迦納共和國憲法

第1條 憲法至上
第2條 本憲法的實施
第3條 捍衛本憲法
第4條 迦納領土
第5條 省的設立、改變和合併
第6條 迦納國籍
第7條 有權登記成為公民的人
第8條 雙重國籍
第9條 國會的國籍立法
第10條 解釋
第11條 迦納的法律
第12條 基本人權與自由的保護
第13條 生命權的保護
第14條 人身自由的保護
第15條 人的尊嚴的保護
第16條 免於奴役和強制勞動的保護
第17條 平等和免於歧視的保護
第18條 隱私、住宅和其他財產的保護
第19條 公正審判
第20條 財產免於剝奪的保護
第21條 一般基本自由
第22條 配偶的財產權
第23條 行政公正
第24條 經濟權利
第25條 受教育的權利
第26條 文化權利和活動
第27條 婦女的權利
第28條 兒童的權利
第29條 身心障礙者的權利
第30條 病人的權利
第31條 緊急權力
第32條 緊急狀態下的拘留
第33條 受法院保護的權利
第34條 指導原則的施行
第35條 政治目標
第36條 經濟目標
第37條 社會目標
第38條 教育目標
第39條 文化目標
第40條 國際關係
第41條 公民的義務
第42條 選舉權
第43條 選舉委員會
第44條 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和服務待遇
第45條 選舉委員會的職責
第46條 委員會的獨立
第47條 選區
第48條 對選舉委員會決定的上訴
第49條 選舉和公民投票中的投票
第50條 候選人的選舉
第51條 選舉和公民投票的規範
第52條 委員會中各省和行政區的代表
第53條 委員會事務官的任命
第54條 選舉委員會經費由統一基金支付
第55條 政黨的組織
第56條 特定宣傳的限制
第57條 迦納總統
第58條 迦納的行政權
第59條 離開迦納
第60條 副總統和總統的繼任
第61條 公共印璽和總統印璽
第62條 總統選舉資格
第63條 總統選舉
第64條 質疑總統選舉
第65條 總統選舉規範
第66條 總統任期
第67條 總統諮文
第68條 總統的任職待遇
第69條 罷免總統
第70條 總統進行的任命
第71條 特定薪金的決定
第72條 特赦權
第73條 國際關係
第74條 外交代表
第75條 條約的執行
第76條 內閣
第77條 內閣會議
第78條 國務部長
第79條 副部長
第80條 宣誓
第81條 部長任期
第82條 譴責投票
第83條 國家安全委員會
第84條 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
第85條 國家安全部門的設立
第86條 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
第87條 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的職責
第88條 總檢察長
第89條 國務會議
第90條 國務會議審議法案
第91條 國務會議的其他職責
第92條 國務會議成員
第93條 迦納國會
第94條 資格和適格
第95條 議長
第96條 副議長
第97條 議員任期
第98條 議員薪酬
第99條 議員資格的決定
第100條 議員宣誓
第101條 主持國會
第102條 國會法定人數
第103條 國會委員會
第104條 國會投票
第105條 無資格之人的出席或投票
第106條 立法權行使方式
第107條 溯及性立法
第108條 財政事務的解決
第109條 職業組織
第110條 國會議事程序
第111條 副總統和部長出席國會
第112條 國會會期
第113條 國會解散
第114條 國會議員的退休津貼
第115條 言論和議事過程的自由
第116條 國會中的行為豁免於訴訟
第117條 訴訟程序和逮捕的豁免
第118條 證人傳喚豁免
第119條 出任陪審員的豁免
第120條 公布議事過程的豁免
但經證實該發布出於惡意或非善意的除外。
第121條 證人特權
第122條 普通藐視
第123條 刑事訴訟
第124條 國會服務結構
第125條 迦納的司法權
第126條 司法機關的組成和權力的行使方式
第127條 司法獨立
第128條 司法機關的構成和司法權的行使方式
第129條 最高法院的普通管轄權
第130條 最高法院的初審管轄權
第131條 最高法院的上訴管轄權
第132條 最高法院的監督管轄權
第133條 最高法院對其判決的複審權
第134條 最高法院法官個人的權力
第135條 法院正式文件的出示
第136條 上訴法院的組成及其法官資格
第137條 上訴法院的管轄權
第138條 上訴法院法官個人的權力
第139條 高等法院的組成及其法官資格
第140條 高等法院的管轄權
第141條 高等法院的監督管轄權
第142條 省裁判所的設立和組成及其主任和審判人員的資格
第143條 省裁判所的管轄權
第144條 高級法院法官和省裁判所主任和其他人員的任命
第145條 高級法院法官和省裁判所主任的退休和辭職
第146條 高級法院法官和省裁判所主任的免職
第147條 省裁判所除主任之外其他審判人員的任職待遇和免職
第148條 司法職員的任命
第149條 司法職員的任職待遇
第150條 司法職員的退休和辭職
第151條 司法職員的免職
第152條 下級法院或裁判所審判人員的任命、津貼和免職
第153條 司法委員會
第154條 司法委員會的職責
第155條 高級法院法官的退休補助
第156條 司法宣誓
第157條 法院規則
第158條 法院的其他職員和雇員
第159條 首席法官制定的規章
第160條 向法院繳納的費用屬於統一基金
第161條 解釋
第162條 媒體自由和媒體責任
第163條 國有媒體的責任
第164條 權利和自由的限制
第165條 媒體權利和基本人權的附加自由
第166條 國家媒體委員會
第167條 委員會職責
第168條 國有媒體理事會成員的任命
第169條 編輯的任命
第170條 委員會工作人員
第171條 委員會的經費由統一基金擔負
第172條 委員會獨立
第173條 媒體人獨立
第174條 稅收
第175條 迦納的公共基金
第176條 統一基金
第177條 應急基金
第178條 由統一基金支出款項
第179條 支出授權
第180條 預支撥款支出
第181條 貸款
第182條 公債
第183條 中央銀行
第184條 外匯交易
第185條 統計部門
第186條 統計局
第187條 審計署長
第188條 審計部門
第189條 審計局
第190條 迦納公共服務部門
第191條 對公職人員的保護
第192條 公法人的設立
第193條 文職部門長官
第194條 公共服務委員會
第195條 公職人員的任命
第196條 公共服務委員會的其他職責
第197條 規章
第198條 委員會獨立
第199條 退休和養老金
第200條 警務部門
第201條 警務理事會
第202條 警務總督察和警務部門人員的任命
第203條 警務理事會職責
第204條 省警務理事會
第205條 監獄部門
第206條 監獄理事會
第207條 監獄局局長和成員的任命
第208條 監獄理事會的職責
第209條 省監獄委員會
第210條 迦納軍隊
第211條 軍隊委員會
第212條 任命
第213條 國防總參謀長
第214條 軍隊委員會的職責
第215條 職責的授予
第216條 人權與行政司法委員會
第217條 委員會成員的任命
第218條 委員會的職責
第219條 特別調查權
第220條 省和行政區分委員會
第221條 專員的資格
第222條 專員不兼任其他公職
第223條 專員的服務待遇
第224條 代理任職
第225條 委員會和專員的獨立
第226條 工作人員的任命
第227條 委員會的經費由統一基金擔負
第228條 專員的免職
第229條 提起法律訴訟
第230條 規章
第231條 全國公民教育委員會的設立
第232條 委員會的成員資格
第233條 委員會的職責
第234條 委員會獨立
第235條 委員會委員的服務待遇
第236條 主席、副主席的免職
第237條 省和行政區的委員會分支機構
第238條 工作人員的任命
第239條 委員會經費由統一基金擔負
第240條 地方政府
第241條 地方政府行政區
第242條 行政區議會的組成
第243條 行政區行政長官
第244條 主席
第245條 行政區議會的職責
第246條 行政區議會的任期
第247條 資格和程序
第248條 地方政府單位選舉的政黨和候選人
第249條 選民委任的撤回
第250條 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議會主席的薪金
第251條 行政會議
第252條 行政區議會共同基金
第253條 審計
第254條 進一步下放權力
第255條 省內協調委員會
第256條 省部長和副部長
第257條 公共土地和其他公共財產
第258條 土地委員會
第259條 委員會委員資格
第260條 各省土地委員會
第261條 各省土地委員會的成員
第262條 各省土地局局長
第263條 成員資格
第264條 委員會委員的任期
第265條 委員會的獨立
第266條 非公民對土地的所有權
第267條 斯圖和斯金酋長地和財產
第268條 有關自然資源協議的國會批准
第269條 自然資源委員會
第270條 酋長制
第271條 全國酋長會議
第272條 全國酋長會議的職責
第273條 全國酋長會議的管轄權
第274條 省酋長會議
第275條 已被定罪之人不具有擔任資格
第276條 酋長不參與現時的政黨政治
第277條 酋長的定義
第278條 調查委員會的任命
第279條 調查委員會的權力
第280條 調查委員會的職責
第281條 調查程序
第282條 律師或其他專家的協助
第283條 證人的豁免和特權
第284條 利益衝突
第285條 其他公共任命
第286條 公職人員及行為準則規定
第287條 違反的控訴
第288條 解釋
第289條 憲法的修改
第290條 剛性條款的修改
第291條 非剛性條款的修改
第292條 遵行憲法的認證
第293條 起訴政府
第294條 法律援助
第295條 解釋
第296條 裁量權的行使
第297條 默示的權力
第298條 國會的剩餘權力
第299條 過渡條款
第1條 首任總統
第2條 首屆國會
第3條 高級法院的職責
第4條 高級法院法官任命的持續
第5條 公共裁判所委員會在六個月內繼續存在
第6條 國會規定省裁判所的管轄權和設立下級法院和裁判所
第7條 現有的公共裁判所和其他法院
第8條 現有官員
第9條 總統在就職後六個月內必須作出的任命
第10條 公法人
第11條 行政監察專員
第12條 歲入專員辦公室、國家調查委員會和國家住宅(分配政策和執行)委員會的未決案件
第13條 社會保險金年齡
第14條 現有委員會和調查委員會
第15條 未決事項
第16條 官方印鑒
第17條 赦免權
第18條 統一基金和應急基金的繼續
第19條 財政年度預算繼續有效
第20條 先前憲法和法律下的權益的支付和保留
第21條 未生效的法例
第22條 選民登記和選舉委員會
第23條 行政區議會依照本憲法的規定繼續存在
第24條 酋長會議
第25條 對1972年《宣誓法》的附帶修改
第26條 現有法例的調整
第27條 國防參謀總長包括總司令
第28條 法例對政府的規定
第29條 法例對臨時國防委員會的規定
第30條 總統對現有法律的改動
第31條 現有法律規定的事項繼續有效
第32條 財產的承繼
第33條 其他權利和責任的移轉
第34條 免責
第35條 軍隊革命委員會和臨時國防委員會沒收和懲罰的維持
第36條 臨時國防委員會(成立)公告的廢除
第37條 不得修改條款
附件二 誓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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