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需要重新制憲,中央與地方分權,省市各級人民法院院長與人民檢察院院長民選,直接向人民負責;審判及檢察制度、政策、行政、人事、預算…每5年接受民意檢驗;法官檢察官有違憲審查權。詳見《永久和平憲章》。
伊朗的政治體制應改為半總統議會內閣制如芬蘭,總統任期5年,6年內本人及近親不得再任。立法體制應該改為委員制例如瑞士。行政、司法、檢察首長分年民選,立法每年改選四分之一。詳見《永久和平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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