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永久和平─人權基準

序 言

      首先要問,是誰在剝奪我們的人性尊嚴?是誰在綁架我們的國民主權?是誰在壓制我們出頭天?誰才是阻礙我們人權及和平發展的人?答案不是別人,正是用我們納稅義務人的血汗錢所供養的政黨政府這個「自己人」[1]。這不只是過去式,更是現在進行式。

      其次必須釐清的是,和平不是以有無處於戰鬥狀態來判斷,而是要從人權的觀點來理解。最後,我們要聲明:有人權、才有和平;有普世憲法標準、才能保障人權標準。

因 此

      人類最大的核心利益、最大的文明共識:永久和平憲章=國際憲法標準(ISO)=世界公民憲法=人權的保障書=人民的護身符=世界法=永恆法=228憲章第三條的主要意旨在於試圖制定一套普世人權的標準條款,除網羅世界所有人權保障(見§3.2)列入憲章,以鞏固「活法」(活的憲法),而不依循傳統羅列人權清單,以免掛一漏萬、或必須與時俱進修補缺失、或造成不斷修憲、或產生過時的僵化憲法,都會損害憲法的莊嚴。

      本憲章的編排方式,考慮恆久無窮的發展和時代的變遷,將普世核心價值及國家核心組織分為八條,每一條的項、款、目,人人均可依時代需要無限延伸填補,不會影響整體排序的嚴整與優雅,並可清晰引用,宛如美國立憲時只有7條,兩百多年來未曾變動,之後的修正權利法案至今也只有27條,並未影響美國人民的權利保障。

      憲法核心是在保障人民的權利和限制政府的權力,其重中之重的是在人權大同的執行機關:「超國家人權行動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委員半數不同國籍,分由世界權威人權機構指派,對世界示範至真至善至美的永久和平人權基本標準,讓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想在[台灣]落地生根。為此,我國及全球2/3生活在專制威脅下的人民失去的只是鐵幕與鎖鏈、暴力和謊言,其他別無損失,卻贏得永久和平的人權聖地、天下大同的東方首都。

方 法

第一項  永久和平基準3.1 ( 人權立國 )

(一)人權立國。創造生命價值,催生憲法標準,改進資源分配,推進永久和平是人民最神聖的權利、是國家最緊急的義務。

(二)人權平等。人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國籍,在一個地球一套法律的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

(三)人權外交。國家應以普世人權做為處理國際一切關係的前提。

(四)國家分權制衡,確保人權不受侵犯。凡公權力均應接受人民檢驗。行政、檢察、審判首長分年民選;立法委員每年改選1/4。

(五)立法分權制衡,確保人權有求必應。國會各委員會應協力制衡,吸收社會各種不滿,回應社會多元需求。(接§5.3)

(六)人權憲法。憲法真正目的是〝人權〞。憲法標準保障人權標準,示範全球行動中的〝人權大同〞是國家的基本義務。

第二項  永久和平基準3.2 ( 保證人權不會落後他國一天 )

(一)人權天賦,不得讓渡[2],確認不可侵犯與不可讓與之人權,為一切人類社會以及世界和平與正義之基礎。

(二)人權大同。承認世界人權宣言與國際人權公約中宣示的意旨、確認人人有權享有該等文書所載之所有權利與自由,不得有任何區別。因此,保障人權不會落後他國一天是國家的基本義務。

(三)凡有利於保障人權的國際法、世界自然憲章[i],皆構成國內法的一部分[ii],凌駕於國內法(含憲法)之上[3],直接對[台灣]人民發生權利義務。

(四)凡具有普世價值、保障人權的萬國萬法,皆構成本國憲法及法律的一部分,人民均得比附援引[iii]、實質援用。非經正當法律程序[iv],任何機關不得排除之。

(五)國家有義務貫徹聯合國普世人權規範,每年主動接受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審查,貫徹其指正;究責失職機關及其公職員。

第三項  永久和平基準3.3 ( 人權問題是全球的內政 )

(一)我們人民依自然法人權天賦的原理,承認天賦人權高於人賦人權,也確認人權高於政權主權。

(二)依世界人權宣言[4]、權利公約及聯合國憲章,承認個人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凌駕於所置身的立法-行政-檢察-司法等權力體系[5]

(三)依憲法的核心目的是為保障人權,依憲政的核心價值是主權在民,爰此,人權自然高於政權主權。

(四)依歐洲安全暨合作組織會議宣言:人權不是單一國家的內政,而是所有國家的共同內政[6]

(五)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27),當事國不得援引其國內法規定而不履行條約。依世界人權宣言(§2),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地區係獨立、托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權上之限制。實證人權是所有國家的共同內政。

(六)依國際法庭規定(包括:紐倫堡國際法庭、東京國際法庭):當維護基本人道價值觀的國際法規與國法相牴觸時,個人都必須違背國家法律。證實基本人權人道高於國家主權政權。

(七)國內法與本條項例示的法律、法源及法理抵觸者自始無效。

第四項  永久和平基準3.4 ( 超國家人權委員會 )

(一)[台灣]設「超國家人權行動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v]」(簡稱-人權會)。人權會主掌國家通訊委員會最終人事任免權;監督實踐人權;法案覆議權;職務調查權;非常上訴權;辦理選舉、罷免及公民自決權,裁決選舉、公投糾紛,宣布投票結果。

(二)總統為人權會委員長。總理、司法院長、檢察院長、國會召集人、大法官代表一人共五人為當然委員,其他五位委員由來自於不同國籍,分由各權威國際人權組織所指派[vi]的人士擔任。已卸任總統為人權會法定終身委員,不受本組織之名額限制。

(三)人權會設「人權監察使」,對不適任的行憲保證人向國會或地方議會提出彈劾。

(四)人權會每年應向全球發布人權公報,除聯合國例行報告外,和平權、環境權、發展權應明列指標性施政指數。

(五)超國家人權行動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五項  永久和平基準3.5 ( 人類安全權 )

(一)依聯合國憲章確保人類安全是行憲保證人的最基本義務。包括:

1.經濟安全:免於貧困、匱乏:包括失業,工作不安全,人因工程[vii]不良,收入和資源不平等,貧窮和沒有住房。

2.食物安全:確保糧食的數量和質量。無條件基本收入

3.健康安全:免於疾病土地空氣污染)。

4.環境安全:免於科技製程、製品、發電等各項污染、森林破壞。

5.人身安全:免於私刑、戰爭、暴力、衝突、貧窮、與毒品有關的犯罪、對婦女和兒童施加暴力、恐怖主義及個人資料與隱私權。

6.交通安全:道路、陸運、海運、空運、網路、郵政、資訊等。

7.社群安全:家庭、族群、社群、文化,免於不平等待遇。

8.育樂安全:生育、養育、教育、體育、運動、音樂、藝術、遊樂園、動物園、植物園、公園等安全與發展,皆由國家負責。

9.政治安全:免於意識形態迫害、侵犯人權、公民權和民主原則。

10.金融安全:國家設置獨立於系統性、結構性之外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內只要法律專家、數學專家,禁止財經官員進入。

(二)地球興亡,人人有責。維護地球環境、氣候、空氣、水資源、核汙染等一切人類共同問題,地球公民人人有權有責。

(三)影響生命權的醫生,不得單獨判診,應有相同資格者會審會診,會診後確診前還要雙重查證,層層完全負責[7]

(四)國家應致力發展本項各類各業科技「預測系統」。尤其是事關人命的醫院、法院,更應優先發展[8]、貫徹實踐 (接§7.8)。

(五)國家應依國際公約「預警原則」[viii](又稱「禁漏原則(舉證責任之轉換)」)[ix]確保環境安全、人體和動植物的健康和保護生態環境[x]

(六)一切職業,有權有責[xi],包括醫師、藥師、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飛行員、工程師等,應定期復訓,始得繼續執業[xii]

(七)政治安全基本規範。凡公職人員皆有向納稅義務人全體宣示忠誠的義務。下列公職[xiii]須在[台灣]出生,長期定居[台灣]之國民:(1)總理;(2)國會各委員長;(3)中央銀行總裁;(4)最高檢察院院長;(5)最高法院院長;(6)外交官;(7)軍官[xiv];(8)其他國家安全人員。

第六項  永久和平基準3.6 ( 永續發展權、環境權、和平權 )

(一)生活的目的在增進人類全體的生活,生命的意義在創造宇宙繼起的生命-是國家永續發展權的信條。

(二)人是萬法的主體、是聯合國永續發展的終極標的。一切永續發展不得落後於他國或聯合國永續發展[9]、的進程。

(三)人是憲法的主體、是國家永續發展的終極標的。本憲每一條項款目都是行憲保證人永續發展的基本義務[10]

(四)國會每一個常設委員會應有一位專司永續發展的委員參於立法。

(五)政府有責任推廣「搖籃到搖籃」政策,適用於一切永續發展標的。諸如:制定相關法令,要求工業製程及一切產品必須達成得以安全回歸自然[xv]

(六)環境權、和平權、發展權永續發展基準法,以法律補充之。

第七項  永久和平基準3.7 ( 人權責任 )

(一)國民責任:人權是立國精神,是憲法靈魂。只要地球上還有一個人,還生活在被壓迫的專制獨裁政體中,身負人權天命天職天使 (§3.1)的[台灣]人,就有解放其人權束縛的天然使命。

(二)公職責任:地球是我們的家園,人類是我們的家人,任一公職人員應秉持拯救一個被專制獨裁政體奴役的人,就是代表國家拯救世界的天命,同時應肩負建構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神聖使命。

(三)國家責任:不論國籍,凡為人類命運共同體做出民主貢獻者,國家應授予榮典,並予補償。不分境內境外,凡為此捐獻者,應全額免稅,並得抵稅。

(四)國際責任:過去萬國萬法的人權優點都流入[台灣]、未來萬國萬法的人權優點都從[台灣]流出,催生人權標準,建構憲法標準。國家應編列預算履行國際責任,向國際行銷世界永久和平憲章,並說明[台灣]成敗關係世界大文明的理由。

第八項  永久和平基準3.8 ( 人權教育 )

(一)自由、民主、人權、法治、主權的教育與文化是立國行憲的基礎。

(二)教育免費。國家要有全面性的人權教育政策,包括學校、社會、公職人員、神職人員等。國家應永續推廣完善的終身教育制度,統籌人類安全與永續發展的終身教育國策;明定終身教育經費在各級政府預算中占有適當比例[xvi]

(三)國家一切機關組織、各級政府、各產業組織等,均應明定人類安全與永續發展的關鍵績效指標(KPI),做為年度績效考核,對人民提出報告,引導人民學習。

(四)總統每年應將全國機關執行人類安全、永久和平與永續發展的施政績效,公告全民及全人類[11]

(五)政府應保證所有住民均能使用足夠速度的網路頻寬,藉以即時取得人類安全與永續發展的所有生活、教育資訊[xvii],並享受政府一切公共服務[xviii]

(六)窮人上網免費。落實永續學習終身教育,貧窮線以下的國民,上網基本費用由資訊業者吸收,分享教育免費、同享政府公共服務[xix]

(七)免費職業教育訓練。透過教育免費,窮人才能翻身、階級才會流動、社會才可長治久安。

(八)《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和文化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人權教育的基本教材。

第九項  永久和平基準3.9  ( 人權文化 )

(一)是非分明。任何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以及食、醫、住、行等一切訊息、說明、廣告、新聞都不得造假,民意代表也無造假貶損他人或公眾的言論免責權。

(二)任何命令應附帶保障基本人權的宣告。主事者應先表明身分及權力依據,對受命者告知其權利所在[xx]

(三)有光榮的國民,才有光榮的國家。人民的光榮紀錄有「被保留權」,至少在網際網路保持100年。執行細則,以法律定之。

(四)人民的不光榮紀錄有「被遺忘權」,包括限期塗銷前科紀錄權[xxi]。前科紀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所犯法條的追訴期限。[註:逃過追訴期者清白無前科紀錄,接受法律矯正者卻終身留下不良紀錄?]

(五)憲法是人民最高、最大的共同信仰;人的尊嚴,終生受憲法保障。人民壽終正寢時,得由村里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村里幹事(§6),代表國家自由平等博愛的立國精神,協助家屬處理相關事宜;並應家屬請求,獲頒憲法法院之人類貢獻褒揚狀,備極尊榮地離開祂摯愛的國家。

(六)人民稅金,分文用在人民身上。任何公共機關、國庫資助的法人,均不得挪用人民稅金或勸募捐贈政黨、宗教團體或個人。

(七)政教分離。泛公職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使用公共資源或影響力資助宗教團體或個人[xxii]、亦不得接受任何宗教團體或個人之資助[xxiii]

(八)個人宗教信仰受憲法保障;傳播宗教者,有連帶傳播憲法常識的義務[xxiv]。該項常識由憲法考試機關編製(§4.9)。

(九)宗教團體組織與其領導者個人的法律地位,與其他團體組織地位相同,皆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十)人民對智庫、學校、教育、醫院、非政府、非政黨及非宗教之公益組織的捐款,得全額抵稅[xxv]

(十一)政商分離。不斷改進資源分配是永久和平與發展的基石。企業應善用遊說法在官員辦公處所公開見面,凡約在他處會面,不論公務員或商人,亦不問有無具體違法,均應受法律制裁。

(十二)凡有公帑投資之組織、或公開募資、或股票上市公司之決策人員,皆應申報財產,凡有財產來源不明者,應受法律制裁[12]

(十三)政媒分離:(1)媒體不得免除對全體納稅人忠誠的義務;(2)媒體不得有虛假行為[13](3)媒體應說真話、不得虛假宣傳;(4)媒體不得製造假新聞[14];(5) 媒體不得透過不說明、不記名的置入性行銷,成為特定組織的打手;(6)媒體資源有限,禁止壟斷多元政治通路;(7)對政治傾向或意識形態方向雷同的電子媒體,國家主管機關有權要求合併或抽籤核准證照;(8)媒體不得有外國資本(國際性公共設備除外);(9)媒體有維護基本人權的權利與義務;(10)媒體不得利用其影響力[15]、發言權或資源優勢干涉政治、扭曲學術或鼓吹專制,違反者應受法律制裁。

(十四)黨政分離 (接§2.4:政黨大同) 。

(十五)黑白分離:政治或政黨不得與秘密組織連結(黑道/黑金勢力)。

(十六)政教分離法、政商分離法、政媒分離法、黨政分離法、政治傾向評鑑法應依分權保護人權之原理原則,分別以法律定之。

(十七)落實全球在地化、本土化,國家相關機關之建築應有象徵“普世人權”之世界觀文化建置。

第十項  永久和平基準3.10 ( 憲法考試 )

(一)憲法是國家精神與靈魂的化身,任何考試必考的科目。

(二)任何人都有權利參加各級憲法考試檢定,考試題庫公開陳列,免費下載索閱,每一縣市至少有一考場,隨到隨考,文盲也有口試考,考場除保護臉部辨識外,公開錄影監考,考卷至少保存10年。

(三)應考試服公職者,須經憲法、聯合國憲章、國際法及各專職考試及格。

(四)參選公職者,須依各該級憲法、聯合國憲章及國際法考試及格。

(五)總統、總理、立法委員、各軍種總司令、大使、院轄市市長或其它憲政重大關係人員皆須經憲法普考及格。檢察官、司法官、律師、司法高階公務員等憲政重大關係人員皆須經憲法高考及格。

(六)公職人員應定期憲法復考合格,始得續任[xxvi];民選公職人員每隔10年須經憲法復考及格;任何層級的試題都應包含對納稅義務人全體忠誠。

(七)軍人應熟讀熟悉國際人道法與戰爭法。

(八)外國籍參選人須於當選後兩年內通過憲法普通考試及格,始得享有任期屆滿後的一切待遇。試題須使用其母語。

(九)各級憲法考試題庫更新,須提前1年公告。除一般公務員與民意代表外,各級民選首長的題庫用語,應具備聯合國各種法定用語,且可在網際網路下載[xxvii]

(十)任何人通過各級憲法考試及格者,國家皆應授予【世界法】國中、高中、學士、碩士、博士各級學位[16]、並頒授【和平天使】勳章,藉以推廣、弘楊大法基準。分層分級考試程序以法律定之。

    (編注:這是世界法-咱的夢-世界夢的搖籃)。

 

[1]根據古典自由主義,下列何者是人權的敵人? (A)軍人;(B)企業;(C)宗教;(D)政府。答案:D (政治學-100年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四等))。

[2]人權天賦不得讓渡、不得分割、不可侵犯。但政權是人賦,一定要分割,立法-行政-檢察-司法由人民選舉為分權的起始點。

[3]澳洲在2010年向國際法庭提起訴訟,指控日本的捕鯨違反國際公約。國際法庭裁定日本敗訴,當時日本還是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卻立即遵守。

[4]聯合國大會於1948/12/10日(人權日)宣布:這一世界宣言是「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並號召所有會員國和各地人民促進和保證宣言中所提出的各項權利和自由的有效承認和遵行。 

[5]See John R. Vincent, ‘Modernity and Universal Human Rights' in Anthony McGrew and Paul Lewis(eds) Global Politics,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92, pp.269-292.

[6]「人權、基本自由、以及民主制度之強化的保護與促進,並非全然隸屬於相關國家的內政。」1992在芬蘭-赫爾辛基舉行,有美國-加拿大等50多國參加(歐洲安全暨合作組織-1992年赫爾辛基高峰會,頁2第8項)。

[7]福斯電視台(Fox31)2019/02/09報導,科羅拉多州的伍莉(Linda Woolley)去年3月被診斷「可能」罹患腎臟癌,同年5月接受手術切除兩個腎臟。手術後,活體組織切片的檢查結果顯示,根本沒患癌。

[8]IBM超級電腦透過分析核磁共振掃描等資料診斷肺癌,甚至比醫生還要準確。

[9] 附件表17:聯合國永續發展17項目標(Goals)及169細項目標(Targets)。

[10] 附件表18: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與永久和平發展憲章比較。

[11]比較人權發展見附件表19:2018年聯合國人類發展指數。

[12]2006年國庫打銷銀行1兆2千億呆帳;2016年兆豐銀行紐約分行遭美國主管機關金融檢查發現2012年防制洗錢及可疑交易,被罰款1.8億美元(合約新臺幣57億元)。如果不能根除這種結構性、系統性掏空國庫與大眾的行為,[臺灣]將永遠不會有出頭天。

[13]參照《美國法典》標題18-犯罪和刑事訴訟,第1部分刑事罪,第47章 - 欺詐和虛假陳述§1038:假消息與騙局。

[14]參照德國國會2017年6月通過強化社群網站管理法。

[15]參照《美國法典》標題18-犯罪和刑事訴訟,第1部分刑事罪,第11章-賄賂、受賄、和利益衝突,§203:對政府的影響。

[16]典範來自設置海牙國際法庭的世界和平宮,自1950年後各國學習國際法的學生每年可到這裡來參加考試,通過後被授予學位。

 

[i]世界自然憲章-聯合國1982大會,重申-聯合國的基本宗旨,特別是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發展各國間友好關係和進行國際合作以解決經濟、社會、文化、技術、知識或人道方面的國際問題等宗旨。

 為此目的:茲通過本《世界自然憲章》,宣布下列養護原則指導判斷人類一切影響自然的行為…詳見聯合國UN GA RES 37/7世界自然憲章。

[ii]本款參考《德國基本法》§25規定:「國際法之一般規則構成聯邦法律之一部分。此等規定之效力在法律上,並對聯邦領土內居民直接發生權利義務。」有利人權之規定,均構成我國憲法與法律之一部分,你我可以引用萬國萬法良制保障自己權利。

[iii]天下優良萬法萬制保障你我不讓惡法惡制侵害。現存之下的不良法律,都可以透過此原則進行修補,確保你我的自由權利,不落後他國一天。

[iv]不論何時、何地,凡較有利於保障人權之他國憲章,均構成我國憲法及法律的一部份。未經國會立法緩用,未經司法判決拒用,或未經公民自決排除援用者,[臺灣]人民及任何居住在[臺灣]的個人皆可直接援用。

[v]民主化時代(the Age of Democratization)、全球化時代(the Age of globalization)是人類社會不可阻擋的歷史潮流。其重要特徵之一,是跨國組織和超國家組織(supranational organizations)的日益增多、影響日益增大。引領大時代更進一步保障人權,[臺灣]「超國家人權行動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應運而生。

[vi]人權會成員由國際菁英共同組成,[臺灣]人權保障將透過國際菁英的建議與提議,與國際標準接軌。

[vii]人因工程(Ergonomics)是一種以人為中心的設計,基於人在生活上或工作上涉及的產品、設備與環境會產生交互作用的考量,在了解人體能力與限制的前提下,運用人因工程,可以改善其使用的器物與環境,以求更能配合人體的能力及人們的需求,並進一步使工作人員在其作業環境中以安全、有效、舒適的方法發揮最大績效。

[viii]「預警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屬於實踐環境人權的一環,係於包括倫敦宣言(1987年保護北海國際會議)、里約宣言(1992年聯合國,)以及歐盟憲章(2000年歐盟)等在內的國際公約中提出,其目的在於確保環境安全、人體和動植物的健康,以及保護生態環境,相關詳細內容可參閱聯合國教育、科學和文化組織(UNESCO)於2005年就「預警原則」所發表的主題報告。國內文獻請參閱鄭先祐,2011年4月26日,環境人權的實踐:地方治理與預警原則。因此,本憲所定行憲保證人,在其權責範圍有關聯的部分,必須具有預見危機、避免危機與處理危機的能力,完全負起安全的責任。

[ix]「禁漏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係從另一個更進一步的角度詮釋「預警原則」的內涵;具體言之,當某個作為威脅到環境或人類時,例如發生環境公害的個案,在決定求償對象時,就有必要適用「禁漏原則」;也就是說,即使科學上或技術上可能仍然無法完全證實其因果關係時,舉證責任應由造成此影響之「發動者」負擔,而不是一般懷疑或檢舉此狀況之民眾(舉證責任之轉換)。進一步來說,只要有合理證據顯示其有可能是環境公害個案的「發動者」,就應認定其「有罪」,而要推翻這項認定的舉證責任必須由該「發動者」負擔,由其自身提出「無罪」的證據。

[x]最近重大食安與公害事件的司法判決,接連造成全國輿論譁然!對越南官方「大幸福僅生產非人類食用的飼料油」之頂新劣油案,一審宣判被告全部獲判無罪,而另一項重大環境污染案件-日月光污染後勁溪案,二審也出現大逆轉,肇事者也全部獲判無罪。為什麼?是因為我們由法官與檢察官共同組成的司法體系出現問題,還是由於經濟因素扭曲了正義的實現,或者是源自於政治正確考量的干擾?實則前述理由或許都有可能,但最根本的問題還是來自於「專業主義」的陷阱。對於「頂新」或是「日月光」案件,法官都是嚴守被告「無罪推定」的原則來進行審理,因此,起訴者(可能是檢舉者,也可能是受害者,一般而言,是屬於經濟弱勢的一方)必要負起完全舉證的責任,然而最後判定被告(經濟強勢的一方)無罪,乃肇因於法官認定檢察官或環保官員提出的證據不夠完整充分,這是來自於「專業主義」的迷思肇致的禍害。本憲主張:為維護公共健康,落實環境保護,避免公害,基於整體衡平考量,「禁漏原則」必須成為公共衛生與環境保護專業的共識,而該共識是經歷數十年經驗與知識所累積的,具有極其重要的專業及法律意涵,而面對食品安全和公害問題,必須按此原則,適用「有罪推定」的法律規範,以追究環境公害案件肇事者的責任,落實公平正義之實現。當然,「有罪推定」原則絕不等同於嚴刑逼供,而是要被告確實負有完全舉證的責任,而起訴者固然也需要提出具體證據,但只要重要疑點成立,被告者就必須提出相對應的證據證明自身清白,若是無法證明清白,或是證據有瑕疵,就應被判定為有罪。參見─鄭先祐,2015年12月1日,食安、公害應採「有罪推定」

[xi]管理專業職業人員的目的在於提升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以確保人民權利不致受到不當的損害。由於專業職業人員擔任為人民權利把關的重要職務,為有利於其熟悉實務上應盡之職能,並且得以充分發揮,自應確實落實自主管理制度。

[xii]專業人士必須時時精進專業,引入國際最先進的專業知識,確保他們在執行業務時能保障你我的權益。

[xiii]請參考《巴西憲法》§12。

[xiv]忠誠和誠信是治國之基礎,因此國家重要職位仍應由本國國民為之,以保障你我生活中重要事項,不會偏離國家發展方針。

[xv]主要意旨為改正「搖籃到墳墓」的觀念,以永續經營之原則持續發展。地球只有一個,將來你我的生活空間不受廢棄物的威脅,資源能夠循環再利用。依「搖籃到搖籃」原則,從產品設計階段開始,即必須將商品能夠持續使用,讓物質得以不斷循環的理念納入考量。為達成「搖籃到搖籃」之目標,國家環境政策必須符合以下原則:⑴消除廢棄物;⑵合理使用再生能源與碳管理;⑶解決環保問題必須符合多樣性原則。此外,國家還必須推動「搖籃到搖籃」相關商品之認證制度,並要求廠商限期改善。

[xvi]終身教育制度讓你活到老、學到老。依《韓國憲法》§31規定,國民均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又第5項另外規定「國家應振興終身教育」,明定國家推動終身教育的責任與義務;至第6項則規定「法律應制定學校教育與終身教育的相關教育與營運制度,以及教育財政與教職人員等基本事項」,明確定出國家推動終身學習工作的基本憲治責任。1982年隨即通過《社會教育法》,1983年通過《社會教育法施行令》,建立終身學習法治基礎。2000年為因應國際終身學習趨勢,將《社會教育法》改為《終身教育法》,並規定每五年規劃「終身教育振興基本計畫」做為推動準則。2013年朴槿惠上任,便以「100歲時代建構國家終身學習體制」為號召,將「工作-學習-能力」結合成為一體,並透過後述三項具體實行方法,包括:1.提高終身學習的接近性;2.建構on-off線上終身學習綜合支持體制;3.創造經濟活絡,強化地方社會學習能量,來開創終身學習的嶄新願景與目標。資料來源:全國憲改連盟,蔡素貞,2015年4月23日,〈全憲盟觀點 終身教育入憲行不行(上)〉。

[xvii]主要意旨在於使人民不致因為沒有網路可用而遺漏國家資訊;網路使用權將成為新興的人權觀,本憲本款明定國家有責任為人民建置適當的網路軟硬體裝置。

[xviii][臺灣]國家機關過於相信KPI(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關鍵績效指標)作為考核要件,評鑑內容與過程不一定公開透明,本憲明定永續發展為考核要件,你我有權利上網查詢國家表現。

[xix][臺灣]國家機關過於相信KPI(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關鍵績效指標)作為考核要件,評鑑內容與過程不一定公開透明,本憲明定永續發展為考核要件,你我有權利上網查詢國家表現。

[xx]美國自1966年起,警方在審訊之前,必須對嫌犯的權利告知以下語句:(即〈米蘭達宣言〉)「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一切,都能而且將會在法庭上作為指控你的不利證據;審問之前,你有權與律師談話、得到律師的幫助和建議;接受審問時,你有權讓律師在場;如果你想聘請律師但卻負擔不起,法庭將為你指定一位律師。」

[xxi]「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歐洲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在個人基本權因個資公開而受損,且公開不符公共利益的時候,「結果清單上的連結和資訊必須被刪除」。請參考1. Directive 95/46/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4 October 1995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such data (OJ 1995 L 281, p. 31). 2. Case C-131/12 of 13 May 2014 Google Spain SL, Google Inc. v Agencia Española de Protección de Datos, Mario Costeja González.日本最高法院法官雖然未使用「被遺忘權」的字眼,但也提出相當的概念與判斷基準共六點,包括一、報導的事實性質及內容,二、事實傳達的範圍及隱私受害程度,三、當事人的社會地位及影響力,四、報導的目的及意義,五、社會的狀況,六、報導中公開當事人真實姓名及住址的必要性。

[xxii]國有財產屬於全民所有,公職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玩弄法制,將國有資產轉為宗教團體或其相關法人所有。

[xxiii]政教分離原則:[臺灣]雖為宗教自由國家,但本款明確規定宗教不得介入政治,你我所享有公共資源不會有人假借宗教之名占有或侵吞。

[xxiv]宗教信仰自由受憲法保護,當然對憲法負有忠誠義務。憲法也是全民的最大共識,更是最大化的教育基礎,因此,宗教宣傳當然不得擺脫憲法意旨,不應將神聖莊嚴的憲法,當它不存在。

[xxv]有關在美國稅法中捐款智庫的規定與效果,智庫在美國稅法中屬501(c)3類非營利學術性機構,個人及企業對智庫之捐款可抵稅之幅度接近100%,贊助智庫並不會增加其財務負擔,故美國智庫的蓬勃發展,從稅的觀點而言,亦可謂制度使然。

[xxvi]全球環境瞬息萬變,憲法當然與時俱進,以確保你我的人權保障不落後他國。公職人員身為行憲保證人,對於憲法的操作和更新亦應與時俱進,因此定期舉辦憲法考試,讓能通過憲法考試的公務人員來為人民人類服務。

[xxvii]公職人員聘用受國家保障,他們在優渥的待遇下應具備基本的憲法素養,通過考試檢驗的公職候選人,才能更有資格服務全民。本款並提出題庫上網的作法,確保各公職人員的考試都有明確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