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憲法

第1條 聯合共和國宣言
第2條 聯合共和國的領土
第3條 多黨制國家宣言
第4條 聯合共和國國家權力的行使
第5條 公民選舉權
第6條 解釋
第7條 第二節規定的適用
第8條 政府與人民
第9條 追求烏賈馬與自力更生
第10條 部分的地位和權力(1992年第4號法刪除)
第11條 勞動權、教育權與其他權利
第12條 人的平等
第13條 在法律之前平等
第14條 生命權
第15條 人身自由
第16條 隱私權與人身安全
第17條 自由遷徙權
第18條 言論自由
第19條 宗教信仰自由
第20條 個人結社自由
第21條 參與公共事務的自由
第22條 勞動權
第23條 獲得合理報酬權
第24條 私有財產權
第25條 參與社會工作的義務
第26條 遵守國家法律的義務
第27條 保護公共財產的義務
第28條 捍衛國家主權
第29條 基本權利與義務
第30條 基本權利、自由和義務的限制、實施與保護
第31條 權利與自由的限制
第32條 宣布緊急狀態的權力
第33條 聯合共和國總統
第34條 聯合共和國的政府及其權力
第35條 政府事務的執行
第36條 組織政府與任命官員的權力
第37條 總統的職能與職權的履行
第38條 總統選舉
第39條 總統的選舉資格
第40條 再度獲選資格
第41條 總統選舉的程序
第42條 總統的就職時間與任期
第43條 總統辦公條件
第44條 宣布戰爭的權力
第45條 赦免權
第46條 民事與刑事訴訟豁免權
第46-1條 國民議會的彈劾
第46-2條 行政機關主要領導人保護聯合體的義務
第47條 副總統的職能與權力
第48條 副總統的就職時間與任期
第49條 副總統的宣誓
第50條 副總統的任期
第51條 聯合共和國總理
第52條 總理的職能與職權
第53條 行政責任制
第53-1條 不信任票
第54條 內閣
第55條 部長與副部長的任命
第56條 部長與副部長的宣誓就職
第57條 部長與副部長的任期
第58條 部長與副部長的辦公條件
第59條 聯合共和國政府檢察總長
第59-1條 副檢察總長
第59-2條 檢察長
第60條 內閣秘書長
第61條 區域委員會專員
第62條 議會
第63條 議會的職權
第64條 立法權
第65條 議會任期
第66條 議會議員
第67條 議會議員的資格
第68條 議會議員的宣誓
第69條 議會議員針對公共領導人道德的正式聲明
第70條 議會議員提交的財產聲明
第71條 議會議員的任期
第72條 政府公務員競選時職務的終止
第73條 議會議員的就職條款
第74條 選舉委員會
第75條 選區
第76條 選區的選舉
第77條 代表選區的議員的選舉程序
第78條 女性議員的選舉程序
第79條 眾議院議員的選舉程序
第80條 (刪除)
第81條 女性候選人的提名程序
第82條 (刪除)
第83條 議會議員身分有效性的確定
第84條 議會議長及其職權
第85條 副議長
第86條 議會議長與副議長的選舉程序
第87條 國民議會的秘書長
第88條 國民議會的秘書處
第89條 國民議會的議事規則
第90條 議會的召集與解散
第91條 總統的國會演說
第92條 國民議會的會議
第93條 主持國民議會會議
第94條 召開國民議會的法定人數
第95條 國民議會的空缺席位
第96條 國民議會的常設委員會
第97條 立法
第98條 修改憲法和法律的程序
第99條 財政事務上的立法程序
第100條 程序上的自由與豁免
第101條 辯論自由、程序的保護和執行
第102條 桑吉巴革命政府及其管轄權
第103條 桑吉巴革命政府首長及其職權
第104條 桑吉巴革命政府首長的選舉
第105條 桑吉巴革命委員會及其職能
第106條 桑吉巴眾議院及其立法職能
第107條 桑吉巴眾議院的職權
第107-1條 司法機關
第107-2條 司法獨立
第108條 高等法院及其管轄權
第109條 高等法院法官及其任命
第110條 高等法院法官的任期
第110 -1條 高等法院法官懲戒的有關程序
第111條 高等法院法官的宣誓
第112條 司法委員會
第113條 司法委員會的權力與職能
第113 -1條 政黨成員的資格
第114條 桑吉巴高等法院
第115條 桑吉巴高等法院的管轄權
第116條 解釋
第117條 聯合共和國上訴法院及其管轄權
第118條 首席法官、上訴法院法官及其任命
第119條 上訴法官的管轄權
第120條 上訴法官的任期
第120 -1條 上訴法官懲戒的相關程序
第121條 上訴法官的就職宣誓
第122條 上訴法院開庭的法定人數
第123條 上訴法官的獨任管轄權
第124條 在坦尚尼亞全境執行法院命令
第125條 特別憲法法院
第126條 特別憲法法院的管轄權
第127條 特別憲法法院的組成
第128條 特別憲法法院的開庭程序
第129條 人權與良好治理委員會
第130條 人權與良好治理委員會的職能與工作程序
第131條 人權與良好治理委員會的權力及履行職務程序
第132條 公共領導人道德秘書處
第133條 聯合財政帳戶
第134條 財政聯合委員會
第135條 聯合共和國政府的統一基金
第136條 統一基金的取款條件
第137條 授權統一基金支出的程序
第138條 徵稅條件
第139條 撥款法之前授權撥款的程序
第140條 應急基金與轉帳
第141條 公債
第142條 統一基金支付的特定公職人員報酬
第143條 聯合共和國審計長
第144條 審計長的罷免
第145條 地方政府機關
第146條 地方政府機關的職能
第147條 嚴禁建立與保留武裝力量
第148條 總司令的權力
第149條 憲法規定職位的辭職規定
第150條 政府公職交接的程序規定
第151條 解釋
第152條 憲法名稱、生效與適用
附件一 第4條相關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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