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本權利與自由
第16條 權利保障第16條 權利保障
第17條 非歧視第17條 非歧視
第18條 國家義務第18條 國家義務
第19條 不受約束的自由第19條 不受約束的自由
第20條 平等權第20條 平等權
第21條 生命權第21條 生命權
第22條 環境保護權第22條 環境保護權
第23條 經濟與社會權利第23條 經濟與社會權利
第24條 隱私權第24條 隱私權
第25條 禁止奴隸制與強制勞動第25條 禁止奴隸制與強制勞動
第26條 選舉權與競選公職的權利第26條 選舉權與競選公職的權利
第27條 表達自由第27條 表達自由
第28條 媒體自由第28條 媒體自由
第29條 獲得與傳遞知識的自由第29條 獲得與傳遞知識的自由
第30條 成立政黨、社團與協會的自由第30條 成立政黨、社團與協會的自由
第31條 罷工權第31條 罷工權
第32條 集會自由第32條 集會自由
第33條 保護榮譽與名譽的權利第33條 保護榮譽與名譽的權利
第34條 結婚與組織家庭的權利第34條 結婚與組織家庭的權利
第35條 對兒童、青少年、老年人、身心障礙者的特別保護第35條 對兒童、青少年、老年人、身心障礙者的特別保護
第36條 受教育權第36條 受教育權
第37條 工作權第37條 工作權
第38條 獲得退休金的權利第38條 獲得退休金的權利
第39條 參加文化生活的權利第39條 參加文化生活的權利
第40條 獲得與持有財產權利第40條 獲得與持有財產權利
第41條 遷徙自由第41條 遷徙自由
第42條 公平與透明的審判第42條 公平與透明的審判
第43條 公平的行政行為第43條 公平的行政行為
第44條 個人責任第44條 個人責任
第45條 禁止非法逮捕或拘留第45條 禁止非法逮捕或拘留
第46條 逮捕與拘留的權力第46條 逮捕與拘留的權力
第47條 搜查與查封第47條 搜查與查封
第48條 被逮捕或拘留時的權利第48條 被逮捕或拘留時的權利
第49條 被告的釋放第49條 被告的釋放
第50條 即時調查與起訴第50條 即時調查與起訴
第51條 被告的權利第51條 被告的權利
第52條 供述與非法證據第52條 供述與非法證據
第53條 法律顧問的援助第53條 法律顧問的援助
第54條 禁止有辱人格的待遇或酷刑第54條 禁止有辱人格的待遇或酷刑
第55條 禁止因不履行契約義務的監禁第55條 禁止因不履行契約義務的監禁
第56條 上訴權第56條 上訴權
第57條 被逮捕或拘留的人的人道待遇第57條 被逮捕或拘留的人的人道待遇
第58條 補償第58條 補償
第59條 溯及既往的立法第59條 溯及既往的立法
第60條 禁止雙重審判第60條 禁止雙重審判
第61條 法律與法規的公布第61條 法律與法規的公布
第62條 其他權利的保留第62條 其他權利的保留
第63條 牴觸基本權利的法律的無效第63條 牴觸基本權利的法律的無效
第64條 不遵守非法命令第64條 不遵守非法命令
第65條 向法院聲請獲得救濟第65條 向法院聲請獲得救濟
第66條 牴觸權利與自由的法律的無效第66條 牴觸權利與自由的法律的無效
第67條 責任與義務第67條 責任與義務
第68條 解釋第68條 解釋
第69條 非破壞性的憲法解釋第69條 非破壞性的憲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