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國家機構
第140條 招募和晉升政策第140條 招募和晉升政策
第141條 公務員須為公民第141條 公務員須為公民
第142條 獨立服務委員會第142條 獨立服務委員會
第143條 任命到獨立服務委員會第143條 任命到獨立服務委員會
第144條 缺位第144條 缺位
第145條 任命失格第145條 任命失格
第146條 憲法委員會的職能第146條 憲法委員會的職能
第147條 公共服務委員會職能第147條 公共服務委員會職能
第148條 公共服務委員會對特定事件須協商或達成一致意見第148條 公共服務委員會對特定事件須協商或達成一致意見
第149條 大使等的任命第149條 大使等的任命
第150條 公共服務委員會可以委託第150條 公共服務委員會可以委託
第151條 對公共服務委員會決定的上訴第151條 對公共服務委員會決定的上訴
第152條 紀律委員會的職能第152條 紀律委員會的職能
第153條 警察總長的權力第153條 警察總長的權力
第154條 紀律委員會可以委託第154條 紀律委員會可以委託
第155條 解釋第155條 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