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永久和平─民主基準[i]

序 言

      是誰在內外圍堵封鎖國門、不准我們出頭天?是誰在掠奪我們的人性尊嚴與人民主權?是誰在配合極權套緊我們的鎖鏈、押進專制政體的鐵門?是誰不讓我們實踐全球治理-人權標準?是誰不讓我們示範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誰才是我們永久和平與發展的敵人?答案不是別人,正是用我們納稅人的血汗錢所供養的政黨政府這個「自己人」。這不只是過去式,更是現在進行式。

因 此

      人類最大的核心利益、最大的文明共識:永久和平憲章=國際憲法標準(ISO)=世界公民憲法=人權的保障書=人民的護身符=世界法=永恆法=228憲章第二條民主大同的主要意旨在於人類文明進程已經來到地球村的時代,世界一公國、人類一家親的世界政府已是一個可能實現、也應該實現的政治實體,這個政治實體解釋並執行國際法

      事實上,世界政府已在現有的國家之上新增一級行政級別。一般人認為國際機構(如聯合國國際刑事法院國際刑警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貿易組織世界銀行世界衛生組織萬國郵政聯盟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海道測量組織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和各種超國家聯合體(如歐盟非盟美洲國家組織南美洲國家聯盟東南亞國家協會)都是世界政府體系的雛形。

      當代國際政治困境與和平發展的解決之道,應著落在國內政治體制的改變,創造一個地球一套人類可恆久運作的和平與發展體系,使整個世界成為一個由法律與理性聯結起來的「地球村」。本條例示10項影響制度結構最深遠廣泛的憲法一般性原則,對萬國提出冠絕古今的永久和平與發展的方法,示範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大同理想。

      鑒於21世紀是決定人類未來民主與專制、和平與毀滅的分水嶺,[台灣]是人類民主的火種,也是14億中國人的民主救星,因為沒有語言文化的隔閡,只有台灣有能力和平演變中共民主,推升中國人類大同憲法,進而改造俄羅斯。這套永久和平、全球民主的大同憲法,貫穿人類歷史的一切政治思想,終結人類各種民族主義的對抗。

      又鑒於歷史教訓,齊家立業治國平天下,若僅重視硬體而忽視軟體,將構成盲點、也會呈現真空。世界民主國家應支持[台灣]示範《永久和平憲章》,比較憲法優劣,以消弭盲點、填補真空,進一步吸引中國人民勇敢追隨民主化,勢逼俄羅斯更民主,一舉解放50個人類最後枷鎖的專制政體,終結萬國內亂外患、滅絕不可測的核戰。

      這套永久和平憲章讓[台灣]文明提早進入下一個世紀,並不是遙不可及的夢想,而是一蹴可幾救己、救國、救世的蓋世功業。為此,我國及全球2/3生活在專制威脅下的人民失去的只是鐵幕與鎖鏈、暴力和謊言,其他別無損失,卻能逐步逐國完成聯合國未竟的大志業──人類大民主。

第一項  永久和平基準2.1 ( 民主立國 )

(一)民主立國[ii]。建構[台灣]成為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平與發展的民主聖地,人人成為民主濟世[1]的和平使者-是永續不變的立國原則。(詳參前言)

(二)民主外交。國家應以普世民主做為處理國際一切關係的前提。

(三)民主治國。有權力必有制衡。任何民主運作,不得獨斷定於一尊。行政採雙首長制;立法、司法檢察與司法審判採合議制。

(四)民主憲法。民主真正目的是〝分配〞。示範全球行動中的「大民主」是國家的基本義務。

(五)保證民主不會落後他國一天、創制保證全球民主領先亞洲百年,是所有國家機關及所有公職人員不得變更、不得免除的義務。(接§4.)

(六)除選舉外,任何委員會的決策、或會議的表決、或公民投票的決斷,須經3/5成員通過(及60和個低標)。

(七)凡為確保人類永久和平、永續發展,經一般性公民投票通過,得加入國際性或區域性集體安全、和平的組織。退出時,須經3/5選民公投通過。(§1.5)

第二項  永久和平基準2.2( 人民主權高於憲法──制修憲只屬人民)

(一)有主權才有人權。國家主權全面無條件屬於全體納稅人。

(二)制定憲法[2]及修改憲法之權利只屬於人民[iii],國家及其機關、公務員皆不得干涉、剝奪或限制此權利[iv]

(三)總統和總理應率先遵守憲法。凡涉及提議、教唆、驅動或意圖制憲或修憲者,應受國會之彈劾、憲法法院之判辭、或公投之罷免。

(四)制憲程序不受法律或政治干涉,但準用[3]公允文明的民主原則、或完全民主國家及/或本憲的公民投票法[§1.4]行使之。

(五)制憲過程得邀請公允文明的民主國家,經國際權威組織(如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等)報備後,組團來我國監督制憲,監督報告如給予否決,本次制憲即因無國際正當性而失效。

(六)[台灣]是聯合國實現全球治理的先驅、是示範地球村共有、共治、共享的政治組織之一[v]。制憲修憲皆不得違反國際法、聯合國的宗旨及違背國際諒解之大政方針。

(七)修憲[4]草案須由人民連署提議通過公投門檻,交國會完善編撰並經2/3全體國會議員通過後,送請大法官初審同意,再經次屆國會以2/3全體國會議員通過後,交由公民投票,經總投票權人數3/5同議為通過(§1.7)。制憲修憲採強制投票

(八)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包括:§1.1~.7;§2.1~.4;§3.1~.5;§4.1、.3、.4、.9;§5.1、.3;§6.1、.4;§7.1、.3、.4、.8、.10;§8.1、.3、.4等條項修改案[5]不得成立。

第三項  永久和平基準2.3 ( 開放立法──國會立法全球參與 )

(一)建構普世民主法制體系,改變國際關係[vi]、深化全球民主、實踐人類大同憲法[6]──國會立法,不分敵友,1個國會1人[7]、兩院制國會兩人,代表其國會參與[台灣]立法[vii]。與其母國有利害關係的議案才有表決權,其他權利義務與[台灣]籍相同[viii]。[接§5]

(二)除前款於[台灣]國會具有法定代表的國家外,其他國家的國會議員,有權不定期出席[台灣]國會,同時具有演說權、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三)上述國會議員依法有權在[台灣]國會用其母語發表演說,國會各常設及特設委員會至少有1人代表參加。不論是來我國開會或演說,均應比照本國議員平等發放出席費。

(四)完全民主國家的地方議會議員均得比照國會方式,在[台灣]地方議會用其母語發表演說。他國各級地方議會或特別行政區議會議員,均得在[台灣]會或地方議會出席或演講。

(五)國內任何民意代表均有義務帶領選民參與運作,並得依法參與上一級民意機關,但無表決權。

(六)國會立法全球參與的實施程序以法律定之。

第四項  永久和平基準2.4( 開放行政──民選首長依法不限國籍 )

(一)年滿25歲者具有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鄉鎮民代表被選舉權;年滿30歲者具有鄉鎮長、縣市議員被選舉權;年滿40歲者具有縣市長、國會議員被選舉權;年滿45歲者具有總理被任命權;年滿50歲者具有總統被選舉權。

(二)保證永久和平與發展,引領全球民主、實踐憲法標準、厚置全球競爭力,除民意代表(簡稱:民代)外,凡民選首長[ix],包括:村里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鄉鎮長、縣市長、直轄市長、總統[x]等皆不限國籍[xi];凡完全民主國家[xii]公民,皆可來[台灣]參選,落實天下為公、選賢與能[8](接§6.3、§6.5)。

(三)民選首長,一任5年[xiii],任滿或因故離職後6年內,本人及其近親皆不得再任,而且應完全利益迴避,此期間薪資酬勞依法不變[9]

(四)總統被選舉人僅有一名時,其得票數未達選民總數1/3以上者[10]、其他地方層級未達1/4以上者,皆不得成為當選人,應重新公告辦理選舉。

(五)外籍首長當選後,比照歐盟執委會委員(European Commissioner),上任後宣誓與證明獨立於原先自己的國家(祖國),並取得本國國籍,依照本憲法及法律,效忠職務,履行義務[xiv]。(接§3.6行憲保證人)

(六)民選首長不得有多重國籍或他國永久居留證,凡排拒一個地球一套法律者,均不得參選或擔任公職,隱瞞其所有國籍或永久居留證者,應受法律制裁,且無時效之限制[xv]

(七)除本憲別有規定外,為鼓勵國際精英來本國參選首長,其應證明來自完全自由民主國家,且支持一個地球一套法律,並累計持有該國籍30年以上[xvi];若過去30年內擁有多重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者,其任一國籍仍需符合完全自由民主的定義。

(八)大同以招賢、厚酬以養廉。凡世界菁英來臺參選首長,服務選民,其待遇與榮譽,不得低於全球同等職位之待遇與榮譽。比較標準應以全國人口數多於[台灣]的國家。

(九)本國籍任何民選首長都需與全球菁英競選,證明是同等級的世界菁英,都具備國際競爭力[xvii],為未來全球[台灣]化儲備濟世英才。

(十)民選首長改選日期、職稱,應每月公告全球週知,證明每屆首長,都是全球當代菁英。

第五項  永久和平基準2.5 ( 開放政黨─完全民主國家的政黨 )

(一)任何組織之宗旨與活動須符合「自然、正義、公道」及「自由、民主、人權」等古今普世的要求;也須符合「一個地球、一套法律」等永久和平與永續發展的要求;凡妨礙此項要求者,均屬違憲。至是否違憲,由憲法法院決定之。

(二)政黨參與人民政見之形成。政黨得自由組成。其內部組織須符合民主原則。除本憲別有規定外,禁止政黨經營投資營利事業或媒體業。

(三)禁止政黨或黨員接受境外或國外資金。政黨應公開說明其經費與財產之來源與使用,並應依法接受公正機關審查。

(四)任何組織均不得秘密結社。帶有秘密性質或秘密附隨組織的政黨,應予禁止,負有責任的個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五)政黨不得在國家機構或地方自治機關、武裝部隊、國有企業、教育機構中設立組織或從事活動。

(六)開放民主國家政黨來參與人類文明工程建設。凡在完全民主國家的國會擁有議員之政黨,得在[台灣]設立分支機構,宣揚其理念,依法推薦人選參選[台灣]民選首長,依法接受政黨補助,依憲成為行憲保證人(§3.4)。

(七)駐臺外籍政黨得比照本國政黨,依法平等免費使用廣播電台、電視台、網路平台。國際任何民意代表均得在本國免費使用言論通路,宣揚自由、民主、人權及法治理念。

(八)政黨應完全清廉與反腐敗[xviii]、應全面且無條件效忠納稅義務人全體。外籍政黨或黨員,亦不得免除對境內納稅人忠誠之義務。

(九)政黨、結社之目的及其黨員之行為或活動牴觸刑法、或違反自由民主基本秩序、或國際法及聯合國憲章、或意圖損害或廢除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或意圖危害民主[台灣]之存在、或違背國際諒解之思想者,應禁止之。對政黨資格之剝奪及其範圍,由超國家憲法法院宣告之[11]

(十)政黨有共同防衛自由民主的義務。政黨有監督、制衡、追訴其他政黨違憲違法的權利,並得直接向憲法法院行使訴訟權。

第六項 永久和平基準2.6 ( 開放憲法─憲法全球協議、違憲全球審查)

(一)引領萬法歸一。建構一個地球一套法制體系,我們確認、保證本憲等同已與全球協定完成99%以上[12]。(接§4.2、§4.3)。

(二)引領世界建構憲法標準,保障世界人權標準:全球及全國法院皆有普遍管轄權、違憲審查權[xix](接§8.4憲法法院)。

(三)兌現永久和平憲章價值。對國家提供解方、對世界提供希望,實踐典範轉移[xx],讓世界看見[台灣]、不能沒有[台灣]。見證[台灣]成為修補世界共同法的民主典範[xxi]

(四)開放的憲法及法律、法官、政務官,都是來拯救國家脫困與發展的福音與天使,國家應授予榮典與國籍。更精進、更具體引領我們人類永久和平競合原則,詳見競合立法權(§5)、競合行政權(§6)、競合司法權(§7~§8)。

第七項  永久和平基準2.7 ( 民主責任[xxii]、防衛民主)

(一)民主憲法秩序不容侵犯[13]。凡濫用民主以攻擊民主之基本秩序者,應剝奪基本權利,並受法律制裁。凡從事攻擊民主的媒體,應勒令停業,全面管制其言論通路權,使用電波者應全面收回使用權。

(二)民主不容背叛。凡為議員、行政官或司法官,曾宣誓對全體納稅義務人負有忠誠義務者,如對國家境內作亂謀叛,或幫助或慰藉國家境外[14]之敵人時,不得為議員、首長參選人、不得在中央或地方政府擔任公職,或支領任何退撫金或任何酬勞[15]

(三)民主天職。地球是我們的家園、人類是我們的家人,只要地球上還有一個人還生活在被壓迫的專制獨裁政體中,身負民主天職天使天命的[台灣]人,就有解放其枷鎖的天然義務。

(四)公職天命。民主是永久和平與永續發展的基礎。任一公職人員都應秉持:拯救一個被專制奴隸的人就是代表國家拯救世界的天命、都有建構人類命運共同體[16]的使命。

(五)政府責任:不論國籍,凡為人類命運共同體做出民主貢獻者,國家應授予榮典,並予補償。不分境內境外,凡為此捐獻者應全額免稅,並得抵稅。為此,國家應編列預算推行全球民主、提供援助、善盡滅絕核武化武的天命使命。

(六)全球民主化是世界和平的基礎、防衛民主是全球的共業。人類最後只有兩條路:和平與毀滅。面對無窮的核武發展,一旦核戰,萬物皆灰;證成和平就是生命,就是真理 ,就是道路。捍衛永久和平體制就是捍衛人類永恆的生命真理之路。

第八項  永久和平基準2.8( 民主教育 )

(一)民主濟世。促進全球民主,催生憲法標準(ISO),改進資源分配,推進永久和平是人民最神聖的權利、是國家最緊急的義務。

(二)民主是由全體公民──直接或通過他們自由選出的代表──行使權力和公民責任的政府。

(三)民主是以60%多數決定、同時尊重個人與少數人的權利為原則。所有民主國家都在尊重多數人意願的同時,應極力保護個人與少數群體的基本權利。

(四)民主使政府遵循法治,確保全體公民獲得平等的法律保護,其權利受到司法體制的保護。

(五)民主國家,公民不僅享有權利,而且負有參與政治體制的責任,而他們的權利和自由也正是通過這一體制得到保護。

(六)民主社會奉行容忍、合作和妥協的價值觀念。民主國家認識到,達成共識需要妥協,而且時常無法達成共識[17]。(參見§1.11.2)

(七)民主國家應教育人民「捍衛永久和平與永續發展」、「勇氣與承擔」、「責任與判斷」等緊要生命課題的心理素質,以鞏固民主。

(八)時序已到地球村時代、地上大小民族自由平等。歷史證明:民族主義是獨裁者最後的避難所、是專制偏好者最後的遮羞布、是既得利益者綁架人民無法脫困發展的枷鎖。國家應教育人民不再複製。

第九項  永久和平基準2.9( 民主文化 )

(一)[台灣]實踐世界公民參與世界民主,參與政府管理。完全民主國家之公民,有各層級公共參與權、有地方層級一切公民權。形塑全球在地化、深化本土化的民主文化。

(二)面對全球巨變,全球公民透過網際網路在[台灣]各部會或國會平台與他國公民連結,建立集體決策能力,共同引領大時代、邁向大未來[xxiii]

(三)請願以網路為主,不限國籍、層級,並得依法免費使用媒體。100天內,人民請願連署超過10人,村里長必須回應;連署超過100人,鄉鎮長必須回應;超過1,000人,縣市長必須回應;超過1萬人,院轄市長必須回應;超過10萬人,總理總統必須回應,若屬於立法事項,相關立法機關必須列案討論[18],若屬於檢察、司法者,各應比照辦理。超過100萬全球公民連署,國家無權干涉,應交付公民投票。前述請願未獲合理回應者,推定為違憲,請願人得轉換為訴訟案。

(四)任何人不得在180天內連署兩個同一層級之公投提案。本款連署應同時備有電子檔。

(五)保障世界公民的參政、參與決策、參與立法或請願、訴願、訴訟之通則以法律定之。

(六)國家立法、行政、檢察、司法機關應分別設置請願委員會,掌理世界公民、全國人民向國家最高機關提出請求與訴願之處理。

(七)國家相關機關之建築應有象徵“普世民主”之世界觀建置。

 

[1]民主指數(Democracy Index)2015完全民主國家數20,占世界人口8.9%。各國民主指數排名參見附件表16。

[2]美國政治學者夏普(Gene Sharp)指出:全民制憲以落實民主憲政的原則,是防止專制復辟和幫助民主憲政生根結果的一個重要方法。臺灣學者隋杜卿指出:制憲是政治行為,屬於超實定法的範疇,不受既存憲法的規範。

[3]天地萬法就是沒有「制憲法」,唯有援用相關法律比照辦理,超憲法的國民總意志,是創造國家及憲政的基礎,因而不受國家實定法的拘束。當國民選擇援用公允的民主原則、或完全民主國家的公投法、或本憲的公民投票法的程序規定來展現其制憲意志時,其性質為「準用」,而非「適用」。

[4]掌權者最愛玩弄修憲,歷史一再證明,掌權者涉及的修憲都在綁架人民。

[5]《德國基法法》§79凡影響聯邦之體制、各邦共同參與立法或§1與§20之基本原則者,不得成立。臺灣大法官會議(釋字499,721號)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

[6]為通過各國議員之間的合作來加強代議制和促進國際和平與合作。審議我國與國際關心的問題,精細推動各國議會採取行動,以推進天下大同。

[7]單一國會1國1人,兩院制國會得指派2位代表出任[臺灣]國會議員。

[8]康德永久和平第三項:世界公民法應依據普遍受到友好接待的條件(The Law of World Citizenship Shall Be Limited to Conditions of Universal Hospitality) 。

[9]高薪養廉,千古不變。好待遇好養廉有價值有尊嚴,衣食足而後知榮辱。

[10]《韓國憲法》§67.3:「總統候選人僅有一名時,其得票數未達選民總數1/3以上,則不得當選為總統。詳《世界憲法大全》中-英文版,黃千明主編。

[11]參照《德國基本法》§21.2。

[12]本憲歸類為全球協定憲法。全球有249個政治實體,既然萬法歸一成為國內法,比例上已經協定完成99%以上。

[13]民主憲法有自我防衛之機制。承認醫治民主弊端的唯一良方就是更民主。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02.2背叛國家罪:勾結「境外」者,與勾結外國者同罪!而境外,當然包含臺灣。此處「境外」當然包含中國。

[15]參見《美國憲法修正案》§14.3。

[16]此處所稱之「建構人類命運共同體」,係指由中國倡議,經2017年3月11日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的構想。

[17]聖雄甘地(Mahatma Gandhi)說:"不寬容本身就是一種暴力,是妨礙真正民主精神發展的障礙。"

[18]英國下議院在2015年6月17日成立請願委員會(Petitions Committee),並在同年7月20日設立E-petitions 電子請願網站,讓英國公民或英國居民參與關注國家議題。國會規定E-petitions連署超過1萬人,政府必須回應;超過10萬人,國會必須進行辯論。美國亦然。

 

[i]民主就是「人民支配的政體,最高權力屬於人民,由人民直接行使,或由經自由選舉制度產生人民代理人行使之。」用美國總統林肯的話來說,民主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權。

[ii]根據政治學家Larry Diamond的學說,民主由四個關鍵要素組成:(1)通過自由和公正的選舉產生政府;(2)作為公民積極參與政治和公民生活;(3)保護所有公民的人權;(4)法律和程序同樣適用於所有公民。 Diamond, L., Lecture at Hilla University for Humanistic Studies January 21, 2004: "What is Democracy"; Diamond, L. and Morlino, L., The quality of democracy (2016). In Diamond, L., In Search of Democracy. London: Routledge.

[iii]請參考陳慈陽,《憲法學》,臺北:元照出版社,2005年。該書指出:「基於制憲權先於憲法存在之本質,所以被規定制式的制憲權行使程序,對制憲權而言,是不存在的。換言之,制憲權本身就可以制定制憲的程序,當然自己制定的程序亦非必然須遵守不可,就是不遵守亦無制裁可言」。再參考卡爾‧施密特(Carl Schmitt),1928,《憲法學》:「制憲權是原始的,自然不受已存在之實證規範程序拘束,而直接由其決定並行使之。任何制憲的行動,不論規模大小,都是人民天賦制憲權的一部分。」

[iv]落實主權在民的原則,可參考《烏克蘭憲法》§5.2:「在烏克蘭,人民是主權之享有者,亦為國家權力之唯一來源。」 

[v]林肯(Abraham Lincoln, 1809-1865)曾道:「唯有民有、民治、民享之國家方可免於凋零」。落實[臺灣]實踐全球治理-民主審議:你我有權利、國家有義務,推動全球公民社會的興起和國際政治制度的建立,是我們全體[臺灣]人民的神聖使命。

[vi]美國波多黎各居民國會代表(Puerto Rico Resident Commissioner),除了表決權外,其他權利義務與美國籍議員相同。以[臺灣]外交及地球村發展的現況考量,[臺灣]有150多個國家的商務代表,這些國家的簽證都要由各國在臺商務代表處加以簽署。這些在臺商務代表原本來臺的目的固然在於經商及文化交流,惟若給予國會議員地位,只要在臺商務代表於交涉、經商過程中遇有難處,都可以直接在國會中提出質詢,還能享有1年約新台幣一千萬元的薪酬(含助理),此制度若能成功建立,1年約花15億,即可成功開啟[臺灣]的外交。未來要作任何國際交流,訂立任何協議,例如商務合作、互惠協議等,與外國籍議員協商,等同於直接跟他國國會協商,大幅提升我國人民國際能見度與國際友誼。

[vii]「國會立法 全球參與」:要實踐人類標準,開放與寬容是一個社會大眾生活水準不斷提升的推動力;也有利於推動「聯合國議會大會」設在[臺灣];《憲法標準八原則》,有充分條件讓[臺灣]民主法治領先他國百年。致力爭取「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率先遷移至[臺灣]生根。「[臺灣]天條」,絕對是「世界瑰寶」。

[viii]國會立法,全球參與:各國一位代表加入立法,為你我引進國際標準與國際法,你我的生活與國際接軌,不但保障你我的生活不落後他國,並讓國際優良立法引入[臺灣]。

[ix]主權國家–梵諦岡一千多年來領袖都不限國籍;佛祖、耶穌、…都不是本國人,大家崇拜、信仰多麼虔誠。只要能聞聲救苦、普渡眾生,真正能增進[臺灣]2,300萬人幸福,更何況是經由「主權在民」一票一票選出。既得利益者為守住既得利益,當然鎖國並反對讓他國優秀人士到[臺灣]參選。

[x]本憲主張採用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 system)。所謂半總統制,又名雙首長制、混合制,是一種同時具有「總統制」與「議會共和制」特點的共和制政體。半總統制的總統作為國家元首有一些特殊的權力,內閣有相對較穩固的地位,而國會權力相對縮小。半總統制政體以法國最為典型。在第五共和建立時,汲取了前幾次共和時期議會民主制度失敗的教訓,因此開始創立並執行半總統半議會民主制(半總統制),而且一直維持到現在,並未改變。

[xi]「民選首長 不限國籍」:要建立「世界首都」,落實天下為公,成為一個超級國家,必須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包括:(1)要借助國際法,使萬國憲法化育[臺灣]全民成為天下為公的世界菁英,打破封建奴化思想,打破對專制政體的支持;(2)要網羅世界菁英來為國家社會所用,集結世界菁英參選一切首長,打破專制獨裁者主宰,人民自我實現的選擇權,打破分贓政黨凌駕於民主之上;(3)所有民選首長 (村里社區理事長、鄉鎮長、縣市長、直轄市長、總統)應先與全球菁英競爭,社會才有競爭力;(4)彌補國內人才不足,集全球菁英,永續領先創意,發展社會經濟。因此,國家、城市、鄉村的全球競爭力,才能世界無敵;(5)民選首長不限國籍,才符合天下為公、選賢與能的要求標準;(6)民選首長不限國籍是醫治民主弊病(假民主),進而走向更民主、真民主的精確價值決斷;(7)如有強權意圖併吞[臺灣],不用文攻武嚇、不須經濟封鎖,只要來[臺灣]參選總統,【改良式半總統制】讓主權人來做價值決斷;(8)藉世界菁英創新、生產、消費與分配的推動力,來為長富久安開路;(9)外省人不見得比外國人有利;(10)還權於民,[臺灣]之光全球可見,全民成為世界菁英族,世界一流的國家主人,一流的世界公民,昂首闊步全球、回首睥睨古今。

[xii]2008〜2020 完全民主國家統計共有32個(經濟學人)。

 

2008年-2020年完全民主國家共計32個

2008年 瑞典,挪威,冰島,荷蘭,丹麥,芬蘭,紐西蘭,瑞士,盧森堡,澳洲,加拿大,愛爾蘭,德國,奧地利,西班牙,馬爾他,日本,美國,捷克,比利時,英國,希臘,烏拉圭,法國,葡萄牙,模里西斯,哥斯達黎加,南韓,義大利,斯洛汶尼亞
2010年 挪威,冰島,丹麥,瑞典,紐西蘭,澳洲,芬蘭,瑞士,加拿大,荷蘭,盧森堡,愛爾蘭,奧地利,德國,馬爾他,捷克,美國,西班牙,英國,南韓,烏拉圭,日本,比利時,模里西斯,哥斯達黎加,葡萄牙
2111年 挪威,冰島,丹麥,瑞典,紐西蘭,澳洲,瑞士,加拿大,芬蘭,荷蘭,盧森堡,愛爾蘭,奧地利,德國,馬爾他,捷克,烏拉圭,英國,美國,哥斯達黎加,日本,南韓,比利時,模里西斯,西班牙
2012年 挪威,瑞典,冰島,丹麥,紐西蘭,澳洲,瑞士,加拿大,芬蘭,荷蘭,盧森堡,奧地利,愛爾蘭,德國,馬爾他,英國,捷克,烏拉圭,模里西斯,南韓,美國,哥斯達黎加,日本,比利時,西班牙
2013年 挪威,瑞典,冰島,丹麥,紐西蘭,澳洲,瑞士,加拿大,芬蘭,盧森堡,荷蘭,愛爾蘭,奧地利,英國,德國,馬爾他,烏拉圭,模里西斯,美國,日本,捷克,南韓,比利時,哥斯達黎加,西班牙
2014年 挪威,瑞典,冰島,紐西蘭,丹麥,瑞士,加拿大,芬蘭,澳洲,荷蘭,盧森堡,愛爾蘭,德國,奧地利,馬爾他,英國,烏拉圭,模里西斯,美國,日本,南韓,西班牙,法國,哥斯達黎加
2015年 挪威,冰島,瑞典,紐西蘭,丹麥,瑞士,加拿大,芬蘭,澳洲,荷蘭,盧森堡,愛爾蘭,德國,奧地利,馬爾他,英國,西班牙,模里西斯,烏拉圭,美國
2016年 挪威,冰島,瑞典,紐西蘭,丹麥,加拿大,愛爾蘭,瑞士,芬蘭,澳洲,盧森堡,荷蘭,德國,奧地利,馬爾他,英國,西班牙,模里西斯,烏拉圭
2017年 挪威,冰島,瑞典,紐西蘭,丹麥,愛爾蘭,加拿大,澳洲,芬蘭,瑞士,荷蘭,盧森堡,德國,英國,奧地利,模里西斯,馬爾他,烏拉圭,西班牙
2018年 挪威,冰島,瑞典,紐西蘭,丹麥,加拿大,愛爾蘭,芬蘭,澳洲,瑞士,荷蘭,盧森堡,德國,英國,烏拉圭,奧地利,模里西斯,馬爾他,西班牙,哥斯達黎加
2019年 挪威,冰島,瑞典,紐西蘭,芬蘭,愛爾蘭,丹麥,加拿大,澳洲,瑞士,荷蘭,盧森堡,德國,英國,烏拉圭,奧地利,西班牙,模里西斯,哥斯達黎加,法國,智利,葡萄牙
2020年 挪威,冰島,瑞典,紐西蘭,加拿大,芬蘭,丹麥,愛爾蘭,澳洲,荷蘭,台灣,瑞士,盧森堡,德國,烏拉圭,英國,智利,奧地利,哥斯達黎加,模里西斯,日本,西班牙,南韓

 

[xiii]「5年單任制」的優點在於當選者當選後即可大肆改革,實現政見與諾言;而「4年得連任一次」的缺點太大,哪一黨都一樣。當第一任當選後,為尋求連任而不敢改革,甚至於還要拉攏敵對選民;當第二任當選後,自己卻成為被改革者,惡性循環永無止境;故當選者只專心一任,為你我認真施政。

[xiv]外籍首長上任時即刻宣誓,保證政治和國家利益的獨立性,讓外籍首長真心為你我服務。

[xv]確保本憲實施後,為民服務的公職人員不會拋棄自由,民主,人權及自然,正義,道德等原則。必須認同本憲以及支持自由民主國家之人士,始得參選。

[xvi]另對照本憲[§1.2.3.7]凡定居於本國,且具有公認為完全自由民主國家公民身分的外國公民,均得自行決定是否參加投票。

[xvii]世界經濟論壇(The World Economic Forum)、國際管理發展學院(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Management Development)對世界競爭力指標都有定義,除此之外,民主化程度也應當作為國家發展競爭力的指標之一,讓人民作主決定競爭力高低,[臺灣]應率先示範。

[xviii]除應參照《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外;另參照韓國2015年反腐法案《禁收不當請託和財物相關法》:政治家、公務人員、媒體工作者、學校教職員等,送禮收禮超過5萬韓元(約臺幣1,400元),飯局招待超過3萬韓元(約臺幣900元)以上者,將處以原額2~5倍的罰款;若超過100萬韓元以上,最高可處3年徒刑,同時行賄者也處以相同刑罰。

[xix]「全球違憲審查」係指世界任何公民,皆有權向其法院,對[臺灣]的法律提起違憲審查。實現過去全球憲法的優點都可流入[臺灣]、未來世界憲法的優點都可從[臺灣]流出的誓言與許諾,確保[臺灣]憲法世界第一。

[xx]依本憲基本原則,任何提升自由、民主、人權或法治的憲章、法律、規章、制度、法理、習慣,[臺灣]人民都有權直接援用,實踐典範轉移。

[xxi][臺灣]轉換萬國萬法的優點,透過制度的改善實現公義,你我的努力不會受到侵害而白白浪費。未來良法將都從[臺灣]流出,[臺灣]法律體系將成為世界典範,你我將生活在最先進的制度當中,也確保[臺灣]在世界的重要性。

[xxii]人人都是國際級的法學家、哲學家、企業家、創業家,人人皆有接受挑戰與包容失敗的氣度,昂首闊步全球、處處受到愛護、萬事如獲天助。[臺灣]是世界民主聖地。

[xxiii]立法全球參與無時空限制,你我與世界公民一同參與立法。

國會全球參與的理由:

(1)聯合國的參與國數目逐年攀升,隨著全球事務的複雜及各國人民間的高度互動,相互依存已經逐漸模糊了主權的界限,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可以真正實施「排他性」的統治,一個「全球社會」的時代已經來臨,歐洲議會、歐洲法庭等等都是治理歐洲的新主體組織,逐步邁向統合的歐盟就是一個鮮明的例子。

  (2)在這個新世界中,危險的衝突,是在於擁有不同文化群體間的衝突。美國是個擁有眾多世界移民的國家,但美國的高度包容使得不管先來後到的移民都能在此找到理想並能對美國有所貢獻,例如許多臺裔議員,服務美國人民並對美國社會做出貢獻,包括俄勒岡州臺裔聯邦眾議員吳振偉(David Wu)、紐約州州眾議員孟昭文(Grace Meng)、加州聯邦參議員劉雲平(Ted Lieu)、德州州眾議員陳筱玲(Angie Chen)等;日本也有臺裔的村田蓮舫當選日本參議員,所以我們希望「國會全球參與」,吸引全球菁英來為[臺灣]人民服務,開創[臺灣]新的契機,讓國會能夠擁有來自世界菁英的各國經驗複製,如此一來便可以造成以下的良性影響:①革除官僚化陋習,人民享受到「以顧客為依歸」的導向服務:在國會全球參與的情況下,因為外國籍國會議員係由外國民意產生,沒有任何人情包袱,可以有效監督[臺灣]的國家體系,讓國家的運作能更加流暢,國家也就能夠在行政效能提昇的情形下變得更有效率。此外,國會議員也可以鞭策國家主動去傾聽人民的心聲,聞聲救苦,提高施政品質。②更能確保在民主的制度下進行治理:全球化愈是興盛的地區,其民主的程度愈高,所以國會全球參與,更能確保民主的程度愈高,對人民更有好處。③吸取各國經驗,提昇國與國之間的交流合作,[臺灣]外交、國防最終會有所突破:國會全球參與的情況下,[臺灣]必能引起世界注意,更可以對[臺灣]造成許多良性影響。

  (3)此外,國人到國外從事貿易、旅遊、求學,甚至求職等相關活動,也將因為高度交流而更為便利安全,國人於國外的權益也將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