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人類最大問題,在於「和平方法」沒有歷史經驗可循。為此,本會倡議示範法草案,向世界提出和平貢獻。
一、基本定位:示範法的法源是萬國萬法。
二、基本主張:一個地球一套法律。
三、基本品質:將示範法推進國際標準。
一、國家層級憲法總綱:如國名-領土-國旗-國籍…(忽略);
二、次國家層級憲法總綱:如州-省-區-市名稱及旗幟(忽略);
三、其餘隸屬總綱或總則部分,概由上開各層主體自定之。
一、依聯合國憲章、全球治理體系、自然法、國際法、人民自決權,憲標以自願的方式-不同的速度,適用於超國家層級(國際公法人)、國家層級(國家公法人)、次國家層級(州省區市自治體公法人)。
二、如果有任何條款被視為無效、或條款對任何國家層級、組織或個人或任何情況的適用性無效,則憲標的其他部分及此種條款適用於其他層級、組織或個人或情況的情形,並不受影響。
(一)超國家層級(聯合國政府等):依組織憲章規範,但以不違背永久和平標準示範法的原理原則、不危害任何個人或群體的法益法則。
(二)國家層級(如聯合國193會員等):憲標對國家直接有效全面適用,也可以自行增訂,也可以一部分暫未施行,但以不減損永久和平的完善運作為原則[1]。
(三)次國家層級(州-省-區-市-加盟共和國等)自治體:如第十五條、第十八條、以及條文中專屬國家層級之項目外,皆為直接有效,全面適用原則。
[1]. 憲標運作程式比照國際標準組織管控程序,以迴圈方法發揮系統交互作用。
三、本憲標列舉範圍的各種權利,不得解釋為否認或取消人民所保有的其他權利(§13~§14)。未完整規制的章節條款,其程式以憲律或憲法法、或組織法、或法律定之。
四、凡涉及憲標條款範圍的法律或規範,均受憲標條款的拘束。凡涉及國際或國內永久和平(2項主體意志28條定律)本質賴以存立之基礎者,修憲案不得成立。
五、憲標是一切超國家組織、國家組織、次國家組織的基本法的核心。下列方針條款、保障條款及委託條款拘束立法、行政、司法而為直接有效的最高法律。
二項 主體意志
一、人類永久和平。以自然法及國際法為母法,推進憲法標準(ISO),鞏固法治世界,創造永久和平的大法治。
二、地球永續發展。以太陽系及聯合國為體系,推進政府標準(ISO),深化全球治理,創造永續發展的大文明。
二十八條天賦人權自然法則/科學定律
第一篇 人民權利義務
第一章 永久和平自由標準
第一條 自由立國 [永久和平第1定律]
人性自由偉大發揚。定位國家為自由標準大國[2];省市為大自由典範[3]。人的尊嚴與自由不可侵犯。人是地球和國家的天賦主人、是國際法和憲法的直接主體[4]。制憲權[5]無條件全面屬於境內人民:經人民定期改選產生政府;經向國際法宣誓效忠產生公權力[6]。
[2]. 國家的真正目的是『自由』。「政府的最終目的不是通過恐懼來統治或限制,…加強他在不傷害自己或他人生存和工作的自然權利…。」(斯賓諾莎)
[3]. 聯合國秘書長安南於2005年3月21日將免於恐懼的自由列入《大自由:實現人人共享的發展、安全與人權》報告,作為聯合國未來努力的方向。
[4]. 國際法的基礎規範是國內法律規則的最終理由。(凱爾森-法與國家一般理論)
[5]. 「憲法的制定權不是受之於『法』,而是產生於『力』,力決定了國體為共和或帝制,力決定了政體為民主或獨裁」(林紀東-中華民國臺灣大法官)
[6]. 憲法是人民的化身/國家的守則/人民的總命令/人身的保護令。制憲修憲權無條件只屬於人民,人民是自己靈魂的統帥、是命運/家運/國運的主宰。
第二條 自由改革 [永久和平第2定律]
嚴禁政媒黑金治國。電波為全民所有。每週電視半小時、網路一則短訊[7],免費供參政者自由平等應用;九大政黨免費各別擁有專屬全國廣播頻道。地方電視-電臺-媒體應比照辦理。催生地球人人能收訊聯合國的貧窮-疾病-污染-戰亂-國際法教育等新聞。
[7]. 全年每週:電視半小時、網路一則短訊,細則依「條文效力第三項」由法律定之。
第三條 自由開放 [永久和平第3定律]
自由是和平發展的總基礎。選舉是最大化的教育[8]、分配、對話、團結、共識與統治的必要條件[9]。每年投票頻率不得超過國民所得最高的瑞士[10]或美國加州[11]。發揚國家精神人盡其才,退休後自願無酬參選地方公職者,競選得票數依法得增加權重30%。
[8]. 美國總統加菲爾:「與自由和正義相比,第二重要的是大眾教育,沒有大眾教育,自由和正義都無法永久維持。」
[9]. 民主就是透過選舉-罷免投票將貧窮的痛苦擴散到當權者的身上(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瑪蒂亞‧森)
[10]瑞士全球人口800萬人以上國家中,人均所得百年來世界最高,平均每年『選舉投票5.41次』+平均每年『公投3.82次』(扣除重疊日)=9.23次/年平均。
[11]大型國家的地方自治體以人口4千萬美國人均所得最高等級「加州」,平均每年去『投票11次』。(本會資料庫)。
第四條 自由防衛 [永久和平第4定律]
權利義務同在、政教完全分離[12]。人民有服兵役、服民主役、服和平役和納稅等義務。對擾亂和平、攻擊民主法治秩序、或濫用自由權傳播內政,外交,軍事,經貿等一切認知假訊息[13]、或宣揚獨裁、或依附敵人,幫助敵人,慰藉敵人者應立即禁止或逮捕並起訴之。
[12]任何公職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公帑補助、收買、蠱惑、利用任何宗教-教徒。眼見2022日本執政黨與統一教密切,害死安倍晉三,七位統一教有關內閣下台。
[13]保障全球訊息真實、消息透明是世界和平的前提。言論自由不保障言論犯罪,製造或傳播假訊息與言論自由無關,只會摧毀社會互信-和諧-團結-道德-博愛。
第二章 永久和平民主標準
第五條 民主立國[14] [永久和平第5定律]
世界民主偉大振興。定位國家為民主標準大國;省市為大民主典範。人是天賦的地球和國家的主人、是國際法和憲法的直接主體、直接對人民和政府發生權利義務的最後權利主體。國家級機關及部會首長,應依各部會權責,分別建構振興偉大民主的義務。
[14]邱吉爾說:「…民主是最壞的制度,但沒有比它更好的。」林肯:「唯有民有、民治、民享之國家方可免於凋零」。不是黨有、黨治、黨享的政府(如北韓)。
第六條 民主改革[15] [永久和平第6定律]
根治民主政治痼疾,建構三黨政治。不斷投票,不斷解決並調和不斷產生的問題-效能-矛盾-分歧-恐懼與對立。凡軍人-公職人-神職人-媒體人或其他受到權利保護者[16],均應通過國際法分級考試及格,題庫提前一年公告並諮詢海牙國際法院或海牙國際法學院認可。
[15]真民主有兩個主人,就是「人民」與「法律」(亞里斯多德)。民主改革政黨、黑金、媒體、獨裁或各民族特色的政治痼疾,須持續滾動式改選整合運作。
[16]在民主國家,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權利義務同時並存。
第七條 民主開放 [永久和平第7定律]
任何組織應藉憲標的創新-開源-扎根項目延生無限多制度系統[17],吸引世界人才都來[憲標示範國[18]]創造屬於自己的世界,成為世界公民共同祖國。振興偉大民主的價值與人性尊嚴,完全民主國家[19]公民得在憲標示範國參選各級首長(含總統),昇華憲標示範國在全球的競爭力。
[17]諸如作業系統、立法系統、經濟系統、科技系統…開根性的一切基礎系統。
[18][憲標示範國]係泛指施行本《憲標》的國家或次國家的州-省-加盟共和國。
[19]歷年民主指數統計(2008-2022年),詳見官網附件表格列表。排除專制是因共產黨本質需獲得整個世界(共產黨宣言),沒有鬥爭、擴張就無壓制自由人權的理由。
第八條 民主防衛 [永久和平第8定律]
嚴控外國金流-人流-物流-資訊流。民選首長一任至長五年,屆滿八年[20]內本人及至親依法禁選相關原職[21]。修憲制定任期修改者或參與者皆視為叛亂正犯與共犯應立即逮捕起訴[22]。修憲須國會2/3通過兩屆與3/4地方議會各以2/3批准後,辦理公投[23]。公投須通過投票權人總額1/2[24]。
[20]哥斯大黎加憲法§132[以下]不得當選總統或副總統:1.在選舉通過前的八年內的任何間隔內擔任總統職位的人…。
[21]任期制是人類的偉大發明。民選首長一任五年,不得連任。如果可連任一次,不論什麼理由,為什麼不能連任二次到無限次,例如白俄羅斯總統已6連任還要繼續,俄國蒲廷也是,人類任期制的偉大發明被摧毀殆盡。瓜地馬拉、宏都拉斯憲法皆有禁止競選總統或副總統的限制。瓜地馬拉憲法§186禁止以下人員競選總統或副總統職位:(1)政變或武裝革命的發起者或首領,或由於此類事件而成為政府領導者;(2)選舉期間的現任總統或副總統,或選舉期間已經擔任過總統或副總統;(3)總統或副總統(副總統代理總統亦同)的四等內血親、二等內姻親,以及符合第一點限制的親屬(宏都拉斯憲法§240.6僅限制「選舉前一年」,但增加「配偶」不得參選的條件);(4)選舉前六個月內擔任過國務卿;(5)退職未滿五年軍官;(6)任何宗教或秘密傳道人;(7)最高選舉法庭的法官。
[22]宏都拉斯憲法§42.5煽動、促進或支持總統的連任或連選,將失去公民身分。瓜地馬拉憲法§187禁止再次當選。
[23]美國新罕布什爾州§100修憲公投必須合格選民2/3絕對多數同意才算通過。修憲案參見美國憲法§1.7、§1.8和§5的修憲程序。內戰外戰須經2/3議會同意等。
[24]美國麻州州憲修正§48公投必須合格選民過半數同意才算通過,確保政治穩定。
第三章 永久和平人權標準
第九條 人權立國 [永久和平第9定律]
世界人權偉大統一[25]。定位國家為人權標準大國;省市為大人權典範[26]。創造生命最高價值、倡導世界憲法標準、保障人類永久和平、保衛地球永續發展、是人民最神聖的權利、是國家最緊急的義務。基層治安首長民選[27],一票單選三黨制,按得票數一正二副。
[25]聯合國世界人權基本標準業經全體會員國簽署,如不遵守,無權要求統一他國。
[26]在1976年兩人權公約已變成國際法;兩公約第一條住民有制憲自決權。各城市都有權利建構全球在地化、在地全球化的地方特色,成為多樣化的國際首都。
[27]美國警長都是民選。基層治安首長民選,履行警察是人民的保母-不是黑道的靠山。
第十條 人權改革 [永久和平第10定律]
天賦人權凌駕國家主權。人有求生權、也有依法立即求安樂死亡權[28]。國家保護弱勢者,凡人因工程[29]受害或無辜傷亡者應國賠[30];凡國民都是良民[31],至長十年內未犯罪者[32],前科紀錄應完全消滅[33]。國家人權行動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委員半數分別由國際權威人權組織指派[34]。
[28]《瑞士聯邦刑法典》§115非自私動機煽動或協助他人自殺或企圖自殺的人,實施或企圖自殺,就不能受到懲罰。
[29]人因工程是重要人權之一,憲標是人權標準的起點。如歐盟執委會要求歐洲標準化委員會制定歐盟會員國及歐洲國家適用的「歐洲規範」,座右銘是「建設未來」。
[30]在國土上無辜死亡的人,政府都有責任對其負責。參考以色列國家保險法,對耶路撒冷公車爆炸的襲擊,賠償所有合法與不合法入境的受難者。
[31]如果一件事能保護弱者的權利,無論誰反對也得完成它(美國第30任柯立芝總統)。
[32]公法上「刑期無刑」是指刑法的目的是教育、是期待不再犯法。國家不記錄人的貢獻,卻永遠紀錄缺點,這離博愛精神太遠,佛教「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值得參照。世界犯罪率指數:第一名委內瑞拉84.25/第十名巴西67.85/第134臺灣15.24,這是多恐怖的數字,既然前科不被社會接受,就作惡到底幹壞事大案。
[33]西塞羅:「人民的福利應是最高法律。」歐洲法院在判決「在個人基本權因個資公開而受損,且公開不符公共利益時,資訊必須被刪除,參考「被遺忘權」。
[34]人權會成員由國際菁英共同組成,實踐永久和平的國家人權保障將透過國際菁英的建議與提議,與國際標準接軌。
第十一條 人權開放 [永久和平第11定律]
民族人權一律平等,人權不可分割、讓渡或放棄,任一人權受害受騙視為全人類受害受騙。原住民權益應受保障[35]。貫徹地球村公民民族主義[36]。反對以文化狂熱或祖宗崇拜的軍國民族主義,來壓迫少數-分化歧視-強迫失蹤-黑道肇事-種族清洗-全球毒殺。
[35]實質平等承認法律必須考慮歧視、邊緣化和分配不均等因素,實施特殊措施,以幫助或改善弱勢群體的生活。確保他們獲得與其他所有人相同的機會。
[36]包容性的民族主義形式,堅持自由、寬容、平等、個人權利等傳統自由主義價值觀,公民國家的成員資格對擁有公民身分的每個公民開放,不分文化或種族。
第十二條 人權防衛[37] [永久和平第12定律]
人權是全球的內政[38],公職人員保證基本人權、環境權、和平權、發展權不落後他國一天。中央層級領導分別分年民選。不論國際或人際、不問何時或何地,對霸凌沈默的旁觀者得依法追訴連帶賠償責任[39]。對見死不救或作證能救人無罪而不作證者應負刑責[40]。
[37]參見:納粹德國崛起和創造經濟奇蹟如何成為災難?老羅斯福:「我們不得不與和平的老敵人作鬥爭…有組織的金錢政府與有組織的暴民政府一樣危險。」
[38]諾貝爾和平獎得主金恩博士:「任何地方的不公正都會威脅到任何地方的公正。」憲標對比「各國『人權問題是全球的內政』規範」,詳見官網附件表格列表。
[39]邪惡盛行的唯一條件是善良者的沉默,任何一個人的沉默都會產生下一個受害者。
[40]參照普通法的「侵權法」之救援義務,如德國刑法§323c、法國刑法§223-6…。習慣國際法《1979年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規定必須向海上遇險人員提供援助。
第四章 永久和平法治標準
第十三條 法治立國[41] [永久和平第13定律]
世界法治偉大實現[42]。定位國家為法治標準大國;省市為大法治典範。「縱向貫徹」國際法是國家的主權法、是維繫世界文明的萬法之法[43]。廣義國際法生效五年後視為習慣國際法,是憲法的母法、和平的強行法,直接對人民發生權利義務,個人是國際法的最終主體[44]。
[41]英國大憲章§40:公義不會被任何人拒諸門外或被任何人買通,所有人都受法律保障。法治是政府和公民都知道法律並遵守法律的概念。
[42]世界大自由、大民主、大人權、大法治、及全球化立法行政司法標準皆來自:「戰勝的人,他在地上畫一個圓圈,把我關在外面,說我是背叛國家;愛心使我有勝過他的智慧,我又畫了一個大圓圈,把他也圈在裡面。」埃德溫‧馬卡姆的〈智勝〉。
[43]國際法雖然要求國家履行其義務,但卻不會過問國家是以何種方式履行:(1)國家可以選擇直接適用國際法;(2)也可以經過立法的方式將國際法轉為國內法;(3)採取行政措施;(4)採取司法措施;(5)國家依據其憲法決定(國際法-丘宏達)
[44]法律實證主義:「世界法律共同體」的法概念。即不論國際法或國內法,『個人』是權利義務的直接終極主體(凱爾森)。凡不遵守國際法的政府,都是邪惡政府。
第十四條 法治改革 [永久和平第14定律]
建構萬法歸一「橫向一致」的地球村共同法,是國家不得變更-不可免除的最緊急義務;萬國萬法構成國內法的一部分,人人得依法擇優援用;政府得依法緩用。外國人有權優先適用其母國法律[45],建構國家為萬國另一祖國-故鄉,設全球最新法規比較資料庫。
[45]萬法歸一。外國人有權優先適用其母國法律,但有害我國公序良俗者除外。
第十五條 法治開放 [永久和平第15定律]
貫徹民主法治標準,總統、檢察、裁判首長參選時分別提名世代發展(總統提)、萬國萬法發展(檢察院長提)、國際法發展(司法院長提)等特設委員會,任期與提名人相同,提名人當選後,被提名委員就分布於各常設委員會中。開創永恆和平的大文明、大法治典範[46]。
[46]龐德:法律是和一定時空的文明聯繫的。在過去,法律是文明的產物;現在,法律是維護文明的手段;將來,法律是推進文明的手段。
第十六條 法治防衛 [永久和平第16定律]
創新和平憲法規範,做為政治的法律根基[47]。禁止政府藉口因與國內法、國情、民情、歷史、地理、文化等衝突為由違反國際法,違反者以危害人類秩序論罪。防衛和平發展法理:萬法歸一、一歸憲標、二(雙)首長制、三黨(派)政治、四權分立、五洲共和。
[47]哲學家康德永久和平論三點重要陳述:1.和平只能藉由法權設立;2.法權的合目的性是和平;3.因此,和平必然提出政治上法律根基之問題(Frédéric Laupics)。緣此,本憲標都已達標:建立世界法律共同體,以及完善全球治理體系的機制。
第二篇 國家基本組織
第五章 永久和平立法標準[48]
第十七條 超國家立法 [永久和平第17定律]
世界立法偉大競合。完善全球治理體系,國家或次國家層級僅於超國家未制定之國際法始有立法權、或在全球領域內建立等值之生活關係,而認以國際法規範為必要者,超國家有立法權[49]。國家立法得全球參與,不分敵友一國一人,與母國有關事務可表決[50]。
[48]立法基準程式:法律應具備明確性、全球一致性、完備性、可預測性,透過滾動式的改造,進行標準化整合,確保法與時俱進,品質與國力持續提升。
[49]超國家已無前列二項必要性者,立法權歸各國。
[50]國家立法得開放全球參與,不分敵友,一國一人代表其國會,制度性創造人民對人民的另一條外交通路;是催生世界法律共同體的總加速器,也是建立地球村民共同遏制政府違反國際法的權力、更是防範各國領導將人類帶向毀滅的威懾力。
第十八條 國家立法 [永久和平第18定律]
國會開創三黨政治,區域委員150人,每一縣區至少1人,原住民及人口近10萬的縣區應選3人,其餘名額分配其餘選區,每區一票單選,最高票前三人當選[51]。委員任期4年、每年改選1/4選區[52]。不分區36位特設委員[53](§15)共186人。選舉單獨辦理強制投票[54]。
[51]國會選舉一票單選,最高票三位為當選人,這是既民主又共和的體制。摒棄一黨獨裁、兩黨對立、多黨混亂,倡議動態三黨均權政治,爭議隨時有勢均力敵的第三勢力可裁判,容易團結。每年由人民做局部改選複判,政治最穩定。
[52]紛擾的社會靠三黨政治制不斷投票,解決並調和不斷產生的問題-效能-矛盾-分歧與對立。選民隨俗四年選一次國會議員,但國會卻每年一起受到人民檢驗。
[53]倡導「世界法律共同體」,推進「永恆和平的大文明、大法治」的立法典範。
[54]選舉是最大化的教育、分配、對話、團結、共識與統治的必要條件。澳洲一律全面強制投票。防衛並發展民主最核心的方法之一就是國會每年局部改選,除與地方議會同時舉辦外,嚴禁與中央級的選舉合併舉行,以免模糊各部會的政策焦點。
第十九條 次國家立法 [永久和平第19定律]
次國家層級(州邦省市)議員比照美國聯邦及各州眾議員一任兩年。每區一票單選制,按得票數前三人當選。議長任期一會期屆中不得再任,培育人才、阻卻壟斷。任何一位基層民意都不被埋沒、都有權利依法參與基層民代一同出席層層議會到國會、國際[55]。
[55]除制度性設計任何民意不會被埋沒外。在一票三人當選制之下,有少數黨或無黨籍人士當選第三席。讓第三席形成第三勢力。遏制兩大黨不敢偏激、分贓或為惡。
第二十條 倡導立法 [永久和平第20定律]
開創缺點最少、優點最多的立法體制。倡導世界法律共同體[56]及國際法強行規則。輔助各國或州-省-區-市建構憲標;推行此等業務,每年至少有國家總預算萬分之二。國家變動工資-待遇-稅率-福利應連帶全國和全球的「同求與分工」關係[57]透過大數據運算定之[58]。
[56]法律實證主義主張「國際權威性制定」和「個人社會實效」兩個補充要素來定義「世界法律共同體」的法概念。即『個人』是國際權利義務的直接終極主體。
[57]參考實證主義社會學家、憲法學家:國家變動工資-待遇-稅率-福利等等不得有損於個人社會連帶關係和社會國際連帶關係(狄驥)。以防民粹政客打垮民主制度。
[58]政客最容易煽動民粹提高薪資打垮民主制度,如阿根廷於20世紀初世界第七富國,伊波利托於1916年當選總統大幅提高工資政見致2016年人均全球第59名。
第六章 永久和平行政標準
第二十一條 超國家行政 [永久和平第21定律]
世界行政偉大分治。超國家競合行政權,就是完善全球治理。執行聯合國等超國家層級的任務時,國家層級、次國家層級的政府皆為超國家組織委託的機構。國家領導非經國際司法判決,公然宣布違反國際公法政令者視為戰爭罪未遂犯[59]。
[59]鑒於「在政治權力上,不要再聽到對人的信任,而是要用憲法的鎖鏈來約束他不做壞事」。(湯瑪斯‧傑佛遜)
第二十二條 國家行政 [永久和平第22定律]
半總統制-總統民選-年滿50歲-提名總理,發布命令須經內閣副署。總理年滿50歲-有民意基礎[60]-由國會選出-本土出生-指揮政府[61]-負責國防。部長應公告其全球績效排名和計畫。國家得加入集體安全體系並將主權[62]轉讓於國際。任何機關皆應符合國際標準[63]。
[60]總統提名各委員長出任總理時,直接任命。如果被提名的總理不是民選的12位委員長出任,須經國會同意。
[61]憲標規制行政,縱向貫徹超國家(國際組織)、國家、次國家(地方層級)的一貫性整合、以及橫向跨部會整合,任何政策皆能系統性地落實各部會與各地方政府。
[62]人們一旦失去國家或地方主權,一切房地產、田園所有權將一併消失。
[63]完善公共服務。所有公務員都應有其標準作業程序(SOP)含必備文件並公告周知。
第二十三條 次國家行政 [永久和平第23定律]
地方政治是一切政治的基礎。憲法明定限時履行聞聲救苦、正義有求必應[64],完善政府是最大的慈善機構、是解決人民問題的服務場所[65]。凡對地方較有利者權歸地方,含立法、司法、民防、經貿、語言、文化、環境、發展等公民參與。民代有效能調查權[66]。
[64]諸如火災、緊急就醫、水災、風災、震災、被壓制、被失蹤、戰場救助…等一切災害救助,應依地點遠近公告到達時間。當地方選舉時,參選人會提改善政見。
[65]參見澳洲《示範訴訟人規則》,所有澳洲政府機構在民法都有責示範訴訟當事人。
[66]「科員政治」是一切政治腐敗之根。除憲標§14公民有權典範轉移、公民參與外,任何層級的民代,只要有三人聯合就依法有權組成行政效能調查權、提彈劾權。
第二十四條 行憲保證 [永久和平第24定律]
國際法至上[67]。維護憲法秩序,防範內亂外患,總統/民代/軍公教/神職人/媒體人均為行憲保證人。國家領導人違憲,檢察總長經憲法院同意起訴或逮捕。非戰爭軍事行動或武力鎮壓72小時前,應經國會批准。總統及各軍司令應中立,普選無投票權。
[67]至今沒有國家憲法明定遵守國際法,頂多是尊重國際法。德國基本法§25國際法是組成國內法的一部分,依舊是國內法高於國際法。不服從國際法即傷害人類。
第七章 永久和平司法檢察標準
第二十五條 司法檢察改革 [永久和平第25定律]
世界規則偉大遵守。憲法是人民的總命令[68],人民得直接自訴違憲;檢察院對外行政權合併,對內司法檢察獨立。設遵守國際法和國內法的法遵部及其系統,並防範國家領導將人類帶向毀滅。檢察總長有權下令逮捕國際法罪犯。國家軍警晉階就職須檢察長監誓副署。國安法庭法官須每年補訓[69]。
[68]『憲法必然是一種決斷,一切制憲行為都必然是人民的命令』:憲法學名家卡爾‧施密特,《憲法學說》。
[69]檢察總長有權依法逮捕違反國際法的全球領導。國安庭法官每年安排專業訓練。
第二十六條 司法檢察開放 [永久和平第26定律]
檢察權獨立。檢察院長民選按得票數最高者為院長兼檢察總長、第一副院長兼法遵部長、第二副院長兼審計部長…。地方檢察長民選[70],按得票數一正二副組起訴合議庭。檢察官應監督、預防、發現與追求正義。當事人在偵結或結辯前有權換檢察官或法官。
[70]美國立憲2百多年來,超過46州的檢察長及檢察官民選,向人民負責程序正義。
第八章 永久和平司法裁判標準
第二十七條 司法裁判改革 [永久和平第27定律]
世界公義偉大確立。一切法權,優先適用國際法。服從國際法院裁判。為使普世價值與憲法同行[71]、普世公義有求必應[72],司法院長民選[73]。大法官代表人民正義和人類公義釋憲,其裁決視為人民行使制憲權。大法官半數來自五大洲,受終身制與國民待遇保障。
[71]田中耕太郎《世界法理論》「『法』其適用層面不應僅限國家,應解讀為最普遍的概念,由小社會而大社會,到國家而世界,為人類共同生活思想之共通產物」。
[72]馬基維利的《君王論》:「國家最大的罪惡乃是怠惰」。公義有求必應,是國家存在的基本意義。
[73]美國開國元勳漢彌爾頓:「法院的完全獨立性在有限的憲法中尤為重要。」美國立憲2百多年來,有超過42州的法官民選,直接向人民負責實質正義。
第二十八條 違憲審查開放 [永久和平第28定律]
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人民根本大權,法權永遠屬於境內住民。憲法的普世價值觀應全球協議(§13~§14完成99%),違憲全球審查,優先審查違反國際法。排除違反國際法或憲法如別無救濟方法,凡地球公民,人人有不合作權[74]、非暴力抵抗權、反抗權[75]。
[74]「公民不服從」通常被認為是人民基於道德良心之動機,為促使法律、政策或社會弊端變更為目的,以公開、非暴力之方式來違抗法律的行為。
[75]「沒有罰則的法律不是法律、沒有抵抗權的憲法不是憲法」,違憲當然受全球審查或反抗。「一個孕育如此崇高理念,對此奉行不渝的國家,將在世界長存不朽」(美國-林肯)
※以上確定條款不得更改,如要更改請寫入下列後補條款與效力
第四部分 後補條款與效力
各國可自行補充與例舉
以美國為例
一、建議美國領導民主,國會改為三黨制:參議院1州1票單選、按得票數前三名當選(不分黨派),每州3人,參院人數成為150席;眾院按人口分區,每區一票單選,按得票數最高前三名為當選人,眾院議員總數仍為435席。任何爭議有第三勢力可調和可裁決。
二、建議美國領導民主,總統等民選首長任期時間延長,但取消連任痼疾。近代世局變動之快,一任5年已足夠,8年內不得擔任公職(例如卸任總統不得擔任總理),此期間基本薪酬不變。(憲標§8)。
第五部分 過渡及附則(忽略)
第六部分 附件 憲標對比萬國萬法萬教千年智慧
一、憲標28法則是[美國28項立國原則]繼續發展-發光的工具
二、憲標做為聯合國暨二萬多個 NGOs 繼續發展-發光的工具
(一)憲標對比《聯合國憲章》
(二)憲標對比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章程》
(三)憲標對比聯合國《奠定永久和平》決議文
(四)憲標對比聯合國為和平而規範的《世界人權宣言》
(五)憲標對比聯合國其他和平相關宣言
三、憲標對比各國憲法之「制憲權」
四、憲標對比各國憲法之「投票權」
(一)中大型國家(800萬人以上)百年來人均所得世界最高的「瑞士」為例,每人每年到投票所投票『9次』
1.蘇黎世公民參與「選舉」(聯邦選舉、邦級選舉、市政選舉、地區選舉、社區選舉)投票,超過17種以上,連續17年(2003-2019年)共舉辦92場,平均每年表決5.41次選舉
2.蘇黎世公民參與「公投」(全國性公投、邦級公投、市級公投、區級公投、社區公投),平均每年舉辦公投3.82次
3.瑞士電子投票系統
(二)大型國家的地方自治體以美國人均所得最高等級「加州」(人口4千萬)為例,每人每年到投票所投票『11次』
1.州級——加州州民選舉
2.市級——洛杉磯市市民選舉
3.美國各州實施選民身分網路電子登記制度
五、憲標對比各國憲法之「參政權」
(一)憲標對比各國「參政免費使用媒體」
(二)憲標對比各國「防衛自由民主與強制投票」規範
六、憲標對比各國憲法之「人權」
(一)憲標對比各國『人權問題是全球的內政』規範
(二)憲標對比各國憲法『國際法高於國內法』規範
(三)憲標對比各國『行憲保證人』規範
七、憲標對比各國憲法「對外國法律的尊重」
憲標對比各國「保障人的尊嚴價值不落後他國一天」規範
八、憲標對比各國憲法之「司法」
憲標對比各國普世公義有求必應的『大法官』來源規範
九、憲標對比各國憲法之「違反國際法、憲法,人人享有抵抗權」
憲標對比各國憲法救濟的『反抗/不合作權』規範
十、憲標對比各國憲法之「改革開放」
憲標對比各國「政治改革開放、依法參選各級首長」規範
十一、憲標對比各國建構世界法律共同體的立法權競合規範
十二、憲標對比並推動基督宗教(25億信眾)做為繼續發展-發光的工具
(一)憲標對比並推動3,500年來聖經舊約做為繼續發展-發光的工具
(二)憲標對比並推動2,000多年來聖經新約做為繼續發展-發光的工具
(三)憲標對比並推動百年來教宗世界和平日文告重要主張做為繼續發展-發光的工具
(四)憲標對比並推動教宗方濟各宗座公報近4千篇重要主張做為繼續發展-發光的工具
十三、憲標對比並推動伊斯蘭教(19億信眾)做為繼續發展-發光的工具
(一)憲標對比並推動古蘭經自公元 609年至今做為繼續發展-發光的工具
(二)憲標對比並推動聖訓自公元800年至今做為繼續發展-發光的工具
十四、憲標對比並推動印度教吠陀經(10億信眾)做為繼續發展-發光的工具
十五、憲標對比並推動佛教-藏傳佛教(5億信眾)做為繼續發展-發光的工具
(一)憲標對比並推動大藏經做為繼續發展-發光的工具
(二)憲標對比並推動藏傳佛教尊者達賴喇嘛等對世界和平做為繼續發展-發光的工具
十六、憲標對比並推動東正教聖經做為繼續發展-發光的工具
(一)憲標對比並推動東正教聖經舊約做為繼續發展-發光的工具
(二)憲標對比並推動東正教聖經新約做為繼續發展-發光的工具
十七、憲標對比並推動猶太教妥拉做為繼續發展-發光的工具
十八、憲標對比「諾貝爾和平獎」重要主張
十九、各國憲法制裁濫用自由權攻擊自由民主的規定(例示)
二十、歷年民主指數統計(2008-2021年共32個國家)
二十一、憲標做為「各種政治體制」改革開放與和平發展的藍本
(一)憲標對比總統制規定比較
(二)憲標對比半總統制規定比較
(三)憲標對比議會(內閣)制規定比較
(四)憲標對比委員制規定比較
尊者達賴喇嘛贈與本會親簽的唐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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