獅子山共和國憲法

第1條 共和國宣言
第2條 政府印鑒
第3條 國旗和國歌
第4條 政府基本職責
第5條 政府和人民
第6條 政治目標
第7條 經濟目標
第8條 社會目標
第9條 教育目標
第10條 外交政策目標
第11條 大眾媒體義務
第12條 加強民族文化
第13條 公民職責
第14條 非正式基本規定
第15條 基本人權和個人自由
第16條 生命受到保護的權利
第17條 不受任意逮捕和拘留的權利
第18條 保護遷徙自由
第19條 免受奴役和強迫勞動的權利
第20條 免受非人道待遇的權利
第21條 免於被剝奪財產的權利
第22條 保護家庭隱私及財產
第23條 提供法律保護的規定
第24條 保護信仰自由
第25條 保護言論和出版自由
第26條 保護集會和結社自由
第27條 保護免受歧視
第28條 執行保護性條款
第29條 公共緊急狀態
第30條 對第三章的釋義
第31條 選民登記
第32條 選舉委員會
第33條 選舉委員會職權
第34條 政黨登記註冊委員會
第35條 政黨的登記註冊和管理
第36條 秘密投票
第37條 公民投票
第38條 選區和選舉
第39條 補選
第40條 總統職位
第41條 總統任職要求
第42條 總統選舉
第43條 總統大選時期
第44條 議會制定總統選舉法
第45條 總統選舉檢察員
第46條 總統任期
第47條 總統之於議會
第48條 總統附屬
第49條 總統職位空缺
第50條 精神或身體上喪失工作能力
第51條 總統行為不端
第52條 臨時缺位填補
第53條 獅子山行政機關
第54條 副總統
第55條 副總統職位空缺
第56條 政府部長和副部長
第57條 部長宣誓
第58條 部長出缺
第59條 內閣的組織
第60條 集體責任制
第61條 設置職位
第62條 部門管理
第63條 特赦權
第64條 檢察總長並司法部長職位設立
第65條 副檢察總長
第66條 刑事檢控專員
第67條 總統秘書
第68條 內閣秘書
第69條 副總統秘書
第70條 總統委任權
第71條 總統委任權
第72條 大領袖職位
第73條 議會的建立
第74條 議會議員
第75條 議員競選資格條件
第76條 議員當選資格限制
第77條 議員任期
第78條 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
第79條 議會議長
第80條 副議長
第81條 議長和副議長的選舉
第82條 議會祕書長
第83條 議會議員宣誓
第84條 議會會期
第85條 議會任期
第86條 議會會議
第87條 普選
第88條 主持議會
第89條 議會法定人數
第90條 英語在議會的使用
第91條 議會投票
第92條 不合格的入會或投票人士
第93條 議會委員會
第94條 議會程序的規範
第95條 藐視議會
第96條 刑事訴訟
第97條 議員責任
第98條 言論自由及辯論
第99條 議會特權
第100條 法庭義務和逮捕言論免責權
第101條 作證言論免責權
第102條 陪審員言論免責權
第103條 出版訴訟言論免責權
第104條 證人特權
第105條 立法權
第106條 立法權行使模式
第107條 部長提出法案以及服從議會召喚
第108條 憲法的修改
第109條 議會保留的權力
第110條 徵稅權
第111條 統一基金
第112條 統一基金支出授權
第113條 從一般收入中支取款項
第114條 從一般收入中支取款項
第115條 總統和某些其他職務薪酬
第116條 應急基金
第117條 公共債務
第118條 貸款
第119條 職位設立和審計長職責
第120條 司法制度的建立
第121條 最高法院的構成
第122條 最高法院管轄權
第123條 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第124條 憲法解釋權
第125條 司法監控權
第126條 中間裁決進程中的最高法院法官的權力
第127條 執行憲法
第128條 上訴法院的構成
第129條 上訴法院的管轄權
第130條 上訴法院單個法官的權力
第131條 高級法院的構成
第132條 高級法院管轄權
第133條 針對政府的主張
第134條 高級法院司法監控權
第135條 法官任命
第136條 法官職位空缺
第137條 法官任期
第138條 法官薪金
第139條 法官就職宣誓
第140條 司法與法律事務委員會
第141條 司法與法律官員的任命
第142條 法庭官員任命
第143條 法庭收費
第144條 官方文件
第145條 法院規則委員會
第146條 議會設立調查專員職位
第147條 調查委員會的任命
第148條 調查委員會的權力、權利與特權
第149條 調查委員會報告的公布和上訴權
第150條 調查委員會運行規則
第151條 公共事務委員會的建立
第152條 公職人員任命
第153條 獅子山主要駐外代表任命
第154條 常務秘書及其他職務任命
第155條 獅子山警察機關的建立
第156條 警察委員會的建立
第157條 警察機關的任命
第158條 警察委員會的職權
第159條 既定職位的辭職和新任影響
第160條 重新任命
第161條 年金領取權的保護
第162條 委員會批准退休金的權力
第163條 委員會權力和程序
第164條 委員會免於被起訴
第165條 軍隊的建立
第166條 禁止私人武裝
第167條 軍隊職務
第168條 軍職任命
第169條 國防委員會職責
第170條 獅子山法律
第171條 釋義
第172條 立法
第173條 繼起性法律規定
第174條 現行憲法
第175條 過渡性條款的效力
第176條 現行法律
第177條 現行法律實施
第178條 現任職位的保留
第179條 現有議會
第180條 授予權力和委任調查
第181條 事務的繼續
第182條 法律訴訟
第183條 上訴
第184條 法院管轄權
第185條 財政
第186條 財政授權
第187條 公共印章
第188條 警察機關的延續
第189條 軍隊的延續
第190條 1978年第12號法的廢止及例外
第191條 再版
第192條 1991年第6號法的施行
附件一 獅子山領土範圍
附件二 總統誓詞
附件三 下列成員之誓詞
附件四 法定聲明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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