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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的政府體制應改為半總統議會內閣制如芬蘭,立法體制應該改為委員制例如瑞士。伊拉克政府應從憲法著手前述體制,實踐民主典範轉移,堅持一個地球一套法制體系,重新制定與時俱進的憲法。詳見《永久和平憲章》。
杭之專欄:十九大與兩岸交流三十年 
美國務院:鼓勵兩岸建設性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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