統為國家元首;他尊重憲法;他通過仲裁來確保公共權力的正常運行以及國家的連續性。
他是國家獨立,領土完整,尊重協定和條約的保證人。
他與政府一道決定國家的政策。
他是與總理分享的行政權力的最高持有者。
第9條
共和國總統由直接普選產生,任期七(7)年。他一次又有資格。
共和國總統以絕對多數票選出。如果在第一輪中未獲得此結果,則應進行第二輪,即憲法法院宣布結果後的第二個星期日。
在第二輪中只能提出在第一輪中獲得最多選票的兩名候選人。
在第二輪中,選舉以絕對多數票獲得。
第10條
如果在第一輪前,其中一名候選人死亡或發現自己無行為能力,憲法法院應宣布選舉結果。
如果第一回合中兩名最受青睞的候選人之一死亡或喪失能力,最終撤離,憲法法院應宣布必須進行新的一系列選舉;如果第二輪比賽中剩下兩名候選人之一死亡或喪失能力,則應相同。
憲法法院可以根據以下第11條規定延長提供的期限,只要投票沒有在憲法法院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十五天內進行。如果適用本條的規定實際上使選舉推遲到現任主席任期屆滿後的某個日期,則他應繼續行使職務,直到繼任者當選為止。
所有具有公民和政治權利的加蓬人,至少四十(40)歲有資格擔任共和國總統。
通過入籍獲得加蓬國籍的任何人都不能出任共和國總統候選人。只有直屬前輩在加蓬住了四代人而不受干擾的人才可以擔任共和國總統候選人。
本條的適用手段由組織法確定。
第11條
共和國總統的任期從宣誓之日開始,至當選後第七年屆滿之時結束。
共和國總統的選舉至少在現任總統任期屆滿之前一個月至多兩個月進行。
他不能以任何方式縮短任務期限以求另一個。
如果現任共和國總統以候選人身份出席,則國民議會不得解散。此外,從正式宣布其當選之日起到當選之日,他不得行使其根據法令進行立法的權力。必要時,應在特別會議上召集國民議會。
第11A條
宣誓標誌著總統任期的開始。它不可能在憲法法院就本應提起的任何有爭議的選舉事項作出決定之前進行。憲法法院的決定必須在宣布選舉結果後的第十五天起最多一個月內進行干預。
如果沒有爭執,共和國總統應在現任總統任期屆滿時宣誓就職。
如果有爭議,共和國現任總統將繼續任職,直到憲法法院作出決定為止。
如果在任期結束前未當選的共和國現任總統死亡或永久喪失能力,當無異議時,當選總統立即宣誓。在爭用的情況下,過渡條款將根據下文第13條的規定得到保證。
在宣布結果[和]現任總統任期屆滿或憲法法院在有爭議的情況下作出決定之間的時期內,共和國總統的選舉或改選導致總統死亡或永久喪失能力,導致根據以上第10條規定的條件和期限重新進行整個選舉活動。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出現空缺,就會根據以下第13條的規定確保共和國總統的職能。
在宣布總統選舉結果和開始新的總統任期內之間的這段時間內,國民議會可能不會解散,憲法的修訂也不會開始或實現。
第十二條
上任時,共和國總統在議會和憲法法院在場的情況下莊嚴宣誓,將左手放在《憲法》上,並在國旗前舉起右手:
“我發誓奉獻為加蓬人民的利益所作的一切努力,以確保加蓬人民的福祉,保護加蓬人民免受一切傷害,尊重和捍衛憲法和法治,認真履行我的職責衝鋒陷陣,並走向所有人。”
第十三條
政府將共和國總統的最終無能為力提交憲法法院,要求憲法法院的多數決定共和國總統無能為力,如果在憲法法院未獲得多數無能為力,則議會會議的大多數主席團成員可共同證明共和國總統的絕對無能為力。如果共和國總統職位空缺或共和國總統正式確立的無能為力,則共和國總統的職能共和國總統,除第18條,第19條和第116條第1款規定者外,應由參議院總統臨時行使,或如果他又無行為能力,並且由參議院第一副總統在與上述相同的條件下召集憲法法院適當確定。
根據本條的條件就座的共和國臨時總統在下屆總統選舉中可能不會表現出他的候選人資格。
在空缺的情況下或憲法法院宣布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應進行選舉新總統的投票,除非憲法法院宣布不可抗力,否則不得少於三十天。職位空缺或喪失能力的確定性宣布後的四十五天。
第十四條
共和國總統的職能與行使任何其他有利可圖的公共職能和私人活動是不相容的。
第14A條
共和國總統由共和國副總統協助。
共和國副總統由共和國總統任命,在與議會兩院院長協商後,終止總統職務。共和國副總統選自議會內部或議會外部。
第14B條
共和國副總統的職能與行使任何其他有利可圖的公共職能或私人活動不兼容。
第14C條
共和國副總統在共和國總統面前並在憲法法院在場的情況下宣誓就憲法宣誓:
“我發誓要尊重憲法和法治國家,認真履行我的職責,同時嚴格遵守其對國家元首的忠誠和保密義務”
第14D條
共和國副總統代表共和國總統行使其所賦予的職能。
本條的適用方式由組織法規定。
第14E條
共和國副總統的職能在憲法法院宣布總統選舉或由於共和國總統出於任何原因或總統完全無能的空缺而結束時終止。
第十五條
共和國總統任命總理。
總統主動提出或在總理提出政府辭職後,或在de視投票或國民議會通過譴責動議後,終止總理的職務。
根據總理的提議,他任命了政府的其他成員,並結束了他們的職務。
第十六條
共和國總統召集並主持部長理事會,並確定其議程。
副主席按其權利是其成員。必要時,他經明確任命[適應能力]並在固定時期內代替共和國總統
第十七條
共和國總統在法律轉交政府後的25天內頒布最終通過的法律。國民議會或政府宣布緊急情況時,可將這一期限縮短為十天。
共和國總統可在頒布期間要求議會重新審議法律或某些條款。不能拒絕這種新的審議。提交第二次審議的案文以其原始形式或修改後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共和國總統在上述規定的時限內頒布該法案。
如果共和國總統在上述條件和延誤內未能頒布法律,他可以將案文提交憲法法院。
如果憲法法院拒絕复議,共和國總統將在上述規定的條件和期限內頒布法律。
第十八條
共和國總統可應政府或國民議會絕對多數成員的主動或提議,在立法會議期間向公民投票提交任何涉及適用序言或標題所載原則的法律草案。我的憲法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機構的運作。
在通過該法案的全民投票結束後,共和國總統根據上述第17條頒布該法案。
第十九條
共和國總統可在與總理和議會兩院院長協商後宣布國民議會解散。
但是,對這一特權的訴求僅限於同一總統任期內的兩次,在第一次解散後的十二個月內可能不會連續進行干預。
頒布解散法令後,大選至少舉行三十天,至多四十五天。
國民議會在當選後的第二個星期二按時舉行會議。如果本次會議是在例會規定的時間之外舉行的,則會議應有權開幕十五天。
第20條
共和國總統在部長理事會中任命國家高級民政部門和軍事部門,特別是大使和特使以及高級和一般軍事人員。
一部組織法定義了加入這些職位的製度。
第21條
共和國總統委任駐外國大國和國際組織前的大使和特使。大使和特使在他之前已經獲得認可。
第22條
共和國總統是武裝部隊和安全事務最高首長。他主持國防高級委員會和委員會。
在必要的情況下,經明確任命後,由總理替代,任期固定。
第23條
共和國總統享有赦免權。
第24條
共和國總統通過每個議員庭長宣讀的信息與每個議會議事廳溝通。根據他的要求,任何一個會議廳都可以聽到他的聲音。休會期間,每個會議廳都是為此特別召集的。這些通信不會引起任何辯論。
第25條
共和國總統可在情況需要時,經部長會議審議,並與國民議會和參議院主席團協商後,通過法令宣布處於緊急狀態或包圍狀態,並賦予他在法律確定的條件下享有特殊權力。
第26條
當共和國的機構,獨立或國家的最高利益,其領土完整或執行其國際交往受到嚴重而緊迫的威脅,憲法公共權力的正常運作被中斷時,共和國總統在閉會期間,應國民議會和憲法法院的協商,在休會期間以最低限度的延誤,根據法令採取必要的措施。
他通過一條消息通知全國。
在會議期間,這些措施屬於法律領域。
國民議會不能解散,也不能開始或完成對憲法的修改。
第27條
除第15條第1款,第17款第1,2和第3款,第18、19、23、89、98和116條所規定者以外,共和國總統的行為由總理及其總理成員加簽。政府負責執行。
二。政府
第28條
政府在共和國總統的授權下並與他一道執行國家政策。
為此,它負責管理武裝部隊和安全部隊。
在本憲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下,政府對共和國總統和國民議會負責。
第28A條
總理任命後至部長會議審議後最多四十五(45)天內,總理在國民議會上展示了他的一般政治綱領,這引起了辯論,然後進行了投票充滿信心。表決由國民議會的絕對多數成員通過。
第29條
首相指示政府採取行動。他確保法律的執行。在上述第20條規定的保留下,他行使管理權並任命國家文職和軍事職位。在上述情況下,他代替共和國總統。他可以將某些權力下放給政府其他成員。
總理的過渡由共和國總統令所指定的政府成員來保證,符合確定政府組成的法令的提名順序。
擔任臨時總理的部長以臨時頭銜投入總理的權力。
總理的行為由負責執行的政府成員加簽。
第29A條
在部長會議經過審議並與議會各院長協商後,總理可在情況需要時根據法律確定的條件以法令宣布守望狀態[mise en garde] 。
在部長會議審議並與兩個分庭主席團協商後,根據總理的一項法令宣布了戒備狀態。
議會授權將監視狀態或警報狀態延長二十一天。
第三十條
在行政法院的建議下,部長會議審議法律,法令和法規。
第31條
政府由總理和政府其他成員組成。
總理是政府首腦。
政府成員既可以從國民議會內部選舉,也可以在國民議會外部選舉。他們必須年滿30歲,並擁有所有公民和政治權利。
任何政府成員都有資格獲得國家和地方授權。
第32條
政府成員的職能與行使議會授權不符。
一部組織法確立了給予政府成員的待遇和利益,並列舉了其行使與其職能不符的其他公共職能和私人活動。
第33條
政府成員應具有政治凝聚力。他們應對行使其職責所犯下的罪行和輕罪負有刑事責任。
第34條
在共和國總統宣誓就職以及憲法法院宣布立法選舉結果後,政府的職能即告終止。
如果辭職,政府將確保及時處理時事,直到新政府組建為止。
標題III。立法權
第35條
立法權由具有兩個議會的議會代表:國民議會和參議院。
國民議會議員具有副議員的頭銜。他們由直接普選產生,任期五年。
參議院議員享有參議員的頭銜。他們通過間接普選產生,任期六年。他們必須至少四十歲。參議院確保當地集體的代表權。
議會兩院在其任期結束時將完全更新。
在每個分庭正常更新之日之前的一年內,不得對選舉區進行分割。
第三十六條
議會在現行憲法規定的條件下對法律進行投票,同意徵稅並控制行政權的行為。
第37條
一部組織法為每個分庭確定議員的人數,其賠償,選舉的形式和條件以及資格不足和不相容的製度。
它同樣確定了在空缺的情況下要求被叫者確保選舉議員的資格所依據的條件,以及當選議員的資格以及不合格和不相容的製度。
第38條
國會議員不得因行使職權時發表的意見或投票而受到起訴,調查,逮捕,拘留或審判。
在會議期間,只有在有關分庭主席團的授權下,才能以刑事,懲戒或簡單的警察事項起訴,調查,逮捕議會的任何議員,但明示或明確定罪的除外。
對議員的拘留或起訴將暫停,直至其任期結束為止,除非放棄議會豁免權。
第三十九條
任何命令性命令都是空的。議員的投票權是個人的。
每個分庭的規章都特別授權進行表決。沒有人可以接受超過一項任務的授權。
第40條
議會各院在其當選後的第十五個工作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舉行會議。然後,其議程僅包括選舉主席和主席團。
國民議會和參議院主席團主席和其他成員由議員在整個立法機構中通過無記名投票根據有關分庭條例的規定選舉產生。
任何時候,有關分庭可在絕對多數投票通過不信任投票後,免除主席和主席團其他成員的職權。
第41條
國會每年舉行兩次會議,並舉行右會。
第一屆會議於3月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最晚在6月的最後一個工作日結束。
第二階段在9月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最遲在12月的最後一個工作日結束。
第42條
在圍困期間和上文第26條所規定的情況下,議會以普通權利開會。
第43條
議會各院在應其總統召集而舉行的特別會議上開會,應共和國總統的要求或其絕對多數成員的要求,提出一項具體議程。
特別會議根據共和國總統的法令開幕和閉幕。
最長不能超過十五天。
第44條
議會的會議是公開的。辯論的完整內容髮表在《辯論雜誌》上。
兩個分庭的每一個都可以在其主席團的監督下,由國家媒體散發關於多元性和符合其規章規定的辯論的重播。兩個分庭的每一個均可接待共和國總統或任何國家元首或外國政府。
國會各院可應共和國總統,總理或其五分之一議員的要求舉行非公開會議。
第45條
議會的每個分庭都對自己的法規進行投票,這些法規只有在憲法法院確認其符合憲法後才生效。任何別有用心的修改都會同樣地提交給後者。
第46條
每個議會享有行政和財政自主權。
標題IV。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的關係
第47條
除了《憲法》明確規定的案件外,法律還制定了有關以下方面的規則:
行使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加蓬人和外國人的人身和物品受到限制,尤其是出於公共事業和國防的考慮;
人的國籍,狀態和能力,婚姻制度,繼承和贈與,外國人的身份和移民;
公民國家的組織;
任何視聽,電影或書面交流;
使用信息系統的條件,以保障公民的名譽,個人和家庭的親密關係以及充分行使其權利;
國民議會和地方議會的選舉制度;
司法組織,新的司法管轄區命令和治安法官的地位;
部長和公職機構的組織,部長官員的職業;
確定罪行和輕罪以及適用於它們的刑罰,刑事程序,監獄和大赦制度;
就緒狀態,緊急狀態,警報狀態和圍困狀態;
協會,政黨,政治團體和集團的系統;
稅基,稅率和任何性質的徵收稅款的回收手段,貨幣監管制度;
公共職能的一般狀況和特定狀況;
企業國有化和公共部門企業所有權向私營部門的轉移;
建立或壓制自治的公共場所和服務;
一般行政和金融組織;
領土單位的創建,運作和自由發展,其能力,資源和稅基;
國家參與所有社會所有製的條件以及通過這些手段控制這些社會發展的條件;
公共物品,土地使用,林業,採礦和棲息地的管理;
保護藝術,文化和考古遺產;
保護自然和環境;
所有權,物權以及民事和商業義務制度;
國家的債務和財政活動;
經濟和社會行動綱領;
提出和表決財務法和國家帳戶的條件;
根據組織法規定的條件確定國家資源和義務的財務法;
固定國家在經濟,社會,文化和國防事務中的目標的方案法律。
否則,法律將確定基本原則:
教育之中;
健康
社會保障;
工作權;
辛迪加權利,其中包括行使罷工權;
互助互助和積蓄;
國防和公共安全總組織。
本法的規定可以通過組織法來更精確或更完整。
第48條
對於每次財務活動,國家的所有資源和義務都必須經過評估,並記入政府在國民議會第二屆常會開幕後最多三十(30)天向政府提交的年度財務法草案中。 。
如果在預算會議結束時,議會在沒有通過平衡預算的情況下休會,則應授權政府根據法令重新發布先前的預算。儘管如此,該條例仍可在必要時規定減少支出或增加收入。根據總理的要求,在兩週的特別會議中召集議會進行新的審議。如果國會在本屆特別會議結束時仍未通過平衡預算,則該預算應根據部長會議上通過的條例最終確定,並由共和國總統簽署。
如果可能產生的新收入包括直接稅和捐款或類似稅,則將從一月初開始生效。
會計法院協助議會和政府控制《財務法》的執行。政府制定的法規法律草案,連同總的符合性聲明和會計法院的總報告,必須最遲在第二屆第一屆常會開始時提交議會。在執行有關預算之後的一年。
第49條
國民議會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了共和國總統的《戰爭宣言》。
第50條
國民議會絕對多數通過,將緊急狀態或圍困狀態延長十五天以上。
第51條
除法律管轄範圍外的其他事項均具有監管性質。這些都是共和國總統法令的對象。
為了適用這些法令,這些事項可能是總理作出的行政決定的對象,或者在總理授權下由負責的部長或習慣於作出這些決定的其他行政當局作出行政決定。
第52條
在緊急情況下,政府可以為執行其計劃而要求議會授權在議會休會期間通過法令進行授權,這些措施通常屬於法律範圍。
該條例是在行政會議廳的建議下,由部長會議通過並由共和國總統簽署的。它們在發佈時生效。
必須在議會下屆會議上批准它們。
議會可以通過修正案修改該法令。
在沒有批准法律的情況下,該法令無效。
條例可通過其他條例或法律進行修改。
第53條
法律的倡議同時屬於政府和議會。
第54條
在行政法院的建議下,法律在部長會議上進行審議,並提交兩個議會之一的主席團的主席團存檔。
以總理的名義,在有需要時,由政府一名成員負責描述其動機並在議會各會議廳進行討論。
法案或組織法提案只能在提交後十五天的期限內提交議會審議和投票。
《財務法》法案和《憲法》修訂法案首先提交國民議會。有關地方集體的法案首先提交給參議院。
議會轉交政府的所有法律提案,在六十天之內成為審查的對象,將自動由國會審議。
第55條
政府成員有權修改。當法律提案和議會起源的修正案被通過,從而導致公共收入減少,或者在不分配相應收入的情況下增加或增加公共收費時,是無法接受的。
修正案不必剝奪與其對應案文的所有協議。
如果政府要求,有關的[saisir]分庭對所討論的全部或部分案文進行一票表決,僅保留政府提出或接受的修正案。
第56條
在立法程序過程中,如果出現上述文本或修正案不在上述第47條所指的法律範圍之內,或超出了根據第52條授予政府的立法適應性限制的範圍,總理可能會宣布這是無法接受的。有關分庭庭長在其五分之一成員的要求下也可以宣布一項無法接受的法案。
意見分歧提交憲法法院,憲法法院必須在八天內作出裁決。
第57條
議會的議程包括對政府提交的法律草案的討論以及政府接受的法律提案。
向政府通報了各分庭及其委員會的工作議程。
總理和政府其他成員有權在議會各院及其委員會中發言和發言。根據他們的要求或議會當局的要求(實例)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58條
政府或國會議員可以絕對多數要求緊急表決法律。
緊急組織法將15天的時間縮短為8天。
第58A條
兩個議會對任何法律草案或法律提案均進行連續審查,以期採用相同的案文。
在兩個分庭之間存在分歧之後,如果每個分庭都經過一讀都不能通過一項法案或一項法律提案,則總理有權[教職人員]召集兩個會議的混合委員會會議分庭負責就尚待討論的條款提出案文。
如果混合委員會不能採用共同案文,則政府將召集國民議會,由國民議會最終決定。
如果混合委員會採用共同案文,則只有在各分庭分別通過時,後者才成為議會的案文。
有關預算的程序與普通法相同,但保留了上文第48條所述的特殊規定。
第59條
在全體會議上進行審議之前,將法律草案和法律提案送交議會各分庭的主管委員會審查。
公開辯論開始後,如果以前未曾向主管委員會提交過修正案,則無法進行任何審查。
第60條
本憲法規定的組織法是根據正常的立法程序審議和通過的。
機構法頒布前,總理將其推交給憲法法院。
第61條
行政機關對立法的控製手段如下:盤問,書面和口頭提問,調查和控制委員會,國民議會在本《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條件下行使的譴責動議。
每週舉行一次會議,以討論議員們的問題和政府成員的答复。即使在議會特別會議期間,當前的問題也可能是政府乾預的對象。
行政人員必須向議會提供其行為和活動所需的所有信息要素。
第62條
組織法確定了書面問題可以通過辯論轉化為口頭問題的條件,以及調查和控制委員會的組織和運作條件。
每週召開一次會議,專門討論與時事有關的口頭問題[actualite]。
第63條
總理經部長會議審議後,在國民議會面前通過對一般政策的聲明或對法律文本的投票提出信任問題,從而承擔起政府的責任。
關於信任問題的辯論只能在提出後整整三天進行。組成國民議會的絕對多數成員只能拒絕這種信任
第64條
國民議會通過一項譴責動議來發布政府的責任。只有經至少四分之一的國民議會議員簽字,才能接受這一動議。
提出反對的動議只能在提出動議後三天進行表決。譴責動議只能由國民議會的絕對多數成員通過。
在拒絕譴責動議的情況下,簽署國不得在同一屆會議上提議新的動議,但下文第65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第65條
國民議會通過譴責動議或拒絕總理的信任時,他立即向共和國總統辭職。
總理的辭職包括整個政府的辭職。
然後根據第15條的條件任命新總理。
第66條
例會和特別會議的閉幕是因權利而推遲的,以便在必要的情況下允許適用上述第25、26和50條的規定。
標題V.司法權
一,司法機關
第67條
憲法法院,司法法院,行政法院,會計法院,上訴法院,法庭,高等法院和其他例外管轄區以加蓬人民的名義提供司法。
第68條
司法是獨立於立法權和行政權的權力。
法官僅在行使其職能時才服從法律授權。
第69條
共和國總統是司法權力關於本《憲法》特別是第36條規定的獨立性的保證人。他在治安法院高級委員會以及司法和行政法院院長的協助下,[法院]。
第70條
治安法院上級理事會著眼於良好的司法管理,並為此目的確定地方法官的提名,安置,晉升和紀律。
第71條
地方法院高級委員會由共和國總統主持,由負責司法的部長(作為副總統)協助。
立法權在地方法院高級理事會中由三名議員和兩名參議員代表,三名議員和兩名參議員由議會各議員從不同議會團體中選出,並具有協商性。
負責財政的部長以協商性聲音協助治安法院高級理事會。
第72條
地方法院上級理事會的組成,組織和職能由組織法確定。
二。司法法院
第73條
司法法院是民事,商業,社會和刑事事務的最高管轄權。它分為民事,商業,社會和刑事分庭。
每個商會根據其主管區域[首席]分別審議。
司法法院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將兩個分庭放在一起。
決策將對所裁定的事項具有絕對授權。
第73A條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在民事,商業,社會和刑事事務上勝任的司法法院以及上訴法院和原訟法庭的組織,組成,權限和職能。
三,行政法院
第74條
行政法院是國家在行政事務上的最高管轄權。
第75條
除其管轄權外,還將根據下文第75b條提及的組織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條件諮詢行政法院。
第75A條
行政法院的決定對所決定的事項[選擇]具有絕對的權力。
第75B條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行政法院的組織,組成,權限和職能。
IV。帳目的法庭
第76條
會計法院負責控制公共財政。以此目的:
它確保對《財務法》執行的控制,並通知國會和政府。
它驗證了公共帳戶中描述的收益[收據]和支出的規律性,並確保後者確保由國家服務部門或其他公法道德人管理的信貸,資金和資產是善用
它確保對具有公共財政參與的公共機構的賬目和管理進行核實;
它判斷公共會計師的賬目;
宣布並清理行政違規行為;
它制裁了針對國家,地方集體和受其控制的生物的管理錯誤。
第77條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會計法院的組織,組成,其他權限和職能以及所遵循的議事規則。
五。最高法院和其他管轄權
第78條
高等法院是非常任性的例外管轄權。
在違反宣誓或叛國罪的情況下,由法官審判共和國總統。
國會將彈each共和國總統,由其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公眾投票決定。
在兩屆會議之間,總理召集令將特別制定。
共和國的副總統,組成機構的總統和副總統,政府成員和憲法法院的成員應對其行使職能和行使職責所取得的成就在高等法院負有刑事責任。在犯下罪行時即被認定為犯罪或輕罪,並在威脅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成為其同夥和合著者。
共和國總統,國會院長,司法法院檢察長以權利[d\'off]行事或任何其他有關人員可將此類案件移交高等法院。
第79條
除共和國總統的判決外,高等法院受制於犯罪和輕罪的定義,以及確定諸如由當時生效的刑法引起的刑罰的約束。行為已犯。
第80條
高等法院由13名成員組成,其中由法官高級理事會任命7名專業治安法官,由議會內部選舉產生的6名法官與國會議員的比例成正比。
高等法院院長和副院長由該機構的成員從前段的地方裁判官中選出。
第81條
高等法院的運作規則,其適用的程序以及對共和國總統的罪行的定義均由組織法確定。
VI。其他例外管轄權
第82條
其他例外管轄權同樣是法律規定的非常任理事國。
標題VI。憲法法院
第83條
憲法法院是國家憲法事務的最高管轄權。它是法律是否符合憲法的法官,它保障人的基本權利和公共自由。它是機構運作和公共權力活動的監管機構。
第84條
憲法法院強制性裁定:
機構法和法律在頒布之前是否符合憲法,涉及人的基本權利和公共自由的管制行為;
國民議會,國民交通委員會和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規則在生效之前關於其是否符合《憲法》的規定;
國家機構之間的歸屬衝突;
宣布其結果的所有政治選舉和全民投票的運作的規律性。
在對選舉的有效性提出異議的情況下,任何選民,任何候選人,任何政黨或政府代表均應在組織法規定的條件下檢舉憲法法院。
第85條
機構法在頒布之前由總理提交憲法法院。
其他類別的法律和法規,可以由共和國總統,首相或國會各院長或國會各分庭議員的十分之一移交給憲法法院。 ,或由司法和行政法院院長和[法院]院長,或由受法律或有爭議行為侵害的任何公民或任何道德人。
憲法法院根據對抗性程序作出命令,該程序由組織法確定,程序為期一個月。但是,根據政府的要求和緊急情況,該延誤縮短為八天。審查中止了法律頒布或該法令的適用期。
宣佈為違反憲法的規定不得頒布或實施。
第86條
當被告面對法律或不承認其基本權利的行為時,可以通過在普通法庭面前進行的程序提出違憲例外。
替補席上的法官以偏見性例外方式奪取憲法法院。
憲法法院在一個月內頒布法令。如果宣布判處刑法違憲,則該法律從判決之時起就不再產生這些效力。
議會在下屆會議期間,在匯款程序範圍內審查由法院作出的不符合《憲法》決定的後果。
第87條
下文第113至115條規定的國際事務,由共和國總統,總理,國民議會主席或十分之一的總統,在批准前交由憲法法院處理。代表們
憲法法院在一個月內確認其規定是否包含違反憲法的條款。但是,應政府要求,如果有緊急情況,該期限應縮短為八天。
肯定的是,這些規定無法得到批准。
第88條
除憲法規定的其他職權範圍外,憲法法院有權根據共和國總統,總理,參議院議長,總統府的要求解釋憲法和其他憲法立場文件。國民議會,或議員或參議員的十分之一。
第89條
憲法法院由九(9)名獲任命為議員的議員組成。
議員的任期為七(7)年,可以連任一次。
憲法法院的九(9)名成員的選擇如下:
共和國總統三名,其中一位將是總統;
第三,由參議院主席;
第三,由國民議會主席。
上一行列出的每個主管部門都有義務指定兩(2)位法學家,其中至少一位是地方法官。後者是從地方法院高級理事會確定的才能列表中選擇的。
議員主要選自法律教授,律師和治安法官,年齡至少四十(40)歲,[具有]至少15年專業經驗,以及有資格擔任國家職務並至少四十歲的合格人員。 (40)歲。
在任期內,憲法法院院長當選。
在暫時無能的情況下,總統的過渡由最大的議員保證。
在成員死亡或辭職的情況下,由相關提名機構任命的新成員完成原始任務。
共和國的前任總統是憲法法院的成員。
第90條
憲法法院成員的職能與任何其他公共職能或私人專業活動不兼容,但組織法規定的例外除外。
在共和國總統主持的莊嚴儀式中,憲法法院的成員宣誓就職,然後在議會和三個法院,司法和行政法院以及帳目法院共同主持。
他們宣誓以下誓言,左手放在《憲法》上,右手舉在國旗前:
“我發誓要認真履行可能承擔的職責,嚴格遵守中立和自由裁量權的義務,並使自己成為有尊嚴和忠誠的地方法官。”
第91條
憲法法院每年向共和國總統和議會各院長提交一份活動報告。在這種情況下,它可以提請公共權力注意其決定對立法和監管事項的影響。
第92條
憲法法院的決定不受任何審查。他們對公共權力,所有行政和司法當局以及所有自然人和道德人具有約束力。
第93條
憲法法院的組織和運作規則以及其遵循的程序由組織法確定。
標題VII。全國通訊委員會
第94條
在加蓬共和國,視聽和書面交流是免費的,但要尊重公共秩序以及公民的自由和尊嚴。
第95條
為此,成立了全國交流委員會,負責確保
在該領土上發生的一切事情中尊重民主和新聞自由的表達;
公民獲得免費交流的機會;
平等對待所有政黨和協會;
尊重有關選舉活動的生產條件,計劃編制和排放擴散的規則;
控製程序和通訊方面的現行法規以及開發規則;
尊重通訊專業人員的地位;
廣播電視公共電台之間的節目協調;
視聽和電影作品的生產政策;
促進和發展人員溝通和指導技術;
對加蓬節目配額的尊重散佈在公共和私人廣播電視台;
控制公共和私人廣播電台和電視台傳播的公共排放的計劃內容和手段;
控制公共和私營企業的經營狀況;
在公共和私營企業傳播視聽傳播的排放物時,保護嬰儿期和青春期;
加蓬文化的辯護和啟示。
第96條
如果有關當事方違反法律,國家通訊委員會可以向他們發表公眾意見,並採取適當的製裁措施。
第97條
反對國家通信委員會與另一公共組織的任何衝突,將由憲法法院通過當事方之一的努力解決。
第98條
全國通訊委員會由以下九名成員組成:
共和國總統三名,其中總統一名;
參議院主席三人;
國民議會主席三人。
上段列出的每個主管部門都必須指定兩名通訊專家。
第99條
全國通訊委員會的成員在通訊,公共行政,科學,法律,文化或藝術方面具有能力,具有至少十五年的專業經驗,至少四十歲。
第100條
全國通訊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五年,可連任一次。
如果成員死亡或辭職,新的成員應由有關提名機構任命以完成當前任務。
第101條
在整個任期內,將選舉全國通訊委員會主席。
臨時空缺時,年齡最大的成員應擔任臨時總統。
第102條
一部組織法確立了全國通訊委員會的組織和職能,以及不兼容的製度。
標題VIII。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第103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上文第8條第3款,第28條第1款和第53條的規定的規限下,對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的所有方面具有管轄權:
該國經濟的總體方向;
財務和預算政策;
產業政策;
社會文化政策;
環境政策。
第104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參加了具有經濟或社會性質的所有國家利益委員會。
在其所組成的不同實體的參與下,它遵循共和國總統的意見,並以解釋和建議的形式總結並指導民間社會的成就,需要和問題的年度總結。
第105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負責就所有經濟社會或文化性質的問題提供建議,由共和國總統,政府,議會或任何其他公共機構審查。
必須就計劃的任何草案或經濟,社會或文化特徵的計劃草案,以及有關財政,經濟,社會或文化特徵的任何立法規定,徵求其意見。首先,它可以與它們的詳細說明相關聯。
總理以政府的名義行事,將對諮詢或研究的要求轉交給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第106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可以平等地分析任何經濟或社會發展問題。它向共和國總統,政府和國民議會提交結論。
第107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可應共和國總統,政府或國民議會的要求指定其成員之一,以便在這些機構面前闡明理事會關於項目或建議的建議。提交給它。
在屆會期間,政府和議會有義務在不超過三個月的時間內為政府和本屆議會結束之前,對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提出的建議和報告採取後續行動。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其頒布後收到法律,法令和法令的正式副本。它遵循政府有關經濟和社會組織的決定。
第108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成員是:
團體,社會專業協會和團體的代表,由其協會或原籍團體選出;
經濟和社會領域的國家高級官員;
同行指定的當地單位的代表。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四年,可連任;
如果成員死亡或辭職,代表有關部門的新成員將完成未完成的任務。
第109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每年舉行兩次常會,每屆十五天。第一節課於2月的第三個星期二開始,第二節課於9月的第一個星期二開始。
如果提供的日期不是工作日,則每個會話的開始都推遲到第二天。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會議是公開的。
第110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主席和副主席在第一屆會議開幕會議上由同僚從理事會內部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可連任。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成員在理事會會議期間不能表達,起訴或調查其意見。
第111條
內部組織,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成員的職能和任命規則由組織法確定。
標題IX。當地的集體
第112條
共和國的地方集體是依法建立的。只有在有關理事會的建議下並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才能對它們進行修改或廢除。
他們根據法律規定選出的理事會自由管理自己,特別是在其職權和資源方面。
第112A條
根據法律確定的條件,可以由當選理事會或感興趣的公民主動組織有關法律範圍以外的具體問題的地方公投。
第112B條
地方團體之間或地方團體與國家之間的權限衝突是在主管當局或國家代表的倡議下提交給行政管轄區的。
國家代表尊重國家利益。
一項組織法規定了適用本標題的方式。
標題X.國際條約和協定
第113條
共和國總統就國際條約進行談判並達成和解,並在議會通過授權法表決並由憲法法院核查其合憲性後予以批准。
共和國總統和議會兩院院長均已獲悉進行任何導致未達成批准的國際協議的談判。
第114條
和平條約,商業條約,與國際組織有關的條約,涉及國家財政的條約以及與人的地位有關的條約只能通過法律予以批准和批准。
此時不接受任何修改。條約只有在得到定期批准和發表後才能生效。
沒有加蓬人民通過公投進行協商,任何割讓,交換,領土交界都不會有效。
標題十一。合作與社團協定
第115條
加蓬共和國主權地締結了與其他國家的合作或結盟協定。她接受與他們建立共同關心,協調和自由合作的國際生物。
標題十二。憲法修正案
第116條
修正案的倡議同時屬於共和國總統,隨後的部長會議和國會議員。
任何修正案均由至少三分之一的代表提交國民議會主席團,或由參議院的至少三分之一提交參議院主席團。
任何修改憲法的法案或提案以及有關憲法的任何修正案都將提交憲法法院進行評估。
該修正案可以通過全民投票或議會投票方式通過。
當選擇議會投票時,修改憲法的法案或提案必須分別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以相同的方式進行表決。
議會投票通過任何法案或任何修改憲法的提議,都必須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國會議員出席。國會的主席由國民議會主席擔任。
國會的主席團是國民議會的主席團。要通過法案或提案以修改憲法,必須獲得三分之二多數票的合格多數。
此外,在擔任臨時總統期間,在訴諸上述第二十六條的緊急權力期間,在對國家領土完整的攻擊期間或在宣布結果不公開的期間內,都不得嘗試或未完成對《憲法》的修正。總統選舉和新總統任期的開始。
第117條
國家的共和黨形式和民主的多元化性質也是不可觸及的,不能成為任何修正的對象。
標題十三。臨時規定
第118條
有關共和國總統任期的規定應在本法頒布後的第一次總統選舉後生效。
憲法法院和全國通訊委員會的更新應在本法頒布之時在其當前任期的定期結束時進行。
有關議會各局主席團任期的期限,會議的期限以及議會各院的行政和財務自主權的規定應在本法頒布後生效。
第119條
廢除所有先前[和]相反條款的現行法律將被註冊,在官方雜誌上發布並作為共和國法律執行。
第120條
本《憲法》將在《官方公報》上發布,並作為共和國法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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