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蘇丹共和國憲法

第1條 南蘇丹共和國及其領土
第2條 主權
第3條 憲法至上
第4條 捍衛憲法
第5條 法律淵源
第6條 語言
第7條 國家符號
第8條 宗教
第9條 權利法案的性質
第10條 權利和自由神聖不可侵犯
第11條 生命權和個人尊嚴
第12條 人身自由權
第13條 免受奴役、苦役和強制勞動的自由
第14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第15條 成立家庭的權利
第16條 婦女的權利
第17條 兒童的權利
第18條 免受酷刑的權利
第19條 公平審判
第20條 訴訟權利
第21條 死刑的限制
第22條 隱私權
第23條 宗教權
第24條 言論和新聞自由
第25條 集會結社自由
第26條 參加和選舉的權利
第27條 遷徙和定居的自由
第28條 財產權
第29條 受教育權
第30條 特殊需要的人和年長者的權利
第31條 公共醫療衛生
第32條 獲取資訊的權利
第33條 民族與文化社群的權利
第34條 居住權
第35條 指導目標和原則
第36條 政治目標
第37條 經濟目標
第38條 教育、科技、藝術和文化
第39條 家庭
第40條 兒童、青年和運動
第41條 環境
第42條 捍衛南蘇丹共和國
第43條 外交政策
第44條 保留條款
第45條 公民身分及權利
第46條 公民的義務
第47條 政府的等級
第48條 權力下放
第49條 政府間的聯繫
第50條 聯邦政府的成立
第51條 聯邦政府的組成
第52條 聯邦政府的權力和職能
第53條 聯邦政府的主要責任
第54條 聯邦立法機關的成立和組成
第55條 聯邦立法機關的權能
第56條 國民議院的組成
第57條 國民議院的權力和職能
第58條 聯邦議院的組成
第59條 聯邦議院的權能
第60條 聯邦立法機關的規則
第61條 聯邦立法機關席位
第62條 成員身分資格
第63條 聯邦立法機關成員身分的喪失
第64條 補選
第65條 聯邦立法機關成員的誓言
第66條 聯邦立法機關任期
第67條 聯邦立法機關成員的豁免
第68條 聯邦立法機關會議
第69條 聯邦立法機關工作人員
第70條 聯邦立法機關議員薪水
第7l條 少數黨領袖
第72條 聯邦立法機關委員會
第73條 聯邦立法機關規則
第74條 法定人數
第75條 聯邦立法機關會議的公布
第76條 立法決議的通過
第77條 聯邦立法機關成員的特權
第78條 總統的諮文
第79條 副總統的諮文以及政府部長和州長的聲明
第80條 聯邦立法機關成員對部長的質詢
第81條 要求聲明
第82條 一般傳喚
第83條 提出法案
第84條 議案的報告和審議程序
第85條 總統的批准
第86條 臨時性命令
第87條 關於資源配置和稅收的法案
第88條 普通財政預算草案、預測及相關法案
第89條 議員個人財政議案
第90條 臨時的和附加的財政措施
第91條 決算帳目
第92條 附屬立法權的委任
第93條 聯邦立法機關程序的效力
第94條 臨時性規定
第95條 行政機關的設立以及組成
第96條 行政機關的權力和職能
第97條 總統
第98條 總統候選人的資格
第99條 總統就職宣誓
第100條 總統任期
第101條 總統職責
第102條 總統職位空缺
第103條 總統的豁免以及彈劾
第104條 副總統的任命以及免職
第105條 副總統的職能
第106條 副總統職位的空缺
第107條 總統顧問
第108條 部長會議的設立與組成
第109條 部長會議的職能
第110條 會議的職能
第111條 部長會議的機密性
第112條 部長的任免
第113條 部長的就職宣誓
第114條 部長的職能
第115條 部長的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
第116條 對部長行政行為的異議
第117條 副部長的任免和職能
第118條 對部長不信任投票
第119條 部長或副部長職位的空缺
第120條 財產聲明和禁止私營商業
第121條 薪水和報酬
第122條 司法權
第123條 司法體系的結構
第124條 司法獨立
第125條 最高法院的組成
第126條 最高法院的管轄權
第127條 法院院長的行政職能
第128條 法院副院長的行政職能
第129條 上訴法院
第130條 高等法院
第131條 縣法院和其他法院
第132條 全國司法服務委員會
第133條 大法官和法官的任命
第134條 大法官和法官的懲戒
第135條 檢察官和法律顧問
第136條 辯護律師
第137條 法律評審委員會
第138條 公務員
第139條 公務員的基本價值和指導原則
第140條 公務員委員會
第141條 員工正義辦公室
第142條 獨立機構和委員會
第143條 反貪委員會的設立
第144條 委員會的職能
第145條 人權委員會的設立
第146條 委員會的職能
第147條 公共投訴辦公室
第148條 救濟和安置委員會
第149條 遣散、裁軍和重組委員會
第150條 愛滋病委員會
第151條 組成、地位、使命和責任
第152條 軍隊行為準則
第153條 指揮控制
第154條 指揮委員會
第155條 警察服務局
第156條 監獄服務機構
第157條 野生動物服務機構
第158條消防服務機構
第159條 國家安全指導原則
第160條 國家安全服務機構
第161條 國家安全理事會和委員會
第162條 總則
第163條 州機關
第164條 州議會
第165條 州行政機關
第166條 地方政府
第167條 傳統權威
第168條 傳統權威的作用
第169條 國家財富公平分享和發展的指導原則
第170條 土地所有權
第171條 土地占有
第172條 土地委員會
第173條 石油和天然氣開發和管理的指導原則
第174條 石油和天然氣委員會
第175條 管理石油天然氣的部門
第176條 國有石油天然氣公司
第177條 聯邦政府稅收來源
第178條 國家石油收入
以上分配應當由法律規定。
第179條 各州稅收來源
第180條 國家稅收基金
第181條 稅收和金融分配監督委員會
第182條 南蘇丹銀行的建立
第183條 南蘇丹流通貨幣
第184條 借款
第185條 會計程序、準則和財政責任
第186條 國家審計辦公室
第187條 州際交易與商業行為
第188條 政府責任與資產
第189條 宣布緊急狀態
第190條 緊急狀態下總統的權力
第191條 緊急狀態的存續
第192條 宣布戰爭
第193條 國家統計局
第194條 人口普查
第195條 全民公決
第196條 競選
第197條 國家選舉委員會
第198條 本憲法的生效
第199條 本憲法的修改
第200條 法律和機構的連續性
第201條 過渡條款
第202條 全國憲法審查委員會
第203條 全國憲法會議
過的憲法提交總統批准和簽字。
第1條 制定或修改全國憲法;
第2條 國防、國家安全和保衛疆界;
第3條 外交事務和國際代表;
第4條 國籍和歸化;
第5條 護照和簽證;
第6條 出入境和外國人;
第7條 流通貨幣、鑄幣以及外匯管制;
第8條 司法人員;
第9條 國家警察;
第10條 國家監獄、野生動物和消防服務的設立和維護;
第11條 郵政服務;
第12條 民用航空;
第13條 領空管理;
第14條 河流運輸;
第15條 燈塔;
第16條 航運和貨裝;
第17條 國有土地和自然資源;
第18條 中央銀行、商業銀行的合併、發行貨幣,以及銀行系統管理和保險政策;
第19條 匯票和本票;
第20條 重量、長度和標準,日期和時間標準;
第21條 氣象;
第22條 國家機構;
第23條 關稅、消費稅和出口稅;
第24條 智慧財產權;
第25條 國際、地區和雙邊條約;
第26條 緊急狀態;
第27條 國際和州際交通,包括公路、航空、水運、河港和鐵路;
第28條 國家博物館和國家遺址;
第29條 尼羅河管理,跨界水流、內河和內湖管理;
第30條 各級政府的選舉和全民公決;
第31條 政黨的管理;
第32條 安全和軍事部隊;
第33條 借款;
第34條 國家規劃;
第35條 國家公職人員的任命和免除;
第36條 確定公共服務領域雇員的工資結構和獎金,包括確定公職和私職的最低工資;
第37條 國家公務員的管理;
第38條 發展聯邦政府的金融資源;
第39條 關於附件二或附件三以及附件四中的任何事項或服務的協同合作或為其設定最低的全國標準或統一標準,除了附件二中的第一項;
第40條 國家稅收;
第41條 國家預算;
第42條 國家公共設施;
第43條 國旗、國徽、國歌、軍隊制服和獎章;
第44條 國家重建和發展;
第45條 電信、國家資訊、出版和大眾媒體;
第46條 殘疾老兵、孤兒、遺孀的安置和權益,以及照顧陣亡的戰鬥英雄的子嗣;
第47條 和附件三中的事項相關的問題,這些問題無法由一個州有效地解決,並且需要聯邦立法或介入;
第48條 全國人口普查、統計和資料;
第49條 國民身分證和其他適當的證明文件;
第50條 交通規則;
第51條 非政府、公民社會和宗教組織;
第52條 公司的合併和商業名稱的註冊;
第53條 國家公共假期;
第54條 國家首都管區;
第55條 州名、州首府和州界;
第56條 行業協會和工會的管理;
第57條 槍支許可;以及第58條 由本憲法和法律授權的任何其他功能。
第1條 制定和修改與國家憲法相符合的州憲法;
第2條 州警察、監獄、野生動物、消防服務;
第3條 地方政府;
第4條 州資訊、出版和大眾媒體;
第5條 社會福利,包括州撫恤金;
第6條 州公務員;
第7條 州的土地和州的自然資源;
第8條 在州境內的文化事務;
第9條 宗教事務的管理;
第10條 在國家宏觀經濟規範下,對僅限於州信貸的內部和外部的借款;
第11條 管理、租賃和使用屬於州的土地;
第12條 州監獄和教管所的設立、維護和管理;
第13條 設立、管理和提供醫療服務,包括醫院和其他健康設施;
第14條 管理州境內的商業、貿易許可證、工作條件、工時和假期;
第15條 地方工作和事業;
第16條 婚姻登記、離婚、繼承、出生、死亡、收養和從屬關係;
第17條 聯邦和州法律的執行;
第18條 州自然資源和森林資源的發展、保護和管理;
第19條 學前教育、小學和中學;
第20條 州境內的農業;
第21條 除國際和國內機場以外的民用航空機場;
第22條 州際公共交通和公路;
第23條 人口政策和家庭計畫;
第24條 污染控制;
第25條 州內資料和州內統計;
第26條 慈善和捐助;
第27條 礦石開採;
第28條 鎮和農村管理;
第29條 州內文化和遺跡、圖書館、博物館和其他歷史古跡;
第30條 傳統權威和習慣法;
第31條 州財政;
第32條 州內灌溉和築堤;
第33條 州預算;
第34條 州檔案、古蹟和紀念館;
第35條 州稅收;
第36條 州公共設施;
第37條 車輛許可證;
第38條 火災控制和急救服務;
第39條 州內娛樂和體育;
第40條 州旗和州徽;
第41條 發放駕駛證和車牌號;以及
第42條 習慣法法庭。
第1條 經濟和社會發展;
第2條 高等教育和科學研究;
第3條 健康政策;
第4條 城市發展、管理和住宅;
第5條 貿易、商業、工業和工業發展;
第6條 提供公共服務;
第7條 銀行和保險;
第8條 破產和倒閉;
第9條 製造許可證;
第10條 河流交通;
第11條 災害預防、管理、救助和疫情控制;
第12條 發電、水利和垃圾管理;
第13條 資訊、出版、媒體和廣播;
第14條 環境管理、保持和保護;
第15條 救助、遣返、安置、改造和重建;
第16條 在聯邦政府的管理和同意下,與外國政府和外國非政府組織開展、談判和簽訂有關文化、體育、貿易、投資、信貸、撥款的雙邊和地區協定;
第17條 財政和經濟政策和規劃;
第18條 賦予婦女權利;
第19條 性別政策;
第20條 牧場、獸醫服務,以及動物和家禽疾病控制;
第21條 消費者安全和保護;
第22條 在附件四下的剩餘權力;
第23條 母親、兒童保護;
第24條 除州際水利以外的水資源;
第25條 和稅收、版稅和經濟規劃相關的事項;
第26條 人和動物藥品品質管制;
第27條 管理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和土地權的行使;
第28條 和商業、貿易的許可證和運營條件相關的事項;
第29條 自然資源和森林資源;
第30條 火災控制和急救服務;
第31條 監獄和教管所;
第32條 槍支控制;以及
第33條 娛樂和體育。
附件四 剩餘權力
附件五 關於共同權力衝突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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