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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智晟制憲思想記錄之十八: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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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智晟制憲思想記錄之十八: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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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各級人民法院長、檢察院長民選,參選資格與省市長相同
中國需要重新制憲或全面憲改,中央與地方分權,省市各級人民法院院長與人民檢察院院長民選,直接向人民負責;審判及檢察制度、政策、行政、人事、預算…每5年接受民意檢驗;法官檢察官有違憲審查權;司法正義永續與時俱進。詳見《永久和平發展憲章/世界大同憲法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