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魯共和國憲法

序言
第1條 諾魯共和國
第2條 諾魯最高法
第2-1條 習慣法
第2-2條 諾魯語言
第3條 前言
第4條 生命權的保護
第5條 人身自由的保護
第6條 免受強迫勞動
第7條 免受非人道待遇
第8條 免受財產剝奪
第9條 人身和財產保護
第10條 獲得法律保護的規定
第11條 良心自由
第12條 表達自由的保護
第13條 集會、結社自由的保護
第14條 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實施
第15條 解釋
第16條 總統
第17條 行政權賦予內閣
第18條 內閣
第19條 各部部長的任命
第20條 職務空缺
第21條 在缺席、疾病等期間履行總統職務
第22條 內閣會議
第23條 各部部長的任命
第24條 不信任動議
第25條 (廢止)
第26條 立法機構的設立
第27條 立法機構的立法權
第27-1條 議會的地位和職權
第28條 議會
第29條 選民
第30條 議員的資格
第31條 無資格成為議會議員
第32條 議員席位的空缺
第33條 議會秘書
第34條 議會議長
第35條 議會副議長
第36條 議員資格質疑的決定
第37條 議會權力、特權和豁免權
第38條 議會程序
第39條 議會大選
第40條 議會會議
第41條 議會的休會和解散
第42條 根據三分之一議員要求的議會會議
第43條 議會議員宣誓
第44條 議長主持議會
第44-1條 議長的職責
第45條 法定人數
第46條 表決
第47條 法律的頒布
第48條 諾魯最高法院
第49條 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和法官
第50條 職務終止
第51條免職與辭職
第52條 職務宣誓
第53條 代理法官
第54條 憲法爭議
第55條 內閣可以就憲法爭議提交最高法院
第56條 下級法院
第57條 最高法院的上訴法庭
第57-1條 領導條例
第57-2條 監察委員
第57-3條 監察委員的職權
第57-4條 監察委員職權的行使
第57-5條 進一步的規定
第58條 國庫
第58-1條 年度預算和撥款
第59條 國庫和公共資金的使用
第59-1條 帳目的清單
第60條 稅收
第61條 在撥款法案頒布前使用經費
第61-1條 因未通過撥款法解散議會
第62條 長期投資基金
第63條 磷酸鹽礦區使用費
第64條 意外開支基金
第65條 特定公職人員的酬勞
第66條 審計長
第66-1條 帳目的審計
第67條 公債
第67-1條 管理公共行政的基本價值和原則
第67-2條 秘書長
第68條 公共服務部門的任命等
第68-1條 諾魯警察機關
第69條 議會建立公共服務委員會以及為警察規定特別條款的權力
第70條 公共服務上訴委員會
第70-1條 檢察官
第71條 諾魯社會成員成為諾魯公民
第72條 1968年1月31日及以後出生的人
第73條 1968年1月31日及以後在諾魯出生的人
第74條 嫁給諾魯公民的人
第75條 議會關於公民資格的權力
第76條 解釋
第77條 緊急狀態聲明
第78條 緊急權力
第79條 拘留的限制
第80條 赦免權
第81條 解釋
第82條 憲法的各章等
第83條 磷酸鹽礦的開採權
第84條 憲法的修正
第84-1條 定期審查機會和全面審查程序
第85條 現行法律
第86條 現行法律的適應性變化
第86-1條 2010年修正案的過渡條款
第87條 (廢止)
第88條 (廢止)
第89條 (廢止)
第90條 (廢止)
第91條 (廢止)
第92條 (廢止)
第93條 1967年11月14日關於磷酸鹽工業的協定
第94條 (廢止)
第95條 (廢止)
第96條 (廢止)
第97條 (廢止)
第98條 (廢止)
第99條 (廢止)
第100條 (廢止)
附件一 內閣成員誓詞 (第18條)
附件二 諾魯選區劃分及各選區應選議員名額 (第28條)
附件三 議會議員誓詞 (第43條)
附件四 法官誓詞 (第52條)
附件五
附件六 (廢止)
附件七 (略)
附件八 副總統誓詞 (第211條)
附件九 議長誓詞 (第34條)
附件十 2010年修正案的過渡條款 (第8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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