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十八、憲標對比並發揮「諾貝爾和平獎」重要主張
本憲標 | 年份 | 獲 獎 人 | 得 獎 理 由 |
§11,§12 | 1901 | 亨利‧杜南 | 為幫助受傷士兵和建立國際理解所做的人道主義努力 |
§12 | 1901 | 弗雷德里克‧帕西 | 為國際和平會議,外交和仲裁所做的畢生努力 |
§20 | 1902 | 埃利‧迪科門 | 他對伯恩和平局的不懈和嫻熟的領導 |
§20 | 1902 | 阿爾貝特‧戈巴特 | 他對議會聯盟的卓越實踐管理 |
§12 | 1903 | 蘭德爾‧克里默 | 為支持和平與仲裁的思想做出的長期努力 |
§20 | 1904 | 國際法研究院 | 致力於公法領域發展國家間的和平關係並使戰爭法更加人道 |
§9 | 1905 | 貝爾塔‧馮‧蘇特納 | 因為她敢於反對戰爭的恐怖 |
§12 | 1906 | 西奧多‧羅斯福 | 在結束最近世界兩大強國日本和俄羅斯之間發生的血腥戰爭中發揮的作用 |
§12 | 1907 | 埃內斯托‧泰奧多羅‧莫內塔 | 在新聞界和公開和非公開和平會議中為法國和義大利之間的諒解所做的工作 |
§9 | 1907 | 路易‧雷諾 | 對海牙和日內瓦會議的進行和結果具有決定性影響 |
§9 | 1908 | 克拉斯‧蓬圖斯‧阿諾爾德松、腓特烈‧巴耶爾 | 作為政治家,和平社會領袖,演說家和作家為和平事業長期努力 |
§20 | 1909 | 奧古斯特‧比爾納特、保羅‧亨利‧德‧康斯坦斯 | 他們在國際和平與仲裁運動中的突出地位 |
§20 | 1910 | 國際永久和平局 | 作為各國和平社會之間的紐帶,並幫助他們組織國際和平運動的世界集會 |
§20 | 1911 | 托比亞斯‧阿瑟 | 作為國際法學會的聯合創始人、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的發起人以及國際法律關係領域的先驅 |
§9 | 1911 | 阿佛烈‧弗里德 | 努力揭露和打擊他認為是戰爭的主要原因,即國際關係中的無政府狀態 |
§20,§27 | 1912 | 伊萊休‧魯特 | 促成北美和南美國家之間更好的了解,並在美國與其他國家之間發起重要的仲裁協議 |
§20 | 1913 | 亨利‧拉方丹 | 為和平國際主義的組織做出無與倫比的貢獻 |
§11 | 1917 |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 為照顧受傷士兵和戰俘及其家人所做的努力 |
§20 | 1919 | 伍德羅‧威爾遜 | 作為國際聯盟的創始人 |
§20 | 1920 | 萊昂·布儒瓦 | 對和平與正義事業的長期貢獻以及他在建立國際聯盟的突出作用 |
§20 | 1921 | 卡爾‧布蘭廷、克里斯蒂安‧朗格 | 為和平事業和有組織的國際主義做出了畢生的貢獻 |
§12 | 1922 | 弗里喬夫‧南森 | 在遣返戰俘、國際救援工作和國際聯盟難民事務高級專員方面發揮了領導作用 |
§9 | 1925 | 奧斯丁‧張伯倫爵士 | 在促成羅加諾公約發揮關鍵作用 |
§9 | 1925 | 查爾斯‧蓋茨‧道斯 | 在實現道斯計劃中發揮關鍵作用 |
§9 | 1926 | 阿里斯蒂德‧白里安、古斯塔夫‧施特雷澤曼 | 對羅加諾公約簽訂做出了貢獻 |
§12 | 1927 | 費迪南‧比松、路德維希‧奎德 | 為法國和德國出現了支持和平國際合作的輿論做出了貢獻 |
§12 | 1929 | 弗蘭克‧比林斯‧凱洛格 | 在促成非戰公約發揮了關鍵作用 |
§12 | 1930 | 納坦‧瑟德布盧姆 | 促進基督徒團結並幫助創造如果國家之間的和平成為現實所必需的那種新的心態 |
§9 | 1931 | 珍‧亞當斯、尼古拉斯‧默里‧巴特勒 | 為復興和平理想並在他們自己的國家和全人類重新點燃和平精神所做的不懈努力 |
§9 | 1933 | 諾曼‧安吉爾爵士 | 用他的筆揭露了戰爭的幻覺,提出令人信服的國際合作與和平呼籲 |
§11 | 1934 | 阿瑟‧亨德森 | 作為1931-34年國際聯盟裁軍會議主席的不懈奮鬥和勇敢努力 |
§2,§4 | 1935 | 卡爾‧馮‧奧西茨基 | 對思想和言論自由熱愛及對和平事業的寶貴貢獻 |
§9 | 1936 | 卡洛斯‧薩維德拉‧拉馬斯 | 作為1933年阿根廷反戰條約之父的角色,他也將其用作調解1935年巴拉圭和玻利維亞間和平的手段 |
§9 | 1937 | 切爾伍德的塞西爾子爵 | 為支持國際聯盟、裁軍與和平所做的不懈努力 |
§12 | 1938 | 南森國際難民辦公室 | 承接弗里喬夫·南森工作,造福全歐洲的難民 |
§12 | 1944 |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 表彰其在戰爭中代表人類做的偉大工作 |
§1-§28 | 1945 | 科德爾‧赫爾 | 為國際理解所做的不懈努力,以及他在建立聯合國方面的關鍵作用 |
§9 | 1946 | 愛米莉‧格林‧巴爾奇 | 為和平事業所做的畢生工作 |
§9-§12 | 1946 | 約翰‧穆德 | 為建立跨越國界的促進和平的宗教兄弟會做出的貢獻 |
§9,§12 | 1947 | 英國貴格會-友人服務委員會、美國貴格會-友人服務委員會 | 他們在國際和平運動中的開創性工作和富有同情心的努力,以減輕人類痛苦,從而促進國家間的博愛 |
§9,§11 | 1949 | 博伊德‧奧爾勳爵 | 畢生努力克服飢餓和匱乏,幫助消除了軍事衝突和戰爭的主要原因 |
§11 | 1950 | 拉爾夫‧本奇 | 1948-1949年在巴勒斯坦擔任調解員 |
§9 | 1951 | 萊昂‧儒奧 | 通過促進社會正義和人類和國家間的兄弟情誼,一生獻給了反戰 |
§9 | 1952 | 阿爾伯特‧史懷哲 | 他的利他主義、對生命的崇敬和孜孜不倦的人道主義工作,有助於使人與國家間的兄弟情誼成為現實 |
§21 | 1953 | 喬治‧馬歇爾 | 建議和監督歐洲經濟復甦計劃 |
§12 | 1954 | 聯合國難民署 | 通過為世界各地的難民提供幫助和保護來醫治戰爭傷口的努力 |
§12 | 1957 | 萊斯特‧鮑爾斯‧皮爾遜 | 在蘇伊士危機後為部署聯合國緊急部隊做出了重要貢獻 |
§11 | 1958 | 喬治‧皮爾 | 努力幫助難民離開難民營重新過上自由與尊嚴的生活 |
§9 | 1959 | 菲利普‧諾爾-貝克 | 對裁軍與和平事業的長期貢獻 |
§28 | 1960 | 艾伯特‧盧圖利 | 以非暴力方式反對種族隔離 |
§9 | 1961 | 道格‧哈馬紹 | 將聯合國發展成為有效和建設性的國際組織,能夠賦予《聯合國憲章》所表達的原則和目標以生命 |
§12 | 1962 | 萊納斯‧鮑林 | 反對東西方核軍備競賽 |
§12 | 1963 |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紅十字會聯盟 | 促進日內瓦公約的原則和與聯合國的合作 |
§28 | 1964 | 小馬丁‧路德‧金 | 為非裔美國人爭取公民權利的非暴力鬥爭 |
§10 | 1965 | 聯合國國際兒童基金會 | 為加強國家之間的團結和縮小富國與窮國之間的差距所做的努力 |
§9 | 1968 | 勒內‧卡森 | 為確保《聯合國宣言》規定的人權而奮鬥 |
§16 | 1969 | 國際勞工組織 | 制定國際立法,確保每個國家的工作條件符合某些規範 |
§11 | 1970 | 諾曼‧布勞格 | 給予有根據的希望—綠色革命 |
§5,§6 | 1971 | 維利‧布蘭特 | 為東西方之間有意義的對話鋪路 |
§10 | 1973 | 亨利‧季辛吉、黎德壽 | 在1973年共同談判在越南停火 |
§12 | 1974 | 肖恩‧麥克布賴德 | 為確保和發展全世界人權所努力 |
§13 | 1974 | 佐藤榮作 | 為穩定太平洋沿岸的局勢和簽署《核不擴散條約》做出了貢獻 |
§9,§10 | 1975 | 安德烈‧薩哈羅夫 | 為蘇聯的人權、所有國家之間進行裁軍與合作而奮鬥 |
§11 | 1976 | 貝蒂‧威廉姆斯和麥瑞德‧科里根 | 為結束北愛爾蘭暴力衝突的做出的勇敢努力 |
§9-§12 | 1977 | 國際特赦組織 | 在全世界尊重人權 |
§10 | 1978 | 穆罕默德‧薩達特、梅納赫姆‧貝京 | 在1978年共同促成埃及和以色列之間的和平談判 |
§10 | 1979 | 德蕾莎修女 | 為受苦的人類提供幫助 |
§28 | 1980 | 阿道弗‧佩雷斯‧埃斯基維爾 | 為被壓抑的人們提供靈感,尤其是在拉丁美洲 |
§12 | 1981 | 聯合國難民署 | 促進難民的基本權利 |
§10 | 1982 | 阿爾瓦‧米達爾、阿方索‧加西亞‧羅夫萊斯 | 為裁軍和無核武器區所做的工作 |
§28 | 1983 | 萊赫‧華勒沙 | 波蘭爭取自由工會和人權的非暴力鬥爭 |
§11,§28 | 1984 | 德斯蒙德‧圖圖 | 在解決南非種族隔離問題的非暴力運動中擔任統一領導人 |
§12 | 1985 | 國際防止核戰爭醫生組織 | 傳播權威信息並提高人們對核戰爭災難性後果的認識 |
§11 | 1986 | 埃利‧維瑟爾 | 作為人類的使者:他的信息是和平、贖罪和尊嚴之一 |
§10 | 1987 | 奧斯卡‧阿里亞斯‧桑琪士 | 為中美洲永久和平所做的工作 |
§12 | 1988 | 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 | 防止武裝衝突並為談判創造條件 |
§11 | 1989 | 第十四世達賴喇嘛 | 倡導基於寬容和相互尊重的和平解決方案,以保護其人民的歷史和文化遺產 |
§10 | 1990 | 米哈伊爾‧戈巴契夫 | 因為他在東西方關係的根本變化中發揮的領導作用 |
§28 | 1991 | 翁山蘇姬 | 以非暴力方式爭取民主和人權 |
§11 | 1992 | 麗格貝塔‧曼朱‧圖姆 | 在尊重土著人民權利的基礎上爭取社會正義和民族文化和解 |
§12 | 1993 | 納爾遜‧曼德拉、法雷迪‧威廉‧戴克拉克 | 為和平結束種族隔離政權所做的工作,並為新民主南非奠定基礎 |
§12 | 1994 | 亞西爾‧阿拉法、希蒙‧佩雷斯與伊扎克‧拉賓 | 為在中東創造和平所做的努力 |
§14 | 1995 | 約瑟夫‧羅特布拉特、帕格沃什科學和世界事務會議 | 努力減少核武器在國際政治的作用,並從長遠來看,消除此類武器 |
§11 | 1996 | 嘉祿·斐理伯·西門內斯·貝洛、若澤‧拉摩斯-霍塔 | 為公正和平地解決東帝汶衝突所做的工作 |
§12 | 1997 | 國際反地雷組織、裘蒂‧威廉斯 | 為禁止和清除殺傷人員地雷所做的工作 |
§11 | 1998 | 約翰‧休姆、戴維‧特林布爾 | 為尋找和平解決北愛爾蘭衝突所做的努力 |
§12 | 1999 | 無國界醫生 | 表彰該組織在幾大洲開展的開創性人道主義工作 |
§6,§16 | 2000 | 金大中 | 為韓國和整個東亞的民主和人權,特別是為與朝鮮的和平與和解所做的工作 |
§1-§28 | 2001 | 聯合國與科菲‧安南 | 為建設一個更有序、更和平的世界所做的工作 |
§6,§9 | 2002 | 吉米‧卡特 | 數十年來為尋求和平解決國際衝突、推進民主和人權以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所做的不懈努力 |
§6,§11 | 2003 | 希林‧伊巴迪 | 她為民主和人權所做的努力。特別關注爭取婦女和兒童權利的鬥爭 |
§6,§9 | 2004 | 旺加里‧馬塔伊 | 對可持續發展、民主與和平的貢獻 |
§112 | 2005 | 國際原子能總署、穆罕默德‧巴拉迪 | 努力防止核能被用於軍事目的,並確保核能以最安全的方式用於和平目的 |
§10 | 2006 | 穆罕默德‧尤納斯、孟加拉鄉村銀行 | 為自下而上創造經濟和社會發展所做的努力 |
§69 | 2007 | 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阿爾‧高爾 | 他們努力建立和傳播有關人為氣候變化的更多知識,並為應對此類變化所需的措施奠定基礎 |
§9 | 2008 | 馬爾蒂‧阿赫蒂薩里 | 為他在多個大陸和超過三十年中為解決國際衝突所做的重要努力 |
§12 | 2009 | 貝拉克‧歐巴馬 | 為加強國際外交和各國人民之間的合作做出了非凡的努力 |
§11 | 2010 | 劉曉波 | 為中國基本人權長期非暴力鬥爭 |
§10 | 2011 | 埃倫‧詹森‧瑟利夫、萊伊曼‧古博薇與塔瓦庫‧卡曼 | 為婦女的安全、充分參與建設和平工作權而進行的非暴力鬥爭 |
§8,§9 | 2012 | 歐洲聯盟 | 60年來為促進歐洲的和平與和解、民主和人權做出了貢獻 |
§12 | 2013 |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 | 為消除化學武器所做的廣泛努力 |
§10,§11 | 2014 | 凱拉西‧薩提亞提與馬拉拉‧優素福扎伊 | 為反對鎮壓兒童和青少年以及為所有兒童的受教育權而鬥爭 |
§7 | 2015 | 全國對話四方集團 | 在2011年茉莉花革命之後對突尼斯建立多元化民主國家做出了決定性貢獻 |
§10 | 2016 | 胡安‧曼努埃爾‧桑托斯 | 為結束該國長達50多年的內戰所做的堅定努力 |
§12 | 2017 | 國際廢除核武器運動 | 其努力引起人們對任何使用核武器的災難性人道主義後果的關注,以及為實現基於條約的禁止此類武器而做出的開創性努力 |
§13 | 2018 | 德尼‧穆克維格、納迪亞‧穆拉德 | 他們努力結束將性暴力用作戰爭和武裝衝突的武器 |
§13 | 2019 | 阿比‧阿邁德‧阿里 | 為實現和平與國際合作所做的努力,特別是為解決與鄰國厄立垂亞的邊界衝突而採取的果斷舉措 |
§14,§16 | 2020 | 世界糧食計劃署 | 為抗擊飢餓所做的努力,為改善受衝突影響地區的和平條件做出貢獻,努力防止將飢餓用作戰爭和衝突武器的努力中發揮了推動作用 |
§2,§4 | 2021 | 瑪麗亞‧瑞薩、德米特里‧穆拉托夫 | 因為他們努力維護言論自由,這是民主和持久和平的先決條件 |
§3,§9 | 2022 | 阿萊斯‧畢亞利亞茨基、人權組織「紀念」、公民自由中心 | 他們一直提倡批評權力的權利,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他們在記錄戰爭罪、侵犯人權和濫用權力方面做出了傑出的努力。它們共同展示了民間社會對和平與民主的重要性 |
製表:永久和平發展協會,資料來源:永久和平發展協會、諾貝爾基金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