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基本法

第1條 什麼是科內賽特
第2條 國會所在地
第3條 組織
第4條 選舉系統
第5條 選舉權
第5-1條 提交候選人名單的權利
第6條 被選舉權
第6-1條 退出所屬黨派的國會議員候選人資格的限制
第7條 不得成為候選人的情況
第7-1條 候選人資格的限制
第8條 國會任期
第9條 選舉日期
第9-1條 國會任期的延長
第10條 選舉日是國定假日
第11條 選舉結果的公告
第12條 召集國會
第13條 (刪除)
第14條 開議
第15條 國會議員的效忠宣誓
第16條 宣誓的未完成
第16-1條 由於議員擁有雙重公民身分而未進行宣誓
第17條 國會議員的免責權
第18條 國會的免責權
第19條 程序與規則
第20條 議長與副議長
第20-1條 代理議長與臨時議長
第21條 委員會
第21-1條 國會對命令的監督
第22條 調查委員會
第23條 非國會議員的內閣成員
第24條 法定人數
第25條 多數
第26條 會議
第27條 會議的公開
第28條 公布
第29條 (依據第17修正案廢止)
第30條 (依據第17修正案廢止)
第31條 會期
第32條 (依據第31修正案廢止)
第33條 (依據第29修正案廢止)
第34條 國會的解散
第35條 國會解散後的選舉日期
第36條 國會解散後的繼任任期
第36-1條 因預算案未通過的解散
第37條 國會的延續
第38條 法律效力的延伸
第39條 國會議員的薪俸
第40條 國會議員的辭職
第41條 辭職的生效
第42條 國會議員職位的終止
第42-1條 被判刑的國會議員
第42-2條 暫停
第43條 國會議員的繼任
第44條 法律的穩定性
第45條 法條的嚴格性
第45-1條 嚴格性的適用
第46條 需要特別多數的時機
第1條 所有權轉移的禁止
第2條 法律之許可
第3條 定義
第1條 地位
第2條 居所
第3條 選舉與任期
第4條 資格
第5條 選舉日期
第6條 候選人提名
第7條 投票
第8條 多數表決的選舉
第9條 效忠宣誓
第10條 宣誓及任期
第11條 職務與權力
第12條 連署
第13條 相關職務免除的豁免權
第14條 刑事訴訟的豁免權
第15條 證據
第16條 薪俸與其他給付
第17條 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第18條 出國
第19條 辭職
第20條 總統的罷免
第21條 因健康原因缺位
第22條 暫停視事
第23條 臨時總統與代理總統
第24條 公報之公告
第25條 不受緊急命令之影響
第26條 廢止
第27條 過渡條款
第1條 稅金、強制性借貸和費用
第2條 國有財產
第3條 國家預算
第3-1條 多年度預算
第3-2條 預算案未通過
第3-3條 涉及預算的立法
第4條 法定貨幣與錢幣
第5條 審查
第1條 以色列國防軍
第2條 從屬於文官政府
第3條 參謀總長
第4條 義務兵役與徵募
第5條 國防軍的指示與命令
第6條 其他武裝力量
第1條 耶路撒冷:以色列首都
第2條 總統、國會、政府與最高法院的所在地
第3條 聖地的保護
第4條 耶路撒冷的發展
第5條 耶路撒冷的邊境
第6條 權利轉移的禁止
第7條 修正
第1條 司法權
第2條 獨立
第3條 公開程序
第4條 法官的任命
第5條 公民權
第6條 效忠宣誓
第7條 任期
第8條 退休法官
第9條 調任的限制
第10條 薪俸與福利
第11條 禁止兼職
第12條 刑事程序
第13條 懲戒程序
第14條 停職
第15條 最高法院
第16條 其他法院
第17條 上訴
第18條 覆議
第19條 再審
第20條 建立規則
第21條 書記
第22條 不受緊急命令影響之法律
第23條 依法律規定的條文
第24條 依法律規定的條文
第1條 性質
第2條 國家審計
第3條 提供資訊的義務
第4條 審計長作為監察專員
第5條 其他任務
第6條 對國會的責任
第7條 選舉與任期
第8條 資格
第9條 效忠宣誓
第10條 預算
第11條 薪俸與退休金
第12條 與國會聯繫和提出報告
第13條 免職
第14條 代理審計長
第1條 基本原則
第1-1條 目的
第2條 人類生命、身體與尊嚴的維護
第3條 財產的保護
第4條 生命、身體與尊嚴的保護
第5條 個人自由
第6條 離開或進入以色列國
第7條 隱私
第8條 權利的侵犯
第9條 安全人員的限制
第10條 法律的合法性
第11條 適用
第12條 本法的穩定性
第1條 基本原則
第2條 目的
第3條 職業自由
第4條 職業自由的侵犯
第5條 適用性
第6條 穩定性
第7條 優越性
第8條 分歧法律的效力
第9條 廢止
第10條 臨時條文
第1條 政府的含義
第2條 政府所在地
第3條 國會的信任
第4條 職責
第5條 構成
第6條 部長的任職資格
第7條 組成政府的任務分配
第8條 籌組政府的時間
第9條 任務的再分配
第10條 基於黨派請求的任務分配
第11條 籌組政府失敗後的早期選舉
第12條 籌組政府之中斷
第13條 政府的籌組
第14條 效忠宣誓
第15條 增補部長
第16條 代理總理
第17條 質詢及彈劾總理
第18條 因犯罪而被免職
第19條 總理的辭職
第20條 總理去世或永久喪失行為能力
第21條 總理或代理總理終止國會議員的職務
第22條 部長職位的終止
第23條 因犯罪而終止部長職位
第24條 代理部長
第25條 副部長
第26條 副部長任期的終止
第27條 副部長因犯罪而終止其職位
第28條 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
第29條 解散國會的權力
第30條 政府的連續性
第31條 政府的職權
第32條 政府的其他權力
第33條 權力的授予
第34條 權力的承擔
第35條 保密性
第36條 薪俸與退休金
第37條 法規
第38條 緊急狀態的宣告
第39條 緊急狀態
第40條 宣戰
第41條 緊急命令的不適用性
第42條 政府與國會委員會
第43條 選舉日期的更改
第44條 本法的永久性
第45條 《基本法:國會》第30修正案
第46條 原《基本法:政府》廢止
第47條 效力及適用性
第1條 公民投票
第2條 參加公民投票的權利
第3條 適用條款
第4條 穩定性
第5條 嚴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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