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札那共和國憲法

第1條 共和國宣言
第2條 公共印鑒
第3條 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第4條 生命權的保障
第5條 人身自由權的保障
第6條 免於奴役和強迫勞動
第7條 免於非人道的對待
第8條 保護財產免受剝奪
第9條 保護家庭及財產隱私
第10條 獲得法律保護的規定
第11條 良心自由的保障
第12條 言論自由的保障
第13條 集會與結社自由的保障
第14條 遷徙自由的保障
第15條 防止種族歧視及其他歧視
第16條 基本權利和自由的限制
第17條 宣布緊急狀態
第18條 保護性條款的強制執行
第19條 解釋與保留
第20條 (刪除)
第21條 (刪除)
第22條 (刪除)
第23條 (刪除)
第24條 (刪除)
第25條 (刪除)
第26條 (刪除)
第27條 (刪除)
第28條 (刪除)
第29條 (刪除)
第30條 總統
第31條 首任總統
第32條 議會解散後總統的選舉
第33條 總統的當選資格
第34條 總統的任期
第35條 總統職位的空缺
第36條 在缺席、疾病等情況下總統職責的履行
第37條 總統宣誓
第38條 總統選舉期間的選舉事務主任
第39條 副總統
第40條 總統的工資和津貼
第41條 關於法律訴訟中總統的保護
第42條 部長和助理部長
第43條 部長和助理部長的任期
第44條 內閣
第45條 部長和助理部長宣誓
第46條 內閣秘書
第47條 總統的職責
第48條 指揮軍隊
第49條 副總統的職責
第50條 內閣部長和助理部長的職責
第51條 檢察總長
第51-1條 公共檢察長
第52條 常務秘書
第53條 赦免權
第54條 赦免諮詢委員會
第55條 赦免諮詢委員會的職責
第56條 職位的組成
第57條 國會
第58條 國會的組成
第59條 議長
第60條 副議長
第61條 選舉為國會議員的資格
第62條 不符合資格被選舉為國會議員
第63條 選區
第64條 劃界委員會
第65條 委員會的報告
第65-1條 獨立選舉委員會的任命
第66條 獨立選舉委員會秘書的任命
第67條 選舉權
第68條 議員的任期
第69條 關於國會全體成員的疑問的決定
第70條 國會主事官
第71條 國會議長及議員宣誓
第72條 主持國會
第73條 國會的法定人數
第74條 國會的投票
第75條 不符合資格的人員的席位或投票
第76條 國會的程序規則
第77條 酋長院的設立和組成
第78條 酋長院成員的委任
第79條 酋長院成員的資格
第80條 效忠的誓言
第81條 酋長院的秘書
第82條 酋長院成員的任期
第83條 酋長院的程序規則
第84條 出缺時酋長院可以執行事務
第85條 酋長院的職責
第86條 立法權
第87條 行使立法權的模式
第88條 議案介紹
第89條 憲法的修改
第90條 國會會期
第91條 國會的休會和解散
第92條 對政府不信任的投票
第93條 國會的會期
第94條 國會的三分之二的投票
第95條 司法管轄權及其組成
第96條 高等法院法官的任命
第97條 高等法院法官的任期
第98條 高等法院法官宣誓
第99條 上訴法院的組成以及司法管轄權
第100條 上訴法院法官的任命
第101條 上訴法院法官的任期
第102條 上訴法院法官宣誓
第103條 組成以及程序
第104條 司法工作人員的任命以及其他
第105條 向高等法院提交涉及憲法解釋的案例
第106條 向上訴法院提起的上訴
第107條 (刪除)
第108條 確定特定職位任職資格的權力
第109條 公共服務委員會
第110條 公職人員的任命以及其他
第111條 向總統提起上訴
第112條 關於特定公職的總統權力
第113條 檢察長的任期
第114條 審計長的任期
第115條 退休金法律和退休金權利的保護
第116條 有關退休金等方面的委員會的權力
第117條 統一國庫
第118條 從統一國庫或其他公共基金中提取款項
第119條 經費支出的授權
第120條 撥款之前的支出授權
第121條 儲備金
第122條 特定公職人員的酬勞
第123條 公共債務
第124條 審計長
第125條 辭職
第126條 重新任命和同時任命
第127條 解釋
附件一 國會特選議員選舉
附件二 基於酋長院成員選舉的地區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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