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濟共和國憲法

第1條 斐濟群島共和國
第2條 憲法至上
第3條 憲法中條款的解釋
第4條 語言
第5條 國家和宗教
第6條 契約
第7條 契約適用
第8條 現有國籍的保留
第9條 獲得國籍的途徑
第10條 出生獲得國籍
第11條 被拋棄在斐濟的嬰兒
第12條 登記獲得國籍
第13條 移民獲得國籍
第14條 國籍喪失
第15條 國籍的放棄
第16條 進入並居住斐濟的權利
第17條 議會關於國籍的權力
第18條 與在斐濟合法居住期間相關的法律
第19條 國籍的剝奪
第20條 無國籍的防範
第21條 適用
第22條 生命
第23條 人身自由
第24條 免受奴役和強迫勞動
第25條 免受虐待或侮辱
第26條 免受不合理搜查或扣押
第27條 被逮捕或被拘留的人
第28條 被指控人的權利
第29條 司法救濟權
第30條 表達自由
第31條 集會自由
第32條 結社自由
第33條 勞資關係
第34條 遷徙自由
第35條 宗教信仰自由
第36條 秘密投票
第37條 隱私
第38條 公正的限制
第39條 教育
第40條 防止強制獲得財產
第41條 執行
第42條 人權委員會
第43條 解釋
第44條 社會正義與平權措施
第45條 立法權
第46條 立法方法
第47條 提案通過
第48條 緊急議案
第49條 對參議院關於財稅法案的權力限制
第50條 成員
第51條 席位
第52條 選區界限
第53條 再劃分
第54條 選舉及其他事務
第55條 登記選民
第56條 選舉義務
第57條 選民登記
第58條 提名候選人
第59條 眾議院的任期
第60條 選舉方式
第61條 提名日期
第62條 投票日期
第63條 補選
第64條 成員
第65條 參議院的任期
第66條 職位空缺
第67條 候選人為公職人員
第68條 議會期間
第69條 兩院的投票
第70條 法定人數
第71條 議員職位的空出
第72條 議員席位空缺
第73條 複審法院
第74條 議會的程序
第75條 選區委員會
第76條 選區委員會的任命
第77條 不適格任命
第78條 選舉委員會
第79條 選舉監察員
第80條 眾議院議長和副議長
第81條 參議院議長和副議長
第82條 反對黨領導人
第83條 議會薪酬委員會
第84條 議會秘書長和職員
第85條 總統
第86條 國家領袖
第87條 總司令
第88條 副總統
第89條 總統和副總統的資格
第90條 總統和副總統的任命
第91條 職位的任期
第92條 副總統職位空缺
第93條 總統或副總統的免職
第94條 總統和副總統的就職宣誓
第95條 關於總統和副總統的立法
第96條 總統依建議而為
第97條 責任政府
第98條 任命總理
第99條 任命部長
第100條 總檢察長
第101條 部長的就職宣誓
第102條 部長和內閣的職責
第103條 部長的職能
第104條 總統知情權
第105條 部長職位空缺
第106條 代理部長
第107條 政府在投票中失敗
第108條 在信任投票中失敗的總理建議解散議會
第109條 免除總理職務
第110條 部門秘書
第111條 警察總長
第112條 斐濟群島共和國軍隊
第113條 副檢察長
第114條 檢察官
第115條 赦免權
第116條 大酋長委員會
第117條 司法權
第118條 司法獨立
第119條 國家法院的司法權
第120條 高等法院司法權
第121條 上訴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第122條 最高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第123條 諮詢管轄權
第124條 藐視法庭
第125條 法庭規則
第126條 高等法院的組成
第127條 上訴法院的組成
第128條 最高法院的組成
第129條 不適格法官
第130條 任命資格
第131條 司法委員會
第132條 法官的任命
第133條 其他任命
第134條 任命審判人員的原則
第135條 職位宣誓
第136條 法官的報酬
第137條 法官的退休年齡
第138條 法官免職事由
第139條 現存任命
第140條 招募和晉升政策
第141條 公務員須為公民
第142條 獨立服務委員會
第143條 任命到獨立服務委員會
第144條 缺位
第145條 任命失格
第146條 憲法委員會的職能
第147條 公共服務委員會職能
第148條 公共服務委員會對特定事件須協商或達成一致意見
第149條 大使等的任命
第150條 公共服務委員會可以委託
第151條 對公共服務委員會決定的上訴
第152條 紀律委員會的職能
第153條 警察總長的權力
第154條 紀律委員會可以委託
第155條 解釋
第156條 行為準則
第157條 議會督察專員
第158條 議會督察專員的職能
第159條 自主決定不調查
第160條 調查
第161條 議會督察專員報告
第162條 向議會報告
第163條 議會督察專員的任命
第164條 年度報告
第165條 解釋
第166條 審計長
第167條 審計長的職能
第168條 審計長的任命
第169條 解釋
第170條 職位任期
第171條 報酬和津貼
第172條 免職事由
第173條 委員會和法庭職能的行使
第174條 情報自由
第175條 提高財政收入
第176條 統一基金
第177條 法律授權的撥款
第178條 事先授權支出的撥款
第179條 撥款和稅收措施須得到部長同意
第180條 年度預算
第181條 政府擔保
第182條 公共資金須記帳
第183條 為支付特定薪水和津貼從統一基金中長期撥款
第184條 為其他目的從統一基金中經常性撥款
第185條 特定法律的修改
第186條 習慣法和習慣性權利
第187條 緊急權力
第188條 眾議院的召集
第189條 眾議院的權力
第190條 憲法修改
第191條 議會的特殊多數
第192條 特殊成員的否決權
第193條 簡稱和生效
第194條 解釋
第195條 廢除和過渡
附件一 忠誠宣誓和聲明
附件二 總統和副總統就職宣誓
附件三 部長就職宣誓
附件四 審判人員就職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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