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及利亞聯邦共和國憲法

第1條 憲法的最高性
第2條 奈及利亞聯邦共和國
第3條 州和聯邦首都阿布加
第4條 立法權
第5條 行政權
第6條 司法權
第7條 地方政府
第8條 新州設立和,邊界調整
第9條 憲法修改的程序
第10條 禁止國教
第11條 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12條 條約的履行
第13條 政府的基本義務
第14條 政府與人民
第15條 政治目標
第16條 經濟目標
第17條 社會目標
第18條 教育目標
第19條 外交政策目標
第20條 環境目標
第21條 奈及利亞文化建設目標
第22條 大眾媒體的義務
第23條 國家倫理
第24條 公民的義務
第25條 因出生取得國籍
第26條 因登記取得國籍
第27條 因歸化取得國籍
第28條 雙重國籍
第29條 放棄國籍
第30條 剝奪國籍
第31條 視為擁有奈及利亞國籍的人
第32條 制定規則的權力
第33條 生命權
第34條 尊嚴的權利
第35條 個人的自由權
第36條 公平聽證的權利
第37條 私人和家庭的權利
第38條 個人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權
第39條 表達自由權
第40條 和平集會、結社權
第41條 自由遷徙權
第42條 免於歧視的自由權
第43條 獲得和擁有不動產的權利
第44條 強制徵收
第45條 基本權利的限制和克減
第46條 州高等法院的覆核權和法律扶助
第47條 國民議會的建立
第48條 參議院的組成
第49條 眾議院的組成
第50條 參議長和眾議長
第51條 國民議會的組成人員
第52條 議員資產和負債的申報及宣誓
第53條 主持國民議會和聯席會議
第54條 會議法定人數
第55條 語言
第56條 投票
第57條 無資格議員的出席和投票
第58條 聯邦立法權行使方式:一般規定
第59條 聯邦立法權行使方式:有關財政的法案
第60條 議事規則
第61條 無權出席或參與的人出席或參與會議程序
第62條 委員會
第63條 議事時間
第64條 總統解散議會
第65條 選舉資格
第66條 資格限制
第67條 總統出席議會的權力
第68條 議員任期
第69條 罷免
第70條 薪酬
第71條 參議員選區與聯邦選區
第72條 參議員選區與聯邦選區劃分
第73條 參議員選區與聯邦選區劃分的重新審查
第74條 參議員選區與聯邦選區劃分的生效
第75條 選民人數的確定
第76條 國民議會的選舉時間
第77條 直接選舉和選民登記
第78條 選舉監督
第79條 國民議會決定特定問題的權利
第80條 公共基金的建立
第81條 政府支出
第82條 授權支出的默認條款
第83條 應急基金
第84條 總統和特定人員的薪酬
第85條 公共帳戶的審計
第86條 審計總長的任命
第87條 審計總長的任期
第88條 調查權
第89條 取證的權力
第90條 州議會的建立
第91條 州議會的組成
第92條 州議長
第93條 州議會的組成人員
第94條 州議員資產和負債的申報及宣誓
第95條 會議主持
第96條 法定人數
第97條 宣言
第98條 投票
第99條 無資格議員的出席和投票
第100條 州立法權行使方式
第101條 議事規則
第102條 無權出席或參與的人出席或參與會議程序
第103條 委員會
第104條 議事時間
第105條 州長解散議會
第106條 選舉的資格
第107條 資格的限制
第108條 州長出席州議會會議的權力
第109條 任期
第110條 罷免
第111條 薪酬
第112條 州選區
第113條 州選區劃分
第114條 州選區劃分的重新審查
第115條 州選區劃分的生效
第116條 州議會選舉的時間
第117條 直接選舉和選民登記
第118條 選舉監督
第119條 州議會決定特定問題的權利
第120條 公共基金的建立
第121條 政府支出
第122條 授權支出的默認條款
第123條 應急基金
第124條 州長和特定人員的薪酬
第125條 公共帳戶的審計
第126條 審計總長的任命
第127條 審計總長的任期
第128條 調查權
第129條 取證的權力
第130條 總統職位的建立
第131條 參選總統的資格
第132條 總統的選舉:一般規定
第133條 一個總統候選人時的總統選舉
第134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總統候選人時的總統選舉
第135條 總統的任期
第136條 當選總統在宣誓就職前死亡的
第137條 資格限制
第138條 總統任其他職務的限制
第139條 選舉相關問題的決定
第140條 總統個人資產和負債的申報及宣誓
第141條 副總統職位的建立
第142條 副總統的任命和選舉
第143條 總統的罷免
第144條 總統和副總統永久性失去工作能力
第145條 總統缺失時的暫時代職
第146條 總統的解職
第147條 聯邦各部部長
第148條 部長的行政職責
第149條 部長個人資產和負債的申報及宣誓
第150條 聯邦檢察總長
第151條 特別顧問
第152條 特別顧問的個人資產和負債的申報及宣誓
第153條 聯邦委員會及理事會
第154條 主席及成員的任命
第155條 成員職位的任期
第156條 成員的資格
第157條 成員的罷免
第158條 某些團體的獨立性
第159條 法定人數及決定
第160條 權力及程序
第161條 解釋
第162條 用於分配收入的帳戶
第163條 其他收入的分配
第164條 聯邦援助各州的收入
第165條 為某些關稅收入的開支
第166條 抵銷
第167條 公共收入基金的總數
第168條 支付的條款
第169條 聯邦公務員委員會的建立
第170條 聯邦公務員委員會:授權功能
第171條 由總統任命
第172條 行為紀律守則
第173條 薪金權利保障
第174條 公共檢察
第175條 赦免
第176條 州長職位的建立
第177條 當選州長的資格
第178條 州長選舉:一般規定
第179條 一個候選人、兩個或兩個以上候選人的州長選舉
第180條 州長的任期
第181條 當選州長宣誓就職前死亡的
第182條 資格限制
第183條 州長擔任其他職務的限制
第184條 選舉相關問題的決定
第185條 州長個人資產和負債的申報及宣誓
第186條 副州長職位的建立
第187條 副州長的任命和選舉
第188條 州長和副州長的罷免
第189條 州長和副州長永久性失去工作能力
第190條 州長缺失時的暫時代職
第191條 州長的解職
第192條 州政府委員會
第193條 州長和各專員的行政職責
第194條 專員個人資產和負債的申報和宣誓
第195條 州的檢察總長
第196條 特別顧問
第197條 州委員會
第198條 主席及成員的任命
第199條 任期
第200條 成員的任職資格
第201條 罷免
第202條 某些團體的獨立性
第203條 法定人數和程序
第204條 權力和程序
第205條 解釋
第206條 州公務員委員會的建立
第207條 州公務員委員會的職權:授權條款
第208條 由州長任命
第209條 紀律行為守則
第210條 薪金權利的保障
第211條 公共監督
第212條 赦免
第213條 全國人口普查
第214條 武裝警察部隊的建立
第215條 警察總長租軍隊的控制
第216條 警察總長的權力
第217條 聯邦軍隊的建立和組成
第218條 指揮和作戰使用
第219條 確保軍隊的聯邦特性
第220條 義務兵役
第221條 禁止某些團體的政治活動
第222條 政黨活動的限制和要求
第223條 政治團體的構成和規則
第224條 目標和宗旨
第225條 政治團體的資金
第226條 資金的年度報告
第227條 禁止準軍事組織
第228條 國民議會對政治團體的特別權力
第229條 解釋
第230條 奈及利亞最高法院的建立
第231條 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和大法官的任命
第232條 最初司法管轄權
第233條 上訴司法管轄權
第234條 構成
第235條 最終決定
第236條 議事規則
第237條 上訴法院的建立
第238條 院長和大法官的任命
第239條 最初司法管轄權
第240條 上訴司法管轄權
第241條 針對聯邦高等法院或州高等法院的上訴權
第242條 上訴
第243條 針對聯邦高等法院或州高等法院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訴權
第244條 針對伊斯蘭法院的上訴
第245條 針對習慣法法院的上訴
第246條 針對紀律裁判庭或其他法院或裁判庭的上訴
第247條 構成
第248條 議事規則
第249條 聯邦高等法院的建立
第250條 首席法官和法官的任命
第251條 管轄權
第252條 權力
第253條 構成
第254條 議事規則
第255條 阿布加聯邦首都直轄區高等法院的建立
第256條 阿布加聯邦首都直轄區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和法官的任命
第257條 管轄權
第258條 構成
第259條 議事規則
第260條 阿布加聯邦首都直轄區伊斯蘭教上訴法院的建立
第261條 阿布加聯邦首都直轄區伊斯蘭教上訴法院大卡迪和卡迪的任命
第262條 管轄權
第263條 構成
第264條 議事規則
第265條 阿布加聯邦首都直轄區習慣法上訴法院的建立
第266條 阿布加聯邦首都直轄區習慣法上訴法院院長和法官的任命
第267條 管轄權
第268條 構成
第269條 議事規則
第270條 州高等法院的建立
第271條 首席法官和法官的任命
第272條 司法管轄權:一般規定
第273條 構成
第274條 議事規則
第275條 州伊斯蘭教上訴法院的建立
第276條 州伊斯蘭教上訴法院大卡迪和卡迪的任命
第277條 管轄權
第278條 構成
第279條 議事規則
第280條 州習慣法上訴法院的建立
第281條 院長及法官的任命
第282條 管轄權
第283條 構成
第284條 議事規則
第285條 選舉法庭的建立
第286條 針對聯邦條款的州法院管轄權
第287條 判決的執行
第288條 熟悉伊斯蘭法律和習慣法的人的任命
第289條 法律職業的限制
第290條 司法官員的個人資產和負債申報和宣誓
第291條 任期和薪金保障
第292條 罷免
第293條 空缺
第294條 某些事務的決定
第295條 法律指引
第296條 解釋
第297條 阿布加聯邦首都直轄區的區域
第298條 聯邦首都
第299條 憲法的運用
第300條 國民議會中的代表
第301條 某些參考的採納
第302條 阿布加聯邦首都直轄區的部長
第303條 阿布加聯邦首都直轄區的行政管理
第304條 阿布加聯邦首都直轄區司法人員委員會的建立
第305條 州緊急狀態的宣告程序
第306條 辭職
第307條 某些公民資格的限制
第308條 立法程序的限制
第309條 國籍
第310條 立法機關的成員
第311條 常規秩序
第312條 第一次選舉的特別規定
第313條 稅收收入的分配
第314條 債務
第315條 現有的法律
第316條 現有的官員、法院及政府
第317條 財產、權利、義務、職責的繼承
第318條 解釋
第319條 引用
第320條 生效
附件一(略)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地方政府理事會職能
附件五
附件六 選舉裁判庭
附件七 誓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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