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議會的建立和組成
第27條 議會的建立第27條 議會的建立
第28條 參議院的組成第28條 參議院的組成
第29條 參議員的任命資格第29條 參議員的任命資格
第30條 不能任命參議員的情形第30條 不能任命參議員的情形
第31條 參議員職位之保有第31條 參議員職位之保有
第32條 臨時參議員之任命第32條 臨時參議員之任命
第33條 主席和副主席第33條 主席和副主席
第34條 檢察總長出席參議院會議第34條 檢察總長出席參議院會議
第35條 作為眾議院成員的國務大臣出席參議院會議第35條 作為眾議院成員的國務大臣出席參議院會議
第36條 眾議院的組成第36條 眾議院的組成
第37條 作為參議院成員的國務大臣出席眾議院會議第37條 作為參議院成員的國務大臣出席眾議院會議
第38條 被選為眾議院成員的資格第38條 被選為眾議院成員的資格
第39條 不得被選舉為眾議院成員的條件第39條 不得被選舉為眾議院成員的條件
第40條 眾議院成員之選舉第40條 眾議院成員之選舉
第41條 眾議院成員席位的保有第41條 眾議院成員席位的保有
第42條 議長和副議長第42條 議長和副議長
第43條 議會兩院的秘書長及其職員第43條 議會兩院的秘書長及其職員
第44條 議員資格問題的裁決第44條 議員資格問題的裁決
第45條 無資格參會或投票的人第45條 無資格參會或投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