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 久 和 平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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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言 

  鑒於世界大戰的基因本質:民主國家堅信一個宇宙中、或一個地球中、或一個國家中,不能有兩個至高無上又獨立的權威同時存在(美開國元勳亞當斯總統),致生聯合國,並制定國際規則;共產主義堅持只有用暴力推翻全部現存的社會制度,主宰整個世界才能和平(共產黨宣言),致生核武威脅全球,並要再制定世界規則。體制基因不變,即使沒南海-台海-東海問題,中-美-蘇-歐之間,終有世界大戰的一天。 

  鑒於人類迫切需要一套法律共同體:為此,本永久和平發展協會(iNGO)歷經五十多年,窮盡世界各國各邦憲法的優點(詳各條項款目理由),在維持現狀不動憲法總綱下,主權人出場,制定適用於所有國家或州邦省市的「永久和平法」,作為「憲法」或其「特別條款」,並以自願的方式,不同的速度,標本兼治的程式,由下而上,由內而外,制定緣起人類靈魂的《永久和平憲法標準(推進國際標準ISO)》簡稱《憲標》、《永久和平法》等等現行憲法未牴觸憲標者繼續有效。 

  鑒於台灣的天命天職:人類由「大航海時代」進到「大航天時代」、由「地球」進到「天球」的「制高點」競爭中,中-日-美-蘇勝負未卜,但在地球上,論「法與理」的道德制高點,只有永久和平法能終結世界大戰、改變人類命運的聖法或兵法,只要民主世界支持台灣自衛並維護台海和平,台灣一定能貢獻亞洲45億人發展民主法治等普世價值,為人類帶來永久和平發展,全人類因此人人受益、無一人受害。 

  鑒於台灣自古是住民自治體:17世紀開始,第一個政府是趕走葡萄牙及西班牙的荷蘭政府、第二是鄭成功政府、第三為清朝、第四為日本、第五 1945 年為中華民國、第六 1996 年總統民選到目前為「中華民國台灣」。 

  鑒於「中華民國」國號問題:依聯合國憲章第23條及第110條規定:中華民國(ROC)是中國在聯合國的正式的國號,國際上也承認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簡言之,在方向矛盾或內外圍堵中的一切努力都會枉然,為此,我們本諸「識時務者為俊傑」,倡議一個同舟共濟、同島一命,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國號,正名為:「永久和平中華民國台灣」,昭告天下永久和平時代的來臨,台灣是標竿、是舵手。以永久和平體制保衛中華民國永遠存在,也團結台灣永遠存在。 

編註:英國全名為--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鑒於台海兩岸迫切需要「永久和平的對話」:台灣人民最有能力將永久和平推廣到整個人類。連拜登總統口中的獨裁者習近平2021年都在聯合國宣佈「世界只有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只有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完全吻合永久和平法所倡導國際法為國內法的母法,擺脫糾葛,一步跨越萬重山,一舉成為永久和平的北極星、永續發展的新羅盤。台灣人民站在法與理的道德制高點,與中國人民對話。 

 

   鑒於憲標成本最低、風險最小、效益最大(第四篇憲標對比萬法):憲標成本最低(低於國防預算1%);風險最小(不費一兵一卒);效益最大(根治貪污腐敗99%、內亂外患99%、千秋「萬事」99%),這是世界共同資產的法律屏障(法盾)。 

  鑒於普世志士皆知「武器發展有時盡,體制發展無絕期」:國際核武強權,保證互相毀滅的核武競賽,隨著科技發展,諸如AI、光電…等,應該很快就會過去,不論您同意不同意,永久和平的新時代已悄悄來臨,用不到全球十分之一軍費用於建設地球村(如2023年全球軍事預算2.44兆美元),人類疾病、飢荒、貧窮,水、空氣、環境汙染等等都能一併解決。 

  鑒於和平必然是永久的,否則只是停戰;歷史一再證明,不論帝國如何強大,毀滅性武器如何超強,最後都要回到國內「制度表現」這個戰場進行,驗證人民的人權、尊嚴與價值,避免「自殺自滅」,這是帝國興亡的原理。 

  鑒於「全人類」迫切需要永久和平安全架構:各國及各州-邦-省-市一定需要永久和平框架,尤其是專制國家得以專制結束專制、以絕對的權力做絕對的體制改革,瞄準制勝千秋的體制,實踐一蹴可幾的永久和平法,終結毀滅性的戰爭。 

  鑒於「中國人民」迫切需要永久和平安全架構:建議改革開放為「中華聯邦」體制,這是最大化-最長久-最徹底-最合理的權力分配與資源利用:一則根治百年病入膏肓的體制貪腐;二則終結「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治亂輪迴;三則防範帶給全球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