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同意,制定[功在台灣-利在全球]的永久和平法? 按讚轉傳嗎?
我們臺灣人民:為創造生命價值、建構憲法標準、改進資源分配、推進永久和平,示範這套全球(249個)政治實體本身可恆久運作的和平發展體系,引領全球民主,解除50個威脅人類和平的專制政體,建構人類命運共同體所必要的永久和平法----內涵八條基本理念(即1.自由-2.民主-3.人權-4.法治等普世價值、以及5.立法-6行政-7.司法-8.檢察之國家組織)外延下列三十項大同主張:
1.人的價值大同:創造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的最高價值-是人民最神聖的權利、是國家最緊急的義務。
2.人的尊嚴大同:尊嚴-自由與價值,決定於投票頻率及其程序正義;除公投外-常態選舉每年二次。
3.人民自決大同:國家主權無條件直接屬於全體納稅人,制憲或進出國際安全組織須選民半數同意。
4.人權至上大同:依世界人權宣言及聯合國憲章---人權是全球的內政;依主權在民---人權高於主權。
5.人權保護大同:創設超國家人權行動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委員半數分由國際權威人權機構指派。
6.人權立國大同:世界和平要件:禁止單獨與反自由、民主、人權或法治的專制政體建立政治關係。
7.人權限制大同:凡濫用自由民主攻擊自由民主基本秩序者,應即收回電波使用權並剝奪其基本權。
8.國家分權大同:確保人權:立法、行政、司法、檢察的政務首長分年民選,參選資格與總統相同。
9.選舉程序大同:根除金權政治。任一電子媒體每年每週至少一小時免費專供參選及公共參與使用。
10.政黨權責大同:政黨有免費使用電子媒體的權利、有效忠全體納稅人-以及鞏固普世價值的義務。
11.政黨自律大同:政黨違反國際法、聯合國憲章或國際諒解之思想者為違憲,他黨有提告解散權。
12.政黨開放大同:完全民主國家有國會議員的政黨,得來我國設立黨部宣揚理念,同享國民待遇。
13.職位開放大同:引領全球治理,完全民主國家的國民,有我國各級首長參選權、有地方投票權。
14.首長任期大同:民選首長專心興革,一任五年,任滿六年內應利益迴避不得再任,但薪酬不變。
15.憲法基準大同:違憲、合憲全球審查;制憲、修憲全球協議。世界憲法標準確保世界人權標準。
16.行憲保證大同:凡公職人員都是永久和平發展的行憲保證人、都是大同文明與和平文化創造人。
17.國家信仰大同:永久和平信條──人權主義、憲法主義、國際法主義、世界(多元共同)法主義。
18.國家守法大同:國際法高於國內法,直接對人民發生權利義務,推進永久和平的世界憲法標準。
19.國家用法大同:萬國萬法構成國內法的一部分,人民有權援用,保證自由人權不落後他國一天。
20.國家競合大同:引領全球競合立法-行政-司法-檢察是國家永恆義務,保證民主法治領先萬國百年。
21.國家廢核大同:永絕核武的國家義務:實踐一個地球,一套人類可恒久運作的和平與發展體系。
22.國會組織大同:改良式委員會中心主義制。創造沒有現行各國的缺點、優點各國都沒有的國會。
23.國會使命大同:立法全球參與,催生永久和平國會聯盟,每年至少輔導成功一個永久和平國家。
24.地方制度大同:議員任期二年。參照世界地方自治宣言、歐洲地方自治憲章…落實全球在地化。
25.國家行政大同:改良式半總統制。總理應有民意基礎,指揮政府,掌理國防,必須在本土出生。
26.國家司法大同:普世公義有求必應,大法官半數不同國籍族裔,多元化提名,推進永恆世界法。
27.國家檢察大同:守護世界法。任何人都不得凌駕於法律之上、任何人都不得被剝奪法律的保護。
28.法官審判大同:審判應先用國際法→後用最有利於當事人的萬國憲法及法律→拒用須說明理由。
29.永續發展大同:補聯合國不足,為臺灣立大業、為地球立大愛、為天地立大法、為萬國立大同。
30.抵抗違憲大同:凡為排除違反普世自由民主秩序者,如別無其他救濟方法,全人類皆有反抗權。
這套萬世一時,效能業經四十年十萬件問題檢驗(見lawlove.org),不涉國號國土,不費一兵一卒,只要國人郵件連署,制定永久和平特別條款,一舉將臺灣推升為普世價值的聖地、世界菁英圓夢之地,讓朝聖追夢人潮錢潮湧出大同首都----臺灣。為此-人民失去的只是鎖鏈與鐵幕,其他別無損失,卻獲得超國家層級的體制、最神聖的國度,帶領人類和平-發展----人人自我實現、代代長富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