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奴法典 英文 中文正體

第十卷 雜種種姓 處困境時

  •  1三個再生種姓要堅持義務,並學習吠陀,但只有婆羅門,而非其他兩種姓成員,可以給他們講授:這是規定。
  •  2婆羅門應該瞭解法律對一切種姓規定的謀生方式;要將它宣示給其他的人,並自己遵守無違。
  •  3婆羅門以其嫡長,以其出身的優越,以其聖典知識的完全和結帶式的不凡,而為一切種姓的主人。
  •  4婆羅門,剎帝利與吠舍,是三個再生族種姓,第四種姓——首陀羅僅有一次出生:沒有第五個原始種姓。
  •  5各種姓中,只有依正順序,由在種姓上和丈夫相等、並在結婚時為處女的婦女所生的,才能被認為和兩親屬一個種姓。
  •  6再生族和低自己一種姓的婦女結婚所生的兒子,雖被立法家宣稱類如父親,但非同一種姓,並由於他們的母親出生低微,因而是可輕視的。
  •  7這是古來對於比丈夫種姓只低一級的婦女所生兒子的規定;對於和丈夫種姓中間相隔一或兩級的婦女所生的兒子規定如下。
  •  8婆羅門和吠舍女子結婚所生的兒子叫做俺跋什闥(Ambashtha);和首陀羅女子所生的叫做尼遮陀(Nishada),又叫婆羅薩跋(Parasava)。
  •  9?帝利男子和首陀羅婦女結合所生的人,叫做優俱羅,他們行動粗野,性好殘暴,兼有剎帝利和首陀羅的性質。
  •  10婆羅門男子和屬於其它三個低種姓婦女結婚所生的兒子次?帝利男子和他下面的兩個種姓婦女結婚所生的兒子;吠舍和唯一低於自己種姓的婦女結婚所生的兒子,六者對於其他諸子而言,均被認為是低賤的。
  •  11?帝利男子和婆羅門婦女所生的兒子,叫做蘇多;吠舍男子和屬於剎帝利和婆羅門婦女所生的兩種兒子叫做摩偈闥和吠提訶。
  •  12首陀羅男子和屬於吠舍、剎帝利和婆羅門的婦女結合,乃產生由於不潔的種姓混雜而產生的兒子,叫做阿瑜迦跋,?多梨,以及人類最低下的旃陀羅。
  •  13生於正順序的隔姓的俺跋什闥和優俱羅,被法律認為可以被接觸而不污染;同樣,生於逆順序的隔姓父母的?多梨和吠提訶也可以接觸而不被污染。
  •  14上述再生族之子,依正順序生於種姓與丈夫種姓相銜接婦女者,視母親出生低微的度而定,叫做阿難陀羅,哀蹇陀羅和都衍陀羅。
  •  15由婆羅門男子與優俱羅女子結合而生阿必利多;與俺跋什闥女子結合而生阿毗羅;與阿瑜伽跋女子結合而生底格波那。
  •  16阿瑜迦跋,剎多梨,和人類中最低賤的旃陀羅生於逆種姓順序的首陀羅男子;三者都應該被排除之外;
  •  17同樣以逆順序生於吠舍男子的摩?闥與吠提訶,以及生於?帝利男子的蘇多,是被排除同樣義務的其他三種兒子。
  •  18尼遮陀男子和首陀羅婦生的兒子屬於弗迦娑族;但首陀羅和尼遮陀婦女所生的兒子則稱為鳩鳩多迦。
  •  19生於?多梨男子和優俱羅婦女者稱為斯婆缽迦;生於吠提訶男子和俺跋什闥婦女者稱為吠那。
  •  20再生族男子和本種姓婦女所生的兒子,不隨即履行結帶式的義務者,被剝奪娑毗陀利讚歌所授予的淨法,稱為被名者。
  •  21從這一被除名的婆羅門男子所生的兒子,生性邪惡,根據地方不同,叫做布林遮蹇多迦,阿槃提耶,波多闥那,弗什缽闥和悉迦。
  •  22被除名的?帝利男子產生叫做遮羅、摩羅、尼撳毗、那多、迦羅奈,迦娑和陀羅毗羅的兒子。
  •  23被除名的吠舍男子產生叫做蘇耽婆、?利耶、迦魯?、毗旃摩、密陀羅和娑多娑多的兒子。
  •  24種姓的非法雜婚,違反規定的結婚和忽視規定的儀式,是種姓不純的起源。
  •  25雜種間互相依正順序和逆順序聯姻所生的兒子都是哪些人,我要充分加以說明。
  •  26蘇多、吠提訶、人類中最低賤的旃陀羅,摩揭闥,?多梨和阿瑜迦跋,
  •  27凡此六者與本種姓的婦女,與種姓和母親相同的婦女,與高種姓的婦女,與首陀羅婦女,生育同樣的兒子。
  •  28正如婆羅門男子,可以依正順序和屬於頭三個種姓中第二種姓或第三種姓的婦女,以及本種姓的婦女生出可以接受再生儀式的兒子一樣;同樣,在低賤的人們中間也是如此,即在吠舍男子與?帝利婦女的兒子、吠舍男子與婆羅門婦女的兒子、和?帝利男子與婆羅門婦女的兒子間,並無任何高下優劣。
  •  29這六種人和這些種姓的婦女互相結合而產生大批低賤可恥的種族,其可恥比其所從出者尤甚。
  •  30首陀羅男子和僧侶種姓婦女產生比他尤為低賤的兒子;同樣,這些低賤人之一和四個純種姓的婦女之一產生比他尤為低賤的兒子。
  •  31六種低賤種姓,互相依逆順序聯姻,產生十五種尤為低賤卑鄙的種姓。
  •  32達修男子和阿瑜迦跋婦女結婚而生錫林陀羅,錫林陀羅善於侍候主人裝束,雖非奴隸而盡奴隸職務,並以張網捕野獸為生。
  •  33吠提訶男子和阿瑜迦跋婦女而生聲音美妙的密多離耶迦,密多離耶迦以歌頌強大的人物為業,並於黎明時鳴鐘。
  •  34尼遮陀男子和阿瑜迦跋婦女聯姻,產生摩爾迦波或達娑,這種人以撐船為業,被阿利耶波多居民稱為劫波多。
  •  35這三種出身低賤的人,錫林陀羅,密多離耶迦和摩爾加波,各生於著死人衣服,被輕視,被輕視和吃禁食的阿瑜迦跋的婦女。
  •  36從尼遮陀男子,產生以硝皮為業的迦羅波羅;從吠提訶和迦羅波羅男子與尼遮陀女子產生應該住在村外的俺陀羅和密陀。
  •  37從旃陀羅男子和吠提訶女子產生以竹工為生的般都蘇缽迦;從尼遮陀男子和吠提訶女子產生以獄吏為業的阿欣底迦。
  •  38從旃陀羅男子和弗迦娑女子產生以劊子手為業並常被善人輕視的低賤的蘇缽迦。
  •  39尼遮陀婦女和旃陀羅男子結合,生叫做俺底耶跋娑耶的兒子,在焚屍場工作,甚至被低賤人蔑視。
  •  40這些由父母雜婚並由父母得名的族類,無論他們隱瞞與否,可從他們的職業獲悉。
  •  41與丈夫同種姓的婦女所生的三種兒子,和生於其次的再生族種姓婦女的三種兒子,這六種兒子可以履行再生族義務並可以履行再生族義務並接受結帶式;誕生於逆順序、且出身低踐的諸子,在義務上僅等於首陀羅,不配接受入門式。
  •  42他們都可以借助其苦行,以及父輩的功德,在每個時代,在世界上,在人們中間,達到較高的出生,就如他們可以墮落到較低的地位一樣。
  •  43由於忽棄淨法,並由於不常和婆羅門往來,以下?帝利種族,在今生已墮落到首陀羅境地;
  •  44他們是彭陀羅迦,峨陀羅,達羅毗荼,劍浮,耶波那,娑迦,缽羅陀,缽鈳羅婆,致那,怯羅陀,陀羅陀和訶娑。
  •  45凡出自梵天口、臂、腿、足的種族,而以忽視其義務被排除在其種姓之外者,不管他說蠻族語言,或高尚人們的語言,都被認為是達修(盜賊)。
  •  46依正順序或逆順序生於種姓雜婚的再生族之子,只應該操被再生族所輕視的職業以為生。
  •  47蘇多應該飼馬御車;俺跋什闥行醫;吠提訶伺候婦女;摩揭闥做行商走販;
  •  48尼遮陀以捕魚為業;阿瑜迦跋以木工為業;密陀、俺陀羅,詹朱和摩陀鳩狩獵林中野獸;
  •  49剎多梨、優俱羅和弗迦娑捕、殺穴居動物;底俱波那制革;吠那奏樂器。
  •  50這些人要定居在神聖的大樹之根、焚屍場及山、林附近,要叫大家都認識他們,叫他們依他們自己的工作為生。
  •  51旃陀羅和斯婆跋迦的住所應該在村外,他們不能有完整的器皿,他們的全部財富只應該是犬和驢。
  •  52他們要穿死者的衣服;以破?為盤,以鐵為裝飾品,常遊走無定處。
  •  53任何一個忠於義務的人也不要和他們交往;他們只應該在他們之間互通有無,通婚姻。
  •  54別人給他們的食物要盛以破?片,並由僕人從中居間,夜間不准他們在城、鄉中往來。
  •  55他們有事時可在白天到那些地方去,以國王所規定的標志使人辨別出來,他們要搬運死後未遺有親族的人的屍體:這是規定。
  •  56他們要奉國王命令執行依法處死的罪犯的死刑,並取得其刑殺者的衣服、床榻和裝飾品。
  •  57一個男人屬於奴隸種姓,生於低賤的母親,但難於辨識,雖非?尚人,而有高尚人的外表者,可以其行為來辨識。
  •  58沒有高尚的情操,語言粗野,殘暴,忘卻義務,說明他生於此世值得鄙視的母親。
  •  59出身低賤的人,有父親或母親的或兼有兩者的劣根性;決不能掩飾其所從出。
  •  60一個人的家族無論;如何卓越,如出生於種姓雜婚,則在大小不等的程度上,明顯具有兩親的劣根性。
  •  61凡這些破壞種姓純潔的人出生的地方,以及居住這些地方的人,都很快滅亡。
  •  62為挽救婆羅門、牝牛、婦女或兒童而犧牲自己的生命,並不希望報酬,可使出生低踐的人升入天界。
  •  63戒殺生、常說實話,不偷竊、純潔,和抑制感官,這些大抵即為摩奴對四個種姓所規定的義務。
  •  64首陀羅婦女和婆羅門男子所生的女兒,她又與婆羅門男子結婚,所生的女兒又和婆羅門男子結婚,至第七代低種姓可上升到最卓越的地位。
  •  65首陀羅可以這樣升至婆羅門的地位,而婆羅門男子與首陀羅婦女之子,可以由於繼續聯姻墮落到首陀羅的地位;對於?帝利和吠舍的子孫可以發生同樣情形。
  •  66如果在婆羅門男子以縱慾和首陀羅未婚婦女所生的兒子,與生於婆羅門婦女和首陀羅男子的兒子間發生關於誰更優越的疑難時,
  •  67由?貴男子與低賤婦女所生者,可以通過自己的美德成為高貴的;而由高貴種姓婦女與低賤種姓男子所生者,應該被認為是低踐的:這是規定。
  •  68但法律規定這兩種人都不應該接受結帶式,前者由於母親出生低賤;後者由於種姓順序顛倒。
  •  69有如生於良田的佳種發育良好,同樣,生於高貴父母的人有資格接受一切淨法。
  •  70有些賢者認為種子優越,另外一些則認為田地優越;其他一些則認為田地與種子同樣重要。其規定如下:
  •  71種子撒在不毛之地,即毀滅而毫無收穫;不蒔種的良田,完全變成赤地。
  •  72但是,既然由於父德的卓越,即使野獸之子也可以變做受人尊敬稱讚的聖者,因此,男性之力佔優勢。
  •  73梵天將履行?貴種姓義務的首陀羅和持身如首陀羅的高貴種姓的人加以比較後,親自說道:他們無所謂相等和不相等,私奪。
  •  74專志於尋求達到最後解脫和堅持義務的婆羅門,要圓滿遵守下面六種實踐。
  •  75誦讀聖典,教人誦讀,祭祀,幫助人祭祀、佈施,接受布施:這是對為首種姓規定的六事。
  •  76但是,在這婆羅門六事中,三者用來維持自己的生活,即,教授吠陀,主持祭祀,接受清淨人的佈施。
  •  77其中有三事是專對婆羅門而無關於?帝利的,即教授聖典,主持祭祀,接受佈施。
  •  78這三事對於吠舍同樣被法律所禁止;因為造物主摩奴沒有對剎帝利和吠舍兩種姓規定這些實踐。
  •  79宜於?帝利的生計是持槍帶劍;吠舍是經商、畜牧、耕耘;但兩者共同的義務是行佈施,誦聖典和祭祀。
  •  80教授聖典,保護人民,經商,畜牧,都分別是婆羅門、?帝利和吠舍最可尊重的職業。
  •  81但是,如果婆羅門不能以完成上述義務維持生活時,可以履行?帝利的義務為生,因為它緊跟在自己義務之後。
  •  82但是,如果發生兩種職務都不能維持生活的問題時,應耕耘,畜牧,過吠舍生活。
  •  83然而,婆羅門或?帝利被迫和吠舍過同樣生活時,應盡可能設法避免從事耕耘,此工作傷生並依靠外力如牡牛的幫助。
  •  84有些人稱許農業,但這種生活為善人所貶低;因為帶利鐵的木具將土地和它所蘊藏的生物一併破裂。
  •  85但如婆羅門或?帝利無以為生,而不得不放棄完滿遵守自己義務以取得生活之資時,要避免應該避免的商品,賣吠舍經商的商品。
  •  86要避免賣各種植物汁,烹調好的米飯,芝麻粒,石,鹽,家畜,人類,
  •  87任何紅布,任何即使不是紅色的苧麻、亞麻或羊毛織品;果,根,藥草
  •  88水,武器,魚,肉,蘇摩,各種香料,牛奶,蜜,酸乳,酥油,芝麻油,蠟,糖和聖萆;
  •  89任何森林的獸類,野獸,禽鳥,酒類,藍靛,漆,以及任何一種非裂蹄獸類。
  •  90但務農的婆羅門,如果願意,只要不囤積居奇,就可出賣自己親手種植出產的純粹無雜的芝麻,供祭祀用。
  •  91如果將芝麻使用於調食、塗身和祭供以外的用途,要墮落到蛆蟲的境地,和袓先共陷於狗的糞便中。
  •  92婆羅門賣肉、漆和鹽者,立即成為墮姓人;如果出售牛奶,三天之內,墮落到首陀羅地?。
  •  93婆羅門自願出售其它違禁商品,七夜之間墮落到首陀羅境地。
  •  94然而,人們可以以液體易液體,但不得以鹽與液體交換;人們也可以以熟飯易生米,以芝麻粒易同重量或同容量的其它穀物。
  •  95武士種姓的人處困境時,可求助於這些不同的生計;但在任何時候,決不應希望類如婆羅門的更高的職務。
  •  96出身低賤的人,由於貪婪,從事?貴種姓的職業為生,國王應立即剝奪其一切所有,並處以流放。
  •  97有缺陷地完成本身的義務比完善地履行人家的義務為更好;因為履行其它種姓的義務以為生者,立即喪失自己的種姓。
  •  98吠舍的人不能履行自己的義務為生時,只須注意忌所宜忌,可屈就首陀羅的職務;但有辦法時應立即脫離。
  •  99首陀羅不能事奉再生族時,如妻兒陷於困境,可從事匠人工作以為生。
  •  100他可優先從事類如木工的職業,和類如繪畫等各種打藝,用來為再生族服務。
  •  101婆羅門不願履行?帝利或吠舍的義務,雖瀕於絕境仍寧願堅持自己的道路時,可以下述方式自持。
  •  102婆羅門陷於困境者可接受任何人的東西,因為根據法律,不會發生完美的純潔被污染的事情。
  •  103婆羅門處困境時,教授聖典,主持祭祀,接受佈施,雖在違禁的情況下不犯任何罪過;他們和水火一樣清淨。
  •  104有餓死的危險時,雖接受任何人的食物也不會被罪過所污,就像虛空不被泥濘所污一樣。
  •  105阿致迦爾多苦於饑餓,曾幾乎將自己的兒子修那息頗殺死;但未犯任何罪惡,因為他設法救饑。
  •  106善於辨別善惡的波摩底波被饑餓所迫時,想吃犬肉來救命,絕未因此成為不淨者。
  •  107嚴峻的苦行家跋羅多槃遮苦於饑餓,和其子獨處荒林中,曾接受木工必利都好多隻牝牛。
  •  108善於辨識善惡的毗斯跋密陀羅窮困幾死時,決定吃從旃陀羅手接受的狗脾肉。
  •  109有三件事一般受人非難,即接受低賤人給的佈施,為其主持祭祀,並為其講解聖典,就中接受佈施是最卑鄙的,而對於婆羅門在來生是最應受到譴責的。
  •  110主持祭祀、講解聖典,是應該經常對心靈為入門式所淨化的人實施的兩項活動;而佈施甚至可從低種姓的奴隸來接受。
  •  111在祭祀中幫助低賤人並給他們講解聖典所犯的罪過,低聲誦經和奉獻即可拂去,從他們接受某些佈施所犯的罪過,拋棄此佈施和苦修即可拂去。
  •  112無以為生的婆羅門可拾落穗或不論何處的穀物:拾落穗勝於接受佈施;逐粒拾取穀物更可稱讚。
  •  113作為家長的婆羅門處困境而需要非貴金屬或某種其他物品者,應向國王請求;但不應向以吝嗇著稱不想施與的國王提出要求。
  •  114下面依次列舉的事物中,前者依次比後者更可以無罪地接受:未播種的田地,已播種的田地,牝牛,山羊,綿羊,貴金屬,新穀物和已做好的飯食。
  •  115有七種合法取得財產的方法:即:繼承,贈與,交換或買入等方法,各種姓可採用;擄獲,只供剎帝利種姓採用;放貸、經商或耕專供吠舍種姓採用,和從善人接受布施,只供婆羅門採用。
  •  116類如醫療等學問,類如配置香料等技藝,雇傭勞動,伺候人,管理家畜,經商,種地,滿足於少許,乞食與放貸,都是困境中維持生活的方法。
  •  117婆羅門與?帝利雖處困窮,不應放貸;但兩者都可隨意以低利貸給犯有某種罪過的人,此人應以此款用於宗教事宜。
  •  118國王遇非常必要時,即使徵收甲四分之一而以全力保護人民,不犯任何罪過。
  •  119他的特殊義務是取勝,決不可在戰鬥中脫逃;手執干戈保衛了商人之後,可徵合法稅收;
  •  120在順遂時對商人種姓僅課收穫量的十二分之一,金錢利潤的五十分之一的賦稅;在困境時,可徵收獲量的八分之一乃至四分之一和利金的二十分之一;首陀羅,工人,匠人,應該以其勞動來支援,不交任何賦稅。
  •  121首陀羅欲謀生計,無緣依附婆羅門者,可侍奉剎帝利,無剎帝利,可侍奉殷實的吠舍,以謀生。
  •  122為得升天界,或為求今生生活和來生幸福的雙重目的而侍奉婆羅門,其被指定為婆羅門的僕從者,可達到希求的目的。
  •  123對於首陀羅,侍奉婆羅門被宣佈為最可稱讚的行動;凡他所能做的其它事情,對他都沒有果報。
  •  124婆羅門將他的才能,勤勉,和他必須撫養的人數加以考慮後,應從自己家內給與他足夠的生活之資。
  •  125殘飯、敝衣、碎食糧和舊傢俱,應該給與他。
  •  126對於一個吃蒜頭及其他違禁食品的首陀羅來說,絕無過犯之可言,他不必接受結帶式;類如祭火的宗教義務沒有對他規定,但對於祭供熟飯的宗教義務,不禁止他屨行。
  •  127欲履行全部義務,對義務有認識,並欲在家庭祭供方面效善人行為的首陀羅,除崇拜的文句外,不誦讀聖典時,不犯任何罪過,並贏得公正的讚揚。
  •  128首陀羅始終不言人惡,完成對他未加禁止的再生族的工作時,不受譴責而在今生和來生都得到提升。
  •  129首陀羅即使有能力積蓄多餘財富,也不應積蓄;因為當首陀羅取得財產時,擾害婆羅門。
  •  130這些以及前已宣示的一些,是四種姓處困境時的義務;嚴格遵守,可達到最後解脫。
  •  131關於四種姓義務的規定已全部宣述如上,以下我要對你們宣佈贖罪的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