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第32條 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第32條 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第33條 生命權的保護第33條 生命權的保護
第34條 免受任意逮捕或拘留的保護第34條 免受任意逮捕或拘留的保護
第35條 不被強迫勞動的保護第35條 不被強迫勞動的保護
第36條 免受非人道待遇的保護第36條 免受非人道待遇的保護
第37條 未經補償不得剝奪財產的保護第37條 未經補償不得剝奪財產的保護
第38條 住宅或其他財產隱私的保護第38條 住宅或其他財產隱私的保護
第39條 確保受法律保護的規定第39條 確保受法律保護的規定
第40條 信仰自由和宗教儀式的保護第40條 信仰自由和宗教儀式的保護
第41條 表達自由的保護第41條 表達自由的保護
第42條 集會和結社自由的保護第42條 集會和結社自由的保護
第43條 禁止驅逐出境第43條 禁止驅逐出境
第44條 遷徙自由的保護第44條 遷徙自由的保護
第45條 免於種族等原因的歧視第45條 免於種族等原因的歧視
第46條 保護條款的實施第46條 保護條款的實施
第47條 對第四章的解釋第47條 對第四章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