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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東國家永久和平的基礎,應著落於政府體制的改變。政府體制應改為半總統議會內閣制如芬蘭,立法體制應該改為委員制如瑞士。中東國家政府應從根本憲法著手前述體制,實踐民主典範轉移,堅持一個地球一套法律,制定與時俱進的憲法。詳見《永久和平發展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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