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三比克共和國憲法

第1條 莫三比克共和國
第2條 主權和法律性
第3條 民主法治
第4條 法律多元化
第5條 國籍
第6條 領土
第7條 領土組成
第8條 國家的單一性
第9條 民族語言
第10條 官方語言
第11條 基本目標
第12條 世俗國家
第13條 國家象徵
第14條 抗爭傳統
第15條 民族解放、捍衛主權和民主化
第16條 戰爭傷殘
第17條 國際關係
第18條 國際法
第19條 國際團結
第20條 支持人身自由以及政治避難
第21條 友誼和合作的特殊關係
第22條 和平政策
第23條 出生地主義和血統
第24條 出生地決定國籍
第25條 法定年齡
第26條 通過婚姻的方式
第27條 歸化入籍
第28條 通過親子關係
第29條 通過收養方式
第30條 職權履行的限制
第31條 國籍的喪失
第32條 國籍重新取得
第33條 莫三比克國籍的適用範圍
第34條 登記註冊
第35條 普遍原則
第36條 平等原則
第37條 殘疾
第38條 尊重憲法的義務
第39條 不利於國家統一的行為
第40條 生存權
第41條 其他個人權利
第42條 基本權利的範圍和含義
第43條 基本權利的釋義
第44條 對同胞的職責
第45條 對社會的責任
第46條 對國家的責任
第47條 兒童的權利
第48條 言論和資訊自由
第49條 廣播權、爭論權和政治答覆
第50條 媒體最高委員會
第51條 自由集會和示威的權利
第52條 結社自由
第53條 組織、參加和聯合政黨自由
第54條 信仰、宗教和崇拜自由
第55條 居住自由和遷徙自由
第56條 總則
第57條 不溯及既往
第58條 受補償的權利和國家責任
第59條 自由和安全的權利
第60條 刑法的應用
第61條 刑罰的限制和安全措施
第62條 向法院起訴的權利
第63條 代理人的職務和宣導
第64條 預防性監禁
第65條 刑事訴訟程序的原則
第66條 人身保護權
第67條 引渡
第68條 住宅和通信權不可侵犯
第69條 提出異議的權利
第70條 訴諸法院的權利
第71條 電子資料的使用
第72條 終止權
第73條 普選
第74條 政黨和政治多元化
第75條 政黨的創建
第76條 名稱
第77條 訴諸武裝暴力
第78條 社會組織
第79條 申訴、控告和索賠的權利
第80條 抵抗權
第81條 公眾訴訟的權利
第82條 所有權
第83條 繼承權
第84條 勞動權
第85條 因傷獲得賠償和工作安全保障的權利
第86條 行業協會和工會組織自由
第87條 罷工權和禁止工廠封鎖
第88條 受教育權
第89條 醫療衛生權
第90條 享有和諧環境的權利
第91條 住宅和城市化
第92條 消費者權利
第93條 體育文化和運動的權利
第95條 援助身心障礙者和老年人的權利
第96條 經濟政策
第97條 基本原則
第98條 國家財產和公共領域
第99條 生產資料所有權的部門
第100條 稅收
第101條 經濟活動的協調
第102條 自然資源
第103條 農業
第104條 工業
第105條 家庭作坊
第106條 小規模生產
第107條 國家商業部門
第108條 外商投資
第109條 土地
第110條 土地的使用和享有
第111條 通過繼承或先占獲得土地的權利
第112條 勞動
第113條 教育
第114條 高等教育
第115條 文化
第116條 醫療
第117條 環境和生活品質
第118條 傳統權威
第119條 家庭
第120條 母親和父親
第121條 兒童
第122條 婦女
第123條 青年
第124條 老年人
第125條 身心障礙者
第126條 金融體系
第127條 稅收制度
第128條 經濟和社會計畫
第129條 經濟和社會計畫的起草和執行
第130條 國家預算
第131條 監督管理
第132條 中央銀行
第133條 主權公共機關
第134條 職權分離和相互依存
第135條 選舉制度的一般原則
第136條 公民投票
第137條 禁止兼任
第138條 中央機關
第139條 中央機關的權力
第140條 公共機關的首長和組成人員
第141條 省政府
第142條 省議會
第143條 規範性法律
第144條 公布
第145條 中央機關的代表性
第146條 定義
第147條 資格
第148條 選舉
第149條 禁止兼任
第150條 就職儀式和宣誓
第151條 無法履行職務或缺席
第152條 臨時替代和不相容性
第153條 刑事責任
第154條 預防性拘留
第155條 職務空缺時的選舉
第156條 喪失勝任能力
第157條 政權過渡期
第158條 法案的形式
第159條 一般權力
第160條 其他政府事務
第161條 國防與公共安全事項
第162條 國際關係事項
第163條 頒布和否決權
第164條 性質和組成
第165條 就職與地位
第166條 權力
第167條 運行
第168條 性質
第169條 選舉和組成
第170條 議員職位的任期
第171條 禁止兼任
第172條 議員的權力
第173條 豁免權
第174條 免責
第175條 議員的權利和特權
第176條 議員的職責
第177條 辭職或免職
第178條
第179條 權力
第180條 立法部門授權制定的法律
第181條 行政命令
第182條 法律的形式
第183條 立法創制權
第184條 辯論和投票規則
第185條 議會任期
第186條 議會會期
第187條 法定人數和決策
第188條 解散
第189條 對解散的限制
第190條 共和國議會議長
第191條 議長的權力
第192條 議會副議長
第193條 常務委員會
第194條 持久性
第195條 權力
第196條 議會席位
第197條 議會席位的權力
第198條 政府五年計劃
第199條 政府成員參加的會議
第200條 性質
第201條 組織結構
第202條 召集和主持
第203條 職責
第204條 權力
第205條 總理的權力
第206條 與共和國議會的關係
第207條 部長委員會的法律責任
第208條 政府公職人員的政治責任
第209條 集體責任
第210條 法律的形式
第211條 豁免權
第212條 管轄職權
第213條 教導職權
第214條 違憲
第215條 法院判決
第216條 裁判官的參與
第217條 法官的獨立性
第218條 職責
第219條 不得兼任
第220條 最高司法委員會
第221條 組織結構
第222條 權力
第223條 法院的類型
第224條 軍事法院
第225條 性質
第226條 組成結構
第227條 職責
第228條 性質
第229條 組成結構
第230條 權力
第231條 組織和職責
第232條 最高行政司法委員會
第233條 不得兼任
第234條 性質
第235條 本質
第236條 職責
第237條 共和國檢察總長機關
第238條 公訴機關最高委員會
第239條 共和國檢察總長和副檢察總長
第240條 副檢察總長
第241條 性質
第242條 構成
第243條 不得兼任
第244條 權力
第245條 請求違憲審查
第246條 事先違憲審查
第247條 上訴
第248條 裁決約束力和不得上訴
第249條 基本原則
第250條 結構
第251條 公職人員錄用法規
第252條 等級次序
第253條 公民權利和保障
第254條 性質
第255條 領導和組織結構
第256條 性質
第257條 選舉
第258條 獨立性
第259條 權力
第260條 協助的責任
第261條 規約,程序和組織
第262條 性質
第263條 組織原則
第264條 職責
第265條 基本原則
第266條 國防軍隊和安全部隊
第267條 保衛國家、兵役和公民服役
第268條 定義和組成
第269條 權力
第270條 組織和職權
第271條 目標
第272條 地方政府
第273條 地方政府的分類
第274條 地方政府的建立和解散
第275條 行政和決策機關
第276條 地方財產和收入
第277條 行政監督
第278條 監管權力
第279條 地方政府公職人員
第280條 組織
第281條 任期
第282條 國家受侵犯或緊急的狀態
第283條 宣布的選擇
第284條 持續時間
第285條 宣布程序
第286條 對聲明的限制
第287條 對個人自由的限制
第288條 拘留
第289條 主權公共機關的職權
第290條 終止
第292條 事項限制
第293條 時限
第294條 情勢限制
第295條 投票和形式
第296條 憲法修正案
第297條 國旗
第298條 國微
第299條 國歌
第300條 貨幣
第301條 首都
第302條 國旗和國徽
第303條 憲法委員會
第305條 舊法
第306條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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