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日 世界和平日文告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Sanctus Ioannes Paulus PP. II)

永遠迫切的一項使命:教導和平

各位肩負促進和平重任的國家領袖:

致力於達成和平協定,並籌備能增強國際法的會議及條約的法界人士:

全世界各地誨人不倦,在彼此瞭解與交談的道路上,培養青年人良知的諸位老師:

以及想努力消除恐布主義所持的癥結根源而奮鬥的男女人士:

我的話是對你們所講的。各位,請聽伯多祿繼承人謙卑的懇求,他向各位大聲疾呼:在二○○四年剛開始的今天,和平仍是可實現的。如果和平是可能達到的,那麼和平也是一項責任!

一個具體的創舉

1. 一九七九年元旦,發表了我第一篇世界和平日文告,主題是“達到和平、教導和平”。

這篇文告的發表,是為追隨我們所懷念的可敬教宗保祿六世的足跡,于每年元旦為世界和平祈禱。我回想起已故教宗保祿六世在一九六八年元旦時所發表的談話:“日曆紀錄了人生的路途,在每年日曆的一開始,我們渴望這個和平的紀念能當作對和平的一種希望和承諾,和平帶著它正義與仁慈的平衡力量,支配著未來事情的發展。”1 為了忠於我可敬的前任在其任內所表達的願望,我也延續此一寶貴傳統,奉獻每年的第一天,為世界和平祈禱,並加以反省。

迄今為止,天主所賜給我的廿五年宗座任期中,我從未停止在教會和世人前疾呼,邀請信友和所有善心人士承擔起締造和平的重任,並施以助力,以帶來這基本的善,確使世界的未來更加美好,成為一個和平共存、相互尊重的世界。

今年我再次感到應該邀請世界各地所有的男女人士,來慶祝新的世界和平日。今天的人類比過去更需要再次發現和諧的路徑,因為人類已被自私、憎恨所打倒,也被追求權勢和渴望報復之心所征服。

和平的知識

2. 教宗保祿六世所發表的十一篇和平日文告,循序漸進地鋪陳了為達到和平理想,必須遵循的途徑。這位偉大的教宗,緩慢而穩當地公佈了真正的“和平學”的各個篇章。回想教宗保祿六世為世界和平日所留給我們的文告主題(2),對我們會有幫助。他的每一篇文告仍然很適合今天的情勢。確實,面對著直到第三個千年開始時,仍然在世界各地——特別是中東一帶——造成流血殺人的戰爭的悲劇,我們會看到這些文告時常帶有先知性的訓誡語氣。

一冊和平的入門書

3. 在我這方面,我在任的廿五年來,也努力循著我可敬的前任所規畫的途徑前行。在每個新年伊始,我都請求善心人士在理性和信仰的光照下,反省“和平共存”的各個面貌。

於是我們有了一套有關和平的綜合教材,也可以說是此一重要主題的入門書,此入門書很容易讓那些贊同的人瞭解,同時,對於任何關心人類未來的人而言,這又是相當嚴苛的入門書(3)

和平的三棱鏡許多不同的色彩,已在入門書中充分地說明。現在該做的,就是確使和平共存的理想,及其特有的需求,能存在於個人以及各民族的意識之中。我們基督徒認為教育自己和他人,致力於締造和平,正是我們信仰的中心。事實上,對基督徒來說,宣揚和平就是宣講基督,因他是“我們的和平”(弗二 14);是宣講他的福音,因那是“和平的福音”(弗六 15);也是在呼籲所有的人都能做“締造和平的人”(參瑪五 9),而成為有福的人。

教導和平

4. 去教導和平,我在一九七九年元旦發表的世界和平日文告中,做了以下的請求:為達到和平,請教導和平。今天,這樣的懇求比任何時候都更加迫切,因為在面對繼續折磨人類的悲劇時,我們大家都不禁屈服於宿命論,仿佛和平是一個不可企及的理想。

另一方面,教會一向、如今也繼續教導一個非常簡單的原則:和平是可能達到的。確實,教會不斷地一再表示,和平是一項責任,必須建立在真福若望廿三世在《和平於世》通諭中所指出的四大支柱上,即真理、正義、仁愛與自由。所有熱愛和平者的責任,就是把這些理想教給新的一代,為全人類預備一個更美好的未來。教導法規

5. 在教導和平的任務中,有一個特別迫切的需要,就是引導個人和民族尊重國際秩序,尊重合法代表他們的權威當局,所承擔的任務。和平與國際法彼此密切相關連:法律促進和平。

自文明初現曙光之時,發展中的人類團體就設法建立協定和協定,以避免任意使用武力,並對任何可能引起的爭議有一和平解決之道。因此除了個別民族的法律制度外,也逐漸發展出另一套規範,後來稱之為“國際法”(ius gentium)。隨著時間的過去,這套法律逐漸擴充,並按不同民族的歷史經驗,而更為精確。

隨著現代國家的誕生,這個過程也大大地加速進行。自十六世紀以來,法律學者、哲學家和神學家都參與了制定國際法的各個標目,並以自然律的基本假設為基礎。因為這個過程,而有了較之於國內法更重要、更優先的普遍原則

principle)的制定,而且勢力越來越大,其所考慮的乃是人類大家庭的合一及共同的天職。

在其中居於重心地位的,當然就是“條約必須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原則:在自由意志下簽定的合約必須尊重。這是每一個有責任感的簽約雙方必須絕對遵守的重要前提,毫無例外。違反這原則,必會導致不合法的情況,因而產生摩擦和爭議,且必會產生長期性的負面影響。追溯這基本規則是很適當的,尤其是在人們想要訴諸武力(law of force),而非訴諸法律的力量(force of law)時。

上述時刻中,我們要提起的一個時刻,自然就是人類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所經歷的大事:一個前所未見的暴力、毀滅和死亡的深淵。

遵守法律

6. 那次戰爭所帶來的種種恐怖手段,以及駭人聽聞的侵犯人性尊嚴的事件,大大革新了國際法律。維護和促進和平,成為這個現代化規範與制度的重心。至於監督全球性的和平與安全,並鼓勵各國致力於保存和保障人類基本的善,則是由各國政府讬付給一為此目的而成立的組織——聯合國,並賦予安全理事會可自由行事的權力。這個制度中最主要的就是禁止使用武力。但是為未雨稠繆,根據《聯合國憲章》著名的第七章的規定,只有兩個例外。第一個例外,肯定合法防衛的自然權利,可以以特定的方式、並在聯合國之內行使此權利,因此也是在“必要性”和“相稱性”的傳統限制之下行使。

另一個例外則說明了“集體安全制度”,賦予安理會維持和平的能力及責任,並給予相當大的決定權和自由裁量權。

根據聯合國憲章,此一制度是為了使“後世不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禍”(4)。然而在接下來的數十年中,國際社會分裂為對立的集團,一邊是發生了冷戰,另一邊則爆發了暴力衝突,加上恐怖主義的崛起,使得世界現狀與二次大戰之後所產生的理念和期望,距離越來越大。

一個新的國際秩序

7. 然而,我們必須承認,雖然聯合國有它的不足,理想也遲遲未能實現,這主要是由於會員國未能遵守規定之故,但是聯合國對推動尊重人類尊嚴、各民族的自由,以及要求國家的發展等,仍有重大的貢獻,因而在文化和制度上,為締造和平預備了一方沃土。

也有許多個別人士參與非政府組織和人權運動,他們的合一及和平的實際作為,尤其使各國政府明白,聯合國的理想已廣為擴散,政府的活動也因此而大受鼓勵。

這正是一個重大的改革誘因,使聯合國能有效地發揮功能,以追求它所宣示、且仍舊有效的目標:“人類今天在其真正的發展上,面臨新的而且更艱難的局面,它需要一個更嚴密的國際秩序”(5)。各國家必須把這個目標視為明確的道德和政治責任,需要謹慎、果斷地去實行。在此我願再次重複我於一九九五年對聯合國的勉勵:“聯合國必須不斷地把自身從冷冰冰的行政機構,提升為一個道德中心,使世界上各民族在其中都有居家自在的感覺,讓人人都意識到這是由各民族組成的家庭。(6)

恐怖主義的致命禍害

8. 今天,國際法受到很大的壓力,要求能解決由於現代世界面貌的改變而引起的衝突。這些衝突所牽涉到的機構,本身往往並不是國家,而是因國家解體或獨立運動,所產生的獨立存在體,有的則是與老練的犯罪組織掛勾的團體。幾世紀以來傳下來的規範而建立的法律制度,是主權國家之間建立嚴謹關係的工具,對於牽涉到在傳統觀念上無法被視為國家的實體,尤其是恐怖份子團體時,完全束手無策。

近年來,恐怖主義的禍害越來越惡毒,也發生多次兇殘的大屠殺,使交談與談判之路遇到更大的阻礙,增加了緊張情勢,並產生更嚴重的問題,尤其是在中東一帶。

即使如此,如果要贏得反恐怖主義之戰,不能只限於鎮壓和懲罰。訴諸武力時,即使是不得不然,也必須先大膽而徹底地分析恐怖攻擊背後的動機。反恐怖主義任務,也必須在政治和教育的層面上行使,一方面消除潛在的不義,因為這些不義往往逼人不顧一切地行使暴力;另一方面則本著“尊重任何情況下的人類生命”的理念,不斷地教育人們:人類團結合一,比起隨時發生的個人及民族的分裂,是有力得多的現實。

不得不進行反抗恐怖主義之戰時,國際法就必須制定合法的工具,規定有效的方法,來防止、監督和壓制罪行。不論如何,民主政府很清楚,使用武力反抗恐怖份子,並不能為自己違背了法律規定來自圓其說。只求成功而不考慮基本人權的政治決定,不能為人所接受,因為我們絕不可為達目的而不擇手段。

教會的貢獻

9. “締造和平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們要稱為天主的子女”(瑪五 9)。這句話是一個召喚,召喚人在廣大的和平領域中工作,如果這句話不能回應我們內心深處無法壓抑的渴望與希望,又怎會在人心中引起如此強烈的迴響呢?如果不是因為天主本身就是和平的天主,締造和平的人又怎能稱為天主的子女呢?正是由於這個原因,在教會向世界各地宣揚的救恩福音中,訂定國家民族之間和平共存的原則,也包含在非常重要的教義內。

歷史教導我們,建立和平不能與“尊重倫理、合法的秩序”分離,正如古諺所說: “維護秩序,秩序就會保護你。”國際法必須確保,強權者的法律不致於占了優勢。國際法的基本目的是“以道德律取代軍事武力”(7),對違反者給以適當的制裁、受害者得到足夠的補償。這個法律也應該適用于某些政府領袖,他們違反了不侵犯人類尊嚴及權利的法律,卻以這是國家內政為藉口,逃避法律的制裁。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我對教廷外交使節團的演說中提到,國際法是追求和平的首要工具:“長久以來,國際法都是戰爭與和平的法律。我相信它越來越被召喚成為一個和平的法律,以正義和團結為棟樑。在這種情況下,道德應該促成法律,制定法律時,道德甚至應擔負起先導的角色,以致於能指出正確及美善的道路。”(8)

教會的教導是汲取自許多基督徒思想家的哲學和神學反省,幾世紀以來,這些教導,在指引國際法,使其導向全人類的共同利益上,有了很重大的貢獻。尤其近些年來,歷任教宗深信:“為締造和平的人,正義的果實乃是在和平中種植的”(雅三 18),因而毫不猶疑地強調國際法做為和平保證的重要性。這是教會運用屬於她特有的許可權,在福音永恆的光照下,並藉著祈禱的幫助,所全力遵循的道路。

愛的文明

10. 在結論中,我感到需要再次重複,在世界上為建立真正的和平,必須在滿全的愛中實現正義。當然,法律是導向和平的首要途徑,人們也需要受教,知道尊重法律。然而,除非以愛來滿全正義,在這條路上我們達不到目的地。有時正義與仁愛看似是兩股對立的勢力。然而它們卻是一個實體的兩面,是人類生活中必須相互整合的兩個幅度。歷史經驗已證明的確如此。由歷史可知,正義往往無法讓自己從積怨、仇恨甚至殘忍中釋放出來。正義本身是不夠的。確實,它甚至會否定自己,如果它能接受那更強大的力量,也就是愛。

為此,我經常提醒基督徒及所有善心人士,為解決個人和民族的問題,寬恕是必須的。沒有寬恕就沒有和平!當我的思緒特別轉向巴勒斯坦和中東持續的危機時,我再說一次:使該地區人民長期飽受痛苦折磨的嚴重問題不可能獲得解決,除非人們做了決定,要超越簡單的正義思考模式,也能去接納寬恕的思考模式。

基督徒知道,天主之所以與人類建立關係,是因為“愛”。他在等待人們“愛”的回應。因此,“愛”也是人類關係中最崇高、最可貴的形式。“愛”必能給人類生活的各個領域賦予生氣,並擴展到國際秩序上。只有在“愛的文明”的統治下,人類才能獲得到真正永久的和平。

在新的一年的開始,我願向各位不同語言、宗教及文化的男女人士,再說一次這句古老的格言:“愛能征服一切”(Omnia vincit amor)。是的,世界各地親愛的弟兄姊妹,“愛”終能得到最後的勝利!願每一個人都能為加速這勝利的到來貢獻己力。因為那是每一個人內心最深切的盼望。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發自梵蒂岡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Sanctus Ioannes Paulus PP. II)

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