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蘭共和國憲法

第1條 國家政治體制
第2條 民主與法治國家原則
第3條 權力分立與議會制議會,行使立法權並決定國家財政。
第4條 國家領土
第5條 芬蘭國籍
第6條 平等原則
第7條 生命權、人身自由權和人身不受侵犯
第8條 罪刑法定原則
第9條 遷徙自由
第10條 隱私權保護
第11條 宗教信仰和良心自由
第12條 言論自由和資訊公開
第13條 集會自由和結社自由
第14條 選舉權和參與權
第15條 財產保護
第16條 受教育權
第17條 語言與文化權
第18條 工作和從事工商活動的權利
第19條 社會保障權
第20條 保護環境的責任
第21條 司法保障
第22條 基本權利的保護
第23條 特殊情況下的基本權利
第24條 議會組成和任期
第25條 議會選舉程序
第26條 提前選舉
第27條 參選和當選議員的資格
第28條 議員職務的中止、解除和開除
第29條 議員的獨立性
第30條 議員的豁免權
第31條 議員的言論自由和舉止
第32條 議員的迴避制度
第33條 議會會期
第34條 議長和議長委員會
第35條 議會專門委員會
第36條 議會選出的其他機構和代表
第37條 議會有關機構的選舉
第38條 議會檢察專員
第39條 議會的立案程序
第40條 議案的籌備工作
第41條 全體會議的審議工作
第42條 議長在全體會議的職責
第43條 質詢
第44條 內閣的通報與報告制度
第45條 詢問、通告和辯論
第46條 向議會報告的制度
第47條 議會的知情權
第48條 部長、議會檢察專員和內閣檢察長的參與權
第49條 審議工作的延續性
第50條 議會工作的公開
第51條 議會工作語言
第52條 議會組織法及其他條例和規則
第53條 全民公決和公民動議
第54條 共和國總統選舉
第55條 總統任期
第56條 總統宣誓就職
第57條 總統的職責
第58條 總統決策權
第59條 總統職務的代行制度
第60條 內閣
第61條 內閣的組成
第62條 內閣執政綱領的通報
第63條 部長的約束性規定
第64條 內閣和部長的辭職
第65條、內閣職責
第66條 總理職責
第67條 內閣決策
第68條內閣各部
第69條 內閣檢察長
第70條 立法創議
第71條 內閣提案的補充和撤回
第72條 議會審議法律草案程序
第73條 通過憲法的程序
第74條 合憲性審查
第75條 奧蘭島特別法
第76條 教會法
第77條 法律審批程序
第78條 未獲批准法律的再審議程序
第79條 法律的公布與生效
第80條 命令的頒布和授權立法
第81條 國家稅費
第82條 國家借貸和國家擔保
第83條 國家預算
第84條 預算內容
第85條 預算經費
第86條 追加預算
第87條 預算外經費
第88條 個人從國家的合法所得
第89條 國家公職人員雇傭條款的批准
第90條 國家財政的監督與審計
第91條 芬蘭中央銀行
第92條 國有資產
第93條 國際事務權限
第94條 接受和解除國際義務
第95條 國際義務的生效
第96條 議會參與歐盟事務的國內準備工作
第97條 議會對國際事務的知情權
第98條法院
第99條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職責
第100條 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組成
第101條彈劾法庭
第102條法官的任命
第103條法官保留職位的權利
第104條檢察官
第105條特赦
第106條 憲法的優先性
第107條 法規適用的從屬性
第108條 內閣檢察長的職責
第109條 議會檢察專員的職責
第110條 內閣檢察長和議會檢察專員的起訴權和工作分工
第111條 內閣檢察長和議會檢察專員的知情權
第112條 監督內閣和共和國總統公務行為的合法性
第113條,共和國總統的刑事責任
第114條 對部長的起訴和審理
第115條 部長責任案的立案
第116條 起訴部長的條件
第117條 內閣檢察長和議會檢察專員的法律責任
第118條 公職責任
第119條 國家行政
第120條 奧蘭島的特殊地位
第121條 自治市和其他地方自治
第122條 行政區劃
第123條 大學和其他教育機構
第124條 將行政職責授予非公權組織
第125條 公職任職資格和任命依據
第126條 國家公職的任命
第127條 國防義務
第128條 國防軍最高統帥
第129條 戰時動員
第130條 生效
第131條 應廢止的憲法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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