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肅貪唯一良方就是民主法治、分權制衡,分權就是將中央、省級的立法、行政、司法、檢察首長分年分別民選。中央立法,每年改選1/4、地方立法,兩年全面改選;民選首長一任五年,六年內不得再任。詳見《永久和平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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