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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茲別克總統批評若干地區的政府機構的官員。並且解除兩名市長,兩名檢察官,內政部主任和若干地方官員職務。他表示,人民已經厭倦生活痛苦指數增加。
形成烏茲別克斯坦貪污的結構性因素,是缺乏分權制衡。解決之道乃是烏茲別克人民發動憲改,分年直選立法、行政、司法、檢察首長。民選首長一任5年,6年內不得再任。國會改年改選1/4。且,選舉免費。詳見《永久和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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