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憲法

第1條 聯邦名稱、各州與領土
第2條 新領土加入聯邦
第3條 聯邦的宗教
第4條 聯邦最高法律
第5條 人身自由
第6條 禁止奴隸制度和強制勞動
第7條 刑法不溯及既往和不重複審判的保障
第8條 平等權
第9條 禁止驅逐出境和遷徙自由
第10條 言論、集會和結社自由
第11條 宗教自由
第12條 教育的權利
第13條 財產權
第14條 因法律實施獲得國籍
第15條 國籍登記(公民的妻子兒女)
第15-1條 兒童登記的特殊權力
第16條 國籍登記(獨立日前在聯邦內出生的人)
第16-1條 國籍登記(在馬來西亞日居住於沙巴州和砂拉越州的人)
第17條 (刪除)
第18條 登記通則
第19條 經由歸化獲得國籍
第19-1條 (刪除)
第20條 (刪除)
第21條 (刪除)
第22條 因領土合併獲得國籍
第23條 放棄國籍
第24條 因獲得或享有外國國籍而剝奪國籍
第25條 剝奪根據第16-1條或第17條經登記或歸化取得的國籍
第26條 剝奪登記或歸化獲得國籍的其他規定
第26-1條 剝奪喪失國籍者子女的國籍
第26-2條 喪失國籍的一般規定
第27條 剝奪程序
第28條 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第二章規定適用於特定公民
第28-1條 剝奪在馬來西亞日成為公民者的國籍
第29條 大英國協國籍
第30條 國籍證書
第30-1條 (刪除)
第30-2條 (刪除)
第31條 附件二的適用
第32條 聯邦最高元首及其配偶
第33條 聯邦最高副首
第33-1條 最高元首若被控犯罪不得行使最高元首職權
第34條 禁止最高元首實施的行為
第35條 最高元首及其配偶的王室年費和最高副首的酬金
第36條 國璽
第37條 最高元首宣誓就職
第38條 統治者會議
第39條 聯邦行政權
第40條 最高元首依據建議採取行動
第41條 軍隊最高統帥
第42條 特赦權等
第43條 內閣
第43-1條 副部長
第43-2條 政務次官
第43-3條 政治秘書
第44條 國會的組織
第45條 參議院的組織
第46條 眾議院的組織
第47條 國會議員資格
第48條 國會議員資格的剝奪
第49條 禁止成為雙重議員的規定
第50條 喪失資格的效果以及未經同意禁止提名和任命
第51條 議員辭職
第52條 議員缺位
第53條 喪失資格的決定
第54條 參議院席位的空缺和暫時空缺
第55條 國會的召集、休會和解散
第56條 參議院議長、副議長
第57條 眾議院議長、副議長
第58條 參議院議長、副議長和眾議院議長、副議長的薪金
第59條 議員宣誓
第60條 最高元首的致辭
第61條 有關內閣和檢察總長的特別規定
第62條 國會的程序
第63條 國會特權
第64條 議員薪金
第65條 參議院、眾議院秘書
第66條 立法權的行使
第67條 提出稅收、開支等法案或修改動議的限制
第68條 僅由眾議院通過的法案
第69條 聯邦占有財產、締結契約和進行訴訟的能力
第70條 州統治者和州領袖的尊崇地位
第71條 聯邦對各州憲法的保障
第72條 立法議會的特權
第73條 聯邦和各州立法的範圍
第74條 聯邦和各州立法事項
第75條 聯邦與各州法律的牴觸
第76條 在特定情形下國會為各州立法的權力
第77條 剩餘立法權
第78條 限制河流使用的立法
第79條 共用立法權的行使
第80條 行政權的分配
第81條 各州對於聯邦的義務
第82條 共同事務表規定事項的財政支出
第83條 為聯邦用途徵用土地
第84條 (刪除)
第85條 讓與作為聯邦用途而保留的土地
第86條 聯邦既有土地的處分
第87條 土地價值爭議的裁決
第88條 第83至87條在無統治者州的適用
第89條 馬來保留地
第90條 有關森美蘭州、馬六甲州習俗地和丁加奴州馬來人保有地的特別規定
第91條 國家土地委員會
第92條 國家開發計畫
第93條 查詢、調查和統計
第94條 聯邦對州事務的權力
第95條 對州事務的檢查
第95-1條 全國地方政府理事會
第95-2條 沙巴州和砂拉越州立法權分配上的變動
第95-3條 州立法權或行政權的擴大
第95-4條 國會無權為沙巴和砂拉越制定有關土地和地方政府之立法
第95-5條 有關土地利用、地方政府、發展等國家計畫不包括沙巴州和砂拉越州
第96條 非依法律不得課稅
第97條 統一基金
第98條 聯邦統一基金擔負的支出
第99條 年度財政報告
第100條 供給法案
第101條 追加和超額開支
第102條 未指定用途開支的批准權
第103條 應急基金
第104條 由統一基金支取款項
第105條 審計總長
第106條 審計總長的職權、職責
第107條 審計總長的報告
第108條 全國財政理事會
第109條 州補助金
第110條 向各州分配稅賦和收費
第111條 借款限制
第112條 各州改變編制的限制
第112-1條 沙巴州和砂拉越州的審計
第112-2條 沙巴州和砂拉越州的借款權
第112-3條 特別補助金和對沙巴州、砂拉越州歲入的分派
第112-4條 對沙巴州和砂拉越州提供特別補助金的複查
第112-5條 (刪除)
第113條 選舉的實施
第114條 選舉委員會的組成
第115條 選舉委員會輔助人員
第116條 聯邦選區
第117條 州選區
第118條 對選舉的起訴方式
第118-1條 對沒有選舉的質疑方式
第119條 選民資格
第120條 參議院的直接選舉
第121條 聯邦司法權
第122條 聯邦法院的組成
第122-1條 上訴法院的組成
第122-1-1條 高等法院的組成
第122-1-2條 司法專員的任命
第122-2條 聯邦法院、上訴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的任命
第122-3條 高等法院法官的轉任
第123條 聯邦法院、上訴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資格
第124條 法官就職宣誓
第125條 聯邦法院法官的任期和薪金
第125-1條 法官職權的行使
第126條 藐視法庭處罰權
第127條 國會討論法官行為的限制
第128條 聯邦法院管轄權
第129條 (刪除)
第130條 聯邦法院的諮詢管轄權
第131條 (刪除)
第131-1條 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上訴法院院長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不能就職等的規定:
第132條 公共服務
第133條 聯合服務
第134條 官員臨時調任
第135條 開除和降級的限制
第136條 聯邦雇員的公平待遇
第137條 軍隊委員會
第138條 司法和法律服務委員會
第139條 公共服務委員會
第140條 警察委員會
第141條 (刪除)
第141-1條 教育委員會
第142條 各委員會通則
第143條 委員會委員的任職待遇
第144條 委員會的職權
第145條 檢察總長
第146條 委員會報告
第146-1條 (刪除)
第146-2條 (刪除)
第146-3條 (刪除)
第146-4條 警察委員會對沙巴州、砂拉越州外調公職人員的管轄權
第147條 年金權利的保障
第148條 第十編的解釋
第149條 針對顛覆和危害公共秩序行為的立法
第150條 宣告緊急狀態
第151條 預防性拘留的限制
第152條 官方語言
第153條 為馬來人和沙巴州、砂拉越州原住民保留有關公職、許可和其他事項的定額
第154條 聯邦首都
第155條 大英國協互惠
第156條 關於補足聯邦和州財產地方稅的捐款
第157條 各州職權的委託
第158條 (刪除)
第159條憲法的修改
第159-1條 「馬來西亞法」過渡條款的施行
第160條解釋
第160-1條 憲法之印製
第160-2條 權威文本
第161條 沙巴州、砂拉越州英語和原住民語言的使用
第161-1條 沙巴州、砂拉越州原住民的特殊地位
第161-2條 沙巴州、砂拉越州非居民在法院執業權的限制
第161-3條 (刪除)
第161-4條 (刪除)
第161-5條對沙巴州、砂拉越州憲法地位的保障
第161-6條 (刪除)
第161-7條 (刪除)
第161-8條 (刪除)
第162條 現行法律
第163條 (刪除)
第164條 (刪除)
第165條 (刪除)
第166條 財產繼承
第167條 權利、責任和義務
第168條 (刪除)
第169條 獨立日之前簽訂的國際條約
第170條 (刪除)
第171條 (刪除)
第172條 (刪除)
第173條 (刪除)
第174條 (刪除)
第175條 審計局長為首任審計總長
第176條 官員調任
第177條 根據本編繼任職務者豁免和延遲就職宣誓
第178條 獨立日後的薪金
第179條 聯合服務的承擔
第180條 年金的留存
第181條 統治者主權的保留
第182條 特別法院
第183條 非經檢察總長同意不得針對最高元首和統治者提出訴訟
誓詞:
第一部分 馬來西亞日之前出生的人的國籍(第14條第1.1.)
第二部分 在馬來西亞日和之後出生的人的國籍(第14條1.2.)
部長
部長職務
犯罪
解釋
第一部分 最高元首的選舉
第二部分 最高副首的選舉
第三部分 最高元首的罷免
第四部分 通則
第一部分 最高元首誓詞
第二部分 最高副首誓詞
附件五 統治者會議
附件六 宣誓和證詞(第43條第6.、第43-2條第4.、第57-1-1條第1.、第59條第1.、第124條、第142條第6.)
附件七 參議員的選舉(第45條)
財政條款
憲法的修改
關於馬六甲州、檳城州、沙巴州、砂拉越州領袖的規定
第二部分 替換本附件第一部分的臨時規定
第三部分 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的臨時規定中有關馬六甲州和檳城州的變動
第一表 聯邦事務表
第二表 州事務表
第二表之一 沙巴州和砂拉越州事務表的補充規定
第二表之二 (刪除)
第三表 共同事務表
第三表之一 沙巴州和砂拉越州共同事務表的補充規定(第95-2條第1.2.)
第一部分 人口補助金
第二部分 州公路補助金
第三部分 分配各州的稅種
第四部分 對沙巴州、砂拉越州的特別補助金
第五部分 分配給沙巴州、砂拉越州的附加稅種
附件十一 《1948年解釋和一般條款條例》(第16條第1.)
附件十二 (刪除)
第一部分 選區劃分的宣告和原則
第二部分 選區劃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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