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萊和平之國憲法

第1條 引稱
第2條 解釋與定義
第3條 汶萊和平之國國教與宗教儀式
第3-1條 風俗習慣委員會
第4條 行政機關和主要官員
第5條 樞密院的設立
第6條 樞密院的職權
第7條 召集會議及法定人數
第8條 樞密院會議的主持
第8-1條 赦免委員會的設立
第9條 特赦
第10條 內閣的設立
第11條 內閣的組成
第12條 任期和人數
第13條 (刪除)
第14條 出席內閣會議的非內閣成員
第15條 官階
第16條 召集會議及法定人數
第17條 內閣會議的主持
第18條 與內閣的協商
第19條 蘇丹不受內閣建議所限
第19-1條 內閣的決定
第20條 會議紀錄
第21條 就任宣誓
第22條 內閣秘書
第23條 立法院的設立
第24條 立法院的組成及成員
第25條 (刪除)
第26條 (刪除)
第27條 (刪除)
第28條 (刪除)
第29條 議員資格
第30條 不得擔任議員的情形
第31條 議員的任期和席位的空缺
第32條 立法院議員席位爭議的終裁
第33條 臨時任命
第34條 非立法院議員列席立法院會議
第35條 (刪除)
第36條 (刪除)
第37條 立法院議長與副議長
第38條 議長和副議長出席並主持會議
第39條 立法權
第40條 法案的提交
第41條 法案的公示公告
第42條 非經蘇丹同意不得進入立法程序的法案、動議和申請
第43條 投票
第44條 議員席位空缺和法定人數
第45條 法案的批准生效
第46條 法律的形式和生效條款
第47條 保留權力
第48條 議事規則
第49條 議員的宣誓
第50條 立法院秘書
第51條 會議紀錄
第52條 立法院開會期間
第53條 立法院議員履行職責的保障
第54條 蘇丹向立法院發表意見的權利
第55條 立法院的閉會和解散
第56條 稅收法定
第57條 王室年費
第58條 統一基金
第59條 統一基金的支出
第60條 年度收支預算
第61條 供應法案
第62條 補充預算和超支
第63條 未列開支項的授權
第64條 應急基金
第65條 統一基金的支取
第66條 審計長
第67條 審計長的職權
第68條 審計長的報告
第69條 本章適用的例外
第70條 公務員的任期
第71條 公共事業委員會
第72條 公共事業委員會秘書
第73條 委員薪酬
第74條 公共事業委員會的任命
第75條 行政法規
第76條 根據蘇丹的要求宣誓
第77條 (刪除)
第78條 (刪除)
第79條 國璽
第80條 憲法生效條款
第81條 檢察總長及其職權
第82條 官方語言
第83條 緊急狀態
第83-1條 法案、公告和詔令的保留效力
第84條 憲法對蘇丹特權的影響
第84-1條 特定公職的任命
第84-2條 豁免權
第84-3條 禁止司法審查
第84-4條 法律的域外效力
第85條 憲法的修正
第86條 憲法解釋裁判庭
第87條 憲法的授權再版
表一 樞密官的誓詞(第5條第4.)
表二 樞密院秘書和內閣秘書的誓詞(第6條第3.和第22條第2.)
表三 內閣成員的誓詞(第21條)
表四 議員的誓詞(第49條)
表五 立法院秘書的誓詞(第50條)
表六 忠誠誓言或宣言(第76條)
立法院的組成和成員
任命文書
地區代表
提名和任命地區代表
空缺
規制
效力
具體職位列表
確認
禱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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