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東加憲法(修正案)(第2號)(2010年第20號法)
第1條 簡稱,解釋第1條 簡稱,解釋
第2條 修改後的第17條 政府須公正第2條 修改後的第17條 政府須公正
第3條 修改後的第19條 財政支出須投票表決第3條 修改後的第19條 財政支出須投票表決
第4條 修改後的第22條 護衛隊和國民自衛隊第4條 修改後的第22條 護衛隊和國民自衛隊
第5條 加入的第24條 公務員不應從事商業活動第5條 加入的第24條 公務員不應從事商業活動
第6條 加入的第30條 政府第6條 加入的第30條 政府
第7條 加入的第31條 政體第7條 加入的第31條 政體
第8條 加入的第31-1條 檢察總長第8條 加入的第31-1條 檢察總長
第9條 修改後的第37條 國王可以赦免罪犯第9條 修改後的第37條 國王可以赦免罪犯
第10條 修改後的第39條 條約第10條 修改後的第39條 條約
第11條 修改後的第41條 國王的權力:簽署法案第11條 修改後的第41條 國王的權力:簽署法案
第12條 修改後的第50條 憲法和樞密院的權力第12條 修改後的第50條 憲法和樞密院的權力
第13條 加入的第50-1條 首相第13條 加入的第50-1條 首相
第14條 加入的第50-2條 不信任投票第14條 加入的第50-2條 不信任投票
第15條 被取代的第51條 內閣的組成和權力第15條 被取代的第51條 內閣的組成和權力
第16條 被取代的第54條 省長的任命第16條 被取代的第54條 省長的任命
第17條 修改後的第55條 省長的權力第17條 修改後的第55條 省長的權力
第18條 被取代的第59條 立法大會的組成第18條 被取代的第59條 立法大會的組成
第19條 被取代的第61條 議長第19條 被取代的第61條 議長
第20條 被取代的第62條 程序規則第20條 被取代的第62條 程序規則
第21條 修改後的第70條 對立法會的罪行第21條 修改後的第70條 對立法會的罪行
第22條 被取代的第71條 撤銷貴族議員資格第22條 被取代的第71條 撤銷貴族議員資格
第23條 修改後的第75條 彈劾第23條 修改後的第75條 彈劾
第24條 修改後的第76條 補缺選舉第24條 修改後的第76條 補缺選舉
第25條 被取代的第77條 大選第25條 被取代的第77條 大選
第26條 修改後的第85條 上訴法院第26條 修改後的第85條 上訴法院
第27條 修改後的第86條 最高法院第27條 修改後的第86條 最高法院
第28條 修改後的第87條 法官應在任職期間操守良好第28條 修改後的第87條 法官應在任職期間操守良好
第29條 附件;任命首相的程序第29條 附件;任命首相的程序
第30條 小幅度修正第30條 小幅度修正
附件 任命首相的程序(第501條)附件 任命首相的程序(第50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