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編 司法
第121條 聯邦司法權第121條 聯邦司法權
第122條 聯邦法院的組成第122條 聯邦法院的組成
第122-1條 上訴法院的組成第122-1條 上訴法院的組成
第122-1-1條 高等法院的組成第122-1-1條 高等法院的組成
第122-1-2條 司法專員的任命第122-1-2條 司法專員的任命
第122-2條 聯邦法院、上訴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的任命第122-2條 聯邦法院、上訴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的任命
第122-3條 高等法院法官的轉任第122-3條 高等法院法官的轉任
第123條 聯邦法院、上訴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資格第123條 聯邦法院、上訴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資格
第124條 法官就職宣誓第124條 法官就職宣誓
第125條 聯邦法院法官的任期和薪金第125條 聯邦法院法官的任期和薪金
第125-1條 法官職權的行使第125-1條 法官職權的行使
第126條 藐視法庭處罰權第126條 藐視法庭處罰權
第127條 國會討論法官行為的限制第127條 國會討論法官行為的限制
第128條 聯邦法院管轄權第128條 聯邦法院管轄權
第129條 (刪除)第129條 (刪除)
第130條 聯邦法院的諮詢管轄權第130條 聯邦法院的諮詢管轄權
第131條 (刪除)第131條 (刪除)
第131-1條 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上訴法院院長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不能就職等的規定:第131-1條 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上訴法院院長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不能就職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