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基本法

以色列1958年(2013年修訂)
基本法。內塞特(1958)
1.什麼是球衣
以色列議會是國家議會。
2.就座地點
以色列議會的所在地是耶路撒冷。
3.組成
議會選舉產生時,應由一百二十名成員組成。
4.電氣系統
以色列議會應根據《以色列議會選舉法》以一般,全國,直接,平等,秘密和成比例的選舉選舉產生;除以色列議會多數成員外,不得更改本節。
5.投票權
除非法院根據任何法律剝奪了他的這一權利,否則每個年滿18歲的以色列國民都有權在選舉以色列議會中投票。《選舉法》應確定在行使對議會的選舉權時應將某人視為十八歲的時間。
5A。存在候選人名單的權利(第19和21號修正案)
以色列議會候選人名單只能由當事方提交;政黨的結社和登記方式以及提交候選人名單的條件應由法律確定。
6.當選權(第8、10、22和26號修正案)
一種。每個以色列國民在其候選人名單上被錄取的當天(包括其姓名)為二十一歲或以上,均有權當選以色列議會,除非法院根據法律將他剝奪了該權利。 ,或者他已被最終判決判處實際監禁,刑期超過三個月,並且自提交候選人名單之日算起,在提交候選人名單之日還沒有過去七年除非中央選舉委員會主席確定他根據情況被定罪的罪行不具有道德上的罪惡,否則將被判入獄。
b。[已廢止]
C。根據(a)小節被判刑的以色列議會候選人,且在提交候選人名單之後且擔任以色列議會議員的任期之前,其判決已成為最終裁決,將被視為已退出名單包括他的名字或在議會中任職的候選人,除非中央選舉委員會主席確定他根據情況被定罪的罪行不具有道德上的罪惡。
d。如果法院已依法指出該罪行根據情況確實具有道德上的敗壞,則無需根據(a)和(c)款決定中央選舉委員會主席。
e。就本節而言–
“實際監禁”是指被判刑人必須連續連續服完的所有實際監禁期的總和,即使命令所判刑期不同,包括已被激活的緩刑;
“犯罪”是指已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每項犯罪。
6A。從他的陣營開始限制肯尼斯特成員的候選人資格(修正案12、21和36)
一種。以色列議會脫離其派係而未能在離他的分離國家很近的地方提出其辭職的以色列議會議員,在下一屆以色列議會的選舉中,不應包括在由以下代表代表的政黨提交的候選人名單中即將離任的以色列議會的派系;該規定不適用於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分裂派系。
b。就本節而言–
“從派系中分離出來”-包括在議會全民公決中不按照派系關於表達對政府的信任或不信任的立場投票;但是,如果以色列議會成員未收到任何對價以換取他的投票,則該投票不應視為分裂國家;
“審議”是指直接或間接地通過承諾或將來的承諾,包括保證在議會的候選人名單上佔有一席之地,或任命議會成員本人或其他人擔任某一職務。
7.誰不能當候選人(修正案2、21和33)
以下不是以色列議會的候選人:
1.總統
2.兩名酋長拉比斯;
3.法官(shofet);
4.宗教法院的法官(達揚);
5.國家主計長;
6.以色列國防軍總參謀長;
7.拉比和其他宗教的大臣在擔任帶薪職務時;
8.具有法律規定的職等和職務的高級國家僱員和陸軍軍官。
9.警察和監獄看守的職級和職務應由法律確定;
十,依法設立的法人,其職級和職務應依法確定。
除非他們已停止在上述職位或辦公室中任職,否則應在提交以色列議會候選人名單之日之前,並且如果法律已在規定的日期之前確定較早的日期。
7A。防止參加候選人名單(第9、35和39號修正案)
一種。候選人名單不得參加以色列議會的選舉,並且如果名單的目的或行動或該人的行動明示或暗示包括下列其中一項,則該人不得當選為以色列議會的候選人。下列:
1.否認以色列國是一個猶太民主國家;
2.煽動種族主義;
3.敵對國家或恐怖組織對以色列國的武裝鬥爭的支持。
a1。就本節而言,在提交候選人名單之日前七年內非法處於敵對國家的候選人,應視為其行為表示對以色列國進行武裝鬥爭的支持者。他沒有證明其他情況。
b。中央選舉委員會關於禁止候選人參加選舉的決定,需要以色列最高法院的確認。
C。候選人將在本節中聲明。
d。有關在中央選舉委員會和以色列最高法院舉行的聽證會以及根據(c)項進行聲明的細節,應由法律規定。
8.內塞特辦公室的任期
議會的任期自當選之日起四年。
9.選舉日期(修正案1)
議會的選舉應在離任的議會任期結束的那一年的切什萬月的第三個星期二進行,但是如果該年之前的那一年是year年,則選舉應在議會的選舉中進行。該月的第一個星期二。
9A。延長肯​​尼斯特的條款(修正案15)
一種。除非以色列議會的八十名多數成員通過法律,並且除非存在阻止在適當時候舉行選舉的特殊情況,否則以色列議會不得延長任期;由於上述情況,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必要的時間;選舉日期由上述法律確定。
b。在不損害第34條規定的前提下,以色列議會可通過其多數成員通過的決議,將根據(a)款確定的選舉日期提前,但新日期不得早於為以色列議會確定的日期根據第9條進行的選舉。
10.選舉日為休息日
選舉日為休息日,但運輸服務和其他公共服務應正常運行。
11.公佈選舉結果(修正案20)
選舉結果應於選舉日起八天內在“ Reshumot”中發布。
12.會議的召開(修正案37)
議會在選舉結果公佈後,應在法律確定的日期的選舉日的十四天內召集第一次會議,除非法律由於休息日,假日,節日,紀念日而指定了較早的日期,或由於靠近其中一個節日,或由於某些猶太節日的中間日子。
13.修正案27和37
[已廢止]
14.開幕會議(修正案23)
開幕會議的程序應由法律規定,並應體現以色列國的性質及其遺產。
15.肯尼斯特議員宣誓效忠(修正案23)
一種。議會成員應宣告效忠;聲明如下:
“我保證效忠以色列國,並忠實地履行我在以色列議會的任務。”
b。聲明程序由法律規定。
16.聲明失敗
如果以色列議會主席要求以色列議會的成員宣告效忠,而該成員未宣告效忠,則該成員不得享有以色列議會成員的權利,只要他沒有作出該宣布即可。 。
16A。由於雙重公民身份未能聲明(修正案22)
以色列議會成員是否持有另一種非以色列國籍,並且其所持國籍的國家的法律允許他從這種國籍中獲釋,那麼他在完成應予釋放的一切要求之前,不得宣布效忠享有這種公民身份,他只有在宣布其聲明之前,才享有以色列議會成員的權利。
17.內塞特人的豁免權
議會成員應享有豁免權;細節由法律規定。
18.肯尼塞建築的免疫力
議會大廈應具有豁免權;細節由法律規定。
19.程序和規則
議會本身應規定其程序;在法律未規定的程序範圍內,以色列議會應在其規則中予以規定;只要未規定上述程序,以色列議會應遵循其公認的慣例和常規
20.主席和副主席(修正案24、27、34和37)
一種。議會應從其成員中選出主席和副主席。在主席當選之前,不是總理,部長或副部長的最高議會議員應擔任臨時主席。在本節中,“高級”是指其在以色列議會中任期最長,連續或不連續且在同等資歷中任職最久的人。
b。以色列議會可在其《規則》中對選舉以色列議會議員擔任主席或副主席規定限制。
C。以色列議會可通過其多數成員通過的決議,中止主席或副主席,或限制其職位;法律規定的細節。
d。以色列議會可通過其多數成員通過的決議或法律規定的更大多數通過,免除主席或副主席的職務;法律規定的細節。
20A。肯尼塞特會議主席和臨時主席(第4、24和27號修正案)
一種。以色列議會主席只要離開國家領土,就應由副主席擔任代理主席,直到他返回。
b。每當以色列議會主席通知內務委員會,或者如果內政委員會決定,出於健康原因,以色列議會主席暫時無法履行其職責,或者主席宣布暫時無法履行職責並且內務委員會確認其宣布後,在主席通知內務委員會之前或內務委員會決定主席不再能夠履行其職責之前,副主席應擔任代理主席。
C。當以色列議會主席職位空缺時-由於主席辭職或已去世,或由於內務委員會決定出於健康原因,他永久無法履行職責-副主席應擔任臨時主席主席,直到以色列議會選舉新主席為止。
c1。
1.如果議會的主席根據第20條(c)款的決定被中止職務,則副主席應擔任代理主席,直到解除中止職務或選舉新的相關主席為止。
2.如果議會的主席根據第20(d)條的決定被免職,則副主席應擔任代理主席,直到選舉新主席為止。
d。擔任議會的代理主席或臨時主席的副主席應由內務委員會代表選舉產生。
e。副主席在擔任以色列議會代理主席或臨時主席期間,應按法律賦予以色列議會主席的各種職務任職,應履行依法賦予以色列議會主席的一切職能,並應行使其職責。依法賦予以色列議會主席權力。
F。如果(a),(b),(c)或(c1)款針對以色列議會主席的情況存在於副主席,擔任代理主席或臨時主席。
21.委員會(第13、14、16和28號修正案)
一種。以色列議會應從其成員常設委員會中選出,也可以從其成員委員會中選出具體事項;委員會的職能,權力和程序,在法律未規定的範圍內,由《細則》規定。
b。《規則》可以規定有關委員會有權召集公務員,市政當局,宗教委員會,依法成立的公司或政府法人的職務或工作人員的規定,並責成其提供有關該機構活動的信息。在他所擔任的職務中,除非這種披露造成違反法律,法律所約束的專業職責或信託義務,否則應向證人保證他在法庭上的權利;傳票應在有關部長的主持下或在其知情的情況下,針對不在被邀請人所在機構首長主持下的公務員中發出;然而,
C。[已廢止]
21A。肯尼斯郡二級立法監督(修正案30)
一種。由部長制定的違反了刑事處罰規定的法規將不生效,除非該法規已在負責此事的以色列議會委員會的委員會公佈之前得到批准;如果委員會在收到法規後的45天內未能批准或拒絕法規,則該法規將視為已獲批准。
b。本小節的規定不損害任何《基本法》或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22.調查委員會
議會可以任命調查委員會-通過授權其中一個常任委員會或從其成員中選舉委員會-來調查議會指定的事項;審判委員會的權力和職能應由議會規定;根據以色列議會各派系的相對實力,每個調查委員會還應包括不參加政府的派系代表。
23.不是肯尼迪議員的政府成員
非以色列議會成員的政府成員,在與以色列議會有關的一切事情上,均應具有與以色列議會成員相同的政府成員的身份,但他無權享有投票。
24.法定人數(修正案6)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色列議會應舉行辯論並通過決定,無論出席人數多少。
25.多數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色列議會應由多數參加表決的人通過決定-棄權不視為參加表決的人-表決程序應由《規則》規定。
26.會議
議會會議應在其所在地舉行:在特殊情況下,議會主席可與副主席協商,在其他地方召集議會。以色列議會的會議應在工作日舉行。
27.會議的公開性(第17號修正案)
以色列議會應公開舉行。
28.出版物(第17號修正案)
在公開會議上公開進行的會議記錄和講話不受限制,也不承擔任何刑事或民事責任。
29.修正案17
[已廢止]
30.修正案17
[已廢止]
31.會議(修正案5和29)
關於以色列議會會議期間和以色列議會休會期間的命令應由法律規定。
32.修正案31
[已廢止]
33.修正案25、27和29
[已廢止]
34.解散球衣(修正案15)
以色列議會不得在其任期屆滿之前決定解散自己,除非為此通過了議會多數成員通過的法律。
35.內塞集解散後的選舉日期(修正案30)
關於以色列議會解散的法律應包含有關下屆議會選舉之日的規定,該規定不得遲於該法律通過之日起五個月。
36.解散後的肯尼斯特辦公室任期
如果以色列議會決定解散,下屆議會的任期應自選舉之日起四年終止後,一直延續到下一個切什萬月。
36A。由於未能通過預算而分散(修訂案30)
一種。財政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通過《預算法》將被視為以色列議會在其服務期限屆滿之日後第二天結束其分配的決定(除非以色列議會在其決定之日起五天內以多數票通過,除非該議會在其決定日的90天結束前的最後一個星期二舉行。選舉日期臨近假日,節日或紀念日的時間,以將選舉推遲到確定日期起不遲於100天的日期。
b。儘管有(a)款的規定,國家總統應根據《基本法》第30條開始建立新政府的程序:政府,還是應通過法律驅散以色列議會,還是應選舉以色列議會在根據《基本法:國家經濟》第3條提交預算草案之日之後,以及自財政年度開始起三個月過去之前,應為(a)項中的決定日會計年度開始之日起幾個月,或政府組成之日起45天內(以較晚者為準)。
37.連續性
即將離任的以色列議會將繼續任職,直到即將召開的以色列議會召開為止。
38.擴大法律效力
在即將離任的以色列議會任期的最後兩個月內或在以色列議會決定解散後四個月內或在即將到任的以色列議會任期的前三個月內到期的任何成文法則應繼續有效直到所述三個月到期為止。
39.肯尼斯成員的酬金
議會的成員應獲得法律規定的報酬。
40.肯尼塞議員辭職
以色列議會的成員可以辭職;辭職應以辭職成員親自向以色列議會主席遞交辭職信的方式提出,或者,如果該成員不能親自提出辭職信,則以本規則規定的方式轉遞;辭職信應在陳述或送達之日簽署。
41.辭職後果
如果以色列議會的成員提出辭職,則他的議會成員應在辭職信到達議會主席後四十八小時後停止,除非該成員在此之前退出辭職。
42.任期或任期的終止(修正案33)
如果以色列議會的成員或以色列議會的候選人當選或任命為其中一個職位的候選人被禁止擔任以色列議會的候選人,他在以色列議會的成員資格或他對以色列議會的候選人資格, ,應在其當選或任命為上述職位之一時終止;為此,“以色列議會候選人” –指其名字從提交名單之日起至擔任以色列議會成員任職之日的名字都包括在以色列議會候選人名單中的人。
42A。被定罪的KNESSET成員(修正案7、18、26和32)
一種。如果以色列議會成員經最終判決被裁定犯有刑事罪行,並且法院主動或應司法部長的要求指出該罪行帶有道德敗壞,則他在以色列議會的成員資格應自無論該罪行是在同一以色列議會的成員,以前的以色列議會的成員時,還是在他成為以色列議會的成員之前犯下的,都將在該判決終局之日發生。
b。(a)款也應適用於在其開始擔任以色列議會議員後其判決成為終局的以色列議會議員;只要判決尚未終局,總檢察長根據(a)小節的要求就可以提出;該請求應提交給作出判決的法院;如果已提起上訴,則應提交上訴法院。
42B。暫停(修正案7、26和38)
一種。如果以色列議會成員被裁定犯有刑事罪行,並且法院主動或應司法部長的要求指出該罪行帶有道德上的敗壞,則應將其從以色列議會中撤職,作為以色列議會成員法院作出判決的當天,直至判決最終判決為止。
b。如果以色列議會成員被裁定犯有刑事罪並被判處監禁,則應在其受到監禁刑罰的期間內被暫停擔任以色列議會成員的職務。
b1。本節的命令也應適用於在成為以色列議會成員之前被定罪(a)或(b)所述罪行的以色列議會成員。
43.替換KNESSET成員(修正案7)
一種。如果以色列議會議員的席位空缺,應由候選人填補,其中包括已故議員姓名的候選人名單中,應在最後一個當選候選人之後計算出來。
b。如果某人的議會成員資格已根據第42B條被暫停,其席位在暫停期間將被騰空,而其職位應由(a)款所指的候選人取代。如果他恢復就職,則成為以色列議會議員的候選人名單中的最後一名應停止任職,但根據(a)款的規定,其再次成為以色列議會議員的權利不受影響。從而。
44.法律不受緊急條例的影響
儘管有任何其他法律的規定,本法律也不能通過緊急法規來更改,暫停或受條件限制。
45.固定部分
第44條或本節的內容不得更改,除非以色列議會的八十名成員佔多數。
45A。申請創業(修訂案15)
對於第9A(a)條的變更,第45條也應適用。
46.必要的特殊要求(修正案3、11和15)
議會全會在一讀,二讀和三讀時,都需要以本法要求對第4、9A,34、44或45節進行修改的多數。在本節中,“變體”表示顯式變體和隱式變體。
基本法。以色列土地(1960)
1.禁止所有權轉讓
以色列土地的所有權,即國家,發展局或Keren Kayemet Le-Israel在以色列的土地,不得通過出售或任何其他方式轉讓。
2.法律許可
第1節不適用於法律為此目的而確定的土地類別和交易類別。
3.定義
在本法中,“土地”是指土地,房屋,建築物和永久固定在土地上的任何物品。
基本法。國家主席(1964)
1.狀態
總統應站在國家元首之上。
2.居住地點
國家總統的住所應為耶路撒冷。
3.選舉任期和任期(修正案2和4)
一種。國家總統由議會選舉產生,任期七年。
b。總統僅任職一屆。
4.資格(修正案4)
每個居住在以色列的以色列國民都有資格成為國家總統職位的候選人。
5.選舉日期(修正案8)
國家總統的選舉不得在總統任期屆滿前的九十天至三十天之內舉行。如果總統的任期屆滿前空缺,則應在該空缺之日起四十五天內舉行選舉。議會主席應與副主席協商,確定選舉的日期,並應至少提前三週以書面形式將其通知議會的所有成員。如果選舉日並非屬於議會的任期之一,則議會主席應召集議會選舉國家總統。
6.候選人提案(修正案8)
一種。
b。議會主席應在選舉之日前至少七天以書面形式將所有提議的候選人和提議他的議會成員的姓名書面通知議會的所有成員。在舉行選舉的會議開幕時宣布候選人。
1.應在選舉之日的第十四天,以書面形式向國民議會主席提交國家總統候選人的提議,並獲得候選人的書面同意;以色列議會的成員不得贊助多名候選人的提議;
2.議會中提議有十名或以上議員候選人的人應當選為國家總統,但由於刪除議會的成員姓名而導致提案國的數目減少到十名以下時,提案國的人數應少於十人。 (3);
3.如果以色列議會的一名成員贊助了不止一名候選人的提議,則該議會的該成員的姓名應從其贊助的所有候選人的名單中刪除;如果由於從提案人名單中刪除姓名而使候選人的提案人數目減少到十個以下,則以色列議會的未贊助任何提案的成員可以在其候選人的提案人名單中添加其姓名超過選舉日的八天。
7.投票
國總統的選舉應在僅為此目的分配的議會會議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8.以多數票選舉(修正案7和9)
一種。如果有兩名或以上候選人,則當選獲得以色列議會多數成員投票的候選人。如果沒有候選人獲得這樣的多數,則應進行第二次投票。在第二輪投票中,只有在第一輪投票中獲得最多票數的兩名候選人才可以當選。在第二輪投票中,獲得議會選舉並參加投票並為其中一名候選人投票的多數票的候選人當選。如果兩名候選人獲得相同票數,則應重複投票。
b。如果只有一名候選人,則贊成或反對他的選票,如果贊成他的票數超過反對他的票數,則當選該票。如果贊成他的票數等於反對他的票數,則應進行第二輪投票。
C。如果根據(b)款未選舉出任何國家總統,則應根據第5至7節和本節的規定,在投票之日起三十天內進行重複投票,但不得提交候選人的提議。遲於選舉日的7天。
9.宣誓效忠
當選總統應在以色列議會上宣誓並簽署以下宣誓聲明:
“我保證效忠以色列國及其法律,並忠實地履行我作為以色列總統的職責。”
10.任期的宣布和生效(修正案4)
一種。當選總統應在前任總統任期屆滿時或儘早宣布效忠,並應在前任總統任期屆滿後開始任職國家。
b。如果前任總統的任期在任職期屆滿之前空缺,當選總統應在當選後儘快宣布其效忠宣誓,並應在宣誓效忠後開始任職。
11.功能和權力(修正案3和5)
一種。國家總統-
1.應簽署除與其權力有關的法律以外的所有法律;
2.履行《基本法》賦予他的職能:政府;
3.應從政府那裡收到會議報告;
(四)授權國家外交代表,接受外國派遣給以色列的外交代表的全權證書,賦予國家領事代表權力,並確認外國派遣給以色列的領事代表的任命;
(五)應與以色列議會簽署經以色列批准的公約;
6.應履行法律賦予他的與法官和其他公職人員的任免有關的所有職能。
b。國家總統有權赦免罪犯,並通過減刑或減刑減輕其刑罰。
C。國家總統應履行其他職責,並具有法律賦予他的其他權力。
12.反簽章(修正案2和5)
國務會議主席在正式文件上的簽字,而不是與組建政府或以色列議會解散有關的文件,應由總理或政府決定的其他部長簽字。
13.關於豁免功能的豁免權
一種。對於與他的職務或權力有關的任何事情,國家總統不得服從任何法院或法庭,並且不受任何法律行為的影響。
b。國總統在提供證據時不必披露其在履行國總統職務時所知的任何事情。
C。國家總統根據本條享有的豁免權應在他不再擔任國家總統之後繼續。
14.刑事訴訟的豁免權
國家總統不得受到刑事起訴。憑藉本條規定,不能因犯罪起訴國家總統的期間不應計入對該罪行的規定期限。
15.證據
如果要求國家總統作證,則應在其製裁所確定的地點和時間取證。
16.工資及其他款項(修訂1)
國家總統的薪金以及在他任職期間應向他支付的其他款項,應由以色列議會決定,該決議可以代表財政委員會授權。本節中的決議應在“ Reshumot”中發布。
17.主席不設其他辦事處
一種。除以色列議會內務委員會批准外,國家總統除擔任國家總統職務外,不得擔任其他職務或行使任何​​職務。
b。國家總統應免除一切義務服務。
18.出發前往
國家主席除非獲得政府的製裁,否則不得離開國家領土。
19.辭職
國總統可以通過向以色列議會主席遞交辭職信來辭職。辭職信無須簽名。辭職信到達議會主席後的四十八小時內,國家總統的職位將空缺。
20.從辦公室撤走總統
一種。以色列議會可通過決議將國總統免職,如果他發現他因不當其國總統身分而不配任職。
b。以色列議會不得免除國家總統的職務,除非至少有二十名議會議員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投訴,並且根據內務委員會的建議,由四分之三多數議員通過。委員會。以色列議會罷免總統的決議,需要以色列議會議員的四分之三多數。
C。內務委員會在獲得總統批准之前有機會根據委員會規定的程序反駁申訴,不得提議免職總統。國務總統在獲得議會機會之前,有機會根據內務委員會規定的程序在以色列議會的批准下進行聽證。
d。國家總統可以由授權代表在內務委員會和以色列議會面前代表。以色列議會的成員不得擔任總統代表。內務委員會和以色列議會可以召集國家總統出席根據本條進行的訴訟。
e。以色列議會在本節下的議事應在專門為此目的指定的會議或連續會議上進行。提起訴訟的日期不得遲於內務委員會決議後的二十天。議會的成立時間應至少提前十天由議會主席書面通知議會的所有成員。如果訴訟的開始不屬於以色列議會的任期之一,則以色列議會主席應召集以色列議會進行訴訟。
21.假期原因請假
一種。以色列議會可通過其多數成員通過的決議,宣佈出於健康原因,國家總統永久無法履行其職責。
b。議會除非獲得內務委員會的三分之二多數同意,並根據委員會規定的醫療意見通過,否則議會不得通過上述決議。
C。如果以色列議會以上述方式解決,則在決議之日空缺國家總統的職位。
22.暫時停止執行辦公室(修正案2)
一種。國家總統應暫時停止履行職責並行使權力-
1.如果他離開國家領土-從離開之時到他返回;
2.如果他通知內務委員會他暫時無法履行職責,並且以色列議會以多數票批准了他的通知-從批准通知之日起到委員會確定的期限屆滿在其決議中或直到國家總統通知內務委員會他不再無法履行職責為止,以較早的日期為準;
3.如果內務委員會以其三分之二多數的意見,根據委員會規定的醫療意見,決定由於健康原因,總統暫時無法履行其職責,行使其職責-從通過決議直到內務委員會在決議中確定的期限屆滿,或者直到內務委員會決定總統不再履行其職責為止。
b。內務委員會不得根據(a)(2)或(3)款規定超過三個月的期限。它可以不中斷延長最長三個月的期限。任何進一步的延長,應由議會根據內務委員會的提議,通過議會的多數決議。
23.臨時主席和常任主席
一種。如果國家總統的職位空缺,並且只要新總統尚未開始任職,以色列議會主席就應擔任國家臨時總統。
b。在國家總統暫時停止履行職務和行使權力的期間,以色列議會主席應擔任國家代理總統的職務。
C。以色列議會主席在擔任國家臨時總統或代理國家總統期間,應履行依法賦予國家總統的職能,並行使依法賦予國家總統的權力。
24. RESHUMOT中的通知
一種。議會主席應在“ Reshumot”中發布有關以下事項的通知:
1.國總統任期開始;
2.空缺國家總統職位;
3.根據第22(a)(2)和(3)條,議會主席擔任國家代理總統的任期開始和終止。
b。總理應在“重新調整”中發布有關總統離開國家領土及其返回的通知。
25.法律不受緊急條例的影響
儘管有其他任何法律的規定,本法律也不能通過緊急法規來更改,暫停或受條件限制。
26.廢除
一種。現廢除-
1.《 5709-1949年過渡法》第2(c),6和7條;
2.第5712-1951年《州總統法》;
b。5711-1950年《以色列總統國家總統,政府成員和酋長院長(工資固定)法》不再適用於國家總統的工資或應付給他或他的遺屬的款項。
27.過渡性規定
由以色列議會於5723年2月27日(1963年5月21日)由亞里亞選舉產生的國家總統,應被視為根據本法當選並任職。
基本法。國家經濟(1975)
1.稅收,強制性貸款和費用(修正案1)
一種。除法律規定外或根據法律規定,不得徵收稅收,強制性貸款和其他強制性付款,並且其金額不得改變;費用也應同樣適用。
b。如果法律本身沒有規定應支付給美國國庫的任何稅款,強制性貸款或其他強制性付款或費用的金額,並且法律沒有規定法規規定的金額須經以色列議會或議會的委員會,因此法規規定的金額應事先得到議會或由議會授權的決定的批准-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或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
2.國家財產
代表國家進行的國家財產交易以及權利的獲取和承擔責任,應由受法律或根據該法授權的人進行。
3.國家預算(修正案1、2和7)
一種。
C。如果有必要,政府可以在本財政年度內提出一項附加預算法案。
1.國家預算由法律規定。
2.預算應為一年,並應列出政府的預期和計劃支出。
b。
d。如果政府認為在財政年度開始之前不會通過《預算法》,則可能會提出《臨時預算法案》。
1.政府應在議會財政委員會規定的時間但不遲於財政年度開始的六十天之前,將預算法案置於議會的桌子上
2.詳細的預算草案。
3.國防部的詳細預算草案不應放在議會的桌上,而應放在財政委員會以及議會的外交和安全事務聯合委員會的桌上。
4.預算法案應附有預算資金來源的估計。
e。財政部長應每年向以色列議會提交有關國家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細節由法律規定。
3A。多年度預算(修正案4)
一種。在每個財政年度,政府應準備一個多年預算計劃,其中將包括來年的預算法案,以及隨後兩年的預算計劃。
b。政府應將年度預算計劃與預算法案一起提交議會。
C。政府向議會提交的每一份預算法案均應基於上一年根據本節制定並提交的多年預算計劃。
3B。未能通過預算(修正案5)
一種。如果在本財政年度開始之前未通過《預算法》,則政府有權每月支出等於上一個年度預算的十二分之一的款項,而增加的數額與該國公佈的消費者價格指數有關。中央統計局。
b。首先應根據法律,合同和條約,指定(a)項下的資金以履行國家義務。其餘的應僅由政府用於先前預算法中規定的重要服務和活動的運營。
C。除以色列議會多數成員外,不得更改本節。
3C。立法要求預算(第6號修正案,第1號和第2號公告)
一種。以色列議會不得通過預算法案,除非得到以色列議會至少50名議員的投票。在第一,第二和第三讀中要求上述多數。但是,如果一項草案在初讀後變成預算草案,則在二讀和三讀中都需要上述多數。
b。以色列議會不得通過預算保留,除非得到議會至少50名議員的投票。如果通過了一項對法案的預算保留,則該法案不得獲得以色列議會至少50名成員的投票通過三讀。
C。就本節而言,對法案或保留的預算成本的確定應由議會審議該法案或保留的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進行。委員會應通過財政部長或為此目的授權的人的評估來確定預算成本,除非經提交的另一項評估證明其滿意,證明預算成本與所評估的預算成本不同由財政部長。本節中的評估應與數據和估計一起提交。
d。在這個部分 -
“預算法案” –指滿足以下所有條件的法案:
1.它不是由政府提交的;
2.在任何預算年度中,執行該計劃的預算費用為5 991 899新以色列謝克爾或更多;
3.政府未同意預算費用;
“預算保留” –指對票據的保留,並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1.在任何預算年度中,實施該項預算的預算費用為5,991,899新以色列謝克爾或更多;
2.政府未同意預算費用;
“預算成本” –指國家預算中的支出或支出承諾,或國家收入的減少,即使該支出或減少伴隨著國家預算中的支出或支出承諾的減少,或國家預算中支出的增加,國家稅收;
“國家預算支出”,“國家收入減少”-包括預算機構預算中的支出,或預算機構收入中的減少;
“預算機構” –根據5745-1985年預算法基金會第21條的定義。
e。(d)小節中“預算草案”和“預算保留”的定義中指定的金額應根據中央統計局公佈的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變化率於每年的1月1日更新。統計。
F。本節的規定不適用於關於以色列議會解散和舉行選舉的法案。
4.紙幣和硬幣
法定貨幣紙幣的印刷和法定貨幣硬幣的鑄造及其發行應根據法律進行。
5.檢查(修正案3)
州經濟應接受州審計長的檢查。
基本法。軍事(1976)
1.以色列國防軍
以色列國防軍是國家軍隊。
2.授予市民權力
一種。軍隊服從政府的權力。
b。代表政府負責陸軍的部長是國防部長。
3.總參謀長
一種。陸軍最高司令部級是總參謀長。
b。總參謀長受政府授權,服從國防部長。
C。總參謀長應由政府根據國防部長的建議任命。
4.服務和招聘義務
在軍隊中服役和為軍隊招募的義務應根據法律規定或根據法律規定。
5.軍隊的指示和命令
在軍隊中發出具有約束力的指示和命令的權力應由法律規定或依法規定。
6.其他武裝力量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建立或維持除以色列國防軍以外的任何武裝部隊。
基本法。以色列首都耶路撒冷(1980年)
1.耶路撒冷,以色列首都
完整統一的耶路撒冷是以色列的首都。
2.主席,內塞特人,政府和最高法院的所在地
耶路撒冷是國家總統,議會,政府和最高法院的所在地。
3.保護聖地
應保護聖地免遭褻瀆和任何其他侵犯,並應防止任何可能侵犯不同宗教成員進入其神聖場所或他們對這些場所的感情的自由。
4.耶路撒冷的發展
一種。政府應通過分配特別資金,包括耶路撒冷市的財政委員會批准的年度特別撥款(首都城市撥款),為耶路撒冷的發展和繁榮及其居民的福祉提供資金。
b。耶路撒冷應在國家當局的活動中給予特別優先考慮,以促進耶路撒冷在經濟和其他事項上的發展。
C。政府應設立一個或多個專門機構來實施本節。
5.耶路撒冷司法管轄區(修正案1)
耶路撒冷的管轄權除其他基本規定外,還包括宣布書的附錄中描述的所有區域,該區域擴大了從錫凡5727年20日(1967年6月28日)開始的耶路撒冷市轄區的邊界。根據《城市條例》給予。
6.禁止權力轉移(修正案1)
以色列國或耶路撒冷市法律所規定的權力不得永久或在規定的期限內移交給政治,政府或任何其他類似類型異物的異物。
7.確立(修正案1)
除非以色列議會多數成員通過《基本法》,否則不得修改第5和第6條。
基本法。司法(1984)
第一章。基本規定
1.司法權
一種。司法權歸屬於以下法院:
1.最高法院
2.地方法院;
3.地方法院;
4.法律指定為法院的另一法院。
在本法中,“法官”是指上述法院的法官。
b。司法權還歸屬於以下方面:
1.宗教法庭
2.任何其他法院(在此之前):
3.另一法律所規定的權限。
C。不得為特定案件建立任何法院或法院。
2.獨立性
擁有司法權的人在司法事務上不受法律的管轄。
3.程序的公開性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法院根據法律另有指示,否則法院應公開審判。
第二章。裁判
4.任命法官
一種。法官應由國家總統由法官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
b。該委員會應由九名成員組成,即最高法院院長,由其法官機構選出的另外兩名最高法院法官,司法部長和政府指定的另一名部長,由議會選舉的兩名成員由議會和由商會全國理事會選出的兩名辯護律師代表組成。司法部長應擔任委員會主席。
C。即使其成員人數減少了,委員會也可以採取行動,但人數不得少於七名。
5.民族
只能任命以色列國民擔任法官。
6.宣誓效忠
任命的法官應在國家總統面前宣告效忠。聲明如下:
“我保證效忠以色列國及其法律,公正地分配正義,不要歪曲法律,不給予任何支持。”
7.任期(修正案2)
法官的任期應從宣告效忠開始,並且應僅在以下情況下終止:
1.退休時;要么
2.辭職後;要么
3.當他被選舉或任命為其中一個職位時,其持有人不得擔任以色列議會的候選人;要么
4.根據委員會主席,以色列司法機構的監察員或最高法院院長提出的法官選舉委員會的決定,並經至少七個成員的多數票通過;要么
5.根據紀律法院的決定。
8.退休法官
退休金法官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方式和條件任命為法官。
9.限制重新發布
一種。未經最高法院院長同意或根據紀律法院的決定,不得將法官從其服務所在地永久轉移到另一地區的法院。
b。未經法官同意,不得任命法官擔任下級法院的代理職務。
10.工資和福利
一種。法官的薪金和在其任職期間或之後或在其去世後向其倖存者支付的其他款項,應由法律或由以色列議會或由以色列議會授權的代表其決定的法律規定。
b。不得通過僅降低法官薪水的決定。
11.判斷不參與其他職業,ETC
法官不得從事其他職業,也不得履行法律規定或經最高法院院長和司法部長同意的任何公共職能。
12.刑事訴訟程序
一種。除獲得總檢察長同意外,不得對法官進行任何刑事調查,也不得對總檢察長提起公訴。
b。除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區域法院外,不得對法官提出刑事指控,除非法官同意以普通方式審理該指控。
C。本節的規定不適用於法律指定的犯罪類別。
13.紀律程序
一種。法官應服從紀律法院的管轄。
b。紀律法院應由法官或由最高法院院長任命的退休金法官組成。
C。法律規定了提起紀律處分的理由,提出申訴的方式,法官的組成,紀律法院的權力和應予施加的紀律措施的規定。議事規則應符合法律規定。
14.停權(修正案1)
提起申訴,發起刑事調查或對法官提起公訴的,最高法院院長可將其停職至其規定的期限。
第三章。球場
15.最高法院
一種。最高法院所在地是耶路撒冷。
b。最高法院應審理對地方法院的判決和其他決定提出的上訴。
C。最高法院也應擔任高等法院的法官。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審理其認為出於正義目的有必要給予救濟且不在另一法院管轄範圍之內的事項(無論是mishpat還是beit din)。
d。在不損害(c)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以高等法院身分設立的最高法院具有以下職權:
1.發出命令釋放被非法拘留或監禁的人。
2.責令州和地方當局及其官員和團體,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共職能的人員,在不依法行使職能的情況下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或者,如果他們被不當選或任命,不採取行動;
3.責令法院(batei mishpat和batei din)以及依法具有司法或準司法權的機構和個人(本法規定的法院和宗教法院(batei din)除外)進行聆聽,避免聽證,或繼續聆聽特定問題,或使不當採取的程序或不當作出的決定無效;
4.命令宗教法院(batei din)審理其管轄範圍內的特定事項,或不聽取或繼續審理其管轄範圍內的特定事項,但前提是如果申請人不服從本條規定,不及早提出管轄權問題;並且,如果他沒有合理的機會提出管轄權問題,直到宗教法院作出裁決(拜因丁),法院可以無權推翻宗教法院作出的訴訟或作出的裁決。
e。最高法院的其他權力應由法律規定。
16.其他法院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和其他法院的設立,職權,所在地和管轄範圍應依法進行。
17.上訴
除最高法院的判決外,一審法院的判決應依權利提出上訴。
18.進一步聽證會
在最高法院由三人組成的法官裁定的案件中,五人或以上的法官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理由和方式舉行進一步的聽證會。
19.重試
在最終判決的刑事案件中,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理由和方式進行重審。
20.建立的規則
一種。法院制定的規則應指導任何下級法院。
b。最高法院制定的規則對最高法院以外的任何法院均具有約束力。
21.註冊
法院可以有一個註冊員,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法官。
第四回。其他規定
22.緊急法規不會影響法律
本法律不能更改,暫停或受緊急法規的約束。
23.法律規定的規定
法律應當規定下列事項:
1.法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方式和任期;
2.各級法官的任職資格;
(三)任命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法院副院長以及地方法院和地方法院院長和副院長的方式;
(四)終止法官任期的條件和程序;
(五)任命法官到另一法院進行代理任務,以及將法官暫時或永久地從其所服務的地方轉移到另一地方的法院的方式;
(六)中止法官職務的程序,以及中止審查;
7.各級法官應由一名法官或三名或三名以上法官審理的事項;
8.指定一名或多名正在或將要審理特定案件的法官的方式。
24.根據法律規定的規定
法律應當規定下列事項:
1.法院管理,法院的製定和實施的責任的規則;
(二)法官選舉委員會的議事規則;
3.法官辭職的程序;
(四)法院的任命程序和書記官長的權力;
5.在不同職等和地點的法院任職的法官人數。
基本法。國家計算機(1988)
1.本質
國家審計應由國家審計長執行。
2.國家審計
一種。審計長將審計國家,政府各部,國家所有企業,機構或公司,地方當局以及機構或其他機構的經濟,財產,財務,義務和行政管理根據法律規定,由州審計長審核。
b。國家審計員應檢查被審計機構的合法性,完整性,管理規範,效率和經濟性,以及他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3.提供信息的義務
受國家審計的機構應要求,將立即向國家審計長提供信息,文件,解釋或審計長認為出於審計目的所需的任何其他材料。
4.投訴人作為投訴專員
國家審計長將依法調查公眾對有關機構和個人的投訴:國家審計長應以此身份冠以“公眾投訴專員”的頭銜。
5.其他任務
國家審計長應承擔法律規定的其他任務。
6.對內塞特人的責任
國家審計員在履行職責時,應僅對以色列議會負責,而不對內閣負責。
7.選舉和任期(修正案1)
一種。國民議會應由以色列議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具體安排由法律規定。
b。國家審計長的任期為七年。
C。國家審計長將只任職一個任期。
8.資格(修正案1)
居住在以色列的任何以色列公民都有資格擔任國家審計官;任何其他資格都可以由法律確定。
9.效忠誓言
當選的國家審計長應在議會上簽署以下聲明:
我保證效忠以色列國及其法律,並將忠實地履行我作為國家審計員的職責。
10.預算
國家監察長辦公室的預算應由議會撥款委員會根據國家監察長的建議確定,並將與國家預算一起公佈。
11.薪金和薪酬
國家主計長的薪水和在其任職期間或之後或在其去世後付給其倖存者的其他款項,應由法律,議會或議會的適當授權委員會決定。
12.與KNESSET聯繫並發布報告
一種。國家主計長應依法與以色列議會保持聯繫。
b。國家審計長應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報告和意見,並在法律確定的任何限制下予以發布。
13.從辦公室搬走(修正案2)
除以下一種情況外,不得將國家審計長免職:
1.由於健康原因,他無法永久履行其職責-議會通過當天由議會多數成員通過的決議解決這一問題的那天,這一決定要依法確定。
2.由於行為喪失了其作為國家主計長的地位-以色列議會按照法律確定的程序,由以色列議會四分之三多數通過的決議解決這一問題。
14.行動狀態計算器
如果國家主計長不能履行其職責,則應以法律確定的方式和期限任命代理主計長。
基本法。人類尊嚴與自由(1992)
1.基本原則(修正案1)
以色列的基本人權是建立在承認人類的價值,人類生命的神聖性以及人人自由的原則基礎上的;這些權利應本著《建立以色列國宣言》所載原則的精神予以維護。
1A。目的(修正案1)
該《基本法》的目的是保護人的尊嚴和自由,以便在《基本法》中確立以色列國作為一個猶太民主國家的價值觀。
2.維持生命,身體和尊嚴
不得侵犯任何人的生命,身體或尊嚴。
3.財產保護
不得侵犯任何人的財產。
4.生命,身體和尊嚴的保護
人人有權保護自己的生命,身體和尊嚴。
5.個人自由
不得通過監禁,逮捕,引渡或其他方式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
6.離開和進入以色列
一種。所有人都有離開以色列的自由。
b。每個以色列國民都有從國外進入以色列的權利。
7.隱私權
一種。人人有權享有隱私和親密關係。
b。未經同意的人不得進入私人處所。
C。不得在人的私人場所,屍體或個人物品中進行搜索。
d。不得侵犯對話的機密性,也不得違反某人的文字或記錄。
8.權利的侵犯(修正案1)
除非是出於適當目的而製定的,且不超過要求的程度的,符合以色列國價值的法律,或者是依據以色列的明確授權而製定的法規,否則本《基本法》均不得侵犯權利。這樣的法律。
9.關於安全力的保留
在以色列國防軍,以色列警察,監獄服務局和該國其他安全組織中服務的人員在本《基本法》中所享有的權利不受任何限制,這些權利也不受條件的限制,除非憑藉法律或依據法律制定的法規,但其程度不得超過服務的性質和特徵所要求的程度。
10.法律效力
本《基本法》不影響《基本法》生效之前生效的任何法律(din)的有效性。
11.申請
所有政府機構都必須尊重本基本法規定的權利。
12.穩定性
《基本法》不得根據緊急法規進行更改,暫停或遵守條件;儘管存在緊急狀態,但根據《法律和行政條例》(5708-1948)第9條的聲明,可以通過該條製定緊急規則,以剝奪或限製本基本法規定的權利,但前提是拒絕或限制應出於適當的目的,其期限和範圍不得超過要求的範圍。
基本法。自由職業(1994)
1.基本原則
以色列的基本人權是建立在承認人類的價值,人類生命的神聖性以及人人自由的原則基礎上的;這些權利應本著《建立以色列國宣言》所載原則的精神予以維護。
2.目的
該《基本法》的目的是保護佔領自由,以便在《基本法》中確立以色列國作為猶太民主國家的價值觀。
3.自由職業
每個以色列國民或居民均有權從事任何職業,專業或行業。
4.違反職業自由
除非有為達到適當目的而製定的,符合以色列國值的法律,並且其程度不超過要求,否則不得違反佔領自由,或通過該法律中明確授權而製定的條例, 。
5.申請
所有政府當局都必須尊重所有以色列國民和居民的佔領自由。
6.穩定性
《基本法》不得根據緊急法規進行更改,暫停或遵守條件。
7.創業
除以色列議會多數成員通過的《基本法》外,不得修改《基本法》。
8.不符合法律的效力(修正案2)
一種。即使以色列議會的多數成員通過的法律中已經包含了侵犯佔領自由的法律規定,即使沒有按照第4條的規定,該規定仍然有效。儘管有本基本法的規定,其效力;該法律自生效之日起四年內有效,除非其中有較短的期限。
b。(a)款中提到的有關有效期屆滿的規定不適用於本基本法生效之日起一年內通過的法律。
9.廢除
基本法:特此廢除職業自由。
10.臨時性(修正案1和2)
在本《基本法》之前即已生效但本《基本法》或第9條廢除的任何成文法則的規定,除非早日廢除,否則將一直有效到2002年3月14日。但是,這些規定應本基本法規定的精神來解釋。
11.基本法修正案:人格與自由
在《基本法:人的尊嚴與自由》中
1.第1節應指定為1(a),並在以下節之前:
“基本原則
“ 1.以色列的基本人權是建立在承認人類的價值,人類生命的神聖性和所有人都享有自由的原則的基礎上的;這些權利應本著人權原則所規定的原則予以維護。建立以色列國宣言。”
2.在第8條的末尾應增加以下內容:“或通過該法律中明確授權所製定的法規。”
基本法。政府(2001)
1.政府是什麼
政府是國家的行政機關。
2.政府所在地
政府所在地是耶路撒冷。
3.肯尼斯特的信心
政府依靠以色列議會的信任就職。
4.責任
政府對以色列議會負有集體責任;每位部長應對總理所負責的領域負責。
5.組成
一種。政府由總理和其他部長組成。
b。總理應是以色列議會的成員。部長不必是以色列議會的成員。
C。部長由部長負責;可能有沒有部長的部長。
d。以色列議會的其中一位部長可被指定為代理總理。
e。部長可以是副總理。
6.部長的資格
一種。部長必須是以色列公民和以色列居民。
b。如果某人擔任《基本法:以色列議會》第7條規定的職務或角色,則不得被任命為部長,除非該人在任命後或法律規定的停止任職之前或之前停止擔任該職務或角色。
C。
1.如果一個人被判犯有罪行並被判處監禁,並且自他服完刑滿之日起或自判刑以來(以較晚者為準)至今還沒有過去七年,除非中央選舉委員會主席指出罪行的情況不涉及道德敗壞,否則不得任命為部長。
2.如果法院裁定犯罪涉及道德敗壞,則中央選舉委員會主席不得如此裁決。
d。如果某人擁有以色列以外的國籍,並且其國籍所在國家的法律允許他被免除該國籍,則只有在他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後才能被任命為部長。國籍。
e。從其派系中退出並未能提出辭職的以色列議會議員在該議會任職期間不得被任命為部長。這不適用於法律所定義的派系分裂。《基本法:以色列議會》第6(a)條定義了“派系分離”。
7.成立政府任務分配
一種。當必須組成新政府時,國家主席應與以色列議會各黨派代表協商後,將組成政府的任務分配給已通知他準備接受任務的以色列議會成員。 ; 總統應在選舉結果公佈後七日內或在需要組建新政府時這樣做;如果總理去世,則在總理去世後的14天內。
b。如果在新議會召開之前進行了磋商,總統將諮詢新議會中將要代表的候選人名單的代表。
C。本條不適用於根據第28條進行的不信任投票之後的政府組建,或在根據第29條(b)項向總統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並且該條中規定的規定適用。
8.政府組建時期
總統根據第7條指派組成政府的以色列議會成員,應有28天的時間來完成該任務。國總統可將任期再延長,最長不超過14天。
9.重新分配任務
一種。凡第8條所述期限已過且以色列議會議員尚未通知國家總統他已組建政府,或在此之前已通知他無法成立政府的國家,或他出席會議的國家政府和以色列議會拒絕其根據第13(d)條提出的建立信任的請求,總統可以將組建政府的任務分配給另一位已經通知他準備接受任務的以色列議會成員,或者可以通知主席以色列議會認為,他認為不可能組建政府-在此期間結束後的三天內,或者在議會議員宣布他不能成立政府之日起的三天內,或者通過拒絕對政府的信任,適用。
b。在根據本節分配組建政府的任務之前,或在通知以色列議會主席他認為不可能組建政府之前,總統可以再次與以色列議會各派代表協商。
C。根據本條分配了組成政府的任務的議會成員,應有28天的時間。
10.根據黨組的要求分配任務
一種。如果國家總統已通知以色列議會主席,根據第9(a)條,他認為不可能組建政府,或者在同一條下他已將建立政府的任務分配給以色列議會議員,並且以色列議會議員未在28天內通知他已組建政府,或在此之前未通知他無法成立政府或未提出政府,以色列議會拒絕了他根據第13(d)條提出的信任請求,以色列議會的多數成員可以書面請求國總統將任務分配給以色列議會的特定成員,該成員以書面方式同意,在總統宣布後的21天內,或者從在第9(c)條指定的期限結束時,
b。如果已向總統提出上述要求,則總統應在兩天內將組建政府的任務分配給該議會。
C。根據本條分配了組成政府的任務的議會成員,應有十四天的任期。
11.未能成立政府的早期選舉
一種。如果沒有根據第10(a)條提交任何請求,或者以色列議會議員在第10(c)條規定的期限內未能組建政府,或者如果他應在此之前通知總統他不能組建政府, ,總統應將此通知以色列議會主席。
b。如果總統如此通知以色列議會主席,或者如果根據第10(a)條負責組建政府的以色列議會議員提出政府,但未能根據第13(d)條贏得以色列議會的信任,則應將以色列議會視為議會決定在任期結束前解散,議會選舉將在總統宣布90天或拒絕對政府信任的請求結束前的最後一個星期二舉行,視情況而定。
12.成立政府程序的不連續性
通過議會解散法後,組建政府的程序應停止。
13.政府組建
一種。如果國家總統已將建立政府的任務分配給以色列議會議員,則他應將此事通知以色列議會主席,而以色列議會主席則應通知以色列議會。
b。議會成員組成政府的,應將其通知國家總統和議會主席,議會主席應通知議會並確定向議會介紹政府的日期。通知後7天內。
C。組成政府的議會成員應主持會議。
d。組成政府後,應向以色列議會展示自己的身分,宣布其政策的基本方針,組成和部長之間的職能分配,並要求表達信任。議會表示對政府表示信任後,即組成政府,部長應隨即就職。
14.宣誓效忠
以色列議會對政府表示信任後,總理應盡快或在以色列議會以下宣誓效忠宣言:“我(總理)承諾維護以色列國和其法律,以忠實地履行我作為總理的職責並遵守以色列議會的決定”;其他部長應宣告以下效忠聲明:“本人(名字)為政府成員,承諾維護以色列國及其法律,忠實履行我作為政府成員的職責,並遵守以色列議會的決定。”。
15.部長選舉
政府可應總理的提議,增選一名政府部長。政府決定任命一位部長時,應將這一事實和新任部長的職能告知以色列議會。以色列議會批准該通知後,新任部長應就職,並在批准後儘快宣布其效忠宣誓。
16.競選總理
一種。如果總理不在以色列,政府會議將由指定的代理總理召集和舉行。
b。如果總理暫時無法履行職責,代理總理將填補他的位置。在總理不再履行職責的100天過後,總理將被視為永久無法行使其職務。
C。未任命代理代理總理,或者如果阻止代理總理履行上述(a)和(b)節的職責,則政府應指定另一位部長,他是以色列議會的成員那間辦公室。
17.總理的審問和實施
一種。未經總檢察長同意,不得對總理提起刑事訴訟。
b。未經總檢察長同意,不得對在總理任職期間或在任職後一年內犯罪的嫌疑人提起刑事訴訟。
C。對總理的起訴書將由三名法官組成的主席團在耶路撒冷地區法院提出並主持。在總理任期之前提起的起訴書的法律程序應由法律規定。
d。如果法院裁定總理犯有罪行,法院將在判決中說明該罪行是否涉及道德敗壞。
18.從辦公室移至犯罪
一種。如果總理被裁定犯有法院認為涉及道德敗壞的罪行,則議會可根據議會多數成員的決定將其免職。如果以色列議會如此決定,則政府應視為已辭職。
b。裁決終局後的30天內,以色列議會內務委員會將就其免職總理的建議作出決定,並將其建議提交以色列議會全會;如果內務委員會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將其建議提交全會,則主席將在議會全會中提出該問題。
C。總理有機會向總理陳述其職務之前,議會或議會內閣委員會均不得就總理免職作出任何決定。
d。如果以色列議會決定不免除總理職務,並且上述(a)小節的裁決成為最終裁決,則總理將停止任職,並且政府應被視為在裁決之日辭職。成為最終的。
e。《基本法:議會》第42(a)和42(b)條的規定不適用於總理。
19.總理的辭職
總理可在通知政府其意圖後,通過向國家總統遞交辭職信而辭職。總理的辭職應視為政府的辭職。
20.總理的死亡或永久殘廢
一種。如果總理去世,則應視為政府在其去世之日辭職。
b。如果總理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則應將政府視為在代理總理就職的第101天辭職。
21.總理或代理總理的職務
一種。如果總理不再是以色列議會的成員,則他被視為辭職後即被視為辭職。總理的辭職應視為政府的辭職。
b。如果代理總理不再是以色列議會議員,則他將不再擔任代理總理。
22.部長任期的終止
一種。除總理外,部長還可以在將其打算通知政府後,通過向總理遞交辭職信而辭職。自辭職信到達總理之日起48個小時後,他在政府的任職期將終止,除非他在此之前撤回辭職。
b。總理可在將其打算通知政府後,將一名部長免職;罷免部長將在通知部長的信後48小時生效,除非總理在此之前撤回。
C。部長的政府任期自其當選或任命為其中一名職務被禁止擔任以色列議會候選人之日起即告終止。
23.終止部長的職務
一種。除法律規定的罪行外,針對部長的起訴書將在地區法院提出並判決;在部長任職之前提交的起訴書程序將由法律決定。
b。如果部長被法院定罪,則應在判決書中說明罪行是否涉及道德敗壞;如果法院有此說明,則部長的任期應在判決之日終止。
C。本部分不適用於總理。
24.競選部長
一種。如果除總理外沒有部長,該國政府可以要求另一名部長代替他。代理部長將全部或部分履行政府確定的部長職責。
b。如果部長停止任職或暫時無力履行職責,則總理或政府任命的另一名部長將履行其職責。
C。(b)項規定的代理部長的任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25.副部長
一種。負責總理府的部長可以在總理的同意和政府的批准下,從議會成員中任命一位副總理為該總理。副部長在以色列議會宣布其任命通知後,應擔任其職務;由總理任命的副部長的職銜為“總理府的副部長”。
b。副部長應代表議會任命的部長並在分配給他的職權範圍內在議會和部中行事。
C。從他的派系中分離出來的議會成員在同一議會任職期間不得被任命為副部長。該規定不適用於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分裂派系;就本小節而言,是《基本法:以色列議會》第6(a)條所定義的“從派系中分離”。
26.終止部長職務
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副部長的服務將被終止:
1.副部長辭職,向任命他的部長遞交辭職信;
2.任命他的部長不再擔任部長或負責同一職務。
3.總理,政府或任命的部長決定終止副部長的職務;但是,總理在未事先通知政府和任命部長的意圖之前不會解僱副部長。
4.新政府成立。
5.副部長不再是以色列議會議員。
27.終止對犯罪的司法部長的任期
副部長經法院裁定有罪後,應在其判決中說明罪行是否涉及道德敗壞;如果法院有此說明,則副部長的任期應在判決之日終止。
28.對政府表示不信任
一種。以色列議會可對政府表示不信任。
b。以色列議會多數成員將通過一項決議,表示對政府不信任,該決議要求國家總統將建立政府的任務分配給某位經其書面同意的以色列議會成員。
C。如果以色列議會對政府表示不信任,則政府在表示不信任之日即被視為辭職。總統將在兩天之內責成如此任命的以色列議會議員,以組建政府。
d。根據本條由國家總統指派的成立政府任務的以色列議會議員,其任期為28天。總統可將期限延長額外期限,但總計不得超過14天。
e。如果(d)項所述的期限已經過去,而以色列議會議員尚未通知國家總統他已組建政府,或者在此之前他已通知他無法成立政府,則總統會因此通知以色列議會主席。
F。如果國家總統按照(e)款告知以色列議會主席,或者根據本節已被指定組成政府的以色列議會議員提出了政府,而以色列議會拒絕了他的信任請求根據第13條(d)款,將被視為以色列議會決議,在其任職期滿前解散,議會選舉將在總統宣布90天結束前的最後一個星期二舉行,或者拒絕相關的政府信任請求。
29.分散KNESSET的權限
一種。如果總理確定以色列議會的多數成員反對政府,並因此阻止了政府的有效運作,則他可以在國家總統批准下,通過命令解散以色列議會將在Reshumot中發表。該命令將在其發布後21天生效,除非根據(c)小節提出了要求,並且政府將被視為在該命令發布之日辭職。
b。在命令發布之日起21天之內,多數以色列議會議員可以向國家總統提出書面要求,將組建政府的任務分配給某位以色列議會議員,該議會成員同意並書面同意。總理。
C。如果(b)項中的上述要求已提交給國家總統,則總統應通知以色列議會主席。總統應在兩天內將組建政府的任務分配給請求中提到的以色列議會成員。
d。根據本條分配的成立政府任務的以色列議會成員應有28天的履行期限。國總統可以將期限延長額外的期限,總計不得超過14天。
e。如果沒有根據(b)款提出任何要求,或者(d)款提到的期限已經過去,以色列議會議員未通知國家總統他已組建政府,或者通知了他在此之前,他無法組建政府,總統將因此通知以色列議會主席。
F。如果國家總統根據(e)款發出通知,或者如果以色列議會議員提出了政府,而以色列議會根據第13(d)條拒絕了對其表示信任的請求,則以色列議會被視為決定解散在議會任期屆滿之前,以色列議會的選舉將在該命令生效之日或成立政府之日起90天結束前的最後一個星期二舉行,或在向總統公告之日或在拒絕對政府信任的要求之日(視情況而定)。
G。總理不得根據本節行使其權力-
1.從新任以色列議會的任職期開始直至新政府成立;
2.以色列議會根據第28條對政府表示不信任之後;
3.總理辭職後,或自作出裁決之日起,他已犯有道義上的敗壞之罪,直至以色列議會全會根據第18(a)條的規定就此事作出決定)。
H。代理總理無權根據本節行使總理的權力。
30.政府連續性
一種。當新的以色列議會當選或政府根據第18、19、20、21、28或29條辭職時,或根據第29(b)條提出請求時,國家總統應開始進行結社程序本基本法規定的新政府機構。
b。當新議會被選舉或政府根據第18、19、20、21、28或29條辭職時,卸任政府應繼續履行其職能,直到新政府組建為止。
C。辭職的總理應繼續履行其職責,直到新政府組建為止。如果總理已去世,或因執行職務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者因犯罪而被終止任期,則政府應指定另一位擔任以色列議會和總理派系的部長。在新政府成立之前擔任臨時總理。
d。根據(b)款任職的政府可以任命以色列議會議員為部長,以代替已終止任職​​的部長;根據本小節任命部長無需以色列議會的批准。
31.政府職能
一種。政府可以在議會的批准下改變部長之間的角色劃分,總理的角色除外。
b。經議會批准,政府可將合法或部分屬於某位部長的職權和職責全部或部分移交給另一位部長。
C。經議會批准,政府可以聯合或分割政府各部,廢除或設立新的部。
d。政府可以將行動領域從一個部門轉移到另一個部門。
e。政府可以設立常設或臨時的部長級委員會,或就某些特殊事項成立政府;任命委員會後,政府可以通過該委員會進行運作。
F。政府將在政府中設定工作,會議和辯論程序以及決策程序,無論是永久性的還是特定的。
32.政府的剩餘權力
授權政府以國家名義執行一切法律不屬於另一機構的行為,並遵守任何法律。
33.權力的委託
一種。法律賦予政府的權力可以授予其中一位部長;除第32條規定的權力外,這不適用於根據本基本法授予的權力。
b。根據法律授予部長的權力,或根據第31(b)條的規定移交給部長的權力,但不包括制定法規的權力,部長可以將其全部或部分或有條件地委派給公務員。
C。政府授予部長的權力(制定規章的權力除外)可以由部長全部或部分或有條件地授予公務員,前提是政府授權他這樣做。
d。就本節而言,授予政府或部長的權力也指他們應負的職責。
e。只要授予權力或施加義務的法律沒有其他意圖證明,則適用本節的規定。
34.掌握權力
負責執行法律的部長可以行使任何權力,但同一法律賦予公務員的司法權除外,只要法律沒有其他意圖即可;部長可以針對特定問題或特定時期進行上述操作。
35.保密
一種。政府和部長委員會關於以下事項的辯論和決定是秘密的,禁止其披露和發布:
1.國家安全;
2.國家外交關係;
3.就本節而言,政府認為對國家必不可少的保密事項,並已在命令中予以宣布;
4.政府決定保密的事項;僅知道此決定的人員不得公開和發布此類事項。
b。(a)款的規定不適用於政府或總理,或政府或總理特別授權的人允許其出版的事項,或在法律上公佈的事項強制性的。
36.薪金和退休金
部長和副部長的薪水以及在其任職期間或之後,或在其去世後付給其近親的其他款項,將由法律規定,或由以色列議會或以色列議會為此目的任命的一個委員會。
37.規定
一種。負責實施法律的部長有權制定實施法律的法規。
b。法律可以授權總理或部長制定由授權決定的事項的法規。
38.聲明緊急狀態
一種。如果以色列議會確定該國處於緊急狀態,它可以主動或根據政府的提議宣布存在緊急狀態。
b。該聲明將在其中規定的期限內有效,但不得超過一年;以色列議會可按照上述規定重新宣布緊急狀態。
C。如果政府確定該州存在緊急狀態,並且迫切需要甚至在可能召開議會之前就宣布緊急狀態,它可以宣布緊急狀態。聲明的有效期自宣布之日起7天,如果以色列議會未根據其多數成員的決定事先批准或撤銷該聲明,則該聲明的有效期自聲明之日起算;如果以色列議會不召開會議,則政府可以按照本小節的規定重新宣布緊急狀態。
d。以色列議會和政府宣布的緊急狀態將在Reshumot上發表;如果無法在Reshumot中進行發布,則將採用另一種適當的發布方式,但前提是應盡快在Reshumot中發布其通知。
e。以色列議會可隨時撤銷緊急狀態聲明;撤銷通知將在Reshumot中發布。
39.緊急狀態
一種。在緊急狀態下,政府可以製定緊急法規,以保護國家,公共安全以及維持基本服務和用品​​;緊急規章將在頒布後儘快提交給外交事務和安全委員會。
b。如果總理認為不可能召集政府,並且急需制定緊急法規,他可以製定此類法規或授權部長制定。
C。緊急法規可能會更改任何法律,暫時中止其生效或引入條件,並且可能會徵收或增加稅款或其他強制性付款,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d。緊急規章可能不會阻止訴諸法律,也不會規定追溯懲罰,也不會侵犯人的尊嚴。
e。除緊急狀態所允許的範圍外,不得頒布緊急規章,也不得實施安排,措施和權力。
F。緊急規章的效力應在其頒布之日起三個月後失效,除非其效力得到法律延長,或者由以色列議會依法律或根據以色列議會多數成員的決定予以撤銷。
G。緊急規定應在Reshumot發布之日生效;如果無法在Reshumot中出版,則應採用另一種適當的出版方式,前提是它們應儘早在Reshumot中出版。
H。如果緊急狀態不復存在,則所製定的法規將在規定期限內繼續有效,但不得超過緊急狀態終止後的60天;依法延長了緊急狀態的緊急狀態應繼續有效。
40.戰爭宣言
一種。國家只能根據政府的決定發動戰爭。
b。本節的規定不會阻止採取為捍衛國家和公共安全所必需的軍事行動。
C。政府將根據(a)款規定開始戰爭的決定通知將盡快提交以色列議會外交與安全委員會;總理還將盡快通知以色列議會全會;(b)所述的有關軍事行動的通知將盡快送交以色列外交與安全委員會。
41.緊急狀態法的不適用
儘管有任何法律的規定,但緊急法規無法更改,暫時中止本基本法或使其具有條件。
42.政府和內塞特委員會
一種。政府將應要求向議會及其委員會提供信息,並協助他們履行職責;當保護國家安全和對外關係或國際貿易聯繫或保護法定特權時需要信息時,法律將對信息的分類規定特殊的規定。
b。議會可應其至少四十名成員的要求,在總理參加的會議上就所決定的議題舉行會議;所述請求每月最多只能提交一次。
C。以色列議會可要求部長出席會議,在其任務範圍內,任何一個議會委員會均享有類似的授權。
d。以色列議會的任何委員會均可在執行任務的框架內,並在有關部長的主持下或在其知情下,要求公務員或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人員出庭。
e。任何部長均可在以色列議會及其委員會上發言。
F。有關執行本節的詳細信息,可能由法律或《以色列議會規則》規定。
43.選舉日期的變更
如果根據第11、28和29條規定了議會選舉的日期,則議會-可以在舉行選舉的理由出現後五天內,通過其多數成員通過的決議,決定-在選舉日期臨近假日,節日或紀念日的情況下,選舉將推遲至不遲於該日期產生之日之後的100天。
44.法律的永久性
一種。以色列議會的多數成員只能更改該《基本法》;在一,二,三讀中以色列議會全會的決定將需要本小節的大多數規定;就本小節而言,“更改”是明確的或暗含的。
b。本小節的規定不適用於第45和46條。
45.基本法修正案:內塞特-不。30
在《基本法》中:以色列議會-
1.在第21節之後將增加以下內容:
“ 21A。以色列議會對二級立法的監督
“(c)部長制定的規章違反了刑事規定,除非該規章在以色列議會負責此事的委員會的委員會公佈之前得到批准,否則該規章將不生效;如果該委員會未能批准或拒絕該規章在收到規定後的45天內,該規定將被視為已批准。
“(d)本款的規定不損害任何《基本法》或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2.第35條應“在法律通過後五個月內作出結論”。
3.在第36節之後將增加以下內容:
“ 36A。由於未通過預算而分散
“(c)財政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通過《預算法》將被視為以色列議會決定在其任期結束前第二天解散預算的決定的期限(以下簡稱為確定日期),除非議會在其確定的五天內以多數票決定,除非該議會在其確定日期的90天結束前的最後一個星期二舉行日期,即由於選舉日期臨近假日,節日或紀念日,因此將選舉推遲到確定日期之後的100天之內。
“(d)儘管有(a)款的規定,國家總統應根據《基本法》第30條開始建立新政府的程序:政府,還是應通過法律驅散以色列議會,或在根據《基本法:國家經濟》第3條提交預算草案的日期之後,以及自財政年度開始起三個月過去之前,舉行議會選舉。 ,應為“從會計年度開始起三個月,或從政府組成之日起45天,以較晚的日期為準”。
46.廢除《基本法》:政府
基本法:政府(1992年)被廢除。
47.效果和適用性
一種。《基本法》的規定應適用於選舉和政府組成,始於第十六屆以色列議會的選舉。
b。在不違反(a)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法自(a)款所述政府成立之日起生效。
C。儘管有(b)款的規定,第44條應於本法發布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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