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護和促進基本權利與自由
第14條 個人的基本權利與自由第14條 個人的基本權利與自由
第15條 保護生命權第15條 保護生命權
第16條 保護個人的自由權利第16條 保護個人的自由權利
第17條 保護免於奴役與強迫勞動第17條 保護免於奴役與強迫勞動
第18條 保護免於非人道與有辱人格的待遇第18條 保護免於非人道與有辱人格的待遇
第19條 保護財產不被剝奪第19條 保護財產不被剝奪
第20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第20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第21條 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第21條 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
第22條 保護免受隨意搜查與侵入第22條 保護免受隨意搜查與侵入
第23條 保護良心或宗教自由第23條 保護良心或宗教自由
第24條 保護表達自由第24條 保護表達自由
第25條 保護集會和結社自由第25條 保護集會和結社自由
第26條 保護遷徙自由第26條 保護遷徙自由
第27條 保護家庭的權利與自由第27條 保護家庭的權利與自由
第28條 婦女的權利與自由第28條 婦女的權利與自由
第29條 兒童的權利第29條 兒童的權利
第30條 身心障礙者的權利第30條 身心障礙者的權利
第31條 廢除私生子身分第31條 廢除私生子身分
第32條 工人的權利第32條 工人的權利
第33條 行政正義權利第33條 行政正義權利
第34條 夫妻財產權利第34條 夫妻財產權利
第35條 保護條款的執行第35條 保護條款的執行
第36條 宣布緊急狀態第36條 宣布緊急狀態
第37條 公共緊急狀態下的權利限制第37條 公共緊急狀態下的權利限制
第38條 禁止某些權利的限制第38條 禁止某些權利的限制
第39條 保留條款及解釋第39條 保留條款及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