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里西斯共和國憲法

第1條 國家
第2條 憲法是最高法律
第3條 個人的基本權利及自由
第4條 生命權的保障
第5條 個人自由權利的保障
第6條 防止奴役和被強迫勞動
第7條 防止非人道待遇
第8條 防止財產的剝奪
第9條 住宅隱私及其他財產的保護
第10條 有關確認法律保護的條款
第11條 保護信仰自由
第12條 保護言論自由
第13條 集會與結社自由的保障
第14條 保障設立學校的自由
第15條 保護遷徙自由
第16條 免於歧視的保障
第17條 保護性條款的執行
第17-1條 國會成員獲得退休金的保障
第18條 非常權力情況下對基本權利和自由的限制
第19條 解釋與保留
第20條 關於在1968年3月12日成為公民的人
第21條 關於有權登記成為模里西斯公民的人
第22條 關於在1968年3月11日之後出生於模里西斯者
第23條 關於在1968年3月11日之後出生於模里西斯境外的人
第24條 關於與模里西斯公民結婚
第25條 關於大英國協公民
第26條 國會的權力
第27條 解釋
第28條 總統
第29條 副總統
第30條 總統和副總統的罷免
第30-1條 特權與豁免權
第30-2條 總統及副總統的宣誓
第31條 模里西斯的議會
第32條 國民大會的議長和副議長
第33條 參選議員的資格
第34條 不具備參選議員的情形
第35條 議員之職的任期
第36條 因判刑致使職位出缺
第36-1條 關於先前的選舉的效力
第37條 有關議員資格爭議的裁定
第38條 選舉委員會
第39條 選區
第40條 選舉專員
第41條 選舉監督委員會及選舉專員的職權
第42條 選舉人的資格
第43條 選舉人資格的喪失
第44條 選舉投票權
第45條 立法權
第46條 立法權行使的方式
第47條 憲法的修改
第48條 國民大會的程序規則
第49條 官方語言
第50條 國民大會的主持
第51條 國民大會席位出缺時議事
第52條 法定人數
第53條 投票
第54條 法案、提議及請願
第55條 效忠誓言
第56條 會期
第57條 國會的休會和解散
第58條 模里西斯的行政權
第59條 部長
第60條 部長的任期
第61條 內閣
第62條 部長責任的任命
第63條 總理缺席或生病期間職務的行使
第64條 總統職責的行使
第65條 通報總統
第66條 副部長
第67條 部長和副部長的宣誓
第68條 政府部門的指示
第69條 首席檢察官
第70條 內閣秘書
第71條 警務處處長
第72條 刑事檢控專員
第73條 反對黨領袖
第73-1條 經濟犯罪處處長之職
第74條 公職的設立
第75條 赦免權
第75-1條 羅德里格斯島的地區國民大會
第75-2條 地區國民大會的權力
第75-3條 執行委員會
第75-4條 羅德里格斯島資本和統一基金
第75-5條 特定成文法的修改
第76條 最高法院
第77條 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
第78條 最高法院法官的任期
第79條 法官的宣誓
第80條 上訴法院
第81條 向司法委員會提出上訴
第82條 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
第83條 最高法院擁有審理憲法爭議的初審權
第84條 提交憲法爭議給最高法院
第85條 司法和法律事務委員會
第86條 司法和律政官員的任命
第87條 模里西斯主要駐外代表的任命
第88條 公共服務委員會
第89條 公職人員的任命
第90條 紀律部隊事務委員會
第91條 紀律部隊的任命
第91-1條 公共團體上訴法庭
第92條 各委員會成員及調查專員的任期
第93條 特定官員的撤職
第94條 年金法及領取年金權利的保護
第95條 委員會有關年金的權力
第96條 調查專員的職位
第97條 調查專員的調查
第98條 關於調查的程序
第99條 資訊揭露
第100條 調查後的程序
第101條 調查專員職責的履行
第102條 補充及輔助條款
第102-1條 (刪除)
第103條 統一基金
第104條 從統一基金或其他公共基金中提取款項
第105條 支出的授權
第106條 撥款前支出的授權
第107條 應急基金
第108條 特定官員的酬勞
第109條 公共債務
第110條 審計署署長
第111條 解釋
第112條 關於公職
第113條 特定職務的任命
第114條 代理的任命
第115條 重新任命和同時任命
第116條 解除職務
第117條 辭職
第118條 委員會和法庭的職權的行使
第119條 法院管轄權的保障
第120條 修正和撤銷法律文件的權力
第121條 協商
第122條 國會掌控特定的從屬性立法
附件一 第31條第2.
附件二 第86條
附件三 第21條第1.、第24條、第30-2條、第55條、第67條、第79條
附件四 第10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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