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德角共和國憲法

第1條 維德角共和國
第2條 建立在法治基礎上的民主國家
第3條 主權和立憲
第4條 政治權利的行使
第5條 公民
第6條 領土
第7條 國家的任務
第8條 國家象徵
第9條 官方語言
第10條 共和國首都
第11條 國際關係
第12條 國內法律秩序對條約和協議的接受
第13條 國際條約和協議的參加和效力終止
第14條 行政協議
第15條 權利、自由和保障的不可侵犯性
第16條 公共團體的職責
第17條 權利、自由和保障的範圍和說明
第18條 法律效力
第19條 抵抗權
第20條 權利、自由和保障的保護
第21條 申訴專員
第22條 訴諸法律
第23條 普遍性原則
第24條 平等原則
第25條 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第26條 權利、自由、保障的範圍
第27條 權利、自由和保障的終止
第28條 生存和身心健康權
第29條 自由權
第30條 自由和安全權
第31條 預防性監禁
第32條 刑法的適用
第33條 禁止終身監禁和無期限監禁
第34條 刑罰和保安處分的作用
第35條 刑事程序原則
第36條 人身保護法
第37條 驅逐
第38條 引渡
第39條 庇護權
第40條 國籍權
第41條 身分、人格、姓名、肖像和隱私權
第42條 選擇職業和接受公共服務的權利
第43條 住宅不受侵犯
第44條 通信和通話不受侵犯
第45條 電腦手段的使用和個人資料保護
第46條 人身保護資料
第47條 婚姻和血緣關係
第48條 表達和資訊自由
第49條 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
第50條 學習、教育以及講學自由
第51條 遷徙和移民自由
第52條 結社自由
第53條 集會、示威、遊行自由
第54條 知識、藝術和文化創作的自由
第55條 公共生活參與
第56條 公共事務參與
第57條 政黨參政權與組織
第58條 廣播、回應和政治辯論的權利
第59條 請願和民事訴訟的權利
第60條 新聞自由
第61條 工作權利
第62條 獲得報酬的權利
第63條 其他權利
第64條 專業協會和工會自由
第65條加入工會的自由
第66條 工會和專業協會的權利
第68條 個人的自主性
第69條 私有財產權
第70條 社會保障權
第71條 醫療保健權
第72條 住宅權
第73條 環境權
第74條 兒童權利
第75條青年權利
第76條 身心障礙者和老年人的權利
第77條 老年人權利
第78條 教育權
第79條 文化權
第80條 體育和運動的權利
第81條 消費者權利
第82條 家庭權利
第83條 一般義務
第84條 同行的義務
第85條 對民族和共同體的義務
第86條 對國家的義務
第87條 國家和社會的保護
第88條 國家的任務
第89條 父親和母親
第90條 兒童
第91條 一般原則和經濟組織
第92條 維德角銀行
第93條 財政體制
第94條 國家預算
第95條 選舉普查
第96條 全國選舉委員會
第97條 選舉過程的判斷
第98條 選舉法
第99條 競選
第100條 選舉過程的監督選
第101條 秘密投票和一人一票
第102條 選區
第103條 一般和普遍原則
第104條 通過選舉權行使政治權利
第105條 選票的轉換
第106條 候選人介紹
第107條 候選人免責
第108條 選舉日期的指定
第109條 選舉方式
第110條 候選人資格
第111條 候選人共和國總統候選人
第112條 選舉日期
第113條 選舉制度
第114條 第二輪選舉
第115條 通過名單選舉
第116條 名單中授權的分配
第117條 選舉資格條件
第118條 反對權
第119條 主權機關
第120條 會議的公開
第121條 法定人數和審議
第122條 任期原則
第123條 政治職位負責人的義務
第124條 權利、特權和免責
第125條 定義
第126條 任期
第127條 就職和宣誓
第128條 職位喪失
第129條 任職衝突
第130條 離境
第131條 暫時代理
第132條 刑事責任
第133條 預防性監禁
第134條 再次候選人資格
第135條 共和國總統權限
第136條 國際關係中共和國總統的權力
第137條 否決權
第138條 頒布和公投
第139條 共和國臨時總統的行為
第140條 定義
第141條 組成
第142條 選舉日期
第143條 解散
第144條 禁止解散
第145條 辦公廳的組成
第146條 辦公廳的任期延期
第147條 委員會
第148條 常設委員會
第149條 議會黨團
第150條 立法機關
第151條立法會期
第152條 行使權力
第153條 選舉後的第一次會議
第154條 特別會議
第155條 日程
第156條 政府參與
第157條 立法發起和公投
第158條 法律和公投提案的批准和廢棄
第159條 決議和動議的發起
第160條 討論和投票
第161條 特定多數
第162條 緊急狀況的程序
第163條 代表的性質和範圍
第164條 任期的開始和結束
第165條 任職衝突
第166條 代表職權的行使
第167條 代表的權利和特權
第168條 代表的權力
第169條 代表的義務
第170條 免責
第171條 職務喪失
第172條 對內權力
第173條 主席的權力
第174條 委員會和議會黨團的權利
第175條 一般立法權和政治權力
第176條 立法權絕對保留
第177條 立法權力相對保留
第178條 財政權
第179條 國際條約和協議的權力
第180條 政治監督權
第181條 與其他機關的關係
第182條 立法授權制度
第183條 立法性政令和具體化命令的批准
第184條 法律保留
第185條 職權
第186條 政治責任
第187條 組成
第188條 部長會議
第189條 政府代表
第190條 代理
第191條 政府職權的生效和結束
第192條 政府成員職權的生效和結束
第193條 過渡政府
第194條 組成
第195條 政府成員的團結一致
第196條 政府計畫的準備
第197條 國會對政府計畫的討論
第198條 政府成員的政治責任
第199條 政府成員的刑事責任
第200條 信任動議
第201條 審查動議
第202條 政府解散
第203條 政治權力
第204條 立法權限
第205條 行政權力
第206條 部長會議權力
第207條 總理權力
第208條 部長和國務秘書的權限
第209條 司法行政
第210條 司法行政機關
第211條 司法行政的基本原則
第212條 法律扶助
第213條 非管轄衝突
第214條 法院的類別
第215條 憲法法院
第216條 最高法院
第217條 二審法院
第218條 一審法院
第219條 審計法院
第220條 軍事法院
第221條 稅務和海關法院
第222條 司法法官
第223條 最高司法委員會
第224條司法檢查
第225條 職權
第226條 檢察院結構
第227條 檢察院代表
第228條 監督檢察院
第229條 律師的職權和保障
第230條 地方行政
第231條 地方行政的類別
第232條 團結
第233條 地方行政的資產和財政
第234條 地方行政組織
第235條 規制職權
第236條 監督
第237條 地方行政的人員
第238條 地方行政的職權和組織
第239條 地方行政協會
第240條 一般原則
第241條 基本目標
第242條 行使權力的約束
第243條 工作人員的義務
第244條 警察
第245條 行政中的公民的權利和保障
第246條 國防
第247條 武裝力量
第248條 武裝力量的使命
第249條 服兵役
第250條 權利行使的限制
第251條 公民服兵役的保障
第252條 最高國防委員會
第253條 定義與組成
第254條 權力和運作
第255條 共和國理事會聲明的效力
第256條 決議的形式與公布
第257條 定義和組成
第258條 社區委員會
第259條 總統政令
第260條 立法性法案
第261條 政府的立法性法案
第262條 立法性法案的形式
第263條 議事規則
第264條 規定
第265條 國會和政府的決議
第266條 其他決議
第267條 動議
第268條 法律層級
第269條 公布
第270條 戒嚴狀態
第271條 緊急狀態
第272條 證實和持續期間
第273條 禁止解散國會
第274條 某些基本權利的存在
第275條 主權機關的權力
第276條 選舉任期的暫停和禁止舉辦選舉
第277條 行為違憲性
第278條 事先的合憲性監督
第279條 審查效力
第280條 合憲性抽象監督
第281條 合憲性具體監督
第282條 上訴的正當性
第283條 憲法法院關於合憲性或合法性監督的判決形式
第284條 判決和諮詢意見的效力
第285條 違憲性宣告的效力
第286條 修改的權限、時間和發動
第287條 修改草案
第288條 修改的批准
第289條 新憲法文本
第290條 修改的實質界限
第291條 公布
第292條 禁止修改
第293條 之前的立法
第294條 最高法院:憲法法院職權的積累
第295條 最高法院:憲法法院職權的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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