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那杜共和國憲法

第1條 萬那杜共和國
第2條 憲法是最高法
第3條 國家語言和官方語言
第4條 國家主權,選舉權和政黨
第5條 基本權利和個人自由
第6條 基本權利的行使
第7條 基本義務
第8條 基本義務不可訴,由公共當局鼓勵公民遵守
第9條 自動成為公民
第10條 成為公民的資格
第11條 獨立日後出生的人
第12條 歸化
第13條 避免雙重國籍
第14條 公民權利的進一步規定
第15條 議會
第16條 立法權
第17條 選舉議員
第18條 選舉委員會
第19條 首席選舉官員
第20條 選舉委員會和首席選舉官員的職責
第21條 議會的程序
第22條 議長和副議長
第23條 委員會
第24條 公開程序
第25條 公共財政
第26條 批准條約
第27條 議員的權利
第28條 議會的任期
第29條 酋長全國理事會
第30條 理事會的職能
第31條 理事會的組成和酋長的任務
第32條 理事會成員的權利
第33條 共和國的總統
第34條 總統的選舉
第35條 參選總統的資格
第36條 總統的任期和免職
第37條 議長代理總統
第38條 總統赦免、減刑和減少刑期的權力
第39條 行政權
第40條 部長理事會
第41條 總理的選舉
第42條 其他部長的任命和免職
第43條 部長的集體責任和不信任投票
第44條 部長任職的終止
第45條 部長停止任職的其他原因
第46條 部長保留議員資格
第47條 司法機關
第48條 司法服務委員會
第49條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其他大法官
第50條 最高法院的上訴管轄權和上訴法院
第51條 習慣法的確認
第52條 鄉村和島嶼法庭
第53條 他人違反憲法時,向最高法院聲請救濟
第54條 選舉爭議
第55條 公共檢察官
第56條 公共律師
第57條 公務員
第58條 與政治顧問和公務員轉任有關的任職保障的排除
第59條 公共服務委員會的任職資格
第60條 公共服務委員會的職能
第61條 督察員
第62條 督察員的質詢
第63條 督察員的結論和報告
第64條 公民以母語工作的權利
第65條 督察員不受指導和控制
第66條 領導人的行為
第67條 領導人的定義
第68條 議會使本章有效
第69條 緊急規則
第70條 緊急狀態的期限和延續
第71條 緊急規則的效力
第72條 就緊急規則向最高法院申訴
第73條 屬於習慣所有人的土地
第74條 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基礎
第75條 永久所有權
第76條 國家土地法
第77條 賠償
第78條 爭議
第79條 土地交易
第80條 政府可以擁有土地
第81條 土地的再分配
第82條 地方分權的立法
第83條 地方政府理事會
第84條 憲法修正案的議案
第85條 通過憲法修正案的程序
第86條 須經公民投票支援的修正案
第87條 共和國的第一任總統
第88條 第一任總理和其他部長
第89條 第一屆議會
第90條 現行的職務
第91條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第92條 權利、責任和義務
第93條 選舉制度
第94條 法律訴訟
第95條 現行法律
第34條
第41條

國際法規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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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憲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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