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司法機關
第100條 法院行使關乎正義的權力第100條 法院行使關乎正義的權力
第101條 法院第101條 法院
第102條 最高法院第102條 最高法院
第103條 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和資格第103條 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和資格
第104條 首席大法官和法官的服務待遇和福利第104條 首席大法官和法官的服務待遇和福利
第105條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法官的免職第105條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法官的免職
第106條 首席大法官或法官不得接受其他委派第106條 首席大法官或法官不得接受其他委派
第107條 最高法院的管轄權第107條 最高法院的管轄權
第108條 上訴法院和地區法院的建立、管理和管轄權第108條 上訴法院和地區法院的建立、管理和管轄權
第109條 上訴法院和地區法院法官的任命、資格和服務條件與優待第109條 上訴法院和地區法院法官的任命、資格和服務條件與優待
第110條 上訴法院和地區法院的法官不得接受其他委派第110條 上訴法院和地區法院的法官不得接受其他委派
第111條 案件的移轉第111條 案件的移轉
第112條 首席大法官的職責第112條 首席大法官的職責
第113條 司法委員會第113條 司法委員會
第114條 司法服務委員會第114條 司法服務委員會
第115條 通力合作的義務第115條 通力合作的義務
第116條 法院命令和判決的效力第116條 法院命令和判決的效力
第117條 年度報告第117條 年度報告
第118條 制憲會議法庭第118條 制憲會議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