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個人權利、自由和保障
第56條 總則第56條 總則
第57條 不溯及既往第57條 不溯及既往
第58條 受補償的權利和國家責任第58條 受補償的權利和國家責任
第59條 自由和安全的權利第59條 自由和安全的權利
第60條 刑法的應用第60條 刑法的應用
第61條 刑罰的限制和安全措施第61條 刑罰的限制和安全措施
第62條 向法院起訴的權利第62條 向法院起訴的權利
第63條 代理人的職務和宣導第63條 代理人的職務和宣導
第64條 預防性監禁第64條 預防性監禁
第65條 刑事訴訟程序的原則第65條 刑事訴訟程序的原則
第66條 人身保護權第66條 人身保護權
第67條 引渡第67條 引渡
第68條 住宅和通信權不可侵犯第68條 住宅和通信權不可侵犯
第69條 提出異議的權利第69條 提出異議的權利
第70條 訴諸法院的權利第70條 訴諸法院的權利
第71條 電子資料的使用第71條 電子資料的使用
第72條 終止權第72條 終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