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爾他共和國憲法

第1條 共和國及其領土
第2條 宗教
第3條 國旗
第4條 國歌
第5條 語言
第6條 憲法是最高法
第7條 工作權利
第8條 促進文化等
第9條 保護自然風貌及歷史、藝術遺產
第10條 強制和免費初級教育
第11條 教育利益
第12條 工作保障
第13條 工作時間
第14條 男女平權
第15條 雇傭勞動的最低年齡
第16條 未成年工人保護
第17條 社會救助及保障
第18條 鼓勵私營經濟企業
第19條 保護手工業
第20條 鼓勵合作社
第21條 本章原則的實施
第22條 國籍由法律規定
第23條 大英國協公民
第24條 大英國協公民的刑事責任
第25條 依出生或血統在獨立日前或獨立日後取得國籍的人
第26條 同馬爾他公民結婚
第27條 雙重國籍
第28條
第29條
第30條 國會的權力
第31條 解釋
第32條 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第33條 生命權的保護
第34條 免受任意逮捕或拘留的保護
第35條 不被強迫勞動的保護
第36條 免受非人道待遇的保護
第37條 未經補償不得剝奪財產的保護
第38條 住宅或其他財產隱私的保護
第39條 確保受法律保護的規定
第40條 信仰自由和宗教儀式的保護
第41條 表達自由的保護
第42條 集會和結社自由的保護
第43條 禁止驅逐出境
第44條 遷徙自由的保護
第45條 免於種族等原因的歧視
第46條 保護條款的實施
第47條 對第四章的解釋
第48條 總統職位的設立
第49條 總統缺位期間總統職務的履行及其他
第50條 總統的宣誓
第51條 國會的設立
第52條 眾議院的組成
第53條 眾議院議員的資格
第54條 無資格當選為眾議院議員
第55條 議員的任期
第56條 選舉的投票
第57條 選民資格
第58條 無資格的選民
第59條 議長和副議長
第60條 選舉委員會的設立
第61條 選區
第61-1條 佐戈島和除馬爾他島外的其他馬爾他群島選區的劃分
第62條 補缺
第63條 有關議員資格的爭議事項的裁決
第64條 眾議院秘書及其工作人員
第64-1條 國會督察專員辦公室
第65條 立法權
第66條 本憲法的修改
第67條 眾議院程序規則
第68條 國會議員的宣誓
第69條 國會會議的主持人
第70條 國會的法定人數
第71條 投票
第72條 行使立法權的方法
第73條 對特定財政措施的限制
第74條 法律語言
第75條 國會會期
第76條 國會的閉會和解散
第77條 大選
第78條 馬爾他的行政權
第79條 內閣
第80條 部長的任命
第81條 部長的任期
第82條 部長職務的分配
第83條 代理總理
第84條 臨時部長
第85條 總統職權的行使
第86條 總理職權的行使
第87條 向總統報告政府事務
第88條 國會秘書
第89條 部長的宣誓
第90條 反對黨領袖
第91條 檢察總長
第92條 常務秘書和政府各部門首長
第93條 赦免權
第94條 內閣秘書
第95條 高級法院
第96條 法官的任命
第97條 法官的任期
第98條 代理首席法官和代理法官
第99條 初級法院
第100條 初級法院的法官
第101條 高級法院法官和初級法院法官的宣誓
第101-1條 司法管理委員會
第102條 統一基金
第103條 由統一基金撥付的支出的批准
第104條 撥款前開支的批准權
第105條 應急基金
第106條 公共債務
第107條 關於特定職位的報酬
第108條 審計署長、副審計署長、全國審計辦公室
第109條 公共服務委員會
第110條 公職人員的任命等事項
第111條 馬爾他駐外的主要代表
第112條 特定公職人員的轉任
第113條 救濟金領取權的保護
第114條 發放和扣留救濟金
第115條 公共服務委員會的訴訟豁免
第115-1條 地方市政委員會
第116條 法律有效性的訴權
第117條 特殊集會的禁止
第118條 廣播局
第119條 廣播局的職能
第120條 就業委員會
第121條 委員會的權力和程序
第122條 辭職
第123條 再度委任等
第124條 術語解釋
附表一 第47條第7.
附表二 第50條和第89條任職宣誓
附表三
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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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憲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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