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明尼加共和國憲法

第1條 國家結構
第2條 人民主權
第3條 主權的不可侵犯和不干涉原則
第4條 國民政府和分權
第5條 憲法的基礎
第6條 憲法至上
第7條 法治的社會民主國
第8條 國家的必要職權
第9條 國家領土
第10條 邊境制度
第11條 邊界條約
第12條 行政區域劃分
第13條 國家特區
第14條 自然資源
第15條 水資源
第16條 保護區
第17條 自然資源的使用
第18條 國籍
第19條 歸化入籍
第20條 雙重國籍
第21條 公民資格的取得
第22條 公民權利
第23條 公民權利的喪失
第24條 公民權利的暫停
第25條 外國人的地位
第26條 國際關係和國際法
第27條 代表
第28條 資格要件
第29條 官方語言
第30條 國家標誌
第31條 國旗
第32條 國徽
第33條 國歌
第34條 國家信條
第35條 國慶假期
第36條 國家標誌的使用規則
第37條 生命權
第38條 人的尊嚴
第39條 平等權
第40條 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41條 禁止奴隸制
第42條 人格權
第43條 自由發展人格的權利
第44條 隱私權和個人榮譽
第45條 良心和信仰自由
第46條 出入境自由
第47條 結社自由
第48條 集會自由
第49條 言論和資訊自由
第50條 經營自由
第51條 所有權
第52條 智慧財產權
第53條 消費者的權利
第54條 糧食安全
第55條 家庭權利
第56條 保護未成年人
第57條 保護老年人
第58條 保護身心障礙者
第59條 居住的權利
第60條 社會保障權
第61條 健康權
第62條 勞動權
第63條 受教育權
第64條 文化權利
第65條 體育權
第66條 集體權利和擴散性權利
第67條 保護環境
第68條 基本權利的保障
第69條 有效的司法保護和正當程序
第70條 法律資訊保護權
第71條 人身保護令
第72條 人身保護令的行使
第73條 破壞憲法秩序的行為是無效的
第74條 監督原則和解釋
第75條 基本義務
第76條 國會的組成
第77條 立法議員的選舉
第78條 參議院的組成
第79條 成為參議員的資格
第80條 職權
第81條 代表和構成
第82條 成為眾議員的資格
第83條 職權
第84條 會議的法定人數
第85條 意見豁免權
第86條 立法職權的保護
第87條 豁免的範圍和界限
第88條 失去職位
第89條 立法機關任期
第90條 兩院的領導機構
第91條 主席的職責
第92條 議員的職責
第93條 職權
第94條 傳喚至兩院
第95條 質詢
第96條 法律創制權
第97條 公民的立法創制權
第98條 立法辯論
第99條 兩院之間的程序
第100條 特別召集的效果
第101條 公示和公布
第102條 對法律的查閱
第103條 表決行政機關意見的期限
第104條 法案的有效性
第105條 列入議程
第106條 立法會議延期
第107條 法律案的拒絕
第108條 法律的程序
第109條 法律的生效
第110條 法律不溯及既往
第111條 公共秩序法律
第112條 組織法
第113條 普通法律
第114條 總統問責制
第115條 控制和監督程序管理
第116條 申訴專員報告
第117條 國民大會的構成
第118條 國民大會的法定人數
第119條 國民大會主席團
第120條 國民大會的職權
第121條 兩院聯席會議
第122條 共和國總統
第123條 總統的資格
第124條 總統選舉
第125條 副總統
第126條 總統和副總統的宣誓
第127條 誓言
第128條 總統的權力
第129條 總統的遞補
第130條 副總統的遞補
第131條 授權出國
第132條 辭職
第133條 監禁豁免權
第134條 國務部長
第135條 成為部長或副部長的資格
第136條 職權
第137條 部長會議
第138條 公共管理原則
第139條 公共管理的合法性
第140條 工資增長的規定
第141條 自治和分權機構
第142條 公共職責
第143條 法定制度
第144條 薪酬制度
第145條 公職人員的保障
第146條 禁止腐敗
第147條 公共服務的目的
第148條 民事責任
第149條 司法權
第150條 司法從業人員
第151條 司法權獨立
第152條 組成
第153條 資格要求
第154條 職權
第155條 組成
第156條 職權
第157條 上訴法院
第158條 資格
第159條 職權
第160條 初審法院
第161條 資格
第162條 治安法庭
第163條 資格
第164條 構成
第165條 職權
第166條 行政檢察總長
第167條 資格
第168條 特別司法管轄
第169條 定義和功能
第170條 自治權及行使準則
第171條 任命和資格
第172條 組成和不相容性
第173條 職業系統
第174條 組成方式
第175條 職權
第176條 公共辯護
第177條 免費法律援助
第178條 構成
第179條 職權
第180條 選擇標準
第181條 考評
第182條 憲法法院法官的選擇
第183條 高級選舉法院法官的選擇
第184條 憲法法院
第185條 權利
第186條 組成和決議
第187條 資格和改選
第188條 違憲監督
第189條 法院規則
第190條 護民官的自治
第191條 基本職權
第192條 選舉
第193條 領土組成原則
第194條 土地利用計畫
第195條 領土劃界
第196條 大區
第197條 省分
第198條 行政長官
第199條 地方政府
第200條 市政稅收
第201條 地方政府
第202條 地方代表
第203條 全民投票、全民公決、市政創制
第204條 權力轉移到城市
第205條 市政預算的執行
第206條 參與性預算
第207條 城市的經濟義務
第208條 行使選舉權
第209條 選舉大會
第210條 公民投票
第211條 選舉的組織
第212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
第213條 選舉委員會
第214條 高級選舉法院
第215條 組成
第216條 政黨
第217條 指導和基礎
第218條 可持續發展
第219條 私營工商業
第220條 服從司法命令
第221條 同等待遇
第222條 大眾經濟形式的推廣
第223條 貨幣和金融體系的監管
第224條 貨幣委員會的組成
第225條 中央銀行
第226條 貨幣委員會領導的任命
第227條 貨幣政策的管理
第228條 紙幣和硬幣的發行
第229條 國家貨幣單位
第230條 貨幣單位的法律效力
第231條 禁止發行貨幣
第232條 貨幣或銀行制度的修訂
第233條 預算的制定
第234條 預算的修正
第235條 簡單多數例外
第236條 支出有效性
第237條 確定來源的義務
第238條 公共開支的分配標準
第239條 預算法的有效性
第240條 公開
第241條 發展戰略
第242條 多年度國家計畫
第243條 稅收制度原則
第244條 免稅和權利轉讓
第245條 會計制度
第246條 公共資金的控制和監督
第247條 內部控制
第248條 外部控制
第249條 資格
第250條 職權
第251條 經濟和社會理事會
第252條 任務和特點
第253條 軍事職業
第254條 紀律制度和軍事司法權
第255條 使命
第256條 警察職業
第257條 紀律制度和權力
第258條 國防和安全委員會
第259條 防禦性質
第260條 優先目標
第261條 公眾安全或國防機構
第262條 定義
第263條 防禦狀態
第264條 國內動亂狀態
第265條 緊急狀態
第266條 監管規定
第267條 憲法修訂
第268條 政府形式
第269條 憲法修訂動議
第270條 召開國民審議大會
第271條 國民審議大會法定人數
第272條 全民公決批准
第273條 語法性別
第274條 選舉官員的任期
第275條 憲法機關的官員期限
第276條 任命官員宣誓
第277條 司法判決不可更改決定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第12條
第13條
第14條
第15條
第16條
第17條
第18條
第19條
最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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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憲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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