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憲法

第1條 共和國和領土
第2條 伊斯蘭教為國教
第2-1條 目標決議書為實體條款的組成部分
第3條 消除剝削
第4條 受到依法對待的個人及其他
第5條 忠於國家和遵守憲法和法律
第6條 叛國罪
第7條 國家的定義
第8條 與基本權利不一致或限制基本權利的法律無效
第9條 人身安全
第10條 針對逮捕或拘留的保護措施
第10-1條 公平審判的權利
第11條 禁止奴役、強迫勞動等
第12條 反對溯及既往懲處的保護措施
第13條 反對重複懲處和自證其罪的保護措施
第14條 人的尊嚴不可侵犯等
第15條 行動自由等
第16條 集會自由
第17條 結社自由
第18條 貿易、商業、職業自由
第19條 言論自由等
第19-1條 資訊權
第20條 信奉宗教和管理宗教機構的自由
第21條 反對為某一宗教課稅的保護措施
第22條 關於教育機關的宗教保護措施等
第23條 財產條款
第24條 財產權的保護
第25條 公民平等
第25-1條 受教育權
第26條 進入公共場所的非歧視原則
第27條 反對公共服務中存在歧視的保護措施
第28條 保護語言、文字和文化
第29條 政策原則
第30條 與政策原則相關的義務
第31條 穆斯林的生活方式
第32條 促進地方政府機關的發展
第33條 禁止地方的及其他的偏見
第34條 婦女在國家生活中的充分參與
第35條 家庭保護等
第36條 少數教派的保護
第37條 促進社會正義和消除社會邪惡
第38條 促進人民的社會和經濟狀況
第39條 人民參加軍隊
第40條 加強與穆斯林世界的聯繫和促進國際和平
第41條 總統
第42條 總統誓言
第43條 總統就職條件
第44條 總統任期
第45條 總統赦免的權力等
第46條 保持總統被告知
第47條 總統的免職或彈劾
第48條 總統根據建議行動等
第49條 主席或議長代總統或履行總統職責
第50條 顧問委員會(議會)
第51條 國民大會
第52條 國民大會任期
第53條 國民大會議長和副議長
第54條 顧問委員會(議會)的召集和休會
第55條 大會投票和法定人數
第56條 總統演說
第57條 在顧問委員會(議會)發言的權利
第58條 國民大會解散
第59條 參議院
第60條 主席和副主席
第61條 與參議院有關的其他規定
第62條 顧問委員會(議會)成員資格
第63條 顧問委員會(議會)成員資格的取消
第63-1條 因脫黨取消資格等
第64條 席位的空缺
第65條 成員誓言
第66條 成員特權等
第67條 程序規則等
第68條 顧問委員會(議會)中討論的限制
第69條 法院不審判顧問委員會(議會)的議程
第70條 議案的介紹和通過
第71條 調解委員會(刪除)
第72條 聯席會議程序
第73條 與財政法案有關的程序
第74條 財政措施需要聯邦政府同意
第75條 總統對議案的同意
第76條 議案不因休會等失效
第77條 根據法律課稅
第78條 聯邦統一基金和公共帳戶
第79條 聯邦統一基金和公共帳戶的管理等
第80條 年度預算報告
第81條 聯邦統一基金的支出
第82條 年度預算報告的程序
第83條 經授權的支出目錄的證明
第84條 補充撥款和額外撥款
第85條 帳目投票
第86條 大會解散時授權支出的權力
第87條 顧問委員會(議會)的秘書
第88條 財政委員會
第89條 總統公布命令的權力
第90條 聯邦行政權的行使
第91條 內閣
第92條 聯邦部長和國務部長
第93條 顧問
第94條 總理繼續任職
第95條 針對總理的不信任投票
第96條 針對總理的不信任投票
第96-1條 關於對總理的信任的公民投票(刪除)
第97條 聯邦行政權的範圍
第98條 職權授予下級機關
第99條 聯邦政府的處事規則
第100條 巴基斯坦檢察總長
第101條 省長的任命
第102條 就職誓言
第103條 省長就職條件
第104條 省大會議長在省長不在時代理省長或履行省長職責
第105條 省長根據建議行動等
第106條 省大會的組成
第107條 省大會任期
第108條 議長和副議長
第109條 省大會的召集和休會
第110條 省長在省大會演說的權利
第111條 在省大會發言的權利
第112條 省大會解散
第113條 省大會成員的資格和取消資格
第114條 省大會討論的限制
第115條 財政措施需要省政府的同意
第116條 省長對議案的同意
第117條 議案不因休會等失效
第118條 省統一基金和公共帳戶
第119條 省統一基金和公共帳戶的管理等
第120條 年度預算報告
第121條 省統一基金的支出
第122條 年度預算報告的程序
第123條 經授權的支出目錄的證明
第124條 補充撥款和額外撥款
第125條 帳目投票
第126條 大會解散時授權支出的權力
第127條 與國民大會有關的規定等適用於省大會
第128條 省長公布命令的權力
第129條 省政府
第130條 內閣
第131條 告知省長
第132條 省部長
第133條 首席部長繼續任職
第134條 首席部長辭職(刪除)
第135條 省部長履行首席部長職責(刪除)
第136條 針對首席部長的不信任投票
第137條 省行政權的範圍
第138條 職權授予下級機關
第139條 省政府的處事規則
第140條 省檢察長
第140-1條 地方政府
第141條 聯邦和省法律的範圍
第142條 聯邦和省法律的事項
第143條 聯邦法律和省法律相異
第144條 顧問委員會(議會)經由同意的方式為一個或更多省立法的權力
第145條 總統令省長代其履行職權的權力
第146條 某些情況下聯邦將權力等授予省
第147條 省將職權委託聯邦的權力
第148條 省和聯邦的義務
第149條 在某些情況下指示省
第150條 充分信任公共法案等
第151條 省際貿易
第152條 基於聯邦需要收購土地
第152-1條 國家安全委員會(刪除)
第153條 共同利益理事會
第154條 職權和程序規則
第155條 關於供水受干擾的投訴
第156條 國家經濟理事會
第157條 電力
第158條 天然氣方面要求的優先權
第159條 廣播和電視
第160條 國家財政委員會
第161條 天然氣和水力發電
第162條 影響相關省稅收利益的議案須得到總統的事先批准
第163條 與職業等有關的省稅
第164條 統一基金的撥款
第165條 某些公共財產的稅收豁免
第165-1條 顧問委員會(議會)對某些公司徵收所得稅的權力等
第166條 聯邦政府借款
第167條 省政府貸款
第168條 巴基斯坦審計長
第169條 審計長的職責和權力
第170條 審計長做出帳目指示的權力
第171條 審計長報告
第172條 無主財產
第173條 收購財產和訂立契約的權力等
第174條 訴訟和程序
第175條 法院的建立和管轄權
第175-1條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聯邦宗教法院法官的任命
第176條 最高法院組成
第177條 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
第178條 就職宣誓
第179條 退休年齡
第180條 代理首席大法官
第181條 代理法官
第182條 臨時法官的任命
第183條 最高法院處所地
第184條 最高法院原始管轄權
第185條 最高法院上訴管轄權
第186條 顧問管轄權
第186-1條 最高法院移送案件的權力
第187條 最高法院程序的啟動和執行
第188條 最高法院對判決或命令的複審
第189條 最高法院的決定對其他法院有約束力
第190條 最高法院協助下的運行
第191條 程序規則
第192條 高等法院的組成
第193條 高等法院法官的任命
第194條 就職宣誓
第195條 退休年齡
第196條 代理首席法官
第197條 增補法官
第198條 高等法院席位
第199條 高等法院管轄權
第200條 高等法院法官的調任
第201條 高等法院的決定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
第202條 程序規則
第203條 高等法院監督下級法院
第203-1條 本章規定之效力高於憲法其他規定
第203-2條 定義
第203-3條 聯邦宗教法院
第203-3-1條 烏理瑪陪審團和烏理瑪成員(刪除)
第203-4條 法院的權力、管轄權和職權
第203-4-1條 法院的修正及其他管轄權
第203-5條 法院的權力和程序
第203-6條 上訴至最高法院
第203-7條 管轄權的禁止
第203-7-1條 法院的決定對高等法院及其下級法院有約束力
第203-8條 繼續未決定的訴訟等
第203-9條 行政安排等(刪除)
第203-10條 制定規則的權力
第204條 藐視法院
第205條 法院報酬等
第206條 辭職
第207條 法官不舉辦營利機關等
第208條 法院的官員和公務員
第209條 最高司法理事會
第210條 理事會強制當事人出庭的權力等
第211條 管轄權禁止
第212條 行政法院和行政法院
第212-1條 軍事法院或行政法院的建立(刪除)
第212-2條 建立審理嚴重犯罪的特殊法院(刪除)
第213條 首席選舉委員
第214條 委員就職宣誓
第215條 委員任期
第216條 委員不舉辦營利機關
第217條 代理委員
第218條 選舉委員會
第219條 委員會的職責
第220條 協助委員會的行政機關等
第221條 官員和公務員
第222條 選舉法
第223條 禁止雙重成員資格
第224條 選舉時間和補選
第225條 選舉爭議
第226條 無記名投票選舉
第227條 有關《可蘭經》和《聖訓》的規定
第228條 伊斯蘭理事會的構成等
第229條 顧問委員會(議會)提請伊斯蘭理事會等
第230條 伊斯蘭理事會的職權
第231條 程序規則
第232條 由於戰爭、內亂等宣布緊急狀態
第233條 緊急狀態期間停止基本權利等的權力
第234條 省的憲法機關無法正常運轉時宣布相關事宜的權力
第235條 財政緊急狀態下的宣布
第236條 宣布的廢止等
第237條 顧問委員會(議會)可以制定補償法等
第238條 憲法修正案
第239條 憲法修正議案
第240條 巴基斯坦公共服務的任命和服務條件
第241條 繼續現行規則等
第242條 公共服務委員會
第243條 軍隊的命令
第244條 軍隊宣誓
第245條 軍隊的職權
第246條 部落地區
第247條 部落地區的管理
第248條 對總統、省長、部長等的保護
第249條 法律訴訟
第250條 總統等的工資、津貼等
第251條 官方語言
第252條 與主要港口和機場有關的特別規定
第253條 關於財產的最大限度等
第254條 沒有遵守時間之要求不導致行為無效
第255條 就職宣誓
第256條 禁止私人部隊
第257條 與查漠和克什米爾州有關的規定
第258條 省外地區的政府
第259條 獎賞
第260條 定義
第261條 在任者不視為前一個就任者的繼任者等
第262條 使用西曆年
第263條 性別和數量
第264條 廢止法律的效力
第265條 憲法的名稱和開始
第266條 廢止
第267條 總統移除困難的權力
第267-1條 排除困難的權力
第267-2條 疑問的消除
第268條 某些法律繼續有效及其修改
第269條 法律、法案等的生效
第270條 某些法律的臨時生效等
第270-1條 總統令的確認等
第270-1-1條 法律的宣布和繼續等
第270-2條 視為根據憲法舉行的選舉
第270-2-1條 2008年大選
第271條 第一次國民大會
第272條 參議院第一次組成
第273條 第一次省大會
第274條 財產、資產、權利、責任和義務的歸屬
第275條 巴基斯坦政府部門履行公共職責的人繼續履行職務
第276條 第一位總統的誓言
第277條 過渡財政規定
第278條 生效之日前未審計的帳目
第279條 稅收的繼續
第280條 緊急狀態宣布的繼續
以至仁至慈的真主之名制定
一、總統令
二、規則
三、聯邦法
四、總統公布的條例
五、省法
六、省條例
一、總統令
二、規則
三、總統公布的條例
四、聯邦法
五、前西巴基斯坦省長公布的條例
六、西北邊境省長公布的條例
第41條第3.
第42條
第91條第5.
第92條第2.
第53條第2.和第61條
第53條第2.和第61條
第65條
第102條
第130條第5.和第132條第2.
第53條第2.和第127條
第53條第2.和第127條
第65條和第127條
第168條第2.
第178條和第194條
第203-3條第7.
第214條
第244條
4.1.第一部分
4.2.第二部分
同時立法清單(刪除)
1.最高法院
2.高等法院
附則六 (刪除)
附則七 (刪除)

國際法規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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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憲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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