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買加憲法

第1條 引用、生效和解釋
第2條 廢止
第3條 憲法的確立
第4條 現行法律
第5條 財政
第6條 眾議院
第7條 參議院第一議事規則
第8條 議會議員的薪金等
第9條 議會兩院的執事和他們的職員
第10條 第一內閣
第11條 議會秘書處
第12條 內閣秘書長
第13條 最高法院和法官
第14條 未決的上訴
第15條 來自開曼群島、土耳其和開科斯群島的上訴
第16條 審計長的薪金
第17條 現存職員
第18條 關於樞密院的過渡規定
第19條 關於現存委員會的過渡性規定
第20條 涉及特定公職人員的過渡性規定
第21條 本詔令的修改
第22條 解釋
詔令附件一 根據本詔令廢止的樞密院令
詔令附件二
第1條 解釋
第2條 本憲法的效力
第3條 牙買加公民
第3-1條 1993年3月1日有資格成為公民的人
第3-2條 出生在牙買加的人的公民身分
第3-3條 出生於牙買加境外的人的公民身分
第4條 有資格登記為牙買加公民的人
第5條 (廢止)
第6條 (廢止)
第7條 和牙買加公民結婚
第8條 因獲得或行使其他國家公民身分而剝奪其公民身分
第9條 大英國協公民
第10條 大英國協公民的刑事責任
第11條 議會的權力
第12條 解釋
第13條 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第14條 保護生命權
第15條 保護不受任意逮捕或拘留
第16條 保護遷徙自由
第17條 禁止非人道待遇
第18條 禁止財產的強占
第19條 保護房屋和其他私有財產
第20條 確保法律保護的規定
第21條 保護良心自由
第22條 保護表達自由
第23條 保護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第24條 保護免於種族的歧視等
第25條 保護性規定的效力
第26條 第三章的解釋
第27條 總督職位的設立
第28條 總督宣誓
第29條 履行總督職務
第30條 副總督
第31條 總督的私人職員
第32條 總督職能的行使
第33條 國璽
第34條 議會組成
第35條 參議院
第36條 眾議院
第37條 選民的資格
第38條 選舉法
第39條 參議院議員和眾議院議員的資格
第40條 參議院議員和眾議院議員的無資格
第41條 參議院議員和眾議院議員的任期
第42條 參議院議長和副議長
第43條 眾議院議長和副議長
第44條 成員身分問題的決定
第45條 填補空位
第46條 無資格人參與或投票
第47條 議會兩院的執事
第48條 制定法律的權力
第49條 本憲法的修改
第50條 議會特別法
第51條 議院程序規則
第52條 主持參眾兩院會議
第53條 法定人數
第54條 投票
第55條 法案的提出等
第56條 對參議院針對財政法案權力的限制
第57條 對參議院除財政法案以外的其他法案的權力限制以及對其他法案的確定
第58條 涉及第55條、第56條和第57條的規定
第59條 對參議院關於法定文件的確定權的限制
第60條 法案的通過
第61條 制定用詞
第62條 效忠宣誓
第63條 議會的會期
第64條 議會的休會和解散
第65條 普選和參議員的任命
第66條 第一次選區劃分
第67條 眾議院常務委員會
第68條 牙買加的行政權
第69條 內閣
第70條 部長的委任
第71條 部長的任職
第72條 部長對確定事項的執行權
第73條 臨時部長
第74條 誓言
第75條 主持內閣
第76條 關於政府的事務通知總督
第77條 部長的職責分配
第78條 議會秘書
第79條 司法部長
第80條 反對黨黨首
第81條 反對黨黨首職務的特定空缺
第82條 樞密院
第83條 樞密院成員的任職
第84條 樞密院成員的無能力
第85條 對樞密院的臨時委任
第86條 樞密院的長老
第87條 總督的出席
第88條 樞密院的召集和程序
第89條 樞密院議程的有效性
第90條 赦免的特權
第91條 死刑的赦免
第92條 內閣秘書長
第93條 常務秘書長
第94條 公職司法部長的職務和職能
第95條 司法部長的薪金
第96條 司法部長的任期和職權
第97條 最高法院的設立
第98條 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
第99條 代理法官
第100條 最高法院法官的任期
第101條 最高法院法官的薪金
第102條 最高法院法官的宣誓
第103條 上訴法院的設立
第104條 上訴法院法官的任命
第105條 上訴法院的法官職務的代理
第106條 上訴法院法官的任期
第107條 上訴法院法官的薪金
第108條 上訴法院法官的宣誓
第109條 法官人數
第110條 從上訴法院上訴到樞密院
第111條 司法事務委員會的組成
第112條 司法官員的任命等
第113條 司法事務委員會職能的代理
第114條 統一基金
第115條 預算
第116條 支出的權威性
第117條 從統一基金中的支出
第118條 應急基金
第119條 公債
第120條 總審計長
第121條 總審計長的任期
第122條 總審計長的職權
第123條 解釋
第124條 公共事務委員會
第125條 公職的任命等
第126條 常務秘書長
第127條 公共事務委員會職能的代理
第128條 牙買加駐外代表的任命等
第129條 警察事務委員會
第130條 警察的任命等
第131條 警察事務委員會職能的代理
第132條 養老金法律的應用
第133條 由統一基金負責的養老金等
第134條 養老金的批准和扣繳等
第135條 委員會的權力和程序
第136條
第137條 登記
第138條 再次任命等
忠誠誓言
總督的就職誓言
總理、部長和議會秘書長的就職誓言
司法誓言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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