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委員會 國際專家建議設在監院

臺灣設超國家人權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總統為委員長,總理、司法院長(民選)、檢察院長(民選)等三人為副委員長,其他五位委員皆不同國籍,分由全球性人權組織所指派。台灣應全面大憲改才行。詳見《永久和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