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爾地夫共和國憲法

第1條 憲法
第2條 馬爾地夫共和國
第3條 馬爾地夫領土
第4條 公民的權力
第5條 立法權
第6條 行政權
第7條 司法權
第8條 憲法至上
第9條 公民
第10條 國家宗教
第11條 官方語言
第12條 國旗
第13條 馬爾地夫貨幣
第14條 首都
第15條 國慶日
第16條 權利保障
第17條 非歧視
第18條 國家義務
第19條 不受約束的自由
第20條 平等權
第21條 生命權
第22條 環境保護權
第23條 經濟與社會權利
第24條 隱私權
第25條 禁止奴隸制與強制勞動
第26條 選舉權與競選公職的權利
第27條 表達自由
第28條 媒體自由
第29條 獲得與傳遞知識的自由
第30條 成立政黨、社團與協會的自由
第31條 罷工權
第32條 集會自由
第33條 保護榮譽與名譽的權利
第34條 結婚與組織家庭的權利
第35條 對兒童、青少年、老年人、身心障礙者的特別保護
第36條 受教育權
第37條 工作權
第38條 獲得退休金的權利
第39條 參加文化生活的權利
第40條 獲得與持有財產權利
第41條 遷徙自由
第42條 公平與透明的審判
第43條 公平的行政行為
第44條 個人責任
第45條 禁止非法逮捕或拘留
第46條 逮捕與拘留的權力
第47條 搜查與查封
第48條 被逮捕或拘留時的權利
第49條 被告的釋放
第50條 即時調查與起訴
第51條 被告的權利
第52條 供述與非法證據
第53條 法律顧問的援助
第54條 禁止有辱人格的待遇或酷刑
第55條 禁止因不履行契約義務的監禁
第56條 上訴權
第57條 被逮捕或拘留的人的人道待遇
第58條 補償
第59條 溯及既往的立法
第60條 禁止雙重審判
第61條 法律與法規的公布
第62條 其他權利的保留
第63條 牴觸基本權利的法律的無效
第64條 不遵守非法命令
第65條 向法院聲請獲得救濟
第66條 牴觸權利與自由的法律的無效
第67條 責任與義務
第68條 解釋
第69條 非破壞性的憲法解釋
第70條 立法權
第71條 人民議會構成的確定
第72條 議員的選舉
第73條 議員的資格
第74條 法院管轄權
第75條 議員的職權
第76條 財產申報
第77條 辭職
第78條 補缺
第79條 人民議會的任期
第80條 人民議會任期的延長
第81條 人民議會議員就職宣誓
第82條 人民議會議長與副議長
第83條 人民議會召開會議
第84條 總統致辭
第85條 向公眾開放的程序
第86條 法定人數
第87條 表決
第88條 程序規則
第89條 人民議會程序的公告
第90條 議員免責特權
第91條 總統的同意或退回重新審議
第92條 法律在政府公報上的公布
第93條 條約
第94條 授予制定規則與命令的合法權力
第95條 提交最高法院
第96條 年度預算
第97條 稅收與支出
第98條 對部長與政府成員的質詢
第99條 傳喚
第100條 總統或副總統的撤職
第101條 對內閣成員的不信任表決
第102條 薪金與津貼
第103條 不正當利益
第104條 秘書長
第105條 安全
第106條 行政權
第107條 任期
第108條 總統選舉方式
第109條 當選總統的資格
第110條 選舉
第111條 總統選舉
第112條 副總統
第113條 最高法院的管轄權
第114條 總統與副總統就職宣誓
第115條 總統權力與職責
第116條 政府各部
第117條 副總統職責
第118條 薪金與津貼
第119條 限制
第120條 財產申報
第121條 辭職
第122條 副總統缺位
第123條 總統暫時無能力履行職責
第124條
第125條 總統與副總統職位空缺時的總統選舉
第126條 暫時履行總統與副總統職位義務的人的就職宣誓
第127條 刑事問責
第128條 任職總統的豁免
第129條 內閣
第130條 部長資格
第131條 內閣成員
第132條 內閣職責
第133條 司法部長
第134條 內閣責任與職責
第135條 薪金與津貼
第136條 限制
第137條 解職
第138條 財產申報
第139條 辭職
第140條 部長向各政府機關負責
第141條 司法機關
第142條 遵守法律
第143條 法院的管轄權
第144條 憲法問題上的權力
第145條 最高法院
第146條 高等法院
第147條 首席大法官的任命
第148條 法官的任命
第149條 法官資格
第150條 法官就職宣誓
第151條 全職履行
第152條 薪金與津貼
第153條 財產申報
第154條 任期與撤職
第155條 決定法院管轄權與制定有關司法行政的法律
第156條 司法行政
第157條 司法事務委員會
第158條 司法事務委員會的組成
第159條 職責與權力
第160條 設立司法事務委員會
第161條 司法事務委員會成員的任期
第162條 辭去司法事務委員會成員身分
第163條 法定人數與表決
第164條 薪金與津貼
第165條 撤銷職務
第166條 就職宣誓
第167條 選舉委員會
第168條 選舉委員會的任命與組成
第169條 資格
第170條 職責與權力
第171條 投票與紀錄結果
第172條 選舉申訴
第173條 選舉委員會成員的任期
第174條 辭去選舉委員會成員身分
第175條 法定人數與表決
第176條 薪金與津貼
第177條 撤銷職務
第178條 就職宣誓
第179條 文官事務委員會
第180條 文官事務委員會的任命與組成
第181條 資格
第182條 職責與權力
第183條 文官事務委員會成員的任期
第184條 辭去文官事務委員會成員身分
第185條 法定人數與表決
第186條 薪金與津貼
第187條 撤銷職務
第188條 就職宣誓
第189條 人權委員會
第190條 人權委員會的任命與組成
第191條 資格
第192條 職責與權力
第193條 人權委員會成員的任期
第194條 辭去人權委員會成員身分
第195條 法定人數與表決
第196條 薪金與津貼
第197條 撤銷職務
第198條 就職宣誓
第199條 反貪腐委員會
第200條 反貪腐委員會的任命與組成
第201條 資格
第202條 職責與權力
第203條 反貪腐委員會成員的任期
第204條 辭去反貪腐委員會成員身分
第205條 法定人數與表決
第206條 薪金與津貼
第207條 撤銷職務
第208條 就職宣誓
第209條 審計總長
第210條 審計總長的任命
第211條 審計總長的資格
第212條 職責與權力
第213條 報告
第214條 審計總長職位的審計
第215條 審計總長的任期
第216條 審計總長辭職
第217條 薪金與津貼
第218條 撤銷職務
第219條 就職宣誓
第220條 總檢察官
第221條 總檢察官的任命
第222條 總檢察官的資格
第223條 總檢察官的職責與權力
第224條 通過委託的行動
第225條 總檢察官任期
第226條 總檢察官的辭職
第227條 薪金與津貼
第228條 撤銷職務
第229條 就職宣誓
第230條 分權行政
第231條 地方議會選舉
第232條 職責
第233條 次級立法的權力
第234條 財政
第235條 財產的所有權與債務承擔
第236條 安全部門
第237條 職責與義務
第238條 憲法限制
第239條 人民議會對於安全部門的權力
第240條 單獨的部門
第241條 人民議會多黨委員會
第242條 部長負責制
第243條 軍事部門
第244條 警察部門
第245條 非法命令與不遵守
第246條 平等待遇
第247條 國家所有或取得的財產與資產
第248條 陸地、海洋與自然產生的寶貴資源
第249條 無主財產
第250條 有關國家財產的交易
第251條 外國所有權與外國軍事目的的禁止
第252條 國家名義的法律訴訟
第253條 緊急狀態的宣布
第254條 宣布的內容
第255條 宣布的限制
第256條 公布
第257條 向人民議會提交宣布
第258條 有關宣布的爭議的裁決
第259條 宣布的屆滿或解除
第260條 緊急狀態屆滿的公開宣告
第261條 憲法修訂
第262條 總統的同意
第263條 政府公報上的公布
第264條 總統不同意與公民投票
第265條 議案的無效
第266條 議案中包括的條款
第267條 緊急情況下不修訂憲法
第268條 憲法至上
第269條 有效法律的延續
第270條 已廢止法律的延續效果
第271條 法規授權制定的規章
第272條 時間的確定
第273條 標題
第274條 定義
第275條 本章的適用
第276條 選舉委員會
第277條 選舉委員會的空缺
第278條 選舉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第279條 選舉委員會的職責
第280條 選舉委員會的任期
第281條 司法事務委員會
第282條 最高法院
第283條 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
第284條 最高法院的任期
第285條 法官的繼續任職
第286條 其他法院
第287條 法院的管轄權
第288條 總檢察官
第289條 反貪腐委員會
第290條 獨立委員會
第291條 法律的繼續有效
第292條 無憲法修訂
第293條 憲法生效
第294條 人民議會的持續
第295條 人民議會的職責與權力
第296條 人民議會的選舉
第297條 其他職位與機關的持續
第298條 分散行政
第299條 憲法的遵行
第300條 總統與部長內閣的持續
第301條 總統選舉
總統就職誓詞
副總統就職誓詞
內閣成員就職誓詞
人民議會議員就職誓詞
首席大法官與法官們的就職誓詞
獨立委員會與獨立職位成員就職誓詞
附件二 行政區劃
附件三 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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