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大法官釋憲文目錄

憲法標準-特別條款(草案初稿)
(又稱:世界憲法標準/地球村天條/天條)

前 言

一、權力、權利 (行使權力或權利的一般法律原則)

身分確認〜國民資格
在臺灣,不論您喜不喜歡,只要您擁有國民身份證或 護照1,您就是這個國家的主人、就有天賦制憲權力2
權力確認〜主權在民,
國家主權無條件屬於人民。任何國家、政權或公職員無
權干涉、交易、佔據或放棄,無人能逆天僭奪該項權利3

制憲權(constituent power)高於政權(political power)主權(sovereignty)。制憲權是一種創造憲法的「權力」,具有最高法源,沒有上位法律規範,不受先前政權之法律所規限,只受自然法(包括: 絕對法4) 和制憲目的所約束。制憲權不是國家權力,而是先於國家權力,高於國家權力,也不依附於國家權力,並據此以產生國家權力,是一切權力的權力,沒有剩餘權力。制憲權的原始擁有者和最終擁有者都是人民,人民的制憲權,神聖不容侵犯。綜合通說如下:⑴國家主權在民,人民是制憲權主體,憲法產生於制憲權權力和權威的決斷。⑵制憲權是一種不能被制定,不存在於憲法秩序內的權力,祂是存在於憲法之上與之外的權力、是國家權力中心的權力、是政權權力之上的權力。⑶制憲權是一種總意志。憲法必然是一種價值決斷,一切制憲權行為都必然是命令。⑷憲法一切條文,其前提和規範端賴包含在這種制憲意志中的價值總決斷。⑸制憲權不能讓渡、轉讓,一部憲法的頒布或增修也不可能全部窮盡、耗盡或用盡全部制憲權。制憲權並非行使一次就完結了,或被取消了。制憲權始終與憲法同在,並且高於憲法。⑹制憲權是不可分割的。它不是與其他幾項分立的權力(立法、行政、司法、檢察)並列的另一項權力,而是其他一切權力或權力分立的權力源頭。⑺一切真正的憲法衝突,都只能憑藉制憲權本身的意志予以決斷。⑻世界上從未規定制憲權的啟動程序。人民通過以下方式動用其制憲權:明確地表達其直接的總體意志。這種意志的目標是對體制的存在做出決斷,不受任何規範影響。人民的制憲意志只能靠行動來證明,而不能靠遵守某個規範程序來證明5。⑼不論現在或未來,臺灣二千三百萬人民永遠是制憲權及主權的主體,永遠是公權力上之權力擁有者。未經公民投票通過授權,任何國家、機關、政權或公職員無權干涉、交易、佔據或放棄,違反者應受內亂外患罪嚴厲制裁。

二、價值、信仰~(天下興亡、人人有責)

我們承諾
地球是我們的家園;人類是我們的家人;
天條是我們的化身;自由是我們的靈魂。
我們確認
全球有民主的民族都是與臺灣人民同族6
全球有自由的地方都是臺灣人民的家鄉7

地球村天條8不是政治實驗,而是真理發現、更是文明領先。因此,凡用一切去衡量一切,具有追求幸福的普世價值、或天然天賦、超歷史、超國界、先於國家存在,且神聖不容侵犯的《地球村天條8》─是我們永恆的信仰─祂「就是道路、真理、生命、天命,若不藉著祂遵循祂,一切就無法恆久圓滿,就無法與真理生活在一起,實踐生活真諦,活出生命終極意義,無法弘揚國家終極目的,引領人類終極秩序,造福地球村共同體,更無從村莊到星際,貫徹天命終極天意。」其內涵真理9包括:「❶信仰〜自由、平等、博愛。❷確認〜民主是最合乎人性的制度,醫治民主弊病的唯一良方就是更民主、真民主。❸確信〜專制永遠是人類和平和諧的迫害者;掌權者所制定或修改的憲法,永遠是在綁架人民。❹接納〜世界萬法10、萬法歸一11→一歸於愛→大愛在憲法…等『法愛』12價值」。其外延法理包括:「➀自由、➁人權、➂民主、➃法治等價值的普世化,以及直接由人民分年投票授權的➄立法➅行政➆司法➇檢察等「時空的分權化」13(時間分權與功能分權),構成法治世界體系的「世界憲法標準」、「國際法源中的法源」14及「絕對法15中的絕對憲章16」,以確保人性尊嚴、價值與幸福」。並以臺灣為示範載體,兌現天條的價值、弘揚臺灣的靈魂、昇華世界的精神。確信這天條能綻放出生命的真善美聖,保障人人安居樂業、代代長富久安。不論從科學、哲學17、神學…來論斷─推動天條的人便是天使,實踐天條的地方必是天堂,為天下謀福祉的國度必得天佑。

三、願景、使命~( 個人、臺灣、兩岸、全球 )

(一)二千萬個總理──才是國家主人
我們承諾
天條創造二千多萬個總理-市縣長、保證人人出頭天。
臺灣保護政權的法律萬萬條,保護人權卻只有17條18
我們確認
天條集全人類公定的國際法、萬國良法構成國內法,
政府依憲行政,國家主人透過手機,公僕都受您監督

只要到街頭抗爭,就不是國家主人(到街頭抗爭的應該是公僕而不是主人)。為何奴欺主?因為,臺灣保護政權的法律萬萬條,保護人權卻只有17條608字(憲法第7條至第23條),人權不彰,國權必亡。首要解方,全面接納國際法(萬法之法)、萬國優質的憲章與法律(萬國王法),直接對台灣人民發生權利義務,打破對獨裁專制的支持,擺脫傳統立法的束縛。由憲法神聖承諾、莊嚴保證本天條會帶來每個臺灣人最需要的東西:「平等、穩定、安全以及對未來的展望─不只是每個人自己的未來,還有下一代的未來;不只是一年,而是數十年數百千年,人人終生可掌握、可操作的「總理/市縣長」權威。因為─「您19」才是天條的核心、憲法的中心;您才是萬法終極保護的標的、萬教起心動念的對象;您的一生構成臺灣的歷史、您的價值構成臺灣的價值;您個人真善美聖的人生、構成臺灣真善美聖的國度;您努力工作的成果、構成臺灣修補世界的善果;您的精神構成臺灣永續不朽的世界精神;您的憲改20構成臺灣貢獻世界的千秋大業;您做任何事,都是在做「大事」,都是在修補臺灣與世界。因此,所稱「2,300萬個總理及市縣長」不是口號或名詞,而是寫在權威莊嚴的天條憲法、明確完備的「活法」動詞21。理由簡述如下:❶單獨的個人已成為當代國際法的主體之一22;政府及其公職員是國際法的主要客體(註:主體=發令者‧客體=受令者)。❷憲法是人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公職員的總命令。❸「您19」是國家的主人,是世界公民,不是專制臣民23、奴僕,制憲權只屬於人民,只有人民有權「力」制定憲法來接納世界萬法(全人類26智慧的結晶)。❹天條擴充保護人權17條為萬萬條;明定國際法規高於國內法規、萬國憲法及文明國家法律共構我國憲法及法律,惡法惡政將無所遁形。❺半總統議會內閣委員制的國家是由「總理」指揮政府而不是總統24。➏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當然包括總統、總理、部長…。➐只要法制明確完備,人人都能依法治國治世,法制不明確不完備,任何人都不可信──歷史一再證明,今日的奴隸,往往是明日的暴君。要讓制度偉大,不要讓領袖偉大。➑拋棄陳腐封建一統天下思維,掌握自己、掌握國家,拿出手機,依據天條,一根手指,監督政府,等同總理在監督指揮政府及其公職員一樣。從此,您不只是真實的國家主人,法益上更是「超級的終身總理」,唯有透過制憲拿回國家主權政權、才不會流失房地產等一切所有權,也才不會流失人性的價值、自由與尊嚴25;才足以保障您的努力不會白費──當您生一個兒女就是生一個總理而不是一個奴工;養育一個兒女就是養育一個總理而不是一個台勞。只有人人等同總理/市縣長,全民才知道為誰而戰?為何而戰?也才會扛起家庭、扛起社群、扛起整個國家的責任。2,300萬人的生存發展,不論任何行業、不論身在世界何處,「政府」才會聞聲救苦〜救總理,扎扎實實成為您的後盾、您的守護神,切切實實服務人類26、修補世界。當臺灣人人成為推動天條的天使,台灣必然是天堂。一切就從這裡開始─「愛拼才會贏」,自己管理臺灣、經營全球,手握天條,治大國就如烹小鮮矣。

(二)拯救自由民主──贏得世人尊敬
我們承諾
台灣要破解霸權圍堵、人類要臺灣透過發展普世價值,
來承擔「專制世界需要自由民主拯救」的使命,使命必達。
我們確認
台灣要確保自由民主、天意要臺灣透過發展自身價值,
來承擔「民主世界需要拯救自由民主」的天命,天命必從。

天賦臺灣很多優點,包括:一是世界上最大的陸地與最大的海洋的切點;二是亞太花彩列島27的軸心;三是最小的陸地突出最高的山;四是最小的陸地擁有從寒帶到熱帶的動植物;五是從恐龍時代遺留下來的蕨類植物28分布的密度世界第一;六是美、日、中等主要國家環伺周邊,深具戰略樞紐的地位;七是全球唯一歐美亞、中國大陸各省與各族群文化在台灣融合創新。綜觀前述優點,型塑獨特的臺灣包容精神與普世文明。為了實踐「人人都是總理、自己決定自己、自己管理國家、自己修補世界」的願景。我們不能單獨行動,我們要結合民主世界,來貢獻全人類;我們要網羅人類智慧追求真理、制定憲法標準保障幸福、拯救自由民主兌現價值;我們已徹底了解自由民主的優點與缺陷、了解人類問題所在―—東方世界需要自由民主拯救29,西方世界需要拯救自由民主30。因此,以臺灣四百年殖民經驗,示範臺灣民主發展,推動全球「大自由、大民主、大法治、大發展」,建構人類命運共同體,地球村天條已是理所當然、勢所必然,也是世界正義工程31的指標,更是臺灣無法免除的使命天命32、不得不背負的十字架33。我們會在每一天條的基本原則中,一一羅列並附加注解,以反映時代精神。同時,也懇請全民共同參與、修訂,透過一切媒體,向國內、國際傳播天條福音。畢竟這地球村天條不僅是個人的福報、也是臺灣刻不容緩的千秋大業,更是全人類無法免除的萬世共業。但請超脫以偏概全的偏頗思想,不因憲法的不完整特性吹毛求疵,不要成為專制既得利益者、封建獨裁者、或朝代御用專家學者的鎖國鎖民元凶、幫兇或幫閑34,更不要成為獨裁者進化的收編、分化、假民主、真恐嚇的瞞天欺地擁護者,阻礙推動臺灣價值的昇華,擾亂替天修補世界的天命,延緩提升世界文明的進程。

(三)制定憲法標準──實踐世界大同
我們承諾
以地球村世界大同的總目標〜連結台海兩岸重疊共識
(地球村共識),共構憲法標準,共進富國富民天堂路。
我們確認
以自由民主法治化的總價值〜提升台海兩岸人的尊嚴
(民主化交流),一同造福人類,引領世界繁榮萬萬年35

臺海兩岸人民:「自己決定自己、自己管理自己、自己修補世界」。我們不是要改變台海兩岸政治獨立的現狀,而是要利用現狀、發展現狀,開創永恆的未來,讓兩岸人民有機會決定是否應該改變自己,解決問題,改善大局,以適應不變的真理〜「一切皆在變,而且瞬息萬變」、「要發光發亮必須先有損失,燭不燃燒沒有光」。因此,兩岸應以最小限度的犧牲、大道無限的格局,面對問題,盡力滿足全人類的需要,在時空的推移下,經由了解、理解、諒解,必能化解兩岸歧見,也能修補全球問題。我們堅信「地球村共識是世界和平和諧的廣泛基礎,地球村天條是解決人類一切問題的鑰匙,全球化36是其通路、臺灣化是其亮點」。為加速全球治理,以進大同,我們堅持以世界大同地球村37的總目標連結台海兩岸人民共識,以天下為公全球化36的總過程融和兩岸人民交流,以自由民主法治化的總價值提升兩岸人的尊嚴38,展現改造世界政治、共創人類文明的雄心。證實地球村天條貫穿數千年來東方〜「天下為公、世界大同」以及西方〜「世界一公國、人類一家親」的永恆時間;也貫串「萬法之法〜《國際法規全書》」以及「萬國王法〜《世界憲法39大全》」的無限空間。當地球村天條成就兩岸後,即可複製到全球,呈給世界永恆的「制度中的制度」、提供人類至善的「文明中的文明」。

(四)實現全球願景──完成人類夢想
我們承諾
用天條修補臺灣,集全民之智慧、納全球之法規,
制定憲法特別條款,示範世界大同,向人類提出貢獻。
我們確認
用天條修補世界,集人類之智慧,制定憲法基本標準,
適用於萬國憲法,實現全球願景,兌現法治世界價值。

在以天條「代天修補臺灣,對現況提供解方,對未來提供希望,憲政天下為公,法愛世界大同;替天修補世界,示範憲法基本標準,創新全球治理,實現全球願景」的大前提下,推延到人類共同的終極大願景──建立地球天堂、完成人類夢想。因此,推動地球村天條已不是一人、一國、一洲之任務,也不是一天、一年、或一代之使命,而是全球公民永續之天命。為了人類共同的願景,也為了我們當代與子孫萬代的未來,現在正是我們2,300萬人代天修補世界、領航世界的成熟期,掌握這個不再來的天機40,一步到位,把臺灣修補成為地球村「真善美聖」的萬世典範。決心率先示範地球村天條──作為世界憲法標準基本原則,在人類的心靈中、在萬國的行動上,讓全人類都可享受,民主國家可以接受,獨裁國家可以忍受。唯有臺灣天條創世性、濟世性的示範,不斷修補世界,世界才有可能永久和諧與和平、福報與安寧。

四、目標、方法(臺灣修補世界→追求第一、維繫第一)

(一)自由典範─
我們承諾
選舉公費、言路公設、政見公約、價值公斷世界第一
「全球人權行動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保障自由世界第一
我們確認
「自由-人權-民主-法治不分種族、不分國界」世界第一
「行政-立法-司法-檢察四權民選、四季投票」世界第一

「人有站著的自由比擁有世界更重要」41。「自由」像空氣一樣,少一點都會讓人窒息。「自由」是一切價值信仰和目標願景的核心,是一切制度所規定的各種權利和義務的總和。為拯救普世自由民主,樹立自由典範,下列必要條件構成自由聖地:⑴投票自由平等。選舉公費、言路公設,政黨免費平等擁有自由傳播通路,杜絕選舉花錢,當選撈錢,官商勾結、綁架人民;⑵權利義務對等。投票權人,因故不能自由、平等、公開、公正在「投票箱」前投票決斷價值者,包括文盲、流浪漢、身心障礙、…均不得列為投票之缺席率的人數比率,成為反民的力量,但其投票數應列為通過或否決之人數;⑶保障自由平等,有效制衡濫權,杜絕政治腐敗,國家四權(行政、立法、司法、檢察)分立、四權民選、四季投票;⑷為根治自由民主缺陷,落實自由人權問題是全球的內政,我們設超國界「國際人權行動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簡稱:公權會),委員三分之二來自不同國籍42的國際組織所指派。⑸我們要引領全球政治自由,保障人人「生活免於匱乏、生存免於恐懼、免遭強迫失蹤 」的自由。透過不斷投票,落實聯合國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的誓言和許諾43,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證實大自由、大平等受國際法保障;小自由、小平等受國內法保障;不自由、不平等是受惡黨、惡政、惡法侵犯。又因自由、平等、法愛44與公德的價值,決斷於「投票箱」前。因此,投票是最大化的全民教育,是最合理的資源重分配。只有不斷公正選舉公投,統治才有正當性;只有自主的投票,才是有效的防腐劑;只有貫徹公費選舉、言路公設,才能完成人類要臺灣承擔「以自由民主拯救專制世界」的使命、以及天意要臺灣承擔「以台灣天條拯救自由民主」的天命;才能破解極權專制對台灣及世界永久和平的威脅。

(二)人權典範─
我們承諾
保證人民的努力不會白費:國際法高於國內法45
直接對臺灣人民產生法律效力46,世界第一。
我們確認
保障人權不會落後他國一天:承認他國優良人權
憲章法律構成我國憲法法律的一部分,世界第一。

如何破解極權專制對台灣及世界永久和平的威脅,是吾輩為全人類的人權無法逃避的天命而不得不背負的十字架。為樹立人權典範,下列必要條件構成人權聖地:⑴保證「人民的努力不會白費」、保障「吃苦一定會成功」〜借助用來拘束政府、保障人類每個人的國際法47,來打破對暴政和專制的支持、打破分贓政黨48凌駕於民主之上、沒有貪腐就沒有貧窮49…我們編譯國際法47規全書(簡稱萬法之法),新版縮編目錄一冊數千頁;⑵承認「人權問題是全球的內政」、保障「人權不落後於他國一天51」〜確保全球憲法的優點都流入臺灣、也吸引全球治國領袖人才52都流入臺灣,我們編輯世界憲法大全(簡稱萬國王法53),外文版集298套現行憲法,漢譯200套一冊數千頁;⑶引領永久和平,臺灣人民承認人權問題是全球的內政 、承諾國際法47體系的人道干預。⑷自決權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二國際公約第一條所明定。臺灣需要快速、勇敢、果決的制度改變,共構臺灣活的憲法典54,並使之成為全球行動中的「世界法」,成為萬法之法與萬國王法的集中表現,表現出舉世最佳的人權典範,兌現未來人類所有憲法的優點、以及全球所有的治國菁英都從臺灣流出,呈現「臺灣全球化55,世界大同國,全球臺灣化,世界大文明」的地球村。

(三)民主典範─
我們承諾(第三天條)
天時已到,天下為公全球治理,世界第一;
天運已開,民選首長不限國籍,世界第一;
天命已定,國會立法全球參與,世界第一;
天律已成,大同憲法全球協議,世界第一。
我們確認
不是臺灣人好騙、難教、貪財、怕死、愛面子;
而是從未出現值得用生命來捍衛的臺灣價值。

臺灣人的神聖性,絕不是當代日本總督及近代專家、政客、學者、奴化者所說的:「臺灣人好騙、難教、耳根輕;貪財、怕死、愛面子;放尿攪沙無法成堆、誰給利就對誰搖尾」,而是因為臺灣從未出現一套放之四海皆準的千秋大策,值得二千多萬人民用生命來捍衛千秋的臺灣價值,以保障人人與真理生活在一起,實現生活真諦。以二次大戰前後十年為例,臺灣籍子弟因不同政權的徵召,而成為日本兵、國民政府兵及中共解放軍。他們不知為何而戰,也不知道為誰而死56。自古至今,舉凡來台掠奪資源者,千篇一律,不是空話,就是謊言57:包括第一個政府〜荷蘭、第二個政府〜鄭氏、第三個〜清國、第四個〜日本、第五個〜在大陸的國民政府、第六個〜在臺灣的國民政府、第七個〜扁政府、第八個〜馬政府…。試問,有哪個政府以公義使邦國高舉?哪個政權不使人民蒙羞?至今只見「臺灣憲政天條」才有捍衛的價值、才有神聖的出路:我們知道「免費的奶酪只存在於捕鼠器上」;知道民主政治如同經濟發展一樣也需要「轉型、升級」;知道「國家主權在民,人民是制憲權主體,憲法產生於制憲權權力的決斷」,也知道天機正在考驗臺灣人民的智慧、眼光、靈魂與勇氣。如何挽救東方民主聖地的存亡絕續58?根據2009年4月7日美國聯邦上訴法院之判決文(案號08-5078):「64年來,本土臺灣人無國籍,臺灣人無國際社會承認之政府,至今仍生活在政治煉獄中」所陳述之事實,臺灣人受的苦,若不能化為對人類有益的世界憲法標準、解決共同問題,那樣的苦是白受了。如何破解極權專制對台灣及世界永久和平的威脅,是吾輩為全人類的民主無法逃避的天命而不得不背負的十字架。讓民主臺灣的存在對全球都有益,讓全球都願出力維護臺灣的存在以修補世界。天祐世界!

(四)法治典範─
我們承諾
臺灣設置「人類憲法法院」,大法官半數不同國籍59
保證在臺灣的世界公民,皆能充分得到國際法及
其本國法律與萬國憲法的保護。世界第一。
我們確認
世界任何公民,皆有權向其法院對臺灣的法律提起
違憲審查。兌現過去全球憲法的優點都流入臺灣、未來
世界憲法的優點都從臺灣流出的誓言與許諾。世界第一。

如何破解極權專制對台灣及世界永久和平的威脅,樹立真善美聖的國度,是吾輩為全人類的法治無法逃避的天命而不得不背負的十字架。為此,我們以莊嚴神聖的憲法,承諾、確認:國際法為最終最高的主要義務法規的國家。為達成令人神往的法治聖地,我們更進一步承諾、保證履行:條約國際法、習慣國際法、一般法律原則、司法判例、權威學者學說,以及公允與善良原則,為國際法法源60。我們承認:主權國家、國際組織、少數民族、爭取獨立領土實體、個人、多國公司…為國際法主體。我們確認:世界各國政府、公職人員、或其他任何對公權力具有影響力者…為國際法的客體61。落實我們的願景與使命,建立一個「公義有求必應」的國度,樹立標準法治典範。此標準百分之百適用各種國家62,包括:聯合國、身合國、邦聯國、聯邦國、保護國與被保護國、獨立國與非獨立國、國家結合體、永久中立國、戰時中立國…到爭取獨立民族。務使地球上人人平等受到法律的保護。萬法以人為本、萬教以愛為本,都行之於世界憲法標準,都歸宗於地球村天條。

(五)超級外交─
我們承諾
牽引世界大未來─國會立法,全球參與,不分敵友,
一國一人,除我國事務無表決權外,其他權利義務
與本國籍議員相同,改變國際關係,世界第一。
我們確認
導引世界大未來─民選首長,不限國籍。主權國家
──梵諦岡千年來領袖都不限國籍;佛祖、耶穌…等
多數信徒均非其本國人,改變內政外交,世界第一。

「臺灣安寧、世界太平」是治國濟世的格言。兵法說:「百戰百勝,非善之善也﹔不戰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故上兵伐謀,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因為,發動戰爭而侵略他國者,在面對其國內的人民、被侵略國的人民、以及全球的人類而言,都是敵人,所以極有可能自己國內人員都會因不確定變數而率先變天。因此,為了避免此種侵略統治的情形發生,必先與國內外人民交流、溝通、說服。下列例舉的國度,如何說服?諸如:選舉公費、言路公設[天條一];自由、人權、民主、法治不分種族、不分國界,普世價值,普渡全球;行政、立法、司法、檢察四權民選、四季投票,有哪個入侵者受得了?再如:超國家的國際人權行動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由國際人權組織所指派[§24];承認他國優良人權憲章構成我國憲法的一部分[§28];承諾國際法凌駕於國內法之上;國際最高標準為國家的基本標準,都直接對臺灣人民產生法律效力[§44.2];承認人權問題是全球的內政[§30],人權高於政權主權[§31];天下為公全球治理[§36]、民選首長不限國籍[§37]、國會立法全球參與[§38]、大同憲法全球協議[§36]、法治世界(有法可依) [第四章第二節]、法治國家(有法必依) [§47]、法治政府(以法限權)[§48]、法治文化(以法達義)[§49]等等,像這樣的國度,入侵者如何統治?除了人民當家作主,還有甚麼專制統治壓得住?入侵者,必是專制霸權國,當他要摧毀自由、人權、民主、法治之聖地時,首先要通過的是其三軍士兵願不願意?其次是其全國人民同不同意?最後還要觀察全人類意志?這任何一項都會致發動戰爭者犯屠殺罪、戰爭罪而被全球法庭追訴,並為全球人民所唾棄。建立東方瑞士,成為八百萬人以上國民所得最高的國家的必要條件,就是每年投票場次比照瑞士,總理任期一年不得連任。這樣的國度,四鄰強權都不敢侵略統治,足見制度才是超級外交與國防。

(六)超級國防─
我們承諾
天下為公~全球治理、民選首長~不限國籍=超級國防
國會立法~全球參與、大同憲法~全球協議=超級和平
我們確認
自由、人權、民主、法治引領全球的軟實力世界第一
行政、立法、司法、檢察四權民選的民主力世界第一

政治是不流血的戰爭、戰爭是流血的政治63。不論甚麼「超限戰」、「磁能戰」多厲害,臺灣要突破困境,恆久安定、和平發展,「超級憲法」才是保家衛國、長富久安的超級武器:國防的重點應從「軍事的國防」轉向「憲法的國防」、「民主的國防」、「政治的國防」、「經濟的國防」與「文化的國防」;軍隊應以「守護人類自由民主/維護全球和平發展/保護國家長富久安」為使命;軍人應以自由、和平、國家為天職,重建「為何而戰/為誰而戰」的軍魂。依此保家衛國,除民意代表外,凡民選首長(村里長、鄉鎮長、縣市長、直轄市長、總統(半總統議會內閣委員制))皆不限國籍,以符天下為公、選賢與能。目前臺灣選舉,不僅已稀薄化成四年一次的選舉,當一天假主人、做四年真奴隸,連選舉制度本身也已在金權政治的遊戲中走向腐敗,淪為爛蘋果的競賽,如果,全球菁英都能來台參選,都能與臺灣打交道,臺灣已成世界菁英圓夢之地。見諸主權國家–梵諦岡一千多年來領袖都不限國籍;佛祖、耶穌…也都不是本國人,大家崇拜、信仰多麼虔誠。再如高出總統待遇十倍百倍聘請外籍運動明星代表本國出賽,普遍存在,無人虞慮其忠誠,因為只要能真正增進國人幸福榮耀,生存在地球村之中,有甚麼理由反對?示範法治世界願景,形塑地球資源分配,臺灣國會成為地球村立法機關或聯合國議會大會(天條四序言A)。我們有信心,努力爭取聯合國亞洲總部設於臺灣,將是可實現的夢。未來永續征服世界的兩極政治實體:(1)是由美國領導的西方式民主、自由、和平與武力的「硬實力」;(2)是由臺灣或未來中國(實踐地上天條以後)64領導的東方式民主、自由、和平與法治的「軟實力」。

(七)超級尊嚴─
我們承諾
人權是全球的公共事務:創造生命最高價值,示範世界憲法標準,改進人類資源分配,引領世界永久和平是國
家不得變更、不得免除的天命憲定義務。國格尊嚴世界第一。
我們確認
國際法謀求人類每一個人福祉:個人已是當代國際法之參與者主體,爰此人權高於政權主權。國家四權分立,
四權民選,四季投票,人格價值四時增值,人格尊嚴世界第一。

人要活得有尊嚴,必須人格與國格同步提升;必須透過(但不限於)國家四權分立(行政、立法、司法、檢察)、四權民選、分年分季投票、不斷提升國民價值與人的尊嚴,不斷在實踐民主主權、不斷向世界提出貢獻,不斷推動下列機構比照「國際紅十字委員會」成為等同聯合國會員國的「聯合國常駐觀察員」之非政府組織65──包括⑴「國際人權行動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24);⑵「國際憲法法院」(§66);⑶「國際立法院」(§49);⑷「人類憲法檢察院」(§78);⑸其他非政府或政府組織…;以及⑹致力爭取國際組織及聯合國亞洲總部設於臺灣(聯合國歐洲總部位於瑞士日內瓦)。當然,臺灣任何重大改變,都要由二千三百萬人做決定。現在,我們決定要推動地球村天條。祂是世界公民最神聖的權利、是臺灣公職66最緊急的義務;也是國家不得變更、不可免除的基本義務:諸如❶保障人權不會落後他國一天:承諾萬國人權憲章組成我國憲法。❷保證人民的努力不會白費:承諾國際法凌駕於國內法之上。❸承認人權問題是全球的內政:國家設國際人權行動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❹確認人權高於政權主權:憲法法院大法官半數不同國籍族裔。❺引領全球民主、創新全球治理:無限典範,無限移轉。➏鞏固永久和平:民選首長,不限國籍。➐改變國際關係:國會立法,全球參與。➑引領法治世界:大同憲法,全球協議。…其他優點不勝枚舉,顯而易見的有:①消除國內惡法惡政;②修補立法怠惰無能;③突破國際強權圍堵;④追求公義有求必應;⑤鞏固國家主權,保障國民人權,奠定社會安寧,促進世界和平;⑥留住我國人才,吸引世界菁英來台,繁榮萬年;⑦昇華國家地位,改變世界關係;⑧民主世界可以接受,專制國家得以忍受。世界需要臺灣修補,臺灣需要世界救贖。千秋大業,超級尊嚴,雖有目標與願景,還是要拚才會贏。

(八)超級富國─
我們承諾
臺灣人民努力不會白費,世界第一;
臺灣人權不輸他國一天,世界第一;
臺灣法治公義有求必應,世界第一;
臺灣民主領先萬國百年,世界第一。
我們確認
臺灣是自由人權民主法治聖地,
呈現一流的公義邦國、民主王國、
法治聖國、政治強國、經濟富國。

所謂「超級富國」,意味著國民平均所得不輸其他國家,世界第一。這個目標必須政治經濟連體改革才有效果,不論是以莊嚴神聖的地球村天條、世界大同八天條、憲政富國八原則、或富國充要67八原則,從生活層次都能體驗出──「鍋裏有,碗裏才有;國家富有,人民才會富有」的原則。從理論和實踐各層次領悟出──「國家盛衰、人民禍福皆歸根於政經體制」。但為何掌權者會做出錯誤的制度?這並非出於犯錯或無知,而是有意做錯,只要這樣做能夠幫助掌權者成功,讓國家衰敗滅亡亦在所不惜,歷史殷鑑不勝枚舉。於今:在掌權者精心擘劃下、在榨取式民主制度中,滲入公民腦子裡的投票傾向就是「經濟投票」、「安定投票」;忽視不同世代間、不同區域間的「合夥關係」、「契約關係」;阻擋廣納性民主制度的「社會『分工』連帶關係」、「全球『同求』連帶關係」;仇視普世價值,偏好封建制度,以維繫專制暴利。富甲天下的執政黨繼續以黨產黨營事業掠奪普羅大眾資源,他們只專注於爭取選票,不惜讓國家寅吃卯糧,把龐大債務、核廢料丟給下一代、下下一代去承受,從而破壞了不同世代間、不同區域間的公平正義。為此,作為地球村八天條的富國充要67八原則,更彰顯其珍貴。除國家體制與國會組織依據地球村的垂直與水平分工設置外,國會特設超黨派世代議員(與總統合併選出)、國際法國內法化議員(與司法院長合併選出)、萬國憲法議員(與檢察院長合併選出)等人所共構的自由聖地、人權聖地、民主聖地、法治聖地之確立與維繫。臺灣人民,從此昂首闊步全球,處處受到歡迎尊敬;臺灣領域,從此成為萬國憲法的延伸地。全球菁英來到臺灣,如同在其國內受其憲法及法律保護,人才、資金、技術如潮汐不斷湧入,來台觀光、旅遊68、朝聖者充分體驗「有天條的地方就是天堂」、領會「參與推動的人便是天使」的天人合一意境。

(九)世界首都─
我們承諾
臺灣的目標就是全人類的目標;天條能指引
臺灣提早進入下一個世紀,成為地球村首都
我們確認
我們的祖國是聯合國69,我們的故鄉是地球村
我們的國魂是臺灣魂70,我們的國法是世界法

在無限的空間上,全人類的目標就是臺灣的目標。依據《自然法71》、《自然權利72》、《聯合國憲章》、《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兩公約》、《舊金山和約》73、《美國臺灣關係法》、以及「主權在民」等神聖不容侵犯的制憲權,貫串「國際法之立憲化」及「萬國憲法之存異求同化」,建立一套完整的法治世界系統,其中囊括了全球具有終極正當性的規範性法治體制,這一套法治體制是將作為眾國家之法的國際法及萬國憲法所昇華和結晶的憲政天條,化育為全人類的世界法,再將國體國魂演化為救世國74。我們堅信更民主、真民主的濟世國度,才能獲得普世的人助天助;我們了解「要贏過敵人最好的方法,就是做他做不到的事75」。把打結的思想解開,接納新事物,不斷嘗試、實驗,不害怕跌倒,跌倒並非不再邁步的理由!有理才大聲,要拼才會贏。本地球村天條,其真理始於制憲權,萬法皆以愛為核心(大愛在憲法)、以公共道德為骨架,建構完善的價值信仰、願景使命、自由人權民主法治聖地、超級富國到世界首都,終於抵抗權76、不合作權、不服從權。我們斷言,憲法的本質就是「事實上的實力關係」,您是國家的主人,貫徹地球村天條,代天修補世界,才能改變命運和國運77。要讓獨裁者讓步,拿起手機,一根手指,依據天條,指令政府,此生幸福、子孫福祉,修補世界救贖全球,就從您的憲改開始!

五、主權人出面~修補憲法標準~制定特別條款

(不涉現行憲法──國號、國旗、國徽、國歌…等政治問題)
我們承諾
愛拼才會贏。自己決定自己、創新創業創制度。
不信人治,誰會給您前途,誰就會沒收您的前途。
相信法治,自定天條,永遠保障您代代長富久安。
我們確認
愛拼才會贏。自己管理臺灣、經營全球。制定
手機,一根手指,根據天條,指揮政府,創造幸福。

我們徹底體會:⑴冷漠的代價78:好人不在乎公眾事務,就要付出「被壞人統治」的代價78,付出被奴役丶被剝削丶被壓榨丶被迫害的殖民化代價。⑵法治的障礙:對明星的崇拜、得利者騙人、奴化者受騙、封建者偏見。⑶改革的迷失:不重法治,盲信人治,致使今日的奴隸,變成明日的暴君79,循環不息。⑷奴性的難改:習慣奴性生活的奴化者,害怕改變,如同美國南北戰後被解放的黑奴數十年內亂不止,希望回到從前奴隸制度,相信雇主會漸漸改進。以及⑸獨裁者的進化:收編、分化、查稅、假民主、養黑道、搞意外。反改革者辯說:「不能太自由、太民主」、「徒法不能自行」、「制度是長成,而非造成的」、「慢慢改,一次不要變太多」。試問標準何在?以高階華人移民人數最多的加州為例:平均每年投票四次,每次ㄧ張選票至少投二十項選舉與公投,卻是全球第十五15大經濟體,人均所得全美最高的州;再以瑞士為例:平均每年有七場投票或選舉(不包括地方選舉或投票),總統任期一年不得連任,卻是國民所得全球最高的國家。足見「投票價值與時間長短成反比,與國民所得成正比」四年投一次票的投票價值,不如四年投四次票的投票價值80。凡涉及結構性、系統性的改革,就是要一步到位,再按照排程逐年逐項落實,怎說一次變動太多…。民主時代不愁沒有人才。自由人權民主法治,都是人民流血流汗爭取出來的。不要聽信為「獨裁者的聲音譜曲」的大法學家、或為「專制者的讓利喝采」的大企業家、或為「極權者的笑臉歡呼」的媒體學者專家…他們都是剝削掠奪99%普羅大眾的既得利益者。人民多一次投票,就多一分民主價值與尊嚴。天時已到、天運已開,我們不再將專制獨裁留給後代,免除子子孫孫上街遊行抗議之苦,在不涉及主權、政權、國號、國旗…之爭議下,集人類之智慧、納全球之法規,號召2,300萬人制定適用於現在及未來的世界「憲法標準原則」,套用於現行憲法的「特別條款」,不論是基本的簡單性、或是複雜的未完成性,皆能有效指引臺灣提早進入下一個世紀,示範新一代人權關懷:世界公民權、全球治理權、天人和諧權;呈現「世界大同的首都、長富久安的臺灣」。要破解強權對台灣的圍堵,要讓人民偉大,不要讓領袖偉大,才能讓與時俱進的制度偉大,才能吸引全球奮勇並進、全民勇敢追隨,啟動第五波全球民主化浪潮,在歷史長河中,留下不朽的貢獻。

憲法標準-特別條款(本文)
(千秋大戰略:世界憲法標準/地球村天條81/天條81)

第一篇 總 則

●定義「身分」: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主權人。國家主權無條件屬於人民。凡未經臺灣二千三百萬公民投票通過授權,任何國家機關或公職員無權干涉、交易、佔據或拋棄,違反者應受內亂外犯罪嚴厲制裁。

●定義「權力」:主權人制憲權高於政權、主權。

1.制憲權是一種創造憲法的權力,具有最高法源,沒有上位法律規範,沒有上位支配力量,不受先前政權之法律所規制,只受自然法、絕對法和制憲目的所約束。

2.制憲權不是國家權力,而是先於國家權力,高於國家權力,也不依附於國家權力,並據此以產生國家權力,是一切權力的權力,除護憲檢察權外,沒有剩餘的權力。

3.制憲權始終與憲法同在,並且高於憲法。制憲權的原始擁有者和最終擁有者都是人民。制憲權為直接民權,不得委託、不得代理。人民的制憲權,神聖不容侵犯。

4.在憲法之外與之上,制憲權無條件屬於臺灣2,300萬主權人,任何國家、政權、機關或其公職員82無權干涉、分割、交易、佔據或放棄,無人能僭奪該項「制憲權力」。

●定義「權利」:憲法之內,人民有權依法行使權利與權力83,並享受利益。

●定義「義務」:人民有義務納稅,服兵役,服選舉役、服社會役84

第一章 主體思想85

第一條〈制定憲法特別條款的目的~向世界提出貢獻〉

一、以臺灣為主體、世界為共同體─

「創造生命最高價值86,示範世界憲法標準,改進人類資源分配,推動世界永久和平87」是國家不得變更、不得免除的天命88憲定總義務89

二、下列天條拘束一切立國、立憲、立人原則。對從事排除本天條制憲目的者,如別無其他救濟方法,任何世界公民,皆有權反抗之。

第二條 〈貢獻全體國民~創造二千三百萬總理/縣市長〉

一、國家的唯一目的就是要保護個體的自由、尊嚴和權利。憲法的唯一目的就是要拘束國家一切權力,規制國家行憲保證~人人自我實現、家家安居樂業、代代長富久安。

二、憲法神聖承諾創造生命最高價值、莊嚴保證創造二千三百萬總理─人人可操作、可掌握的行政首長90權威、權力與能力,指揮政府,時時體驗超級尊嚴、實踐出頭天。

三、憲法是人民對政府的總命令,拿出手機,一根手指,根據天條,見官大一級,代表總理(行政院長),監督各級政府,保障幸福,兌現生命價值。

第三條 〈貢獻全體人類~修補世界資源分配與永續利用〉

一、改進人類資源分配與利用,修補世界「大自由、大平等、大民主、大法治」成為制度性的正義分配標準。

二、呈給世界永恆的「制度中的制度」、「憲法中的憲法」是臺灣人民最神聖的權利、是國家公職最緊急的義務。

第四條〈要拚才會贏~為生存.為子孫-要拚世界第一〉

一、要拚才會贏。提供人人拚「世界第一」的環境與條件,並保障人民的努力不會白費,是國家的基本義務91

二、拚世界第一的第一個第一:拚國家根本大法世界第一92

(一)為求永續生存,任何障礙都應排除;
(二)為求永續發展,任何困難都應克服;
(三)保障二千三百萬人站在普世價值世界第一、國家組織世界第一的起跑點上,昂首闊步全球,古今誰與爭鋒。

三、機關組織每年新增世界第一的質量,列為行憲政績。

第五條 〈要拚超級國家~承擔自由民主救星-救人救己〉

一、制定「憲法基本原則」成為「世界憲法標準」,建構「超級國家」成為「地球村典範」,是時代任務、是國際義務,人人有權有責93

二、臺灣追求正常國家困難,因為國際無感-誰理你94

追求超級國家容易,因為世界迫切-需要祢95
—─東方世界需要臺灣自由民主拯救;
─—西方世界需要臺灣拯救自由民主。
世界需要臺灣修補、臺灣需要世界救贖。

三、凡從事排除上述修補全球自由民主、創立世界憲法標準、示範超級主權國家、善盡濟世濟民使命者,如別無其他救濟方法,任何臺灣人皆有權反抗之。

第六條 〈要拚世界和平~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家給人足96

一、拚「世界永久和平」。憲定國際法高於國內法、接納萬國憲法及法律的優點都流入臺灣,再吸引全球治國領袖人才也流入臺灣,完成臺灣全球化,世界大同國。

二、拚未來世界所有憲法的優點、全球所有的治國菁英都從臺灣流出,呈現全球臺灣化,世界大公國。

第七條 〈要拚臺灣定位~世界首都〉

一、臺灣的目標就是全球的目標;天條指引臺灣提早進入下一個世紀,領先人類文明一百年,成為地球村首都。

二、天條~確立臺灣土地是自由-人權-民主-法治的聖地;確認臺灣人民的祖國是聯合國97-故鄉是地球村-國魂是臺灣魂-國法是世界法;確保臺灣是永恆的世界首都。

第二章 行憲保證人、監察人

第八條 〈行憲保證人98

一、總統為最終行憲保證人。

二、國家機關是服務人類、解決人民問題的場所。公職人員是服務人類、解決人民問題的人物。都是行憲保證人99

三、公職人員100,不論時間長短、不問有無酬勞、無關職位高低、無關單獨集體,在其參與公務或執行職務範圍內,均為行憲保證人101

四、行憲保證人不因解任解職、屆滿退職、屆齡退休而免除其保證責任102。無時效限制的《行憲保證法》由憲律定之。

第九條 〈制憲權保留的~行憲檢查人〉

一、人民制憲權始終與憲法同在,並且高於憲法。制憲權為直接民權,不得委託、不得代理。臺灣2,300萬人人都是監督行憲保證人的檢查人。公民得透過手機,由網際網路即時收受一切資訊。包括法規、食品、藥物、住家、交通…等一切生活基本需求之正義、安全及衛生…。

二、檢察院檢察官為護憲護民官103,專職協助平民行憲檢查人追訴行憲保證人。

三、護憲護民官源自制憲權託付,不分晝夜,全球網路為民提供保護;對違反職務的行憲保證人有緊急處分權。

第三章 適用範圍

第十條 〈憲法特別條款適用範圍〉

一、本天條為構成憲法104的主要成分,是新的「絕對法105」。

二、憲法是人民對國家的總命令,本天條直接拘束國家一切權力、直接保障人民一切權利106

三、本天條一切規範都是所有國家機關之義務。其配套條款、組織法、職權法或施行法…皆由憲法或法律定之。

四、凡涉及公民權利義務的憲法或法律須經公民複決。

五、本天條未涉及的現行憲法與法律,繼續有效。

六、凡影響本天條所規定的立憲立國基本原則107及基本權利的實質內容絕不能受侵害;修正案亦不得成立108

七、基本權利亦適用於國內法人,依其性質得適用者為限。

八、依前言之誓言與許諾,下列天條拘束一切立憲、立法、行政、司法、檢察而為直接有效之憲法特別條款。

第二篇、分 則

上篇─普世基本價值109

第一章 (第一天條) 自由110基本原則

第一節 地球村大自由

第十一條 〈引領地球村大自由,創造生命最高價值〉

一、「引領地球村111大自由112,創造生命最高價值」立臺灣千秋大業,向世界提出貢獻是國家不得變更、不得免除的憲定113義務之一。

二、地球村大自由是人類共同目標,國家應不斷114透過投票115來實踐,透過普世價值來發展自己,也透過發展自己來昇華普世價值,引領大時代、邁向大未來,實現人人共享的自由、發展、安全和人權。

三、地球村大自由是公職人員行事起心動念的起始原點、一切服務人類的終極目標116

第二節 時空分權─四權民選、四季投票117

第十二條 〈保障自由價值~四權分立、四權民選、四季投票118

一、保障自由平等分配正義,國家權力分立應以國民直接行使主權119、直接民選為起始點。國家行政-立法-司法-檢察四權分立、四權民選、四季投票,人民四季增值。

二、不斷提升國民價值與人的尊嚴,不斷實踐國民主權與分配正義-是國家的基本義務。

三、國會每年改選1/4120,不得與其他中央級選舉同時舉辦121。總統、司法院長、檢察院長(檢察總長)、地方自治首長、鄉鎮市長之選舉,不得同年辦理122

第十三條 〈保障投票自由平等~價值公斷原則〉

一、「投票123」是公民的權利與義務126、是人的尊嚴與國家權力的唯一來源124、是國際法、世界法的廣泛基礎125。尊重及保護此項尊嚴與權源是國家機關的基本義務126。違反投票自由平等者應受法律制裁。

二、投票方法應追求更科學、更先進的網路電子投票系統,兼顧公平、公正、效率與效能,以擴大公民參與。

三、凡在普世公認的專制國家居留逾一定期限者,在一定年限內不得成為被選舉人或行使其他參政權127。期限年限由憲法或法律定之。

四、本項「提升國民價值與人的尊嚴128、保障人民主權與國家安全」的投票預算,中央與地方均不得少於總預算百分之一129,並直接撥款給超國家的「國際人權行動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簡稱:公權會§24)支配使用。

五、任何機關、組織…對事投票130應公開具名,對人投票應秘密,成員不受命令與訓令之拘束,只服從其良心。

六、軍隊國家化是自由的基礎。軍人應公正維護「人類自由民主憲法秩序」之神聖責任與至尊榮譽,確確實實超出黨派131,任何公投或選舉,現役軍人均不得投票132

第十四條 〈保障競選自由平等~言路公設133原則〉

一、凡涉及公共事務的當事人,包括公投、選舉或罷免,皆平等擁有免費傳播媒體:

(一)全國前十二大政黨或政團,免費配給全國性廣播頻道與設備。擬參選人均有足夠的廣播頻道可用。政黨專屬廣播電台不得營利。地方廣播電台應比照辦理。
(二)全國電視台應比照前項之分配原則,每台每月至少免費提供二小時給全國性政黨或參選人宣揚其政見理念。地方電視台應比照辦理。
(三)國家應免費提供足夠頻寬與安全的網際網路給政黨、政團或擬參選人、當選人。
(四)其他適用的傳播通路。
(五)免費傳播資源由公權會分配監理。

二、媒體自由平等。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 有權透過任何媒介、地界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播消息和思想的自由134

三、言路權是人民言論主權的先行權。言論通路之使用自由不可侵犯。一切言路和網路安全由國家負責。

第十五條 〈保障參政自由平等~選舉公費135原則〉

一、自由,應平等對待每一位候選人。杜絕自費選舉136、消弭金錢遊戲是自由民主基本秩序。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取消一切自辦選務活動與選舉補助。禁止媒體137、財團、組織或個人以財力、物力、或任何影響力138直接、間接、明示、暗示妨害公費公平選舉。違反者除應受刑法制裁,並科予罰鍰139給其他參選人外,檢察官有權在24小時內由身分地位最高、最具影響力諸人中,逐一逮捕拘禁24小時140調查,再移交法院追訴。

二、公開為候選人推薦者,應為候選人的職務犯罪負民事連帶保證人。私下為候選人助選者應以賄選論罪。

三、除總統外,當選人因職權或影響力犯罪被中止或終止職務時,由次高票參選人依序遞補141之。

四、公費選舉法由憲法及法律定之142

第三節 依憲參選、兌現承諾

第十六條 〈憲法考試~政見契約-公督原則〉

一、憲法考試:參選任何公職,需經憲法分級考試及格。題庫之更新須提前公告一年。民選首長的題庫用語,應包含所有國家之用語,且可在全球網際網路下載。

二、政治誠信:凡參選人至遲應於八個月前完成登記,透過各種免費言路傳播理念政見,完成政治誠信確認。

三、提問權利與回應義務:選民或組織均有公共議題提問權,任何參選人均有義務回答,回答內容即為「服務人類的行憲契約」,其內容創見受智慧財產權保護,援用者須註明出處。提問聯署人數由義務回應人投票前決定之。

四、行憲契約:選舉之政見,即為當選之契約,公開接受選民監督或訴請檢察官行政追訴。

五、行憲履約法由憲法或法律定之。

第四節 多元政黨、責任政團

第十七條 〈政黨組織自由~參政政團自主原則〉

一、政黨及政治團體得自由組織並從事活動,但需恪遵國家主權及普世民主原則143。﹝參見-「歐洲議會政團144」﹞。

二、提升政黨價值與尊嚴,改進民主制度的缺點,政黨之參政、公設媒體之使用、公費政黨之補助…應以實際參與多元政治運作、實踐行憲保證人、實負公共事務責任的政團為主145。政團之組成或政策之形成,對內應連結全國人民,對外應連結全球公民【天條六】。

三、政黨或政團內部應民主146,財務應公開,不得營利,不得與民爭利。

四、政黨、政團推薦給選民之公職人員,經公民投票接收後,其一切思想行為只對其良心負責,黨團不得干涉147

五、政黨、政團違反自由民主,或濫用言路、言論自由,以攻擊自由、民主、人權之基本秩序及其普世價值148、或有危害自由民主國家存在之目的或行為者,應剝奪一切基本權利149,褫奪其公權、封鎖其通路、解散其組織150

第五節 公民投票

第十八條 〈保障自由民主選擇權~公民投票適用範圍〉

一、人民有就全球性、區域性、全國性、地方性公共政策、法律等行使公民投票的權利。

二、國際法上的公投自決權,其適用事項如下:

(一)制定憲法。
(二)主權歸屬與領土範圍。
(三)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四)其他與國際法有關的自決權。

三、國內法上的公投自決權,其適用事項如下:

(一)修改憲法。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全國性政策之創制、複決及諮詢。
(四)其他可由全國人民表決之事項。
(五)憲法修改權只屬於人民。

四、地方法規的公投自決權,及其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複決、諮詢。
(四)其他可由居民表決之事項。

五、公民投票的次數代表文明的程度151

第十九條 〈公民投票~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一、國際法上的公投自決權~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一)國際法上公投自決權的行使,與該投票事項有直接相關的特定領域人民為投票權人、提案人及連署人152
(二)國際法上公投自決權的行使,提案人數應達一千人以上153
(三)國際法上公投自決權之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之特定領域全體有投票權之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154

二、國內法上的公投自決權~提案人、連署人、投票權人比照前項規定。

三、地方公投自決權~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四、公民投票,利害關係人應利益迴避155。公投利益迴避法由憲法或法律定之。

五、公民投票通過之法案,立即生效之156

第二十條 〈公民投票~選票內容設計、時間排程〉

一、公民投票之選票內容設計,須符合以下標準:

(一)資訊真正自由,標題簡述而內文詳細說明,命題應正面直陳,正面與反面意見須同時表述。
(二)議題需要兼顧理性和可回答性。
(三)答案必為二分。
(四)必須同時使用國家共通語言。

二、全國性公民投票每次限一題,成案後應優先與其他選舉合併一張選票投選之。前述期間無選舉檔期時,應單獨舉辦之。一個月內不得舉辦兩次公民投票。

第二十一條 〈公民投票結果~投票總人數之計算〉

一、公民投票之投票總人數之計算:投票權人因故不能自由、平等、公開、公正在「投票箱」前投票做價值決斷者─【包括(1)在外地謀生、旅遊;(2)不識字;(3)身心障礙;(4)公職人員;(5)學生;(6)六十五歲以上;(7)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三歲157;(8)營業中;(9)農務中;(10)交通不便;(11)造成經濟損失;(12)應他人或組織要求不投領票;(13)表明不問公共事務;或(14)有其他類似理由者】均不得列為投票之缺席率的人數比率。但其投票數應列為當選、通過或否決之人數。聲明不出席者應列入投票率的反對人數比例。

二、國際法上的公投自決權的投票結果。國際法上之公投自決權,以贊成票數超過全體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絕對多數為通過。

三、國內法上的公投自決權的投票結果。國內法上的公投自決權,贊成票數超過全體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為可否之決斷158。全國政策諮詢性公民投票,以贊成票數之相對多數者即通過。

四、地方公投自決權的投票結果。地方公投自決權,以贊成票數超過全體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為可否之決斷。地方政策諮詢性公民投票通過票數比照前項辦理。

第六節 保障自由、排除濫用自由

第二十二條〈信仰、言論、網路、出版、集會及請願自由〉

一、下列事項不得立憲立法:

(1)限制或削奪人民言論及出版之自由;
(2)限制或削奪人民使用網際網路之自由與權利。
㈢限制或削奪人民和平集會之自由與權利
㈣限制或削奪人民向政府請願救濟之自由與權利。

二、前項人民向國家政府請願救濟之權利,憲法應有具體回應,人民應得具體體驗。接【天條四-法治文化】。

第二十三條 〈人民無權濫用自由;國家無權濫行專制〉
─、人民沒有自由選擇做奴隸的權利;國家沒有自由選擇行專制的權力。

二、言論自由不得免除對憲法之忠誠159

三、凡濫用言論自由,尤其是出版自由、講學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書信、郵件與電訊秘密、財產權、或庇護權,以攻擊地球村自由、民主、人權、法治之基本秩序者(包括;遵守國際法、援用他國善法善治;人民自決、制憲、修憲;選舉罷免行政、立法、司法、檢察等最高行憲保證人…等),應剝奪一切基本權利160,褫奪其公權161、封鎖其通路、解散其組織162。此等權利之剝奪及其範圍由憲法法院宣告之。

第七節 國際人權行動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163

第二十四條 〈自由的基礎條款─自由民主憲法秩序/公權會〉

一、為「確立超級主權、確保自由人權、引領亞洲民主、實踐世界大同」,循聯合國巴黎原則164,臺灣設超國家的「國際人權行動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165」簡稱(公權會),置委員十二人,總統為主席,總理、司法院長(民選)、檢察院長(民選)等三人為副主席;其餘三分之二委員不同國籍,半數分由主席副主席敦聘國際人權權威人士,經國會同意後出任;另半數由國際政府IGOs或非國際政府iNGOs人權組織所指派166

二、公權會167有國家通訊委員會最終人事同意權;監督政府依憲行政權;監控政府實踐國際人權;法案覆議權;調查權;提出訴訟權;非常上訴權;彈劾權;辦理選舉、罷免及公民自決權,裁決選舉、公投糾紛,並宣布投票結果…等。公權會167組織法由憲法或法律定之。

第八節 自由典範移轉、修補世界自由

第二十五條 〈自由的典範移轉168

一、在地球村大自由的前提下,任何提升自由或保障自由的憲章、法律、規章、法理、習慣,臺灣人民都有權直接援用,實踐典範移轉入境。

二、為實踐地球村大自由的神聖使命,國家有義務將修補自由民主缺陷的經驗169,推廣到周邊國家、延伸到全球,實踐典範移轉出境。

第二十六條 〈修補世界自由、定位自由聖地〉

一、國家有義務保障「人人安居樂業、代代長治久安、生活免於匱乏、生存免於恐懼、免遭強迫失蹤170」的自由。

二、國家權力分立,除本憲別有制衡規定外,任ㄧ分立權力會受另一權力影響時,應即時立法修補。

三、地球村天條是普世大自由的價值標準,臺灣是自由繁榮的聖地、是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典範。

第二章 (第二天條) 人權基本原則

第一節 地球村大平等

第二十七條 〈引領地球村大平等,示範世界憲法標準〉

一、「引領地球村大平等,示範世界憲法標準,向世界提出貢獻」是國家不得變更、不得免除的憲定義務之二。

二、「人人生而平等172171」;地球村大平等172是人與人、人與國、人與萬物、人與環境之間關係永續和諧的前提要件;也是國與國、國與世界之間關係永久和平的廣泛基礎。

第二節 保證人權不會落後他國一天173

第二十八條 〈保障人權174不會落後他國一天〉

一、臺灣人民承認不可侵犯與不可讓與之人權,為一切人類社會以及世界和平與正義之基礎175

二、保障人權不會落後於他國一天,確保全球憲法的優點都流入臺灣。國際人權法規、區域或各國人權憲章《見「萬國王法」176》組成我國憲法的一部分177,其衍生的人權法律亦為組成我國法律的一部分。均直接對臺灣人民產生法定效力178,但不得破壞國際公共秩序179。爭議釋憲解決。

三、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聯合國憲章》及《世界人權標準》宣佈誓願為普遍人民的最高願望,並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每一個人和公共機構均應努力通過多元法治教育,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在其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普世有效的承認和遵行180

第三節 保證人民的努力不會白費

第二十九條〈保證人民的努力不會白費181

一、保證人民的努力不會白費,國際法「見《萬法之法》182」凌駕於國內法之上,直接對臺灣人民發生權利義務183

二、政策錯誤應究責,一定要有人負責,追究無時效限制184。但已窮盡一切方法善盡善良管理者得減免之。

三、任何改善公共事務之方法或對策的創新、創意、政見…均受智慧財產權保護185。但已註明來源出處者免責。

四、人民努力所繳的稅,不應被貪腐浪費。稅收分文用在人民身上,是所有國家機關的義務。

第四節 人權問題是全球的內政

第三十條 〈保障人權一體,承認人權問題是全球的內政186

一、引領永久和平187,臺灣人民承認人權問題是全球的內政188、承諾國際法體系的人道干預。

二、國家得以立法或經由人民行使自決權,將部份主權轉讓189於國際組織。於其行使國家權能與履行國家任務之權限範圍內,經政府之同意,得將主權托付於周邊國際組織。為維護和平,國家得加入互保之集體安全體系;為此,國家得同意限制其主權,以建立並確保世界各國間持久和平秩序。為解決國際爭端,國家得加入普遍性、概括性、強制性國際公斷協定。但主權在分享或分讓時,不得克減自由、人權、民主與法治之保障。

三、軍隊是自由、人權、民主與法治的最後屏障。軍中人權受憲法相同保障。軍人平時得拒絕長官違法的命令,戰時才得拒絕上級叛國投敵的命令。

第五節 人權高於政權主權

第三十一條 〈保障人權立國,承認人權高於政權主權190

一、臺灣人民承認「人權高於主權政權」、承諾「人權一體是地球資源分配的基礎」。

二、確認「人類一體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才能實現免於恐懼和匱乏」191

三、確立「國家以『人』為本、政府以『民』為天」。確保「主權在民192,當獨裁成為事實,抵抗就是人民的義務193」。

四、國家是道德的總體194。確保人民「光榮紀錄權、被遺忘權、刪除權」;確定「有光榮的國民,才有光榮的國家」,對人民的光榮紀錄應保持百年,對人民不光榮的紀錄,應限時銷毀,非依正當法律程序,任何機關不得保有。

第六節 自決權

第三十二條〈保障人權的基礎條款-自決權(公民投票權)〉

一、公民投票之自決權為人民保留(或稱:主權保留),效力大於國會保留(或稱:法律保留)。

二、自決權就是依靠自己的決斷選擇自己的存在、國家的存在。公民投票自決的正當性,具有修補國會立法、修補地方立規、修補人類自我實現的合憲性。

三、保障人民的努力不會白費。人人有提出根治以錢換權、以權弄錢、以富壓貧的結構性、系統性的分贓剝削的立法定規權;將本項議題列為競選政見者當選後,得依本憲法授權列為優先法規議案,進行立法定規。

四、自決權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二國際公約第一條所明定。因此,不論國法有無規定、政府同意或不同意,凡不准、阻撓、阻卻人民行使自決權的法律或命令,自始無效。凡從事排除人民行使自決權者,如別無其他救濟方法,任何臺灣人皆有權反抗之。

五、相關自決權「見-《天條一》公民投票」。

第七節 人權典範移轉、修補世界人權

第三十三條 〈人權的典範移轉〉

一、在地球村大平等的前提下,任何提升人權或保障人權的憲章、法律、規章、法理、習慣,臺灣人民都有權直接援用,實踐典範移轉入境。

二、實踐地球村大平等,國家有義務將修補人權缺陷的經驗195,推廣到周邊國家、延伸到全球,實踐典範移轉出境。

第三十四條 〈修補世界平等、定位人權聖地〉

一、國家為示範世界憲法標準,接納過去全球憲法的優點都流入臺灣,轉換未來世界憲法的優點都從臺灣流出。示範新一代世界公民權、全球治理權、天人和諧權196

二、實踐人權立國,引領人權一體化、建構臺灣為人權聖地。

第三章 (第三天條)民主基本原則

第一節 地球村大民主

第三十五條 〈引領地球村大民主197,改進人類資源分配〉

一、「引領地球村大民主,改進人類資源分配,向世界提出貢獻」是國家不得變更、不得免除的憲定義務之三。

二、「只有全球民主‧才有永久和平」。地球村大民主是人類永久和平和諧的基礎,是全球共同的目標與願景。

三、修補世界憲法標準,推動地球村大民主,掌握全球化大時代、指引地球村大未來:落實臺灣目標願景-是臺灣人民最神聖的權利、是國家公職員最緊急的義務。

四、外籍人士在臺灣當選縣市長以上公職者,得依憲擁有永久公民權及住宅土地所有權。

五、有關領土之讓與、交換及歸併,非得當地人民之同意,不生效力198

第二節 天下為公-全球治理

第三十六條 〈引領全球民主—─天下為公-全球治理199

一、實踐全球治理。國家應領先示範「聯合國全球治理200委員會」所擘劃未來人類大文明的目標與天下為公的理想。

二、實踐民主審議。人民有權利、國家有義務,推動全球公民社會的興起和國際政治制度的建立。

三、實踐天下為公。臺灣應率先選出聯合國大會民主委員會在其報告《提高國際民主201》中,根據聯合國憲章第22項條款或者各國議會聯合會的改革,建立「聯合國議會大會」的議員,引領聯合國大改革202

四、臺灣為示範全球共有、共治、共享的全球治理實體。

第三節 民選首長-不限國籍

第三十七條 〈引領全球民主─—民選首長-不限國籍203

一、為「確立超級主權、確保自由人權、引領全球民主、實踐世界大同」,除民意代表外,凡民選首長204(村里長、鄉鎮長、縣市長、直轄市長、總統《本天條對國家體制採行〜半總統議會內閣委員制》205【見天條五】)皆不限國籍,落實天下為公、選賢與能。

二、任何民選首長一任至長五年206,不得連任、亦不得隔屆再任207。中央首長須二分之ㄧ以上公民出席投票,相對多數者當選;地方被選舉人僅有一名時,其得票數未達選民總數四分之一以上者,不得成為當選人208。總統、司法院長、檢察院長選舉罷免法由法律定之。

三、前項民選國家元首,若未得到過半數選票(絕對多數),則進行第二輪投票制209

四、外籍首長依憲依法當選後,應比照歐盟執委會委員(European Commission),證明沒有效忠自己的祖國,依憲依法效忠職務履行義務。

五、特別限制:任何公職被選舉人應公告其所有國籍及永久居留證,只要其中ㄧ國家具有排拒普世價值—自由、民主、人權、法治者,即不得擔任公職、亦不得參選,隱瞞者不論當選與否,均應受法律制裁,且無追訴時效之限制。

第四節 國會立法全球參與

第三十八條 〈引領全球民主─—國會立法全球參與210

一、為「確立超級主權、確保自由人權、改變國際關係、實踐世界大同」,國會立法,不分敵友,每一個國家一人,代表世界公民參與,除我國事務無表決權外,其他權利義務與本國籍相同。

二、創新國會外交,驅動自由人權、民主法治、人道援助、公共建制等超脫傳統外交之拘束。面對全球無限可能的變化,全球公民透過網際網路與其國會代表連結,建立起集體決策的能力,達成共識,引領地球村、邁向大未來。

三、示範法治世界願景,形塑地球資源分配,臺灣國會成為地球村立法機關或聯合國議會大會(天條四序言A)。國家應努力爭取聯合國立法機關設於臺灣。【接§49】

第五節 大同憲法全球協議

第三十九條 〈引領全球民主,大同憲法全球協議211

一、為「確立超級主權、確保自由人權、引領亞洲民主、實踐世界大同」,我們確認、保證,憲法已經與全球協議完成99以上。詳見【天條4-法治世界】。

二、引領「國際法的立憲化」。每年由「國際公權會」向世界各國及聯合國徵詢新意見,並弘揚國威及人民尊嚴。

三、地球村八天條是憲法全球協議的前提,是屬於憲法保留的核心範圍。不得變更。

第六節 制憲權

第四十條 〈民主基礎條款─制憲權、修憲權〉212

一、只有年年依自由民主程序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統治才有正當性。國民主權、全民立憲、公民參與、人民參審之民主體制與民主審議原則由法律訂之。

二、在臺灣制定及修改憲法之權利只屬於人民,國家及其機關、公務員皆不得干涉剝奪此項權利213。見【前言一】

三、憲法是人民對政府的總命令,人人都是國家的主權人,拿起手機,一根手指,根據萬法之法、萬國王法,監督政府,創造幸福。

第七節 民主典範移轉、修補世界民主

第四十一條 〈民主的典範移轉〉

一、在地球村大民主的前提下,任何提升民主或保障民主的憲章、法律、規章、法理、習慣,臺灣人民都有權直接援用,實踐典範移轉入境。

二、實踐地球村大民主,國家有義務將修補民主缺陷的經驗214,推廣到周邊國家、延伸到全球,實踐典範移轉出境。

第四十二條 〈修補世界民主、定位民主聖地〉

一、不斷示範民主的魅力,化育為世界競爭力215,兌現民主的價值,促進世界民主,實現全球願景,完成人類夢想。

二、天條保障臺灣是地球村的首都、是世界精英圓夢之地、是全球公民社會創新全球治理的中心、是世界政府大民主的典範,更是人類永久和平、穩定及繁榮的民主聖地。

第四章 (第四天條)法治基本原則

第一節 地球村大法治

第四十三條 〈引領地球村大法治,促進世界永久和平〉

一、「引領地球村大法治216,促進世界永久和平,向世界提出貢獻」是國家不得變更、不得免除的憲定義務之四。

二、「地球村、大法治」標誌人類的共同目標,國家應接納世界一切善良法律規約,透過法治世界程式217來實現人人共享的和平、發展、安定和人權。

三、引領全球法治,保障人權自由,共構臺灣活的憲法典218、全球行動中的世界法,不斷更新推行國際法219規全書 (簡稱萬法之法)及世界憲法大全(簡稱萬國王法)是所有國家機關暨公職人員的基本義務。

第二節 法治世界220 (有法可依)

第四十四條〈確立超級主權、確保自由人權、實踐世界大同〉

一、下列「絕對天條」:「人民自決原則」、「禁止侵略原則」、「禁止滅族原則」、「不得因種族而為歧視原則」、「違反人道罪」、「禁止販奴與海盜」、「對自然資源之永久主權」、「禁止酷刑」以及「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踪」等絕對法221凌駕於國際法、憲法之上,並直接對臺灣人民發生權利義務。

二、不論過去、現在、未來,不論法律有無規定、國家有無締約,國際法凌駕於國內法之上222,直接對臺灣人民發生權利義務223【接§32.3保障人民的努力不會白費】。

三、不論何時、何地,凡較有益於保障人權之他國憲法或憲律,均構成我國憲法或憲律之主要成份。未經司法審查宣告違憲前,均直接對臺灣人民及任何居住在臺灣的個人產生效力224。【接§25保障人權不會落後他國一天】。

四、不論何洲、何國的刑法225、民法、行政法,凡符合文明國家所普遍承認的一般法律226原則所制定的善良法律226,臺灣人民均得直接援用。【§30】

五、任何事務應有法定標準,任何標準均得擇優援用。國際最高標準構成我國基本標準。見《國際法規全書》。

第四十五條〈確立超級主權、確保自由人權、違憲全球審查〉

一、全球及全國法院皆有普遍管轄權、違憲審查權227

二、違憲/合憲審查228採兩級制,憲法法院為終審法院。

第四十六條〈確立人民主權、確保自由人權、根除惡法惡政〉

一、凡國家機關或公職人員違反國際法或憲法者,因法律不明確、不完備…致公民告發或告訴而檢察官不追訴、或法官拒絕審判、或不提違憲審查者,應受瀆職罪制裁229

二、落實國際法的立憲化230,國家機關應秉持為人類服務的立國精神231,貫徹「萬物並育而不相害,萬法並行而不相悖」的大同和諧世界。

第三節 法治國家

第四十七條〈保障國家安寧,引領法治國家〉232(有法必依)

一、國家是道德的總體233、政府是最大的慈善機關234:保障人民“生活免於匱乏、生存免於恐懼235、人人安居樂業、代代長富久安”是國家不得變更、不得免除的憲定義務。

二、國家分權──行政、立法、司法、檢察之領導人,都直接由「主權人」選舉產生。國家及其機關,公務員皆不得剝奪此項權利。無人能僭奪「主權人」之權力。

三、任何組織應有協力制衡的法則:非民選的委員制組織成員,至少應來自四個以上互不隸屬的組織或團體所推舉或指派,同一黨籍及其慣常黨友不得超過四分之一;凡與職權有利益衝突者,均應利益迴避。

四、國家機關之行為,應依「憲」行政236,不承認「惡法亦法」237

第四節 法治政府

第四十八條 〈法治政府〉:(以法限權)

一、除國際法,沒有任何人或機關可以凌駕憲法及法律。

二、治國先治吏、治民先治官238。官吏說謊造假,應受法律制裁。

三、平民被告不自證己罪、官員被告應自證無罪239

四、除非法律明文禁止,人民可以做任何事。除非法律明文允許,政府不得做任何事。

五、行政、立法、司法、檢察應分別分年民選(治本);不論行政、立法、司法、檢察,違憲應受懲罰240(治標)。

六、政府全體閣員或成員彼此是相互信賴、依存、安全、照顧,以謀服務人民,當中央或地方政府破產,應無限期究責權責人員,包括取消一切酬勞、追討所得。

第五節 法治文化

第四十九條 〈法治文化〉:(以法達義)

一、法治教育是一切法治的基礎。國家應立法明定自義務教育至高等教育的法治教育課程。

二、保障人人與憲法真理生活在一起,實踐憲法生活真諦241。(1)國家任何機關、公共場所、學校、法庭、軍營…之中堂、中庭,應懸掛「天條憲法」標誌;(2)流通貨幣,應有「天條憲法」圖案242(3)公文書、判決書…應有「天條憲法」標記。

三、任何公職人員(包括軍人)就職上任時,應向憲法《地球村天條》起誓。

四、任何命令應附帶保障基本人權的宣告。主事者應先表明身分及權力依據,對受命者告知243其權利所在。

五、司法官、憲法檢察官、法務檢察官…應分別獨立招訓,獨立師資,呈現多元法治文化。

六、遊說法應制度化、普及化、平民化、簡便化,不論行政、立法、司法、檢察,凡有決策權者依憲均為被遊說者。(消弭不當的秘密關說文化,落實陽光政治)

七、【天條憲法─聞聲救苦、有求必應】當人民向國家政府請願救濟時,國家機關依憲法應有具體回應,讓人民具體體驗憲法的權威與大愛:⑴法院裁決應載明-依當事人之請求憲法救濟,減輕其刑○天或罰金○元;⑵行政裁罰亦應比照辦理;⑶未受法律制裁或寬恕的轉型正義應積極辦理;⑷已受法律制裁者應大赦減刑;⑸人民的光榮紀錄至少保持一百年;⑹人民的不光榮紀錄應有「被忘記權」。包括限期塗銷前科紀錄。

第六節 法治基礎─抵抗權/不服從權

第五十條 〈憲法基礎條款-—【抵抗權244/不服從權】〉

一、沒有抵抗權的憲法不是憲法,沒有罰則的法律不是法律245。當國家社會出現無效力的憲法及其衍生的法律,非暴力革命就是人民的權利、也是義務。

二、自由民主憲法秩序246:對從事排除自由民主憲法秩序247246者,如別無其他救濟方法,普世人人皆有抵抗權248、不服從、不合作權。因此產生的後果,政府不得以低於憲法位階的法律來加予追懲(諸如:抗稅,即不得事後追加滯納金或罰款)。

三、任何人皆無義務執行顯然犯罪之決議或命令。對提供或執行該顯然違法之決議或命令者應負法律上責任249

四、除法院判決確定外。任何命令,當生命、健康、財產受到無可回復之威脅時,人人皆有不服從權/緊急自衛權。唯在保家衛國對外交戰中,得以法律另定之。

五、人民行使憲法保障之遊行、示威、抗議,若政府執意違法驅散民眾,即屬違憲之暴行,人民得自行舉牌警告政府「違憲」,並行使「抵抗權」抗暴,以和平方式拒絕配合,對抗政府的違憲暴行250

第七節 法治典範移轉、修補世界法治

第五十一條 〈法治的典範移轉〉

一、在地球村大法治的前提下,任何提升法治或保障法治的憲章、法律、規章、法理、習慣,臺灣人民都有權直接援用,實踐典範移轉入境。

二、實踐地球村大法治,國家有義務將修補法治缺陷的經驗251,推廣到周邊國家、延伸到全球,實踐典範移轉出境。

第五十二條 〈修補世界法治、定位法治聖地)

一、不斷改革開放~立憲全球化、行憲在地化、釋憲當代化、違憲究責化、護憲專責化。

二、不斷深化地球村天條~弘揚法治世界共同體系的標準八憲則,以促進法治世界的統一、世界憲法的誕生。

三、臺灣有義務承擔示範天條的載體,兌現其價值與信仰,實現其百分之百創造真善美聖的人生與國度、百分之百昇華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宗教、道德的地球村奇蹟,呈現世界的法治聖地。

四、未來永續征服世界的兩極政治實體:一是由歐美領導的西方式民主、自由、和平與武力的「硬實力」;二是由臺灣或中國(實踐地球村天條)252領導的東方式民主、自由、和平與法治的「軟實力」。

下篇─國家分權組織

第五章 (第五天條)立法基本原則

第一節 立法修補地球村

第五十三條 〈引領地球村大立法,修補世界分配正義〉

一、「引領地球村大立法─建構公義有求必應、修補世界分配正義,向世界提出貢獻」是國家不得變更、不得免除的憲定義務之五。

二、創新地球村立法體系,示範基層民意連結國際公意,改進政黨政治、國會政團自主,領導地球村立法新趨勢,修補普世代議民主的致命缺點,台灣設矩陣式國會253

第二節 國會

第五十四條 〈國際立法院─國會〉

一、國際立法院(簡稱:國會)為代議立法機關,受國際法及主權人的「委託」,落實服務全人類及國民全體,建構基層民意直接連結國際公意,為此,國會議員選舉,分工不分區254、分團不分黨〈政黨補助改為政團補助〉,合併一票單選制255

二、示範世界最佳立法品質、效力與群謀咸同,國會對應全球垂直分工及內閣十二部,設十二個委員會〈簡稱「議院」〉。各議院〈委員會〉議長一人代表其12人及增設一人為國際或聯合國議員與候補若干人共組參政團參選之〈亦即12組影子內閣團隊/議院/影子政府256〉,任期四年,期間議長〈亦即各委員會的委員長〉得兼任部長、總理257

三、因應社會環境瞬息萬變。國會無會期制。確保提升國際競爭力及更民主、真民主改革民主弊端258,立委年年接受民意檢驗,國會每年改選四分之一259。為聚焦全局,除公民自決投票外,不得與其他選舉同時舉辦260

四、參政團不得同一性別,亦不得缺少原住民族。

五、國會議員須本國籍且須在臺灣住滿三十年。

六、任何議案在形成過程中,除應召開公聽會、廣納公民參與外,應有完備的財務評估、環境影響、配套制度和標準程式261,落實資源合理分配與有效利用。議程議事應全程公開(除國防、外交例外)、應讓媒體自由轉播。

七、國會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糾舉案、糾正案、彈劾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八、國會議員總數262:國會設12個議院/委員會升格。各參政團12人加特設議員1人、各議院世代議員1人(與總統合併選出)、各議院國際法國內法化議員1人(與司法院長合併選出)、各議院萬國憲法議員1人(與檢察院長合併選出),共192人,平均每一議院16人。

第五十五條 〈立法基礎條款-【補充國際法】263

一、國際法國內法化,實現普世公義是國會的首務;國際法不因其尚未國內法化而克減其原則效力。

二、國會應明定及懲罰違反國際法之犯罪264

三、國會不得制定牴觸國際法、違反普世價值、違背世代正義及妨礙直接民權的法律。

四、國會不得反噬僭奪國家主權人的制憲權、修憲權─只由檢察院憲法檢察官2/3提案,公權會2/3通過,公民投票決定之。代議立法機關除不得提修憲案或制憲案外265,亦不得干涉人民行使公民權,包括:選舉、罷免、創制、複決、自決權266,上述事項由《公民權行使委員會》掌理之。

第三節 地方議會

第五十六條 〈地方議會〉

一、落實更民主、真民主,杜絕國家社會腐敗的根源〜地方議員屆期二年267。議長任期一會期,當屆不得再任。

二、人人有立法提案權,不斷提出修補、改造中央或地方民主代議制度的缺陷,權責機關應依憲定程序、時間回應之。

第四節 議會倫理

第五十七條 〈議會倫理〉

一、各級民意代表268(簡稱:民代)為各該第一線之行憲保證人。民代對其所立之法律或規章負責到底。對「事」的決議應公開記名負責;對「人」的決議應秘密投票為之。

二、民代為全體選民之代表,除服從國際法與憲法外,不受命令與訓令之拘束,只服從其良心269

三、任何民代機關,議案之形成須有公民參與。

四、民代使用暴力、或酗酒開會、或收服務費或顧問費、或利用影響力營利270、或其他敗壞官箴者應受法律制裁。

五、國會個議院非有議員總數二分之一之出席,不得開議。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議員過半數為通過,可否同數時由議長決之。

六、民代每一會期或連續三個月出席時數未達應出席時數 三分之二者,職權自動終止271。由落選者依序遞補之。

七、民代所提法案及修正案,若足以減少公共財務收入或創設或增加公共財務支出者,不得成案272

八、國會內規應通過憲法法院合憲審查;地方議會內規應通過該轄區高等行政法院合憲審查,並報備憲法法院。

第五節 國會-議會彈劾權

第五十八條 〈國會-議會彈劾權〉

一、國會對於總統、副總統、各部會首長、憲法法院法官、最高法院及其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大使、將級軍官之違法或失職情事,得提出彈劾案。

二、國會應組成彈劾法庭就彈劾案加以審議。彈劾法庭經調查審理之結果,認為應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者,須經國會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始得成立。

三、彈劾法庭經調查審理之結果認為應對各部會首長、憲法法院法官、最高法院及其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大使、將級軍官提出彈劾案者,須經國會議員五分之一以上之提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議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成立273

四、議會對地方自治機關首長及一級主管,均有彈劾權。

五、彈劾法由法律定之。

第六節 立法典範移轉

第五十九條 〈立法典範移轉〉

一、全球所有法律及立法優點都應流入臺灣。每年選舉和公民投票之次數與項目,以不超過美國加州為基準(詳參附件一);公民投票之次數與項目,以不超過瑞士為基準274

二、未來所有法律及立法優點都能從臺灣流出。

三、國家應依憲立法。立法應善用國際法規及他國善良憲章與法律典範,轉移為國內法,以弭補法規之不足,善盡為人民為人類服務之義務。

四、在地球村大立法的前提下,其他任何提升立法或保障立法的國際組織、跨國組織、國家組織、地方組織、NGO組織…的議事規則、倫理法規,民代機關都有權力、有義務直接援用,實踐典範移轉入境。

五、為實踐法治世界的神聖使命,國家有義務將修補世界法規缺陷的經驗275,推廣到周邊國家、延伸到全球,實踐典範移轉出境。

六、臺灣的國會是聯合國的影子國會、是地球村立法典範。

第六章 (第六天條)行政基本原則

第一節 地球村大行政

第六十條 〈引領地球村大行政—─鞏固臺灣千秋大業〉

一、「引領地球村大行政─鞏固臺灣千秋大業,創造世界核心利益」是國家不得變更、不得免除的憲定義務之六。

二、修補地球村行政,創造更佳的國家組織與政府職能,弘揚普世價值,示範真善美聖的國度。

三、建造全球在地化276的標竿、世界大同國的首都、人類大發展277的典範,兌現地球村天條的價值。

第二節 國家體制

第六十一條 〈中央體制──半總統議會內閣委員制278

一、改良式半總統議會內閣委員制279

二、中央政府體制280:半總統議會內閣委員制281─總統民選;內閣設十二部及若干特設委員會,總理及部長得由國會議長兼任;中央政府對國會負責。

第六十二條 〈地方體制──全球在地化〉

一、地方自治制度:落實全球在地化,地方政府除憲法相關規定外,應依《世界地方自治宣言》、參照《歐洲地方自治憲章》、《歐洲都市人權保障憲章》提升地方建設,發展國際交流與合作282。鄉鎮、村里社區為與人民最接近的機構283,應優先實施公共任務284

二、健全廉能政府、消弭分贓政治285。院轄市及縣市首長、主計長(管錢的來源)、審計長 (管錢的去處)合併民選,採合併一票單選制286。地方組織法由法律定之。

第六十三條 〈中央與地方的關係〉

一、所有政治都是地方性的、所有的未來都是與現在連結的。國會任一位議員都應制度性與地方關連、與國際關連(參見國會選舉與組織)。

二、中央各機關組織,包括國會、行政院、檢察院都應在地方市、縣設聯合服務處。市、縣政府及次級地方自治團體都應配合設置全國機關聯合服務處。落實全球、全國在地化。

三、中央與地方的關係由憲法或法律定之。

第三節 政府基本義務

第六十四條 〈政府基本義務〉

一、政府沒有權利,只有義務。政府中性、行政中立287

二、政府應落實普世基本價值;確保288人民食289、醫、住、行…等一切生活的基本安全、正義與衛生訊息290

三、任何公職人員處理公務,第一次就要做對,錯誤ㄧ定要有人負責。

四、政府應24小時透明291,延報、虛增、故減應受法律制裁。

五、政府應公正、誠實、信賴、透明,一切資訊均應即時上網,公開陳列至少一百年,長期接受法律和道德檢驗。

六、政府應每年提出完整的「世代報告292」、平衡預算、採用「公認會計原則」定期發布精確的「政府資產負債」。

七、政府應確保永續生存環境。臺灣可居住面積人口密度全球第一293,非在臺灣出生的國民,不得擁有住宅土地所有權。但在臺灣當選鄉鎮市長以上公職者不在此限。

八、公職人員有向人民宣示忠誠與誠信的責任與義務。下列事項,須在臺灣出生之國民始得為之294:總理國會議長憲法法院院長及最高法院院長外交官軍官。

九、國家招聘公職人員,前半段應以定期契約制聘僱,經期期公正考核若干期滿合格後,始得改為終身制。

第四節 總統

第六十五條 〈總統〉

一、總統代表國家,負責外交,維護憲法之遵守,保證公權力之正常運作、國家之延續及維護世代正義。

二、總統依憲任免總理、各部會首長。

三、總統所簽署之法案,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須經總理及有關部之部長副署之295

四、總統任期五年,不得連任。(見§37民選首長不限國籍)

五、總統須年滿五十歲,由全民直接投票選舉之,須獲絕對多數之有效選票始為當選。新總統選出之日起算三十天為就職日,亦即當屆任期屆滿日。

六、新總統選舉投票前後三十天,總統應依法看守,看守法由法律定之。

七、總統就職應宣示貫徹脫離政黨及一切政黨活動296

八、總統待遇,不分國籍,世界第一297。帶領臺灣征服世界的舵手,應有連動式的計算程式。

第六十六條 〈總統參選團~世代國會議員〉

一、世代國會議員─總統為推行政見理念,參選時得提名搭配十二位年滿五十歲的世代國會議員,分別置於國會十二個議會(委員會),任期與總統一致。就職時應與總統一同公開宣誓放棄黨籍、隔絕黨務關係。除新總統提名續任世代國會議員外,不論任職中或退職後五年內,均應退出一切政黨及經商活動,違反者應受法律制裁。

第五節 總理/行政院長

第六十七條 〈總理=行政院長〉

一、總理為最高行政首長,指揮政府行動,負責國防。總理得行使規章制定權,並任命文武官員,確保法律之遵行。總理得將其部份職權,授予其他部長行使之298

二、總理任期ㄧ年,國會議長出任者當屆任期中不得再任。

三、總理須年滿四十五歲,在臺灣出生並住居臺灣滿三十年。

第六節 行憲權

第六十八條 〈國家基礎條款─公職行憲權〉

一、一切公職人員都有依法行憲權;都是行憲保證人。

二、憲法是提升國民尊嚴與價值的保證書。擔任任何公職應通過各級憲法考試。每五年需復考及格始得依法續任。題庫更新須提前一年公告。

三、任何公共政策之形成,須有公民參與,且應在世界一盤棋中考慮問題。(制憲權保留的公民行憲檢查權-§9)

第七節 行政典範移轉

第六十九條 〈行政典範移轉〉

一、在地球村大行政、全球在地化的前提下,任何提升行政效力或效能的憲章、法律、規章、法理、習慣,臺灣人民都有權直接援用,實踐典範移轉入境。

二、實踐地球村大行政,國家有義務將修補行政缺陷的經驗299,推廣到周邊國家、延伸到全球,實踐典範移轉出境。

第七十條 〈國家忠誠義務〉

一、凡為國會議員、國家官員、地方議會議員或地方之行政官或司法官而曾宣誓擁護國家全體納稅人者,如曾對國家作亂謀叛,或幫助或慰藉國家之敵人時,不得為國會議員,或總統與副總統之選舉人,或在中央或地方政府任公職,或支領任何退撫金或任何酬勞。但該項公權得由國會三分之二之投票表決恢復之300

二、自由受憲法保障,自由不得免除對憲法之忠誠。

第八節 修補世界行政

第七十一條 〈國際義務、世界首都〉

一、創造更佳的國家組織與政府職能,弘揚普世價值,呈給世界-真善美聖的國度-是國家的主要義務301

二、面對大時代,掌握大未來,國家一切行政以服務人類(serve humanity)為天職,落實臺灣為世界首都。

第七章 (第七天條)司法基本原則

第一節 人類憲法法院

第七十二條 〈地球村大司法─人類憲法法院〉

一、「引領地球村大司法,設立人類憲法法院,示範普遍管轄體系」是國家不得變更、不得免除的憲定義務之七。

二、人類憲法法院(簡稱:憲法法院)為違憲(合憲)審查終審法院、解釋憲法、審理總統、總理、檢察院長、司法院長之彈劾、政黨違憲之解散及其他法定事項。

三、憲法法院得於法律公布前及/或公布後,審查其合憲性;命令由各法院合憲審查。憲法訴訟法由憲法定之。

四、憲法法院設大法官十八人,院長一人,半數不同國籍族裔。外國籍大法官 為終身職 ;本國籍大法官任期由法律定之。

五、憲法法院大法官五人由總統分年提名、四人由國會議長(總理)分年提名、四人由司法院長分年提名、四人由檢察院長分年提名,經國會同意後任命之。

第二節 憲法院長民選302

第七十三條 〈憲法院長參選團─國際法國內法化議員〉

一、司法政策、審判制度、行政、人事…每五年接受主權人(亦即「全民意志」)檢驗。

二、憲法院長民選。憲法院長參選時得提名搭配十二位年滿五十歲的世代國會議員兼國際法國內法化議員,分別置於國會十二個議會(委員會),任期與司法院長一致。就職應公開宣誓放棄黨籍、隔絕黨派關係。除被提名續任世代國會議員外,不論任職中或退職後五年內,均應退出一切政黨及商務活動;屆滿後五年內待遇不變,但仍不得參政經商。違反者應受法律制裁。

三、憲法法院之組織由憲法或法律定之。

第三節 最高法院

第七十四條 〈最高法院〉

一、最高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軍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公務員之懲戒、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二、除國際憲法法院外,一切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及依憲設置之下級法院。特別法院不得設置 。軍事機關不得設審判庭。行政機關不得為終審之裁判。

三、最高法院院長的產生方式由憲法法院及最高法院全體法官、憲法最高檢察院全體護民官、各大學代表一人、全國律師公會代表若干共同票選之,任期一年,五年內不得再任,由大法官兼任者,終身不得再任【接§63】。

四、所有法官依其良心,獨立行使職權303,僅受本憲法及法律之拘束。

五、法官不得有黨性、黨籍或參與政黨活動,違反者應解職究責。

六、最高法院及各法院之組織 ,以法律定之。

第四節 法院判決預測

第七十五條 〈法院判決預測〉

一、法律應具備明確性、一致性、完備性,以滿足可預測性。

二、國家除得建立陪審、參審、觀審…制度外,應建立準確度至少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法院判決預測系統」。讓人人可上網預測法院事實上將如何判決,保障人人平等享有法律道德與正義、保護因不懂法律或因忙於生存競爭導致權利睡著的人。

第五節 公義有求必應

第七十六條 〈司法基礎條款-【公義有求必應】〉

一、國家是道德總體,司法官是道德法律、公平正義的最後防線,公義有求必應是其責無旁貸的天職。

二、司法判決除應信守國際法、憲法、法律之規定外,亦應信守普世一般法律原則、公允及善良原則。

三、司法官禮遇或懲處不得低於世界任何國家。不論死刑存不存在,司法官懲處不得處以死刑。

四、背叛國家,僅包括與中華民國或臺灣進行戰爭,或依附、幫助及慰藉中華民國或臺灣之敵人。無論何人,非經該案證人二人證明並經其本人在公開法庭自白,不受叛國罪判決。

五、憲法法院或國會有宣告處罰叛國罪之權,但公權之剝奪,不牽累犯罪者之後人,其財產之沒收,亦僅能於其生前為之。

六、憲法前言為構成憲法的一部分,釋憲或判決應依「憲法核心價值、立憲目的、憲政體系、條文字義、司法判例」為之。

第六節 司法典範移轉

第七十七條 〈司法典範移轉〉

一、在地球村大法治的前提下,任何提升司法或保障司法的憲章、法律、規章、法理、習慣,臺灣人民都有權直接援用,實踐典範移轉入境。

二、實踐地球村大司法,國家有義務將修補司法缺陷的經驗 ,推廣到周邊國家、延伸到全球,實踐典範移轉出境。

三、依國際法原則,執行普遍司法管轄權 。

四、依地球村天條原則,全球法院皆有違憲審查權。

第七節 修補世界司法

第七十八條 〈修補世界司法、定位國家司法〉

一、一切司法判決,都應對歷史負責、對全人類負責,都可成為國際法的法源 。兌現普世公義有求必應之價值。

二、臺灣是法治世界的指標、是公義有求必應的典範。

第八章 (第八天條)檢察基本原則

第一節 人類憲法檢察院

第七十九條 〈地球村公義~憲法檢察院〉

一、「站在全球官員的對立面,設人類憲法檢察院,樹立地球村護民官」是國家不得變更、不得免除的憲定義務之八。

二、司法檢察權屬於憲法檢察院304

三、憲法檢察院行使監察、同意、彈劾、審計、刑事、軍事、行政、民事…等護民、護憲、護法檢察權305

第二節 檢察院長民選306

第八十條 〈檢察院長參選團─萬國萬法典範移轉議員〉

一、檢察政策接受主權人(亦即「全民意志」)檢驗。檢察院長(檢察總長)民選【接§54】。屆滿後五年內待遇不變但不得參政經商。

二、國家主計長、審計長307、行政系統的行政檢察長由司法檢察院長各遴選若干名給總統提名甄選經國會同意後任命之。

三、檢察院長參選時得提名搭配十二位年滿五十歲的世代國會議員兼萬國憲法議員,分別置於國會十二個議會(委員會),任期與檢察院長一致。就職應公開宣誓放棄黨籍、隔絕黨派關係。除被提名續任世代國會議員外,不論任職中或退職後五年內,均應退出一切政黨及商務活動308,違反者應受法律制裁。

第三節 憲法檢察官

第八十一條 〈檢察院-憲法檢察官〉

一、憲法檢察官是護憲護民官309、司法檢察官、百姓的律師、平民的公設辯護人、代理主權人對公務機關及公職人員310追訴的監察人及公訴人。護憲護民官309是百姓的律師,不得對百姓追訴。

二、偵查沒有專屬管轄權。偵查結束應移送到管轄法院審理,以保護被告的審級利益。不論何時何事,憲法檢察官皆可介入任何機關行使憲法檢察權、監察權…。進入任何機關、法庭監督公義之進行。

三、違反參選政見311、就職誓詞之行為、或對背叛憲法的機關、政黨…,憲法檢察官得直接向憲法法院或相關法院追訴,訴請解職、中止其公權力或改組、解散其組織。

四、憲法檢察官(護民官)得代理及/或協助人民向行政法院提告任何機關的違憲、違法行為,進行一切行政訴訟312。包括但不限於:決議案、計劃案、建設案…。

五、憲法檢察官全國各鄉鎮市至少配備一人。

六、憲法檢察院組織法由法律訂之。

第四節 行政檢察官313

第八十二條 〈行政檢察署-行政檢察官〉

一、行政檢察署為獨立機關314。體系上隸屬總統府(總統就職宣誓超出黨派)。國家對人民或官員違法追訴,由行政檢察署所屬行政檢察官及其他治安機關負責。

二、行政檢察總長由司法檢察院長提名,經國會同意後,提請中立無黨派總統315任命之,任期與總統315相同。行政檢察總長所屬首都行政檢察長由總統315直接任命。

三、凡涉及憲法保障人權規範,對人民行監聽、監控、搜索扣押、起訴、上訴等行為,一旦經法院核可、撤銷之時,均應知會憲法檢察官、以便隨時查驗一切國家政務「依憲行政」,違憲應受司法制裁【接§50.4】。

四、行政檢察署組織法由法律訂之。

第五節 程序正義

第八十三條 〈檢察基礎條款~正義始於程序終於程序〉

一、檢察官應以程序正義為起點與終點;以找出正義、維護正義、消弭不義為天職。

二、檢察官是正義的化身,其核心工作應獨立於行政、立法、司法之外317

三、程序不符、實質不論。⑴沒有所謂實體或實質的正義,所有的正義,都是程序正義。⑵沒有檢察官及其直屬長官核發的傳票,任何機構均不得傳訊任何人。⑶人民提告公職人員濫權時,被訴者應舉證未濫權之實。

四、在一切刑事檢察或訴訟中,被告應享受下列之權利;⑴予以迅速之公開審判;⑵要求告知案由和出示證件表明身分318;⑶要求以強制手段取得有利於本人之證人或證物319;⑷非犯三年以上之重罪,當事人有權請求視訊偵訊。

第六節 檢察典範移轉

第八十四條 〈檢察的典範移轉〉

一、在地球村大檢察的前提下,任何提升檢察或保障檢察的憲章、法律、規章、法理、習慣,臺灣人民都有權直接援用,實踐典範移轉入境。

二、實踐地球村大檢察,國家有義務將修補檢察缺陷的經驗320,推廣到周邊國家、延伸到全球,實踐典範移轉出境。

第八十五條 〈修補世界檢察、定位國家檢察〉

一、轉型正義應究責到底。⑴不論行賄者或受賄者,領先自首者得免責,行賄自首者得索回全數賄款、受賄自首者所得繳入國庫。⑵脫離國境之重大經濟或刑事罪犯,追訴時效應中止,入境後再重新起算。⑶轉型正義與還原歷史的實踐沒有終點,祂是一個進行式,永遠在路上321

第七節 修補世界檢察

第八十六條 〈服務人類的檢察使命與國家定位〉

一、永續示範司法檢察普遍管轄、實踐程序正義,統一地球村秩序322

二、臺灣是「無貪污國」的指標、是引領全球治理、普世公義的典範。

第三篇 附 則

第一章、過度條款

第八十七條 〈不受不利益之變更〉

一、憲改必須一次到位、實施可分階段。除本原則別有規定外,現任民選首長、民意代表任期不受影響。

二、以下略過。

第八十八條 〈國會過渡條款〉(略過)

第二章、最後條款

第八十九條 〈重新開國~普天大赦〉

一、國家與政府應全面反省,為過去治國無方負起政治道德〜本基本原則經公民投票通過後,全國大赦:除受刑人外,對三百萬已受法律制裁教育的前科紀錄者、或因腐敗制度造成人民債務致無力償還國庫行庫者,皆有合理的時效限制。細則由法律定之。

二、弘揚「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道德準則。凡為大眾奉獻犧牲者,損失由國家補償。

三、實現轉型正義;冤案應予重審;強佔民地者應予歸還;一切不公不義應予平反。

四、對從事排除本地球村天條、國際法原則、或牴觸人性的光明面、人民的光榮面、後代子孫的生存面的政策、制度、政黨或政治人物,如別無其他救濟方法,臺灣人人都有權利、也有義務行使天賦抵抗權323、不服從權。

第三章、附 件

第九十條 〈法治世界~法規完備〉

一、保障人民的努力不會白費。國家法規資料庫、國會法規資料庫-應備有手機即可查詢的最新最完整的國際法規。參見附件一《國際法規全書》法愛公德會出版

二、保障人權不會落後他國一天。國會法規資料庫應每年更新世界憲法及優良法律漢文版,並提供手機即可查詢之功能。附件二《世界憲法大全》法愛公德會出版。

三、前列各項落實「公民参與」之執行機關,每年接受檢驗,績效不佳之相關人員應予免職。嚴重影響人類文明進程者,應受法律制裁。

●以下為注解部分:

1. 截至2013年10月7日止,共有131個國家及地區給予中華民國護照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待遇。

2.詳參Klaus Stern, Staatsrecht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Band I, § 5, I2a , S. 146、,陳慈陽(2005),〈台灣新憲法:制憲乎?修憲乎?——從制憲權理論談起〉,台北:財團法人台灣智庫Taiwan Thinktank;保障「天賦人權」唯一的權力來源自始至終就是「天賦制憲權」。憲法學上制憲權之發現者-法國學者Abbé Sieyès把國家的權力分成兩個層面來探討:首先基於國民主權,人民當然就應該有制憲的權力。其次,憲法一旦制定後,在憲法中,國民無法親自處理國家事務,當然要把國家事務,分配給不同的國家機關來執行,此乃憲法內的權力。因此區分制憲權與憲法上執行國家事務的權力兩大類型。因此他認為制憲權是一種不能被制定,不存在於憲法秩序內的權力,她是存在於憲法之外與之上的權力,制憲權就等於是基本規範的創造者。易言之,制憲權非可從法中可得出其效力正當性,也當然不是憲法秩序所能規範的力,而是先於憲法之力、憲法外之力,因此被稱為權力中之權力,或者權力上之權力。

3. 參照《烏克蘭憲法》§5:在烏克蘭,人民是主權之享有者,亦 為國家 權力之唯一來源。人民透過國家權力機關及地方自治政府直接行使其權力。在烏克蘭制定及修改憲法之權利只屬於人民。國家及其機關,公務員皆不得剝奪此項權利。無人能僭奪國家之權力。

4.國際法法源-絕對法或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在國際法中有所謂的絕對法【Jus Cogens】或強制規律(peremptory norm)係指國際法中最為基本且不可違反的原則,1969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條明文規定「條約在締結時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或絕對法)抵觸者無效」。而目前國際社會有共識的絕對法包括了「不得使用武力」、「人民自決原則」、「禁止侵略原則」、「禁止滅族原則」、「不得因種族而為歧視原則」、「違反人道罪」、「禁止販奴與海盜」、「對自然資源之永久主權」以及「禁止酷刑」等。

5.施密特(Carl Schmitt)著,劉鋒譯(11/30/2004),《憲法學說》(Verfassungslehre),頁113,台北:聯經出版社;人民的弱點在於,它本身並無固定形態或組織,卻要決定有關其政治形式和組織的根本問題。因此,人民的意志表達很容易遭到誤解、曲解或篡改。人民的制憲意志只能靠行動來證明,而不能靠遵守某個規範程序來證明。

6.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通過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之《世界人權宣言》§1: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7.《世界人權宣言》§2: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托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此與美國開國元勳富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說:「何處有自由,何處就是我的祖國」涵義相同。

8.「天條」定義:一、當指《憲法特別條款/世界憲法標準/地球村天條/憲政天條》之簡稱時,一般會在前面+「本」字,如本天條…等。二、當非指簡稱時,意謂─人間不得變更,且須遵守的、天然的、天界的法條。特別是做為世界法的國際法一般原則、憲法基本原則…等。

9.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治理者的同意而產生的。當任何形式的政府對這些目標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力改變或廢除它,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其賴以奠基的原則,其組織權力的方式,務使人民認為唯有這樣才最可能獲得他們的安全和幸福。為了慎重起見,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應當由於輕微和短暫的原因而予以變更的。過去的一切經驗也都說明,任何苦難,只要是尚能忍受,人類都寧願容忍,而無意為了本身的權益便廢除他們久已習慣了的政府。但是,當追逐同一目標的一連串濫用職權和強取豪奪發生,證明政府企圖把人民置於專制統治之下時,那麼人民就有權利,也有義務推翻這個政府,並為他們未來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以上真理論述,請參見1776年7月4日〈美國獨立宣言〉、1789年8月26日〈法國革命宣言〉及《法國憲法§2》。

10.定義「世界萬法」:凡用人類創造的文字所寫下的一切規範,包括國際法、國內法、宗教法…等任何相關規範規律均屬之。關於國際法如何併入國內法、或他國優良憲章律法如何援用?以保障人民福祉,學理上有「接納說」(theory of incorporation)與「轉換說」(theory of transformation)近年來前者已逐漸佔上風。至於宗教法,當政教分離不斷擴散、以及宗教行為法亦不得違反人道主義或基本人權趨勢下,宗教法之影響亦隨之式微。

11.法的本質是以「愛」為起點,也以「愛」為終點;法的位階是適用範圍越廣越久,位階越高;法的邏輯是不得互相矛盾,下位法牴觸上位法者無效。因此,在地球村的法治世界裡,國際法高於國內法,也高於一切宗教法。諸如:佛教對菩薩的規範是:「上求佛道,下化眾生」。當代或未來地球村村民生存之道,勢必「上求國際法,下化國內人民」,以打破對專制獨裁的支持,保障自己的福祉。因為,專制永遠是人類和平的迫害者。

12.法愛:簡言之,就是用萬法愛自己、愛子孫、愛社會、愛人類。一切人間法律──國際法、國內法…;一切宗教法規──佛法、聖經…等,萬法都是以「愛」為起點與目的、也都以「愛」為終點與歸宿,這種「大愛在憲法、大善在政府」的法愛哲學,其實人人都能體會,但很難以《地球村天條‧臺灣憲天機》就能言傳。簡言之,就是「萬法歸一,一歸於愛」。因此,我們主張缺乏「大愛」之法不是法,也不認同專制或既得利益者的「惡法亦法」說,這就是「臺灣天條」找到的新的憲法核心結構原則。(餘見後續注解)

13.定義「時空分權」:切隔時間辦理選舉,例如每二年全面改選、或每年局部改選、或每季分別辦理不同組合的選舉定義為「時間分權」。切開行政、立法、司法、檢察等功能性組織定義為「空間分權」。統稱「時空分權」。

14.姜皇池(2013),《國際公法導論》,頁135,台北:新學林。「國際法法源」:⑴.主要法源:A.立法性條約(立法性條約才是國際法的法源,契約性條約則僅對締約國發生權利義務關係);B.習慣國際法(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包括即時習慣國際法,但僅限於「習慣」(customs),不包括「慣行」(usage));C.為文明國家所普遍承認的一般法律源則。⑵.輔助法原:A.司法判例;B.權威學者學說;C.公允及善良原則。

15.姜皇池(2013),《國際公法導論》,「絕對法」(Jus Cogens):早期國際法,尤其是作為國際法最重要的法源的條約,若與道德或某些特定國際法基本原則(未明確指出)相衝突時,則條約無效。此規則之邏輯基礎是:國際法(含條約)不能逾越自然法。現今此類規律之共通名稱為「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或「絕對法」。1968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於維也納制定《條約法公約》時,將「絕對法」觀念置於條文中,是以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條規定:「條約在締結時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牴觸者無效」;第64 條又規定「遇有新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產生時,任何現有條約之有與該項規律抵觸者即成為無效而終止」,足見其在國際法中的權威性。公約明定:有關國際法一般強制規律之定義,應可適用於一切目的。至今為眾所接受之規律大概僅有「人民自決原則」、「禁止侵略原則」、「禁止滅族原則」、「不得因種族而為歧視原則」、「違反人道罪」、「禁止販奴與海盜」、「對自然資源之永久主權」、「禁止酷刑」及「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踪」

16.「天書」指非人力所及的上天或神仙所降賜的書。「天書憲章」指絕對法中最高位階的章節條款。

17.蔡淑麗(2004),〈總論哲學〉,頁2,台北:輔仁大學進修推廣部,哲學研究的範疇涵蓋整個宇宙和人生,所以是一切學問的基礎,更含攝眞、善、美、聖於一體。➀就真而言:藉著「理則學」與「知識論」,開顯人「知」(理智)的本質,達到如自然科學般追求真理的目標,最終為建構如形上學所標榜「宇宙萬物背後的原理原則」的知識。➁就善而言:藉著「倫理學」建構起人與人間互動的行為規範及價值判斷基礎,一方面讓「人類學」、「社會學」及「法律」之存在意涵,達到視域的融合,另一方面開顯人「自由意志」的積極意涵。➂就美而言:藉著「美學」建構起藝術的本質及藝術創作的理論基礎,以充分開顯人「知」、「情」、「意」的生命本質。➃就聖而言:藉著「宗教哲學」建構起宗教的本質、宗教的存在意義及影響力、神的存在、神的本質的理論基礎,一方面使宗教信仰不致於淪為迷信;另一方面存全人對自己的源起及終極的關懷,進而提升自己的生命意境,超凡入聖。

18.在不文明的國家,法律不是代表正義,法律只是統治者的工具。身為臺灣人的悲哀(李登輝語)!臺灣六法全書,保護政權的法律萬萬條,要用自己喬,保護人權只有17條608字(憲法第7到第23條),被奴化者尚懵懂悲稱自己是國家主人。

19.「主權在民,萬法歸ㄧ、ㄧ歸於人就是~您、ㄧ歸於法就是~愛、大愛在您的憲法」。蓋,萬法以愛為起點、以愛為終點,缺乏愛的法就是違憲、就是惡法,有惡法就有惡政,因此,我們不承認惡法亦法。

20.只有「國家興亡,匹夫有責」的每一位主權人,都不放棄、不氣餒於國家主權正義的行使與國際平等公義的追求、不頹志於建立真善美聖的國度,採取一切必要的行動,我們一切的理想、願景與目標才有實現的可能。

21.定義「活法」:指《活的憲法》及《活的方法》─包括當下與未來,個人、企業、社會、國家、全人類的生活生存之道也都在《活的憲法》所規範的範圍內。

22.當代國際法主體計有:國家、國際組織、非政府國際組織、個人。當代國際法客體計有:政府、公職人員、跨國公司、領土。不論過去、現代或未來,國際法的終極目的就在保護人類個人。

23.「臣民」定義:臣民是指屈從或被動服從於權力的人。臣民的本質是“奴性”。臣民對國家具有強烈的依附性,缺乏獨立的人格和意志,相對國家權力而言只有義務沒有實質上的有效權利。(Baidu百科)。

24.「總理指揮政府」─半總統議會內閣委員制,《法國憲法》§21:「總理指揮政府行動,負責國防,確保法律之遵行。總理得行使規章制定權,並任命文武官員。總理得將其部份職權,授予其他部長行使之。總理得代理共和國總統主持會議及委員會。…」

25.最大多數的弱勢普羅大眾,是沒有聲音沒有能力也沒有時間去抗爭,憲法再不勇敢出面護民,賦予弱勢者依憲依法與總理擁有相同法益權力,則99%的臺灣人永遠都是順民、軍伕、奴工、台勞、國際孤兒、獨裁犬馬…,永遠不會出頭天,不會有尊嚴。

26.臺灣最大的悲哀,就是有權﹝錢﹞有勢的富人,及既得利益者如軍公教全把社會的不公不義都假裝著沒看見;沒錢沒勢的窮人,一面拼命工作,一面怕丟掉工作,甚至三餐都不知在那裡,油電物價漲不停,偏低收入所賺的錢還要被這群高收入的貪官、及坐享其成的富人所剝削,怎麼還有能力有時間去抗爭?去爭取不被欺壓的權利。最可恨的是,臺灣最大不公不義的製造者,卻是中華民國政府,永無止境來剝削臺灣一般百姓,來源:168小桂子(5/5/2014),〈臺灣是怎麼被流亡政權掏空的〉,網址:http://www.e-stock.com.tw/asp/board/v_subject.asp?BoardID=3&ID=7246241,(最後瀏覽日9/19/2014)。

27.花彩列島(Festoon Islands),又稱東亞島弧,為西太平洋一系列島嶼的統稱,由於構成弧狀的島嶼群宛如花彩一般,因而得名。

28.早在四億年前便已遍布地球表面,同時兼具原始維管束植物與高等隱花植物雙重演化地位的蕨類植物,因其葉片邊緣經常是細裂狀,猶如遭羊啃食一般的嚼印,因此也稱它為「羊齒植物」。

29.袁紅冰(10/02/2012),〈誰來拯救人類〉,《人類大劫難—關於世界末日的再思考》,第5卷,台南: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灣教會公報社;「一、東方需要自由的拯救,西方需要拯救自由——生命哲學的危機」。中國人現在人格的奴性化、謊言化和物慾化已經成為ㄧ個重大的時代問題。在絕望中讓拯救的希望成為唯ㄧ的可能 —那是英雄與聖徒的史詩,相信地球村天條就是破解極權國家全球擴張的超限戰模式的唯ㄧ方法。

30.尼爾‧弗格森(Niall Ferguson)著,黃宗憲譯(2013),《西方文明的四個黑盒子》(The Great Degeneration:How Institutions Decay and Economies Die),台北: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揭發先進國家的經濟衰退和危機根源。好久以前就有人預言西方會沒落,如今沒落的跡象ㄧㄧ浮現。但西方文明究竟出了什麼毛病?弗格森認為答案就在西方的建制──讓社會在其中蓬勃發展或發展受挫的複雜架構──正在退化。弗格森認為代議政體、自由市場、法治、公民社會,曾是西歐、北美社會的四大支柱。西元1500年後使西方走上稱霸全球之路的,就是這些建制,而非地理或氣候上的優勢。但如今,這些建制已敗壞變質,情況令人憂心。西方民主國家寅吃卯糧,把龐大債務丟給下一代、下下一代,從而破壞了不同世代間的契約關係。西方市場遭過度複雜的管制日益扭曲,那些管制措施宣稱欲矯治弊病,其實它們本身就是自己口中一直強調的弊病。法治(rule of law)已變質為律師治理(rule of lawyer)。公民社會已退化為非公民社會,而置身非公民社會的西方人,懶洋洋地期待國家來解決他們的所有問題。

31.「世界正義工程」分別於2008年7月2日至5日和2009年11月11日至14日在奧地利維也納先後舉辦的二屆“世界正義論壇”(the World Justice Forum)上號召各國政府和非政府機構做出長期承諾,一同促進“法治”在世界範圍內的不斷發展、促進公平正義的早日實現。期間,經過與100多個國家的17個專業領域的專家學者長期考察研討,規範了「世界正義工程」須不斷提出完善的「法治指數」。

32.「天命」指天然的使命,天地萬物自然的法則,天所賦予人的稟賦與本性,天神所主宰的命運,以及上天所賦予的義務。更是台灣人的「宿命」台灣人必須為全人類的自由人權民主法治背負的十字架。

33.「如何破解專制中國對臺灣的威脅乃是吾輩為全人類的自由無法逃避而不得不背負的十字架」──李酉潭教授2014參加哥本哈根中國海外民主運動會議感言。

34.幫閑就是受富人豢養,以侍候他們消閑作樂,並為他們幫腔作勢的人。又稱「幫閒」。

35.根據歷史學家湯恩比(Arnold Joseph Toynbee,1889-1975)的「文明周期學說」。人類文明的盛衰,是以8百年為周期,由東西方輪流交替。21世紀以後的8百年,亞洲文明將再成為主角。但只要能永續落實「臺灣天條」,未來就不會在「文明周期學說」中輪迴,讓人與人之間、人與自然之間和平繁榮萬萬年。

36.「全球化」一詞起源於1960年代,出現於美國及法國的出版品當中。當時人們所謂的「全球化」,尚是一個茫然的概念;然而隨著該名詞的普遍使用,「全球化」於今卻已成為各領域中不可或缺的概念。無論政府決策者、政黨領袖、工商界、學術界、工會領袖或大眾傳媒,無不大談「全球化」如何影響與改變人們的生活,其時間可從1980年代一直橫跨到21世紀的今天。「全球化」是被用來形容一個現象、一個過程,其共通性在於:⑴地理疆界已不再重要。⑵時間及空間概念的改變。⑶全球聯繫的強化與擴大。⑷國家的重要性降低。

37.二十世紀中葉開始,第三代人權關懷側重於環境權、和平權、發展權。第四代人權關懷將側重於世界公民權、全球治理權、天人和諧權。

38.「人的尊嚴」不可侵犯。引領專制中國民主化,是臺灣貢獻世界的天命。民主是生活的一部分,民主的嚮往是與生俱來的。

39.「憲法分類」: 以憲法構成的形式為標準:分為成文憲法、不成文憲法、通用憲法三種;以憲法修改的難易為標準:分為剛性憲法、柔性憲法、活性憲法三種;以憲法制定機關為標準:分為欽定憲法、協定憲法、民定憲法三種;以憲法之適用性為標準:分為規範性憲法、名義性憲法、形式性憲法三種;以政府權力的分立為標準:分為三權憲法、四權憲法、五權憲法等類型。前述有加底線者為本天條憲法屬類。

40.「憲」:當「動」詞〜是指公布、效法。「天機」:是指〜天意、造物的奧祕,上天的機密,上天恩賜的機會。

41.一個中國近代作家的墓誌銘:我死後請將我站著埋葬,因為我活著的時候一直都跪著。2014有網友在網路上瘋傳一篇中國四川高考作文,題目為「人有站著的自由比擁有世界更重要」。

42.人權保障的良窳,決定國家地位的高低。違反人權必然來自執政當局,2/3來自不同國籍,其中半數(即總數1/3)來自國際非政府組織所指派,更能確保人權不被政府侵害。

43.聯合國大會於1948/12/10日通過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之《世界人權宣言§1》: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44.「法愛」:就是用萬法愛自己、愛子孫、愛社會、愛人類。一切人間法律──國際法、國內法…;一切宗教法規──佛法、聖經…等,萬法都是以「愛」為起點與目的、也都以「愛」為終點與歸宿,這種「大愛在憲法、大善在政府」的法愛哲學,其實人人都能體會,但很難以《地球村天條‧憲法八原則》就能言傳。舉凡戀愛過的人都知道,自己的「他」或「她」,無論是眼睛看到的,手觸摸到的,口所親到的,心理所感受到的,都是「愛」;同樣地,「自由、人權、民主、法治」等普世價值,經過憲法的建置,都是不言可喻的真理,再透過「行政、立法、司法、檢察」的民主分權組織來落實,最後都能結合為一。簡言之,就是「萬法歸一,一歸於愛」。因此,我們主張缺乏「大愛」之法不是法,也不認同專制或既得利益者的「惡法亦法」說,這就是「臺灣天條」找到的新的憲法核心結構原則。否則,1945年在德國紐倫堡陸續超過5,000人被控有罪,800餘人被判死刑的文武官員,都是依法行政的公職人員。

45.國際法高於國內法的優點至少有:❶消除國內惡法;❷修補立法怠惰;❸消弭外在強權或獨裁政權制定惡法施壓空間;❹深化人類公義;❺大幅提升國家地位,鞏固國家主權,保障國民人權,奠定社會安寧,促進世界和平;➏吸引世界菁英來台圓夢,發展經濟貿易、富國富民…。

46.參照《德國基本法》§25:「國際法之一般規則構成聯邦法律(法治國)。其效力在法律之上(含基本法),並對德意志人民直接發生權利義務」。法理請參照〈天條四:註解〉…。經濟性、契約性的國際互惠條約為國家法律之一部分,須經國會同意後始生拘束力。

47.當代公認國際法的主體包括:⑴國家、⑵國際組織、⑶爭取獨立民族、⑷個人。客體包括:⑴政府、⑵國家機關、⑶執政當局、⑷執政黨。「權力主體」指權力行為的發出者,也就是支配力量的擁有者。與此相對的「權力客體」,指權力行為的接受者,也就是支配力量的作用對像。

48.「分贓政黨」:一種是〜黨員利用政黨謀利,再將獲利與政黨分享;另一種是〜政黨與政黨利益分贓。例如:2002年高雄市議會議長賄選事件,次年高雄地檢署對三十餘位現任議員提起公訴,所有政黨都有要角參與,每人至少領到ㄧ張ㄧ百萬元棉被,而且經銷商就設在市政府民政局長室。至今,不論是那一種分贓政黨,仍都凌駕於民主之上,都有權制定利己的法律,當然都反對國際法凌駕於國內法之上。

49.這只是冰山一角。自2006年至今,調查局辦了五百八十多件重大經濟犯罪,起訴逾兩千五百人,查扣兩千七百三十四億元犯罪所得,嫌犯普遍社經地位高、金融專業知識足,偵查格外棘手。(2013. 5. 31國際法學研討會〜調查局副局長吳莉貞)。其他非經濟貪污腐敗的部分,更如宇宙黑洞。

50.國際公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⑴世界公益原則、⑵國家平等原則、⑶民族自決原則、⑷不干涉内政原則、⑸不使用威脅或武力原則、⑹和平解決國際争端原則、⑺善意地履行國際義務原則等等。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⑴全球公益原則、⑵政治經濟實體原則、⑶平等互惠原則、⑷國際協調與合作原則、⑸保護當事人正當權益(尤其是弱方當事人)的原則、⑹國家對外政策服務的原則等等。

51.歐洲聯盟法院/簡稱歐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CURIA)判決,臺灣同步生效。諸如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C-131/12, Google Spain and Google. 歐洲法院為公民取得「被遺忘權」鋪路後,谷歌公司(Google Inc.)可能被要求移除搜尋引擎中的個人資料。歐洲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在個人基本權因個資公開而受損,且公開不符公共利益的時候,「結果清單上的連結和資訊必須被刪除」。

52.大前研一著,劉錦秀譯(07/31/2012),《新領導力:克服危機時代的領導者條件》,台北:商周出版;未來世界最珍貴的是人民的品質、國家領袖人才。地球上最珍貴稀缺的資源不是石油,不是稀土,卻是遇危機可以整合力量;隨時隨地扭轉乾坤的從災難中脫困型的領袖人才。

53.「萬國王法」:目前各國還是以其憲法為最高法源,基於全球社會連帶關係,應以「新萬民法」看待之。羅馬法司法體系中,「萬民法」是比較成熟和發達的部分,也是後期羅馬法的基本內容。德國著名法學家耶林在其著作《羅馬法精神》一書中說:“羅馬帝國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羅馬帝國的滅亡而消失,宗教隨著人民思想覺悟的提高、科學的發展而縮小了影響,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為持久的征服。”歐美各國在不同程度上無不受到羅馬法的影響。20世紀初羅馬法的影響經過日本,延伸到了中國。國民黨政府的民法即沿襲了羅馬法。中國現行的《民法通則》、《繼承法》也在一定程度上繼承了羅馬法的原則。

54.Marc Hertogh (Editor) ,Living Law: Reconsidering Eugen Ehrlich, (Oxford: Hart Publishing, 2008 ),「活法」支配生活生存本身的法律,不論這種法律是否已被制定成法律條文。

55.「全球化」一詞起源於1960年代,出現於美國及法國的出版品當中。當時人們所謂的「全球化」,尚是一個茫然的概念;然而隨著該名詞的普遍使用,「全球化」於今卻已成為各領域中不可或缺的概念。無論政府決策者、政黨領袖、工商界、學術界、工會領袖或大眾傳媒,無不大談「全球化」如何影響與改變人們的生活,其時間可從1980年代一直橫跨到21世紀的今天。「全球化」是被用來形容一個現象、一個過程,其共通性在於:⑴地理疆界已不再重要。⑵時間及空間概念的改變。⑶全球聯繫的強化與擴大。⑷國家的重要性降低。

56.從1941到1949年間,臺灣人牽涉的戰爭有第二次世界大戰太平洋戰爭(日本稱之為大東亞戰爭)、國共內戰、韓戰。根據日本官方統計,臺灣有20萬7183人投入太平洋戰爭,其中8萬多為正規軍,12萬餘人為軍屬。戰亡3萬304人,失蹤約1萬5千人。其他例如美軍轟炸臺灣,死傷和財損嚴重。終戰,國民黨軍接管臺灣,趁機補充兵員,推估至少1萬5千以上臺灣青年開赴中國投入戰爭,劫後返鄉者恐不及十分之ㄧ。另約3千人被俘或投降編為共軍,隨後投入韓戰,終滯留中國50年,文化大革命期間遭受嚴厲批鬥整肅。其他約計一萬人戰死,集坑亂葬,至今埋骨異域荒野,無人收屍,渺無香火。

57.在中國,除了媽媽可能是真的以外,其他的都值得懷疑。曾聽過朋友說︰在首次進入中國,接待方中國公安部的人員在飯局上,適逢電視在報導新聞,接待人員突然私底下說了句名言:除了電視上顯示的時間可以稍微相信之外,其他的可以一笑置之。臺灣政府極高層官員亦不遑多讓。

58.臺灣始終只有二條路:一是憲改法治、引領亞洲民主,向世界提出貢獻;二是依附人治、等候獨裁統治,壯大專制帝國。地球村天條是破解極權全球擴張的“超限戰、磁能戰”模式的唯一方法。

59.「大法官半數不同國籍族裔」的優點至少有:❶消除國內惡法;❷修補立法怠惰;❸消弭外在強權或獨裁政權制定惡法施壓空間;❹深化人類公義;❺大幅提升國家地位,鞏固國家主權,保障國民人權,奠定社會安寧,促進世界和平;➏吸引世界菁英來台圓夢,發展經濟貿易、富國富民…。

60.定義「國際法法源」:⑴主要法源:條約(立法性條約才是國際法的法源,契約性條約則僅對締約國發生權利義務關係);習慣國際法(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包括即時習慣國際法,但僅限於「習慣」(customs),不包括「慣行」(usage));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國家所普遍承認的)。⑵輔助法源:司法判例;權威學者學說;公允及善良原則。

61.主體=發令者‧客體=受令者。

62.國家分類:身合國;邦聯國家;聯邦國家;被保護國;獨立國與非獨立國;國家結合體;永久中立國為主權獨立國家。另外,梵蒂岡城國;馬爾他騎士團;賽普勒斯;臺灣;土耳其邦聯國…為特殊主權獨立國家。

63.毛澤東(1991),《毛澤東選集》,第2卷,頁480,中國:人民出版社;「政治是不流血的戰爭,戰爭是流血的政治」。

64.要知中國有無對外永無止境地擴張領土的野心,看如何對待臺灣便略知其梗概。

65.姜皇池(2013),《國際公法導論》,頁436。「國際紅十字委員會」是瑞士人Henry Dunantm於1863年根據瑞士國內法登記創立之社團組織。雖然該組織前冠有「國際」,但其設立之本質仍是瑞士國內法上之社團法人。1990年「國際紅十字委員會」申請成為聯合國大會常駐觀察員,並經接納,成為聯合國大會常駐觀察員之非政府組織,亦即等同聯合國會員國,在其特定目的範圍內亦為國際法之主體。

66.凡官吏、議員及其他依法令而從事於公務的職務稱為「公職」。憲法所指的「公職」定義為:「任何服務於政府或具有公權力的人員」。至於是否領有俸給則不在所問(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

67.從科學定理論証法則來說明任何一件事情時,是只要它同時俱備了充份條件及必要條件時,那件事就成形變成定律。為什麼有了必要條件及充分條件的同時存在才可以証明一個定理的成立? 這是因為有了充分條件只是說明了這事情會發生的機遇率是很高,但並不表示說它是百分百的會發生,但是必要條件則是相反地,只要符合了必要條件那事情就一定會發生,可是要符合必要條件的機遇率可能不是很高。唯有當充分條件及必要條件同時互補的符合時,則說明了這件事是百分百的會發生而成為定理,引證為「天理」。將條件兩字改為原則,就是超級富國「充要原則」。 因此,只要能滿足這「天條」的充要八原則,祂就能百分之百創造真善美聖的人生、村莊、國度、地球;百分之百昇華政經、社科、人文、宗教、道德之地球村奇蹟。實證「有天條的地方就是天堂」、「參與推動的人便是天使」。

68.只要來台旅遊人數與香港一樣,臺灣就發了。2012年,香港旅客入境人數達4,861萬人次;同年來台旅客為731萬人次。

69.自1949年起,在臺灣實質獨立的中華民國讓臺灣第一次成為獨立的國家。易言之,臺灣第一次成為獨立的國家是自1949年開始於聯合國,歷經22年,直到1971年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第二次讓我們獨立出去,迄今已獨立自主有65年,因此,聯合國當然是我們的祖國。要不要回到祖國的懷抱,就看大家的抉擇、決斷與決心?

70.「國魂」,《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定義:一個國家的立國精神,猶如國家的靈魂一般,故稱為「國魂」。從我們的祖國是聯合國、我們的故鄉是地球村、我們的國法是世界法,可以看出我們普遍呈現的是「世界精神」,而其核心價值就是「臺灣靈魂」的神聖價值。

71.維基百科,〈自然法〉,網址:http://zh.wikipedia.org/wiki/%E8%87%AA%E7%84%B6%E6%B3%,(最後瀏覽日期:09/11/2014)。「自然法」,為獨立於政治上的實在法而存在的正義體系。自然法的意義包括道德理論與法學理論。根據自然法的道德學說,在某種意義上,支配人類行為的道德規範起源於人類的自然本性或和諧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學理論,法律準則的權威則至少部分來自針對那些準則所具道德優勢的思量。

72.自然權利是指人生而有之的權利是天賦的、不可轉讓、不可剝奪的權利。約翰·洛克(John Locke)主張:「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並且保障人民擁有生命、自由、和財產的自然權利時,其統治才有正當性。洛克相信只有在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時,社會契約才會成立,如果缺乏了這種同意,那麼人民便有推翻政府的權利」。他的理論被反映在美國的〈獨立宣言〉。

73.1951年9月8日,48個對日宣戰國共同簽訂舊金山和約,但不包括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條文內容英文版: “Article 2(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日文版:(b)日本国は、台湾及び澎湖諸島に対するすべての権利、権原及び請求権を放棄する。」中文版:「第二條乙款:日本放棄對臺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名份、及要求。」

74.「救世國」的立國精神就是要拯救世界的國家。臺灣天時天命二條路:一是打開捆民憲法枷鎖,發揚普世價值,引領亞洲民主,消弭專制霸權,向世界提出貢獻;二是維持現狀貪腐體制,讓既得利益者繼續堵住臺灣出路,勾結獨裁統治,以遂掠奪臺灣資源。

75.哲學家尼采說:要贏過敵人最好的方法,就是做他做不到的事。

76.參照《德國基本法》§20:抵抗權。復參照〈1974年葡萄牙康乃馨革命口號〉:「當獨裁成為事實,革命就是一種義務」。再參照〈美國獨立宣言〉:「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人類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包括生存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成立政府,因此政府的正當權力,必須經由被治理者的同意而產生。當任何形式的政府對此一目標產生妨害之際,人民有權改變它或推翻它,以建立一個全新的政府;此一政府奠基的原則、組織權力的方式,應以讓人民認為唯有這樣才最可能獲得他們的安全和幸福為準繩。」再參照大法官釋字第574號許玉秀大法官部分協同意見書所示,「國家權力運作偏離權力基礎時,也就是反噬權力來源時,權力來源可以收回權力,這也就是人民的抵抗權」,亦即,人民「抗暴」是憲法上權利。

77.改變你的觀念,你就能改變自己的命運。亦即觀念改變行為,行為改變性格,性格決定命運。

78.邪惡盛行的唯一條件,是善良者的沉默。希臘哲學家柏拉圖:「好人不在乎公眾事務,就要付出『被壞人統治』的代價」。

79.提倡以教育、文化、法治思想來興起民族自決的實踐家;使菲律賓脫離殖民統治、激起全亞洲民族革命的開端的英雄人物代表──荷賽‧黎剎(José Protasio Rizal Mercado y Alonso Realonda, 1861-1896)

80.以立法委員為例:四年投一次票,選民當一天假主人,當四年的真奴隸;如改為任期一樣是四年,每年改選1/4,既能因應瞬息萬變的環境,提升立法的品質與效力,又不敢只聽黨意只為己利而與民意為敵。歷史一再證明,每年投票次數的多寡,與自由、人權、民主、法治的成效成正比,也與國民的財富、國力的盛衰成正比:證據一─—瑞士國平均每年有七場投票(不包括地方選舉或地方公民投票),卻始終是全世界八百萬以上人口國民所得最高的國家。證據二─—再以美國加州為例,平均每年至少投票四次,每次至少投20項(選舉與公投),卻是全球第15大經濟體,始終是美國五十州人均所得最高的州。在這樣至少四季投票的社會中,制衡政府適時回應民意,並對人民負責。如果中央決策領導人合併四年才讓人民投一次票,亦即限制四年才有一次選擇權的自由。在大黨財閥勾結寡佔下,貧富階層無法流動,富者越富,貧者越貧,政商勾結綁架政府,左右國家政局,99%的人無論再怎麼努力,都注定無法翻身!要建立東方瑞士或東方加州的必要條件,一言以蔽之,就是每年投票場次必須比照他們。

81.定義「天條」:⑴當指《憲法特別條款/世界憲法標準/地球村天條/憲政天條》之簡稱時,一般會在前面加上「本」字,如本天條…等。⑵當非指簡稱時,意謂─自然法的、天然天賦、世界天界、先於國家存在、形同不得變更且須遵守的法條,涵蓋做為世界法的國際法一般原則、立憲立國的基本原則…等。

82.參照《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大法官釋字第469號〉,憲法位階所指廣義的公職人員是「任何服務於公共機關、學校組織、公營事業、或任何依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至於是否領有俸給則不在所問」。

83.一切權利若不是來自人民的制憲權,而是來自執政者的施捨,當情境改變,有權施捨者就有權收回,如遇到希特勒或毛澤東,最後必是ㄧ場空。憲法之內的權力包括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自決權。

84.參照〈大法官釋字490號〉,社會役制度的理念是源於基督教及人道主義之所謂「良知拒服兵役」﹐重視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權及尊重役男不執武器之良知選擇。隨著世界局勢趨於和緩﹐各國逐漸裁減兵源﹐將裁減下來之兵源轉服「兵役的替代役」─社會役﹐提供公益及公營事業機構巨大的人力資源﹐使國家能實質運用人力﹐以滿足社會需求。

85.「有什麼樣的人民就有什麼樣的國家」。「主體思想、心靈信仰」是每一位國民許諾自己、許諾後代的宣言和誓語,並且是國家權力遵循運作的形式和儀式。「權力主體」指權力行為的發出者,也就是支配力量的擁有者。與此相對的「權力客體」,指權力行為的接受者,也就是支配力量的作用對像。當代公認國際法的主體包括:⑴國家、⑵國際組織、⑶爭取獨立民族、⑷個人;客體包括:⑴政府、⑵國家機關、⑶執政當局、⑷執政黨。

86.僅關懷人的價值尊嚴已經不足。應提升到對一切人、事、物、環境都是被創造價值尊嚴的主體:對人而言,包括生命、身體、名譽…;對事而言,硬體諸如建一條運河、軟體諸如著作一首歌…;對生物而言,包括野生及豢養的、陸生及水生的動植物…;對地球生命而言,包括氣候、空氣、水、陽光、臭氧層、海洋、陸地…等生態主義價值。

87.「追求永久和平,是理性的最高目標,也是一種道德義務(康德)。」法的最終價值論斷都與正義有關,世界永久和平就是最高正義、全球自由民主憲法則是基礎正義。憲政主義乃四種精神之融合:①自由主義、②民主主義、③共和主義和④法治主義。其中自由主義是目的,民主主義是根基,共和主義是架構,法治主義是約束和形式。推動世界永久和平:首先必須落實憲政主義為先決條件,而後才有可能促成世界永久和平、和諧與發展的境界。

88.「天命」指天然的使命,天地萬物自然的法則,天所賦予人的稟賦與本性,天神所主宰的命運,以及上天所賦予的義務。

89.國際文化合作原則宣言序言:因為戰爭是從人心中開始的,所以保護和平必須建立在人的起心動念裏,尤其是公職人員。因此,貫徹「世界大同八天條、憲法標準八原則」的理性與正義的永恆要求,不斷加予體系化、標準化與實證化,不只是國家政府一切施政不得變更的責任總綱、更是公職人員一切行事不得免除的義務總則。

90.在神聖莊嚴的憲法(法律)面前,直接承認人人與總理平等。政府聞聲救苦(如救總理)、正義有求必應(回應憲令)。

91.鑒於全球化競爭時代,大者恆大,只有第一才能存續。要拚才會贏,為生存、為子孫,拚第一才能突破困局。

92.只有窮盡世界優良法規,才能窮盡世界第一報酬。

93.「有甚麼樣的國民、就有甚麼樣的國家」、「有甚麼樣的制度、就有甚麼樣的國民」。惡法惡政的存在,必然有很多人民參與其中,若只有貪官汙吏是無法長期存在的。唯有人人覺悟,忽視人治、重視法治,建立好制度,才有好出路。有好制度壞人也變好,有壞制度好人也變壞,國法到家規無不如此。

94.〈WHO.wmv〉,網址:http://www.youtube.com/watch?v=eNNGENdvTW0,(最後瀏覽日09/11/2014),臺灣在WHA 要申請以觀查員的身份入會時,臺灣記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外交官員喊:「你們聽到臺灣2300萬人的需要嗎?」,而中國政府代表沙祖康回應:「早就給拒絕了!沒聽到大會做的決定嗎?誰理你們?」。

95.貢獻世界的強度,決定國家的高度。「打破對專制獨裁的支持,實現全球民主化,促進世界永久和平」是在這個世界上再也沒有比這更重要的事情了。要促進東方世界自由民主化,特別是世界最大的專制集團─中國、北韓…只有臺灣有這個可能。

96.「家給人足」:家家豐衣足食,人人生活富足。

97.自1949年起,在臺灣實質獨立的中華民國讓臺灣第一次成為獨立的國家。易言之,臺灣第一次成為獨立的國家是自1949年開始於聯合國,歷經22年,直到1971年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第二次讓我們獨立出去,迄今已獨立自主有65年,因此,聯合國當然是我們的祖國。要不要回到祖國的懷抱,就看大家的抉擇、決斷與決心?

98.⑴在臺灣(地球村天條):憲法是人民的總命令,命令公職人員各負其責,保證行憲。⑵在法國(憲法第五條):總統為行憲保證人。⑶在中國(憲法前言):人民、社團、企業須保證實施一黨專政的憲法〜全國各族人民、各政黨(編者註;中國一黨專政)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99.公法人(中華民國、地方自治團體、農田水利會、各類行政法人)與公職員(服公職的自然人)均為行憲保證人。

100.參照《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大法官釋字第469號〉,憲法位階所指廣義的公職人員是 「任何服務於公共機關、學校組織、公營事業、或任何依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至於是否領有俸給則不在所問」。

101.各案檢察官、法官、軍官、民代、政務官、事務官、公共工程評審員、環境影響評估員…都是其職掌個案的行憲保證人。

102.國家的強弱,取決於公職人員對其職務的負責態度、長度。

103.檢察院中設專職護民官有別於現行刑事訴訟檢察官,專職追訴行憲保證人,和一般刑事案件之檢察官不同,獨立於檢察體系,不受檢察一體原則適用,避免政治力和司法權介入,以杜絕黃世銘官說洩密案類似案件再次發生。

104.憲法:祂緣起於民,是天賦人民的活法;緣定於國,是天存國家的福音;條條聲訴,人類的正當性感覺;事事指涉,天理的正義性揭諦。祂與我同在,讓我免於生存恐懼;與天同在,替天樹立國家正義;與家同在,憲力永扶家安宅吉;與祖同在,法愛長佑子秀孫賢。憲法的第一條是興國之魂立邦之本,諸如:《德國基本法》§1。

105.關於國際絕對法,又稱強行法、強制法,指在國際社會中公認的必須絕對執行和嚴格遵守的,不得任意拋棄、違反或更改的國際法規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 條規定:「條約在締結時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抵觸者無效」;第64 條又規定「遇有新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產生時,任何現有條約之有與該項規律抵觸者即成為無效而終止」,足見其在國際法中的權威性。

106.本天條直接保障臺灣人民一切權利。包括 (1)直接保障人人生存免於恐懼、生活免於匱乏。 (2)直接保障人人思想獨立、促成自我實現。 (3)直接保障人人與真理生活在一起、實踐生活真諦。 (4)直接保障人人安居樂業、代代長富久安。

107.定義「立國原則」:國家在世界中賴以存立的基本原則,不得修改變更。包括普世的價值信仰、願景目標…等國家與世界的整個輪廓與樣貌。本章第一條至第八條,以及地球村八天條的基本原則即為不變的立國原則。

108.《德國基本法§79條第3項》參照。

109.普世價值(universal value)定義:在哲學等人文科學上,泛指那些不分領域,超越宗教、國家、民族,只要本於良知與理性皆為所有或幾乎所有的人們認同之價值、理念。(維基百科)

110.定義「自由」─自由是一切制度所規定的各種權利和義務的總和。自由像空氣一樣,少一點都會讓人窒息。為謀全球大自由,個人將一部份權利讓渡給國家與國際,也為國家與國際盡一份應盡的義務,以換取更大自由與權利。

111.Marshall McLuhan(1994), Understanding Media The Extensions of Man ,p.3, Massachusetts: The MIT Press; Reprint edition. 麥克魯漢(Marshall McLuhan)曾在1960年代預言,由於電子科技的發達,未來的世界將是一個「地球村」(global village)。在很長的一段時間裡,「地球村」被視為未來世界的圖像:世界上的人們將失去所有地域上的疆界與籓籬,生活中的一切將會無遠弗屆。如今看來,「地球村」的概念在某種程度上已經實現;而這樣的一個過程,被稱之為「全球化」(Globalization)。

112.參照《聯合國憲章》,〈序言〉:我聯合國人民同茲決心,欲免後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禍,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創造適當環境,俾克維持正義,尊重由條約與國際法其他淵源而起之義務,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會進步及較善之民生;…議定本聯合國憲章,並設立國際組織,定名聯合國。復參照「聯合國祕書長安南」:為追求「大自由」,實現人人共用的發展、安全和人權,而採取必要的行動…於2005年3月21日將「免於恐懼的自由」列入「大自由:實現人人共用的發展、安全與人權」報告的主軸,作為聯合國未來努力的方向。

113.「憲定」:乃指憲法制定機關或修改機關對於國家重要事項直接以憲法條文予以規範之謂,又稱憲法保留。在學理上,憲法保留之事項,依德國學者卡爾‧施密特(C. Schmitt)等之學說,即是憲法基本原則,須以憲法明定或揭示之,應不能以修改憲法方式變更之,否則將被視為憲法破棄。德國基本法之民主國家原則、法治國家原則、…等即是屬於憲法保留的核心範圍,不得修改。

114.所謂不斷–是指沒有時間切割,每半年至少投票ㄧ次「美國加州平均每年投票四次,每次平均投二十項以上」。不論任何仙丹妙方,包括本富國原則,皆無法保護讓權利尊嚴睡著的人。懶惰的人民,不會產生勤奮的政府。

115.投票是社會最佳的資源分配、是最大化的全民教育。民主政治就是人民自己統治自己,人民自己就是統治者,亦即人民有權利決定公共事務,公共事務就是自己的事務,沒有什麼高高在上的統治者,為我們決定一切。這是東方世界所沒有的,到現在仍然是半青半黃未成熟。餘見─定義「投票」注釋條。

116.在「大自由」的地球村中,保障每個人自由地採用自己的倫理標準,制定自己的生活規則,選擇自己的理想、實現自己的夢想、在天地人之間找到自己安身立命的終極歸宿。

117.以立法委員為例:四年投一次票,選民當一天假主人,當四年的真奴隸;如改為任期一樣是四年,每年改選1/4,既能因應瞬息萬變的環境,提升立法的品質與效力,又不敢只聽黨意只為己利而與民意為敵。歷史一再證明,每年投票次數的多寡,與自由、人權、民主、法治的成效成正比,也與國民的財富、國力的盛衰成正比:證據一─—瑞士國平均每年有七場投票(不包括地方選舉或地方公民投票),卻始終是全世界八百萬以上人口國民所得最高的國家。證據二─—再以美國加州為例,平均每年至少投票四次,每次至少投20項(選舉與公投),卻是全球第15大經濟體,始終是美國五十州人均所得最高的州。在這樣至少四季投票的社會中,制衡政府適時回應民意,並對人民負責。如果中央決策領導人合併四年才讓人民投一次票,亦即限制四年才有一次選擇權的自由。在大黨財閥勾結寡佔下,貧富階層無法流動,富者越富,貧者越貧,政商勾結綁架政府,左右國家政局,99%的人無論再怎麼努力,都注定無法翻身!要建立東方瑞士或東方加州的必要條件,一言以蔽之,就是每年投票場次必須比照他們。

118.定義「投票」─—投票是「保證人的尊嚴與價值不可侵犯的廣泛基礎」;─—是「國家權力正當性的唯一來源」。「投票弊端(包括選舉投票與公民投票)」是民主制度之瘤。不正當、不正義的制度設計去扭曲自由平等投票的真諦,不但會汙衊人的尊嚴,更會惡化國家權源,使得國家走向衰敗之路。投票的弊病包括但不限於:大買廣告、動員造勢、發走路工、派車接送投票、優惠補助、政策買票、捐贈宗教廟宇團體、宣導不投領票等,不論有無對價關係,均屬廣義的賄選罪,應受法律制裁。

119.國家權力的分立,應以人民投票產生而分立為起點。選民是一個政府存在的生命,權力的本質就是──權力的接受者必須向權力的來源者負責。以臺灣為例,總統直接任命最高行政首長(行政院長)、提名司法院長及大法官、提名監察院長及監察委員、提名考試院長及考試委員,號稱五權分立的憲政國家,四權由一個人獨裁,只剩下一個可以透過不公平的選舉產生的立法委員,會有何功能?不言可喻。各級民意代表更是集假民主之大成。這種不公不義貪腐體制,罄竹難書,此不贅述。

120.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論議員或代表〉,《社會契約論》(Du contrat social ou Principes du droit politique),第3卷,第15章,中國北京:商務印書館;盧梭說:「人民只有在選代表的時候是自由的,代表產生以後,他們就不自由了。」固然我們可以用罷免 (recall)、創制 (initiate)、複決 (referendum) 等方式來控制代表,但其效果終究有限,無法改變權利被架空的事實。經過長久的演變,人們好像也悟出了一些道理,讓政府或民意代表不致於太背離民意。主要的「發明」之ㄧ就是:「期中改選」,既能吸納新民意,又能讓好政策延續。

121.黃國昌(09/09/2013),〈自由共和國——讓我們攜手打一場公民政治的聖戰〉,《自由時報》,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712252,(最後瀏覽日09/12/2014);臺灣潛藏著兩項民主的危機:「國民主權的稀薄化」與「責任政治的空洞化」。憲法第二條所揭示「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的原則,在種種不合理法制的束縛下,幾已窄化為四年一次的選舉;同時,尤其嚴重的是,深刻衝擊人民生計的台海兩岸交往,更在晦暗的角落由少數權貴進行著利益的分食,國會角色已極其淡薄,更遑論公民社會能有什麼實質而有意義的參與!

122.全世界五十五個半總統制國家中,只有三個國家同時選舉。因為,政客只怕選票,不怕傷天害理。諸如:大貪污救災工程款的國家、地方縣市首長比比皆是,也無終止的跡象,因為需要綁選舉樁腳,以謀未來發展。政黨也需要這樣的縣市首長做樁腳,惡性循環結果,國家不爛也難。全世界五十五個半總統制國家中,只有羅馬尼亞、納米比亞,以及秘魯等三個國家為合併選舉,其他國家包括法國在內皆分開選舉。這些國家為什麼分開選舉,難道他們沒有經過深思熟慮嗎?

123.定義「投票」─—投票是「保證人的尊嚴與價值不可侵犯的廣泛基礎」;─—是「國家權力正當性的唯一來源」。「投票弊端(包括選舉投票與公民投票)」是民主制度之瘤。不正當、不正義的制度設計去扭曲自由平等投票的真諦,不但會汙衊人的尊嚴,更會惡化國家權源,使得國家走向衰敗之路。投票的弊病包括但不限於:大買廣告、動員造勢、發走路工、派車接送投票、優惠補助、政策買票、捐贈宗教廟宇團體、宣導不投領票等,不論有無對價關係,均屬廣義的賄選罪,應受法律制裁。

124.參照〈美國獨立宣言〉,統治的正當性權力,須經被統治者自由民主公正的投票同意。亦即政府的「正當權力是經被統治者同意所授予的」。

125.參照《以色列基本法——人性尊嚴與自由》(Israel Basic Law: Human Dignity and Liberty),§2。

126.參照《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1、《德國基本法》,§1.1、《南非憲法》,§10、《塞內加爾憲法》,§6.1。

127.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6:「臺灣人若在七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至九十年二月十九日期間,在中國連續居留逾四年,將轉為『大陸地區人民』。」

128.「權力主體」指權力行為的發出者,也就是支配力量的擁有者。與此相對的「權力客體」,指權力行為的接受者,也就是支配力量的作用對像。當代公認「國際法的主體」包括:⑴每一個人、⑵國際組織、⑶國家、⑷爭取獨立民族;「客體」包括:⑴政府、⑵公權機關、⑶公職人員、⑷執政黨。

129.關於投票經費。只要減少一點貪汙就綽綽有餘。張文川(06/01/2013),〈肅貪有撇步 國際學者:讓稅務人員參與偵查〉,《自由時報》,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684407,(最後瀏覽日09/11/2014)。國際法學研討會於2013年05月31日舉辦,調查局副局長吳莉貞表示自2006年至今,調查局辦了五百八十多件重大經濟犯罪,起訴逾兩千五百人,查扣兩千七百三十四億元犯罪所得,嫌犯普遍社經地位高、金融專業知識足,偵查格外棘手。

130.「投票」,不論是選舉投票或公民投票,都是最大化的全民教育、資源分配和價值決斷,對「事」當然要公開、對「人」當然要秘密。餘見─定義「投票」注釋條。

131.參照《中華民國憲法》§138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於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同法§139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

132.參照《巴西憲法》§14.3:「任何選舉現役軍人均不得投票」。本富國八原則規定總統民選,總理(指揮政府、負責國防)得由國會議員兼任,而軍人以服從為天職,如雙首長激烈選舉時皆非軍隊長官交代或自己心儀的候選人時,此怨懟的累積,要他去保家衛國,就造成他躊躇為誰而戰?為何而戰?要他效命,更是免談!

133.「言路公設」:言論的媒介通路由國家提供。控制言路等於控制言論。當財團綁架政治,政治人物就會為金主服務,民主政治的意義與真諦便蕩然無存。政策扭曲,資源壟斷,貪污腐敗,愈加鞏固。要打破對專制、獨裁或暴政的支持,打破分贓政黨凌駕於民主之上,打破政商勾結壟斷資源分配,甚至於要承擔「西方要拯救自由民主、東方要自由民主拯救」的天命使命,其必要條件之一,就是「貫徹多元政黨政治、政黨言路公設、完全公費選舉」。

134.《世界人權標準》,§19、《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11。

135.「選舉公費」:不論採行何種國家體制,所有國家的有權有勢者,永遠都會想要完全掌控政府,這種出於競爭或貪婪的心態便會阻礙整體的社會進步。因此必須以有效的民主制度去約束這些人,否則只能眼睜睜看著自己的國家走向衰敗。最有效的民主制度之一,就是符合資本主義,也符合社會主義的公費選舉,不論有無對價關係,全面禁止財物介入選舉─政黨或政治人物選舉要買廣告,為了贏得選舉或連任,忙於募款或尋找認養廠商,必會疏於問政,而且政府或人民無法有效監督競選花費,也無實質有效的罰則。選舉結果,當然都屬財團或財團認養人,當然會官商勾結、貪腐不斷,國家當然衰敗。

136.自費選舉易產生的弊端常見包括:1.阻擋沒有財務資源,卻有能力有熱忱的人士參政:當選舉經費,動輒上千萬,甚至上億,許多有能力有意願服務公眾者,因為沒有財務資源,而被擋在政治事務之外。2.因選舉時大量支出,迫使候選人於上任後以非法手段回收財源:若政治人物拿自己的財產,或是貸款參選,則上任之後,有壓力回收財源,則可能發生收取回扣、收取關說費、貪污公款,等等情事,破壞民主法治。3.選後可能為了回饋財務資助者,進行不當的政治決策:即使政治人物的財源來自政治捐獻,較少「還債壓力」,仍可能為了酬謝提供財務援助之金主,在公共建設、外包採購等事項上,優惠其金主,損害公眾權益。參見謝宇程,〈清廉政治的期待與落實〉,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網址: http://www.npf.org.tw/post/1/5985;謝宇程,〈公費選舉之合理措施建議〉,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網址: http://www.npf.org.tw/post/1/5898 ,(最後瀏覽日09/11/2014)

137.參照胡祖慶(2012),《比較政府與政治》,第6版,頁178 ,台北:五南出版社;民主鼻祖─英國法律禁止媒體出售廣告版面、畫面、時段給政黨和政治人物,任何買主也不得標舉政治主張。

138.參照《聯合國反腐敗公約》,§18,「影響力」:各締約國均應當考慮採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將下列故意實施的行為規定為犯罪〜⑴直接或間接向公職人員或者其他任何人員許諾給予、提議給予或者實際給予任何不正當好處,以使其濫用本人的實際影響力或者被認為具有的影響力,為該行為的造意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從締約國的行政部門或者公共機關獲得不正當好處;⑵公職人員或者其他任何人員為其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間接索取或者收受任何不正當好處,以作為該公職人員或者該其他人員濫用本人的實際影響力或者被認為具有的影響力,從締約國的行政部門或者公共機關獲得任何不正當好處的條件。《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規定了「影響力」犯罪,簡單說:即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地位或者其他影響,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之職權行為,收取或者索取財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139.科予罰鍰之倍數,依比例原則,判斷違法情節之輕重,再給予應有的倍數罰鍰,相關倍數裁罰標準,由憲法或法律定之。

140.有錢者富可抵國,根本不怕罰錢,唯一只怕關。

141.「貪腐無法改善的黨國體制」:2005年吳俊立當選第十五屆台東縣縣長,但因貪污而在就職當天遭解職,吳陣營隨即推出其妻子鄺麗貞參與縣長補選,並辦理離婚的程序,規避相關選舉法規,時任國民黨主席的馬英九並多次前往台東為其站台,打出「罪不及妻孥」的口號,雖引起輿論嘩然,但由於縣內樁腳多受吳壟斷,最後仍由豪無行政經歷的家庭主婦鄺麗貞於2006年4月1日以六成三得票率當選縣長。,故應如同《地球村天條規》,§16,「保障參政自由平等——選舉公費原則」。

142.參照《韓國總統選舉法》,§52至§78,有禁止之規定,摘錄如下:⑴除演講會及為告知演講會外不得裝置擴音設備;競選活動使用之汽車舟船及擴音設備不得超過五台,於演講會場距離三百公尺(區市)至五百公尺(縣)之範圍內任何人不得使用擴音設備。⑵不得為特定人當選或不能當選為目的,於非依選舉法規定之廣播、報紙、圖畫、電影、壁報、及其他方法讚揚或誹謗政府政績之廣告行為。⑶不得作虛偽不實之評論與報導。⑷對刊登有關競選報導之報紙、雜誌,不得作不同於平時之配送。⑸對教育機關、宗教或職業團體不得利用特殊關係作競選活動。⑹不得以影響選舉為目的舉行群眾活動、同鄉會,自強活動、宗親會、及校友會。⑺公務員及政府投資機構之員工不得有正常業務外之出差,不得為競選活動而作家庭訪問,簽名蓋章、發佈支持度民調、提供任何餐飲,組織隊伍上街續喊叫、遊說募款或募款。⑻不得於汽車上以擴音器作競選活動,提供投資人交通上之方便,投票後不得因當選或不當選而提供投票人賀禮、慰勞、及飲宴。李憲榮(2010),〈南韓總統的選舉制度〉,《台灣國際研究季刊》,第6卷,第4期,冬季號,頁29-51 ,台北:社團法人台灣國際法學會;黃千明主編(2014),《韓國憲法》(漢文版),台北:法愛公德會出版。

143.參照《法國第五共和憲法》,§4。

144.「歐洲議會政團」:歐洲議員依意識形態組政團,而不以國籍或政治路線。歐洲議會自1979年起第7次(2005年)普選結果,議會有7個黨團,依大小順序為:中間偏右歐洲人民黨(EPP)、社會民主黨團(S&D)、歐洲自由暨民主聯盟黨團(ALDE)、綠黨、激進左派(GUE/NGL)。還有疑歐派歐洲保守及改革黨團(ECR),主要是英國、波蘭和捷克議員,以及疑歐派自由和民主歐洲(EFD)。另外,極右派政黨期望建立一個新黨團。德國2014年5月26日投票結果,基民黨得票率是30%,將占29席;基社黨得票率是5.3%,將占5席;社民黨,得票率是27.3%,將占27席;綠黨得票率是10.7%,將占11席;左派黨得票率是7.4%,將占7席;自民黨得票率是3.4%,將占3席;德國的另外選擇黨得票率是7%,將占7席;其他7個小黨各有1席。工作地:1席位2工作地點。歐洲議會一年當中12次大會在法國史特拉斯堡舉行,但是眾多委員會工作卻在布魯塞爾進行,因此每個月約有5,000名政治幕僚、公僕和口譯人員在兩地之間來回。與關心議會政團運作者分享。

145.臺灣現有三百多個政黨政團,絕多數並未支領分文公帑,自不負任何無時效限制的行憲保證責任,少數幾個有支領公帑者,其黨務決策人並非當然公職人,如何有效課其法律責任-政治責任-道德責任?為落實責任政治,有效究責,由實際參與多元政治運作決策者負責,始符合「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

146.政黨或政團是自由民主的基礎,不是專制獨裁的基地。

147.參照《德國基本法》,§38:⑴德意志聯邦議會議員依普通、直接、自由、平等及秘密選舉法選舉之。⑵議員為全體人民之代表,不受命令與訓令之拘束,只服從其良心。臺灣立委在國會的投票必須服從其黨鞭之監視遂行投票作弊,是最壞的民主示範,既污蔑投票的神聖性、又詆毀人民選舉的價值性…等多重違憲。

148.參照《德國基本法》,§18:凡濫用言論自由,尤其是出版自由(§5.1)、講學自由(§5第.3)、集會自由(§8)、結社自由(§9)、書信、郵件與電訊秘密(§10)、財產權(§14)、或庇護權(§16之1),以攻擊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者,應剝奪此等基本權利。 在哲學等人文科學上,普世價值(universal value)泛指那些不分領域,超越宗教、國家、民族,只要本於良知與理性皆為所有或幾乎所有的人們認同之價值、理念。

149.本基本原則規範的個人權利及自由,應受下列限制:⑴不得妨害他人的權利及自由。⑵不得妨害生態永續平衡與利用。⑶不得妨害社會正義。⑷不得妨害自由民主憲法秩序。濫用言論自由,包括以威脅利誘…等不正當方式要求人民參與投票、或鼓吹人民不參與投票。媒體違反本項或置入政治性行銷者應吊照追懲…等懲處。

150.參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5》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151.除了先進民主國家會以公民投票作為民主參與的表徵之外,非民主國家也經常利用公民投票作為具有政治意義的工具。1990年代之後,公民投票已不再是先進民主國家所專有的民主參與形式,直接民主式的公民投票制度,已深入到非民主國家之中深入到非民主國家之中。蘇黎世大學( University Zurich)建構的「直接民主研究中心」(Center for Research in Direct Democracy, C2D),彙整全球自1941年至2007年所實施的全國性公民投票經驗,詳參網址:http://www.c2d.ch/index.php。

152.「公民投票」係指一特定領域住民針對是否接受該領域(國際地位)之改變,透過一有系統的意見予以表達。至於行使公民投票的情境實踐上有三種:(1)國際條約或國際會議規定領土主權的變動,但說明應先諮詢住民意願;(2)殖民地人民表達終止殖民地位的意願以建立主權國家;(3)一領域住民表達自母國分離以邁向獨立或其他國際地位的意願。」參考蒲國慶(2008),〈從國際法談公民投票實踐〉,《外交部通訊》。於行使國際法上之自決權時,其投票權人之範圍為一特定領域住民,以公民投票事項與該特定領域住民有直接關係為限,該特定領域可能為跨區域、跨國界,亦可能僅由直接相關的人民進行,而非由母國全體國民為之。

153.由人民提案的公民投票是否能成立,重點在於連署人數,而非提案人數。基於國民主權原則,在提案人數上不必有太多限制。

154.瑞士憲法第138條第1項:「十萬有投票權之人民得就憲法之全文修正提出建議。」第139條第1項:「十萬有投票權之人民得就憲法之部分修正提出建議。」第141條第1項:「因五萬有投票權之人民或八個邦之要求,以下各種情形應由人民投票決定:一、聯邦法律。二、被宣告為緊急之聯邦法律,其效期超過一年者。三、聯邦決議,但以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四、國際條約,但須其為:(一)無期間限制及不可撤銷者。(二)規定加入國際組織者。(三)將導致多邊法律統合者」。以瑞士公民投票連署人數為10萬人為例,換算約為瑞士投票總人口數1.5%。瑞士為公民投票制度最完善的國家,故仿效瑞士制度,以全體投票權人1.5%以上為提案人數門檻。領票時,須以法定程序保障秘密不投票,使人民得以透過投票與否,自由表達意志,免受監看壓力。曾建元,〈保障秘密不投票--試論選舉公投合併投開票流程之設計〉,臺灣法律網, http://l104.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E4%B8%96%E6%A8%99%20e&parent_path=,1,4,&job_id=130153&article_category_id=16&article_id=64525(最後瀏覽日09/19/2014)

155.詳參黃偉峰(1998),〈由國際經驗看公民投票〉,《新世紀智庫論壇》第2期,頁18-33。

156.瑞士憲法第195條參照。

157.《中華民國憲法》§130,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158.鑑於民主普遍的經驗,除非法律規定「投票是國民義務,不出席投票有罰則。如菲律賓…等。」否則,不同意的人一般都不願意出席投票。因此,1/4為可否之決斷,悉依民主原則,即過半數的出席,出席過半數的可否做為決斷之依據,就有民主的正當性。如:日本的地方首長選舉。

159.《德國憲法》§5:講學自由不得免除對憲法之忠誠。

160.本基本原則規範的個人權利及自由,應受下列限制:⑴不得妨害他人的權利及自由。⑵不得妨害生態永續平衡與利用。⑶不得妨害社會正義。⑷不得妨害自由民主憲法秩序。濫用言論自由,包括以威脅利誘…等不正當方式要求人民參與投票、或鼓吹人民不參與投票。媒體違反本項或置入政治性行銷者應吊照追懲…等懲處。

161.我國刑法認為可褫奪的公權有為公務員的資格,為公職候選人的資格,為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的資格等三種。

162.參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5,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163.《馬拉威憲法》,§130、《南非共和國憲法》,〈附錄6〉,§20,人權委員會居於憲政機關地位。

164.國際法、憲法乃至於人間萬法之一切規範,最終目的都是為保障人權。《巴黎原則》聯合國1993年通過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主要分為四個部分:⑴權限與職責;⑵組成和獨立性與多元化的保障;⑶業務方法;⑷具有準司法權的人權機構的地位(臺灣國際法季刊P225廖福特)‧法規全文參見新編《國際法規全書》黃千明主編‧法愛公德會出版。

165.人權行動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的職權(台灣基本法草案第73條參照) ⑴.人權行動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的職權如下:⑴.辦理國際法上的公民投票。 ⑴.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⑴.監督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 ⑴.辦理選舉、罷免相關事項。並宣布選舉、罷免、公投結果。 ⑵.人權行動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辦理其他事項: ⑵.檢討及研擬人權相關法令與政策。 ⑵.監督政府機構、法人及團體的人權相關措施。 ⑵.製作國家人權報告書。 ⑵.超國家人權行動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於其監督及調查範圍,有調查權、調閱檔案權、糾舉權、彈劾權、糾正權、追訴權及處理人權相關事件。 ⑵.憲法法院或普通法院定案的判決,若有侵害人權的疑慮,經超國家人權行動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調查認定後,得由超國家人權行動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提起再審。 ⑶.人權行動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的組織法,以法律定之。

166.《巴黎原則》之附錄〈關於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及原則〉、與世界各國相關立法例,2003年11月《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2、《監察法》等參照。

167.超國家人權會除監視當代與後代人權、掌理選舉與公投、審理選舉或公投糾紛、並宣佈選舉或公投結果之外,應積極參與國際一切人權全球化工作…。

168.國家研究院雙語詞彙、學術名詞暨辭書資訊網,〈典範轉移〉,網址:http://terms.naer.edu.tw/detail/1679330/,(最後瀏覽日:09/11/2014),典範轉移(paradigm shift)就是科學革命,指的是在信念或價值或方法上的轉變過程。從一個處於危機中的典範轉移到一個新的典範,絕非一個累積性的過程,即不是把一個舊典範修改引伸就可完成的過程。相反的,它是在一個新基礎上重新創建研究領域的過程。典範轉移過程是複雜的,且需要長時間的,在轉移過程中可能有典範間相互競爭,或新典範提出者之動機問題。然而,典範的轉移標誌著一種通過革命的進步。

169.臺灣天條有效顛覆、根治以錢換權、以權弄錢、以富壓貧的結構性、系統性侵蝕自由平等的貪腐體制。

170.《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2006年》節錄如下: (1)人人不應遭到強迫失蹤。 (2)不得進行、允許或容忍使人民遭受強迫失蹤的行為。 (3)採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以防止和終止人民在其管轄領土內遭強迫失蹤。 (4)採取迅速有效的司法救濟,確保被剝奪自由者的行蹤與健康,並歸責下令或執行剝奪自由行為的公共機構。 (5)禁止強迫失蹤行為的命令或指示、授權或慫恿,不得援引任何公共機構包括民政、軍事或其他機構的命令或指示,使人民遭強迫失蹤。 (6)人民有權利、義務不服從上述命令或指示。國家不得懲罰拒絕遵守任何強迫失蹤命令的人,且應給予告發人適當獎勵。 (7)不得以戰爭威脅、戰爭狀態、內部政治不穩定或其他公共緊急狀況特殊情況為理由,使人民遭強迫失蹤。 (8)公職人員應依法善用科技,制定具體的計畫,及時尋找失蹤人口。 (9)國家應於接獲強迫失蹤人口通報後,立即展開調查。必要時應採取適當措施,保護通報人、證人、辯護律師以及參與調查的人,不使因通報或提供任何證據而受到不人道待遇。在有正當理由確信有人遭強迫失蹤時,國家應立即責成有關機構展開調查。(10)前項通報人、證人、辯護律師以及參與調查的人如屬於外國籍人士,應依本法典相關規定,入出境不受通行限制。(11)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和處罰妨礙調查的行為,包括偽造、藏匿或銷毀證據,並應確保涉嫌強迫失蹤罪的相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影響調查,亦不得以政治犯罪為由拒絕逮捕或引渡。(12)強迫失蹤罪不受追訴時效限制。從事逮捕、羈押、綁架或其他剝奪自由行為的國家代理人,或得到國家授權、默許的個人及組織,若拒絕承認剝奪自由的實情,隱瞞失蹤者的現實狀態,偽造、藏匿或銷毀證據,導致失蹤或傷亡,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並追究下列人員的刑事責任: 上級官員或任何組織的領導階層: 其下屬正在或即將犯下強迫失蹤罪,知情或已有清楚跡象表明受其實際領導,故意對有關情況置若罔聞者。 對於強迫失蹤罪有牽連的活動,實際行使過責任和控制者。 應防止或制止強迫失蹤,而未在本人職權範圍內採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或將有關問題提交主管機構調查或起訴者。 任何國家單位下達的命令或指示,不得作為強迫失蹤罪的阻卻違法理由。 強迫失蹤犯罪人,如實際幫助解救被害人或指認加害人、幫助查明強迫失蹤案件者,得減輕其刑。

171.參見《美國獨立宣言》。

172.「地球村、大平等」是人類共同準則,人人平等包括(但不限於)給予每個人同樣的對待、給予每個人根據優點的對待、給予每個人根據勞動的對待、給予每個人根據需要的對待、給予每個人根據法律權利的對待…。沈宗靈,〈佩雷爾曼(Chaim Perelman)法律思想─法理學〉,《法學研究》1983年第5期,網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30714,(最後瀏覽日09/12/2014)。

173.「保障人權不會落後於他國一天」:除一般總論如公民及政治權利、經濟及社會人權、和平權、環境權、發展權、抵抗權…之外,對於各論如刑事基本權、隱私權、資訊權、親權、性別平等、宗教自由、言論自由等一切人權相關議題亦包括在內。總之,凡有利於保障人權的萬國人權體制《見-世界憲法大全‧簡稱「萬國王法」》均為組成我國憲法的一部分,高於法律。當人人有權一手掌握《萬國王法》直接監督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憲治理國家,臺灣人民的尊嚴與價值才真正出頭天。

174.「人權是憲法的核心價值」:世界任何一部憲法、國際法、宗教法…,都是為保障人權而設置。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確立了維護和保障人權是普世基本價值。包括:生命權、自由權、財産權、自決權、尊嚴權、公民權、獲助權、平等權、受教權、發展權、環境生態權、和平和諧權…。

175.參照《德國基本法》,§1人的尊嚴 。

176.「萬國王法」:亦即世界各國憲法。蓋憲法乃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沒有再高的國內法,遂稱之為萬國王法。

177.如《德國基本法》,〈第一章 基本權利〉,都是構成本憲法的一部分。包括§1人的尊嚴、§2個性自由發展,生命權,身體不受侵害,人身自由、§3 平等、§4信仰,良心和信教自由,拒服兵役、§5言論自由、§6婚姻、家庭、非婚生子女、§7學校教育、§8集會自由、§9結社自由、§10通信、郵政和電信秘密、§11遷徙自由、§12職業自由、§12a兵役和替代役義務、§13住宅不受侵犯、§14財產權、繼承權和財產徵收、§15社會徵用、§16國籍變更,引渡、§16a避難權、§17請願權、§17a服役義務人基本權利的限制、§18基本權利的喪失、§19基本權利的限制、§20抵抗權…。

178.凱爾森(03/01/2013),《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頁358,商務印書館,「ㄧ個人的政治態度是民族主義和帝國主義,自然傾向於接受國內法首要地位的前提。ㄧ個人同情世界主義與和平主義,將傾向於國際法首要地位的前提。」

179.根據國際公共秩序的學說,即外國法律如公然破壞我國公共秩序者不得加以援用。

180.《世界人權宣言》,〈前言〉,參照。

181.「保證人民的努力不會白費」:保障人人安居樂業、代代長富久安,實現自由幸福的「臺灣夢」。在地球村的大時代,人權需要國際法來保障。因此,通用國際法(普世價值的國際公法、私法、公約、原則、標準、國際習慣法等)凌駕於國內法之上,直接對臺灣人民發生權利義務《見-國際法規全書‧簡稱「萬法之法」》,直接分享地球村的法治「世界夢」,臺灣成為世界菁英圓夢之地。當人人有權手握《萬法之法》直接監督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國際法全球治理,臺灣人民才真正成為一流國家主人、一流世界公民。

182.「萬法之法」:泛指國際公法為主。過去國際法大多數採國家自願行為,模式包括簽署、批准、贊同、加入或接納。近代為防範納粹獨裁再現,接納漸趨成為主流,當一個國家表達願意接受國際法拘束後,則對各該條約之所有其他締約國ㄧ樣受到拘束,通常稱之為「對世普遍義務」(obligatio ergo omnes),亦即對全世界有效。因此,臺灣無條件接納國際法高於國內法,對百姓只有萬利而無一害。

183.臺灣人民承認地球是我們的家園、人類是我們的家人,因此,地球村的國際法高於憲法及法律、國際最高標準構成我國基本標準,都直接對臺灣人民發生權利義務。參照《德國憲法》,§25。

184.國家既是道德的化身,決策者的政治權力任期屆滿退場,政治道德不能退場。

185.我們的觀察是:人才非常多,只是受到傳統文化的誤導「不在其位,不謀其政」。保留很好的見解,以便與黨內同志競爭參選提名、與他黨競爭選票…。為此,應鼓勵大眾關心公共事務,保障用心研究公共事務的政黨、組織或個人的努力不會白費…,應有適當保障。

186.全球人類的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不可分割、相互依存,應同等重視對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環境、和平及安全權利的實施、增進和保護。〈聯合國社會進步及發展宣言〉,前言及§6.2參照。

187.人民有享受永久世界和平的神聖權利,並在和平與寧靜的狀況下,解決其政治、經濟和社會問題。國家有義務採取具體措施維護、促進和實現人民享有和平。〈聯合國人民享有和平權利宣言〉,§1、《聯合國憲章》,宗旨及原則、〈聯合國人民享有和平權利宣言〉,§2參照。

188.全球人類的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不可分割、相互依存,應同等重視對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環境、和平及安全權利的實施、增進和保護。〈聯合國社會進步及發展宣言〉,前言及§6.2參照。

189.例如:加入歐盟的國家,就必須轉讓一部分主權給歐盟理事會…等。參照《德國基本法》,§24國家主權轉讓:聯邦得以立法將主權轉讓於國際組織。之①各邦於其行使國家權能與履行國家任務之權限範圍內,經聯邦政府之同意,得將主權托付於周邊國際組織。為維護和平,聯邦得加入互保之集體安全體系;為此,聯邦得同意限制其主權,以建立並確保歐洲及世界各國間之持久和平秩序。為解決國際爭端,聯邦得加入普遍性、概括性、強制性國際公斷協定。

190.《世界人權標準》,§2: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托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世界人權標準》,§30:不論有無簽署,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團體、個人以任何行為破壞本人權標準內的權利與自由。

191.詳參《世界人權公約》。

192.《中華民國憲法》,§2、《宏都拉斯憲法》,§2:「主權屬於人民。由主權產生一切國家權力由國家代表行使之。剝奪人民民主權及篡奪設定之權力,視為叛國罪。叛國罪之責任無時效限制,並得以主觀推斷,或由任何公民提出告訴。」《墨西哥憲法》,§39:「國家主權自始即屬於人民。一切公共權力發生於人民,且為人民之利益而設置。人民有隨時變更或修改自己政府組織的權利。」

193.維基百科,〈阿道夫•希特勒〉,網址:http://zh.wikipedia.org/wiki/%E9%98%BF%E9%81%93%E5%A4%AB%C2%B7%E5%B8%8C%E7%89%B9%E5%8B%92。(最後瀏覽日09/24/2014),希特勒依威瑪憲法1933年被任命為德國總理;1934年8月2日,總統保羅‧馮病逝,緊接著並未舉辦總統選舉,取而代之的是由希特勒內閣通過一項法案宣佈總統職權暫時中止並將該權力轉授予總理,使希特勒成為元首兼帝國總理。希特勒也成為德國武裝力量最高統帥,德國所有官兵向希特勒宣誓。在8月中的公民投票,這些行動獲84.6%的選民認同。這些行動違反了威瑪憲法與授權法案。然而已無人能反對他危害德國人民與世界。

194.基於「國家是道德的總體」、「刑期無刑的目的(刑罰的目的是期待不要再有人受到懲罰)」及「人非聖賢,誰能無過的真理(否則,鉛筆就不須要橡皮擦)」的正義呼喚,對已受法律矯正教育的前科紀錄,除法定「重犯加重刑期」時效外,應全面註銷紀錄,恢復為地球村良民。

195.臺灣天條有效顛覆、根治以錢換權、以權弄錢、以富壓貧的結構性、系統性侵蝕自由平等的貪腐體制。

196.徐顯明(2009),〈和諧權也是基本人權〉,網址:http://www.view.sdu.edu.cn/news/news/zyjh3/2009-11-25/1259116621.html,(最後瀏覽日09/12/2014)。和諧社會之人權訴求「天人和諧權」納入國家基本法,是指人人有追求和諧的權利義務,從人身與人心之間關係的和諧、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和諧、貧與富之間關係的和諧、人與國家之間關係的和諧、國家與國家之間關係的和諧、到人與自然之間關係的和諧(天人合一)等個人到地球整體多重意義。在人本身,欲達身與心的協調平衡;在社會,欲達人與人的和美共榮;在宇宙,欲達人類與自然的同韻合律;在國家,欲達國家權力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障人權。和諧之權的提出,是對傳統三代人權的整合與昇華。相對傳統三代人權而言,和諧權重在開新,而非復興;重在超越,而非守成;重在彌合,而非對抗。和諧權的誕生,是向傳統人生理念、現有國家政治理念、當下國際關係理念提出的時代命題。和諧,作為權利,首先其被證明是應然的,由此它既是衡量人際關係的價值尺度,又是人際關係中的美德。作為道德的和諧權,它主要指人應當被無條件地善待。自由與平等、悲憫與寬容、博愛與人道共同構築著和諧的基礎。而公權充分且完美地善待私權是和諧權之政治真諦。和諧權不獨是達成一國內人與社會、人與自然和諧的基礎,而且也是達成國際間文化與文化、宗教與宗教、民族與民族、國家與國家相互和諧的紐帶。為此中國領導人不斷在不同的國際場合闡述了構建“和諧世界”的主張和思想。

197.定義「民主」:「民主就是把飢荒的原罪從窮困者散佈到當權者身上」( 阿瑪蒂亞•森Amartya Sen) 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民主制度不需先決條件」:適用於任何人種、民族、國族。全球民主是世界和平與正義的基本元素;是資源分配與利用的總源頭;是人類大自由、大文明、大發展的大前提。

198.《法國憲法》,§53,參照。

199.「天下為公全球治理」:民主化全球治理是天下為公的基本原則。包括反貪腐、氣候變遷、傳染病防治、環境保護、勞工保護、政治經濟與社會發展…等一切規範與標準。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的定義,全球化過程在空間上建立全球網絡的連鎖關係,強化了全球化的相互連接與相互依賴,在時間上加速了全球經濟、科技、文化與政治各層面的交互流動與交互影響。因此,在地球遙遠的一個地方角落所發生的事件或決策會有全球性的影響與後果。全球網絡空間聯鎖以及全球的相互依賴迫使國家政府必須與國際組織、國際機構與超國家組織共享「全球場域」(global arena)。在全球化之下,全球場域已成為「混合的行動者系統」(mixed actor system),在此系統之下,國家主權和政治權力不斷分散,甚至流失。跨國家組織的興起以及國家主權和政治權力的分散與流失,促使國家政府致力研商提出新的全球治理模式以處理集體的政策問題,數千年的天下為公理念,在臺灣光芒乍現。

200.人民有權利、國家有義務,推動全球公民社會的興起和國際政治制度的建立。1992年,聯合國正式成立「全球治理委員會」(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其背景發展初具有國際關係改善的意涵,但其後發展的組織與議題則涉及了全球的環保意識、人權制度、全球自由民主制度,甚至包含了聯合國改革、國際法修正與制訂、和世界聯邦等跨越國界區域的政策內容。近年來,國際組織和聯合國相關議題的互動越趨頻繁,亦不再限於區域和單一國度,每一項事件都成為國際溝通和解決問題共同基礎。

201.維基百科,〈聯合國議會大會〉,網址:http://zh.wikipedia.org/wiki/%E8%81%94%E5%90%88%E5%9B%BD%E8%AE%AE%E4%BC%9A%E5%A4%A7%E4%BC%9A,(最後瀏覽日09/24/2014)一種可能建立聯合國議會大會作為聯合國委大會的附屬機構。根據聯合國憲章第22項條款聯合國大會有權採取此舉。厄金斯•查理得和布萊恩•厄克特閣下在他們1994年的著作《更新聯合國整體》一書中提到這一方法。聯合國大會民主委員會在其報告《提高國際民主》中也提到根據第22項條款或者各國議會聯合會的改革建立聯合國議會大會。2006年,歐洲理事會通過一項決議指出「具備聯合國大會議會的協商職能的實驗性議會機構的建立是提高聯合國議會規格的決定性舉措。」

202.「聯合國大改革」:聯合國諸多必須改革問題之一是〝聯合國應改為多院制〞,理由淺顯易見─「65個人口最少的成員國,總共只佔全球人口的1%,卻足以否決任何需要2/3多數票的決議!並且理論上,128個人口最少的成員國,不過世界總人口的8%,卻能夠讓一項需要2/3多數票的重要決議獲得通過」。臺灣國會選舉,應同步或領先選出直接連結民意的國際議員或聯合國議會大會的議員【見§6.1】,向聯合國提出貢獻。

203.「民選首長不限國籍」:要建立「世界首都」落實天下為公,成為一個超級國家:要借助國際法、萬國憲法化育臺灣全民成為天下為公的世界菁英,打破封建奴化思想、打破對專制暴政的支持。要網集世界菁英來為國家社會所用,集世界菁英參選一切首長,打破專制獨裁者主宰人民自我實現的選擇權、打破分贓政黨凌駕於民主之上。所有民選首長 (村里長、鄉鎮長、縣市長、直轄市長、總統)應先與全球菁英競爭,社會才有競爭力。彌補國內人才不足,集全球菁英,永續領先創意,發展社會經濟。因此,國家、城市、鄉村的全球競爭力,世界無敵。民選首長不限國籍,才符合天下為公、選賢與能。民選首長不限國籍是醫治民主弊病─更民主、真民主─的精確價值決斷。如有強權意圖併吞臺灣,不用文攻武嚇、不須經濟封鎖,只要來臺灣參選總統【半總統議會內閣委員制】讓主權人來做價值決斷。外州人、外省人不見得比外國人有利。藉世界菁英創新、生產、消費與分配的推動力來為長富久安開路。還權於民,臺灣之光全球可見,全民成為世界菁英族,世界一流的國家主人、一流的世界公民,昂首闊步全球、回首睥睨古今。

204.主權國家–梵諦岡一千多年來領袖都不限國籍;佛祖、耶穌、…都不是本國人,大家崇拜、信仰多麼虔誠。只要能聞聲救苦、普渡眾生,真正能增進臺灣2,300萬人幸福,更何況是經由「主權在民」ㄧ票ㄧ票選出。既得利益者為守住既得利益,當然要鎖國、當然會反對。

205.參見;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ism)又名雙首長制、混合制,是一種同時具有「總統制」和「議會共和制」特點的共和制政體。半總統制的總統作為國家元首有一些特殊的權力,內閣有相對較穩固的地位,國會權力相對縮小。半總統制政體以法國最為典型。在第五共和建立時,汲取了前幾次共和時期議會民主制度失敗的教訓,因此開始創立並執行半總統半議會民主制(半總統制),維持到現時法國的政體,並未改變。

206.「五年單任制」:當選即可大事改革,實現政見與諾言;而「四年一連制」的缺點太大,哪一黨都一樣。當第一任當選後為尋求連任而不敢改革,甚至於還要拉攏敵對選民,當第二任當選後自己已成為被改革者,因此,一不做二不休,大事胡作非為,惡性循環永無止境。

207.如ㄧ屆是五年,不得連任是五年、不得隔屆再任又五年,等於是十年不得再任,雖有遺珠之憾,卻可避免寡占輪選輪當。

208.參照《韓國憲法》,§67.3。

209.參照《法國第五共和憲法》,§7:共和國總統須獲絕對多數之有效選票始為當選。若絕對多數無法在第一輪投票中獲得,則須於第十四天舉行第二輪投票。僅有在第一輪投票中獲票最多之兩位候選人(票數雖高而自動退出之候選人不予計算)始得參加第二輪投票。

210.「國會立法全球參與」:要實踐世界大同,開放與寬容是一個社會大眾生活水準不斷提升的推動力;也利於推動「聯合國議會大會」【參見天條四序言:引領聯合國大改革】設在臺灣;地球村天條憲法八原則,有充分條件讓臺灣民主法治領先他國百年。致力爭取「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率先遷移臺灣生根。「臺灣天條」,絕對是「世界瑰寶」。

211.「大同憲法全球協議」:維護並促進法治世界,奠定世界永久和平和諧,依本地球村天條,憲法99以上是通用國際法規《國際法規全書》包括:國際公法、私法、公約、標準等,以及他國人權憲章《世界憲法大全》。易言之,憲法已經完成99全球協議。

212.陳慈陽(2005),《憲法學》,台北:元照出版社,基於制憲權先於憲法存在之本質,所以被規定制式的制憲權行使程序對制憲權而言是不存在的。換言之,制憲權本身就可以制定制憲的程序,當然自己制定的程序亦非必然須遵守不可,就是不遵守亦無制裁可言。所以承認 卡爾‧施密特理論之學者見解均認為,制憲權是原始的,不受已存在之實證規範程序拘束,而直接由其決定並行使之。

213.落實臺灣主體與主權在民的原則。參照《烏克蘭憲法》,§5。

214.臺灣天條有效顛覆、根治以錢換權、以權弄錢、以富壓貧的結構性、系統性侵蝕自由平等的貪腐體制。

215.參照WEF、IMD世界競爭力指標。

216.拉茲(Joseph Raz, 1939,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代表人物)將法治的基本原則概括為以下八項: ⑴所有法律應該適用於未來的、公開的和明確的。⑵法律應相對穏定。⑶特別法〈尤其是法律命令〉應由公開的、穏定的、明確的、一般的規則所指引。⑷司法獨立而不獨裁應有保證。⑸自然正義的原則必須遵守公開的和公正的聽證、没有偏見等等,對正確適用法律和法律的指引行為的能力,顯然是必不可少的。⑹法院應對其他原則的實施有審查權。其中包括對下級的和議會立法,以及行政活動的審查。但這種審查本身是很有限的,僅僅是確保其符合法治。⑺法院應該是很容易為人接近的。拖延不決、費用昂貴等都能使最開明的法律變為形同虛設的規定。⑻不應容許預防犯罪的機構利用自由裁量權而歪曲法律。他也指出,這八項基本原則是很不完全的,將它們列舉出來僅僅是為了說明法治的形式概念,以及成效。這些原則歸根究柢在於它們的基本思想,即法律應能提供有效的指引,它們都直接關係到政府有關法治事務上的制度和方法。

217.法治世界:依法治理世界(world under the rule of law),相對於依法治理國家(a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

218.「活法」支配生活生存本身的法律,不論這種法律是否已被制定成法律條文。

219.「聯合國大會VS國際法」:128個人口最少的成員國,不過世界總人口的8%,卻能夠讓一項需要2/3多數票的重要決議獲得通過已如前述。因為,聯大本質上是政治組織,雖通過諸多處理國際法的決議,但此並非聯大主要工作,原則上聯大決議並不具法律效力,縱使該決議是全體一致通過亦是如此;國家即便在該決議投贊成票,亦無法律義務履行該決議所載內容。《聯合國憲章》,§13中規定,聯合國大會的職權之一,是「發動研究並作成建議,提倡國際法之逐漸發展及編纂」。 「國際法」及「國內法」最終目的都是在保障人類每一個單獨的個人的一切價值,制約政府必須「善治」,善盡為人民、為人類服務的義務。

220.「法治世界」對外是指天下為公、世界大同,人類共用一套法律體系;對內是指臺灣接納世界一切善良法律規約,引領法治世界,根除惡法。簡稱:「萬法歸一」、「萬法歸台」或「萬法入台」。

221.姜皇池(2013),《國際公法導論》,頁127-129,絕對法:參見前言二。

222.凱爾森(2013),《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頁358,國際法凌駕於國內法之上。凱爾森學說是現代化國家國際法理論中重要的一派。國際法和國內法是一樣意義的法律,因為它具有法律的主要特徵─強制。戰爭和報復便是國際法對於不法行為實行制裁的兩種形式。如果我們能將一國對他國使用武力解釋為不法行為或制裁,那麼「國際法之為法律,也就不亞於國內法」。 從國際法的作用來看,它決定和限制了國內法律秩序的時間、空間和屬人方面的效力範圍,〈如國家的承認、國家的領土範圍,以及國籍等問題〉;國際法和國內法的屬事效力範圍,即國內法調整事項的權限範圍,也有關係,國際協議所創立的規範限制了國家任意決定事項的權力。凱爾森訂為國際法和國內法是統一的,即主張二者的一元論,但就二者的相互關係而論,只可能是兩種類型:一種是國內法凌駕於國際法之上,或相反地,國際法凌駕於國內法之上;另一種是二者處於平等關係。但同等地位就必須要有一個高於二者之上的第三種秩序。由於没有第三種秩序,因而國際法和國內法之間必然處於高低級關係。它們相互獨立地並肩存在,而又不屬於一個高級秩序,這種情況是絕對不可能的。 但是,大多數國際法學家卻反對一元論,主張二元論或多元論〈因為國內法律秩序不是一個,而是有許多個〉,認為國際法和國內法是兩個相互獨立的法律秩序,分別調整不同事項,具有不同淵源。然而,這種觀點即使在邏輯上也是不能成立的;兩個不同的、相互獨立的規範體系在同一時間和空間中都有效力是不可能的。 為了論證國內法和國際法是兩種同樣有效的規範,多元論者提出了國內法「承認」國際法的理論,即國際法經一國國內法承認後,才對該國有效。但這種理論不自覺地否定了國內法和國際法相互獨立的主張,而主張國內法凌駕於國際法之上。結果,多元論實質上也變成了一元論,也主張國內法和國際法的統一,但這種統一是指國內法高於國際法之上,後者從前者取得效力,國際法構成國內法的一部分。凱爾森認為,這種一元論和他的一元論是完全對立的,他主張國際法凌駕於國內法之上,後者受國際法的「委託」,因而是低級秩序。(凱爾森Hans Kelsen,1881-1973年為實證主義法學、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新康德主義法學之代表)。

223.張訓嘉(2011),〈狄驥-法國社會實證主義法學大師〉,《月旦法學雜誌》,第78期,頁195-208,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狄驥Duguit Leon社會實證主義法學、法律社會化運動、法學大師。狄驥認為,真正的國際公法只能用他的社會連帶主義理論來加以說明。國際公法是兩個國家或許多不同國家集團之間的「社會國際的法律規範」,但這種法律和所有其他法律一樣,都包括對個人適用的命令,其基礎就是個人之間的連帶關係。國際公法中包括了某些特別對有關集團統治者的命令。正如社會內部的連帶關係需要社會內部的公務一樣,社會之間的連帶關係也要有社會之間的公務。領導和組織這些社會之間的公務是各有關社會統治者的任務。國際機構也是執行國際公務的。總之,國際法的對象不是人格化的主權國家,而是各國的社會成員,尤其是各國的統治者。如前所述,狄驥強烈反對國家主權觀念,認為這種觀念與一切限制都是對立的,主權國家固然可以自願服從法律,但在本身利益需要時也可以不服從,至於是否服從取決於它自己。因此,堅持主權觀念意味著武斷,意味著拒絕仲裁,甚至意味著發動戰爭,並且使國際組織也無法執行警察和司法的公務職能。其結論是:「我們要斷然排斥國家的人格和主權的陳腐觀念……統治者和其他的人一樣,都是個人,同時,也和所有的個人一樣服從以社會連帶關係和社會國際連帶關係為基礎的法律規則;這些法律規則對個人規定義務,而其行為之所以合法,並可強迫他人服從,並不是因為這些行為出自一個所謂主權的人格,而是只有當這些行為符合這些必須強迫行為人遵守的法律規則時才如此。」 在今日民主主義成為主流價值,法律為人民而存在的時代中,法學研究應避免學院化、概念化,而與社會生活經驗脫節,是以植基於社會事實的法學研究乃成為一種不可避免的趨勢,狄驥的社會實證主義法學思想因之益發突顯出其重要性。

224.加拿大刑法(1971),§241,甚至規定「無合理之原因阻止或妨害或意圖阻止或妨害任何人救護他人生命者,為公訴罪,處10年有期徒刑。」其他如德國、義大利對「不救助」,西班牙對「不施予援助」,奧地利對「怠於救助」都規定了刑罰處罰措施。

225.見死不救、見危不救者應受法律制裁。《法國刑法》(1994),§223-6規定「任何處於危險中的他人,能夠採取個人行動,或者能喚起救助行動,且該措施對其本人或第三人均無危險,而故意放棄給予救助的,處5年監禁併科50萬法郎罰金。」

226.例如:《法國刑法》,§第434-11規定「明知被暫時拘禁或已因重罪或輕罪受到判決的人有無罪的證據,故意不向司法當局或行政當局提供證明的,處3年監禁併科30萬法郎罰金」,但「報告會給自己或近親屬帶來刑事責任者除外」。《挪威刑法》(1961),§172、《波蘭刑法》(1970),§250也有完全類似的規定。

227.定義「全球違憲審查」:世界任何公民,皆有權向其法院對臺灣的法律提起違憲審查。兌現過去全球憲法的優點都流入臺灣、未來世界憲法的優點都從臺灣流出的誓言與許諾,確保臺灣憲法世界第一。

228.任何法院法官,只要有1/2來自另外二個法院的法官,就有權組成違憲審查庭。提升法官素質、落實憲法文化與信仰價值。

229.參考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中第46條和84條就法官,檢察官瀆職時免職規定之立法精神,規範公務員瀆職之情形。

230.林佳和(2012),〈(Partikularismus)論戰下的人權圖像落差〉,《台灣國際法學季刊》,第9卷,第4期,頁129,台北:社團法人台灣國際法學會,「國際法的立憲化」,使之成為世界公民之法,採取的路徑就是將作為眾國家之法的國際法,轉化為眾人之法的世界公民法,主體由國家轉為個人…,理由不只是內含性的各民族國家之全球性擴張,而是本於規範性的思維,讓法得以完全的貫穿與形塑政治權力,即便是外在的國家間之相互關係,這是哈伯‧瑪斯(Jürgen Habermas,1929-)著名的概念:以世界共和國形式出現的國際法之立憲化。

231.如:行政暨人類服務院;外交暨人類服務部…

232.凱爾森(2013),《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頁315,國家或政府形式的分類,亦即憲法的分類,其標準是憲法規定法律秩序如何創立的方式,因而可以分為兩類:民主政治和專制政治。這種區分是以政治自由的思想為基礎的。「政治自由是指一個人隸屬他所參與創立的法律秩序。如果一個人根據社會秩序『應當』做的符合他『願意』做的,這個人就是自由的。民主意味著國家的法律秩序中所代表的『意志』符合國民的意志。民主的對立面是專制的束縛,在那裡,國民被排除在法律秩序的創立之外,法律秩序和人民意志毫無協調的保證。」

233.瑪格麗特‧赫弗南(Margaret Heffernan)(2012),趙慧芬譯,《大難時代》(Wilful Blindness: Why We Ignore the Obvious at Our Peril),台北:漫遊者文化出版。犯罪心理學家達利說:「大規模的貪腐和大規模的犯罪,都需要很多的參與者和旁觀者,更需要大多數的人在工作上集體失去了道德感。例如,如果沒有幾百萬人同時喪失道德感,就不會發生納粹對猶太人大屠殺的歷史悲劇。」國家危機就這樣慢慢形成,直到有一天引爆為止,甚至,直到這個國家崩潰滅亡為止。

234.國家機關是服務人類、解決人民問題的場所;公職人員是服務人類、解決人民問題的人物。

235.世界人權標準(人權宣言)前言: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 已被宣布為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

236.定義「依憲行政」:依「憲」行政,不承認「惡法亦法」:有惡法就有惡政,惡法只是一群政商結夥的掠奪者在集會中通過的規則而已,甚至導致對專制和暴政的支持,讓人民的努力白費、人權保障落後他國。諸如:1948年聯合國世界人權標準兩公約,到2009年才選擇性立法通過制定成為國內法,落後他國60多年。因此,不論法律有無規定,違反國際法、憲法者應受司法制裁。

237.我們不承認「惡法亦法」,有惡法就有惡政,依惡法行惡政。我們主張缺乏「法愛」、「大愛」或「博愛」之法不是法,不認同專制思維、封建思想或既得利益者的「惡法亦法」說。否則,1945年11月20日起,在德國紐倫堡超過5,000人被控有罪,800餘人被判死刑的文武官員,都說是依法行政(惡法亦法)的公職人員。

238.治權必須、也只能通過治官來實現。

239.公職人員握有公權力,而且常見官官相護。沒有人必須自我控訴(niemand muß sich selbst anklagen),nemo tenetur se ipsum prodere;沒有人必須作為對抗自己的證人(man muß nicht gegen sich selbst als Zeuge auftreten),這兩句拉丁法諺即為不自證己罪原則(nemo-tenetur-Prinzip):「沒有人有義務使自己承擔罪責」、「沒有人有義務對自己的罪行做出貢獻」乃是法治國的基本立場,以尊重人的尊嚴的中心思想為基礎的刑事程序原則,被告必須能自由決定是否願意將自己作為自己犯罪的證明工具,強制將自己的陳述提供作為刑事判決或其他相關處罰的條件,不僅欠缺期待可能,也違反人的尊嚴。

240.臺灣教授協會,2013年12月26日,刑事法專家學者座談會以郭瑤琪案為例,在被檢察官起訴,並經過漫長的法院審判過程裡,先兩次判決無罪,後來又改判有罪八年徒刑定讞。理應依據法律與證據,獨立公正審判的法院卻跟被告玩起「俄羅斯輪盤」遊戲,完全靠運氣定輸贏、決生死,司法偏頗至此,令人浩嘆。

241.證嚴法師(2004),〈生活的真諦〉,《靜思語錄》,,網址:http://qursue.pixnet.net/blog/post/31472900-%E8%AD%89%E5%9A%B4%E6%B3%95%E5%B8%AB%E9%9D%9C%E6%80%9D%E8%AA%9E%E9%8C%84(%E4%BA%8C),(最後瀏覽日09/12/2014)

242.由人治國家走入法治國家的捷徑。

243.美國自1966年起,警方在審訊之前必須將嫌犯的權利加以告知(Miranda Warning)「你被捕了。在我們問你任何問題之前,你必須瞭解你有什麼權利。你有權保持緘默。你隨時可以不和我們說話或回答任何問題。你所說的一切都可能成為在法庭上對你不利的證據。在我們詢問你之前,你有權咨詢律師,審訊時並可要求律師在場。如果你沒能力請律師但是想找個律師來,會指派一個律師給你。如果你現在想在律師不在場的情況下回答問題,你仍有權隨時拒絕回答任何問題。在你和律師交談之前,你隨時有權停止回答任何問題。」

244.現代民主國家的公民,有權「抵抗」政府的違憲濫權,諸如大法官釋字第五七四號許玉秀大法官部分協同意見書所示,「國家權力運作偏離權力基礎時,也就是反噬權力來源時,權力來源可以收回權力,這也就是人民的抵抗權」,亦即,人民「抗暴」是憲法上權利。

245.沒有抵抗權的憲法不是憲法,因為政府可以違憲濫權;沒有罰則的法律不是法律,因為人民可以違法亂序。

246.自由民主憲法秩序〜主權人出場制修憲→憲法→分別通過民選授權立法、行政、司法與檢察機關→行使國家权力。權力→依憲統治國家。

247.全球多元化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可侵犯。1.國家憲政秩序包括兩大層次:1.1.是「制定憲法的權力」,制憲的權力是先於國家權力而存在的;1.2.是「由憲法所創設的權力」,制憲後才能創設的其他國家權力。2.前項第一款制憲權神聖不可侵犯、不可讓渡、永遠存在於人民全體。第二款制憲後的國家權力,由人民以選舉及公民投票,並由彼此分立的立法、行政及司法機構行使之。3.制憲權應受自然法與國際法的限制,憲法應受制憲權與自決權的限制。4.對於企圖廢除上述秩序的任何國家、政權、組織或個人,如沒有其他對抗措施時,所有臺灣人均有抵抗權、不服從權。

248.參照《德國基本法》,§20:抵抗權。復參照〈1974年葡萄牙康乃馨革命口號〉:「當獨裁成為事實,革命就是一種義務」。再參照〈美國獨立宣言〉:「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人類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包括生存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成立政府,因此政府的正當權力,必須經由被治理者的同意而產生。當任何形式的政府對此一目標產生妨害之際,人民有權改變它或推翻它,以建立一個全新的政府;此一政府奠基的原則、組織權力的方式,應以讓人民認為唯有這樣才最可能獲得他們的安全和幸福為準繩。」

249.《烏克蘭憲法》,§60條參照。

250.黃帝穎(08/16/2013),〈苗栗縣使用另一部憲法?〉,《自由時報》,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705721/print,(最後瀏覽日09/12/2014),人民可上街集會表達意見,行使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與「集會自由」,若政府執意違法驅散民眾,即屬違憲之暴行,人民得自行舉牌警告政府「違憲」,並行使「抵抗權」抗暴,以和平方式拒絕配合、堅不離去,對抗政府的違憲暴行。

251.臺灣天條有效顛覆、根治以錢換權、以權弄錢、以富壓貧的結構性、系統性侵蝕自由平等的貪腐體制。

252.要知中國有無對外永無止境地擴張領土的野心,看如何對待臺灣便略知其梗概。

253.定義「矩陣式國會」:立法權內部應有制衡之機制。法治實踐真理的標準,就是兌現資源分配的價值和效用,建立「法治世界」;立法平衡、綜合不同價值判斷(包括「不可調和的調和、矛盾的結合、對立的綜合」,以制定社會可接受的、有效的法律,建立地球村大法治的超級國家。關鍵都在國會組織與選制)。(全美國凡牽涉到預算資源分配的民意機關,從聯邦眾議院、州眾議院、市議會、郡議會…等等民代任期都是二年)。

254.定義「分功不分區選舉」:即功能性選舉。亦即全國不分區,按行政院區分為12部之功能別,分別選舉之。

255.定義「國會選舉,合併一票單選制」:將一群候選人或一群參選之政團合併在一張選票上,選民只能就其中之一人或政團代表人擇一圈選之。避免具有無限資產的政黨壟斷獨佔分配權。國會對應內閣設十二個委員會,我們將十二個委員會改稱之為「十二個議院」,議長民選,例如:每年改選三組(1/4) 議長,每組議長假設有三組人競選,參選總數為九人合併在ㄧ張選票中,選民只能選其中ㄧ人,稱之為: [合併ㄧ票單選制]。

256.「國會委員會/議院/影子內閣/影子政府」相對領導人頭銜~「委員長/議長/影子閣揆/影子總理」:由於科技的飛速發展,人口和環境帶來的衝擊,人們態度和社會價值觀的改變以及國際事務所帶來的需求,大量問題擺上桌面,傳統的立法組織連聽問題的時間都沒有,甭談處理問題、解決問題。為處理浩瀚無窮的國際法規,以及典範移轉,以適應地球村垂直水平的分工,以及全球化瞬息萬變的環境,配合「半總統議會內閣委員制」,國會對應行政院12個部,設立12個委員會,再將12個委員會提升為12個議院/或稱:影子內閣/影子政府(以下統稱「議院」)。委員會設委員長/或稱:議長/影子閣揆/影子總理(以下統稱「議長」)。議長組12人參政團(各議會一人),由議長代表其參政團參選,任期四年,任期中每年改選三個團(1/4),選舉採全國分功不分區,合併一票單選制。議長可兼任總理或部長。任一位議員所提議案都會牽連到12個議會,亦即牽涉全國,超脫全世界各國國會缺點;立法效力與效能,至少增加12倍。

257.培養世界級領袖。

258.兩兆預算,立院要三天審完。政府財政赤字嚴重,立法院竟要在最後的三天院會時間,趕工審完兩兆元預算,平均一分鐘決定十億元預算流向,且朝野協商過程不透明,如何替人民把關納稅錢?公督盟與學者呼籲,應公開轉播朝野協商狀況,並依法錄音錄影…原本應該由112名立委監督的兩兆預算,最後卻由幾名黨團幹部,在數小時內拍板,平均下來一個人掌握近兩千億預算的審查權(2014-1-10自由時報),這理面包藏多少貪腐的天文數字?這種立法品質,數十年如一日,不改有救嗎?

259.「國會每年改選1/4團」,最貼近民意,又不會競標討好特定選民的國庫開支…。這項時空分權是本天條最核心制度設計之一。國會每年改選1/4的優勢,直接消弭一黨獨裁,每年新民意直接進入國會,使法規、政策與時俱進的效果。三組議長的參政團參選,容易透過制度形成第三制衡勢力。限制選民一次只能從三組裡面選一組,一黨要跨兩個2/3組難度很高,如此就形成多元政治的價值。這是著眼於臺灣目前統、獨、維持現狀的政治意識形態皆有一定比例。歷來統、獨鬥爭,導致臺灣政治現況的混亂,一黨造反會使國家分裂滅亡,兩黨合作又會坐地分贓,多元政治是歐洲文明的主要推動力量。因此,臺灣不適合兩黨政治的事實淺顯易見,必須要透過每年改選1/4議院(三組),構成「分工」的國際化國會連帶關係、以及「同求」的全球化國會連帶關係,以適應龐雜的全球環境變遷,放棄過時的單一國會或雙國會的陳腐思維,臺灣立法效率,世界第一。

260.張文川(06/01/2013),〈肅貪有撇步 國際學者:讓稅務人員參與偵查〉,自由時報電子報,網址: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684407,(最後瀏覽日09/24/2014),調查局副局長吳莉貞表示,讓政府的施政時程表能對應民間的需要,共同面對社會的變遷。經費來源,2006年至今,調查局辦了五百八十多件重大經濟犯罪,起訴逾兩千五百人,查扣兩千七百三十四億元犯罪所得,嫌犯普遍社經地位高、金融專業知識足,偵查格外棘手。

261.評估標準(包括:目標標準、投入標準、公平與公正標準、效率標準、公民參與與回應標準)、和程式(包括:決策的程式、評估的步驟)。

262.「國會議員總數」共192人,平均每一議院16人,出席2/3計11人才能開會,不像現在委員會3〜4人就成會,二人同意就能成案,等到會期即將結束前ㄧ、二天清倉,ㄧ夜通過上百法案,這樣的立法品質,在全球化的競爭中,人民當然要陪葬。

263.大部分國際法規範是不完全的,須要由國內法規範加於補充。

264.1787年《美國憲法》,§1.8.10參照。

265.《烏克蘭憲法》,§5參照。「由既得利益者所制定的憲法永遠都是綁架人民」。

266.國際人權法典, 包括《世界人權宣言》、《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國際公約》三份重要人權文件被定義為「國際人權法典」,其表明聯合國認為此三份文件為國際上最基礎、最重要之人權基準。

267.選舉經費,只要減少一點貪汙就綽綽有餘。張文川(06/01/2013),〈肅貪有撇步 國際學者:讓稅務人員參與偵查〉,自由時報電子報,網址: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684407,(最後瀏覽日09/24/2014),調查局副局長吳莉貞說,2006年至今,調查局辦了五百八十多件重大經濟犯罪,起訴逾兩千五百人,查扣兩千七百三十四億元犯罪所得,嫌犯普遍社經地位高、金融專業知識足,偵查格外棘手。

268.定義「代表、代議」:國會或議會並非全體人民的代表,它只是人民的代議機關。人民的意見,就是政府的政見(人民的聲音就是上帝的聲音):法規或政策在形成過程中,除應召開足夠公聽會外,應有完備的影響評估制度和公民參與的程式標準。

269.《德國基本法》,§38參照。

270.《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規定了“影響力交易”犯罪,即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地位或者其他影響,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之職權行為,收取或者索取財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271.不論國會或地方議會,應開會而不開會、或任何原因造成流會,其所延誤的國家發展時機及所浪費公帑成本,難於估計,亦難於究責,因為原因複雜,法律制裁缺席,相對單純容易。

272.《法國憲法》,§40參照。

273.以上參照「台教會公佈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初稿」第六章國會。

274. 〈瑞士公投〉相關規定與發展,詳參http://www.admin.ch/ch/d/pore/rf/ref_2_2_3_1.html,2014年9月12日。

275.臺灣天條有效顛覆、根治以錢換權、以權弄錢、以富壓貧的結構性、系統性侵蝕自由平等的貪腐體制。

276.羅蘭.羅伯森( R. Robertson),〈全球在地化〉(“glocalization”),網址: http://163.24.143.141/edu_term/view.php?ID=1009,(最後瀏覽日09/12/2014),指出各地在接受全球化(globalization )的影響時,特別在其文化層面,會設法將全球化的內容融合進在地文化的特徵,以發展出有利於自己在地文化的一種全球化特色。

277.〈聯合國社會進步及發展宣言〉,前言參照,創造有利於人民全體和個人發展的條件,是國家的主要責任。

278.維基百科,〈半總統制〉,網址: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D%8A%E6%80%BB%E7%BB%9F%E5%88%B6,(最後瀏覽日09/12/2014),實行半總統制的國家:由於各自憲法、傳統、現實狀況以及政黨生態的不同,而會呈現出不同的運作模式。按政府首腦的任命方式劃分: ⑴內閣首長由佔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推舉產生,總統任命、免除、替換須徵詢議會的意見:法國、奧地利、冰島、芬蘭、愛爾蘭、立陶宛、波蘭、羅馬尼亞、葡萄牙、斯洛維尼亞、摩爾多瓦、斯里蘭卡、蒙古國等。 ⑵內閣首長由總統任命、免除、替換不須徵詢議會的意見,其職位更類似於一個超級部長:中華民國、大韓民國、俄羅斯、白俄羅斯、烏克蘭、吉爾吉斯、哈薩克、烏茲別克、塔吉克、土庫曼、亞塞拜然、亞美尼亞、拉脫維亞、愛沙尼亞、喬治亞等。

279.同前註。

280.「政體分類」:內閣制1714年英國首創;總統制1787年美國首創;半總統議會內閣制1919年芬蘭首創,法國發揚光大;委員制1848年瑞士首創;一黨專制1917年蘇聯共產黨首創,1928年12月29日-1996年5月20日中華民國中國國民黨援用,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共產黨實施迄今;半總統議會內閣委員制2014年臺灣首創。

281.「半總統議會內閣委員制」:憲法留白的部分=總統─以《法國憲法§5至§19》:「國家與總統」為實務運作的參照原則)、(半總統議會內閣制之總理─以《法國憲法§20至§33》:「中央政府與總理」為實務運作的參照原則);芬蘭─半總統議會內閣制、及瑞士─議會內閣委員制,均為同步考慮採行的參照原則與精神。(此不一一贅述)。

282.《歐洲都市人權保障憲章》,§6條參照。楊鈞池(2007),〈日本地方自治體國際化的現況與功能〉,《台灣國際研究季刊》,第3卷,第3期,頁216,台北:社團法人台灣國際法學會出版。「在現階段所謂『全球化』(globalization)時代裡,中央政府不再是國際社會唯一具有法人地位與行為能力者,地方自治體也可以在國際間行使『行為能力』,具體表現在地方自治體如何強化國際化戰略,並且尋求作為『都市』在國際社會的聲譽。」

283.Walsh, J.A. and Meldon, J. (2004), “Partnerships for Effective Local Development”, CREADEL Publication No. 2. Charleroi., 2004: 46-47, Walsh, J. A. and J. Meldon (2004) 'Urban-Rural Relations in Europe'. 1.1.2.愛爾蘭地方發展政策的公民治理經驗:愛爾蘭政府為了解決都柏林南區的社區貧窮及落後問題,在其社區發展政策中採取了讓社區居民自己認識問題並參與擬定決定社區改善計畫以及執行計畫的作法,在此個案中愛爾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就是建構參與機制並且積極培養民眾參與能力。有三個重點措施讓此一政策具備了實質參與的公共治理之特質:1.諮詢(consultation)—進行了一項持續長達六年的時間而名為「共同願景2000-2006」(United Vision 2000-2006)的諮商活動,此一諮商活動讓超過1000 位以上的社區民眾親身參與了其所屬社區未來發展願景的規劃,而且社區民眾親身參與擬訂的社區發展計劃草案,更由他(她)們自己行使最終的同意權,如此一來使得社區發展計畫具有共識的基礎。2.能力建構(capacity building)—政府主動積極培養社區居民參與政策的能力,並從中培養社區的意見領袖,此項措施的意義在於培養民眾參與能力俾利為改變自己的生活處境而發聲。3.政策推動的機構本身的結構設計—負責推動此一社區改善計畫的機構名為「南區合作理事會」,其組成分子包括了社會人士、政府(中央及地方)、社區和自願團體的代表,此種設計有助於政策具備多元性以及整合性,而且不會讓政府或是特定利益團體有壟斷和主導政策發展之機。

284.好的政府應隨侍在人民之側,聞聲救苦,隨時關注人民的需求與福利。《歐洲地方自治憲章》,§4.3參照。

285.「分贓政治,腐敗源頭」:要落實真民主、斬貪腐、用法治、行公義,必須從地方自治開始,消弭腐敗的源頭。諸如村里長、農會…選舉,幾乎是民主弊端的源頭,更是制度性破害左鄰右舍和睦相處的造孽者。除極端少數區域,幾乎都是由花樣百出的賄選者當選,關鍵票一票一、二萬元普遍存在。當選後就是縣市議員、縣市長、國會議員、總統…的動員樁腳、甚至是賄選主角、更可能是圍在一切當選人周邊等待分贓的要角…這就是腐敗的源頭。

286.[合併ㄧ票單選制] 即集三種候選人印在同一張選票上,選民只能選擇ㄧ人投票,因此縣市長、主計長、審計長就很難同一政黨,較能有效制衡,萬ㄧ同一政黨,也不見得會相互完美包庇玩法、弄權、貪瀆。

287.政府中性法、行政中立法由法律定之。包括政府無權鑽法律漏洞。凡政府行使沒有明確法律條文允許的行為,就是濫權瀆職,應受刑事追訴;公務員不得加入上司的網路社群、不得要求下屬使用網路執行特定的任務、不得傳播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的行為、…

288.十六世紀的政治思想家馬基維利認為:「政府最大的罪惡乃是怠惰」。

289.林慧貞(10/29/2013),〈歐盟防黑心食品,追溯制四小時查出食物流向〉,《上下游News & Market》,網址:http://www.newsmarket.com.tw/blog/41271/,(最後瀏覽日09/12/2014)。在歐盟,一項食物,從落地生根到消費者肚子,每個環節都有電腦記錄可供查詢;在美國,百里外進口的生鮮貨品,4小時內,可以追溯到生產的農場名稱;在日本,每頭牛從出生開始,都有一張自己的身分證。

290.正義有求必應─是國家存在的基本意義。食醫住行的安全與正義,更是基本中的基本義務,政府責無旁貸。而訊息正確完備則是程序正義的前提,「程序不義,實質不論」(法諺)。

291.只有公開才有公正、誠實、信賴、透明可言。

292.「世代報告」係指政府應根據當年收支、福利、健保、退休撫卹…等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總預算,採用「公認會計原則」,擬出不同世代的帳目,以徹底弄清楚當代哪些政策對不同世代可能的影響? 在柏克(Edmund Burke)(1996),《法國大革命反思》,台灣:牛津大學出版。真正的社會契約不應只是盧梭所說的最高統治者與人民(亦即「全民意志」)之間的契約關係,而是更應優先確保不同世代間的「合夥關係」。根據一些首要原則,共和國和法律取得了神聖地位,而其中一個原則主張,為了避免國內暫時所有人、或終身租用者、或外來佔用者,未留意到什麼是自己從這塊土地的祖先那兒收受到的東西、或什麼應該是屬於後代子孫的東西,而表現出好像自己是十足正道主人的作為;他們不該隨意摧毀所處社會的整個永續生存結構,進而把切斷當地住民繼承發展當作他們的權利,留給住民們下一代的可能是一片廢墟,而非棲身之地──且讓這些後人有樣學樣,蔑視他們所創建的東西,一如他們蔑視他們先人的建制一般……社會其實是個契約…國家…不只是…在世者之間的合夥關係,也是在世者、已離世者和尚未出世者間的合夥關係。

293.中央社(11/20/2011),〈全球人口密度 台灣排名第2〉,《中央社》,網址: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111200064-1.aspx,(最後瀏覽日09/12/2014),2011年11月新的統計數字顯示,除了城市國家和小島國以外,臺灣的人口密度佔全球第二,平均每平方公里639人,但扣除2/3不能居住的高山峻嶺後,變成全球人口密度第一,比孟加拉還高。

294.《巴西憲法》,§12.2參照。

295.《法國憲法》,§19參照。

296.Matthew Shugart, “Semi-Presidential Systems: Dual Executive And Mixed Authority Patterns,” French Politics, No. 3(2005), pp. 323~325.如果我們將法國的第五共和和芬蘭的「半總統制」相比較,當可發現兩者之間的重要歧異:⑴芬蘭總統係超越黨派政治而實施其權力。法國總統卻並未擺脫黨派政治而運作其權力。因此芬蘭的總統具有真正的全國性威望,公正無私的實施外交、國防等權限,法國總統卻依然是為其權力的鞏固做考量,而且深深的介入權力爭奪的黨派鬥爭。因此,在芬蘭,總統可以扮演一股安定、持久的政治穩定力量。在法國,總統卻常是政爭的泉源和憲政危機的焦點。⑵芬蘭的總統不輕易介入內政事務,亦不涉及黨爭。而法國的總統卻主導行政大權,並且當其與國會多數同黨時,更主導該黨的權力佈局,涉及國內政治、經濟、財政等公共事務。不過由於有總理為其分擔責任,因此總統常常可在政治責任上置身事外,而形成「有權無責」的局面。相對的,芬蘭的憲政體制卻無此一缺陷,自一九一八年以來,芬蘭的憲政體制並無實際的運行困難,也無強權總統或超級總統、尾大不掉的困境。

297.吸引全球治國菁英,待遇當然也要第一。運動球星─梅西的身價達1.2億歐元居職業足壇之冠,比下葡萄牙球星C.羅納度的1億歐元。帶領臺灣征服世界的舵手,應有連動式的計算程式。

298.總理指揮政府行動,負責國防,確保法律之遵行…,總理得行使規章制定權,並任命文武官員…總理得將其部份職權,授予其他部長行使之。《法國憲法》,§21參照。

299.臺灣天條有效顛覆、根治以錢換權、以權弄錢、以富壓貧的結構性、系統性侵蝕自由平等的貪腐體制。

300.《美國憲法增修條文》,§3.3 背叛罪參照。

301.創造有利於人民全體和個人發展的條件,是國家的主要責任。《聯合國社會進步及發展宣言,前言參照》。

302.「司法院長民選」:司法民主化是民主制度重要價值。司法政策、審判制度、行政、人事、預算…每五年接受主權人檢驗(亦即「全民意志」檢驗)、改進或肯定。

303.「司法院長民選」:司法民主化是民主制度重要價值。司法政策、審判制度、行政、人事、預算…每五年接受主權人檢驗(亦即「全民意志」檢驗)、改進或肯定。

304.參見法治世界網,《馬里蘭州憲法》,http://www.tw-roc.org/us51/usc_eng_026.pdf,(最後瀏覽日09/12/2014),《馬里蘭州憲法》(Maryland Constitution),§5.10規定州檢察總長由民選產生,§5.7規定全州各檢察官皆由民選產生。規定檢察權的§5獨立於行政權(§2)、立法權(§3)與司法權(§4)規定以外。

305.「日本行政相談委員」:從各地德高望重,且對行政措施之改善有認知、熱誠的民間人士中,選拔五千位能監督行政機關的民間人士,由總務大臣委任派用擔任行政相談委員,任期2年,接受民眾的投訴、解答問題及協談,做為政府與國民間之諮詢窗口及處理單位,發揮監察使(Ombudsman)的功能。日本的行政相談委員,在全國各鄉鎮市最少配備一人,除在自宅外,還定期性或透過巡迴服務之行政諮詢所,接受當地居民的陳情申訴案件,每年並訂有行政相談週及一日合同行政相談所,民眾可選擇所需方式進行相談。

306.「檢察總長或檢察官民選」:美國有45個州的檢察總長或檢察官民選(參見法愛公德會資料庫)。

307.參照法治世界網,《以色列基本法——主計長》(Israel Basic Law: The State Comptroller),網址:http://www.tw-roc.org/us51/BaseLaw_EP/COC_ENG_024_008.pdf,(最後瀏覽日09/12/2014)。§3:「任何機構接受審計長檢查時應審計長之要求儘速提供任何資訊、文件、解釋文以及所有其他所需資料,此乃審計目的所必須。」

308.如果我們將法國的第五共和和芬蘭的「半總統制」相比較,當可發現兩者之間的重要歧異:⑴芬蘭總統的任期相當長,而且係超越黨派政治而實施其權力。法國總統任期相對較短,卻並未擺脫黨派政治而運作其權力。因此芬蘭的總統具有真正的全國性威望,公正無私的實施外交、國防等權限,法國總統卻依然是為其權力的鞏固做考量,而且深深的介入權力爭奪的黨派鬥爭。因此,在芬蘭,總統可以扮演一股安定、持久的政治穩定力量。在法國,總統卻常是政爭的泉源和憲政危機的焦點。⑵芬蘭的總統不輕易介入內政事務,亦不涉及黨爭。而法國的總統卻主導行政大權,並且當其與國會多數同黨時,更主導該黨的權力佈局,涉及國內政治、經濟、財政等公共事務。不過由於有總理為其分擔責任,因此總統常常可在政治責任上置身事外,而形成「有權無責」的局面。⑶由於第五共和體制的權責不清、設計不當,每五年即有可能因總統與總理不同黨籍而形成的憲政危機,頗不利於民主的穩定成長。而且由於總統係直選產生,又擁有廣泛的憲法權力,因此不易扮演公正無私的仲裁者的角色,國會也頗難對總統的權力加以實質的限制。相對的,芬蘭的憲政體制卻無此一缺陷,而且由於總統和總理一樣都是由間接選舉產生,也免除了大權在握,國會無法約制的缺憾。⑷綜觀前述,自一九一八年以來,芬蘭的憲政體制並無實際的運行困難,也無強權總統或超級總統、尾大不掉的困境。但法國的第五共和體制,卻被視為一套不易運作,而且可能為民主帶來危機的制度。在總統制、議會內閣制、委員會制、半總統制及其他中間類型裡,法國第五共和也不被視為一種憲政制度的理想類型,更非其他新興民主國家的憲政楷模。

309.《南非共和國憲法》,〈附錄6〉,§20,護民官基於憲政機關地位。

310.參照《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公職人員”係指:1、無論是經任命還是經選舉而在締約國中擔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職務的任何人員,無論長期或者臨時,計酬或者不計酬,也無論該人的資歷如何;2、依照締約國本國法律的定義和在該締約國相關法律領域中的適用情況,履行公共職能,包括為公共機構或者公營企業履行公共職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任何其他人員;3、締約國本國法律中界定為“公職人員”的任何其他人員。但就本公約第二章所載某些具體措施而言,“公職人員”可以指依照締約國本國法律的定義和在該締約國相關法律領域中的適用情況,履行公共職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任何人員…等。

311.參照《臺灣全球協定基本法草案》§86,「任職中的正當性、正義性與禁反言原則」: (1)何民選公職人員的參選政見,視同與全體選民簽訂的契約,當選後明顯違反其承諾行為者即無正當性、正義性,應即時中止職權。 (2)對民選公職人員的參選政見本質上就是社會契約,「禁反言原則」是落實契約條款的基本準則。公職人員禁反言原則由法律定之。

312.從中央到地方,系統性、結構性的貪汙、腐敗文化從未間斷。諸如:2012年12月4日,〈南投新聞-南投千人力挺縣長李朝卿提抗告〉,網址:http://www.youtube.com/watch?v=orF0rdKxZ4M,(最後瀏覽日09/12/2014),為了抗議司法收押,以及表達相信縣長李朝卿的清白,今天在南投縣政府員工與一級主管以及各方民意代表等,超過一千位民眾的陪同下,來到南投地方法院抗告。

313.「雙軌檢察制」:⑴行政院法務部業務併入內政部法務檢察署。法務檢察官為行政中立中之中立者,簡稱「檢務官、檢事官、或其他更適合名稱」。⑵檢察院檢察官是憲法檢察官、護民官、百姓的律師、平民的公設辯護人、主權人對公務機關及公職人員的監察人及公訴人。

314.「檢察權獨立」:⑴檢察獨立是國家一切行政、立法、司法的及時防腐劑。⑵例如:馬里蘭州(Maryland)州憲法§5第1項規定州檢察總長由民選產生,同條第7項規定全州各檢察官皆由民選產生;規定檢察權的§5獨立於行政權(§2)、立法權(§3)與司法權(§4)規定以外。

315.總統就職須宣誓完全脫離政黨及黨務活動,任滿五年內亦同。

316.檢察系統如與總統出自不同派閥、不同價值觀時,動則到總統府蒐證或訊問筆錄…等問題層出不窮。美國華盛頓D.C檢察長即由總統直接任命參照。

317.參見法治世界網,《馬里蘭州憲法》,http://www.tw-roc.org/us51/usc_eng_026.pdf,(最後瀏覽日09/12/2014),《馬里蘭州憲法》(Maryland Constitution),§5.10規定州檢察總長由民選產生,§5.7規定全州各檢察官皆由民選產生。規定檢察權的§5獨立於行政權(§2)、立法權(§3)與司法權(§4)規定以外。

318.維基百科,〈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網址: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1%B3%E5%85%B0%E8%BE%BE%E8%AD%A6%E5%91%8A,(最後瀏覽日09/12/2014)。

319.《美國憲法增修條文》,§6參照。

320.臺灣天條有效顛覆、根治以錢換權、以權弄錢、以富壓貧的結構性、系統性侵蝕自由平等的貪腐體制。

321.梁晨(05/17/2013),〈投者投書——永遠在路上的德國轉型正義〉,《天下雜誌》,網址: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2/article/348,(最後瀏覽日09/12/2014)。轉型正義與還原歷史的實踐不會有終點,他是一個進行式,永遠在路上。

322.臺灣改為四權分立制,亦即行政、立法、司法、檢察四權分立,國家機關組織與中國完全相同。唯一不同是前者四權皆直接來自人民,後者所有機關之上有共產黨在做最終決定。

323.約翰‧洛克(John Locke)的基本憲法原則:認為在自然狀態下所有人都是平等而獨立的,沒有人有權利侵犯其他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主張當政府背叛了人民時,革命不但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這些理論對於美國憲法及其獨立宣言都有極大影響。《附件一》加利福尼亞州政治世界第9大經濟體 加利福尼亞州State of California地理:加州面積41萬平方公里,是美國第三大州。人口:截止2011年6月1日止,加利福尼亞州人口數為37,691,912人,約佔全美總人口數(311,591,917人)的12.1%,為美國第一位。法律與政府 主條目:加利福尼亞州政治加利福尼亞州政府中,以直接民選方式產生的職位包括州長、副州長(Lieutenant Governor)、州務卿(Secretary of State)、司法部長(Attorney General)、州審計長(State Controller)、州財政部長(State Treasurer)、保險局長(Insurance Commissioner)、州教育廳長(Superintendent of Public Instruction),和四名公平委員會委員。任期為四年,而且只能連任一次。☀2007年,江俊輝(英語:John Chiang、1962年7月31日-),臺灣裔美國人,出生於紐約,父母均移民自臺灣,是現任加州審計長,就職於2007年1月8日。在此之前曾擔任加州平稅局第四區的委員。☀2009年,劉醇逸當選紐約第一位亞裔主計長,負責紐約市財政和審計工作。controller general 主管會計;審計員;審計長;主計長;會計長;總會計師 加州的立法機構由一個40人的州參議院(State Senate)和80人的州眾議院(State Assembly)組成。州參議員任期四年,每兩年有一半改選。州眾議員任期兩年。在2003-2004會期期間,眾議院內共有48名民主黨議員和32名共和黨議員;參議院內則有25名民主黨議員和15名共和黨議員。目前加利福尼亞州的州府位於沙加緬度。歷史上州府曾設在蒙特瑞(西班牙/墨西哥時代,1775-1849)、聖荷西(1849-1851)、瓦列霍(1851-1853),和貝尼夏(1853-1854)。1854年州府遷移到沙加緬度。在美國國會,加利福尼亞由兩名參議員和53名眾議員代表。在美國選舉人團中,加利福尼亞擁有55張選舉人票。加州是擁有最多的眾議員和總統選舉人票的一個州。經濟 主條目:加利福尼亞州經濟根據2010年的統計數據,加利福尼亞州GDP佔全美的13.34%,達19364億美元,為全美最高,僅次於美國、中國、日本、德國、法國、英國、巴西、義大利,是世界第9大經濟體。人均GDP為51,914美元,在全美各州中名列第12位。《附件二》美國檢察官、法官資料壹、檢察官產生方式一、檢察官(含檢察長)由民選產生(41州):阿拉巴馬州Alabama、阿肯色州Arkansas、亞利桑那州Arizona、加利福尼亞州California、科羅拉多州Colorado、康乃迪克州Connecticut、德拉瓦州Delaware、佛羅里達州Florida、喬治亞州Georgia、愛達荷州Idaho、愛荷華州Iowa、伊利諾州Illinois、印第安那州Indiana、堪薩斯州Kansas、肯塔基州Kentucky、路易西安那州Louisiana、馬里蘭州Maryland、密西根州Michigan、明尼蘇達州Minnesota、密西西比州Mississippi、蒙大拿州Montana、內布拉斯加州Nebraska、新墨西哥州New Mexico、紐約州New York、北卡羅萊納州North Carolina、北達克他州North Dakota俄亥俄州Ohio、奧克拉荷馬州Oklahoma、奧勒岡州Oregon、賓夕法尼亞州Pennsylvania、羅德島州Rhode Island、南卡羅萊納州South Carolina、南達克他州South Dakota、田納西州Tennessee、德克薩斯州Texas、猶他州Utah、佛蒙特州Vermont、維吉尼亞州Virginia、西維吉尼亞州West Virginia、威斯康辛州Wisconsin、華盛頓州Washington二、檢察官非民選產生者(9州和1特區):阿拉斯加州Alaska、夏威夷州Hawaii、緬因州Maine、麻塞諸塞州Massachusetts、密蘇里州Missouri、新罕布夏州New Hampshire、新澤西州New Jersey、俄亥俄州Ohio、懷俄明州Wyoming、華盛頓特區Washington D.C.。貳、法官產生方式一、法官民選的州(29州):阿拉巴馬州Alabama、阿肯色州Arkansas、加利福尼亞州California、愛達荷州Idaho、伊利諾州Illinois、堪薩斯州Kansas、肯塔基州Kentucky、路易斯安那州Louisiana、緬因州Maine、馬里蘭州Maryland、密西根州Michigan、明尼蘇達州Minnesota、密西西比州Mississippi、蒙大拿州Montana、內華達州Nevada、紐約州New York、北卡羅萊納州North Carolina、北達克他州North Dakota、俄亥俄州Ohio、奧克拉荷馬州Oklahoma、奧勒崗州Oregon、賓夕法尼亞州Pennsylvania、南達克他州South Dakota、田納西州Tennessee、德克薩斯州Texas、華盛頓州Washington、西維吉尼亞州West Virginia、威斯康辛州Wisconsin、懷俄明州Wyoming。二、法官非民選產生的州(21個州和1特區):阿拉斯加州Alaska、亞利桑那州Arizona、科羅拉多州Colorado、康乃迪克州Connecticut、德拉瓦州Delaware、佛羅里達州Florida、喬治亞州Georgia、夏威夷州Hawaii、印第安那州Indiana、愛荷華州Iowa、麻塞諸塞州Massachusetts、密蘇里州Missouri、內布拉斯加州Nebraska、新罕布夏州New Hampshire、新澤西州New Jersey、新墨西哥州New Mexico、羅德島州Rhode Island、南卡羅萊納州South Carolina、猶他州Utah、佛蒙特州Vermont、維吉尼亞州Virginia、華盛頓特區Washington D.C.。參、美國各州檢察權是否民選與是否歸屬行政權資料一、依州憲法規定分類1.阿拉巴馬州(Alabama)州憲法第5條第12節規定州檢察總長屬行政權之一部份,同條第14節規定由該州合格選民選舉產生。2.阿拉斯加州(Alaska)州憲法第3條第11項規定州長有權指派州內任何官員職位,由此推知州檢察總長應由州長指派。3.亞利桑那州(Arizona)州憲法第5條第1項規定州檢察總長為行政部門一員並由民選產生。4.加利福尼亞州(California)州憲法第5條第11項規定州檢察總長係州行政官員一員並由民選產生。5.康乃迪克州(Connecticut)州憲法第4條第1項規定州長以下等特定官員由民選產生,州憲法修正案第一條將州檢察總長納入。第4條是規定行政部門的條文,故檢察權依此規定應隸屬於行政權範疇。6.德拉瓦州(Delaware)州憲法第3條第21項規定州檢察總長由合格選民選舉之。第3條是規定行政部門的條文,故檢察權依此規定應隸屬於行政權範疇。7.佛羅里達州(Florida)州憲法第4條第5項a款州檢察總長由民選產生。第4條第4項第a款規定州檢察總長為州長內閣閣員之一。州檢察總長作為全州最高司法行政首長,同項c款規定州檢察總長得任命至少三名全州性的檢察官,具備和州檢察官相同的偵查權與犯罪追訴權。8.喬治亞州(Georgia)州憲法第5條第3節第1款規定州檢察總長由民選產生,但第5條係規定行政部門之條文。9.愛達荷州(Idaho)州憲法第4條第1項規定州檢察總長為行政部門一員,同條第2項並規定民選產生。10.伊利諾州(Illinois)州憲法第5條第1項規定檢察總長隸屬州行政部門官員之一,並由民選產生。11.印第安那州(Indiana)州憲法第7條第16項規定地方檢察官由民選產生,並規定在司法權部分。12.堪薩斯州(Kansas)州憲法第1條第1項規定州檢察總長為行政部門一員並由民選產生。13.塔基州(Kenturky)州憲法第91節(Section 91)規定州檢察總長係由該州合格選民選舉產生,但仍屬行政權範疇(第91節規定於「行政部門」內)。14.路易西安那州(Louisiana)州憲法第4條第1項a款規定州檢察總長是行政部門之一員。同條第3項a款、第8項規定州檢察總長由民選產生。第8款亦規定州檢察總長統轄司法部,得任意指派數名助理檢察總長。同法第5條第26項a款地方檢察官亦由轄區選民選舉之,但第5條係關於司法部門之規定條文,路州州憲法似乎將州檢察權切割為二,州層級為行政權、地方層級為司法權。15.緬因州(Maine)州憲法第5條第1部份第8項(ARTICLE V PART FIRT-EXECYTIVE POWER SECTION 8)規定除憲法規定外一切行政與司法官員均由州長指派認命。故由此推知州檢察總長應由州長任命,屬行政權一部份。16.馬里蘭州(Maryland)州憲法第5條第1項(ARTICLE V SECTION 10)規定州檢察總長由民選產生,同條第7項規定全州各檢察官皆由民選產生。規定檢察權的第5條獨立於行政權(第2條)、立法權(第3條)與司法權(第4條)規定以外。17.麻塞諸塞州(Massachusetts)州憲法第9條規定檢察總長由州長指派,並規定在第2章「行政權力」第1節「州長」內。18.密西根州(Michigan)州憲法第5條第21項規定檢察總長由選舉產生。19.明尼蘇達州(Minnesota)州憲法第5條第1項規定州檢察總長為州行政官員之一,並由民選產生。20.密西西比州(Mississippi)州憲法第6條第173項規定州檢察總長由民選產生。同條第174項規定地方檢察官依法選任(be selected),未明確規範其選任方式。第6條係司法權之規定條文,故依此判斷本州將檢察權歸屬於司法權之一部份。21.密蘇里州(Missouri)州憲法第4條第5項規定行政部門官員由州長指派,同條第12項規定州檢察總長隸屬於行政部門。22.蒙大拿州(Montana)州憲法第6條第1項規定州檢察總長係行政部門一員,同條第2項規定州檢察總長由民選產生。23.內布拉斯加州(Nebraska)州憲法第4條第1項規定州檢察總長屬行政部門之一,並由民選產生。24.內華達州(Nevada)州憲法第5條第19項第1款規定州檢察總長係州行政官員之一並由民選產生。25.新罕布夏州(New Hampshire)州憲法第46條規定州檢察總長由州長任命,該條規定於行政權乙章。26.新澤西州(New Jersey)州憲法第5條第4項第3款(ARTICLE V SECTION IV 3)規定州檢察總長由州長指派任命,並規定在行政權部分(第5條)。27.紐約州(New York)州憲法第5條第1項規定州檢察總長由民選產生。28.新墨西哥州(New Mexico)州憲法第5條第1項規定州檢察總長係行政部門之一員,由條文語句中可推測應為民選產生。同法第6條第24項則規定地方檢察官為司法部門一員,由條文語句中可推測應為民選產生。29.北卡羅萊納州(North Carolina)州憲法第3條第7項第(1)款規定州檢察總長由民選產生,但歸屬行政權。30.俄亥俄州(Ohio)州憲法第3.01條規定州檢察總長由該州合格選民選舉之,但同條規定州檢察總長為該州以州長為首之行政部門(Executive Department)成員之一。31.奧克拉荷馬州(Oklahoma)州憲法第6條第1項規定州檢察總長為行政部門一員,同條第4項任期部分規定的文句可推測州檢察總長係由民選產生。32.賓夕法尼亞州(Pennsylvania)州憲法第4條第4項(ARTICLE IV SECTION 4)規定州檢察總長由州內合格選民直選產生。但州憲法第4條是規定行政權部分,故州檢察總長雖係州民直選,但形式上仍屬行政權一部份。33.羅德島州(Rhode Island)州憲法第4條第1項(ARTICLE IV SECTION 1)規定州檢察總長民選,但第6條第12項(ARTICLE XI SECTION 12)將檢察總長職權列為行政權力內。34.南卡羅萊納州(South Carolina)州憲法第6條第7項規定州檢察總長由民選產生。35.田納西州(Tennessee)州憲法第6條第5節規定州檢察總長由州最高法院法官指派,其他州檢察官由轄區合格選民選舉產生,第6條係規定司法部門的條文,故依此判斷本州將檢察權視為司法權的一個部分。36.德克薩斯州(Texas)州憲法第4條第1項規定州檢察總長係行政部門一員,同條第2項規定州檢察總長由民選產生。同法第5條第30項則規定地方刑事檢察官由民選產生,但歸屬司法部門。37.猶他州(Utah)州憲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州檢察總長為行政機關一員並由民選產生。38.佛蒙特州(Vermont)州憲法第43、50和54條規定州檢察官由各所屬轄區民選產生。39.維吉尼亞州(Virginia)州憲法第5條(行政權)第15項規定州檢察總長由合格選民直選,但屬於行政權的一部份。40.華盛頓州(Washington)州憲法第3條第1項州檢察總長為行政部門一員並由民選產生。41.西維吉尼亞州(West Virginia)州憲法第7-1條規定該州州檢察總長由選舉產生,但屬於州長為首的行政部門成員之一。42.威斯康辛州(Wisconsin)州憲法第6條規定州檢察總長由合格選民選舉產生,地方檢察官則由轄區選民選舉產生,二者同屬於行政權範圍。二、 州檢察總長由州長指派,屬於行政權者:有阿拉斯加州(Alaska)、夏威夷州(Hawaii)、緬因州(Maine)、麻塞諸塞州(Massachusetts)、密蘇里州(Missouri)、新罕布夏州(New Hampshire)、新澤西州(New Jersey)、俄亥俄州(Ohio)、懷俄明州(Wyoming)9州三、 州檢察總長由州最高法院法官指派,屬於司法權者,但地方檢察官由民選產生,未規定屬於何權者,:有田納西州(Tennessee)1州四、 州檢察總長由民選產生、屬於行政權者:共有阿拉巴馬州(Alabama)、亞利桑那州(Arizona)、阿肯色州(Arkansas)、加利福尼亞州(California)、科羅拉多州(Colorado)、康乃迪克州(Connecticut)、德拉瓦州(Delaware)、佛羅里達州(Florida)、喬治亞州(Georgia)、愛達荷州(Idaho)、印第安那州(Indiana)、伊利諾州(Illinois)、愛荷華州(Iowa)、肯塔基州(Kentucky)、密西根州(Michigan) 、明尼蘇達州(Minnesota)、蒙大拿州(Montana)、內布拉斯加州(Nebraska)、北卡羅萊納州(North Carolina)、北達克他州(North Dakota)、俄亥俄州(Ohio)、奧克拉荷馬州(Oklahoma)、賓夕法尼亞州(Pennsylvania)、羅德島州(Rhode Island)、南達克他州(South Dakota)、猶他州(Utah)、佛蒙特州(Vermont)、維吉尼亞州(Virginia)、華盛頓州(Washington)、西維吉尼亞州(West Virginia)、威斯康辛州(Wisconsin) 31州五、 州檢察總長與州檢察官皆民選,並於憲法獨立規定者:有馬里蘭州(Maryland)六、 州檢察總長由民選產生,但未規定屬於何權者:有堪薩斯州(Kansas) ,紐約州(New York),南卡羅萊納州(South Carolina) 七、 州檢察總長由民選產生,屬於司法權者: 有密西西比州(Mississippi)八、 州檢察總長與地方檢察官均由民選產生,但分屬行政和司法兩權者:有路易西安那州(Louisiana)、新墨西哥州(New Mexico)、德克薩斯州(Texas) 九、華盛頓特區(Washington D. C.)檢察總長由華盛頓特區市長任命,屬於行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