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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只是憲法改革的一部份,台灣根本問題就是要全面憲改,司法院長、檢察總長民選。司法政策、審判制度、行政、人事、預算…等,每5年接受民意檢驗,司改永續 與時俱進,直接向人民負責。詳見《永久和平發展憲章/世界大同憲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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